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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级农业合作化的历史反思

作者:罗平汉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北京党史》  发布时间:2017-05-12  浏览次数: 5848

摘 要1955年上半年,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一般得到较好的控制。但1955年10月扩大的中共七届六中全会之后,高级社由试办转入大发展阶段。由于主观认为初级社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并且转为高级社的条件已经具备,加之各级组织的大力推动和宣传,在初级社尚未巩固的情况下又匆匆忙忙大办高级社。由于高级社公有化程度过高,规模过大,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又过分强调集中统一,从而助长社队干部的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作风。过早取消土地报酬,使部分地多劳少的农民生活发生困难,社员生产积极性受挫。

关键词合作化;高级社;反思


按照预定的计划,我国的农业集体化必须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这三个互相衔接的步骤。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应当稳定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只有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农业机械化有了一定基础,才能将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然而,随着1955年下半年对“小脚女人”即“右倾保守”思想的批判,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进入高潮,到1956年春全国基本实现初级农业合作化,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时间大大提前。随后又在初级社尚未巩固的情况下一哄而起大办高级社,迅速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给我国的农业和农村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一、“高级社利益最大,而且并不难办”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区别在于,前者由农民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以入股的方式交予合作社统一经营,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为农民个人所有,在产品的分配中,生产资料与社员劳动工分按比例分红;高级社则需要农民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交给合作社,在分配中,生产资料不参与分红,而是完全按社员的劳动工分进行分配。基于当时人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生产资料公有、产品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故而有半社会主义的初级社和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之称。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建立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开始仿照苏联称之为集体农庄。如1951年2月成立的松江省桦川县星火集体农庄(这是我国第一个集体农庄,也可以说是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2年4月成立的黑龙江省克山县和平集体农庄,1952年11月成立的山西省长治县中苏友好集体农庄等。

对于集体农庄的出现,毛泽东曾热情予以支持。1951年12月,毛泽东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第十一条时,曾添加“在农民完全同意并有机器条件的地方,亦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例如每省有一个至几个,以便取得经验,并为农民示范”等语。同年12月14日,时任中共中央新疆分局书记、新疆军区代司令员王震给毛泽东并习仲勋(时任中共中央西北局第一书记、西北军区政治委员)、张宗逊(时任西北军区第一副司令员)写了一个报告,提出计划派军队党员干部帮助当地农民组织10个集体农庄(每个一万至一万五亩土地)。毛泽东看了这个报告很高兴,于17日致电王震说:“在你的计划中有利用军队集体劳动的经验,试办十个农民的集体农庄的计划,这个计划很好。”他还要求各军区和各地方,将建立机器耕种收割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看作一件大事,用力经营,随时总结经验报告中央”。

1953年10月和11月,毛泽东在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的两次谈话中,都讲到办高级社的问题。他在10月15日的谈话中说,城市郊区土地肥沃平坦,又是公有的,可以先搞大社。并且说,合作社有高有低,高的就是土地归公。他在

11月4日的谈话中又说,城市郊区搞互助组,蔬菜的生产供应不好解决,可以不经过互助组,直接搞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甚至直接搞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他明确表示,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而不要同苏联一样,叫集体农庄。此后,这种取消土地入股分红、实行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叫集体农庄,而被称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高级社。到1954年,全国已有13个省、市、自治区试办了201个高级社,其中北京最多,有114个。

当时,就全国而言,高级社数量很少,而且也不具备大办的条件。所以1954年4月全国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在总结报告中讲到这个问题时说,第一个五年计划或第二个五年计划的中心环节,是发展半社会主义的、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按土地劳力分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初级社;对于高级社,一般还是个别地方试办,而且还要有条件。土地不分红虽然很好,但对于那些没有劳动力和本来有劳动力却因病或其他原因暂时丧失了劳动力的人,就没有办法处理。这些人,可以依靠土地为生,虽然少,但总可分到一点。另外,农民对土地有依赖心理,对土地也有感情,因为他们一直以土地为生,要改变这种心理要有一个时期。邓子恢认为,要办高级社,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合作社生产大大提高,收入大大增加,二是提高社员的觉悟水平。他说:“今天一般的都没有这种条件,所以今天不适宜去谈这个高级形式。当然个别的也有,但一般的不要过急地去转高级形式。”到1955年上半年,高级社的发展一般得到了较好的控制。截止当年6月,全国经省一级党委批准的高级社为529个,尚属于试办阶段。

1955年下半年开始,特别是1955年10月扩大的中共七届六中全会之后,随着初级社的迅速发展,高级社也就由试办转入大发展阶段。

在七届六中全会的讲话中,毛泽东专门讲到高级社的问题。他说:“关于高级社的条件和应办多少高级社,今天我也不说,条件问题还是请大家加以研究,明年再讲,各地方可以按照情形,实际去办。总而言之,条件成熟了的就可以办,条件不成熟的不要办,开头办少数,以后逐步增加。”

