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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失地会加剧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吗?——对中国农村地区的考察

作者:宋月萍 谭 琳 陶 椰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妇女研究论丛》2014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8-06-05  浏览次数: 2904

【摘 要】因婚嫁失地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过程中困扰农村妇女生存发展的重要问题,其可能的后果之一是使农村妇女由于没有自己名下的土地而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甚至增加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文章利用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发现,在农村普遍遵从从夫居婚嫁习俗的背景下,在土地承包政策调整不同时期结婚的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失地的比重随时间大幅上升;因婚嫁失地使农村已婚妇女遭受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的风险显著增加。鉴于此,建议对土地承包等相关政策进行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的调整,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增强农村妇女的经济赋权,提高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有效降低其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

【关键词】土地承包权;农村妇女;婚嫁失地;家庭暴力;经济赋权

 

一、引言

改革开放使中国这个人口占世界人口1/4的发展中大国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变化,特别是土地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中国农村的可喜变化有目共睹。但是,也有一些现象令人担忧,例如,在农村普遍遵从从夫居婚嫁习俗的背景下,随着土地承包政策调整,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失地的现象日益严重,对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造成了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增加其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主要指以殴打、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是对妇女基本权利的侵犯,其中,丈夫作为施暴者对妻子施暴,是最为常见的家庭暴力类型。有关实证研究表明,对妻子的家庭暴力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而在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1]

在中国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对农业的依赖度较高,农业收入仍是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土地仍然是主要的经济资源。因此,掌握土地等资源对于农村妇女而言,是保障和维护其社会家庭地位的有效途径。30年前,中国对农村原有土地制度进行了历史性改革,根据家庭人口规模分配土地并给予承包使用权。农村妇女最初获益于这项政策,因为她们能够像家庭中的其他男性成员一样分得土地,为家庭贡献土地资产。土地承包制在随后的30年间进行了多次调整,承包地产权期限逐渐延长以稳定农民经济收入预期,促进长期投资,提高土地生产力。然而,在农村传统的父权制社会结构与从夫居婚嫁模式的文化背景下,延长了的土地承包分配周期事实上损害了妇女的土地权,进而影响其经济赋权,并可能削弱其在婚姻生活中的议价能力和话语权。

尽管农村妇女因婚嫁失地作为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妇女权益问题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关注,但相关的实证研究仍较为匮乏。婚嫁失地对农村妇女产生的影响有待深入分析,尤其是有关婚嫁失地与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之间的关系的实证研究更是少见。本研究力图利用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这一具有全国代表性的最新数据,对农村已婚妇女因婚嫁失地的现象以及因婚嫁失地是否增加其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以期补充现有研究的不足。

二、妇女拥有土地资源与家庭暴力相关研究综述

土地通常被认为是生产和居住的关键资源要素。在中国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以及务农为主的地区,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源,对已婚妇女的经济地位、家庭地位具有重要作用。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加剧,农村尤其是近郊农村土地征用加剧,土地虽不再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但能带来直接的甚至远高于农业生产的经济利益。因此,妇女名下有土地,在提高其经济收入的同时,更反映出其对经济资源的掌控,而后者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妇女的自治权,[2]也将决定妇女所在的家庭及其外部社区环境对于她的看法和态度,进而作用于其经济决策与社会行为。[3]与此相应,失去土地往往与经济贫困联系在一起。然而,相关研究证据还表明,失地对于农村妇女尤其是已婚妇女的生活有着更为深远的负面作用。

学者提出了一系列理论来解释妇女因家庭缺乏经济资源而增加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的可能。例如Goode指出,当人们缺乏其他资源或者从其他渠道无法达到某种目标时,便会倾向于使用暴力行为。[4]关于印度的研究表明,在日常消费耐用品稀缺的家庭,妻子遭受丈夫家暴的可能性更高。[5]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可妇女经济赋权对于减少其遭受家暴的作用。[6]这些学者相信,妇女参与能够增加收入的事务,可以增强经济独立性以及对话和谈判能力,从而促进其在家庭与社会事务中的决策权。更大的独立自主权以及有利于妇女的家庭内部地位的动态转变,将对妇女产生诸多有利影响,包括家庭暴力的减少、生育率的降低、自我保健需求的增强以及健康状况的增进。[3][7][8]

