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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治与德治:中国乡村治理体系的内在逻辑与实践指向

作者:陈松友 卢亮亮  责任编辑:陈静雯  信息来源:《行政论坛》2020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0-02-11  浏览次数: 21536

【摘 要】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乡村治理始终是贯穿于三农工作的根本性问题,关系党的治理能力和执政水平以及中国乡土社会的安定和秩序。自治、法治与德治作为乡村治理探索的成功经验,是亿万乡村农民首创精神的集中体现,展现了乡村共同体提升精神、谋求善治、追求发展的诉求和愿望。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而三者的“最优融合发展”体现的是乡村治理进程中所坚持的传统与现实、坚守与创新、差异与选择,这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践路径,又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价值取向。新时代中国乡村治理体现的内在逻辑与实践指向是,坚持党对乡村治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繁荣发展乡村文化,强化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引导社会协同性力量的广泛参与。

关键词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治理现代化;乡村振兴战略


谋求善治和追求文明,是人类社会梦寐以求的发展方向和价值选择,贯穿于一切文明国度的历史进程中。对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依然是关系国计民生根本性问题的中国而言,实施有效的乡村治理和实现农村社会的繁荣发展依然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新时代背景下,乡村治理作为农村的基础性工作依然是全党工作的一个重点,明确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目标和措施,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国现代化事业的重要举措。因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经验是,农村是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2]。

一、中国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

(一)自治为基

纵观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实践,无论是皇权不下乡的“双轨政治”[3],还是“乡绅自治”[4]、“家户制传统”[5],乡村自治是实现和维护基层社会超稳定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近代以来,传统且封闭的基层社会开始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和文化的冲击,具有乡土本色的差序格局被打破,乡土社会的规范性、传统性和稳定性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动荡、割裂、离散和痛苦,这也就导致了近代乡村治理的无效与失败。在中国乡村治理的发展进程中,虽然这种乡土传统一再被抛弃、被践踏、被撕裂,但仍然构成了当下乡村治理和未来乡村振兴的血脉一体、文化基因和传统底色。新中国成立后,依靠政党—政权力量实现对乡村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嵌入,牢牢地把控了乡村管理和基层治理的主动权。这也是近代中国历经百年动荡之后,对基层乡村格局的一种嵌入型重塑,是基于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双重考量。改革开放以后,整个中国的发展活力被充分释放,基层乡村治理的广阔空间也悄然打开,发端于中国农村民主实践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仅继承了中国基层自治的历史传统,而且根植于改革开放浪潮中的基层乡村社会对善治的现实需求,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乡村社会的善治不仅依靠国家的制度供给和资源输入,还依赖于乡村社会自身的秩序生产能力,这种内生的秩序生产能力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底盘[6]。依照内生秩序生产能力的理论逻辑,乡村治理中的自治实践萌生于亿万农民的内生动力和首创精神,既重构了乡土中国的社会秩序,也持续推动着基层社会变迁的规模和速度、方向和成效,成为改革开放40多年来基层中国发展改革的最显著标志之一。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是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和鲜活例证,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基础作用。“自治为基”保证了农村共同体的运行和农村共同体精神的维系,传承和发展了乡村的独特价值、乡村的多元化功能、乡村的优秀传统文化。“自治为基”坚持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这一先设前提,并且通过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自治制度、规则、办法,把这一根本价值坚守落实到“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乡村治理活动中,实现了乡村社会的安定有序。“自治为基”提供了乡村振兴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工作基础和文化传统土壤,为新时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做法,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二)法治为本

