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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治理中“德治涵养自治”逻辑的政治学分析

作者:周申倡 戴玉琴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宁夏社会科学》  发布时间:2021-06-01  浏览次数: 2321

【摘要】“德治涵养自治”是新时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中,深化村民自治、实现村级有效治理的重要逻辑遵循。从现实环境看,“德治涵养自治”逻辑的出场,与乡风民德在现代转型中激出了村级治理不确定性有关。“德治涵养自治”逻辑有其特定的证成依据:中国古代乡村自治中“以文治理”传统是历史依据,基层治理中“德法并重”思想是理论依据,助力实现村级有效治理是实践依据。从实践层面看,“德治涵养自治”逻辑的实然表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培育新德,在融合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和蕴含在农村历史文化传承中的道德资源与公序良俗的基础上,为践履“德治涵养自治”逻辑提供整合式资源;制度耦合,将自治的正式制度和德治的非正式制度充分耦合,为践履“德治涵养自治”逻辑提供有形具体的实践平台;组织农民,通过在物理空间和超越物理空间的文化与秩序空间内凝聚农民,为践履“德治涵养自治”逻辑找回主体。

【关键词】乡村自治乡村德治现实环境证成依据实然表达


一、问题缘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之所以能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最根本的是因为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了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1]119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虽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根本上将受制于现实治理活动背后的制度逻辑[2]。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两个方面指出,作为中国国家治理的基础环节、薄弱环节,实现乡村有效的、现代化的治理在根本上离不开制度的保障。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便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随着农村基本经营单位由集体转移到家户,基层乡村治理迎来了社队体制瓦解、自治制度确立的新变化。村民自治及其制度化实践,是中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革在政治活动和社会治理领域内的重要标志,它不仅给基层乡村提供了规范化治理的平台,也让党和国家在农村基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获得了开阔的实践空间。不过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村民自治实践仍需进一步优化。正因如此,自20世纪80年代起,学界便高度关注村民自治,即使过去了逾三十年光景,时至今日,这一话题也没有过时,探索多种实践形式以“找回自治”[3],在村级治理制度层面“警惕制度内卷化”[4],结合实践新要求“防范权力过密化”[5]等,都是近年来学界围绕有关议题发出的具有代表性的声音。

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治理领域内的一项关键性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6]32。在“三治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是本体性的治理方式,三种治理方式之间理应构成“自治为体,法德两用”[7]的形态,也即“自治基础上的法治 德治”的形态,其实践导向是通过在德治建设与法治保障两个维度同时发力,提高基层乡村自治的有效性。这里,法治和德治,内涵不同、边界不同,它们在助力自治有效性方面所承担的职能自然也不尽相同。其中,德治是古老且极具中国本土化色彩的治理方式,在千余年的国家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活动中,德治不仅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哲学家们的善治理想、契合了民众期盼明君的政治文化心理,同时也是中国古代政治统治价值取向的重要评判标准和实践形态的学理凝练。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德治是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的重要治理方式,“德治涵养自治”保障着村民自治的有效实践。一般来说,德治的逻辑有两个层面的指向。首先是道德指向,“历史和现实反复表明,一个社会是否文明进步、安定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8]238,公民道德素养在维护特定共同体安定有序方面具有能动的作用。其次是制度指向,相较于法律规范属于正式制度范畴,道德规范是非正式制度;这样,法治是依据正式制度的治理方式,而德治则是依据非正式制度的治理方式。德治逻辑的两个指向,也深刻地影响着“德治涵养自治”的逻辑及其实践表达,进而勾勒出新时代深化村民自治的一条重要脉络。

二、“德治涵养自治”逻辑出场的现实环境

近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土社会历经沧桑巨变,总结起来包括国家与农民关系变化、农村基础性社会结构变化、乡风民德的变化[9]。其中,乡风民德之变是最深沉的变化。应当看到,40多年来的乡风民德之变,是在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流动加剧、信息化与信息技术进步等多重现代性因素复合作用下发生的,这种发生在精神与文化层面的变革,重塑着农民的价值观念、深刻改变并积极重建着农民的行动逻辑,从而深刻影响着基层村级治理活动、影响着村民自治实践[10]。

