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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困境及其重塑

作者:张诚 刘祖云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02期  发布时间:2019-03-05  浏览次数: 28265

【摘 要】公共性是乡村公共空间的核心属性,是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支撑条件,也是未来乡村公共空间发展的重要原则和方向。乡村公共空间的公共性体现在可达性高的公共场所、合作参与的集体行动、多元包容的空间理念、混杂复合的社会功能和公益共享的价值追求等五个方面。但处于转型期的乡村,乡村公共空间的发展面临着可达性不足、公共参与的缺失、空间发展理念的迷失、社会功能的弱化以及公共议题的失语等公共性困境,给社会整合和乡村治理带来负面影响。在乡村振兴的新时代背景下,需要从共建、共治、共享三个方面共同推进,重塑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

【关键词】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


乡村公共空间是村民可以自由出入,进行各种社会交往活动的公共场所,具有愉悦身心、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整合等多重功能。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乡村建设,提出乡村发展要“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党的十九大报告针对乡村持续衰落的现状,首次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乡村振兴的目标、原则和内容等。在此背景下,乡村公共空间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无论是传统乡村公共空间,如祠堂、寺庙、古村落、古街道,还是现代乡村公共空间,如文化广场、农家书屋、综合服务中心、扶贫驿站等,都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表现。但繁荣背后,却是乡村公共空间缺乏活力和人气,村民很少使用并对其发展漠不关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如何使其运转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摆在政府和乡村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近年来,伴随着乡村的衰落和转型,乡村公共空间的“失落”也引起学者们的关注。从表现上看,转型期的中国农村,公共空间的发展表现出退缩的趋势[1],并呈现出一系列文化不自觉的表征[2],其所承载的公共服务、社会整合、情感寄托、文化教育等社会功能或退化、或消亡,比如,“村改居”后,公共空间被从与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的生活区域分割开来,不再像以往传统农村居住空间布局那样“触手可及”[3];关帝庙、娘娘庙、五道庙、水井、碾盘周围等传统公共生活空间变成了可供旅游者参观、回忆和感受乡村文化的旅游景点[4]。从成因上看,传统农村社区公共空间的衰落,主要与部分传统村落公共空间功能难以满足村民需求、国家政策的局限性、国家政权的抽离、村民的保护意识薄弱、社会各界对传统公共空间及文化的不重视等因素有关[5],同时也是外部综合因素如乡村治理组织的弱化、制度的变迁、人口外流、传媒渗透与技术运用等共同作用的结果[6]。从影响上看,乡村公共空间的萎缩,加剧了农村公共文化的衰落[7],导致集体记忆衰退,引发农村社会的价值危机、伦理危机和治理危机[8]。对于如何重构乡村公共空间,冯健等总结了政府主导、民间主导和市场主导三种不同的构建模式,并提出重建乡村共同体是乡村公共空间重构的重要目标[9],现实地看,未来乡村公共空间的重构应走多元合作之路,从空间建设和公共性建设两方面共同发力[10],其中,公共性建设的着力点是农村民间组织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关键是要发挥村庄积极分子和各类精英的带头作用和示范效用[11]

现有研究重点探讨了乡村公共空间萎缩的外在表现及其影响,学者们从制度、政策、功能、意识等角度揭示了导致其萎缩的多重因素,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重构策略,这些结论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基础和借鉴。但现有研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比如,研究对象上侧重于对传统乡村公共空间的研究,忽视了现代乡村公共空间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原因揭示上侧重于外部因素对乡村公共空间的影响,忽视了其内在因素的影响;重构策略上侧重于物质空间建设,忽视了乡村公共空间的公共属性。这些研究不足成为本研究的逻辑起点。

列斐伏尔认为,空间是社会性的,空间里弥漫着社会关系,它不仅被社会关系支持,也生产社会关系和被社会关系所生产[12]。乡村公共空间是乡村社会关系的反映,并受其制约,其中,公共性是乡村公共空间的核心特征,保持公共性则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尝试从公共性的角度出发,探讨乡村公共空间失落背后的公共性困境。