与此相反,对男性的经济依赖被众多学者视为造成妇女遭受贫困、性暴力、非意愿生育、感染性病的关键因素以及其他一系列消极后果的根源。[9][10][11][12]在实证层面上,研究者发现,在美国,已婚妇女对配偶的经济依赖程度与其遭受家庭暴力的概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13]在南亚社会,妇女缺乏经济赋权和经济独立与家庭暴力的发生水平具有密切的联系,[14]尤其是关于孟加拉农村地区的研究表明,妻子对于资源的掌控,与家暴发生频率的降低有着显著的关联。[15][16]Levinson对于小规模社会的研究发现,一系列彰显妇女自主权的社会指标,包括不限制离婚、更为平等的家庭关系、妇女社交范围更广等,都有力地保护了妇女免于遭受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

妇女对于土地资源的掌控意味着她们能够为家庭贡献更丰厚的经济收入,这有助于减少她们对于丈夫的经济依赖,改变附属状况,增强独立自主和决策权,从而提高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18]从这一角度分析,拥有土地权能够减小妇女遭受丈夫家暴的概率,而失去或没有土地权意味着妇女对丈夫的议价能力大为削弱以及依附程度的加深,其在家庭关系中也就处于弱势和不利的一方。学者对于孟加拉农村地区的研究发现,测量土地权的社会经济指标与妇女遭受家暴虐待的风险呈显著相关,妇女拥有土地越多,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越低。[6]

可见,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研究发现农村妇女是否拥有土地等资源与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之间存在相互联系。但是,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状况和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如何,尤其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仍是有待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随着中国改革和发展的逐步深入,这一问题对于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公平发展具有日益明显的重要性。

三、中国农村妇女婚嫁失地现象的发生和加剧

中国农村普遍遵从“从夫居”婚嫁习俗,过去30多年间,随着土地承包政策调整,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和村庄内部土地经营权的日趋稳定,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失地的现象日益严重。

1.农村妇女因婚嫁失地的政策分析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在农村地区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集体将土地等按家庭人口分给农户,土地的使用权由此下放至家庭层面。与此同时,农村非农经济也得到了有力的推动,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工业产业快速发展,促使大量农村劳动力尤其是男性劳动力从农业转向非农就业,因此农村妇女逐渐成为家庭农业劳动的主要承担者,近年来许多研究都指出了中国农业妇女化的发展趋势。[19][20][21]在改革之初,除个别地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基本得到了保障。但情况随后发生了越来越不利的变化。

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的发展过程,农村妇女婚嫁失地状况也经历了3个不同阶段。1983年中国农村地区进行了第一轮土地承包分配,1984年党中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15年,在此期间,针对家庭户因生丧嫁娶而发生的人口变动,农村对土地进行了相对频繁的调整。[21]例如一名妇女从本村嫁入其他村之后,她在娘家的承包地将被村里收回,而在夫家将重新获得一份承包地,[22]这种土地调整方案使得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婚嫁而发生变动,[23]而妇女嫁入夫家使得后者承包地增加,这也将增强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20]但是,土地的频繁调整无法保障农村家庭户的长期土地使用权,农民不愿对农业生产进行大量投入,[24]农业发展受到限制。为了调动农民对土地的热情,稳定农民的长期预期,进而解决农业投入问题和提高农业生产力,1998年国家出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同时减少对土地进行调整的次数与幅度;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为了严格实施这一法律条款,不少地方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作为基本原则。[25]到目前为止,中国农村现行的土地政策主要有:(1)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基础上,实行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2)实施大稳定、小调整政策,限制大规模土地调整;(3)鼓励农地使用权依法有偿流转;(4)预留机动地不能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5)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26]这些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的法律政策取得了突出的效果,据2005年一项针对中国17个省的调查,农民对土地的投入明显增加,显示出其对于长期农业生产的积极预期和信心。[22]

这种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虽有助于提高村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其增加对农地的投入,但客观上也导致婚姻流动中的妇女无法在其丈夫所在村庄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她们又不得不丧失自己在娘家原本拥有的土地的实际收益权,因婚嫁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了严重的威胁。[5][22][27]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下,妇女嫁入夫家后获得新的承包地的机会大大减少,尽管其在娘家的土地也未必被村里收回,但她们很难继续耕种或从中获得收益。为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如200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意见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主要有: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应坚持男女平等,不允许歧视妇女;强调出嫁女必须有一份承包地;注重保护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此外,还特别强调了人民法院、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方面的职责。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理论上看,这些规定使得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因其出嫁而受到影响;但在实际操作中,政策条文对实践层面界定显得模糊不清,而农村普遍蕴涵着性别歧视的村规民约作为实质上的一种地方性知识,是广大村民典型的习惯性生存方式,国家法在这个空间里常常会显得软弱无力,[28]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往往因婚嫁而受到侵害甚至被剥夺:对于嫁往外村的妇女而言,尽管其在娘家的承包地未被收回,但由于地域的不便,她们难以继续耕种娘家的土地,而夫家的发包方会以她们仍然占有娘家承包地为由而拒绝为其分配新的承包地;对于出嫁但嫁在本村的妇女而言,村规民约的压力以及来自自家兄弟的阻挠常常会限制她们耕种承包地或者分享土地收益。与此类似,对于离婚、丧偶的妇女,若其在夫家的村里有地,那么其土地往往会被收回;而若其在娘家村有地,回到娘家村里她们也很难保证再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1][22]全国妇联对全国1212个村进行的抽样调查发现,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70.0%,而其中又有43.8%的妇女因为婚嫁而失去土地。[29]