对于办高级社的条件问题,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作了原则规定:“各省、市和各自治区的党委在制订合作化规划的时候,应该注意在有条件的地方,有重点地试办高级的(即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些已经在基本上实现了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地方,可以根据发展生产的需要、群众觉悟程度和当地的经济条件,按照个别试办、由少到多、分批分期地逐渐地发展的步骤,拟订关于由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的计划。”这其中,虽然“实现了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是一个硬指标,但“发展生产的需要、群众觉悟程度和当地的经济条件”却有伸缩性,并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为高级社的大发展开了绿灯。

为了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1955年9月和12月,毛泽东亲自两次编辑《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以下简称《高潮》)一书,并为书中收集的典型材料写了许多按语。毛泽东在编辑这本书时,选用多篇关于高级社的材料,并对其中的6篇加了按语。他在《白盆窑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怎么样办成高级社的》一文的按语中说:“这是两个由互助组直接进入高级形式、没有经过初级形式的合作社。有些条件适合的地方可以这样做。”浙江省慈溪县岐山乡五洞闸村1952年春14户农民直接创办了全省第一个高级社,到1955年11月,这个社扩大到188户。毛泽东在编辑《高潮》一书时收进了这个社的材料,取名为《高级社利益最大,而且并不难办》,并在按语中说:“希望一切条件成熟了的初级社,将这一篇向社员们宣读一遍,并且加以讨论,以便动员他们高兴地并社升级。这个浙江省慈溪县五洞闸合作社的了不起的事例,应当使之传遍全国。五洞闸合作社所在的这个乡——慈溪县的岐山乡,有百分之九十二的农户加入了八个高级社,谁说高级社那么难办呢?”这里,毛泽东讲到了两个重要的观点,一是不经过初级社的过渡也可以直接办高级社,二是高级社不难办。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56年年初我国农村在基本实现初级合作化后,又在极短的时间里实现了初级社到高级社的转变,有不少高级社就是从互助组直接过渡而来的,有的甚至连互助组这个阶段都没有经过。

1956年年初,《高潮》正式出版并发行到全国。

1956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又通过《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简称“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其中明确要求:“合作基础较好并且已经办了一批高级社的地区,在1957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其余地区,则要求在1956年,每区办一个至几个大型(100户以上)的高级社,以作榜样,在1958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按照这样的要求,各地在继续批判“右倾保守思想”、“右倾机会主义”的巨大声浪中,一方面大力发展初级社,实现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另一方面加快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的时间进度。

1955年12月9日,河北省委就农业合作化运动向中共中央第四次汇报说,到12月初,河北已基本实现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省委决定1955年冬到1957年春试办8000至10000个高级社,做到乡乡有高级社,到1959年全省实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化。

一个星期后,广西省委农村工作部决定,在年内以县为单位试办1至3个高级社,全省约试办150个。1956年以区为单位试办,全省约办2000个左右。1957年达到乡乡有高级社,约1万个左右。1958年、1959年完成高级社规划,实现全省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化。

早在1955年10月底至11月初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上,山西省委就决定每个县、市从1955年秋冬开始试办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山西省委认为:“这不仅是因为在全省广大农村中,有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生产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因素的不断增长,社员的觉悟程度的提高,已具备了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条件;而另一方面按土地和劳动付酬的分配制度,已经日益不能适应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山西省委还提出了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的三个基本条件:(1)社内的生产不断发展,赶上或超过了当地富裕中农的生产水平;(2)保证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以后,绝大部分社员的收入不会降低,老弱病残社员的工作和生活能有所安排;(3)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程度已经提高,真正自愿把低级社转变为高级社。山西省委同时认为,不要把这些条件当作消极的限制农业合作社由低级社过渡到高级社的“清规戒律”,各地对这些条件应因地制宜地去执行。随后,山西各地开始进行大规模试办高级社的工作。1956年1月4日,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报告说,随着初级合作化的完成,全省各地已将合作化运动的重心转到整顿、巩固现有的合作社和发展高级社的工作上来。目前已转为高级社的有700多个社,计划今春办到4000左右,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将占全省总农户数的20%以上。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出现高级合作化运动的第一个高潮,预计发展高级社12000个,入社农户占60%左右。这样,到1957年年底即可完成或接近完成高级合作化。

二、高级社大潮的迅速到来

即使到1955年底1956年初,各地虽然普遍决定较大规模地发展高级社,但基本上还处于试办阶段。然而,计划总是赶不上形势的变化,高级社的发展很快突破试办的范围,转入全面铺开阶段。至于一些大城市的市郊,更是率先宣布完成高级合作化进入社会主义。

