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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关系与惯行:川东土城村经济形态与社会底色

作者:刘迎君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9-26  浏览次数: 1558

作者简介

刘迎君,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2016年5月底赴四川省遂宁市开展长江流域村庄的选点与调查。


5月30号早,第一次踏上“天府之国”大地,开启了长江流域村庄的调查之旅。两周选点比较,最终敲定安居区三家镇土城村第6甲(石家院子、赵家院子及“写田户”等散户)为深度调查对象。入村近三周,暂对土地产权关系与经营关系进行初步挖掘。


一、产权转移:土地买卖中的关系与行为

(一)卖地缘由。传统时期卖地的较常见原因,一是迁居,“东方不亮,西方亮”,为了寻找更为合适居住地而外迁卖地;二是家庭人口增加、田土太少,难以养活家人,卖地后再租佃土地;三是外出经商;四是家内不务正业的人败家导致破产卖地;五是家庭变故如父母去世、天灾人祸等。

(二)买地条件。“点点谷莫修屋,点点钱莫买田”,购买田土者都是有一定家底之人。

(三)买卖时间。根据所卖田块上附着物的不同情况,分两个时间段。一是卖青苗田。即在当年稻谷成熟前卖田,多是因为急需用钱导致的行为,由于稻谷还未收割,这时候的田块价格要高些,需加上当年预计的出谷量,由买方承担。双方可以讨价还价,“你说一亩田能打1.5石谷,怕是只能打1.2石呦”。二是卖“寒田寒土”,即在当年稻谷收割后卖地。

(四)优先次序。土地买卖遵循血缘亲近、居住邻近和田土临近为优先的原则。首先征求亲兄弟的意见,其次为亲戚与邻居、熟人;如果所卖土地与某些家庭的土地四至相邻,相邻户有购买优先权,此种优先以土地容易卖出为考虑的。

(五)卖地资格。在没有分家的条件下,只有家内的“老汉儿”(男性家长)可以做主卖田,儿子没有这个权力,“望牛娃儿不能卖了牛”;分家后,男性户主可以做主卖地,女的出面不作数;如果男性户主去世且儿子未成家,女性户主可做主卖地。如果几个兄弟没有分家且父母去世,对于留下来的祖业田产,要由老大(长子)主持,协商买卖。“有事找大哥,有风吹大坡”。

(六)土地价格与协商。根据土质好坏,土地买卖价格不等。在当地村落,水田分为甲乙丙三等,其中,甲等田为离水源近、土层厚、田块平坦且稳的住肥的田,如果田块分布在房屋周围,方便施加鸡鸭粪便,也是甲等田的一个标准,可卖约40石谷(插清水秧);乙等田指需过水的田,水源距离较远、水量较少,且存不住肥,可卖约30-35石谷(插锅巴秧);丙等田为离水源远、土层薄且无法改良(下面是石头)的田块,多在20石谷(插锅巴秧)。土地买卖价格一般根据“通市”确定,买方通过打听周边同等质量的田土卖价多少,在遵循通市的条件下双方协商。对于按照通市进行的定价,双方可以讨价还价,“你的田好是好,但是没得坎坎啊,没法种黄豆、胡豆,你再少点儿子嘛”。一般情况下,卖地方都是因“急”卖地,因此要求买地方一次付清。

(七)“跌阴山”。如果卖方所卖土地中部分田土被自家的树木、竹子等挡住了的光线,那么土地价格需要相应减少,遮挡多少面积就折价多少,如卖1亩当卖8分,称为“跌阴山”。

(八)纠纷调解。如果买地方因为卖地方所卖田块中有部分田土被其他家的树枝挡到光而不愿购买,卖家需上门与种树方沟通,如果沟通不成,则请保长、甲长前来调解。保长会要求对方将树枝进行修剪,如果对方拒绝修剪,保长就提议让遮挡方将田买回去。

(九)土地丈量。对于土地面积较大的买卖交易,需请专业的丈手前来丈量,丈手由买田方邀请。测量当日,买卖两方都需到场,丈手因为有信誉压力,一般不敢动手脚,影响了自己的信誉下次就没人敢请。如果需测量的土地面积较小,丈手有时候不愿前来,则请当地有才学、懂测量之人负责。



(十)附属物。如果卖方土地附有堰塘,必须跟随土地一起卖,如果只卖地不卖堰塘,土地就无人买,“卖田必须卖塘”。堰塘需随土地一起丈量,堰塘定价一般根据建塘时候挑了多少工来确定。

