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建国 朱天义 李传兵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重庆社会科学》 发布时间:2017-07-06 浏览次数: 4569次
【摘 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社会转型期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强调农民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以及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的协调合作。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农民的主体性缺失以及农民主体性实现缺乏应有制度保障、建构主体社会责任的缺失等问题,但以往研究并未对此给予足够关注。因此,可以考虑从建构主体社会责任意识强化、农民主体性实现及制度保障等角度做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三农”问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农民主体性
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在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不仅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受益主体,而且是参与主体、管理主体。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充分激发农民的积极性、能动性,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但是耙梳既有研究成果发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农民主体性缺失以及农民主体性实现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农民置于“他者”的地位,强调政府、市场的供给角色,忽视农民主体力量的发挥等。因此,在社会转型期如何激活农民的主体性,使之参与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来显得尤为必要。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内涵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中国学界首先从不同学科角度对其公共性展开研究。[1]
一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定义,把公共文化服务区别于以一般市场方式提供的文化产品的文化类公共产品及其相关活动。陈威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就是由公共部门或准公共部门生产和提供的,以满足社会成员的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产品。[2]周晓丽、毛寿龙也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就是基于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的资源配置活动。[3]
二是管理学意义上的定义,把公共文化服务理解为不仅包括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服务,还包括公共文化政策、文化市场监管等。高福安、刘亮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政府举办的、非赢利的、传播先进文化和保障大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各种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4]
在此基础之上学界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内涵和外延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学界普遍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定义为满足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行为及相关制度与系统的总和,是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部分。蒋晓丽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现代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共文化需求和满足公共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5]孔进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外延作了进一步分析,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具有群体性、共享性等外在公共性特征的文化,其特点是以文化站、群众艺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为依托,借助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资源,发展群众参与性、资源共享性的文化。不过也有人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外延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既具有表层文化所体现出来的物质形态,又具有中层和深层文化所折射出的精神内涵、人文意蕴。[6]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其主要组成部分。
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内涵、外延界定作了广泛研究,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确立了农民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受益主体的地位。但是仅仅将农民作为受益群体并不能解释农民主体性的全貌。农民的主体性是一个包括政治主体性、经济主体性、文化主体性的综合的系统,而其中农民公共精神的培育是激发农民主体性精神的关键。关于农民主体性的地位和特征的描述将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属性详尽分析。
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属性定位
如上所述,农民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主体性,农民的主体性是衡量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质量的标准、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持力量,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社会基础,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这里以农民的主体性为视角,分别从参与主体性、利益主体性等方面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属性定位进行分析。依据农民主体性侧重点的不同可以归纳为文化福利说、文化民生说、文化权利说、文化权益说。
(一)文化福利说
“文化福利”是在社会福利的基础上演化出来的。持此观点者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自然具有文化福利的性质。李翠霞认为农民的福利除了经济福利也即增加农民的收入之外,还包括与他们的主体感受有关的文化福利。[7]不过,文化福利语境下各级基层政府往往以上级政府的行政任务为重,因此形成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惯习,同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多注重经济发展指标,而对农村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软指标关注较少造成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需脱节。
对此可以从三方面考虑:一是农村公共文化供需的总量失衡——供给绝对紧缺。产生供给绝对紧缺的原因又可分为制度供给不足和公共财政投入不足。二是农村公共文化供需的结构失衡——供给相对过剩。三是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思维偏离农村需求。
合理选择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显得至关重要,当下主要有三种供给思路:一是政府主导型供给模式。主张政府应该担负主要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支持。二是内生性供给模式。强调乡村文化发展的主体力量是乡村社会的内生动力,主张应充分挖掘乡村本土文化资源,开发新的文化品牌,创新文化建设载体和平台。三是政府-市场-农民的合作供给模式。主张政府、社会、市场三者相互合作,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效率。[8]
“文化福利”从公共管理理论的角度提出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思路和供给方式,使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了很大的可操作性。但“文化福利说”过分强调政府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者的作用而贬低了农民的主体性作用,把公共文化服务理解为政府对于民众的恩惠,同时“文化福利”强调更多的是行政的逻辑而不是服务的逻辑。“服务的逻辑”是指把服务对象——民众当作“顾客”来看待,民众对服务是否满意是其主要评价标准。“行政的逻辑”强调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在这个逻辑里民众是可有可无的甚至是缺位或离场的。在这种行政逻辑牵引下,基层政府并不在意民众的真实想法和评价,在所谓的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也因此往往缺少民众的表达和参与的环节。因而一些地方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脱离了民众的需要,造成服务与需要的错位乃至脱节,其服务的内容和项目往往是上级的“规定动作”或者是官员的“想象”甚至是一厢情愿。这样的公共文化服务往往沦为地方政府的一项政绩工程。
