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洪林 顿 山 责任编辑:蔡清华 信息来源:《文化遗产》2022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2-06-26 浏览次数: 28558次
【摘 要】近代以来,中国在探寻救国图强的过程中,把当今冠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民间文化作为贫穷落后的症结所在,不同党派和群体都把治理文化作为中国的强国之道。新颁布实施的《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了建设善治乡村的目标。善治不同于统治,它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对权威的自觉认同以及与政府的自愿合作。文化治理是借助文化开展的治理,它不仅在促进自我治理和共同治理方面有重要作用,还在提升治理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这些也正是达成善治目标的基本要求。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石,乡村振兴需要从治理文化转向文化治理。近年来,中国在开展非遗保护过程中,民间文化被重新命名为“非遗”,使它实现了法律和政治学两个层面的合法性的统一,成为文化治理的基础设施。国家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不仅增添了文化活动的设施设备,也将部分非遗纳入服务内容,让文化治理有了深入开展的渠道。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治理;乡村振兴;善治
如何对待和利用以非遗为代表的民间文化是中国近代以来乡村治理实践和乡村治理研究绕不开的话题。它不仅决定了乡村社会的发展模式,还影响了救国图强的路径选择。鸦片战争以后,为了拯救积贫积弱的大清王朝,第一批“睁眼看世界”的人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1“师夷”的过程对中国近现代的思想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让人们反思中国的政治结构和经济发展模式,还让人们反思传统文化。1915年开启的新文化运动在陈独秀、李大钊、鲁迅、胡适等人的领导下,从“文学革命”入手,反对旧文学、旧道德和迷信、专制,提倡新文学、新道德及民主和科学,引领了社会思想文化的革新。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梁漱溟、晏阳初等知识分子发起的乡村建设运动,试图通过社会实验,用精英文化去由点及面地改造民间文化,进而推动乡村发展。这些被改造的民间文化在被命名为“非遗”之前,被冠之以风俗、民俗文化、民族文化或民间艺术等名。“民间文化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文化”,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今天的非遗,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中国后,民间文化的众多项目被重新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它们有了完全不一样的社会能见度。”1本文的非遗视野就是围绕民间文化被重新命名为“非遗”前和命名为“非遗”后在乡村治理中的际遇展开讨论。
清末资产阶级形成一股政治力量之后,他们就冀望利用自己的阶级意志来改变中国的政治制度,改造民间文化,建立新秩序。中华民国时期,不管是资产阶级革命党人,还是中国共产党都把民间文化改造纳入各自的施政规划和革命框架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别是还存续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民间文化不断受到冲击和淘洗,使民间文化逐步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适应。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把文化建设提升到新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一道作为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国家治理中的价值和意义得到充分肯定。2018年9月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及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都有专门的篇章对繁荣乡村文化作出规划和提出要求。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党和国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已经从单纯地把非遗等民间文化作为治理对象的“治理文化”转向了借助非遗开展治理的“文化治理”阶段。
在近年的学术研究中,学界也对非遗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给予了很高关注。很多学者认为,非遗是乡村的重要文化资源,能够促进乡村的产业振兴。一些学者还通过个案研究来呈现乡村开发非遗资源取得的成效。如周波通过对文坡的观察,发现乡村振兴促进了非遗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非遗也成为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资源。2杨利慧通过对北京近郊城市化了的乡村的观察,发现可以通过“以社区为主体来驱动非遗开发进而实现乡村振兴。”3笔者也曾提出乡村文化在遗产化的过程中具备了资源属性,应当利用这些资源发展“在地化”的文化产业,进而推动乡村发展。4乡村振兴包含了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五个方面的振兴。如果仅仅关注非遗在乡村产业振兴中的作用,那么就会忽视非遗的塑魂功能,把文化振兴作为产业振兴的附庸。乡村振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在乡村治理领域推出的重大战略,应当从乡村社会治理视角来全面审视以非遗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探索其促进乡村振兴的方式。
一、治理文化:中国近现代的乡村治理实践
