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立伟 责任编辑:陈静雯 信息来源:《行政论坛》2019年第3期,第44-50页 发布时间:2019-12-28 浏览次数: 5252次
【摘 要】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作为一种有效的社区治理方式,是中国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重中之重。当前,以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为主题的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构建、社会治理难题化解、拓展社区公共空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诸如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社会组织发育较为迟缓、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专业人才比较匮乏、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居民主体性缺失、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议事效果相对欠佳等现实问题。总结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经验,结合现阶段我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实际状况,当前应加强农村社区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健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人才的引进与培训,建构农村社区居民参与协商治理的主体性,形成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与协商民主制度合力。
【关键词】农村社区治理试验区;共建共治共享;协商民主;协商治理
一、引言
相较于城市社区,我国农村社区建设起步较晚,经历从地方政府试点到国家推进两个阶段。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提出关于农村社区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农村社区建设进入国家主导的高速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发展不仅有国家层面上的理论设计,还有各地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实践创新,社会治理范式不断改进和完善。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提供了科学的行动指南。此后,各地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实践风起云涌,形成很多有特色的典型做法,产生一定的实践成效。一是农村社区协商治理运行体系初步建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协商民主治理体系经历从局部创新到整体推进,由少数到多数的阶段,包括协商主体的广泛化、协商形式的多样化、协商内容的复杂化[1]。二是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不断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强调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化解社区治理难题,共同享有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成果,形成农村社区上组织和成员的协商治理命运共同体。三是运用网络平台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初步形成。农村社区居民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技术、互联网平台开展多样化的协商活动。
“农村社区作为村民民生需求回应与村民问题解决的载体,是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资源下沉’服务村民的场所,是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和村民有序参与基层建设的平台”[2]。农村社区是社会治理的最基本单元,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和特有形式。通过理顺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框架体系和运行机制,突破协商治理理论在治理实践领域的瓶颈,强化协商治理在农村社区治理领域的可操作性,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区治理新范式,对加快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义重大。
2017年12月,民政部在各地申报和省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和研究审核将北京市房山区等48个单位确认为首批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为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示范[3]。民政部为每一个实验区设置了实验任务,分层规划指导,其中,涉及以中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为主题的样本有7个(1)。本文所选案例均来自这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
目前,学界关于农村社区治理的相关研究较多,但涉及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研究寥寥无几。总体上来说,这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虽然不能全面反映我国当前所有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全景,但能够体现我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最高水平,尤其可以充分反映新时代以来中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实践创新的方向,因此,对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深入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协商治理的实践及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和国家的积极推动与相关政策制度的安排下,全国各地区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活动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围绕协商治理开展了一系列实践活动(见表1),创新了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有效地推进了农村社区的建设实践,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一)构建党组织领导、多方参与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
农村社区由谁协商治理?依靠什么协商治理?协商治理主体的建构是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协商治理的首要问题。通过对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考察,发现当前中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参与主体包括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社会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社区精英、社区村民,这些参与主体共同构建了实验区协商治理的公共行动体系。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实践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由党组织领导、多方参与,整合社区资源、化解社区治理难题而形成的多元多层次的联动机制。社区党委是农村社区建设能否稳定进行、能否发挥好作用、能否维护农村社区居民利益的关键因素。在领导和组织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过程中确保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发挥党组织作用是贯穿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一条红线。在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建设中,各个实验区都充分发挥了乡镇党委、农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构建起党组织领导、多方参与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