此外,带有性别歧视的村规民约还使得部分农村未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受到损害。在一些农村地区,未婚妇女通常被认为可能很快出嫁,因此在初始分配土地时,村里倾向于使未婚男性获得的土地数量超出按人口平均的份额,而未婚妇女的土地数量少于平均份额甚至没有任何土地。[22]例如湖南、浙江等一些地方都曾以减少调整为名,实行测婚测嫁的办法,即以一个假设的结婚年龄线来作为测算未婚男女承包土地份额的依据,以至未婚男女承包土地的待遇迥然相异:初始分配使得临近婚龄的男性农民分得一份以上的土地,因为预计他将在未来30年内娶妻生子;而使得临近婚龄的妇女农民则只能分得一份以下的土地或完全不分,因为预计她将在未来30年内出嫁外村。[30]

可以说,农村妇女从未分到土地的情形与现行政策有一定关系,而其婚嫁失地则完全是现行土地政策在地方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后果。这种由政策制定与执行不当而带来的农村妇女土地权丧失,是本文所特别关注的,与此同时,其对农村已婚妇女的家庭地位和家庭关系(主要以遭受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来反映)产生的影响,也是本文所聚焦的核心问题。

2.不同土地承包政策调整时期的农村妇女因婚嫁失地状况

在接受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6192名农村已婚妇女中,有4854人目前拥有可以获得经济收益的承包地,78.7%;目前处于失地状态的已婚妇女占21.3%,从具体的失地情形或原因来看,其中5.1%属于有地但无法获得经济收益,7.0%是因为婚嫁而失地,8.5%为从未分到过承包地,0.7%是由于土地征用等原因失地(并未能获得收益)。

30年的土地承包制改革与调整对于农村已婚妇女的土地权产生了深刻影响。根据政策的调整时间,本文将样本分为3组:第一组是在第一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前(即1983年之前)结婚的农村妇女;第二组是在第一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后至第二轮承包地分配启动之前(即1983年至1997年间)结婚的农村妇女;第三组是在第二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后(即1998年以后)结婚的农村妇女。随着政策调整与时间推移,失地的农村已婚妇女比例不断增加: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分配开始之前结婚的妇女,高达90.9%仍拥有土地,仅不到10%的妇女名下无地;结婚于第一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后至第二轮承包地分配启动之前的妇女,有地者的比例降至81.4%,失地者比例升为18.6%;而对于结婚于1998年至2010年间的妇女,有地者的比例进一步下降,达56.8%,失地的妇女比例则大幅上升至43.2%,这意味着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结婚的农村妇女中将近一半都处于失地状态。(见图1

1不同结婚时段的农村妇女承包地持有状况的变化单位:%

2展示了在上述3个时段结婚的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形和原因的变化。对在第一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前结婚的失地妇女而言,有地但无收益是导致她们目前无地的最主要因素,比重达36.6%,其次是从未分到土地,比例为32.9%。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及政策变迁,因婚嫁事件导致失地、从未分到土地两类情形逐渐上升为导致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最为突出的原因:在第一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前结婚的妇女中,因婚嫁事件导致失地的仅占所有失地已婚妇女的21.3%,从未分到土地的比例为32.9%;但在第一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后到第二轮承包地分配启动之前结婚的农村妇女中,两类原因所占的比例分别上升为30.3%26.9%,在第二轮承包地分配开始之后结婚的妇女中,两类原因的比例已分别高达35.0%44.8%。值得关注的是,因婚嫁而失地的比例增长尤为迅速,较最初翻了一倍不止。这表明,近30年间土地政策调整与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失地密切相关。