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安土重迁,其秩序是“礼治秩序”,这种秩序的运行具有巨大的惯性,它不需要外力来维持。费孝通认为,“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礼并不是靠一个外来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5但是,自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一心想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国人都试图打破这个惯性,建立新秩序。礼治秩序的根基是“俗”,是民间文化,他们建立新秩序的着手点也就是治理文化。治理文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对于传统的乡土社会而言,主要治理的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文化。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致力于妇女身体和思想的解放,一方面上书朝廷,阐述妇女缠足的危害,建议皇帝发布上谕禁止缠足,兴办女学;另一方面在报刊上发表政论文章,呼吁人们自觉抵制缠足习俗。康有为、梁启超等人还在广州、上海等地发起成立了不缠足会等民间团体,致力于宣传动员妇女解放自己的身体,抵制缠足。戊戌变法虽然以失败告终,但他们的一些思想却触动了一批知识分子和开明的统治者。
清末的革命党人也把治理民间文化作为其整个革命规划的一部分。辛亥革命前,孙中山领导中国同盟会制定了纲领性文件《革命方略》,全面阐述其建国规划。他们计划把建国后的社会治理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三个阶段。扫除政治之害和风俗之害是其在建国后第一个阶段,即军法之治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见其已认识到这一问题的紧迫性。辫发是他们所认为的政治之害之一,风俗之害则包括畜养奴婢、缠足、吸食鸦片、看风水等,其要求“一切禁止”。1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相继颁布了限期剪辫令、禁缠足令、禁烟令等一系列政令,劝导人们共作“新民”,并对不遵者以违法论处。1912年9月,黄兴应邀到访北京期间,积极参加各种民间文化改良组织的活动,发表演讲,阐述自己的政见。9月19日,他在参加北京万国改良会举办的欢迎会上的演讲中指出,“吾国现在社会上宜改良之点处处皆是,惟以数千年相传之风俗习惯,积重难返。”29月23日,他在参加北京正乐育化会举办的欢迎会的演讲中再次申明了改革风俗的重要性。他认为,“解决现在之社会问题,莫如从风俗上着手。”3
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也积极推出了一系列改良风俗的措施。例如,他们允许北京大学率先招收女生,落实妇女平等受教育权利,实行男女同校上课。民国新法还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主张恋爱自由和离婚自由,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他们积极进行历法和节假日的改革,试图把全国人民都纳入新的时间系统和生活节律之中。1914年,北洋政府将阴历元旦、端午、中秋、冬至分别改为春、夏、秋、冬四节,四节期间国民放假一天。“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也曾做出过彻底废除农历的决定,试图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节庆安排全部纳入阳历的轨道。”4但由于时局所限,他们的这些改革措施在乡村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这些被治理的文化中,很多是当今的人们看来必须去除的“糟粕”,仅有节日、历法等部分内容进入了非遗名录体系。但是,这些治理方式引起了人们对包含非遗在内的民间文化的整体反思。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广泛深入乡村,发动农民成立农会,开展自我革命,开办农民学校,进行风俗改革。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湘潭、湘乡等地调查时发现,农会正在向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发起冲击,“农会盛的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压迫子孙”“女子和穷人不能进祠堂吃酒的老例,也被打破”“许多地方,农民协会占了神的庙宇做会所。一切地方的农民协会,都主张提取庙产办农民学校”“许多地方,妇女跟着组织了乡村女界联合会,妇女抬头的机会已到。”5祠堂、庙宇虽然是有形的建筑,但它们是很多非遗传承的必要场域。比如,很多列入非遗名录的家规家训、民间仪式和庙会如果缺少了这些场域就难以传承。
民国时期,一批知识分子发起和推动了“乡村建设运动”。据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统计,“到1934年,全国从事乡村建设运动的团体和机构达600多个,在各地设立的实验区达1000多处。”6这些团体试图通过兴办教育、移风易俗、改良农业、发展实业与自治等方式推动乡村社会建设。其中较为著名的有梁簌溟在山东邹平、晏阳初在河北定县、卢作孚在重庆北碚等地开展的乡村建设实验。他们的乡村建设实验中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重视发展乡村教育,试图通过教育来提升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用精英文化去改造民间文化,进而推动乡村的发展。他们的这些实验因为实验区的沦陷和时局的变化而被迫中断。他们试图通过乡村社会的改良以点带面地推动中国社会整体发展的努力也化为泡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乡村社会的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建立起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又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及人民公社等乡村农业生产组织模式改革,农民不仅被组织起来,而且日常生活也发生了巨大改变。1966年,“破四旧”运动迅速席卷全国,给民间文化带来巨大冲击,很多民间音乐、舞蹈及民俗被禁止,表演者及活动的组织者受到批判。改革开放以后,经过拨乱反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重新得到肯定,一些优秀民间文化又逐步回归人们的日常生活。2008年,笔者在湖北省巴东县清太坪镇做田野调查时了解到,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土家族撒叶儿嗬”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受到禁演,当时有些人因违规表演而被抓去游街示众。直至20世纪80年代,撒叶儿嗬又才在清江流域的巴东、长阳、建始等地逐渐恢复。我国之所以能够成为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非遗名录项目数量最多的国家,以及建立起四级非遗名录体系,都得益于对优秀民间文化的价值的重新肯定。
