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 敏 陈宝玲 蒋慧琼 责任编辑:荣宇豪 信息来源:《东南学术》2021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3-03-12 浏览次数: 19227次
【摘 要】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不同于传统"单一式"土地流转模式,X县W乡的土地流转属于一种复合型流转新模式,即在"需求-供给"的理论框架下,W乡的土地流转模式既包括传统单一式的流转模式,又包括以区域特色产业链为核心而辐射出的流转新形式,该模式不仅盘活了农村荒置的土地资源,还带动了农村无业人口再就业以及农村三产的融合发展。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这种复合型土地流转模式也面临着农户意愿不强烈、市场机制不完善、经营主体不规范等现实困境,可以"利益-责任-组织"三者共生逻辑为基础,完善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土地流转,从而形成农户、市场与经营主体三者互惠共生的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
【关键词】农户;经营主体;土地流转;乡村振兴;互惠共生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在2020年实现了全面脱贫,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为后扶贫时代的主旋律。土地是农村发展最根本的生产要素。事实上,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不准流转。直到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才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流转的序幕由此拉开。随着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方案或法律法规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从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范围、意愿、期限、形式等各个层面均赋予了法律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地流转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有效推进的重要条件。
近年来,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全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但在我国西部地区气候干燥、雨量稀少且分布着许多戈壁、沙漠,造成农村土地质量较低,农户通过出租、转包、租用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给经营主体(承包户),再从他们那里获得一定土地租金。传统单一式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并不能满足农户、市场和经营主体的需求,从而可能导致农村土地荒置的现象出现。究其原因:其一,农村大部分青壮年外出务工,选择在城市租房生活(陪读),老人则留守在农村守护“一亩三分地”,因此,缺乏青壮年劳动力是导致农村土地荒置的根本原因。其二,粮食价格上涨的空间有限,远不及农资物品如农药、化肥和机械化成本上涨的幅度,即付出与回报相差较大,农户和经营主体不愿意种植庄稼是导致农村土地荒置的核心因素。其三,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价格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程序不规范等也是造成土地流转梗阻的主要原因。本文聚焦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创新,一方面试图通过西北民族地区X县W乡土地流转的复合型模式(既包括农村土地出租、转包、租用,又涉及股份合作经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等形式)的有效经验为其他地区土地流转提供可能的借鉴。另一方面全面审视W乡土地流转的复合型模式遇到的困境,为实现其更加有序地流转提供政策建议。上述两个方面是本文研究问题提出的逻辑起点。
二、文献回顾与述评
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农村土地流转都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并且农村土地流转受土地租金与产权、农户意愿与偏好、国家政策与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使得土地流转的模式、期限、规模以及效果等都是不相同的。
其一,农村土地流转受土地租金与产权等因素影响。威廉·配第认为地租是劳动产品扣除生产投入维持劳动者生活必需后的余额,并提出“地租会因收成的增加超过所用劳动的增加,而成比例地上涨”。1马克思提出“资本化的地租即土地价格,从而土地让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让渡,会随着这种转化而变为本质的要系。”2拉比杜斯则认为地租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迄今为止,在这土地上已经投入了资本,如肥料、灌溉、沟渠,以及他种设置等,现在此资本委之应用,要偿代价;二是土地租金内有一部分的货币量为土地主人所得,并非为了所投入土地中的资本,而是因为他给资本家应用这块土地本身的权利。”3中国也有很多学者从产权的角度展开研究,郑冰岛等认为“土地确权改革能够有效促使农民积极参与农地流转市场”;4“产权强度影响下的安全感知的增加,可以提升农户对林地权属关系的稳定感,促进农户流转行为的发生”。5
其二,农村土地流转受农户偏好与意愿等因素影响。Porta J等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网络地理信息系统工具,鼓励土地所有者通过土地租赁将土地流转给农民,实现农村土地市场的动态性。6张占录等提出:“行为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三类外援潜变量会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其中行为态度的影响程度最强。”7刘子涵等认为:“年龄较大农户的土地流转积极性高,但年龄较大的农户在通过互联网获取农业信息后,流转土地的可能性明显下降。”8陈振等分析了资本下乡过程中农户风险认知对土地转出意愿的影响。9