2不同结婚时段的失地农村妇女具体情形分布情况单位:%

四、农村已婚妇女婚嫁失地与家庭暴力的实证分析

1.不同失地原因的农村已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状况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涉及6类家庭暴力的发生状况,分别为殴打、侮辱谩骂、冷淡忽视、经济控制、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强迫性生活。考虑到殴打、辱骂这两类家庭暴力最为典型,对妇女基本权利的侵犯更为明显,且后果更为严重,因而本文将是否曾被丈夫殴打作为身体暴力的代理变量,是否曾被丈夫辱骂作为精神暴力的代理变量,以及是否遭受来自丈夫的任何一类的家庭暴力作为衡量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整体情况的代理变量。分析发现,31.7%的农村已婚妇女曾经遭受来自丈夫的任何一种形式的暴力,而曾被丈夫辱骂的比例为18.1%,曾被丈夫殴打的比例为8.5%

在本文分析中,将农村妇女失地原因分为有地但无法获得收益、因婚嫁而失地、从未分到过土地、因土地征用等原因无地。其中,对农村已婚妇女而言,除婚嫁失地外,名下有土地但无法获得收益是一类极其特殊的情况,最典型的情况即婚嫁后土地留在娘家、在婆家未分得土地,但出嫁女往往难以从娘家享受土地收益。

按不同失地原因区分的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状况可见,虽然那些婚嫁失地以及有地但无法获得收益的农村妇女遭受来自丈夫辱骂的比例与其他名下有承包地的妇女相差无几,但其遭受丈夫殴打以及总体家庭暴力的比例要明显高于名下有承包地以及其他原因失地的妇女。与名下有承包地的妇女相比,因婚嫁失地妇女遭受丈夫殴打的比例更高,而遭受来自丈夫总体家庭暴力的比例要高出2.1个百分点。(见表1

1不同失地原因的农村妇女婚后遭受家庭暴力的状况

考虑到婚后家庭暴力的发生比例与婚龄相关,在控制了婚龄之后,可以看到随着婚龄的增加,农村妇女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比例有所增加,而对婚嫁失地的妇女来说,其在各个年龄段遭遇家庭暴力的比例要高于名下有承包地的妇女。(见图3

3不同婚龄的农村妇女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情况单位:%

2.农村妇女婚嫁失地对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影响

农村已婚妇女的承包地持有情况作为经济赋权的一种体现,对其遭受家庭暴力是否具有影响,以及不同承包地持有状况对于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作用方向是否相同,需要控制其他相关因素的干扰,才能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因此,本文在控制了农村已婚妇女及其丈夫的人口、社会经济特征后,引入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

2展示了中国农村已婚妇女的人口学与社会经济特征及其丈夫的基本情况,并进一步区分了有地及婚嫁失地农村已婚妇女的相关状况,删除变量缺失的样本之后,共有5706人进入回归。农村已婚妇女平均婚龄为20.6年,其中,因婚嫁而失地的妇女平均婚龄仅为13.7年,远低于名下有地的妇女,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随着土地承包政策的调整,农村妇女婚嫁失地的可能性在加大。农村已婚妇女平均个人年收入为7953元,仅为其丈夫年收入的一半,其中,婚嫁失地的妇女年收入相对较低,为7348元。总体而言,目前农村已婚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9年,要显著低于其丈夫(8.6年),仅10%的农村已婚妇女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大部分人的文化程度为初中(39%)、小学(32%)及文盲(19%)。另外,79%的农村妇女至少育有一个男孩,远高于至少育有一个女孩的比例(64.9%)。从务农时间来看,近四成(38%)的妇女全年有超过6个月的时间用于务农,务农时间少于3个月以及一年中从未务农的妇女比例均为39%。值得关注的是,23%的婚嫁失地妇女其名下虽无土地,但年务农时间超过9个月,这个比例甚至要高于名下有土地的妇女。从职业身份来看,农村妇女绝大部分(69%)是农民,而婚嫁失地妇女中59%务农,从事商业服务业的比例要高于其他妇女。就其丈夫职业身份而言,丈夫是农民的比例为54%,要低于妻子,这也说明中国农村地区农业妇女化的趋势,妇女务农,男性外出务工这种家庭分工模式在目前农村地区更为普遍。从夫妻双方婚前各自的家庭经济条件来看,超过一半(64%)的农村妇女表示婚前自己和丈夫各自的家庭条件差不多,而近1/519%)表示婚前自己的家境比丈夫更好,17%表示婚前丈夫家境更好。