表1 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基本情况
资料来源:各地区政府网站。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协商民主的基本准则。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都在积极畅通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渠道,表现在:通过多种途径扩大社区居民的政治参与,健全“第一书记”、县级以上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和乡镇派驻人员、大学生村官参与协商治理的机制;拓宽返乡创业农民工、乡贤人士等社区精英参与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渠道,特别是依法保护外出务工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社区行使民主选举等权利的有效途径。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已经形成党建引领推动协商程序与方式的制度化、构建全民参与的开放协商体系制度化、健全基层民主选举的制度化等三种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制度化的机制。首先,建构协商治理的合理程序是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协商治理的重要问题,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都建立了由农村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推进社区群众协商解决纠纷的新路径;其次,在共建共治共享下,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都在积极引导农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协商治理,扩大了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最后,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都通过依法选举调动了农村社区村民依据村规民约和社区自治章程参与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中的能动作用,使居民知规守正,促进农村协商治理的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机结合。
(二)化解社会治理难题,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在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建设中,群众需求得到有效呼应,许多社区重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得到有效衔接。如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44781”民主协商模式,解决了财务收支、房屋出租、工程建设等农村社区重大事项和历史遗留问题,全社区涉农信访数量大幅下降。同时,社区面对面的协商方式不仅提高了社区居民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充分表达了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还减少了社区干部的不良作风,增强了社区居民对社区自治组织的信任度,干群关系更加和谐,展现了“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社区治理新面貌。如张家港市在市委的指导下,农村社区紧紧依托社区党组织和社区骨干,通过选举产生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为解决社区环境和物业矛盾搭建了一个全新的协商平台,较好地解决了社区矛盾,推动农村社区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农村社区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三)构建社区协商的三大机制,提升社区协商治理的能力
在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建设中,有80%的试验区都构建了公共对话、平等参与、联合行动等三大机制,较好地处理了基层政府、农村社区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逐步完善了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实现路径。从公共对话机制上看,基本实现了协商治理从居民的需要出发,围绕社区矛盾设置议题的目标。如北京市房山区通过入户调查、召开楼门(组)长座谈会等方式充分了解居民需求,精准解决居民需求;江苏省张家港市完善了民情信箱、议事恳谈、民主评议等自治平台。从平等参与机制上看,农村社区主要通过信息化的形式,调动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运用社区论坛、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引导社区居民密切日常交往、参与公共事务;安徽省天长市通过开通“党情村情进农户”微信公众号来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协商治理。从联合行动机制上看,主要沟通了多元协商主体实现联合行动,化解社区治理难题。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探索建立了中心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三位一体的“三社联动”机制;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打造“互联网 党建 社区管理 便民服务工作”模式,推动“智慧党建”与社区管理、日常服务等深度融合。
(四)拓展社区公共空间,增强社区居民的认同感
在农村社区公共空间的拓展上,通过协商、合作、共建,形成农村社区发展的凝聚力[4]。公共空间的价值在于服务社区居民,突破社区居民个体身份,为居民在社区生活中形成更广泛层次的社会关系,从而使社区成为居民实现协商互动的场所、参与社区事务培育社区意识的物质载体,成为推进社区治理的重要基础。在培育社区的社会组织方面,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农村社区民间组织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中扮演着中介和润滑剂的作用,社区民间组织积极开发社区内各类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化的社区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同时,实验区还以农村社区民间组织为纽带,强化国家机关与社会的互动,社区居民把自己的利益诉求传递给农村社区民间组织,继而通过民间组织和政府进行专项协商,达到协调公共利益的目的。如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的星福里、佐邻佑舍等农村社区民间组织,组织会员参加了法院的“法院开放日”活动,通过活动使居民们可以零距离接触法官与审判员,感受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进一步提高了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增强了社区居民的认同感。
(五)推进社区协商的科学化,完善社区协同共治运行机制