北京郊区1952年试办两个高级社,到1954年年底,已办起了343个高级社,占农业生产合作社总数的50%。针对高级社比例过高的问题,1955年2月,北京市委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办社问题,强调要纠正办社过程中办高级社、大社过多的偏向。会后,北京各区抽调500名干部下乡帮助整社,将发生问题较多的266个高级社改为按劳力、土地比例分红的初级社,保留了77个高级社。随着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在各地的贯彻,农业合作化运动如激流滚滚,迅猛发展。北京市委对于办高级社的态度也就发生了变化,决定放手进行初级社转高级社的工作。到1956年1月11日,北京近郊的丰台、南苑、石景山、海淀和东郊5个区的350多个合作社,合并成220个社,并全部转为高级社。

1956年1月18日,上海举行郊区农业合作社代表会议,2800多名代表一致认为上海郊区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的条件已经成熟。会议进行当中,代表们纷纷要求办高级社。结果,参加会议的1100多名初级社代表,除少数几个社以外,其余都提交了申请。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的代表董铨当场批准了所有申请。会议宣布:上海市郊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任务已经胜利地提前完成。

1月18日,天津全市4个郊区和塘沽区已经建立和批准建立的高级社共有340个,入社农户达73946户,占全市郊区总农户数的90.56%。

河北省委于1月16日发出的《关于积极地有领导地放手发展高级农业社的指示》指出:河北省大力发展高级社的条件已经成熟,合作化运动的高潮已经到来,要求各级党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制订发展规划。只要初级社具备社员自愿,有较强的领导干部,并且在转入高级社后有90%以上的社员能增加收入等条件,就应当积极地引导他们升入高级社。能办多少就办多少,争取做到一村一社,有条件的可以合并为一乡一社。河北各地“采取措施,加强领导”的结果是:4天之后,省会保定举行盛大集会,庆祝全省进入社会主义。河北省委书记、省长林铁在会上宣布:全省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

迅猛来临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既是毛泽东所期盼的,也是他亲自推动的。但是,此时的毛泽东也感到,如果在一个接一个的高潮中,下面一些干部头脑不冷静,不实事求是,盲目蛮干,就有可能出乱子。出了乱子又要纠偏,反而影响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他觉得,对于这个问题,有提醒下边同志的必要。

1955年1月,湖北省委第一书记王任重在给中央农村工作部的电话请示中说,目前湖北正在召开地委书记会议,关于高级社问题,会议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赞成省委提出春耕前发展1万个高级社,入社农户达到25%至30%,秋收前后再发展;另一种意见主张放手发展高级社,达到全部农户的70%至80%,基本上实现高级合作化。王任重个人认为还是按省委的计划发展比较稳当,同时他还在请示中说,最近一些报纸的宣传对一部分同志的急躁情绪,也有某种刺激作用。随后,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廖鲁言将王任重电话请示的内容报告毛泽东。1月19日,毛泽东在廖鲁言的报告上批示:

“先送廖鲁言同志办,同意王任重同志的意见,控制在一万个左右。再送人民日报邓拓同志和新华社吴冷西同志,注意在宣传方面加以控制。”

第二天,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开的知识分子问题会议上所作的总结中,又专门讲到了防止合作化运动盲目性的问题。他说,我们做事情要放在可靠的物质基础上,前进是好的,但不要盲目性,现在有些人有点盲目情绪,合作化问题,请各省、市同志注意:做事情要有90%的人高兴,百分之几不高兴不要紧,百分之几十的人不高兴就不行。听说,还有30%的人对放弃土地分红放不下心,我看今秋完成就不错,不一定争取今春完成。当然,人家送上门来的应该要,却之不恭,但对于放弃土地分红思想不通,也可以等待几个月,慢慢说通他。毛泽东还说,本来办得到的,不办,是右倾保守;不能办,盲目办,无根据的办,就是“左”倾。今天后者还不是主要的,但现在已有些人头脑有点不大清醒了,不敢实事求是,怕犯右倾保守机会主义,因为“右倾”、“保守”不好听。确实办不到的便要敢于说办不到,使我们的工作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使计划完全可行。

毛泽东的这番话,虽然给那些“头脑有点不大清醒”的泼了点冷水,但当时全国上下正处在学习《高潮》的热潮之中。书中对高级社和大社的赞扬所产生的影响,大大超过他在知识分子问题会议上的上述讲话。此后的一段时间,高级社的发展不但没有控制下来,反而又有不少省份接二连三地宣布完成高级合作化。