(十一)共用田坎。如果所卖土地与其他家的土地共用一个田坎,按照当地惯习,遵循“上管下”原则,即按照水流方向,如果所卖田的位置在共用田坎的上流向位置,则田坎归卖田者所有,因为要关得住水、稳的住肥。

(十二)“吃各食”。土地买卖必须签订契约,称为“吃各食”。

1.邀请中人。(1)中人数量。一般情况下,土地买卖写约需至少请8个中人,“正好一桌”,如果买卖田土的面积很大,最多可请至16人。(2)中人对象。中人需由买田方邀请,其中,所卖土地所在保的保长和甲长必须请来,对买卖的土地面积、产权移交人等信息进行登记,以掌握完粮对象变更情况;保甲长之外,中人多为当地士绅等名人。如果买地方为外村人,也可以同时邀请本人所在地的士绅前来。(3)中人责任。在未正式写约之前,中人会提出买卖双方是否已经商量好且确定进行买卖土地并签约,“没得后悔药吃”。在“代笔”将契约拟定好后,当场念给所有中人听,由中人提意见,提出其中容易引起纠纷、争端、存在的误差等并给出修缮建议。

2.写约。(1)写约地点。一般由买地方确定写约地点,可在买方家里,如果买地方在外村,距离远,则可选在场镇上的茶馆。(2)写约人。操作写契约的人称为“代笔”,一般由才学之人如举人、士绅等来写。(3)旧契。签约当天卖方要带上原来买卖土地后在县府换来的税契证明,以确认产权人。(4)写约份数。契约需要一式两份,卖方、买方各持一份。每份均需保长、甲长签字,且所有中人都在契约上自己名字的下面画叉,作为中人证明。(5)写约内容。契约内容大致包括买卖双方均为自愿买卖、某某名下愿将几块几丘土地卖出、土地名称、买卖面积、土地四至、新的产权所有人、年限(长期)、卖出后如果新主人欠税原卖家不负责任、买后如果有纠纷卖家不负责等。(6)写收据。在签订买卖契约之后,买田方需要将所需田款交给卖田方,并当场写下收据一式两份,中人作证,表示完成土地买卖交易。

3.谢中。“买马的钱少,装鞍的钱多”。在契约签订完成后,买田方做东“谢中”,请所有中人吃饭,饭后另给中人较厚重的谢礼。“理厚的很,给的时候说这是一份薄礼啊,其实是厚礼,中人要双手接过来喽”。

(十三)新田边界。新买来的田块买方会在东南西北四至的正中线上分别放上石头,以标示新的产权边界。如果有人故意在晚上挖石头挪动界线,被发现后买田方可告知保甲长,实地查看后由保甲长判断在雨前动的还是雨后动的,哪些是新土哪些是旧土等。如果故意挪动方不承认则可以诉诸官司,但“官司莫打贼莫做,两条都是败家路”,普通纠纷不会轻易请官。

(十四)过水使用。如果所买田块送水需要经过别家人的田块,买地方需登门交待,在当地一般都会同意过水。过水需要买田方在他人的田中“打则子”,打则子时需要请当事人前来,查看所打则子是否与过水位相平。如果需过水的那家田里正缺水,对方非常乐意过水,但买田方过水后一般不会在对方田里留水。如果被过水方已经对田块施了肥,那么过水时必须要等对方的肥沉下去之后;如果因紧急情况要马上过水,就赔偿对方的肥料钱,往往按照原来撒播量进行赔偿,但由于施肥有部分已经下田,但量多量少无法衡量,所以如数赔偿被过水方往往可以多赚些肥料。

(十五)产权确认。待双方的新约完成后,买卖双方须一同拿新约到县府换税契。由于卖方原有契约可能与卖出田块面积不完全对等,所以旧契仍由卖方保管,但是已经交易的土地原有产权由官方认定失效。

(十六)买卖交税。进行土地买卖时需要交纳印花税,由买地方交给地方税务机关。如果卖地方在卖田前还欠有少部分粮税,买卖双方协商后可以允许卖方随后补齐;如果欠税过多,整个买卖就不会进行。

