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辛 逸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2 浏览次数: 4200次
【摘 要】《中国乡村纪事》基本上反映了海外中国乡村研究的最新进展。其将合作化初期农民的“异动”划分为“正义的抵抗”和“正当的抵抗”,对以“理性小农”解读社员集体劳动行为的批判;以及对生产队在完成国家征购之外还要被迫上缴“间接税”的揭示,都是具有创新意义的意见。然而,该书“中央决策—地方传达—乡村落实”的三段式叙述模式,却极大地限制了作者新思想的表达和其故事的完整性。
【关键词】农业集体化;互助组;国家征购;史学叙述模式
新时期学界对农业集体化的诉说,大多依据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认同集体化是新中国农村社会最“深刻的社会变革”①。但吊诡的是,为证明后公社时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理性,对于集体化程度更高的人民公社,“中国政府的改革派和支持改革的学者倾向于把农业集体化视作一个彻底的失败,强调集体化时期乡村经济的停滞和村民的贫困”②。主流学者不仅彻底否定1958年勃兴的大公社,而且还把20世纪60年代初确定并延存近20年的小公社和家庭承包制完全对立起来,视前者为“大呼隆”的同义语,后者则成了“制度高效”的代名词。这种对小公社的全然否定和对家庭承包的无限颂扬,显然是为“大包干”的推行鸣锣开道。
上述对农业集体化过于简单化的诉说,近年来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他们运用乡土材料,借鉴人类学、社会史学的理念与方法,形成了对农业集体化尤其是小公社的另类诉说。首先,农业集体化、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并不是相互隔绝和完全对立的,三者是一个连续且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改革开放之初农业经济的高速增长不能完全归因于“大包干”,实际上小公社时期农业投入的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基础设施的改善等为后来的农业增长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期中小学教育和传统合作医疗在乡间的普及、农村社会保障的初创等,都对后来的乡村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高默波甚至认为:改革开放后“大多数成功的乡镇企业都是由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生产队创办的企业发展而来的”①。其次,将研究重点转向乡村社会,关注中央决策在基层乡村贯彻中的妥协、扭曲和变异,呈现农村集体制下统一而又多样的生产和生活画卷,挖掘并“深描”普通农民极度匮乏、高度同质的物质生活和苦中作乐的精神世界。这些著述,看似具体而细碎甚至没有贯穿全文的明确结论,实则表达了对乡村社会独特的理解,展示了与主流史学相异的研究范式和价值取向。最后,推动了农村基层史料的挖掘、整理与出版。上述乡村社会研究的新气象,近年已从“暗流”渐成显学。就笔者寸目所及,张乐天、高王凌、郭于华、黄树民、韩敏、高默波、曹锦清、李怀印等是这一学术反思与探索的代表。
美国德州大学奥斯汀校区李怀印教授的《乡村中国纪事:集体化和改革的微观历史》②,以江苏松江、东台县及其所属镇两级档案和秦村的文书台账为支撑,重点诉说集体化时期秦村的兴衰变迁及其普通村民的憧憬、抗争和苦难。本书的主旨,如作者在英文版前言中所言,“从微观史的角度探究中国农民的行为模式,以及国家与乡村的复杂关系”(第4页)。作者不同意农民只是国家正式制度压力下“目的明确的、理性的行动者”的成见,认为农村中的“非正式的、通常是隐形的制度,在形塑村民们对个人与集体的观念以及左右他们的行为抉择方面,跟显性的、正式的制度同样重要”(第3页)。全书始终强调国家制度与乡村文化传统间的隔膜、不适与妥协,以及在两者博弈中乡村自身的演变逻辑与农民自身的行为模式。