从近代以来的社会变迁过程可以发现,不管是在乡村社会治理的思想领域,还是在治理实践中,治理文化都是乡村治理的重点。治理文化的目的是改变中国传统的礼治秩序,进而建立新的乡村秩序,推动中国社会变迁。由于革命或改革者所处的阶级立场不一致,因此在治理实践中,其所选择的路径也不相同。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都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改革,也就是利用其所掌握的国家权力来撬动乡村的礼治秩序;乡村建设运动中的知识分子则希望通过发展教育,利用精英文化去改造民间文化;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则通过发动农民群众,让农民主动去治理自己的文化。中国近代以来治理民间文化的历史也表明,治理文化可以取得一些成效,但也存在治理失效和失控的风险。治理失效就是在治理过程中投入了较多资源,但收效甚微;治理失控是治理文化失去控制,给文化和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破坏。
二、文化治理: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善治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20世纪90年代初,“善治”(good governance)就作为一个比较成熟的政治学概念在英文和法文文献中广泛使用。20世纪90年代末期,这个概念被译介到国内后,引起学界的较大关注。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写入了“善治”,并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把善治列为了治理的目标。《乡村振兴促进法》再次提出建设“善治乡村”,这既是落实党的有关决议的体现,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善治是为了解决如何使治理更加有效以及治理失效问题而提出的一条治理路径,“指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和治理活动。它是官民共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状态。”1善治的治理主体已经从统治时代掌握国家权力的政府这一单一主体中脱离出来,把公民也作为治理的主体之一,形成“官民共治”格局。俞可平认为,善治包含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六个方面的基本要素。2
如果从社会治理的发展历程来看,用治理文化的方式来开展乡村治理仍然采用的是传统的统治模式。它的权威来源是政府,主体是掌握公权力的公共机构。它的权力运行也还是自上而下地通过政府的行政命令开展单向度的统治。民国时期,梁簌溟等学者掀起的乡村建设运动虽然有了一定的治理意味,但其工作也是借助政府的公权力展开的。1931年,山东省政府支持梁簌溟建立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并设置邹平县为实验区。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法令,升实验区为实验县。3他的实验工作不仅得到政府的授权,还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善治是治理的更高层次,其权威来源、治理主体必然是多元的,权力运行也是上下互动的。并且,善治还要依赖公民的积极参与、对权威的自觉认同以及与政府的自愿合作。因此,要达成善治的目标,必须走出治理文化的窠臼,转向文化治理。
本尼特(Tony Bennett)是较早探寻文化和治理关系的学者,他发现文化可以成为治理的工具。他认为文化可以转变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其转变过程“部分地是通过审美智性文化的形式、技术和规则的社会体系实现的”,最终能够达到的效果是“会更加让人信服地构想。”1本尼特在其著作中多次引用福柯(Michel Foucault)的观点,其治理观深受福柯的影响。福柯的治理观是其权力观的延伸,他所关注的权力是没有中心的权力,关注的“治理术”也是在自我支配的技术和支配他人的技术间寻求一种联结。他认为“治理是把个体被他人驱使与个体自己的行为方式相联结。从世界的广泛意义上来说,治理并非强迫人们去做统治者想做的事;它永远是一种多元而灵活的均衡,这种均衡在强制技术和自我构建或修正过程中的互补与冲突中达成。”2而文化恰好是一种联结自我与他人的工具,在特定的文化场域中,自我和他人行为的支配除了文化之外无须其它外力。班恩(Henrik P.Bang)也指出:“文化治理指的是反身现代性中的一种新情况,自我治理和共同治理的扩张正成为福利国家(以及其它种类的专家系统)的先决条件,因为他们不再能够通过直接指挥和控制其成员和环境而获得整体性、连贯性和有效性。”3也正是由于文化治理能够在自我治理和共同治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使其成为一种在当下受到普遍关注的治理方式。
国内学者主要关注的仍然是文化在治理过程中的工具属性。胡惠林认为:“文化治理是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利用和借助文化的功能用以克服与解决国家发展中问题的工具化,对象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主体是政府 社会,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参与共治。”4吴理财认为:文化治理“实质都是透过文化和以文化为场域达致治理的目的。”5把文化作为治理工具的学术思想无疑与本尼特是一脉相承的。在文化治理中究竟哪些文化可以作为治理的工具呢?实质上,文化都能够作为治理的工具,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文化,特别是被各级政府公布的非遗,能够促进治理更加高效。但是,如果仅仅关注文化在治理过程中的工具属性,还不足以全面揭示文化治理的深刻内涵。
文化治理至少在治理的合法性、参与度和有效性方面能够发挥作用。而这三个方面又是达成善治的基本要求。合法性的强弱、参与度和有效性的高低都与善治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合法性包括法律和政治学两个层面的合法,“只有那些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体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中所说的合法性。”6以非遗为代表的文化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心理。在同一个文化场域之中,人们对权威的认同和秩序的服从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一致性。因此,非遗等传统文化在治理过程中具有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合法性作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变量,它要靠增进人们的共识,提升人们对权威和秩序的认同来增强。