100多年的时间里,乡风民德的激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从清末新政到新中国成立的半个多世纪内,怀有强烈“改造国民性”的文化和政治心愿的启蒙知识分子,在理论上挞伐以儒学为根茎的伦理道德传统,在实践上从文化改造、兴办新式教育等方面切入,零散地将迥异于中国文化和治理传统的新式理念,嫁接到乡村改造之中。第二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里,新生的人民政权通过在生产上发展合作社经济,在政治上消灭地主阶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摧毁了传统乡村治理的秩序与伦理赖以存在的根基,建立了由“自上而下”的政治和行政权力发挥主导作用的基层乡村管理体制。在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共产党人看来,要在农村基层稳固地建立起以合作化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体制,就需要在思想上深刻改变中国农民传统的“小农意识”,于是,在农村基层宣传与培育带有浓烈意识形态色彩的社会主义公德[11],便是当时基层村级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相对集中的基层乡村管理体制的作用下,借助1958年后多轮“政治运动”,这项以社会主义公德逐步稀释,从而深度改造小农思想道德品格的工作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浪潮对包含乡风民德在内的诸方面起到了强烈的“涤旧立新”的效应。当今乡风民德的境况正处在第三个变化的阶段内,在源自现代化浪潮的诱致性变迁动力的影响下,乡风民德发生了新的变化。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乡风民德是一个村庄的社会风气和生活在这个村庄中的人们的价值认同、道德观念等精神风貌的综合体现,而一个村庄的风气,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生活在这个村庄中的人们的精神风貌,于是农民自身的价值认知、道德观念就成了权衡乡风民德状况的重要标准,也即农民在价值认知、道德观念等方面的变化,是乡风民德变革的最直接表征。在城市生活方式、工业生产方式和现代交往方式的裹挟下,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价值认同在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反复碰撞与交融,与此同时,乡风民德的新气象正在孕育。中国乡土社会的现代化涵盖了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城乡一体化发展思路的牵引下,在基础生活设施、现代通信技术日趋完善的现实环境中,农村居民,尤其是年青一代农村居民也能游刃有余地对接现代生活。因此,在现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产物的双重影响下,“土头土脑的乡下人”(费孝通语)的形象早已不是可以贴在他们身上的固定标签,许多农村居民通过录制优质短视频还成了广受关注的“网红”,通过他们随手拍上传短视频平台的作品,我们可以欣赏到社会主义村居生活的美好、感触到农村居民或充实或不易的生活状况、体味到他们传递出来的充满正能量的精神风貌。按照唯物史观的认识,不论是乡风还是民德,根本上都是筑基于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制度大大提升了当代中国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状况,这当然会给乡风民德的绩优化变革提供养分。不过,凡事又总是对立统一的。在现代化浪潮的裹挟下,农村居民有更多机会领略到城市文明、现代文明的魅力,而现代观念无可避免地消融着他们对坚守一些传统观念的热忱,以致农村居民或全然抛弃那些曾深信不疑的观念,或陷于拥抱现代与坚守传统的两难。麻烦的是,在传统与现代的交融与摩擦中,人们的情感认同、价值认知、道德观念又极容易发生变化,从而容易被一些消极认知所影响。必须看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乡村社会在其经济活力被激发的同时,原有的道德伦理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导致了自我私欲的恶性膨胀,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的道德观念日益蔓延”[12],于是,“不少人亵渎神圣、贬抑崇高、鄙弃理想”,并试图瓦解中国传统的优秀道德理想、解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13],给乡风民德变革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其次,从深层因素看,乡风民德的变化与经济结构、基层乡村社会结构传统、村级治理的秩序和伦理传统的改变有紧密的关联。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产品市场开始活跃,进入1980年代,多数农产品已基本实行市场交换;与此同时,农村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农村经济向多部门综合经营方向深入发展;为了适应市场和生产的双重需要,农村出现了双层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伙经营、股份制经营、不同所有制间的联合经营等经济体制。农村人口生产方式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也将改变着上层建筑。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与工业经济的恢复,城市和工业经济的发展需要吸纳大量劳动力,这契合了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亿万劳动力从种养殖业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吁求。农村经济产业内部的结构性变革和国家整体经济体制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的经济自主性,农民既可以选择滞留田间地头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离开土地进入工厂、离开村庄进入乡镇,从事祖辈们难以涉猎的非农产业,农民获得了自主决定从事什么样的产业、在哪儿从事生产的经济权利。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还是鼓励农民“离土不离乡”从事非农产业以增加收入,但事实表明,“既离土又离乡”是大量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时的选择。而对于像东部沿海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离土离乡”不仅是经济自主问题,更是基于个体或家庭多方面实力来判断是否进城居住的选择问题。应当看到,农村居民的“离乡”,成了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深度变革的中国所面临的十分深沉,但似乎又带有某种必然性的趋势和潮流,动态改变着乡土社会结构传统、村级治理的秩序与伦理传统。即使是在一些被烙上中华民族鲜明文化印记的仪式和节日,如春节、清明、中秋等传统节日的“召唤”下,又或恰逢家乡农忙时,流动出村的人口还是会周期性地返回乡间,但这并不会实质性地给这些变化踩下“刹车”。而无论是传统社会结构的变化,还是村级治理的秩序与伦理传统的变化,都是来自村庄内部的、促使乡风民德的传统性逐渐褪色的动因。总之,经济产业的发展给农村的生产方式与产业形态带来了深刻的变革,这在更深层次上推动了乡土社会结构的变更,进而使村治的伦理和秩序传统分崩离析,乡风民德传统性存续的内生机制再难奏效。