一、公共性:乡村公共空间的本质属性

1.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的理论溯源

公共性是一个历史、流动、多元的概念。对于何谓“公共性”,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观点,不同学科和学派存在不同的理解,比如,经济学强调产权集体所有,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政治学强调共识的达成和结果的公共利益导向;社会学则强调过程的集体参与性。此外,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公共性也具有不同的含义。

近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研究的兴起,公共性逐渐引起学者的关注和重视。阿伦特认为公共性是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并表现在最大程度的公开性和共同性两方面,公开性“意味着任何在公共场合出现的东西能被所有人看到和听到”[13],而共同性是相对于私人性而言的,强调为所有人共同拥有和分享。哈贝马斯在吸收和借鉴阿伦特公共领域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14]在他眼中,公共领域是相对于私人领域和国家公共权力领域而言的,其公共性不仅体现在开放、平等、自由、对话等方面,还表现在公众具有理性的批判思维和精神,以及公众舆论对公共权力具有监督和制约作用。李友梅等曾将公共性的特征概括为六个方面,即特定空间范围内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和价值;参与者在公开讨论和行动中实现自己从私人向公众的转化;参与程序的公开、开放和公平,人们在平等对话中达成共识;个体基于理性与符合理性的法律而批判性地参与公共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价值取向的精神[15]。尽管国内外学者对于公共性的内涵和特征存在不同理解,但都意识到公共性是公共领域的核心属性,具有开放包容、公共参与、平等自由、公益共享等特征,体现出一种互利共生的社会关系。

作为公共领域的核心构成要素和物质载体,公共空间与公共性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性,正如吴业苗教授所说,公共空间是公共性形成和存在的社会基础,也是公共性实现的公共场域[16]。笔者认为,所谓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是指基于公共需求产生的文化广场、农家书屋、祠堂、寺庙等乡村公共空间,在其所处的空间场域中以其自身所拥有的资源为基础,以集体参与的公共活动为载体,以平等、多元、自由、包容等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一种社会属性。

2.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的多维呈现

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不是一种抽象的理想追求,而是具体体现在其建设、使用与发展过程中。

其一,可达性高的公共场所。乡村公共空间作为村民自由出入和举行集体活动的开放场所,其公共性首先应体现在可达性方面。一是实体可达性,即村民能够方便出入,自由使用;二是视觉可达性,即村民能在视觉上看到,它是真实的而非虚构的;三是象征意义的可达性,即公共空间所具有的内涵能被村民和使用者所感知,如村民通过祠堂了解家族文化。可达性不仅要求乡村公共空间布局合理,方便村民使用,还要求其具有可用性、舒适性、开放性等特征,为村民使用提供便利。

其二,合作参与的集体行动。与私人空间举办私人活动不同,乡村公共空间强调互动、参与、协商与合作,是乡村公共活动(如庙会、集体祭祀、文化汇演、村民大会等)的举办地。无论是乡村公共空间的物质建设,还是通过其举办各种公共活动、商讨公共议题、开展公共事务治理,村民都在其中扮演角色,并发挥积极作用,尽管“合作过程中会有分歧和争论,但一切不同意见的交锋都从属和服务于更有效的合作。”[17]村民通过参与、协商与合作,有助于实现公共问题的有效解决,或将私人问题转换为公共问题,通过集体力量加以解决。

其三,多元包容的空间理念。乡村公共空间具有一种空间包容性,它尊重并允许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存在。这种空间包容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包容,即乡村公共空间的使用者和参与者没有年龄、性别、学历、身份、民族等条件的限制,不同群体均可自由出入,如村委会为全体村民服务。二是观点包容,即在乡村公共空间内允许不同观点、态度和意见的存在。随着乡村社会个体化的发展,乡村公共空间逐渐成为各种意见和观点的汇集处,乡村借助公共空间平台,在辩论和协商中进行意见整合,进而达成社会治理的共识。三是文化包容,即乡村公共空间是文化多样性的集中体现,它既是传统民间文化的继承者,也是弘扬和传播现代文化的通道和窗口,不同形态文化在乡村公共空间内和谐共处,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乡村公共空间逐渐成为乡村文化发展和文化创新的主阵地。