在增强合法性的具体路径选择中,可以是自上而下的宣传灌输,也可以是连接上下的文化互动。相较于宣传灌输,文化互动所获得的共识和认同更深刻,影响范围更大,持续时间更久。公民的积极参与是善治的前提。公民积极参与的形式首先是对自我的规约,也就是自我治理,然后是推己及人的协商共治。促进自我治理和协商共治也正是文化治理的优势所在。公民参与非遗等文化活动的频率高、程度深,其社会生活受到非遗的深刻影响。文化治理可以提升公民的参与度。文化治理在提升治理的有效性方面突出地表现在降低治理的成本上。文化可以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经由文化所建立起的秩序不需要外力的维持。因此,文化治理也不需要设置复杂的管理层级和组建庞大的治理队伍,其治理成本较低。如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来凤县等地的“三棒鼓”传承人将安全知识、防诈骗知识创编成节目,然后带到集市和村落去表演,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三棒鼓”是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其唱词句式简短,节奏明快。表演时,艺人一边演唱唱词,一边抛耍锋利的刀具,不仅能够吸引观众,还能让观众记住唱词的内容。
对于乡村振兴来说,治理体制和治理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还需要着力解决的是治理更加有效的问题。善治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但对于乡村如何才能形成善治的回答,要从善治的前提和基本要素来分析。乡村的主体是农民,那么善治的前提就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他们从被动的治理对象中解脱出来,成为治理的主体,形成官民共治的格局。如何才能让农民成为治理的主体?首先,要承认农民所拥有的以非遗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文化的合法性,认可农民的日常生活,让民间文化从治理文化的逻辑中解脱出来,走向文化治理的逻辑,把民间文化既作为治理的对象,也作为治理的工具,从而达成对农民主体性的认可。其次,要进一步提升农民的文化自信,以促进农民在治理过程中参与度的提升。在善治的六要素中,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和回应实质上是对政府这一治理主体在推进善治中所提出的要求,它可以通过持续改革来加以提升,合法性和有效性则依赖于政府和农民的共治,文化治理是达成这一共治格局的有效途径。
三、非遗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乡村善治可以通过文化治理来推进,但文化治理的展开需要依托相关的基础设施。近20多年来,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已经不只是工程学的概念,也越来越多地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它指的是“社会与技术的集合体(socio-technical constellation),包括技术和物质的构成,也包括制度的、文化的构成,是使一种现代专门体系能够运行的基础条件。”1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在治理文化的过程中,作为治理对象的以非遗为代表的民间文化在国家的话语体系中不断受到批判,其合法性受到质疑,治理功能被忽视,导致了乡村社会治理成本的上升和治理的低效。仅从家庭秩序的建构而言,“由于家风文化秩序的断裂,国家、家庭及个体三者之间关系在实践中呈现出结构紊乱的态势,进而导致了当前家风文化治理陷人多重困境。”2同样,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具有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的祠堂、庙宇等设施也受到毁坏,而乡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长期投入不足,导致文化治理缺乏平台依托。近年来,我国在推进非遗保护和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让民间文化重新取得了合法性,也在乡村投入了大量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具备了开展文化治理的基础设施。
文化治理是经由文化开展的治理,因此其首要的基础设施是文化。中国近代以来在治理文化的过程中,农民所拥有的民间文化是要被治理和改造的对象,它们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可能成为治理的基础设施。20世纪80年代以后,民间文化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一些意识形态属性不强的文化以“民间艺术”或“民族文化”的形式得以重新公开出现。但是,从“民间艺术”“民族文化”等名称本身所蕴含的边缘性意涵,决定了它也不可能成为可以广泛使用的治理的基础设施。自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中国昆曲成为“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新的名词逐渐被中国社会接受,并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它“让原来在价值上比较负面的‘民间文化’经过选择程序之后重新归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下,成为具有极高价值的文化财富,成为法定保护的对象,成为财政资助的对象。”1它们被重新命名为“非遗”,并进入各级政府公开发布的名录,意味着它们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从而实现了它们在法律和政治学两个层面的合法性的统一,使它们成为文化治理的基础设施。
随着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推进,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非遗保护“从来不是一个纯粹的文化建设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问题”,2它“有助于在文化上改善各种社会关系。”3首先,非遗保护改善的是官民之间的关系。通过非遗保护让官民之间形成了共同的目标。这个目标是保护非遗,让非遗传承下去。并且,非遗保护还发动了基层社会的广大民众,促进了官民共治。其次,非遗保护改善了基层民众之间的关系。一批在治理文化过程中被边缘化的非遗传承人又通过合法的途径成为了文化精英,重塑了基层社会的结构。就非遗的作用而言,它“有利于构筑新时代乡风文明的新高度,建设社会主义文明乡村,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精神力量。”4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省宜昌市调研时,现场听到夷陵区太平溪镇许家冲村村民用渔鼓调填词传唱的《徐家冲村党员公约》之后,给予了很高评价。