总结来说,传统性消弭且难再被复制,和现代性不断生长但又包含诸多不确定性,是当下中国乡风民德变化的总基调。就如柯锦华所说,处在变革中的乡风民德,“阵痛不可避免,也给人以希望”[14]。正因如此,我们很难基于某一特定时间点,对乡风民德的改变作出完全合理的价值判断,亦不能单纯用“好坏”来评判这些变化。在乡风民德的变革中,“希望”是什么?希望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农民有更充分的机会和更平等的权利,享受精神文明繁荣的一切成果与一切产品供给,并由此涵育农民价值认同、道德观念的发展进步。“阵痛”是什么?阵痛是在转型中,乡风民德会因一些功利的、个人主义的消极观点与认知的渗入,背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阵痛同时还是传统乡风民德中优秀因子的自我复制能力,因其存续的内生机制再难奏效而大大降低,以致乡土社会的文化传统陷于失落。

乡风民德的转型固然有其深邃的文化意蕴,但其所释放出的效益又决不仅限于此,它也深刻地影响着村民自治。作为当下中国基层乡村治理的主体性治理方式,自治不仅仅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15]16,受到乡风民德的深刻影响。就宏观文化而言,在村级治理从“他治”向“自治”的过渡中,需要蕴含在乡风民德中的自治精神发挥黏合剂的作用;肩负治理和民主双重职能的村民自治,农民群众的治理与政治参与状况将直接影响其实践效益,而在自治与民主精神的涵育下,乡风民德会积极塑造着农民群众的自治人格及他们对自治价值的指认,从而优化他们的治理与政治参与行为;乡风民德还会通过文化的韧性作用,为乡村自治有效运行最大限度地凝聚起社会共识。不过,如果乡风民德不能实现其宏观文化意义上的作用,那么村民自治的成效就要受到消极的影响。长期以来广受关注的农村伦理性危机、农民本体性价值缺失等话题,便代表着乡风民德之变的消极一面,与之相伴的,又是与传统乡风民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不相适应、表征乡风民德转型中“阵痛”的乡土文明“异象”。这些发生在农村文化领域、农民精神领域内的“异象”,又影响着人们的行动逻辑与行为方式,使村民自治要么失去了支撑其有效与理性运作的精神支柱,要么让村级治理遭遇到愈来愈多的与村民价值认知、道德理念息息相关的治理难题。在自治的语境中,化解这些难题的重要途径是回归提高道德规范约束能力上来,以增加“希望”来抵消“阵痛”的影响,即这些治理难题若无法触发法规范的干预机制,显然就需要由道德规范作出及时的纠正;或者,无论这些治理难题是否会触发法规范的干预机制,当作为治理难题表象的有关行为或活动尚未发生之时,道德规范都可以根据有关行为或活动的后果而向行为主体先发出“预警”,从而在源头上阻遏有关行为或活动的发生。上述种种,正是“德治涵养自治”逻辑出场时面临的现实环境。

