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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运动必然性问题再思考

作者:佘 君 丁桂平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党史研究与教学》  发布时间:2017-09-28  浏览次数: 34727

【摘 要】文章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历史必然性的基本原理,对理论界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必然性问题的认识进行再探讨,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并非是由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必然现象这些诸多因素中,中国共产党受传统社会主义埋论的影响所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引导,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动具有决定性作用。

【关键词】农业合作化运动;历史必然性;农业;工业化;中国共产党


自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展以来,对其是否具有必然性问题的认识一直是理论界的重要议题之一,这也是正确认识和评价这一历史事实时,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判断事物发展变化是否具有历史必然性的依据就看其产生、发展是否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一矛盾发展、激化的必然结果。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建国初期在中国广大农村发生的一场用集体经营、集体所有代替土改后确立的小农经营和小农土地所有制度的变革,因此,在判断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必然性时,最根本的还是要看运动的开展、以及新的农业生产关系的建立是否是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理论界主流观点也多是从这一角度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具有历史必然性进行论证的:首先,土改后建立的小而分散的小农经济无法实现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因此需要组织起来进行合作化;其次,土改后农民有走互助合作的积极性(笔者也循着这一思路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必然性问题进行分析和考察,却由此产生了困惑)。

一、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农村经济发展

土地改革运动之后建立的以土地个体所有为主要内容的小农经济是否已经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一般都和当初中国共产党宣传合作化运动时的思路一致,“建立在劳动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上面的小农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和工业化事业对粮食和原料作物日益增长的需要……屯),也就是说土改后建立的这种小而分散的以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难以满足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必须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那么,土改之后农村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究竟怎样呢?

建国伊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顺利完成了土地改革运动,对此,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政治角度来看,理论界的评价都是极高的。但是我们不妨再深入思考一下,土地改革运动之所以成功,之所以对中国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正是由于它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的经济基础,建立了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从而顺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激发了农民巨大的劳动热情,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土地改革的成功与随之建立的这种小农私有制度是分不开的,更确切地说,土地改革运动催生了这种小农经济制度,但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它的建立,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才进一步验证和凸现了土改运动的成功。

建国初期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发展也以事实证明这种经济制度不是“限制而是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1949年到1952年的三年经济恢复期间,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粮食产量比1949年增加了44.8%,比历史最高水平增加了9.3%。棉花产量1952年比1949年增加193.7%,比历史最高水平增加53%。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到1952年农民的货币收入和消费品购买力比1949年分别增长了86.7%79.9%G)。收入增加以后,不少农民开始添悝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在东北等老解放区开始出现了“三马一车一犁”的富裕农户。”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力困难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如何正确对待农村中出现的中农化趋势和新的富农,是应当“巩固和确保私有”还是采取措施“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这是1951年围绕山西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党内关于开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展开争论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关于争论后确立的引导农民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种形式逐步实现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的理论问题。关于这次争论,姑且不去讨论其是非功过,但从中我们却可认识到土改过程中建立的经济制度对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的积极影响。

当然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农业快速发展所取得的成绩的确还有其它因素的影响,比如:农产品产量的基数低,发展带有一定的恢复性质;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关系打破了长期束缚农业生产发展的秷桔,生产关系的剧烈变革使农业生产的潜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等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使我们看到了这样一段成绩喜人的历史。因而就有学者指出,小农经济在土地改革运动创造的短时间内的快速发展之后,再提高就困难了,“小农经济的前景并不那么美妙”,那么,土地改革运动中建立的这种小农经济制度在土地所有权相对稳定的形势下,能否持续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甚至对工业化进程做出大的贡献呢?这是进一步认识合作化运动所要改造的这种小农经济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关系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对此,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土改后农村生产力的水平还是很低的,缺乏耕畜、农具、生产资金是普遍现象,农民在生产上困难很大,不仅不能扩大再生产,甚至简单再生产也很难维待。”并指出只有参加互助合作才能克服这种困难,完成小农经济不能完成的发展生产、适应工业化发展需要的任务,但基本上还没有从正面作出明确回答。