2月5日,《山西日报》报道称,山西全省已胜利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全省共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16524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到295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90%。其中,平顺、保德、河曲、陵川、昔阳、解虞、榆次等6县1市,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到100%;清徐、曲沃、静乐、武乡等15个县,加入高级社的农户也达到97%至99%。

仅过了4天,吉林省宣布:全省入社的农户已达全省总农户的93.6%,建立起6053个高级社,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已占全省农户数的88.24%,基本实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化。

1956年2月宣布实现高级合作化的省份,还有广西(2月17日)、青海(2月20日)、黑龙江(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2月29日)。

1956年上半年,北京、天津、上海三市,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广西、青海等省,已经实现农业的高级合作化,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各省市总农户的90%至95%。其他各省也有大部或一部分地区实现了高级合作化。没有实现高级合作化的地区,也都重点试办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入秋以后基本上实现农业高级合作化的,有湖南、江西、安徽三省,三省加入高级社的农户都占全省总农户90%以上;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已占本省、区总农户80%以上的有江苏、浙江、湖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此外,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本省总农户60%以上的有陕西、山东、福建三省;占本省总农户50%以上的有甘肃省和贵州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入高级社的农户都达到40%以上。到9月底,四川省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全省总农户的30.46%;云南省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全省总农户的28.1%。

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说:“本来的安排是用十八年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一促进就很快。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上写的是一九五八年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现在看样子今冬明春就能实现。”其实,在毛泽东讲这番话的时候,全国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已经超过80%,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已基本实现。

三、初级社何以能迅速转变为高级社

1956年各地刚刚实现初级合作化,就急急忙忙地完成高级合作化,自然有其多重原因,以下几个原因不能不提及。

原因之一,当时人们主观地认为初级社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1956年1月,一位地委负责人在《人民日报》撰文说,几年来,大批初级农业合作社显示了很大的优越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但是,初级社如果不由小到大、由低到高不断前进,到了一定时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就会严重地影响社员劳动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和生产资料的充分利用。矛盾主要表现在:(1)由于土地分红,很多贫苦社员比一些上中农社员劳动多,总收入却少于土地多的上中农。同时,富裕户随着土地收入的增多,劳动态度逐渐消极下来。少数上中农,在依靠土地吃饭的思想支配下,天冷、天热、重活、脏活“四不干”。这不但妨碍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并且影响了贫农、中农的团结。(2)土地私有妨碍了对土地有计划地统一、合理使用。初级社土地仍然是私有的,社员对土地仍有私有的观念,要在土地上比较大地改变地形还是会碰到思想障碍。(3)私有的土地和别的一些生产资料每年要分得一定的报酬,妨碍更多地积累公共财产。文章由此得出结论:“必须更积极地有计划地领导农民进一步联合起来,把规模较小的初级社合并起来,取消土地报酬,改变土地和别的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为集体所有制度,把初级社转变成高级社。”这是当时急于将刚刚建立的初级社迅速转变为高级社的重要原因。

原因之二,各地普遍认为已经具备转为高级社的条件。1956年1月7日,黑龙江省委在《人民日报》介绍试办高级社的初步经验。黑龙江省委认为:“向高级社过渡是初级社发展的必然趋势,初级社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及时转变为高级社,否则就会发生生产停滞,组织涣散的现象。同时转变为高级社,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黑龙江省委提出过渡到高级社具备的条件是:生产有了相当发展,要进一步发展生产,就需要改变土地、耕畜等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社员觉悟有了相当的提高,过渡到高级社已经成为社员的迫切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公共积累;有一定数量的领导骨干和初步积累了管理集体经济的经验。黑龙江省委认为,一般初级社只要加强领导,经过两三年的时间就可以具备向高级社过渡的条件,原因在于:一是由个体经济转到初级社后,生产力提高的速度大大超过小农经济,因此,很快就暴露出土地、耕畜等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迅速发展起来的生产力不相适应。二是在合作化运动中,不但贫农和下中农的社会主义觉悟提高得很快,就是富裕中农因为对合作社有了一定的认识,觉悟也提高了。三是一村、一屯之内,向高级社过渡并不是所有合作社都必须完全具备上述条件,只要有一两个中心社条件成熟,其他社条件稍差一些,也可以带动起来。①正因为当时确定的初级社升级为高级社的条件并不具体,而各地又都认为已经具备,以至于到了后来根本就不顾条件,也不讲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初级社刚刚建成,又宣布立即转入高级社,有的甚至从互助组或个体单干直接进入高级社。

原因之三,各级组织的大力推动和强大宣传。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后,对农民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社会主义前途教育。尤其是初级合作化完成后,各地将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开展了强劲的宣传。