其四,混杂复合的功能表现。从功能特征上看,传统乡村公共空间强调功能复合以及功能与形式相统一,这也是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的功能体现。在乡土社会,出于保护耕地、节约成本、方便生活等因素的考虑,乡村公共空间往往与村民日常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强调实用性,如在村中心修建麦场,同时,乡村和村民不断赋予公共空间不同的社会功能,以最小的成本创造更多的收益,如祠堂不仅是家族集体祭祀的地方,也具有道德教化、构建秩序、社会救济、社会整合等功能;庙会、集市等公共空间则兼具休闲娱乐、经济交换、社会交往等多重功能,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多样化社会需求。

其五,公益共享的价值追求。乡村公共空间起源于村民对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现实需求,是维护和实现乡村公共利益的工具和保障,公共利益则是乡村公共空间的目的与旨归。如果不能创造由村民共享的公共利益,那么就无法实现空间公共性,乡村公共空间也将难以为继。尽管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它也关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但乡村公共空间强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协调发展,通过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个人和集体发展,而不是以公共利益压制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比如,通过乡村公共空间培育的信任、规范、合作等社会资本,由全体村民共享,并为村民实现个人利益提供便利。

二、公共性困境:乡村公共空间失落的根源

乡村公共空间的演变是整个乡村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当前,我国乡村正处于从传统乡土社会向现代乡村转型的过渡期,乡村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在此过程中,乡村公共空间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公共性危机,制约着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和冲突,给社会整合和乡村治理带来负面影响。

1.可达性不足

公共性要求乡村公共空间的建设和发展以村民的集体需求为导向,具备较强的可达性,为村民的使用提供便利,但现实地看,乡村公共空间的可达性远未达到村民的要求和标准。首先,相对城市而言,乡村公共空间发展严重滞后。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仅25.1%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32.3%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47.5%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59.2%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这些公共空间的比例大大低于城市;另据《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城市社区服务中心()覆盖率(78.6%)远远高于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覆盖率(15.3%)。其次,从乡村层面看,公共空间分布不均衡。从空间分布上看,乡村公共空间呈现出以村委会为中心的“差序格局”分布状态,公共场所大多集中于村委会附近,离村委会越近,乡村公共空间越完善,反之,离村委会越远,乡村公共空间越匮乏。从类型上看,以商店、超市、村(社区)服务中心等为代表的经济型和政治型公共空间较为齐全,生活型和娱乐型公共空间(如体育场、文化广场)相对短缺,无法满足村民的日常生活和文化娱乐需求,村民缺少参与积极性。最后,从内部看,乡村公共空间质量不高,使用率低。由于缺乏必要的公共资源和服务,以及未考虑到乡村特殊的自然环境、社会风俗、生活习惯等因素,乡村公共空间的可用性较低,难以吸引村民,比如,农家书屋缺少针对农业生产和科技指导的书籍,农民很少进入。

2.公共参与的缺失

村民广泛而积极地参与,尤其是年轻人的参与,是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的集中体现,无论是物质空间建设,还是公共活动的开展,抑或公共秩序的建构,都需要村民参与。但在转型期,乡村公共参与明显不足:其一,村民参与意愿弱。随着乡村个体化、原子化和市场化的发展,乡村异质性凸显,村民的经济理性逐渐超越公共理性,对参与乡村公共空间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将其视为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能。其二,参与主体缺失。随着城乡流动的加快,农村年轻人大多流入城市,村庄空心化严重,剩下的留守人员(老人、儿童和妇女)既“无心”关注乡村公共空间的建设和发展,也“无力”参与各种公共活动。其三,参与水平低。当前,乡村公共空间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由政府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共活动也主要是在政府和村委会的主导下开展的,可以说,政府在乡村公共空间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逐渐起主导性、甚至决定性作用。出于提高行政效率等因素的考虑,政府往往只重视村民的形式参与和程序参与,甚至对村民参与采取忽视、限制等态度和行为,使得村民参与流于形式,参与程度、水平和质量较低,乡村公共空间逐渐成为政府意志而不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3.空间发展理念的迷失