三、“德治涵养自治”逻辑证成的三重依据

“德治涵养自治”逻辑,有其特定的证成依据:第一,中国古代乡村自治中“以文治理”的传统,为证成“德治涵养自治”逻辑提供了厚重的历史依据;第二,基层治理中“德法并重”思想,为证成“德治涵养自治”逻辑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第三,实现村级有效治理,为证成“德治涵养自治”逻辑提供了可靠的实践依据。

(一)古代乡村“以文治理”传统的历史依据

古代中国是一个超大规模的小农社会,恩格斯曾经对“小农”作过一个恰如其分的概念界定,所谓“小农”,即“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让他养家糊口的限度”[16]512。恩格斯的这段陈述清晰地表明,在农业耕作技术水平尚不发达的前工业文明时代,在有限规模的土地上从事种养产业的人口所能生产出的物质资料相当有限,“小农”本质上是夹杂着生产资料规模小和产出物质资料剩余少等复合属性的命题。“小农”的复合属性,既严重影响着前工业文明时代农业从业人口的私人生活,使他们很难摆脱“农业内卷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深刻形塑着处在前工业文明时代国家治理基层乡村的逻辑。按照经济学的主流观点,对“以农立国”的古代中国而言,有限的农业生产剩余所产出的赋税,很难平衡掉国家直接管制乡土社会所需开列的正常支出[17]342,于是古代中国的统治者便允许基层乡村长期处在“自治”的状态。

对古代中国乡村自治何以能够有效运行下去的解释,学界大致形成了两种有代表性的认知范式:以费孝通为代表的一些社会学者们,通过阐发蕴含在古代中国乡村自治中的秩序逻辑(礼治秩序)和权力逻辑(双轨政治),在“道统”上为乡村自治有效运行的逻辑找到了伦理层面的解释;在一些政治学和历史学者看来,乡村自治并不以“皇权不下县”为其客观存在的前置条件,乡村自治本身只存在于专制皇权“局部行政真空”的领域,于是,古代乡村自治的有效运行内嵌于皇权专制或国家权力的管制体系中。应当说,这两种解释产生争讼的核心,是对古代乡村自治有效运行的秩序选择与制度生成是否具有自发性有不同的辨识,但两种解释也都有一个共性的认知,即乡村自治的价值凝聚以血族共同体伦理为确立基础。质言之,不论“皇权不下县”可否成为专制时期基层治理的前置条件,也不论专制时期基层治理是否具有自发秩序的特性,以文化习俗这一软实力而非国家暴力机器进行治理[18]的基层“以文治理”逻辑,是古代乡村自治有效运转的重要依据。而在“以文治理”的逻辑中,向民众教化伦理道德规范,并根据以儒家人伦关系为根基的共同道德规范制定行之有效的乡约制度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古代乡村德治由此也得以奠立。内含着德治的“以文治理”逻辑,是护佑基层乡村自治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韦伯发现,在中国古代的基层治理中,农村居民仰赖具有世俗的社会及法律功能的“庙宇”内的裁决而非国家官方法庭[19]142。韦伯的论析,佐证了他关于“家产制”国家在司法权未能有效进入的领域,存在着“自由裁量高于一般法”的独特治理逻辑的叙说,这一逻辑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稳定性,源于入世的“俗人道德伦理”在形塑人们信仰,指导并规范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功能。

从唯物史观角度看,入世的“俗人道德伦理”之所以能够形塑人们的信仰,指导并规范人们的行为,得益于专制主义制度条件和小生产经济条件下的乡土社会结构的独特属性。作为人们生活的共同体,历史上中国乡土社会极强的稳定性,深刻植根于农耕文明时代农业人口的生产生活方式中,在以农立国的古代中国,大部分农村居民从事的是流动性较差的土地耕作农业。本来,“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16]16。而古代中国乡土社会极其稳固的结构状态,无疑强化了血族关系对社会制度的形塑效能,于是,血族关系共同体既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生产单位,也是最基础的社会治理单元,血族关系成了维系乡村社会伦理关系的基础,从而镌刻着传统基层乡村治理秩序的逻辑系谱。因此,以协调血族关系的纲常伦理教化百姓,以筑基于人伦道德的共同规范指导并规约人们的行为,就成了涵育古代乡村自治,并使之长期行之有效的关键因素。