(二)文化民生说
为了强调这种“文化福利”的重要性,一些人提出了“文化也是一种民生”的观点。张可、栾戈平认为文化民生是指文化层面的人民生计。也有人认为文化民生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广大群众的精神生命的安顿问题,我们通常所说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这两个方面所涵盖的内容及其范围,都是建设和实现文化民生的基本范畴。[9]不难得出“文化民生”是在“文化福利”观念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和发展,突出了农民的利益主体性,将文化服务纳入民生范畴无疑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文化有其独特的发展和运行轨迹,提出“文化民生”表面上似乎强调了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实则削弱了文化本身的独特价值和功能。同时为了强调文化的重要性,文化部门提出“文化也是重要生产力”或把文化纳入经济范畴来论述,强调以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民生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协同进步的指标。这样的论述表面上好像强调了文化的重要性,实际上削弱了文化的自主性、独立性以及它相对于经济更为基础的作用,尤其是它的政治治理功能。
(三)文化权利说
为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文化需求,我国宪法对公民享有的文化权利作了基本规定。如《共同纲领》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都作了规定。1954年《宪法》总纲中只涉及到国家在使生产力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在公民文化权利方面,列举了“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的文化生活权利作了相关规定。同时,学界对公民文化权利也作了一些研究。认为公民文化权利是指公民在社会文化生活中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各种自由和利益。[10]也有人认为公民文化权利应当包括: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参与文化事务管理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公民的文化成果受到保护的权利等内容。[11]笔者认为把公共文化服务当作公民应该享有的
一项基本权利,从理论上来说,比把它视为“文化福利”有较大进步,它更强调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公民的主体性作用,这或许是解决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需矛盾的一个出路。但是国内学者在论述公共文化服务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文化权利时,基本上用国际人权公约的话语来引证的。对于公民文化权利概念界定缺乏清晰的认识,因此存在如何消化的问题。
(四)文化权益说
在“文化权利”的基础上,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从而“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公民文化权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受益群体出发,例如,农民工文化权益、妇女文化权益、官兵文化权益、老年人权益、残疾人文化权益、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等,二是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文化成果的享用入手,提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使用、文化成果的共享,三是强调中国文化权益研究必须结合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从部分群体的文化权益上升到全体公民的文化权益。[12]
在“文化权益”语境下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仅要强调农民的文化权利,同时注重农民的文化利益,释放了农民个人的力量,但是也因此产生了负面效应:第一,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的缺失。无论是“权利”还是“权益”,究其实质都是一种个体化的东西,这种个体化的东西,如果没有一定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的规约、育导,往往会滑向自利的一端,成为一种公共性的消解力量。参照欧美等西方国家公民社会的建构过程,公民社会的形成是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形成公民精神、公共精神,并通过自上而下的逻辑去建构公民社会。导致农村社会农民自组织能力薄弱、积极性不高。第三,权利与责任的失衡:消极等要。在当下,一些人只是一味地强调“权利”而忽视担当与之相应的“责任”,造成了权利与责任的失衡。
三、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主体
明确构建主体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一种观点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鲜明的公共性,不能采用市场化的供给方式,应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如丁煌认为公共行政官员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集中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13]王大为也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关乎全民共同利益的公共事业不可能由任何私人组织来提供,必须由国家政府来举办。[14]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挖掘市场的潜力,缓解政府由于失灵、财政供给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压力。如李军鹏认为政府要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力量参与提供集体产品与公共产品的积极性,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与社会化格局。[15]周晓丽、毛寿龙认为应当重新认识公共文化服务的属性,考虑其生产和供给的可分割性,直接生产与间接生产的可选择性等因素,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的多维供给模式。[16]同时基于政府失灵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学者们提出了第三种解决方案,即让第三部门或者非营利性组织发挥补充作用。李少惠、崔吉主张培育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内生机制,走内生与外供相统一的路子。立足农村,以广大农民群众为主体,充分发掘农村本土文化资源,在外部有效的帮助和引导下,使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7]
以上研究指出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构主体是政府、市场、社会三种力量,并提出三者应协调配合才能实现公共文化产品的有效供给。正如牟成文所述“农民是农村内生力量的主体,而政府是引导农村内生力量发展的主体”,市场则起辅助二者的作用。但是当前社会现实非常复杂,各种社会关系相互交织,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合理划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范围和界限、协调三者关系才是当务之急。
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影响因素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农民主体性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进程。这里立基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过程中农民主体性的实现来分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影响因素。
(一)国家对农村的控制方式
吴理财认为无论是建国初期的区(乡)公所的设立,以及后来的“土改”、村民自治的政策都体现了国家对于农村社会的不同的控制方式,这些举措除了直接地满足政治的需要以外,还便于从乡村社会隐蔽地汲取资源,以服务于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8]徐勇也提出“服务下乡”是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通过设立七站八所等机构,在向农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将国家力量渗透于农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之中。[19]
(二)外来文化的冲击
王建国教授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乡村社会具有巨大的影响,使农民的自主性不断加强,维持乡村社会基础的文化传统逐渐被市场逻辑所代替,[20]乡村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在农民心中逐渐降低,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使得乡村文化受到前所未有的挤压和冲击,同时伴随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私性文化兴起,公共文化形式、活动衰微。[21]