其三,农村土地流转受国家政策与制度等因素影响。Noort对荷兰土地租赁政策进行研究,发现荷兰土地租赁正以每年2%的速度下降,除非政策发生变化,否则租赁制度将继续收缩。1970年修改《农业法》时,日本就已经开始把政策重点放在通过土地租赁来促进土地流转上了,10并制定了农地中间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农地中间管理机构及相应的流转机制和补贴制度,提高农业用地的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11中国土地流转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直到21世纪初才开始出现个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大规模流转,主要以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为主。12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13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出台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政策。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要加快推广“订单收购 分红”“土地流转 优先雇佣 社会保障”“农民入股 保底收益 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张本照等认为通过具体案例也表明,“政府的补贴政策能有效提高流转需求方的积极性,促进流转交易的完成,并且依产量而定的补贴政策效果最为显著”。13无疑,国家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是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
已有文献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租金与产权、农户意愿与偏好、国家政策与制度等影响因素层面,这对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理论依据和研究基础。但已有文献主要从家庭特征、心理因素、经营能力、社会保障等视角研究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况。本文试图从供需关系出发,以农户利益、市场责任和组织规范为行文逻辑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讨论。同时,在“需求-供给”的理论框架下,对影响X县W乡土地流转的因素进行全面审视,在总结W乡土地流转成功经验的同时,对其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即通过互惠共生的理念构建以“利益—责任—组织”为共生逻辑的优化路径,并尽可能将W乡复合型土地流转模式的成功经验推广至其他农村地区,旨在完善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分析:来自X县W乡的经验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土地的承包权,将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行为,其主要方式有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如图1所示)。事实上,很多时候的农村土地流转的效果并不佳,既没有较好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也没有通过改善土地流转的模式带动当地农村第一二三产业的综合性发展。但是,X县W乡土地流转的复合型模式可以为其他地方的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可能的经验。
图1“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逻辑
(一)案例描述:来自X县W乡的经验
西北民族地区X县总人口约17.5万人,其中回族人口约2.25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3%,下辖13个乡(镇)、123个行政村(社区),曾经是国家级贫困县,但已于2019年4月实现脱贫摘帽正式退出贫困县序列。根据官方资料显示,当前X县W乡共有户籍人口4929户19723人,全乡共辖13个行政村,62个村民小组,6.4万亩农田,约5.4万亩耕地,占农田总面积的八成以上,人均耕地面积2.7亩。近年来,由于W乡农村人口空心化,青壮年劳动力严重流失,再加上小麦、玉米等农作物市场环境的不稳定,即使部分土地实现了流转,但继续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也难逃离成本与收益不均衡的恶果。这种依赖传统单一式的土地流转模式并不能实现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农村土地荒置问题也无法得到缓解。2016年卧龙山庄依托X县山河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和W乡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优越的地理位置,积极探索土地流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模式。该发展模式包含的主要形式有:农业企业与农户签订1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以股份合作经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等土地流转形式,累计流转土地800余亩,大力发展果蔬花卉种植、特色养殖、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生态餐饮服务、休闲旅游娱乐等经济实体,建成了集“产、加、销”与“吃、住、行、游、购、娱”为一体的多功能休闲农业生态旅游示范点,并被列为全市县域经济观摩点。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山庄共接待游客9.8万人次,实现综合性收入588万元,通过山庄的辐射带动作用,山河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带动122户农户实现再就业,其中建档立卡38户,年人均工资收入1.5万元,从业人员年人均增收0.65万元。可见,W乡这种复合型土地流转新模式不仅盘活了农村荒置的土地资源,还带动了农村无业人口临近再就业以及农村第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二)案例分析:基于“需求-供给”的视角
“需求-供给”理论作为市场微观与宏观分析的基本概念,在经济学领域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早在14世纪,穆斯林学者就开始模糊地讨论需求与供给的理论。后来,詹姆斯·斯图亚特、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让·巴蒂斯特·萨伊、卡尔·马克思、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等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了需求与供给的关系,但学术界一般认为李嘉图正式并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市场的需求与供给理论。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X县W乡的土地流转属于一种复合型流转模式,即在“需求-供给”的理论框架下,W乡的土地流转模式既包括传统单一式的流转模式的内涵,又包括以区域特色产业链为核心而辐射出的复合型流转形式。本研究主要聚焦对复合型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讨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以农业企业与合作社为主要研究对象。