(二)基层治理现代化中“德法并重”的理论依据

在现代治理中,“德治涵养自治”逻辑植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德法并重”方略的实践推进。中国共产党对德治的认识的出发点是将法治指认为“政治文明建设”,将德治指认为“精神文明建设”,所以法治就是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德治就是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对德治的认识仍然是以德法并重的思维为基础,与此前思考有所创新的是,德治已不再只是“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内的概念,德法并重应该体现在德治和法治具有的辩证关系上,即认识到,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道德支持,而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这一逻辑有三种实践表达:首先,德法相互依赖的辩证关系体现为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其次,德法相互依赖的辩证关系体现为道德规范需要整合进法治建设;再次,道德领域内的突出问题需要运用法治手段加以解决。因此,当下对“德法并重”的讨论,必然包含德治支持法治的逻辑,这是实现中国式善治的必然选择。

国家治理现代化,追求的是“实现中国式善治,根本在于实现人民的主体性,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20],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真实追求是政党、政府、市场和社会等系统共同的善治。多系统共同的治理现代化映射到作为社会现实的治理活动的实际方面时,这一命题的潜台词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活动的发生领域应当被划分为“政治生活领域”、“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其中,政治活动的正当性论证显然是以法治与法律规范为基础和依据,即是说,法治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内的治理活动。现代国家治理的突出特点,就是国家从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中逐步撤出,国家政治和行政权威直接干预社会的公共生活与公民的私人生活的力道处在收缩状态,从而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内的治理活动留下一定的自主化空间。因此,“国家和政府是现代‘法治’主要治理的领域,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和公民的私人社会领域,则是现代‘德治’的主要治域”[21]105。由此,将“德法并重”方略揳入现代化的治理,一方面是希冀在确证法治或依法律规范无法完全统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内的治理活动时,通过德治的方式补益法治从而使这两个领域内的治理活动始终有效;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包含社会领域和私人领域在内的社会自治领域是德治活动主要的实践场景而作出的合理判断。在自治的领域内,通过在思想和精神上唤起人们的道德良心、凝聚人们的道德共识,在具体实践中以道德的软约束方式裁判个体行为、基于道德舆论环境对个体违规行为作出共议式价值判别,这不仅契合了自治的内在价值,也为自治的有效运转夯实了群体的思想基础,为出现更多富有特色的社会治理方案提供了契机。基层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同时也是“政治生活领域”、“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共在的微缩场景,于是,在宏观国家治理场景中发挥优化效用的“德法并重”的逻辑及其实践化原则,显然也适用于基层乡村治理的微缩场景。

(三)助力乡村治理有效的实践依据

“治理有效”是党和国家立足治理维度,对乡村振兴所抱有的价值期许。在现实的治理活动中,乡村治理有效目标的反对面有两种表达:一是由复制制度和行政的简单逻辑,而引致的群像化的治理低效;二是治域杂合状况下出现的个案化的治理失效。

群像化的治理低效,是当下中国基层村级治理面临着的普遍矛盾,它的产生与自治制度的复杂化不无关联。从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和实践动向看,给予社会治理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限,既是改革以降中国基层治理的关键命题,也是当下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趋势。相较于社会主义改革之前,国家权力通过对基层社会史无前例的结构重组与政治整合,建构起全新的公共治理秩序中所动用到的行政权威管制逻辑,社会治理自主性的增强寓意着国家权力运作逻辑的革新,即国家权力试图通过给予社会更大自主性,并尽可能的精细化配置治理资源,从而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治理改革目标。在实践中,村级治理自主性增强主要沿着两条路向演绎:一是通过制度化和法治化,对政治和行政权力运行作出限定;二是在设立村民自治组织的基础上,强化村民自治的精准化水平,其核心是既为村民自治力量提供自由裁量空间,也为自治规范运转提供制度规则。总之,改革开放之后村级治理的秩序结构转变为国家规范权力为主,社会非规范权力、基层社会自组织规范为辅的形态[22]。从效益上看,村级治理秩序结构转型涵育着村级程序化、行政化治理的深邃逻辑,保障了村民自治的规范运行,可以纠正自治制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借助“四个民主”的环节,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约束的逻辑,有效防范了村干部权力寻租的发生。尽管在“资源下乡”、“规则下乡”、“监督下乡”等背景下,村级治理秩序结构转型与村级治理程序化、行政化逻辑的形成有其必然性,也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复制正式制度与行政的简单逻辑而形塑的村级治理,意味着村民自治的实践日趋复杂化,村干部越来越成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在缺乏对上级部门行政事务设定“准入门槛”时,制度越复杂,就越让村民自治难以规避“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的风险,越是可能造成制度效率低下和制度运作成本的抬高[23],从而无奈地演绎了村级治理形式主义化、权力过密化的尴尬,使村民自治异化出应付式行政、重复行政的问题,这与村民自治原初目标相距甚远。