1956年1月23日,《河北日报》在报道河北全省实现高级合作化的消息时说:“各地党委在基本实现初级合作化后,曾先后召开了初级社社长会议和举办了高级社骨干分子训练班,专门研究总结了升高级社的政策问题;有的还聘请高级社的干部,介绍办高级社的经验。为了做好发展高级社的工作,各地普遍训练了农村党员、团员、党的宣传员和办社积极分子,组织了庞大的宣传队伍,村村都有党员和群众积极分子进行宣传。”同年2月5日的《山西日报》在报道山西完成高级农业合作化时也说:“从去年12月开始,各地便先后在实现了初级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风起云涌地掀起高级农业合作化高潮。各级党委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和高级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趋势,坚决地反对和克服了右倾保守思想,果断地修改了原定的发展高级社的计划,派出了大批的干部下乡推动运动,并大量地举办了训练班,普遍训练了农业社的领导骨干。与此同时,各地党委还大力开展了兴办高级社的宣传运动。”“据统计,全省各地有10万以上的领导骨干,受到了专门训练。长治全区受到高级社优越性教育的农民,占成年农民总数的90%以上;平顺县100%的成年农民,经过了县委组织的10000名农村宣传员的宣传活动,毫无例外地受到了高级化教育。”在如此强大的宣传攻势下,广大农民参加高级社的热情被充分鼓动起来。各地一哄而上,大办高级社。

原因之四,当时人们认为初级社存在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高级社要大大优于初级社。当年总结出的高级社比初级社更大的优越性,主要在于:由于取消了土地报酬,实行完全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能够充分发挥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高级社的规模要比初级社大,大型的合作社能够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生产和各项基本建设,同时也为实现农业机械化准备了条件;高级社由于取消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就能够更多地扩大公共积累,提高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就能够有力量、有办法安排和照顾老弱孤寡的生产和生活;高级社能够更好地贯彻实行国家的生产计划,能够更多地增加粮食、棉花、油料和其他农产品的商品量,大大加强农业对工业的支援,加快国家工业化速度;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消灭,社员社会主义的意识也在不断增长,旧的生活方式在逐渐改变,社会上将充满热爱劳动、热爱公共财产,团结生产的新气象。

上面这些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是推论出来的,实际情形并非完全如此。比如,高级社取消土地报酬,实行完全的按劳分配,按理,这种分配方式是公正合理的,而且消除了不劳而获的现象,体现了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但是,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的高级社如何真正体现按劳分配,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如何计算与衡量,却是一个难题。这个难题得不到解决,分配中必然会出现平均主义,社员也必然在高级社中吃“大锅饭”,其积极性又如何能够发挥?高级社人多规模大,固然可以集中力量办一些初级社办不了的基本建设,土地的集中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统一规划,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但当时,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还很低,基本不具备农业机械化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工厂化管理,劳动力由高级社统一调配使用,社员集体生产劳动,窝工浪费现象也就相应产生。高级社虽然有利于照顾老弱孤寡等农村弱势群体,但这种照顾本来是可以通过土地分红来解决的。相反,由于土地不参与分红,耕畜等其他生产资料也退出了分配领域,社员对土地质量的提高、公共财物的增减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就没有初级社时那样能直接感受。社员的积极性固然可以通过一时的政治鼓动而得以提高,但要长期保持这种积极性,则必须使其劳动的质与量,同产品的分配和个人利益直接相挂钩,才有可能。

从长远来讲,取消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农业集体化,是中国农村和中国农民的必然前途。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农村的两极分化,实现全体农民的共同富裕。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农业的合作化或集体化,是必然的选择。不能因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而否定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意义与价值,甚至认为它是不必要的。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件。现在看来,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度对于农民要求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估计过高,又把初级社中存在的土地分红与社员生产积极性的矛盾看得过于严重,把高级社优越性设想得过于美好,以至迫不及待地去制造高级合作化的高潮。所有这些,归根到底,还在于当年曾在建立和建成社会主义的问题上急于求成,又认为纯之又纯的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

高级合作化高潮的骤然到来,也与初级社的土地报酬过低,相当多的农民又抱有反正迟早要进入“社会”的心理有关。初级社在试办之时,对于土地报酬各地并无统一规定。例如,河北饶阳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社章规定:“农业收益扣除了公积金和公益金,下余的由劳动力和土地对半分。土地以评产标准亩为计算单位。农业税由地户一方负担。”“副业盈余扣除了公积金和公益金,下余的资本分3成,劳力分7成,资本所得的3成再按各户投资比例分配。”早期的合作社在地劳分红上,有地六劳四,有地劳对半,也有地四劳六者。一般而言,土地报酬是比较高的。但是,随着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土地报酬日渐降低。1953年1月中共中央批准的《东北区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章程》,一方面规定:“入社土地得依土地质量及其他条件,取得固定的合理报酬。”但同时又强调:“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以劳力分配为主的原则。”1955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也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由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以便鼓励全体社员积极地参加合作社的劳动。”按照这样的指导思想,合作社大发展后,各地合作社土地报酬所占的比例都比较低。据1955年对初级社分配的调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等六省老区合作社的土地报酬平均只占25.6%,其他18个省区合作社土地报酬平均31.4%。这样,社员所得的土地报酬,除去农业税和股份基金,已经所剩无几。在其他生产资料的折价上,也存在折价过低、偿还时间过长等问题。这样一来,农民觉得土地归己还是归公,没有太大的区别,对转入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也并无多大的抵触情绪。