对于这个问题,本文有不同的认识,并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理论上要对土改后建立的“小农经济”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小农经济”从狭义上来讲主要指农村的社会生产方式,包括小农生产经营制和小农土地所有制两个层次的内容。土地改革从小农经济的土地所有制层面进行,通过没收地主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建立了现代自耕小农制,从而使土改后的小农经济较改革前有了本质的区别:在这种经济形式中,农户既是土地的经营者也是所有者,同时承担着农业的生产和分配功能,因此,改变了原来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方式,使生产要素在重组后释放出巨大的“结构效能”。农户对土地投入的劳动与其收益直接联系起来,就必然会提高劳动投入的数量和质量,使制度本身就具有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同时,农民获得土地的所有权之后也会改变原来的经营态度,由掠夺式经营变为于方百计包括积极吸收成功经验、引入先进技术,在施肥、水利和改良土壤方面追加投资,通过精耕细作以求长远发展生产,这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技术、增加土地产出率都有积极作用。而这些归根到底都是因为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调动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也是推动农业生产快速恢复和待久发展的根本动力所在。

这种建立在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小农经济制度在随后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被逐步动摇和否定,因此,现实中我们已无法看到它到底能不能够持续促进农业生产的增长,但考察国际特别是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农业发展经验时,或许对我们从现实角度重新思考这一问题有一定的帮助。二战后,台湾和韩国都实行了消除传统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实现平均地权基础上建立了小农制。土改后,台、韩的农民主要是由占有土地不到3公顷的小户组成,从规模和性质来看与我国土改后的农村情况相仿,但即使是在这种小农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台湾和韩国都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先后实现了经济腾飞,基本完成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其中合韩的农业也和其他国家的农业一样以其飞速增长的生产力和农产品产量为工业化、现代化的实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然,每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都各有不同,我们不能以一、二个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模式去规范其他国家的建设实践,但是台湾和韩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却足以证明,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和所有者的小农经济并不必然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只要行政力量引导适当,并为小农经济的发展创造合适的经济环境,它便会表现出惊人的生命力,为农村经济繁荣和国家现代化贡献力量。

因此,认为土改后农村个体经济已经束缚生产力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观点是欠妥的。对此,薄一波在后来的回忆中写道:“如果土改后不急于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不立即动摇私有制,而是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政策,在充分发挥土改带来的农民个体所有制的积极性之后,才去动摇私有制,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究竟应当怎样走作广泛深入的探索,那样,不仅对生产力的发展可能更有利些,而且也可能不至于搞成后来那样于篇一律的农业集体化模式。”重温这段话更有助于我们今天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二、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把农民在土改后产生的生产积极性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一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并指出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是主要方面。把农民要求互助合作的积极性等同于要求走农业集体化和社会主义化道路的积极性,以此作为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后来批判“小脚女人”已远远落后于群众,加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主要依据。但农民的这种积极性究竟应当怎样认识?农村自发地出现各种互助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合作化运动追求的目标模式是不是一回事?农业合作化运动到底是不是因这种积极性的要求而开展的?这也是考察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展的必然性问题时值得注意的。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笔者认为首先有必要对“合作经济”和“农业合作化”这对概念做简单的辨析。众所周知,“农业合作化”是建国初期在农村进行的以实现农业集体化为目的的群众性政治运动,它虽然用“合作化”之名,虽然创造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过渡形式,但其最终目标是实现以土地为主的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从其目标模式和基本性质看,农业合作化就是农业集体化。而“合作经济”是一种经济组合方式,其本质特征就是交易的联合间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可以承认私人产权,也可以建立在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大量资料显示,农业合作经济由来已久,早在国民政府时期就有一些学者在中国农村试办农业合作组织;在解放区中国 共产党也引导农民互助组织、合作社,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初具规模的合作社和较为成熟的合作理论最早是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尽管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范畴的概念,即使今天,人们仍然将其混为一谈。这对于正确地理解和认识当代中国历史上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对于中国当前刚刚起步的农村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

土改后,中国基本上成为一个耕者有其田的国家,经过多年战争之后农民分得了祖祖辈辈盼望的土地,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搞好生产,能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过上梦想已久的幸福生活。但是当时中国农村的生产力很不发达,一些农民特别是缺乏土地、劳动力、农具和资金的农民为克服个体经营中的困难,沿袭换工合作的传统,自发组织起来建立互助组,这在当时特别是老解放区相当普遍。这样,一方面可以集中使用有限的农具,弥补生产资料的不足,避免重复投资、节约土地;另一方面也可汇聚个体力量,抵御自然灾害,发展农业生产。土改后互助合作组织在农村发展也相当迅速,据统计1950年全国已有272.4万个农业互助组,参加的农户为1131.3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1%,1952年我国共有农业互助组802.6万个,参加互助组的户数为4536.4万户,人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比重,已经增加到39.9%。这表明互助组等初级农业合作经济形式符合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这种互助组只是建立在个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互助和部分生产资料的互惠交流,并不涉及所有制关系的改变,与农业合作化运动所追求的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的目标还有本质的区别。当时互助合作的兴盛不是小农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是农民独立从事家庭经营条件不够的结果,这才有当经济条件得到改善、农民能够独立从事生产之后,出现互助组涣散的现象。因此,农民中有要求互助合作的倾向、互助组在广大农村的发展,并不表明个体土地所有和农户家庭经营已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必然要进行集体化改造;相反,正是由于二者的结合,农民在拥有独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基础上进行互助合作,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建立起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实现了家庭经营和集体经营的统一,在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同时,更使这种积极性能够以有效的形式得到释放和维待,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里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如果一定要考察当时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倾向问题的话,大量资料表明农民中个体经济的要求反而是主导方面。