(十七)田块催税。传统时期,有土地的家庭要交纳税赋,在当时由地方歼灭队催交。歼灭队第一次下村时往往会严厉催促,第二次再来时就开始索要钱财,“我今天来的草鞋钱怎么算呢?嘴巴渴算谁的?”未交田税的家庭往往拿出1个或者半个银元打发。

(十八)“起二簧篾”。老人讲述了一件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因没有签写收据而发生的“起二簧篾”事件,即已经支付了买地钱却因卖方耍赖又支付了一次。同宗亲的两家人买卖土地,在写约当天,买方将田款全部支付给卖方,并写下了收据。当时的中人之一,同姓的保长考虑到双方都是本姓人,认为不用写收据,就将收据撕毁。一年多之后,卖田方找到买田方耍赖,说当初没有将田款付齐,于是要求现在偿还,双方找当时的中人明辨。保长为推卸责任就和稀泥,讲自己也忘了这件事了,所以劝买田方交齐田款。买田方认为打官司成本更大,所以只得将部分田款又支付了一次。


二、租佃与典当:土地背后的经济与社会关系

(一)租佃关系

佃户在当地称为“写田户”,租田称为“写田”。根据经济实力的不同,能够租佃到的土地面积有异。在写田户中有一群体,由于“一挑子就能够把所有家当挑走”,除了一个床、一口锅、一卷铺盖、一个小柜,其他一无所有,家庭极为贫穷,所以老板不会租给太多田土,其可以租佃到的田土数量有限,往往为1亩,最多2-3亩。这类群体的流动性也最大,往往做完一年就更换对象。传统时期,很多这类的写田户在收完稻谷后,觉得无法交齐租金,于是就提前收拾家当在晚上离开,称为“搬月亮家”。

1.租佃顺序。想要租出土地者优先自己的亲兄弟、亲戚、邻朋是否有租田需求,有的出租者会自己找人,或者托人介绍佃户前来,有租佃意愿者也会上门打听,主动“投佃”。

2.租佃选择。根据租佃者家庭情况的不同,包括劳动力数量、劳动力质量、大型农具拥有情况等,其可租佃到的田土数量有所差异。劳动力充足且拥有大型农具的佃户可多租田土,其他只能少租或者租不到。如果租佃者与老板有亲戚或者靠熟人介绍,但劳动力不足、没有大型农具,则老板会照顾性地给予2、3亩出租,不会多租。

3.共同租佃。对于多个佃户同时租地的情况,老板按照好撇(是否在同一级、产量、水源等)进行均匀搭配,待各方没有意见后采取“抓阄”的方式确定各个佃户的田份。

4.田土确认。佃户为了保险起见,在老板报好田土面积之后,还会请来“丈手”亲自丈量。丈手数量很少,不是每个人都有资格做丈手,当时整个大安乡仅2个丈手,为能写会算者。如果老板有意买通丈手,之后发现田土面积有出入,佃户可以报官,丈手自毁饭碗。

5.田土搭配。租佃时老板一般会搭点土作为“嫁妆”送给佃户免租耕种,给佃客留一点“落头”,要不会说老板没有人情世故。一般沟地可搭土多一些,坝地数量较少,视老板家数量而定。如果租佃的田亩数量较大,同时也进行土的租佃,那么就需要田、土产量均给老板分成,土的分成大概在一半,无论种的是麦子、花生、黄豆中的任何,都给老板半数。

6.堰塘使用。如果老板家挖有堰塘,在租佃时候需要提前讲明,佃户耕种田土可以免费使用堰塘之水,且老板也乐意让自家佃户使用。

7.租佃对象更换。从老板的角度讲,如果收租数量、佃户为人都不存在太大问题,一般不随便更换佃户,因为老佃客对于自家田土的情况包括土地肥瘦、地势高低、哪里需要增肥等情况较为了解。

8.租佃租金。在村落内,租佃土地一亩需交一石谷,如果当年的产量不够交齐租子,则改为银元补齐,1石谷需给10个银元,如果仍交不齐钱,则需要通过借钱补齐或者提前与老板商量减租。

9.“写佃约”。无论租佃周期长短,租佃双方关系如何(即使是亲戚),租佃关系发生前均需签订契约,“人亲财不亲,买卖要认真”。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租佃者与租佃周期。(2)权利义务。点名租佃者要保护好田、不受别人侵犯、田土不流失、夏天多挖沟渠排水、水灾防水淹、田块要及时培土等。(3)交租数量。在契约签订当天,佃户一般会讲“满斗更刮”,意为保证会交齐租金,一亩田1石谷,老板听后会很高兴,天灾减产减租另说。