那么,对初级社转为高级社,农民们又持什么样的心态呢?人类学家黄树民在《林村的故事——一九四九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一书中,有一段访问林村党支部书记时关于成立高级社的对话。这位村支书说:“村里有的人很不愿意把祖产交出来,在私底下抱怨政府用强制的手段要大家加入合作社。但这种人毕竟是少数,而且没有人敢反对政府。……革命之后,生活条件立刻有了改善,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啊。农民都对毛主席和党深信不疑,他们大概都以为,这种种改变,都是为了政府宣传中所说的共产天堂的到来做准备吧。”既然办高级社是毛泽东和党所号召的,办高级社也就不会错,应当参加,这便是当时广大农民的共同心态。这也是高级社能够迅速建立的重要原因。

四、迅速高级农业合作化带来的问题

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农业合作运动,从根本上实现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的转变,使亿万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但也应当承认,由于在农业合作化特别是初级社转高级过程中,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单一等缺点,以致长期遗留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公有化的程度过高,合作社的规模过大,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建立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基础上的,而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高级社,不但将私有的土地交合作社公有,就是私养的耕畜和大型农具也折价归公了。尽管高级社示范章程规定社员可拥有5%的自留地,但其所有权也是集体的,也就是说,集体可以随时收回社员的自留地。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又片面地认为,既然高级社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自然是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湖南一些农村,连社员一些零星小量的苎麻兜、小茶园、小竹园、柴茅山都归社所有。湖南桃江的黄金农业社把社员的晒衣坪、南瓜棚也入了社。平江县一些农业社则宣布“三棵树以上就不能入社”,农民担心不入社会被孤立,就把自己的树木砍掉。这样一来,虽然公有化的程度高了,但社员与土地、耕畜等生产资料的关系却疏远了。

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的按语中,对那些规模大的合作社给予很高的赞誉。受此影响,在高级社的发展中,一些地方不但强调“一切都要公有化”,而且认为合作社越大越好,因而建立不少规模过大的社。

1956年9月中共八大召开时,河北全省共有合作社24249个,其中联村、联乡社占33.03%,

500户以上至数千户的社占合作社总数的23%,一村一社的占64.56%,全省合作社平均户数为340户。河北武安县的贺进农业社由2个乡、7个村、49个初级社组成,全社1897户、6252人,男女整劳动力2272个,男女半劳动力554个,耕畜451头,耕地12000亩。武安县的伯延乡曙光农业社由原来的5个乡、21个行政村、63个初级社合并而成,全社有6473户、22069人,男女整劳动力

8908个,男女半劳动力1907个,土地69816亩,牲畜1953头,全社共编成22个生产大队,101个生产小队。河北成安县七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原来

4个半村的20个初级社合并而成,全社共有4480户、20586人,男女整劳动力8667个,男女半劳动力3215个,耕地面积79386亩,牲口1473头。

1956年年底,河南全省高级社平均365户,许多社是由多个村合办的联村社。新乡地区1955年年底实现了高级合作化,共组成3645个高级农业社,每社平均518户。许昌地区建立的2283个高级社中,1000户至2000户的有116个,2000户以上的有24个。1956年1月成立的固始县七一农业合作社,由5个乡的49个初级社及部分单干户组成,全社2276户、10545人,耕地18015亩。

1956年春,吉林省集训了957名农业社主任,其中100户至300户的社355个,301户至500户的社403个,501户至1000户的社167个,1001户至1500户的社25个,1501户至2000户的社4个,2000户以上的社有3个。

由于农业社的规模过大,社干部缺乏办大社的经验,管理水平自然跟不上,出现许多的问题。河北省委第一书记林铁在中共八大的发言中说:“有不少数村、十数村包括千户、数千户的大社,出现了下列现象:生产管理困难,政策上难以正确贯彻,社干部不能深入工作,特别是由于村与村之间土地占有和收入悬殊以及生产经营的对象不同,使彼村骤然普遍增加收入,此村社员不能增加收入。”①陕西省委第一书记张德生在八大的发言中也说,由于一些地方“不顾条件地追求大社、大队、大组,而不善于组织大规模的集体劳动,以致生产秩序混乱,形成‘派活乱点兵,做活一窝蜂’的现象;只靠命令办事,不和群众商量,有的甚至用‘扣工分’、‘不派活’的办法来推动工作,以致部分社员产生了‘干部怎么说就怎么办’的消极情绪。”