个案化的治理失效就是基层治理领域内发生的“局部失效”现象。虽然个案化的治理失效带有特殊性,但产生这一问题的深层动因又植根于群像化的治理低效问题之中。由复制制度和行政的简单逻辑而引致的治理低效的深层动因,是村级治理因行政化的趋向,将本应分开的“政治活动领域”、“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重新混杂在一起,而复杂制度条件下产生的治理逻辑与治理行为,在处理政治活动领域,特别是处理村民自治组织权力来源与权力行使上可以发挥出强大的效能,但其在应对属于自治领域内的事务时就因缺乏韧性与弹性而效力有限,进而使治理逻辑与治理行为要么只能以有限限度介入,要么完全无法介入协调这些事务。我们在前文提到的由表征着乡风民德转型中“阵痛”的乡土文明“异象”而引致的一些自治领域内的治理难题,若非触发法律规范的协调机制,复杂制度条件下产生的治理逻辑与治理行为一般很难有效干预或者治理效力相对低下,这样,相较于村级治理多领域的“全部”而言,自治很难揳入的“局部”治理场景往往更容易陷入治理低效乃至无效的困境。

深化村民自治,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就必然要在普遍的治理低效和局部的治理失效中“突围”,其题中应有之义是在村级规范化治理和自主化治理之间找寻平衡,在村级规范治理之外,突出村民自治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党和国家在整理新时代深化村民自治的实践理路时,也强调了要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独特功能,和积极发挥新乡贤在村级治理中作用的必要性。组织调动基层农村自主治理的力量、充分发掘村级治理的有益内生资源,是将突出村民自治的自主性由理念转化为实践的现实表达。需要注意到的是,作为村级治理依托的传统资源,同时也是在现代国家治理中与法规范同样重要的资源,道德理念及筑基于之的道德规范,将之付诸村级治理实践,是锐化村民自治自主性的选择。德治不仅以其蕴含着的道德理念涵育着影响农民行为的文化精神世界,同时,德治实践需要有社会自组织、自发力量的高度配合,以及由一定道德理念规制的诸如乡规民约等内生资源的嵌入。也即德治不仅仅是在自治精神上,同时也是在酵化村民自治自主性上,涵养着自治实践的开展。

四、“德治涵养自治”逻辑践履的实然表达

通过历史依据、理论依据、实践依据的证成,“德治涵养自治”毫无疑问已是新时代深化村民自治、实现村民自治有效的重要逻辑遵循。从实践层面看,“德治涵养自治”逻辑的实然表达,主要表现在培育新德、制度耦合和组织农民三个方面。

(一)培育新德:践履“德治涵养自治”逻辑的资源整理

践履“德治涵养自治”逻辑,需要德治发挥实质性的治理效能。德治有没有效果,道德或者道德规范能否对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需要我们考虑到人召唤道德的方式和道德的基本特性。与法律规范外在地作用于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不同的是,道德是人自觉地把握世界的精神方式,道德规范是内在地作用于人的思想和行为,如果人们对特定的道德规范很难形成共识性认同,那么特定的道德规范亦很难实质性地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不过,人们会否围绕特定的道德规范达成共识并非是一个先验的甚至超验的问题,这是因为,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认知中,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现实的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必然形成了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4]591。因此,道德或者道德规范归根到底都是社会经济关系(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的产物。由这一前置条件,我们可以总结出道德或者道德规范所具有的三个基本特性。一是阶级性,即是说,“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25]100。二是利益关联性,在马克思看来,利益与道德之间具有极紧密的关联,马克思曾从人同感性世界的对象性关系出发说明,“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26]167。三是相对性(注意不是相对主义),既然作为特殊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道德,在根本上决定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那么这也就意味着:从纵向看,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中,人们对道德的认知在历时性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从横向看,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发展阶段中,利益诉求的差别、阶级的差别,甚至是文化或习俗的差别,也会导致人们的道德认知在共时性上存有差异。