乡村公共空间本质上是人类改造自然空间,建设复合村民需求的人为空间,以人为本是其公共性的根本体现,但在实践中,乡村公共空间的建设和发展逐渐偏离人的需求。一是政治化,这不仅表现在乡村公共空间(村委会、文化广场、农家书屋、寺庙等)的建设逐渐成为一项政治任务,成为考核政府和村委会政绩的重要指标,也表现在这些乡村公共空间逐渐成为各种权力的争夺场域,成为政府宣传主导性意识形态和展示政治权威的重要平台。二是私人化,即本应对外开放,为全体村民服务的乡村公共空间逐渐为私人所有,比如,个人通过购买等方式占用乡村学校;村民占道经营;私人建设寺庙等。三是城市化,即乡村公共空间以城市公共空间为模板,建设符合城市标准、体现城市特征、追求城市风貌的公共空间,如在乡村建设大公园、大广场;采用草皮、灌木修剪等城市园艺手法绿化村庄;对乡村道路进行水泥硬化等。四是市场化,即采用市场管理和经营模式建设和发展乡村公共空间。一方面,市场利用资金、技术、组织、人才等优势,通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渐成为乡村公共空间建设的主体;另一方面,在乡村公共空间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广泛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比如,推动古村落上市、建立收费使用制度等,甚至在红白喜事等传统乡村公共活动中,也逐渐采取由商家承包服务的方式,而不再由村民内部通过分工合作来完成。空间发展理念的错位使得乡村公共空间逐渐与村民生活渐行渐远,并引发空间排斥、空间隔离、空间等级等问题。

4.社会功能的弱化

在空间发展理念迷失的背景下,乡村公共空间的社会功能也面临着公共性危机。首先,功能与形式逐渐分离。在乡土社会,乡村公共空间来源于村民集体生活的需要,是乡村集体意志的结果,强调公共空间为村民服务,注重空间的实用性,但在政治化和市场化指导下,当前乡村公共空间的建设和发展更加注重空间的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追求空间的审美价值和视觉效应,忽视了村民的生活需要和公共需求。其次,功能碎片化,即乡村公共空间不再追求功能复合,而是功能专业化,比如,村委会主要承担征地拆迁、维护乡村稳定、执行政府政策等政治功能;庙会主要承担民间信仰功能,淡化了其经济交换和社会交往功能;集镇和超市则取代传统集市,成为提供经济服务的固定场所。最后,功能弱化,即乡村公共空间在社会发展中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由于缺乏戏服、锣鼓、座椅等公共文化资源以及专业的文化人才和团队,文化广场的乡村文化建设和服务功能形同虚设;祠堂逐渐成为乡村旅游的景点,而不再是集体祭祀的场所,其社会教化、社会救济、社会整合、秩序建构等功能不断降低。

5.公共议题的失语

从价值取向上看,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表现为对公共议题的关注,公共议题指涉的是乡村公共利益,如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秩序、监督公共权力等。一方面,乡村公共空间作为一个交往、沟通、协商、合作的平台,为普通村民参与公共决策和管理提供了机会,有助于公共议题的讨论和解决,增进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村民可以借助乡村公共空间将私人议题和提议转化为公共议题,争取社会关注,并通过集体力量加以解决,进而维护公共利益,比如将家庭纠纷转化为社会纠纷,要求双方各退一步,有助于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团结和稳定。但随着乡村日益原子化、个体化和市场化,一部分村民不再对乡村公共空间内的公共议题感兴趣,很少关注乡村公共事务;另一部分村民虽然参与乡村公共空间,但关注焦点逐渐由公共议题转换为私人议题,如个人职业、经济收入、评论他人等,对公共议题则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和随大流的态度,并不积极参与交流、讨论和辩论,更不会主动发起话题评论。公共议题的失语,不仅意味着村民逐渐从村庄公共事务中退出,也意味着村民对村庄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逐渐降低。

三、共建、共治与共享: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的重塑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无论是基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是基于激活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实现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重塑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发挥其在社会发展中的多元价值。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乡村公共空间不仅是社会治理的对象,也是实现社会善治的平台和工具,重塑乡村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应从共建、共治、共享三个方面展开。