(三)法律、制度保障不足
葛继红、王玉霞指出制度供应不足是影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在:各级政府责任划分不明确;农村公共文化资金管理不善;自上而下的公共文化供给机制难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农村公共文化供给重整顿、轻培育,使得农村文化市场日益萧条;送文化活动缺乏长效机制,有些流于形式;乡镇和村二级文化机构运转乏力,不少地方的基层文化站形同虚设。[22]孙浩也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现实基础,即固化的城乡二元分治结构和不合理的文化服务供给结构出发,深入失衡的结构内部,从投入产出的视角,探究了影响和制约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供给的体制性障碍因素,即具有价值逆向性的文化管理体制;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分权不彻底的压力型财政体制;政府垄断单一性的供给生产体制。[23]
(四)乡村精英流失
乡村精英是当前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主体,但是对于乡村精英与乡村文化治理之间的关系,学界目前只有零散的研究,还不成体系。
有学者通过对近代以来乡村精英格局变迁和文化精英散落的分析认为存在乡村精英结构不合理、乡村文化精英功能缺失的危险,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乡村文化精英的地位,培养乡村新生的人力资源。[24]
同时有人认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存在参与不足的情况,农民的积极性没有被调动起来。因此有必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发展农村文化社团。[25]
(五)市场经济对农民自主性的形塑
王建国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民的自主性不断增强,维系农村社会秩序的许多传统因素逐步被市场逻辑所取代,农民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不断减弱,乡村社会逐步由封闭走向开放。农民自主性或可有一定程度的释放。[26]
(六)农民素质普遍不高
从农民自身因素分析,农民素质普遍不高是制约农民主体性发挥的主要因素。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偏低,缺乏主体意识;中国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得他们力量分散,造成依赖性强,而创造性、主动性弱。
五、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中农民主体性实现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强调在农民积极参与的基础上,实现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有机衔接、相互配合,从而促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农民不仅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参与者、管理者,而且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效率的评判者。因此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应该从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农民的参与能力、管理能力的提升,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方面着手。
(一)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和责任意识
农民主体性有效实现是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关键,而农民的公共精神的培育在农民主体性实现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如何使得传统社会的“小农”向着富有公共精神的“公民”迈进这里认为造成现阶段农村社会公德缺失、私德盛行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是自传统社会延续下来的不正确认识公私关系的内在逻辑造成的。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是社会生活存在的两种形式。这里的公共生活是指内容和形式完全和谐统一的的完整的公共生活。在内容上体现为维护和实现某一群体的共同利益;就其形式而言则是拥有完全自主性的某一群体或部分成员在人格平等基础上的广泛参与。私人生活是指公共生活领域之外完全由个人支配的个人生活,个人拥有决定的全权。私人生活是公共生活的目的和归宿,而公共生活又为私人生活的完善和提高提供保障,因此二者相互促进、密切关联。[27]从上述逻辑看,社会要想得到良性发展,就必须兼顾公私两个方面,使之趋于平衡。然而在传统政治社会中,公私之间的关系往往处于不平衡状态。一方面,统治阶级出于政治统治和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对公过分张扬和美化,产生崇公抑私、立公灭私等人为的认识偏差。导致了对私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抹杀,抑制了人的个性的发展,人的主体性得不到发挥。另一方面,在社会公义发展的同时,社会成员的家庭私义也在相对发展。从而导致中国社会私德体系发达,而公德不足。[28]及至现代社会从诸如“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等词汇可以看出我们依然延续了传统的处理公私关系的逻辑,过分赞扬“公”的意义势必影响正常的“私”的地位,抹杀人的积极性。正如陈卫东所说“共同体中过分强调成员的责任,而忽视个人的权利将导致每个成员面对问题时逃避责任,缺乏责任意识”。这也会造成农民主体性的流失。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就必须激发农民的主体性、在建构公共文化空间的基础上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强化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二)推进制度创新,拓展农民主体性实现的空间
当下中国社会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社会利益的分化与整合加快、传统政治权力的权威的效力在降低,而新的权威尚未确立,在“新旧交替”之间中国社会面临社会失序与整合社会力量维护社会秩序的选择,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依凭“自下而上的”思维逻辑,发挥政府的作用,一方面为社会自治空间的成长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对社会所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予以裁决,构建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正是国家正确处理农村基层社会问题的重要举措。但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核心主体是农民,他们不仅是参与者、管理者,而且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绩效的评判主体,现实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构过程中普遍存在农民主体性实现能力低、实现空间不足的问题。因此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应从政府、市场两个方向去推进制度创新,拓展农民主体性实现的空间。
一方面政府需要重新定位政府职能,妥善处理好农政关系,增强农民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主动参与能力。一要通过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加大政府对农村的投入力度,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奠定公共空间拓展的物质基础。二要打破城乡二元格局,创新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从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的角度出的发,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赋予城乡居民统一的参与机会、国民待遇。三要农民参与途径的法制化。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发展不平衡,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法律明确界定农民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路径、机制、范围,使其增强参与的信心和监督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从提升农民素质、提高他们主体性实现的能力入手。从总体上来讲,农民的素质包括农民的觉醒能力、参与社会监督管理的能力、科学文化知识以及运用能力。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农民认知能力的培养,提高农民的民主素质,加快政府提供服务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增加农民自主监督、自主管理的能力。二是加强农民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开展农民职业教育、技能教育,为农民主体性的提升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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