湖北省咸丰县在唐崖镇严家祠堂挂牌建立了家风家训教育基地,利用严氏家训开展党员干部群众教育,让他们受到讲道德、守廉政、重家风等传统美德的洗礼。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代表作名录申报以及在国内建立四级名录体系,一方面促进了公民文化自觉的形成,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公民的文化自信。以非遗名录项目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越来越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力量。非遗在乡村治理中所取得的治理效益已经溢出了乡村的边界,对国家治理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文化治理需要构建公民与政府互动的渠道,以促进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公民与政府的有效合作。这就需要文化治理的另一个必要的基础设施,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包括硬件设施和内容服务两个部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硬件设施在传统社会中是与农民的公共文化生活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农民传统的公共文化生活的合法性在法律层面被取消,这些硬件设施也遭到破坏。近年来,通过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创建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等活动,加强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硬件设施建设。从组织机构来说,乡村建立起了镇村两级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镇级中心一般有财政供养的专职人员,村级中心有负责此项工作的干事。2015年以来,中宣部牵头实施了贫困地区百县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程,并按照“七个一”的标准建设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缓解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严重不足的局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实施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的公布,各省市区也加大了公共文化服务硬件建设的投入,基本实现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从无到有的跨越,使得文化治理在乡村有了依托。从笔者近年来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调研结果来看,村级文化活动广场、戏台等设施的使用人数较多、使用频率较高,成为了乡村的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并逐渐在乡村“形成有别于公共权力和私人领域的公共领域。”5
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标准来看,其内容服务重点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注重广播、电视、电影以及书刊等大众传播媒体的内容在乡村的传播。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乡村基层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其牵头单位乡镇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是一个综合性机构,既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也承担了保护非遗、组织群众文化活动等工作。实质上,这些工作都与农民的公共文化生活密切相关,应当把这些工作内容整体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服务之中。也只有把这些工作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建设,才能实现文化治理过程中的上下良性互动,也才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整体性纳入文化治理的视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需要在非遗保护、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中去传承和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需要利用大众媒介去传播。乡村基层是这些文化的传承、弘扬和传播的重要场域,把他们整体性地纳入文化治理的视野,可以实现政府的需要和农民的需求的结合。
善治还离不开建设廉洁、高效和负责任的政府,以及完备的法治体系。这些对善治的要求也是开展文化治理的必要条件。文化治理要走出治理文化的老路,首先要承认基层群众所拥有的以非遗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文化的合法性,让这些文化能够在基层公开出现,并在传承和创新的过程中去建构基层的权威与秩序;其次要大力建设基层群众的文化活动场所,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活动,让他们在参与这些活动的过程中培育公共精神。近年来的非遗保护工作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这两个方面都有所促进,构建了文化治理基础设施。
结语
从当前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来看,这是一场由上而下、由外而内的乡村发展模式的重大改革,要让这场改革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就必须凝聚广泛的共识。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人们越来越看重凝聚共识的能力提升,甚至把凝聚共识的能力作为治理能力的体现。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我国乡村人口减少16436万人,乡村人口的比重在普查结果中首次低于城镇人口,并且流动人口达到37581万人。1这些数据的变化表明,我国的社会已经呈现出明显的流动性特征,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需要凝聚共识的对象也超出了村落的边界,所以“急需创新治理方式,提高治理效能。”2