依靠“法律”来治理并实现善治,是人类由野蛮状态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不可或缺的发展力量。在传统政治中,法治的控制权是在统治者手中的,虽然也不乏民本的思想,但更多地强调其实现统治的工具性意义,且独享、闭塞以及把人民排除在外。在现代政治语境中,法治获取了更加丰富的民主滋养,二者并肩而行,彰显了法治精神中“人是人的最高本质”[7]这一根本价值内涵,并且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法治是基于民主的理念所构筑的社会控制机制,为民主的实践提供基本框架[8]。在现代中国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的概念是宽泛的,包括国家法律和乡规民约在内的一整套规则制度体系,坚持法治为本就是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之上,通过广义的法治理念构筑起乡土中国的秩序和稳定,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基本的制度供给和政治支撑。其一,法治需求日益增长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表征。法治的功能性价值和依法治理理念实现了对乡村治理领域的全面嵌入,这就更加需要彰显“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作、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9]。这既是乡土社会的内在需要,也是法治社会的外在强化,二者共同支撑起乡村治理中的法治本身功能、本质地位、本源价值。其二,进一步拓展了法治为本阐释出的法治理念在乡村社会中农民主体的认同程度和导向作用。在乡土社会中的生产活动和社会交往中,本质性的“相互关系”要求人本身抑或人的头脑中内在产生、外在接入社会普遍性的规矩、规则、规范等法治意识,并且与社会环境和生产生活实践相契合,得到强化,从而引导广大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维护乡土社会共同体。其三,从实践来看,法治为本突出了法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工具性意义。“在社会生活领域,绝大部分事务属于个体自律、社会自主调节、市场调节的范畴,由道德、伦理、习惯、惯例等社会规范加以调整,出现问题后法治系统才可能介入”[10]。因此,强烈的问题意识与问题导向贯穿在法治为本的乡村治理体系中,确保乡村治理的规范有序。从这个层面来讲,法治的工具性意义直指乡村治理领域的实践性问题,并且在其他调整无效后,法治最后出场,起到了终结者和捍卫者的作用。

(三)德治为先

道德规范是传统中国乡土社会有秩序运行的一个突出特点。从道德的演进历史来看,以德治国的传统深深镌刻在每一个国人的心中,成为我们共同的价值理念和思想血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广阔的农村基层社会,经历了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迁,在突飞猛进、势不可挡的市场经济和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的乡村治理格局已然解体,一些优良传统和有效做法也被肢解得支离破碎。当前,乡村治理领域中所存在的先存问题和现存问题,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有一条就是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道德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这也是造成乡村共同体精神缺失、拓展乡村多元化功能紧迫、完善乡村治理体系任务艰巨的重要原因。如果说乡村自治是骨架,乡村法治是肌肉,那么德治就是运行在乡土社会躯体中的血脉。道德通过自身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滋养着每一位村民内心准则,塑造着乡村运行的伦理规范,维系着乡土社会的共同体精神。

德治为先突出了德治在中国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先导性作用。有效的乡村治理格局需要自治、法治和德治等三者的共同促进,其中,德治和法治作为实现乡村自治的两大手段,既有深刻的渊源和联系,也有不一样的特性和定位,合力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方面,道德在乡村社会教化中有着强烈的引导作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是行动的动力。新时代农民不仅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生产分工活动,融入生产体系,更需要具备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道德文明素养[11]。着眼于农民向上向善思想素质的塑造,就要把先前破坏掉的道德体系和优秀的传统道德规范与新时代新农民的要求结合起来,从而启发道德自觉,增强伦理认知,把潜移默化的道德教化构筑成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导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农民可以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来实现乡村社会的和谐融洽,但是道德的正面优势可能递减而负面劣势也会增长。因此,通过文明行动、表彰活动、典型事迹等宣传教育,弘扬真善美;同时,通过专项行动、约束机制、惩戒规制,抵制假恶丑,纯化德治的时代内涵,提升德治的治理水平。当前,充分挖掘和传承乡土社会所特有的文化资源、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性规范,使其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相向而行,尤其是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整合和创新,从而服务于乡村治理实践和乡村振兴战略。

二、探求自治、法治与德治最优融合发展的内在逻辑

2013年起,源于浙江桐乡的“自治、法治、德治合一”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作为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与人民当家作主、普遍法治化的社会秩序、道德教化作用的有益结合,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一面旗帜。党的十九大首倡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把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的有益探索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这既是对基层首创精神的肯定,又代表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三治”模式产生于基层,来源于人民群众的创造,通过提升和肯定,也必然回到基层,在基层中发展和检验。由于“三治”模式是由一个地方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的经验总结推广到全国范围内的乡村治理实践,且落地生根,卓有成效,必然会面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的城乡差异这一大的历史沉淀和时代背景,所以需要阐明三者之间的最优治理实践组合和寻求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直面乡村治理中存在和出现的诸多现实问题,这是探求自治、法治与德治最优融合发展必须理清的内在逻辑和付诸实践的现实考量。