图2基于“需求-供给”框架下的W乡土地流转双向循环模型
在“需求-供给”的理论框架下,W乡的农村土地流转构成了一种闭合的双向循环模型(如图2所示),即:一方面农户为市场或经营主体供给劳动力和土地,通过劳动报酬和土地租金等收入购买市场或经营主体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满足自身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经营主体通过市场雇佣农村剩余劳动力、租赁农户土地等生产要素,支付农户和市场报酬、租金,并通过出售产品和服务获得利润收入,扩大经济规模以及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进而实现对流转土地的可持续性运营管理。通过股份合作经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等土地流转方式,经营主体将W乡流转的土地用于种植农副产品、花卉和优质造林苗木,形成了集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并深入挖掘本土特色自然、文化资源,发展乡村休闲农业、乡村观光旅游和乡村民俗体验等产业。实践证明,在“需求-供给”的理论框架下,W乡土地流转的复合型模式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顶层设计的应有之义,不但实现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可持续性发展,还构建了一种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户、市场与经营主体三者互惠共生的发展格局。
四、当前X县W乡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主要困境
笔者对X县W乡土地流转情况的田野调查发现,尽管W乡土地流转的复合型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仍存在农户意愿不强烈、市场机制不完善、经营主体不规范等困境,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
(一)问题的根源:农户意愿不强烈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党和国家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从最初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到“三大改造”推行土地公有制,再到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直到当前实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这些改革举措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在W乡的田野调查中发现,尽管地方政府在大力宣传和推行中央“三权分置”的土地政策,但很多农户对土地流转的意愿并不强烈,主要归结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大多数农户不熟悉“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十分有限,不能很好地区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区别和关联,担心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后丧失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因此,很多农民更倾向于通过“君子协定”“口头承诺”“亲缘关系”等非正式的途径把承包地交由邻居、朋友或亲戚经营,不愿意通过正式的途径加入土地流转的市场中。其二,受传统的农耕文化和守旧的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很多农民觉得对土地的坚守是一种天职,对土地的依恋情结是农民不愿意将土地流转的深层原因。其三,大部分农户既希望能够进入城镇生活,又担心无法承受城市生活的压力,因而将土地作为自己重返故土的“后路”,内心不愿意将土地流转,甚至宁愿土地荒置也不情愿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其四,农户的利益需求没有达到预期的满足,导致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
啥“三权分置”政策?俺没念过书不懂,反正祖祖辈辈留下来的土地是不能给别人耕种的。(访谈编号:F-2019-7-22,Q村农户张阿婆)
孩子要在县里初中(上学),我和老公就在附近租房住,一边陪孩子念书,一边在周边找些活干,承包的10多亩土地交由临近的亲戚打理,等哪天孩子上了大学,我们就回老家继续种地。(访谈编号:F-2019-7-5,D村农户杜女士)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怎么能随便流转给别人经营,必须要把土地的各种权利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这样我们晚年的时候才能够“落叶归根”。只有坚守自己的土地,我们在农村生活才踏实和满足。(访谈编号:F-2019-7-2,T村农户田大爷)
土地流转给种粮大户,一亩地一年才给200元,还不如不流转,等农作物价格上涨了,我再重新自己耕种。(访谈编号:F-2019-7-23,R村农户张大哥)
(二)问题的关键:市场机制不完善
地租是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基本要素。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户与经营主体之间存在博弈关系,二者均是博弈关系中的“局中人”,而地租是二者博弈的核心。地租体现农户和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其存在的形式、水平的变化及分配的流向,将会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民收益、农产品竞争力产生不同的效应。14田野调查发现,除了地租不合理折射出W乡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完善之外,主要还有如下几方面:其一,W乡大部分农村基础设施还不完善,交通不便利与消息不通畅等因素,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供需信息的不对称,农户找不到合适的经营主体,而经营主体又找不到合适的农户。其二,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会存在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市场交易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势必造成一部分农户或经营主体达成集体行动。为了获取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农户很容易达成“共谋”,从而破坏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环境。其三,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发育不全,造成市场不合理地租的出现,要么是农户“漫天要价”,要么是经营主体“恶性压价”。其四,地方政府对各自管辖的区域并没有建立合理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规则,缺乏对市场行为的必要干预。上述这些问题不但是导致W乡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完善的现实表征,还是造成W乡土地流转不畅的关键因素。