10.请中。签约时一般由租佃方请来保长与甲长作中人,外村佃客也需要带礼物邀请出租者所在保的保甲长,契约可由保长或甲长代笔。请保甲长作为中人的一个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顶佃”情况,即在原租佃关系没有解除之前,如果老板想将田租佃给出价更高者,保甲长可以出来干涉,以免引起纠纷

11.减租。传统时期,遇旱灾、水灾粮食减产是很正常的现象,在签订契约时佃户会向老板提出这个事情,试探老板态度。老板则言到时候看受灾面积和具体情况再协商,一般不会点出减租数量。一般情况下,每年端阳节前后老板会自己过来查看当前稻谷生长情况;“七月田八月土”,在谷子没有成熟未到交租之前,如果佃户认为天旱等原因收谷要打折,就提前带礼物到老板家,抬滑竿请老板过来查看情况。

12.涨租。写田户租佃田土后,老板根据市场行情还存在涨租的可能,但需以一年为节点,如果今年租佃后老板想根据行情涨租,就告知佃户,如果佃户接受的话就接着种,不愿意的话下年就换佃。老板涨租往往是在其有备选佃客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预选,一般不会贸然加租。

13.“拉肥猪”。当地称老板收租为“拉肥猪”。佃户需要将质量最好的稻谷交给老板,“自己吃撇(不好)的”。有的老板如果觉得谷子质量不好,还会派人到屋里查看是否藏匿。有的居住在外地或者在外地经商的老板,在收租时从外地回来,白天就待在佃户家亲自查看晒谷,甚至晚上住在佃户家里,三餐由家人来送。

14.租谷测量。每年收租时,佃户往往自行先将稻谷测量一遍,之后老板还要带着自己的斗进行重新测量。老板的斗往往要大一些,一斗达到31斤甚至32斤,“大斗进小斗出”,在测谷过程中,多由管家(或普通长工)亲自操作。老板和管家前来收租,佃户都要买肉、杀鸡好生招待,以免管家在量谷时动手脚。“秤凭星只斗凭梁”,某些管家在量谷时故意将斗刮的很轻,在斗梁上留下很多谷子,让佃户吃亏。

15.租佃关系中断。在正常租佃期限内关系中断,常见原因有两种,一是老板家出现天灾人祸等突发情况,需要马上将租田卖出,所以中断租佃关系;二是佃户家出现突发情况无法继续租佃而要求中断租佃关系。如果老板想提前收回未到期的租田进行卖出:1.购买优先权。往往先征求佃户意见,看当前的佃户是否有能力买田,原佃户拥有买田的优先权,如果佃户没有能力购买,老板再找其他买家。因为已经征求了佃户意见,此时老板毁约不需要向佃户赔偿。2.再租佃优先权。在老板找到买田方之后,会主动打听对方所买田土是否要租佃,如果租佃,老板会优先向买家推荐自己的原佃户,请买家租给原佃户。3.中断关系条件。如果老板中断关系而卖田,即使再急需用钱、着急卖田,也只能等佃户将当年的稻谷收完之后再中断租佃关系,租佃关系要以一年满为条件;如果是佃户想中断关系,佃户也必须想办法(请工、帮工等)将当年的稻谷收割完,交完租之后再中断,也遵循一年期满的条件。