在基层乡村,古朴的乡风民德涵育于小农业生产的经济基础,只有顺着小农业生产的“茎”,我们才能找寻到包含古朴乡风民德在内的诸农耕文化表象的“枝”,像“不违农时”的产业活动之德、“亲亲爱爱”的家庭伦理之德、“守望相助”的邻里关怀之德,就都是生成于小农业生产基础的中华农耕文明的优秀代表。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农耕时代的乡风民德也包含着后进的部分,在专制主义政治制度和小农业生产关系的经济条件的复合作用下,后进的乡风民德逐渐成了桎梏人的精神解放的枷锁。清末现代化启动之后,无论是资产阶级革命者还是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农业农村问题都是他们革命主张中的“显学”,以推动乡风民德之变革实现改造农民国民性目标亦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人接力式的推动着以改造国民性为旨归的乡风民德的改造活动,这才有了前述第二个阶段的出现。进入21世纪,中国共产党人所要形塑的道德,是包括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在内的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下,发展的不均衡、利益诉求的差异,使一部分公民很难充分认识与认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从而使我国城乡公民道德生活出现了普遍的分层化,这实质上是公民道德认同存在共时性差异的现实表达。

显而易见,农村基层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认同存在共时性差异的现实,并不能为德治有效运行奠立夯实的基础,亦无法为践履“德治涵养自治”逻辑提供实然条件,于是,在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处于适应期的状态内,发掘蕴含在农村历史文化传承中的道德资源与公序良俗,就显得尤为必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等制度设计,这不仅为在乡村德治有效实践中继续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民道德为基本治理资源提供了制度性依据,也为乡村德治“向内看”、“向传统看”,从特定村庄的历史文化传承中找寻共识性道德资源与公序良俗设计了指导路向。

(二)制度耦合:践履“德治涵养自治”逻辑的本质要求

如前述,从理论和实践两重依据看,“德治涵养自治”逻辑得以证成,离不开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治域分化”的理论现实,和基层自治行政化趋势下“治域不分”造成了群像化治理低效和个案化治理失效的实践现实。而群像化治理低效和个案化治理失效的关键原因是基层治理的行政化趋向。行政化的村级治理,无论是其逻辑还是行为,在面对细密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事务和“私人生活领域”事务时,都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和韧性。可是在复杂的现实环境中,村级治理行政化趋势总是难以规避的。于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需要在适应基层治理行政化趋势的前提下,充分发掘基层治理的自主性,也即需要激发基层治理非行政化组织的治理活力。因此,践履“德治涵养自治”逻辑的价值意蕴,一方面表现在借助作为“心灵秩序”或“隐秩序”[27]的道德,为村民自治有效运行揳入精神动力元素;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在基层自治行政化趋势中,通过将体现一定道德理念的道德规范,当作治理基层乡村“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的主要依据,来区分复杂的乡村治域,使由正式权力延伸而来的自治和由非正式权威把握的德治,稳定地运行于应然的治理轨道上。当然,从制度层面看,德治的实践仍然以自治为基础,这就意味着,作为正式制度的自治和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德治稳定运行于应然的治理轨道并不寓意着自治和德治的分化,两种治理方式间应当形成相互耦合的关系,也只有在自治制度中,作为非正式制度治理方式的德治才具有更坚实的实践合法性基础[28]。

首先,从主体维度看,道德规范的非正式制度与村民自治制度耦合,需要村级治理中地方精英群体或新乡贤发挥道德引领作用。在古代中国“上下分层”的政治语境中,讨论基层“以文治理”逻辑的运转,就不能不讨论“下层绅士”(费孝通语)的作用。尽管乡土绅士是一个“优越的寄生阶级”,直接盘剥着基层农民,但他们本身也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间起着调解的功能。在宋明之后,特别是在清朝,乡土绅士不仅是乡土社会稳定秩序的维持者,还是替专制统治者对乡民展开道德教化、产生道德影响的重要群体[29]231。在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乡土绅士群体已不复存在,但依靠乡土社会内起道德表率、能凝聚起人们共同道德认同的群体助力德治实践,既是我们立足现代发扬传统乡村“以文治理”逻辑的表现,也是村民自治执行“自我教育”原则的表现。