现在种地挣不了几个钱,我想去外地打工,把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信誉较好、经营能力较强的企业或合作社,但是苦苦找不到合适的企业或合作社。(访谈编号:F-2019-7-6,H村农户王大哥)
不同的经营主体对农户给予的土地租金是不同的,租金的多少全凭自己谈。(访谈编号:F-2019-7-23,Q村委员会副主任)
许多农户根本不信任中介组织,不愿意将土地交由市场,他们认为中介组织和经营主体是一伙的。他们更愿意自己找合适的经营主体签订合同,或将土地流转给自己信得过的亲戚、朋友和邻居。(访谈编号:F-2019-7-7,D村委员会杨会计)
(三)问题的核心:经营主体不规范
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正逐步完善,经营主体由单一的农户扩展到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也逐步多元化。在W乡土地流转过程中,经营主体不规范是农村土地流转不顺畅的问题核心,其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受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从国家政策制度来看,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并没有一套完整的、连贯的和可持续性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来规范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从而可能导致经营主体以承租土地为由“下乡圈地”,巧立名目骗取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各项农业补助,甚至出现以农村土地流转为名的“融资诈骗”,套取银行、信贷企业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而去从事其他业务。另一方面,受其内部运营管理的影响。经营主体内部运行不规范、资金周转不通畅和经营服务跟不上等往往会导致经营主体无法规模化经营流转的土地,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和回报,致使其对农户地租的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如此,合约双方的契约精神则会“崩裂”,从而造成经营主体“毁约弃耕”、农户“弃约自耕”。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企业家或者村干部等精英过度主导,会导致农村公共土地流转和管理混乱,民主监督名不副实等问题。15总之,由于人才、资金、技术及政策等因素造成的经营主体不规范是土地流转梗阻问题的核心。
虽然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但是对于微小企业的融资扶持政策难以落地,造成许多企业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而经营不善。(访谈编号:F-2019-7-10,H村种植大户李总)
有些经营主体经常毁约,造成我们担心土地流转是否找到了合适的合约伙伴。(访谈编号:F-2019-7-26,Q村农户谢大哥)
苗圃花卉都是靠天吃饭,一旦遭遇恶劣气候,那么前期的付出都白费了,而这种风险农户不会跟我们一起承担,我们照样要支付高昂的成本。(访谈编号:F-2019-7-18,L村花卉合作社孙经理)
五、迈向互惠共生:以“利益-责任-组织”为逻辑的农村土地流转路径
从“需求-供给”的逻辑出发,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事实上既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认定,即“自下而上”的政策需求响应,也是国家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进而实现乡村振兴的“自上而下”的土地制度供给。16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以“三权分置”为政策依托,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回归到以“利益-责任-组织”为共生逻辑的农户、市场与经营主体三者互惠共生的新模式。
(一)利益共生:增强农户意愿
农村土地政策的变更与调整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意愿和需求是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首先,让更多的农户享有土地制度带来的红利。地方政府要加大对中央政府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宣传和解读,破除一部分农户传统“守旧”的观念和“恋土”情结,让更多的农户理解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安排的内涵;帮助农户清晰认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联和区别,全面消除农户害怕土地流转后丧失土地承包权的顾虑。其次,维护好农户合理的利益需求和权利,地方政府要加快对农户承包地的确权、颁证和登记,明确土地产权的归属,进一步增强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意识。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明确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范围,界定政府征地边界并规范其行为,17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户和经营主体的行为,从而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增强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再次,构建利益联结机制,找准农户与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点,即找准农户与经营主体各自的利益需求,探索不同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诸如订单合同型、流转聘用型等。在旅游资源禀赋良好的农村地区,以“景区 合作社 农户”的村企合作形式实现农业与旅游融合发展,以“农户入股 保底收益 按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农户与经营主体收益共享。18最后,充分依托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规划,引入资本雄厚、社会口碑良好的经营主体,发展符合地方“三农”利益的产业链,延展农业种植、农产品生产、加工与销售、农村创意旅游等产业链,充分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减轻土地流转后农户无收益的思想负担,加快农村第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探索出一条农民共同致富的乡村振兴现代化土地流转新模式。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必然要形成一种农户、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利益共生的“合作同盟”,以满足农户和经营主体的不同需求,从而增强农户土地流转意愿。