在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建设中,通过优化协商平台、健全协商机制、拓展协商内容的协商治理活动进一步确立了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服务组织、监督组织协商共治的运行机制,完善了社区多元协商、居民小组协商、跨社区协商制度,提高了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农村社区居民会议能够及时根据农村社区治理环境和实践形势的变化,适时地健全社区自治章程,为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如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通过数次协商活动明确了社区党组织与农村社区委员会各自的权力界限。
由于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实践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因此地方政府应积极根据各地农村社区的实践情况,及时制定地方性条例和规章,为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具体行动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实验区也非常重视以公共道德和公共价值等手段来化解社区治理难题,构建农村社区良好的政治生态,如吸引新乡贤、培育农村文化精英,吸引高素质人才到基层工作等。比如,北京市房山区在2017年大力引进社区人才,在社区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加大对高学历人才的引入,打破社区里固有的利益格局,改善社区政治生态,减少社区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现实困境
虽然随着中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不断深入发展,农村社区逐渐形成多元协商主体互动合作和民主共治的良好态势,使农村社区由治理走向善治,但是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严重阻碍了中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健康发展。
(一)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社会组织发育迟缓
社会组织作为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是社区正式组织的一种补充,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组织对于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参与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培育社区居民团结与相互负责的习惯,有利于培育居民的公共精神;其次,数量居多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密集网络能够有效地完成居民利益的集结与表达;最后,“当个人属于有着多元目标和多样化成员‘横向’组织时,他们的态度将因为组织内部的互动和交互压力而变得温和起来”[5]。也就是社区居民融入社会组织,有利于缓合社区矛盾,但是在中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中,社会组织发育的情况并不是很乐观。
这种不乐观主要表现在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数量仍旧不多,种类也十分有限,且社区结构碎片化问题严重[6]。首先,在对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考察中发现,有26%的农村社区仍旧没有较为规范的社会组织,一部分社会组织主要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建立的,徒有虚名因而未起到实质作用。与此同时,基层政府普遍对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发展中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社区社会组织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中的协同共治作用认识不到位。其次,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虽然成立了一定数量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但多数是具有文娱性质的社会组织,存在类型单一、组织运行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公平等问题,不能较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与发展需求。最后,大量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在经费来源上往往受制于基层政府,导致其在协商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在对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考察中,社会组织大部分都是通过政府公共支出的形式引进的。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每年拿出200万元资金,通过招标的形式引进社会组织,以项目化的形式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但由于经费来源于政府,由政府进行的项目审批往往不能真正地反映居民的需要。
(二)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专业人才比较匮乏
新时代国家赋予现代新型农村社区越来越多的治理功能,其治理的复杂程度大大超过了传统的农村社区,而传统的社区工作者水平相对有限,对协商治理的技术缺乏操作能力。现代农村协商治理对专业人才的需求程度越来越高,即使当前的专业培训较之以往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仍与现实需要相去甚远。
1. 传统的社区工作者协商精神不足和协商能力不强。
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社区工作者一般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大学生村官、驻村干部、社会组织和社区服务中心工作者等组成。在对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考察中发现,最为重要的成员是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以初中学历为主,说明大多数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无法满足现代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需要。此外,这些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弱,没有接受过系统化、专业化的工作培训,协商治理的理念和手段陈旧、落后,甚至缺乏协商思维,在新时代协商治理中难以发挥标杆作用。
2.农村社区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数量少且不稳定。
如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社区工作者数量还不到社区总人数的20%,且绝大多数是兼职,在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同时,承担着农村社区工作活动。要想深入推进农村社区的协商治理,确保农村社区协商活动更加顺利稳定地开展,还需要更加职业化的工作队伍。
3.一些农村社区位置偏远,经济相对落后,吸引外部人才相对困难,这些社区往往福利待遇欠佳,缺乏激励人才长期工作的保障机制。
在对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考察中发现,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安徽省天长市吸引外部人才的条件相对比较有限,未能为社区工作人员提供较为满意的薪资待遇和工作环境。
(三)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居民主体性缺失
公民主动参与政治生活是判断基层民主化程度的重要尺度。协商民主强调公民的直接参与,尤其是处于政治结构和社会体系边缘地带的普通民众以及弱势群体的参与。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中,“所有村民都平等地有权共同参与到影响他们生活的乡村决策的协商和推理之中”[7]。然而,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带有比较强烈的规划性制度变迁和国家建构的特点。
1.协商主体的政治能力不足。
协商治理顺利推行的重要前提是协商主体有参与协商的能力。农村社区居民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如安徽省天长市28.4%的社区居民只有小学学历,高中以上的不超过60%,导致他们不愿意主动参与农村社区协商治理,进一步导致自身的公共素养缺失。