对李著的评论文章已有两篇,贬誉各一。赞誉者认为李著“是既有研究积累中具有开创性的成果,在知识增量和理论开拓上都值得赞誉”③。批评者则指责作者没有“善用”秦村的宝贵资料,“只是一味牵强附会地强套他预设的理念,其所举例证甚至经常还成为自身论点的反证”④。此言不虚。李著的大部分章节几乎难见独创性的新观点、新思想。这种历史叙述模式,不一定比“宏大叙事”更接近历史的真相,同时还限制了作者独立地思考和自由地思想。笔者以为,历史学家在讲述历史故事时,不应该忘记卡尔的忠告:“历史的本质在于以当下的眼光看待过去、根据当前的问题看待过去,历史学家的主要任务不在于记录,而在于评价。因为,假如历史学家不评价的话,他又如何知道哪些东西值得记录呢?”⑤的确,没有独创性“评价”的历史作品,很难深窥历史学之堂奥。
一
在把农业集体化当做一个循序渐进、逐渐发展的完整过程的话语体系中,作为集体化起点的互助组,因其存在的时间较短且仅是“社会主义萌芽”,一向不是主流党史关注的重点。即使是专门研究农业集体化的学者,对于诸如合作化前农村既有的生产互助组织与20世纪50年代初官方倡导的互助组之间有着怎样的内在联系和区别,互助组内部的组织架构、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分配制度等问题,也没有给出完整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李著虽没有全面回答有关互助组的上述问题,但其对苏中地区互助组的论述,在某些方面更加细致甚至还有所突破。首先,李著虽然也承认1952年初中共中央要求创办互助组的号召,对互助组的推广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更加强调:当时“大多数村民自愿加入互助组,是因为互助和酬劳的方式在当地有悠久的传统”(第23页)。在东台县,参加互助组的“农民在干农活时互相帮助的模式脱胎于多数村庄中流行既久的一个帮工传统”(第24页)。比如在1949年前,苏中农村就流行着一种“拌工”制度。在插秧时节,每户农家一般“需要4至10人才能保证在一天内完工。否则,如果一个家庭完全不用帮手,独自在几天内完成,秧苗的长势就会不同,引起日后灌溉和收获的不便。因此,在水稻种植期间,不同家庭间展开协作,相互做几天相同的义务工,是必不可少的”(第12页)。东台农民的互助传统并非孤案。笔者近年的研究表明,自然环境恶劣、贫穷落后的乡村较之相对富庶的鱼米之乡,会有更加悠久的互助传统和更大的生产互助的动力。在贫瘠的大别山区,贫苦农民只能依靠自发的互助组织才能完成春耕、收割等农活或度过荒年。抗日战争前,长治等老区就有共同开荒和互助劳作的习惯。春荒时节,十多个青壮农民组成“工队”或“工合”,轮流给本队队员或其他农户开荒;进入农忙,农户间会换工换犋,这又被称为“变工”或“拨工”,包括人工变工、畜力变工以及人力和畜力互相变工三种主要形式。①显然,互助组不完全是在上级的号召下出现的新鲜事物,其较快推广的动力主要来自农民既有的互助传统和“抱团取暖”的现实需求。
其次,互助组被个体农民普遍接受且运行比较平稳的主因,是这一组织建立了一套保护和明晰私有财产的制度,使农村各阶层私有的生产要素得以优化配置。比如洋泾村的中农“陆定荣,过去需要雇用劳力帮工35天,每日支付2元,共需花费70元。参加互助组后,只需雇工15天,每天支付1元,一年可省55元。当然,贫农肯定也可从中获益,因为中农的加入带来了贫农所缺的大型农具和牲畜”(第26页)。互助组内各阶层各得其所的前提,是对私产的明晰和保护。李怀印注意到,在互助组初创时期,上级对互助组的干预多限于向互助组介绍和推广杀虫剂、喷雾器和优良品种(第23页);即使是组长、会计等新型职位在互助组内的设立,“不仅没有侵犯到个人在土地、农具、牲畜、作物方面的私有权,反而提高了互助合作的效率与组织性”(第24页)。总之,苏中“两县的农民都普遍接受了互助组,而未采取抵制行为。这与1950年代初其他地区的情形相似,因为政府尚未触及农民的土地私有权”(第27页)。
李著最生动的篇章,是对所谓“异动”即农民抵制农业集体化的诉说。该书的第三章以丰富的史料、生动的描述、精当的分析,大大深化和拓展了我们对“异动”的认识。一般通史或教科书在研判这一事件时,囿于史料来源的单一和众所周知的原因,对此多概而述之,语焉不详。近来,一些学者开始突破主流史学的叙述框架,以地方史料探窥“异动”的成因、规模与影响。李著对东台、松江两县“异动”的评述则更进一步。