2农村已婚妇女的基本特征分布情况

在控制了农村妇女及其丈夫的人口、社会、经济等特征后,实证回归结果显示,农村妇女因婚嫁失地会加剧其遭受家庭暴力,尤其是被丈夫殴打的风险。虽然在模型1中,婚嫁失地妇女被丈夫辱骂的风险与有地妇女之间的差别不显著,但婚嫁失地妇女被丈夫殴打的风险要明显高于有地妇女,其与有地妇女相比,被丈夫殴打的风险要高出49%(模型2)。殴打作为典型的身体暴力,相较于辱骂,其对妇女身心健康的伤害更为严重,性质更为恶劣,更易威胁到妇女的生命安全。而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农村家庭资产,婚嫁失地在剥夺妇女经济资源的同时,也削弱了妇女保障自身安全的能力,恶化了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而对妇女遭遇来自丈夫家庭暴力整体模型结果(模型3)也显示,与有地妇女相比,婚嫁失地妇女遭遇来自丈夫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风险要显著高出26.5%。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在娘家,婆家无法分地这种隐性失地导致出嫁女虽名下有地但无法获得收益,这也会伤害农村已婚妇女经济赋权,恶化其遭遇丈夫家庭暴力的风险(模型3)。(见表3

3承包地持有状况对农村已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影响的Logistic回归结果

就其他控制变量而言,3个模型还显示出一些共性的结果,如婚龄长的妇女比刚结婚的妇女在整个婚姻期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更高(3个模型的发生比均高于1,在1%的水平上显著)。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可增进其自我保护的能力,显著降低被家暴的风险;而丈夫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能降低其对妻子施暴的可能,这说明夫妻文化水平的提高,更容易倡导和谐文明的家庭生活沟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农村妇女遭受丈夫施暴的风险。职业身份不同,家庭暴力遭遇也有差别:与身为农民的妇女相比,从事管理、技术以及办事人员等职业的农村妇女被丈夫施暴的风险显著降低;相较于丈夫是农民的妇女,丈夫是生产工人的妇女被施暴的概率反而更高。而对农村妇女来说,即使生育了男孩,满足了农村传统生育观念的要求,也难以有效保障其避免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

值得注意的是,与那些娘家家境和夫家差不多的妇女相比,无论是娘家家境优于夫家妇女、还是娘家家境次于夫家的妇女,这两类人群被丈夫施暴的风险更大,门当户对的夫妻家暴发生概率更低。但是对这两类人群而言,娘家家境的具体作用机制有明显区别,正如模型2所示,娘家家境优于夫家的妇女比娘家家境次于夫家的妇女更可能被丈夫殴打(前者发生比为1.71,后者发生比为1.66);而模型1显示,娘家家境次于夫家的妇女比娘家家境优于夫家的妇女更可能被丈夫辱骂(前者发生比为1.5,后者发生比为1.35)。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女方家庭经济条件更好会对男方形成压力,在男性权威受到抑制或者挑战的情况下,丈夫更倾向于对妻子施加暴力行为,以此来维护自己的自尊和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从这个角度看,女方相对更优的家庭背景不但不能保护她免受家暴(身体暴力),反而会恶化其在家庭关系中的处境;与此相对,当男方家庭经济条件更好时,丈夫在家庭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但随之而来的相对优越感或许会促使其时常表达对妻子的轻视和嫌恶,即施加言辞上的辱骂等精神暴力。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在对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政策调整结合农村习俗与地方实践所产生的性别不平等问题,主要是导致农村妇女因婚嫁事件而失去承包地的问题。同时,利用最新的具有全国代表性的调查数据,从实证角度证明了近30年来随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调整变迁,农村地区妇女失地的比重,特别是因婚嫁而失地的比重持续快速上升,其土地承包权益严重受损。作为妇女经济赋权的重要表现之一,土地对农村妇女具有增强经济能力,提高社会地位和改善家庭关系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而数据分析发现,拥有能够获得经济收入的承包地,可以显著降低农村妇女遭受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的风险,而失地的状态,尤其是因婚嫁而失地的情形,将显著增加农村已婚妇女遭受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的风险,损害农村发展的性别公平。

这一结论的政策涵义与启示是,土地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需具有性别视角,长期政策调整与短期政府干预相结合,才能有效保障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权益。从长期来看,启动于1998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周期为30年,即在2028年承包地年限将到期,到期后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农村已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有效减少因婚嫁失地现象,确保出嫁女的土地权益。从短期来看,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目前农村已婚妇女的承包地持有状况,对失地妇女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保证补偿款分到个人账户,而非家庭账户,通过这种途径来增加失地妇女的收入从而增强其经济赋权,改善其在家庭关系中的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