(二)租佃经济下的关系与行为

1.“邀约”拜年。过年前,老板会提前派管家到佃户家“邀请”,佃户当家人(一个人)在正月初一之后,带上肉(最好的猪腿肉)、糖、面等到老板家拜年,中午可留在老板家吃一顿饭,回去时候有的老板会包些花生、米花糖让佃户带回去。如果经济条件太差的佃户,虽不情愿花钱拜年,但出于人情考虑也要走个过场,送不起肉可以只送糖、面等。
2.无酬帮忙。老板家遇到红白事等会派人“请”佃户前来帮忙做活,做活没有报酬,主要管一日三顿饭,如果佃户说有事要忙,也可以不去。佃客上门帮忙时不能坐在人堆里耍,要与长工等其他劳力一起卖力。
3.请吃饭。过年前的腊月25、26左右佃户要请老板全家人到家里吃饭,距离远的老板佃户会请工抬滑竿将老板、老板娘抬到家里来(家里有长工的佃户让长工去抬),老板的儿女等也会跟着前来,但不需要抬。佃户要准备家中最好的饭菜,可就机会与老板商量明年的租佃、租金事宜。
4.人情礼。老板家办红白事,一般情况下有的佃户出于自身经济财力考虑并不情愿去,但是又不得不去,因为要维系租佃关系。老板会让管家、长工给佃户送请帖,佃户多数都是送钱。如果佃户家遇到红白事,佃户家的当家人需要上门邀请,如果老板答应参加,佃户就请人出力抬老板过来。老板参加,佃户需安排知客师将老板安于上座,以示重视。随礼方面,有的老板送的礼金与佃户当初给自家的礼金数额对等,既不会少给也不多给,但有的老板给的礼金会少于佃户当初给的礼金。
5.临时借粮。由于租佃关系的存在,在佃户遇到青黄不接、缺少口粮的时候,拥有向自己的老板借谷的权利,可以暂时免收利息,但须在收谷之后及时归还。如果没有这道租佃关系存在(亲戚关系除外),向有钱人借粮则会收取较高的利息。
6.租佃关系中的争执。佃客与老板之间的纠纷在某些情况下也时有发生,如在租佃期内一方突然要求加租,收租金时老板要“测二道”,在量谷时候老板在斗上作假等,这时的争执多是口角,不会上升为大的矛盾或者冲突。(1)如果老板在租佃中途突然加租,由于字约上已经写好了租佃租金,所以租田方可以去找当初的中人前来调解。老板突然加租往往说明其已经有了备选的租佃对象,如果原佃客接受加租,则继续租佃,如果不接受加租,则可以退还押金改佃,对于老板来说没有损失。因此,对于想要长期租佃土地的佃客来说,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只能接受加租,以维持原租佃关系。(2)在收租时候,在佃客量好稻谷之后,有些老板不相信佃客,说“给的谷没有测干净”,于是要求“测二道”,拿着自己的大斗再测量一遍,往往会引起佃客的不满,发生口角。老板测二道不仅拿的斗相对大些,而且在刮斗时候刮不平,使佃客吃亏,此时佃客就会向老板提出意见。“你既然拿斗来量了,那你就把斗刮平嘛,态度好的老板就说下次改、下次改,蛮横点的就不听劝,佃客也不好当面说什么,背地里骂他狗日的不成人。”

(三)土地典当

1.发生背景。传统时期,典地多存在于家有土地,但因遇父母去世、天灾等突发情况急需用钱却一时借不到钱,或者因家庭劳动力要外出跑码头、经商而不能耕种土地等情况下。

2.当地类型。根据当地的时间不同,分为当青苗田和一般土地两种类型。(1)当出时间。青苗田的当出时间为当年稻谷成熟前的5、6月份,如果急需用钱或者外出时间紧急,则将未收割的田当出。一般土地则在农历正月大春前,即在“备耕”时候当出。(2)当期。青苗田的当期为一季,在5-8月间,当季稻谷收割完后,在九月即将田地赎回。一般土地的当期按整年计,至少满1年。(3)当地金额。一般来说,由于青苗田的当期为一季,因此可当金额相对较少,往往按照当年可预收稻谷产量的一半折价;一般土地当期至少一年,则一年的典当金额与当年租佃田土的租金大致相同,多给1石谷的折价。
3.当地资格。一般来说,只有家庭的当家人才有当地资格,如果儿子没有分家,只有老汉儿有当地的资格,“望牛娃不能把牛卖了”,儿子没有处置权。如果父亲去世,儿子还没有成人或成家,则母亲有当地权。
4.承典方。承典对象范围较广,双方分别有意愿承典和自愿当出,达成一致即可。承典人有优先顺序,当地方会优先考虑与自己的田块相邻的家庭,“田挨田,土挨土”,便于当出土地的照看,也节省承典方的劳力,所以更容易典当出去,距离较远者,除非是所当土地面积较大,要不然不愿承典。
5.当地核实。对于承典方来说,其一方面要核实当地人是否是所当出田土的真实产权所有人,要核对税契无误;另一方面要核实所当地的面积大小,但对所当地的丈量往往没有土地买卖时候的丈量那么严谨,承典方多在实地来回走一下、计量大概的步数,同时向土地临近的家庭打听。