改革开放40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的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并且不断提升和创新,农业农村发展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尽收眼底。在欣慰之余,依然需要冷静思考,直面矛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社会主要矛盾的表现是多领域、多方面、多层次的,且呈现高度复杂性,而这一矛盾最突出地表现在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乡村治理所承担的任务依然艰巨和繁重。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就必然遭遇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城乡差异表征和各类乡村的分化,城乡居民权利的不平等以及城乡要素的制度分割。例如,城乡之间的乡村差异与选择,偏远乡村与城市周边、城中村之间在“三治”模式的选择和运用是不一样的;东西、南北之间的乡村差异与选择;具有较强集体经济与缺乏集体经济乡村之间的差异与选择;坚强有力与软弱涣散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之间的差异与选择……这些差异和分化是“三治”融合发展的大背景,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寻求最优的组合发展实践,正确处理好乡村治理创新与地方实际这一辩证关系。在这一大背景之下,能否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谋求“三治”在实践中的最优融合发展,决定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成败。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创新经验的精髓是“融合”,要切实做好深度融合的大文章[12]。在中国的乡村治理实践中,“三治”融合既不是三条各自推进的独行大道,也不是简单地叠加和组合,而是复杂的融合和贯通,既然是“深度融合”,就需要科学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找到一个平衡点以达到乡村治理的最优解。理论上的可能性并不能够契合实践中的现实性。通过严密的数理逻辑分析来看,并且将不同治理组合模型化、指数化,三者的组合模式最多能达到七种(即自治、法治、德治、自治×法治、自治×德治、法治×德治、自治×法治×德治)[13],然而在治理实践中,三者是缺一不可的,只能存在一种模式,那就是自治、法治、德治等三者相结合的深度融合发展模式,只是可以允许而且现实中也存在的三方各自在“三治”模式中侧重点、显现程度和所占比重不同的情况,而绝没有任何一方缺位的治理实践。刨去其他六种不具有现实性和操作性的组合之外,这一套“三治”组合模式看似简单易行,其实不然,因为受多方变量影响,根本不可能存在或设计出“模板化”的实施方案,而只能有相对有效的参考借鉴模式,这也正是中国乡村治理创新与实践的生动特征、魅力所在。因此,“三治”模式的平衡点就是要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下,以乡村治理领域的现实问题为导向,尊重我国乡村差异和多样化发展趋势,在实践、整体、动态中达到最优的深度融合发展。

(一)地域环境的客观性

从一定的历史时期来看,城镇和乡村所坐落的地域环境是一成不变的、抑或是变化缓慢的。现阶段,我国拥有3万多个乡镇、60多万个村委会、2亿多农户和300多万个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其治理主体众多且复杂,所处的地域环境既有很大的相似性,也有巨大的差异性。自然环境与世界观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这种世界观不是从外界输入的,它就必然由人们的物质和社会环境中最重要的元素演化而来)[14]。乡村治理实践是建立在人们对所处地域环境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认识基础之上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政治社会活动。因此,这种地域环境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就是中国乡村治理的底色和根基,相似性强调了乡村治理实践的可传承、可借鉴、可推广性,差异性又给予乡村治理创新很大的空间和可能性。立足的这片土地,它是生命的来源、前行的基地、回归的方向,记忆所托、根之所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文化、传统习俗、公民素养,甚至地理、气候等社会和自然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15]。尊重地域环境的客观性,也就是尊重活动在其中人的主体性,也就把握住了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这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乡村治理和发展理念。

(二)乡村共同体的塑造性

共同体不同于社会,在于其默认一致,在于是利益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并获得认同感和归属感[16]。几千年来,乡土社会得以存在和维系的基础就在于形成了乡村共同体社会,并孕育了共同体精神。千百年来虽几经沉沦,尤其是近代以来的遭遇,但还是顽强地坚挺过来了。改革开放以来,从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和选择的权利开始,一系列针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改革政策和发展措施,支撑起了乡土社会的发展振兴。从中国历史传统和文化精神的传承发展来看,乡村共同体社会的强大功能正在于此,只要得时代之幸——政治安定、政策得力,农民的内生发展动力就会被激活,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和潜力就不会被掩埋。这种内生动力就是乡村共同体精神,蕴含着优秀的思想观念、深厚的人文精神和诚信道德规范。乡村共同体社会是外壳,乡村共同体精神是内核,二者一表一里不仅教化着农民,提升农民的文明素养和精神风貌,而且培育着农业农村发展的现代化动力,提供了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和基本载体,更塑造着乡村社会的文明风尚,使乡土社会绵延不绝的血脉得到传承。