1.共建:重塑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的基础

共建即由政府、市场和村民齐心协力,共同参与,合作生产乡村公共空间,回答的是由谁来建设和提供乡村公共空间的问题。重塑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需要改变过去由政府和市场自上而下、由外部提供和建设的做法,制约权力和资本的空间无序扩张,重视村民的公共空间需求,形成“村民需求反馈———政府科学规划———市场参与建设”的共建机制,最终建设充满活力、人民满意的乡村公共空间。

(1)理清多元主体在乡村公共空间建设中的关系。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的提升应是多元主体共同培育的结果,其参与主体应包括政府、规划专家、市场、村民等多方力量,因而,理清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共建乡村公共空间的前提条件。首先,作为一项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是乡村公共空间的主要提供者,应通过政府动员、政策倡议、完善法律法规、提供财政支持等途径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规划专家是乡村公共空间的主要设计者,应以村民需求为导向,将乡村公共空间纳入乡村空间整体规划当中,在进行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乡村的自然环境、风俗习惯、村民需求等因素,而不能一味追求空间规模、审美效果、视觉效应、“城市化”等;再次,市场是乡村公共空间建设的主体力量,在追求数量和经济利润的同时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考虑广大村民的公共需求,为乡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空间;最后,广大村民是乡村公共空间的使用者,乡村公共空间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其是否适应并满足了村民的公共需求,因而,村民应重视自己的空间权益,积极关注并参与公共空间建设。

(2)规范政府的空间规划和管理权力。政府权力对乡村公共空间生产的决定性影响以及追求GDP最大化的价值导向是导致空间公共性危机的根本原因,重塑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需要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强化空间权力的服务取向。对此,政府要转变角色,从乡村公共空间的直接生产者和提供者向规划者、监督者和评估者转变,以实现空间正义为价值取向重视乡村空间规划和公共空间发展;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等途径广泛征询村民的意见和需求,保障村民的公共空间权益;出台政策,鼓励由乡村和村民自主建设公共空间,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促进政社互动;将村民满意度作为评价乡村公共空间活力的重要标准,纳入政府考核当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提供公共空间,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完善职能清单,明确政府的公共空间职责,重视乡村公共空间的建设和管理。

(3)约束资本的逐利性。当前,市场资本的无序扩张已成为仅次于政府权力,是导致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危机的重要影响因素,重塑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需要对市场资本进行规范和制约。约束不是禁止,一方面,政府和乡村要充分引进和利用市场资本,提供更多的乡村公共空间,满足村民的公共需求;另一方面,要坚持公共性和空间正义的价值取向,对市场资本进行约束,比如,制定政策,明确资本参与乡村公共空间建设的类型、范围、程序等;采取资本与自治组织合作的形式,保证空间的公益取向;制定乡村公共空间标准,确保空间质量;完善市场和企业信息公开,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村民的监督作用。

2.共治:重塑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的保障

共治即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公共空间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回答的是由谁、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管理乡村公共空间的问题。空间是政治性的[18],是任何权力运作的基础[19],乡村公共空间是各种权力的交汇处,其中充满着利益纠纷和权力斗争,共治意味着利益相关者都能就乡村公共空间的管理、维持和运行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达成社会共识和形成公共规则,形塑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共治是重塑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的根本保障,而实现共治的关键在于动员村民参与,壮大乡村社会力量,完善乡村共治机制。

(1)培育乡村多元主体,促进社会参与。广泛的社会参与是实现社会共治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和实现空间公共性的内在要求,特别是在日益分化的乡村,更需要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才能发挥乡村公共空间的议事协商、舆论监督、公共服务、秩序建构等公共性作用。首先,要发挥广大村民的主体性作用,这是因为,公共空间本身就是一种自治方式,它对公共权力的授权和使用都具有独立的约束力量[20]。其次,要发挥乡村精英的权威性作用,通过精英的模范带头和示范引领,积极动员村民参与,同时,引导村民制定,并自觉遵守合乎公共意志的公共规则,维护空间秩序。最后,要加强乡村社会组织建设。乡村文化团体、理事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不仅有助于开展公共活动,激活公共空间的活力,也有助于凝聚共识,实现村民参与的有序化和组织化,以及公共空间治理的民主化,维护并增加公共空间的公共性。