从治理文化转向文化治理是社会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变,它使善治有了一定基础。善治既需要党的领导和政府的责任担当,也需要社会领域的广泛参与。以参与非遗活动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文化生活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不仅群众参与面广,而且参与频率高。近年来,国家在加强非遗保护的过程中,既坚持和弘扬了治理文化取得的经验,也扭转了治理文化所带来的不利局面。国家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在乡村基层投入建设了一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并把非遗等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构建了文化治理的基础设施,使文化治理有了具体的抓手和可行的路径。村民在周期性地参加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活动过程中,公共领域在乡村悄然形成,农民的主体性得以逐渐体现,让协商共治有了一定基础。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石。有效的治理方式是由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法治的水平、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等因素所决定的。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战略需要从治理文化转向文化治理,推进善治乡村建设。
注释:
1(清)魏源:《海国图志》,陈华等点校注释,长沙:岳麓书社1998年,第1页。
2(1)高丙中:《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革命的终结》,《开放时代》2013年第5期。
3(2)周波:《非遗保护与乡村振兴的文坡实践》,《文化遗产》2019年4期。
4(3)杨利慧:《社区驱动的非遗开发与乡村振兴:一个北京近郊城市化乡村的发展之路》,《民俗研究》2020年第1期。
5(4)杨洪林:《文化产业视角下乡村振兴与民族地区城乡关系重构》,《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6(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0-51页。
7(6)黄彦:《革命方略》,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页。
8(7)湖南省社会科学院:《黄兴集》,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69页。
9(8)湖南省社会科学院:《黄兴集》,第276页。
10(9)杨洪林、张卓:《年节献祭与过渡仪式:土家族过年传统习俗的观察——以湖北省咸丰县青岗坝村为中心》,《宗教学研究》2020年第3期。
11(10)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1-32页。
12(11)李善峰:《民国乡村建设实验的“邹平方案”》,《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
13(12)俞可平:《法治与善治》,《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14(13)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
15(14)李善峰:《民国乡村建设实验的“邹平方案”》,《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
16(15)[英]托尼·本尼特:《文化、治理与社会》,王杰、强东红等译,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6年,第210页。
17(16)Foucault,Michel.About the Beginning of the Hermeneutics of the Self:Two Lectures at Dartmouth.Political Theory Vol.21 No.2,1993.
18(17)Bang,Henrik P.Culture Governance:Governing Self-reflexive Modernity.Public Administration,Vol.82 No.1,2004.
19(18)胡惠林:《国家文化治理:发展文化产业的新维度》,《学术月刊》2012年第5期。
20(19)吴理财:《文化治理的三张面孔》,《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21(20)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
22(21)高丙中:《建设联结中国与世界的人类学》,《文汇报》2016年5月20日第9版。
23(22)刘建:《乡村振兴视野下家风文化治理的演变逻辑及体系重构》,《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24(23)高丙中:《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革命的终结》,《开放时代》2013年5期。
25(24)陈志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化与乡村振兴》,《文化遗产》2019年第3期。
26(25)高丙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构成与中国实践》,《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27(26)李玉雄、李静:《乡村文化传统的实践与乡村文化振兴——以清潭街“舞草把龙”为例》,《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28(27)杨洪林:《乡村振兴视野下城乡移民社会融入的文化机制》,《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29(28)国家统计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七号)》,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ztjc/zdtjgz/zgrkpc/dqcrkpc/ggl/202105/t20210519_1817700.html,访问日期:2022年4月26日。
30(29)杨洪林、顿山:《农民再组织化与乡村振兴——以贵州省Z县“新时代乡村青年农民学校”建设的村治实践为例》,《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