(二)责任共生:完善市场机制
市场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关键,需要更多的责任与敬畏,要从源头上规避土地流转的违规风险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行为,增强农户、市场和经营主体等参与者的责任共生意识。一是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提高农户与经营主体对土地流转形式的匹配性,减少农户与经营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合同纠纷,增强农户、市场和经营主体的责任供给与道德意识,尽可能地避免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从而构建一种法制框架内的公平、公正、透明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环境。二是构建政府与市场协同监管农村土地流转责任机制。“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行为,需要市场与政府的协同,来解决流转双方交易动机错位问题、优化流转环境和促进流转的稳定。”19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政府要更加注重对农村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规划,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全过程的监管,担负起引导、服务和管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责任,坚持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降低农户的地租损失和经营主体的交易成本。三是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和第三方服务组织的发展,大力培育和孵化土地流转第三方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资质健全、公信力较强、资本较雄厚的第三方服务组织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利益分配以及矛盾调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外,可以结合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收益,寻找一种动态地给付农户土地流转租金的合理途径,这样可以有效地实现农户与经营主体风险共担,从而建立一套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市场、农户以及经营主体风险共担和责任共生的市场规则。
(三)组织共生:规范经营主体
基层党组织是保障乡村治理有效的关键,也是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群众利益的最根本、最直接、最有效力量。20基层党组织不仅主导农民自组织、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村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流转过程,还能够有效调解不同组织之间的纠纷,促进不同组织之间的和谐共生,从而减少基层政府的协调成本。从外部制度来说,地方政府要明确经营主体的合法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连贯的、可持续性的法律制度,明确农村土地的用途,对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各类经营主体进行严格审查,以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就业与成效取得作为绩效考核标准。要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淘汰信誉和成效不高的经营主体,警惕社会资本“下乡圈地”等恶性行为,合理安排政府财政对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从内部管理来说,一方面要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指导和培训,从政策、物质、情感等多层面鼓励致富能人、农业技术人才回归,以及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21积极引导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下乡开展现场教学和指导,建立长效的对口技术指导机制。通过田间学校、夜校、讲习所等载体,邀请农业技术人员对经营主体和农户进行培训和技能指导,增强农户、经营主体以及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信任和交流,形成一种经营主体与培训机构、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多元组织互利的共生关系,提高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广农业保险,拓宽银行在农村金融信贷的市场份额,保障经营主体的资金周转顺畅,“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支持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探索发展土地银行”,22构建经营主体与保险公司、银行等组织互惠合作的共生关系。
六、结论与展望