根据中共邯郸地委农村工作部对武安县贺进社的调查,该社由于规模过大,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如生产计划不周,顾此失彼,社里为修水渠开展“红五月活动”,要求“开渠到顶”,而此时正是谷子苗锄草季节,社里却不安排锄草,有的队偷偷锄了地还挨社里的批评。等到社里决定锄谷草时又到小麦收获季节,因为这时安排劳动力锄谷草去了,人手不够,结果使应收的小麦遭了雹灾。这个社搞副业生产也没有计划,无目的地组织了15辆胶轮车到邯郸跑运输,去了1个月赔了30多元,回来后有25头牲口不能使用,其中还有8头生病;社里财务自从高级社建立之后从未向社员公开过,社下的大队与小队都不知道本队收支情况,有的社有账没有单,有的队有单没有账,社员对社里的财务情况一点也不摸底。“由于干部领导力量薄弱,经营管理不善,社员生产情绪不高,劳动纪律松驰”,结果全社1956年减产24.5%,大多数社员不能增加收入,而且高级社成立之后没有向社员预支一分钱,造成社员生活困难。由于高级社成立后问题很多,社员对办大社没有信心,大量劳动力外流,全社正式搬迁移走的有120人,还有许多偷偷走的。贺进村原1200户,到1956年10月只有男女劳动力400个,严重影响了生产。

第二,过分强调集中统一,助长了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作风。

集体劳动是农业合作社与个体农民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其实,集体劳动并不是什么农活都是社员挤在一块干,而应该结合农活的特点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生产方式。但是,许多高级社是在合作化运动的高潮中一哄而起办起来的,既没有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干部在生产管理和劳动力的合理使用上也没有经验,结果导致“上工一条龙,干活大呼隆”的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不少农业社的社员出工是“三等”、“三不走”,即早晨等、上午等、下午等;人不齐不走,工具不全不走,队长不在不走。

由于合作社的规模过大,基层干部过去只有管理个体经济或互助组、初级社的经验,现在一下子建立了成百户、上千户的高级社,往往不知如何管理,加之高级社的规模大、管理层次多,有的社下设大队、生产队和作业组,形成四级管理,部分社员不遵守劳动纪律,干活不注意质量,不爱护公共财物,“工作中确实发生了许多复杂的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干部不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来克服困难,不善于耐心地教育和等待少数比较落后的社员,而是产生了急躁情绪和强迫命令的作风”。也有的干部认为只要为群众办的是好事,可以不必同群众商量,如果商量多了,“百姓百条心”,反而难办事情,弄得不好,“老大多了要翻船”,“这样,他们在所谓‘千人吃饭,一人当家’的错误思想下,因而有些问题就独断专行、不同群众好好商量了,强迫命令也随之而产生了”。

1956年11月,中共河北省委在报送给中共中央的《关于农村干部强迫命令作风的报告》中说:

“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基层干部在工作中的强迫命令作风是日益发展的一种趋势。”“基层干部工作中命令主义,不但是大量的,而且情况也是严重的,有的已经发展到违法乱纪的地步”。报告中列举了四个方面的情况:其一,许多农业社干部,在工作中不同群众商量,不听群众意见,甚至发展到独断专行。对于群众的不同意见,任意扣上“落后”、“反动”、“破坏合作社”的帽子,让社员有话不敢说。其二,片面强调集体利益,不顾社员个人利益,限制社员活动自由。有的农业社规定:生产竞赛时,不准串亲赶集,不准私自经营副业,否则以“违反集体利益论处”。许多社忽视或限制社员搞副业,又不准社员预支或借款,以致社员打油买菜的钱都没有,不少社员说:“农业社这种优越性实在受不了。”其三,任意克扣社员工分,罚劳动日,停止劳动,冻结存款,不发给救济粮和购粮证。南皮县大庄乡规定,偷一个玉米罚10个工分,有一个社员偷了180个玉米,被罚了1800分,他劳动一年挣了1700分,不但全被罚光,反而欠了社里100个工分。满城县红光农业社有两名社员私自到保定卖了两次瓜,被生产队长扣上“私自外出”的罪名,各罚30工分。其四,随意捆绑吊打社员,秦皇岛市郊两个乡的党员,打骂群众的有15人,占党员总数的7%。房山县(今属北京)五侯乡山青社社员蔡德旺说,干部吸烟有钱,群众买油盐没有钱,被社主任听到后叫去打了一顿。蔡回家后同哥哥讲了,其哥去找社主任论理,结果也被打了一顿。社员们说:“合作社是阎王殿,社主任是阎王爷,队长是小鬼。”这种情况在其他地方也同样存在。辽宁农民普遍反映:“农业社好是好,就是挨累,挨蹩(不自由),受气受不了。”有的社员甚至说:“入了社,还不如劳改队,劳改队还能过一个礼拜天。”