(三)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性

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17],契合了马克思恩格斯所阐明的:随着时代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分散的小农无法适应农业领域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需要组织起来。从人类社会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共同的生产力基础和分工协作的生产方式,将个体的人聚拢到一起,组织起来形成了整体性的人类社会共同体。尤其高度组织化和日益复杂化的社会化大生产模式,更加强调了组织的重要性和意义。对中国广袤的农村而言,乡土社会的组织性价值就蕴含其中,没有农村集体经济就没有农民的相互协作,没有农民的相互协作就没有乡村共同体的出现,更不会产生乡村共同体精神,因而,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基础之上的乡村治理,给予新的定义和肯定。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既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也是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有效路径。如果能够利用好乡村共同体的组织优势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那么在创造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的同时,就可以有效地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力,进而推进乡村善治,而这也正是实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意所在。无论时代如何变化,农村集体经济始终是乡村共同体合理运行的物质基础和组织实现形式。

外部因素的影响性

长期以来,中国的乡土社会给人留下一种“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闭塞且落后的印象。其实,这是由于传统农村发展缓慢、社会进步有限而形成的客观且刻板的观念。进入近代以来,全球化和现代化浪潮席卷一切,斗转星移,一切地域和社会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乡村也不可避免地进入了时代浪潮之中,自发且单独的发展路子已经不可能实现了,乡村共同体和乡村治理体系的外部影响因素不断增大且日益复杂化。乡村是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与城镇互促互进、共生共存,共同构成人类活动的主要空间[18]。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乡村是一个严整多层的体系,这也就决定了乡村发展和乡村治理所具备的开放性特征,以及作为整体性的乡村治理体系不可回避主动性和被动性外部因素的影响。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政策的充分供给,“三农”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驻村干部的全覆盖和职责担当,现代城市文明的导入融汇,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成果对农业现代化的支持,世界各国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经验的借鉴——这是中国乡村治理体系必须考虑和纳入的主要内容。此外由于诸如治理环境、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制度等国情的差异,乡村治理的“西方模式”虽不能为我所用,但“西方理念”却值得借鉴和参考[19],成为中国乡村治理实践与改革的重要外部影响因素。但是,由于发展路径与历史背景的巨大差异,照搬套用他国乡村社会治理横式,不利于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持续性[20]。

三、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国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指向

乡村社会作为中国社会变迁与发展的重要一维,其变迁模式及治理方式的转变势必影响中国社会变迁与治理的整体走向以及成效[21]。作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征程上的重要一环,乡村社会的治理方式与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紧密相连。因此,没有中国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就没有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实现就缺乏根本的政治保障、深厚的社会土壤和扎实的工作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22]。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审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对构建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治理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一)坚持党对乡村治理工作的领导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党中央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大科学决策,必将汇聚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强大合力。新时代下的乡村治理实践,既不能依靠计划经济体制下“包办一切”的集权方式来推动,又不能完全放任具有盲目自发性的农村自转,需要强化规划指导的引领作用、科学有序的推动作用,以及遵循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客观规律,把宏观的政策指导性和农民的主体性因素结合起来。因而,从长期的发展观之,必须坚持不懈地发展和巩固党的基层组织,使其成为一体化的钢筋、社会政策的执行组织、社区生活的领导核心[23]。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4]。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就要围绕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组织体系展开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党员队伍的建设,确保党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总揽全局和协调各方作用,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责任和保障,助力乡村振兴。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就要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把好方向,站好后台,做好服务,使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实践工作不跑偏、不变质、有力量,真正打造实现农民当家作主、安居乐业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制化渠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能绕过农村且应重视和加强,人民调解和公共法律服务不得缺席,更离不开党员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榜样作用和示范效应,以及以案释法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乡村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相结合,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化作用,这样不仅能够把熟人社会中的伦理规范与时代同步,使其在新时代焕发乡风文明新气象,而且能够创造性地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乡村社会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使其更具农民风貌和乡村活力。坚持党对乡村治理工作的领导,要秉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既要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又要尊重农民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积极主动性,引导和调动农民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生态环保、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乡村治理领域的首创精神。