土改后农民所表现出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或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实质上只有一个,就是要改变经济现状、脱贫致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无论是单干还是互助合作,或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只要能早日实现梦想,达到发展生产目的的一切制度形式,都会成为他们的选择。这也符合今天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根本的东西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社会学理论也认为,判断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先进,主要看它与整个社会体系的功能藕合程度如何,看它是否能激发 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能否使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内在潜力。而人的积极性或内在潜力的发挥的根本动力则在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及满足的程度。哪一种经济形式制度能更有效地满足人们的愿望,人们就会选择和支持它,反之,则不然。合作化运动初期,部分农民要求加入互助组或初级社,表现出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就是因为他们相信加入互助组或初级社比单于更能迅速改善现状,相信中国共产党能够领导他们走上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而农业集体化加速以后,不少农民要求退社、要求单干,毛泽东称之为“生产力起来暴动”,也是因为人们迟迟没有看到理想中的生活,而是出现集体财产没人管,农活没人干,到处瞎指挥、乱调拨的不正常现象,既然集体制度不能满足根本愿望,不如选择单干。因此,在农业集体化运动过程中包产到户、包于到户等多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屡禁不止,这也足以说明,以实现集体化为目的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并非农民长期自愿的选择。

综上所述,土改后建立的农民个体所有制度与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组成的互助合作组织相结合,使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充分发挥,农业在这段时间内也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以集体化为目的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既不是由于土改后个体经济制度已经束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对之改造;也不是农民要求发展生产的长期、必然的选择,因此,从当时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农业合作化运动并不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矛盾激化的必然结果,并不是客观经济规律发展的必然产物,显而易见,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必然性问题还需要进行重新认识。

三、农业合作化运动与中国共产党的主观选择

历史唯物主义指出:社会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所由发生的时代和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由此可以推断农业合作化运动作为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存在的理由,那么,这里的“必然性”与前面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必然性”概念在内涵上已有明显的不同!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还要对“历史必然性”这一概念作详细的了解。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和自然界一样都遵循着一定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由社会基本矛盾一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演化过程决定的,但是这一矛盾的产生、发展和激化的过程都是建立在人类的能动实践和人类的自我意识之上的,因此人类社会的能动性决定了社会规律不会象自然界那样具有纯粹的客观性和绝对的严格性。社会规律也不象自然规律那样不是人力绝对不可抗拒的,它与社会现象之间不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不可能精确地涵盖全部人类社会的所有历史现象,并非所有的历史现象都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都可以用客观规律来解释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这样,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就可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一种是由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决定的、在正常社会中普遍发生的历史现象,它构成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主线,决定着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主要阶段;一种是由某些特定的  历史时代和条件决定而必然发生的历史现象,尽管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它的出现具有必然性的成份,但它所反映出的演进历程并不具备普遍意义,不适用于任何其他历史条件,因此,它的产生只是历史过程中的一种因果现象,不可能上升为必然性的规律,与其说是历史的“必然”性,不如说是历史发展的“不可避免”性更显得确切。当然,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可能长久地脱离客观规律,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这些因果现象最终还是要回归历史发展的正常轨道,回到由客观规律决定的历史必然上来。这样“历史必然性”就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人类社会的所有历史现象都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狭义上,只有符合社  会发展规律、由客观规律决定的历史现象才具有必然性。如前所述,笔者大胆地认为,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客观上说更是一种广义上的历史必然,是建国初期中国存在的特定的历史时代和主观、客观历史条件发展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

因此单纯地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这一社会基本矛盾的角度来认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必然性,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苍白而缺乏说服力的。可以断定,农业合作化运动是由当时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历史文化传统,运动主体特定的认知水平和精神素质,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等等因素形成一个合力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而在这些合力中,每一个因素都对其发展过程产生着一定的正面甚或是负面的影响。那么在这些合力中到底哪一种力量是对其发展方向和最终命运具有关键性的、决定性影响的因素呢?笔者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主要是党在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和理念支配下所做出的一种主观选择,也就是说党对农村发展道路的自上而下的引导是土改后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决定因素。