2.社区居民参与协商治理的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失调,多为老年人、妇女。
在对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考察中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口流出农村社区,而且多为青壮年。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6年以来20.1%的社区青壮年纷纷流入城市,使得农村社区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协商主体的不在场。协商民主只有协商主体在场并且积极参与协商,才能推动协商民主朝着良好态势运转。如果作为协商主体的村民不在场,农村社区建设必然无法正常进行,极大地影响了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成效,导致治理结构的断裂。
3.协商主体对社区协商治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偏差。
在社区协商治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仅仅把协商治理当成工具用来缓解社区矛盾的现象。当涉及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时,就会有意识地采用公共对话、讨论等协商方式;而一旦问题得到缓解,就很容易忽视协商治理的作用。整体而言,协商治理只重视社区协商治理的工具性,可能会导致协商的不可持续性。
(四)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议事效果相对欠佳
农村社区协商议事是农村社区协商民主的具体实践,是对传统基层选举民主的必要补充,是农村社区各利益主体基于理性协商议事而达成的共识,是消除居民之间的利益分歧、维护农村社区居民权益的民主形式。从本质上看,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议事效果就是要充分体现社区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和权益并寻找到社区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党的十八大以来,许多地方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纷纷建立了协商议事平台,营造了形式上异彩纷呈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发展态势。虽然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能够把协商治理所具有的理性对话、达成共识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较好地提高了协商治理的水平,但是在协商结果的执行方面存在议事效果相对欠佳的问题。首先,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大多数协商结果只是一种原则性的意见,没有太多的可操作性,协商结果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如2017年阿鲁科尔沁旗召开关于社区文化服务活动的协商恳谈会,会议达成一些关于文化服务的实施原则,但是会后并没有及时把这些原则转化成可操作的方案,导致这项文化服务活动没有如期高质量举行。其次,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缺乏反馈机制。协商治理中居民只有参与权,而无最终的决定权。同时,社区委员会对于一些协商议事后形成的决议的反馈不够及时,有时还束之高阁,有的甚至以领导批示代替反馈,致使协商意见得不到采纳,也未能及时做出解释或说明;而且,有些协商结果触及社区“能人”的既得利益,就会被搁置起来或被冷处理,严重影响了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实施效果。
四、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路径选择
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并不是某个独立的主体或者组织就可以完成的,它是一个多元主体协商治理的过程。因此,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探索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新格局,必然是中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基本方向。
(一)加强农村社区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引导
农村社区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具体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的战斗堡垒,是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建设美好生活的领导核心。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中,涉及农村社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形成多种力量协同共治的联动机制,激发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积极监督社区公共权力的意识,培育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农村社区政治生态环境。
要推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与社区组织的良性互动,凸显社区治理活力。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过程中,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也不能忽视社会力量。要实现政府治理与社区自治的有效衔接。首先,理顺农村社区党组织与多元参与主体的关系。农村社区党组织与多元参与主体之间应该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长期以来,二者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逻辑关系导致社区党组织和社区管委会在职能行使上脱离了正确方向。其次,农村社区党组织要推动社区具体事务管理权限下移。要对农村社区行政事务进行分类,把一些群众性的社区事务交由自治组织承担,将行政性事务从群众自治活动中剥离出来,实现管理权限的下移。农村社区党组织要将农村社区民间组织纳入社区治理网络,以共建共治的格局为核心,实现社区居民共享的目标。最后,要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关键在于立法和政策制定。要完善有关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组织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为社区社会组织独立开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政府要放权于农村社区组织,逐步淡化农村社区组织的行政色彩,改变以行政指令直接任命农村社区组织负责人的方式,保持组织成员的民主活力,提高农村社区组织自治的水平。同时,要建立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公益性或者服务性的社区民间组织,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能力。
(二)健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人才的引进与培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都要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支持基层,加强带头人队伍建设”,“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关键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因此,我们要把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摆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突出位置,为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应不断提升农村社区干部为民服务的水平,培育农村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人才引进机制,构建农村社区服务人才培训体系是健全协商治理人才体系的重要保障。