6.写当约。当出的地在哪个甲,当地方就请本甲的甲长过来当证明人,由邀请者负责证明人的谢礼。当约可请甲长来写,也可以邀请其他识字之人代写,但一般情况下甲长同时为代笔。当约一式两份,当、承双方各持一份,写好当约后不用再到官府进行登记认可。

7.出当地的税赋。对于当出去的土地,由于产权仍归当地方所有,因此典当期间的税赋仍由当地方承担,负责“完粮”和各种杂派。

8.典地的处置。对于典当过来的土地,承典方在当期内可以自由处置,或者自己耕种,或者进行租佃,或者进行转当,不超过最初的当期即可。

9.赎田金额。在当期满之后,出当方需要偿还赎金赎田,如果为一季田,赎金为当初当地金额的一倍,如果是一般土地,多要求出1.5石的钱。由于承典方在典入土地后,其耕种还花费了体力、财力,因此赎金往往要高出当初所典出的价钱不少。

10.逾期赎田。如果在当期到期后当地方无力赎回土地,可与承典方商量,重新写当约继续当出,但要增加赎金。如果在三年内仍无法赎回,就只能卖田,如果承典方愿意,则先将当田卖于承典方,所卖土地价格需包括出当方之前所欠下的赎金。

11.典当损失。在典当期间,对于某些承典方,其会在土地里打些石灰,这样当年的田土墒情就会特别好,有利于其增加收割量。但是会损害田土的墒情,使得第二年的土地质量下降,当地方如果将地赎回,对其来说是种损失。(如何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暂未问及)


三、合作与市场:土地经营关系中的惯习

(一)生产合作下的“换工”

1.换工时间。换工集中在每年的农忙季节,4-6月和8月为高峰。其中,4月育秧、5月插秧、6月薅秧、8月打谷子。

2.换工范围。多在邻居之间及居住地附近相好的熟人间换工,以两个家庭为换工的基本单元和常见单位,主要以距离就近、关系熟悉为原则。此外,由于老板家长工数量有限,“劳力紧”,因此这些家庭多请工、不换工。

3.换工原则。遵循“同等性”原则,一是劳动力数量和质量(体力)同等;二是性别同等,男性对男性,传统时期由于女性缠脚,因此极少下田干活,多为家务活与旱地活;三是换工双方的家庭农活量和劳动时间大致对等;四是技术能力对等,换工双方均需熟练掌握必备的劳动经验和技巧。

4.牛工与人工。耕牛作为当时条件下极为珍贵的大型农具,同等条件下相当于一个人工的5-7倍劳动力,因此换工仅限于人工对人工,耕牛只能用于租用,很少在换工时候使用。

5.换工报酬。一方面,当天受工方要管出工方3顿饭,且肉、蛋、烟、酒齐全,“要吃的很好”;另一方面,如果当天出工方带有小孩,小孩可以留下吃饭。其他经济报酬不用支付。

6.劳动工具。“担断扁担是狠人,挖坏锄头是蠢人”。出工方多自带工具前去,因为使用自己的工具更顺手,节省劳力。如果自带工具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受工方可以不用给予直接的经济赔偿,多或帮忙维修,或有多余的可以再给一个。

7.共同劳动。换工双方在换工期间需要共同劳动,不能仅让出工者一个人干活,故意耍滑头落下名声,想换工就难了。

(二)应时而需的“请工”

在当地,请工一般指请短工(也称为零工),请长工属于雇工范畴。

1.请工时间。请工多发生在育秧、插秧、薅秧、打谷子等农忙季节和旱季踩水等。

2.关系发生条件。在家庭田土数量较多且劳动力不充足的情况下,多会选择请工做农活;对于家庭田土数量较少、有劳动力的农户,如2-3亩,则多选择换工方式。

3.请工范围。请工时以邻居、临近熟人为优先,由于村外劳动力距离较远,所以请工时外村劳动力很少;临近的亲兄弟、亲戚由于很少计算报酬,所以算做帮工,不纳入请工范畴。

4.请工周期。根据请工方劳动量多少,短则2-3天,多则10天左右,没有固定的周期,以某项农忙劳动结束为期限。

5.劳动报酬。虽然同为农忙季节的请工,但根据劳动量的不同,给予不同量的报酬。如收稻谷时候属于“抢收”,且高温下劳动条件较差,因此报酬较高,为一天1斗米;栽秧时为每天2升米;其他普通的工如薅秧、点黄豆等为每天1升米。除固定报酬外,每天3顿饭要管饱、管好,要有肉,实在没有肉也需要用蛋代替。在旱季请工踩水时,往往一天吃4顿饭,除早中晚外,上午10点左右还要“打间”,加餐一顿,如果踩夜水,晚上还要分别在21点前后和24:00左右加餐两顿。水车请工的劳动报酬按踩水的线数计算,每线给1升米。