中国最具“乡土性”的农村社会正在经历一场“衰败”与“新生”的实践变革。23土地作为农民的“命根子”,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本文以“需求-供给”理论为框架,对X县W乡土地流转模式进行全面审视发现,其复合型土地流转模式不但带动了农村人口临近再就业,还促进了农村第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实现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构建了一种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户、市场与经营主体三者利益、责任与组织互惠共生的发展格局,为其他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有效的借鉴。诚然,这种复合型土地流转模式也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以“三权分置”为政策依托,笔者从利益共生、责任共生和组织共生三个层面出发,在全面把握当前W乡土地流转困境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一是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新技术手段。诸如在农村土地界线和面积测量方面,可通过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光电技术、空间科学以及信息科学等技术载体,以GPS(全球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以及数字化测量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农村土地界线和面积的精准测量,从而有效保障村集体、农户和经营主体等参与者的利益。
二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既要用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各项政策边界,又要落实好中央政府对“三农”的各项扶持政策。比如:通过加快农村土地的确权与流转进程,在农民出村务工与留村扩大土地规模经营之间形成良性循环。24以党建引领社会资本下乡,并从制度、道德和技术等层面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企业、工商资本、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行为,增强多元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感,警惕农村土地“非粮化”和“非农化”流转的趋势,确保农产品在市场供需方面的动态平衡,形成多方参与主体互惠共生的格局。
三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大数据和“土流网”平台,搭建农村土地“转出-流入”监管平台,增强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风险防控和服务能力,推动农村土地健康、顺畅和有效的流转,促进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切实保障村集体、农户和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村集体、农户和经营主体利益共享、责任与风险共担,从而强化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和公共性。
注释
1威廉·配第:《赋税论献给英明人士货币略论》,陈冬野等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50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960页。
3拉比杜斯:《地租论》,王纯一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4页。
4郑冰岛、朱汉斌:《农地产权、流转市场与农村劳动力配置》,《人文杂志》2019年第6期。
5王雨格、孟全省、陈秉谱:《产权强度对公益林区林地流转的影响——基于禀赋效应与安全感知视角》,《资源科学》2021年第1期。
6Porta J,Parapar J,Paula G,et al.,“Web-GIS Tool for the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Markets”,Earth Science Informatics,2013,6(4),pp.209-226.
7张占录、张雅婷、张远索等:《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农户主观认知对土地流转行为影响机制研究》,《中国土地科学》2021年第4期。
8刘子涵、辛贤、吕之望:《互联网农业信息获取促进了农户土地流转吗》,《农业技术经济》2021年第2期。
9陈振、郭杰、欧名豪:《资本下乡过程中农户风险认知对土地转出意愿的影响研究——基于安徽省526份农户调研问卷的实证》,《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10关谷俊作:《日本的农地制度》,金洪云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53页。
11刘启明、李晓晖:《关于如何完善土地流转的制度探讨——基于日本农地中间管理制度的分析与启示》,《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12罗必良:《产权强度、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04页。
13张本照、谢璇、王梓童:《不同主导模式下农村土地流转利益分配差异的比较分析》,《江淮论坛》2018年第6期。
14宫斌斌、郭庆海:《现阶段农村地租:水平、影响因素及其效应》,《农村经济》2019年第3期。
15李松有:《乡村振兴战略视野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与超越——从权力与资源的关系视角考察》,《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16吴一恒、徐砾、马贤磊:《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潜在风险与完善措施——基于产权配置与产权公共域视角》,《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第8期。
17张合林:《以土地市场制度创新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中州学刊》2019年第3期。
18上官莉娜、侯寓栋:《化解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实践困境》,《人民论坛》2019年第20期。
19夏淑芳、陈美球:《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中市场与政府的协同:理论与实证》,《中国土地科学》2016年第5期。
20陈东辉:《基层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创新的探索与路径》,《理论与改革》2019年第3期。
21孙邦金、边春慧:《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功能再生与制度探索》,《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22张亮、江庆勇:《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政策建议》,《经济纵横》2019年第1期。
23罗敏:《从“离乡”到“返乡”:青年参与乡村振兴的行动逻辑——基于H省Z市1231名青年的问卷调查分析》,《中国青年研究》2019年第9期。
24朱新山:《中国农民务工流动幅度、地域选择与“农民问题”破解》,《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