(二)坚持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改革开放40多年的乡村治理实践证明,无论是乡村自治、乡村法治、乡村德治和平安乡村建设,还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历年来的“一号文件”,都充分反映了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对乡村社会建设事业的拓展延伸,也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与乡村的频繁互动和紧密联结。诚然,在这片广袤的乡土之上,农民是牢牢不可撼动的主人,要想实现乡村振兴,农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这也是中国乡村治理实践中的一条根本经验。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关键是要有利于维护乡村居民的基本权利[25]。从根本上来讲,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是以人为出发点,也是以人为归属点,就要树立起鲜明的人民立场。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发展权利是基础,这是通过村民自治管理乡村事务的各种表现形式来实现的,而不是上级代劳和喊口号能够达成的。此外,还要格外注重外出务工、求学、经商人群在乡村治理领域中的权利和作用。新乡贤作为从乡村走出去再回归乡土的有志之士、贤达人群,始终是以生于斯、长于斯的乡村为根的,充分发挥他们在乡村治理领域中的力量:从本质上讲,无论走多远,他们的根在乡村,与此地的父老乡亲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血脉和亲情联系,他们也是乡村的主人,也要保障他们在乡村治理领域的主体地位;从形式上讲,他们离开农村又回归,在眼界、学识、专长、财富、文化修养和经验上比本土农民有一定的优势。然而,二者在乡村治理地位上还是有差异的,既要重视发挥他们的能力,又要客观理性看待他们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参与作用和深度;既要依法保护农民在乡村治理领域的主体地位,也要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24]。

(三)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2018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这是在改革开放之初所不敢想象的,但是“村庄价值生产能力的降低,就使外出村民与村庄之间的联系变得微弱,外出村民就不关心村庄的被承认与否,也无法从村庄获得存在意义”[26],乡村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文化生活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变得支离破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推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融合发展,是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和乡村文明程度,实现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的优质载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既要做到糟粕文化与优秀文化的区分,又要做好传统村落建筑、文化古迹、特色技艺和民间文化等各类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还要结合城市文明、外来文化,尤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时代转化和创新,并借此把乡村文化的价值观表现出来,通过生产生活实践赋予农业农村农民以强大的文化力量。同时,还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村群众性思想道德建设。思想道德和价值规范内化于心,既要靠实践养成,又要靠教育引导,更离不开制度保障。通过具有农村特点的教育载体和方式方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文化建设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思想引领作用。此外,要丰富乡村文化生活就必须推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融合发展。城乡互动融合的文化产品供给服务模式,既能为乡村文化建设提供更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又能极大地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协同性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精神和动力。中华文明根植于农耕文化,乡村是中华文明的基本载体[18],乡村文化的深厚内涵也将为城市文明提供不竭的滋养动力。

(四)强化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历史地看,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主要依靠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更多的是一种教化作用和软性治理,而现代化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因素不断加大,成为现代乡村治理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中也存在与现代法治社会相照应的规范化思维和制度化形式。乡规民约在乡村传统再造和现代“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治理过程中,对新乡土社会秩序的构建,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7]。因此,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中的自治章程、乡规民约与现代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法治理念相结合,既能实现优秀传统治理资源的现代化转化和继承发展,又能保证现代法治理念的追根溯源和在乡村社会的立足,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严格执行现行涉农法律法规,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18]。同样,党委和政府、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也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乡村治理工作:一是推进“法律进乡村”宣传教育活动以及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制定符合地方实际和具有地方特点的乡规民约。国家法律如何进入乡村社会以及化为法治意识是一个长期且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乡规民约等地方性制度规范,实现重心下移和普及化,是培育法治思维的一项有效途径。二是维护法治权威。法治权威是全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最高状态,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和核心诉求。在法治乡村建设方面,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农民群众自觉守法、以案释法优化普法机制,树立起法治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地位和权威。三是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法治实施,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定纷止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五)引导社会协同性力量的广泛参与

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乡村治理参与机制,需要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营造社会氛围、凝聚强大合力。政府既要加强社会动员,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善于利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做好宣传工作、政策使用和治理实践,又要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培育新型农民和农村专业人才队伍,鼓励社会人才投身乡村建设,充分运用好一表一里、一内一外的人才供给和人才援助。此外,深化改革,促进传统乡村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化,既要保留住乡村文脉,又要导入城市现代文明,推动经常性、互动性的城乡融合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既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家一户的事情,而是农民主体作用和各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共同事业。从实践层面来看,乡村治理的主体不同,动机和诉求也就不同,因而在治理内容和方式方法上有所侧重和倾斜,致使乡村治理在实践层面出现效果差异。这是基于治理主体的客观现实性选择,以及乡村发展的农业现代化、产业经济、政治参与、乡村文化、生态宜居、民生保障和城乡融合等状况。在乡村振兴战略之下,农村的发展具有扎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而众多农村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地域差异、成效差距,表明了中国乡村治理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此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深入,人口流动性加大,乡村社会中的人口流入流出,既有农民进城务工,又有一些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接纳农民务工人员,也有一些城市人口回乡定居,这也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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