6.请工规则。如果请工方“义没(mo)的很”(小气、没仁义),如故意将饭菜做咸、做辣,生活上亏待做工者,那么在下次请工时,就很难请到工。




7.劳动工具。请工时做工者自带简单的工具,用着顺手、少费劲,如锄头。一般情况下,如果请工方家里哪些工具不太充足,也多提前打招呼让做工者自己带来。

8.工具赔偿。如果做工者自带工具在使用过程中损坏,请工方一般会负责请人维修,较少出现经济赔偿情况。如果将请工方的工具用坏,多不用赔偿。

9.“磨洋工”。以插秧为例。对于同时请数个工的家庭,按照惯习很难出现磨洋工的现象,相反则是“你追我赶”。机制一:个人信誉。如果做工者挂上了磨洋工的名声,是丢面子的事,很难被请去做工,等于自断活路。机制二:争头名:“盖面嘎嘎”(肉)。数人同时插秧,对于当天插秧速度最快(同时要保证插秧质量,由于所请之人都是熟练工,所以在质量上差别不大)的“头名”,在中午吃饭时可以获得请工方家庭碗中最大的那块肉,同时还能与其他人一起另外获得2小块肉,所获得的额外报酬要多,所以大家处于你追我赶的状态,很少磨洋工。对于当天获得的肉、盐蛋等,做工者都要带回家去,即使是长工也会趁晚上赶回家将肉、蛋等带给家人吃。因此,插秧日也往往意味着吃肉日,做工者的家人在这天会等待带肉回来。

10.竞争与联合。数人同时插秧,如果原来速度落后的插秧人赶了上来,排在前面的人不能挡了后来人的前路,如果有人故意为争头名而挡路,会遭到周围人的排挤,其他人合伙将挡路人的插秧路给包围起来,将挡路人困在圈内,挡路人就没有了插秧的路子。如果某些年纪较长、很有经验的插秧能手参与进来,其他人自觉不与之争抢。

(三)视经济条件而定的“雇工”(长工)

1.雇工家庭。一般情况下,地主、自耕农、大佃客中的田多、劳动力少、有家底之人多请长工。

2.雇工范围。请长工的范围较为广泛,只要劳动力强、技能强、什么农活都能够熟练掌握、忠厚老实的人,无论本村、外村都可以雇为长工;长工年龄多在20-60岁(40-60岁的多是“常年当家”)之间,根据年龄不同,报酬相对不同。

3.入工时间。长工的雇工周期最少为1年,一般在正月初六过完年之后开始入工,到当年腊月23期满。

4.解除雇工关系。一是期满解除。有的长工在一家内做工,多数情况下做1-2年即更换受雇对象。在做完满一年工后,如果存在老板亏长工生活、老板嫌弃长工吃饭多、双方相处不合等原因就可以不再维持雇佣关系,期满解除。因此,传统时期多数长工的流动性较大,雇工关系较不稳定。二是中断解除。如果在做工期间,出现长工偷盗老板家财产、长工生大病、长工父母生重病需要照顾等情况,可以中途解除雇工关系,同时需给当地甲长报备或者打个招呼(可能与当时的人口管理制度有关)。

5.雇工报酬。根据年龄不同,20-40岁之间的长工可以获得较高的报酬,一般为5-7石谷,多的可达10-12石谷。对于长达数十年在一个老板家做长工的,年龄由年轻到年长者,报酬已经固定,不会因为年龄长而减报酬,这些长工往往是当家长工,为“一把手”,有时候报酬可以达到12石谷。日常生活中,长工平均一周要吃2顿肉,且每年主人家要至少提供一套衣服。民国时期,由于流通的货币价值不定,因此做工者均要求对方提供粮食而不要钱,以防止劳动价值贬值。