(2)构建乡村公共空间的共治机制。一要完善乡村协商机制,依托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等基层协商平台,创建村民论坛等协商新平台,逐渐将乡村公共空间的管理权由政府和市场移交给乡村自治组织和村民,实现公共空间的协商共治。二要健全空间规范机制,一方面,政府要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加强法治化管理,坚决打击非法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维护空间秩序及其公共属性;另一方面,乡村要在法治框架内,结合村民生活习惯、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等,在参与、协商、合作的基础上制定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引导村民自觉遵守并维护公共规则。三要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公共舆论是维系乡村公共空间的重要因素,能够对参与者的空间行为进行规劝、监督和制约,限制政治权力和市场资本的无限扩张,进而保证乡村公共空间的公共属性。四要构建空间评价机制,即由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对乡村公共空间的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科学评估,在此基础上对其未来发展做出科学研判。

3.共享:重塑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的目标

共享即由参与者共同享受由乡村公共空间所提供的服务和创造的收益,回答的是发展乡村公共空间为了谁的问题。尽管在一定范围内,乡村公共空间会采取市场经营的管理模式,并追求经济效益,但从根本上来说,只有坚持公益共享的价值追求才能维系其生存和发展,因此,重塑乡村公共空间的公共性,需要坚持共享原则,明确其公益属性和服务导向。

(1)提升乡村公共空间的可达性。一方面,要提升乡村公共空间的物理可达性,方便村民自由出入和使用。在类型上,要加强生活型和娱乐型公共空间的供给,尤其是要针对村庄人群特征,提供有效的公共空间产品,如建设体育馆满足留守儿童的运动需求,推广农村养老院和老年活动室满足农村老人的养老和社交需求;在布局上,结合村庄地理环境、住宅分布和村民需求等,逐步实现公共空间的均衡分布,同时,完善村庄公共交通网络,延伸乡村公共空间的服务范围;在规模上,以发展中小型乡村公共空间为主,完善服务设施,避免闲置率过高。另一方面,要提升乡村公共空间的社会可达性,消除空间非正义现象,比如,建设体现乡村文化和民族特色的乡村公共空间,增强村民的认同感;减少收费项目,延长开放时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和牟利;降低进入乡村公共空间的限制性条件,保障弱势群体的公共空间权益。

(2)改善乡村公共空间的服务功能。实现空间共享、重塑和增进空间公共性的发展目标,除了要消除空间非正义,提升公共空间的可达性,还应不断开发和拓展新的社会功能,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比如,向农家书屋提供儿童阅读和农业科技等方面的书籍,在提供儿童教育服务的同时,满足农民对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免费开放乡村文化广场,为村民跳广场舞提供场地;将祠堂改造成民间组织的议事协商的场所,提供社会救助、组织培训、教育宣传等服务,重新激活其活力;提升乡村公园的审美、休闲、娱乐、文化等功能。

(3)丰富乡村公共生活。公共生活造就了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又是公共生活赖以存在的要件,两者相伴而生,浑然一体,密不可分[21]。在乡村公共空间内举行公共活动,不仅是其公共性的体现,也是培育和提升其公共性的重要途径,因而,重塑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需要以公共活动为载体,培育乡村公共精神。对此,一方面,政府要发挥引领作用,自上而下开展乡村公共活动,比如,通过电影下乡、科教下乡、座谈会等活动,激发村民参与使用文化广场等乡村公共空间的热情;制定新规范,引导公共活动健康发展,如制止“天价彩礼”和提倡节俭办事。另一方面,鼓励村民自发组织、举行各种形式的乡村公共生活,如在祠堂举行宗族集体祭祀活动,增强村民的家族认同感和乡村归属感;开展乡村文明家庭评选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开展乡村体育竞赛活动,丰富乡村娱乐活动,增进社会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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