1.要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人才常态化的引进机制。
首先,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专职社区工作者,提升农村社区服务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其次,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农村社区服务人才的收入待遇,建立合理的薪酬机制,完善奖励政策,采取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薪酬机制的合理化。最后,增强农村社区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有效的精神激励机制。要积极营造尊重社区服务人才的良好社区氛围,树立社区服务人才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让社区居民了解他们、尊重他们、支持他们,不断激发广大社区服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
2.要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人才培训机制。
首先,依托现有的农村社区居民干部的培训体系,构建农村社区服务人才的教育网络。通过主题学习和实践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升农村社区服务人才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其次,建立完善的培训考核机制,使农村社区服务人才掌握协商治理的专业技术和策略,培养学习型的农村社区服务人才专职队伍,提高农村社区服务人才的业务能力。最后,加强农村社区与高校或地方党校的合作,通过长期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农村社区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社区居民的满意度。
(三)建构农村社区居民参与协商治理的主体性
主体性既是人作为主体所具有的性质,又是人作为主体的根据和条件。主体性包括自为的自律性和自觉的能动性。具体到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场域中,自为的自律性表现为农村社区居民参与协商治理必须是独立自主的,有自我做出决断社区事务的能力;自觉的能动性表现为农村社区居民通过参与协商治理创造有价值的活动,回应社区利益诉求。所以,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过程中要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扩大社区居民的政治参与,增强村民参与社区协商治理的质量,打造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
1.要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农村社区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
一方面,要通过具体生动的民主实践活动,让广大农村社区居民在实践中学习协商民主的理论、方式、方法,掌握相关的协商程序和法律制度,形成公共参与的意识。在解决社区具体事务的同时,锻炼社区居民的民主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培育社区居民独立的政治品格。另一方面,在宣传形式上,要做到理论宣传与实践引导相结合。比如,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44781”民主协商模式,充分利用社区志愿者的优势,让志愿者到各个农村社区宣讲民主协商的程序与相关知识;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通过农村社区居民议事厅,引导社区居民观看民主协商的视频短片,在观看过程中提高居民的协商本领;北京市房山区通过参与协商知识下社区等一系列文化活动,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协商的积极性。
2.要提高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切实保障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
社区居民要主动地参与到协商实践中去,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社区居民要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协商治理,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形成农村社区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四)形成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与协商民主制度合力
推进社区协商治理制度化是发展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重要举措。要减少走过场、表面热闹的协商治理形式,出台社区协商的制度规范。从体制外部制度建设而言,要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立规范化的社区法律体系;从体制内部制度建设而言,在社区协商治理过程中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个协商主体的权利与责任边界。同时,要健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程序规范,从本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实际出发,摸索出因地制宜的协商治理的程序与形式。
协商治理的程序包括协商议题的选择、协商时间和协商机制、协商的原则、协商结果公示、执行与监督等。首先,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议题需要广泛征集,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通过充分征求居民意见来征集议题,形成切实可行的协商议事清单目录;其次,农村社区协商的程序要严格规范,在协商前要向各协商主体通报协商内容和信息,在协商中要充分听取意见、讨论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协商后要建立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最后,农村社区协商的成效要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社区公开栏、社区网络论坛(微信等APP)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促进社区民主协商制度化。因此,要落实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工作,既要广泛公开各种涉及居民权利的信息,也要规范程序,真正将社区中的各类协商主体整合起来,构建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平台,激发社区治理的内生动力。
五、结语
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实践创新为下一阶段全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新时代,要在总结全国首批7个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更好地把加强党的领导作用与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社区组织等多元主体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中的协同作用,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农村社区治理体制的重大创新,最终实现农村社区的善治,维护好、实现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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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分别为北京市房山区、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江苏省张家港市和安徽省天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