其次,道德规范的非正式制度要体现在村民自治章程中。应当看到,德治不仅仅需要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也需要重视将道德规范运用于现实的治理活动。我们在前面提到,传统乡村自治在运行中十分倚重乡约制度的作用,而古代乡约制度订立的依据,正是普遍的、共同的道德标准。在实践中,道德规范不是摆设,要突出有形具体,“作为村里的‘小宪法’,村规民约能够管到‘法律够不着,道德管不住’的实际问题。要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规范充分体现到村规民约中”[30]173。

再次,乡村德治是可以突出地方治理特色的治理方式。在新时代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的影响下,一些地区围绕乡村德治实践,将普遍的或传承自地方历史文化传统的道德理念,与特色的地方治理活动结合起来,形成了诸多富有地域特色的实践尝试,如重庆永川通过打造“乡贤评理堂”推动“三治”结合,以活化德治活动;江苏丰县一些农村通过成立“乡贤工作室”,将村庄内的道德模范吸纳进乡村德治过程中;浙江德清打造了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德治队伍,进一步实现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三治”结合治理体系。从村级治理实然逻辑看,自治必然要允许地方性治理资源适度嵌入治理活动中,声誉、场合、互惠、信任、共识等一系列作用于基层治理体系的微观机制,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治理规则,都能为自治和德治耦合提供平台。

(三)组织农民:践履“德治涵养自治”逻辑的主体找回

推行村民自治,其核心价值并不是要在村级治理中宣扬人人参与的绝对民主,“村民自治的实质就在于村民永远是村治活动的主体”[15]39。因此,要深化村民自治、实现村级有效治理,我们真正需要防范的是“目中无人”的村级治理。无论是推动村民自治有效实践,还是落实乡村德治,都需要有农民“在场”,这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逻辑必然。当前,中国农村正处在千年未有之变局中,基层治理面临着来自治理体系、治理制度供给、治理文化、治理理念、治理环境等方方面面的巨大变革。从人的角度,抽象意义上治理理念、治理方式的“以人为本”式的农民“在场”,现实意义上的即物理空间意义上的农民“在场”,都可以为防范“目中无人”的村级治理设计出具体的路向。

尽管从历史传承的角度看,蕴含于基层“以文治理”逻辑的“德治涵育自治”,是中国传统乡村自治重要的遵循,也为证成当下“德治涵养自治”逻辑提供了历史依据。不过,我们也需要看到,一方面,古代中国“德治涵育自治”逻辑的实践化,离不开乡土士绅群体对这一过程“上承下达”式的把控,而近代以来中国基层治理秩序结构性巨变的本质,是乡土社会逐步被纳入国家主导的行政秩序体系之中,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传统乡土社会治理基础的经济结构被进一步改变,作为传统基层乡土社会治理秩序的直接把控者——乡土士绅群体也被瓦解。另一方面,古代“德治涵育自治”的逻辑建立在小农业生产基础上,我们在前面表明,裹挟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等要素的现代化浪潮,已经消弭了小农业生产的基础作用,从而深刻改变了从村庄结构到乡风民德等有利于传统逻辑发挥效用的必要条件。更为关键的是,现代化已经在深层次上撬动了中国基层乡土社会相对稳定的结构传统,农民自由地穿梭于城乡区域、自由地从事农业产业或非农产业,乡土社会结构传统被深刻改变着。因此,就现实性而言,确证物理空间意义上的农民“在场”,将会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我们既无条件,也无可能,更无必要阻遏现代化浪潮对乡土社会变革的影响,于是,适应新变化思考如何组织农民,就成了深化村民自治、实现村级治理有效和践履“德治涵养自治”逻辑的必然选择。

在当下,组织农民是一个十分深刻且关联度甚广的话题,就践履“德治涵养自治”的逻辑而言,需要从打造农民“在场”的物理空间和超越物理空间的文化与秩序空间两个方面入手。从物理空间看,组织农民需要充分利用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将农民利益与土地联系起来,也需要推动农村经济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保障机制等工作走实;从超越物理空间的文化与秩序空间看,需要我们对乡土社会治理的秩序与文化形成更加深刻的认识,当然,核心问题还是要在规范化村级治理之外塑造具有充分自主性的村级治理平台,涵育新的乡风民德、凝聚农民思想道德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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