其一,消灭私有制,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中国共产党自建立之日起就确立的最高纲领,对土改后农村所有制进行改造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然选择。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就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建立起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完成了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务。但这与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是有很大距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只是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民群众支持下取得革命成功后,对农民渴望获得土地的一种政治回报或暂时性的政治迁就,建立以单一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是其最终选择。对此,早在1934年毛泽东就清楚地表明:”在农民群众方面,几于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土改、“三反”、“五反”、抗美援朝胜利后,中国在短短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实现了国内政治和经济的稳定,国际影响和威望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就大大增强了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和决心,鼓舞了党领导人民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政治热情。可以说,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共产党建设以公有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只要有适当的历史条件和现实基础,它便必然会发生。

其二,对土改后农村现状的认识和估计,使中国共产党决定要立即实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国后特别是在已经进行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中农化趋势,贫农数量逐渐缩小,中农逐渐增加,有新富农产生;二是出现土地买卖现象;三是开始出现两极分化的苗头。今天看来,“土改后的农村出现两极分化是难以避免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两极分化的出现,虽有消极的一面,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主要的还是有利于推进生产力的发展。”然而,这些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土地私有制,并且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村还会进一步分化,这种现象还会更加严重,这与当时党的理想和追求是格格不入的。土改后农民向往致富,存在雇工、贸易、借贷、租地等现象正好验证了列宁“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论断,对此毛泽东指出: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因此,为了避免农村形势进一步恶化,避免农民自发的   走向资本主义,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中央最终达成“趁热打铁”,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发展互助合作运动,走集体化道路的共识,从而改变了原初建设一段时间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设想。

其三,强调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使中国共产党致力于追求农村生产关系的不断变革以达到发展生产力的目的,这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和不断加速的重要因素。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由于其客观物质性和历史继承性成为人类全部历史的基础;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生产关系的形式,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生产关系的变革也会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促进或阻碍作用。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与它相应的生产关系已经表现出阻碍其发展的一面时,对生产关系进行变革就会带来生产力的极大解放,促进社会的发展。但这一切都是由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决定的,不顾生产力的发展情况,人为地对生产关系进行变革,只会适得其反。土改后党内一致认为,小农经济的生产形式已不能满足工业化对农业增长的需要,要使我国农业产量增加的主要办法有: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和实现农业合作化,就目前的需要与可能来说,增加农业产量的主要办法,无疑是实现农业生产的合作化。只要把分散的小农经营组成几十户或者更多户的联合经营,就能使个体农民难单独进行的多种增产措施得以实现。”这是当时中央颇具代表性的认识。这种认识的依据一是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示范,二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变革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反作用的理论,而对于农业合作化道路到底能不能适应中国的具体情况,能不能达到发展生产的目的,是不是当时只有合作化这一条道路可走?中央并没有作进一步论证和试验。土地改革之后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使党进一步相信变革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进而以为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于是农业合作化运动提前开展,并在极短的时间内由初级社变为高级社,再向“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化方向不断前进,也是这种理论指导的必然结果。

因此,本文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在上个世纪50年代的中国的发起和发展是由当时特定的国际形势、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等主、客观历史原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发展道路的主观选择。


注释:

[1]孙瑞岛《家足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合作化》,《教学与研究》1985年第6期;高化民:《农业合作化与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2期;汪青松:《农业合作化运动评价的新视角》,《党史研究与教学》1996年笫5期。

[2]《边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165165页。

[3]董辅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笫95-111页。

[4]见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8页。

[5]孙瑞岛《家足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合作化》《教学与研究》1985年第6期。

[6]参见:孙瑞:《家庭联产责任制与农业合作化》,《教学与研究》1985年笫6期;汪青松:《农业合作化运动评价的新视角》,《党史研究与教学》1996年第5期;高化民:《农业合作化与家庭联产承包并任制》,《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2期。

[7]参见董正华:《小农制与东亚现代化模式——对台湾地区和林国经济转型时期农业制度的考察》,罗荣渠、董正华,:(东亚现代化:新模式与新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13 2页。

[8]薄一波:《若于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06206-2.08206页。

[9]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46423页。

[10]韩俊:《关于农村集体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第12期。

[11]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定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65页。“我国土改后的农民,既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又有个体经营的积极性,但真正具有互助合作积极性的人为数当时并不很多,而相当多的农民都愿意先把自己的一份地种好。”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3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7页。

[14]《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卷,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