第三,老社、富社和富农、中农在并社升级中吃了亏,过早取消土地报酬使部分地多劳少的农民生活发生困难,社员生产积极性受挫。

高级社的建立,除了部分未经初级社而直接从互助组办起者外,一般是采取两种办法建立的:一种是以一个办得较好较早的农业社为中心,与周围若干小农业社或互助组合并为一个大型的高级社;另一种是办得较早较好的合作社大量吸收新社员。在并社升级的过程中,按照1956年3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大合并和升级中有关生产资料的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合作社合并时,各社原有的公共财产、公积金和公益金,不论数量多少,统一转为合并后的大社的公有财产,各社之间多少不等,不必补齐,新社员入社也不补交。“这样,办得早、办得好的社,积累多、股份基金多,就吃了亏。老社员从事基本建设的义务工得不到适当的补偿。老社员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所提高的土地肥力,一部分被新社员无偿占有了。”同样,由于当时规定各合作社在合并前没有还清的耕畜,农具归公时应得的价款,没有归还的贷款,及社员的投资和其他欠款,都由合并后的大社统一偿还,这又使一部分办得早、办得好的社,承担了欠款较多的社的还款责任,使原来的富社吃了亏。老社、富社的社员觉得,他们在并社升级中实际上被新社、穷社“共”了“产”,因此,相当多的合作社担心并社时吃亏,就变相的分掉部分公共财产,并且不再积极地扩大公共积累。

同时,高级社在社员私有的耕畜、大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处理上,也采取折价归公、分期偿还的办法。但由于大多数合作社折价过低,合作社偿还能力又有限,农民乃想方设法出售耕畜,可市场上卖的多,买的少,价格暴跌,以至产生出卖吃亏、折价归公也吃亏的情况,一些农民干脆屠宰耕畜,损坏农具以消极抵抗,造成农村生产力的破坏。取消土地报酬是高级社同初级社最根本的区别。土地报酬取消了,而生产又不是一下子就能发展的,对于一部分地多劳少的农民来说,他们本来可以通过土地分红以弥补劳力分红的不足,使生活不致有太大的困难。虽然高级社的示范章程中明确规定,对这一部分人合作社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但由于高级社实行按工分分配的办法,他们所得的工分少,自然收入也少。为了使这部分社员能维持生活,合作社不得不从可分配的收入中借支一部分费用给他们,于是出现了所谓的“超支户”。“超支户”出现后,又使另一部分工分多的户应得的收入在分配时不能兑现,也就随之出现了多劳而不能多得的“分空户”。结果,本来不需要合作社照顾的社员背上“吃照顾”的名声,本来能够多得收入的社员却徒有多得的虚名,不但使这两部分社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而且造成社员之间的不团结。

此外,高级社强调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制度,按劳取酬中的“劳”的依据,就是社员的工分,由于没有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评工记分不但手续繁琐,而且很难准确地反映社员劳动的质和量,社员的工分往往记的是大概工,于是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也就产生了。

上述这些问题的出现,虽然不是高级社的必然产物,但与过早过快地实现高级合作化是有密切联系的。不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对高级社的巩固和生产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遗憾的是,这些问题还未来得及解决,1958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建立规模更大、公有化程度更高的人民公社,给我国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

[2]《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591页。

[3]《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0—301、303页。

[4]《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65—

367页。

[5]毛泽东:《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一日)》。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03页。

[7]《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502页。

[8]《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516—517页。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

[10]王祝光主编:《广西农村合作经济史料》上册,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5页。

[11]山西省史志研究院编:《山西农业合作化》,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页。

[12]参见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390页。

[13]《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

[14]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15]李吉平:《高级社也可以办得又快又多又好》,《人民日报》1956年1月20日。

[16]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步经验》,《人民日报》1956年1月7日。

[17]参见中共山西省委农工部:《关于目前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一些意见》,1956年1月。

[18]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49页。

[19]黄树民著,素兰、纳日碧力戈译:《林村的故事——一九四九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50页。

[20]《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09页。

[21]《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92页。

[22]中共邯郸地委农村工作部:《关于联乡社——武安贺进农业社的情况调查材料》,1956年10月27日。

[23]《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67页。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一九四九—一九五七)》,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640—642页。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一九四九—一九五七)》,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656页。

[26]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4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