6.“吃各食”。雇长工在当时需要“吃各食”,签订契约。(1)谁参与。请工方需要邀请当地甲长做中,参与“吃各食”,有时候会请甲长代写契约。(2)写什么内容。契约内容包括请工双方个人信息;请工周期;工钱数量及如何支付(长工工钱根据长工体力初步商量,一般第一年做工工钱相对较少,之后如继续做工,如果体力好、忠厚老实、做工勤快可不断增加,但当年的工钱在做工之前即商量好。发报酬时间一般有两个时段,端阳节前和过年前,如果约定给7石谷,端阳节前给约2石,过年再给5石。有时候长工需要用钱,可以请示老板将部分谷子换成钱支付);双方权利义务(如长工家内有老人生病或遇到其他变故,老板需预支一部分报酬;长工如果犯了偷盗,扣除所有报酬;长工需三天打牙祭一次;长工晚上负责防贼防盗,“有响动要喊一声”;“生小病了老板需要请先生瞧病”等)(3)中人报酬。写契约请的中人多为当地甲长,一般情况下不用支付专门的经济报酬,中午管一顿好的伙食即可。

7.“望牛娃”。十二岁左右的男孩可以为老板放牛,但不算做正式的十成工,放牛娃可住老板家,包括喂牛、割草、砍柴等,有时候还为老板在农忙时候做活路,周期在1-3年不等,管饭、给衣服穿,一年到头象征性地给些谷子(4斗-1石不等),如果平时做农活较多,可以多给报酬。

8.长工劳动范围。除了负担大春、小春的所有农活外,“执粮下种”,平时家庭内的担水、砍猪草等家务劳动也需要负担。遇到落雨等天气无法下地干活,则在家中推磨、碾米等,“一年四季手不空”。

9.磨洋工。一般情况下在农忙季节长工不敢磨洋工,“老板都算计好的了,哪里需要出多少工,用多长时间,老板都知道。”在活松时,长工通过在周边摆龙门阵的方式“混到中午再回去”,这样可以少待在家中做家务活。

10.依靠关系。长工一般住在雇工者家内,且可以受老板保护,避免被抓去当壮丁。

11.长工请假。长工遇到家里的红白事可以请假,但请假一般不能超过2天,晚上饭后回去,如家中父母去世,老板会问“何时下葬”,长工回答“后天”,那么地主会选择下葬前一天晚上让长工回家。

12.长工假期。逢端阳节、中秋节长工可以回家休息一天,每年腊月23到来年正月初6为长工最长的假期,可以回家过年,称为“散活路”,在回家过年时,老板会给些腊肉、花生、香肠、米花糖等让长工带回去。

(四)联合“做活路”

联合“做活路”指3-5个家庭以互帮形式为主的共同农业劳动,这里以6月薅秧为例。

1.联合对象。联合者多限于劳动力较少、家庭经济较困难、各个家庭相对距离较近的情况下,多为同一甲内或与附近甲内居住距离较近的家庭。

2.联合条件。一是所联合的各个家庭田亩数量要相差不大;二是仅限于男性,老中青少都可,但要有较好的劳动能力。老年人因为有较好的经验,如在薅秧时可以熟练分辨出稗子与秧苗,所以算做十成工;15岁左右的少年劳动力算做7成工。

3.联合次序。联合家庭的做工顺序通过自行协商来解决,彼此的先后次序对于任何一个联合者的负面影响不大。也正是由于联合做工牵涉到各个家庭的帮助次序问题,因此联合做活路多局限在薅秧等不用“抢季节”以及劳动环境和条件大致一致的劳动项目。如打谷子等高温下的剧烈劳动,由于每个家庭在劳动工具拥有与否和拥有量上不同,如箢篼存在有与无的差别,导致在联合做工时不好算账,所以一般不联合。

4.报酬标准。一般情况下一个工劳动一天报酬为1升米,不足一个工折算报酬。半晌和全天做工完成后,各户回自己家吃饭,不用互邀。

5.算细账。待每个家庭联合做工全部完成后,各家参与做工的劳动力聚齐一起结账。根据出工天数、人数、田亩数进行“多退少补”,按照报酬标准进行核算。在当时条件下,算账用石头、草结方式进行。

6.“磨洋工”。联合做工采取“齐头并进”的方式共同劳动,可以有效避免出工不出力。集体劳动薅秧要唱薅秧歌,场面热闹。

(注:以上根据康和贵、旷时运、赵光富、周俊安四位老人的口述访谈整理得来,有出入处暂未罗列,有待后期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