其一,主流著述中的“异动”,主要是指推行高级社初期富裕中农的“拉牛退社”,是发生在个别地区、持续时间较短、规模较小的一些零星事件;李著呈现的苏中地区的“异动”,不仅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而且组织水平高、抗争手段娴熟且讲究策略。东台县仅在1957年5月25日至6月5日十天内,退社风潮就波及328个合作社,占全县合作社总数的53%(第53页)。东台县委将其概括为:“过去闹事是分散的不约而同的乱轰闹,而这一时期闹事有些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的正规闹,有的推代表摆盘子谈条件,有的开秘密会订条约”(第55页)。江苏泰县有73个乡(占该县总数的82%)、502个合作社(占47.4%)、30000多农户(占总数的1/6)参与“退社”。闹事农民从合作社夺走37500斤粮食,殴打224名合作社干部。5天内有6400人向县政府请愿,将近10000农户退出了合作社(第49—50页)。李怀印的家乡秦村,在1957年7月自发成立了青苗会。该会从各农户集资,在村中搭建戏台,祭拜神灵,唱戏三天,之后抬着菩萨、土地爷的塑像绕村游行。青苗会的30多名骨干秘密集会,拟定一份退社协议。因没人敢第一个在协议上签名,“他们将碗倒扣在纸上,画出一个圆圈,各人便在其周围留下名字和指纹,结果,乍看上去,整个图案就像是一朵向日葵”(第47—49页)。东台县“南新合作社的领头人物对行动计划得相当好,甚至在召集成员到邻近的芦苇地秘密开会时,还以向夜空射焰火作为信号”(第56页)。李著对苏中“异动”的描述,虽无意也不可能证明全国农村的“异动”都像或大部分像苏中那样,但只要证明苏中的“异动”并非孤案,①则就有可能部分地证伪过去长期形成的对这次“异动”的成见。“从科学哲学的严格逻辑来说,有限个数的事例不可能证实、只可能证伪一个全称判断命题。”这就像“过去对社会主义模式的研究中,人们曾提出‘南斯拉夫模式’(以及其他模式),其意义并不在于类似南斯拉夫那样的社会主义国家究竟有多少,而在于它能证明社会主义未必都像苏联(所谓‘斯大林模式’)那样。因而它也就能启迪人们去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如果说在分析此模式之前,人们只知道社会主义就是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的话,那么在此之后人们就不能不对社会主义进行重新定义了”②。这大概才是个案研究的真正意义。
其二,李著很有创意地把20世纪50年代农民的“异动”分成“正义的抵抗”(righteous
resistance)和“正当的抵抗”(rightful resist-ance)两类。所谓“正义的抵抗”,李怀印借用美国学者J.斯科特“农民道义”的理念,指出:“在农民群体内,生存是他们主要的考虑因素;在为自己的要求和行为辩解时,生存权永远高于一切”(第293页)。在农民看来,任何威胁到自身生存安全的制度和政策都理应进行“正义的抵抗”。李著认为,新中国农民“正义的抵抗”主要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前期。比如统购统销政策甫一推开,苏中地区的农民为抵制自己的一部分口粮被征购,“用少报收成,隐瞒粮食,或者通过分家或赠送农田来减少土地占有量及相应的统购任务,或者公开抱怨,甚或停止出工,屠宰耕牛。与此同时,为了增加从政府那里获得的粮食配额,农民们通过送礼、请客、搞不正当男女关系或者攀亲等方式,向当地干部寻求保护”(第292页)。除了使用上述“弱者的武器”,“正义的抵抗”还包括一些集体行动,“抗议者(绝大多数为普通农民)包围政府办公室要求更多的食物,痛打和咒骂不得民心的干部。当作物产量和粮食配额减少,乃至威胁生活时,他们又非法地分发粮食或收割农社作物。农民们使用最古老而强有力的理由为其行为辩护——生存权”(第45页)。
按照李著的划分,“正当的抵抗”集中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随着社会主义体制及其意识形态统治地位的确立,这个时期农村精英不再是传统乡绅,而是“教师、退伍军人、军属、卸任干部、医生或党员”。这些新精英“能够使用从官方媒体上学到的语言以及政府允许的形式”;他们“不会公开挑战国家的政策和制度”,“只把矛头对准在实施政府政策或管理集体时滥用权力的当地干部,攻讦这些干部在发放‘购粮证’时表现出的偏袒,管理合作社财务的不当,以及在增加产量、给社员分配足够粮食上的无能”。为了表示其斗争的正当性,农民在请愿退社时,“承诺履行自己的缴纳公粮之责,遵守国家法律,同时将地主、富农和其他‘坏分子’排除出他们的队伍”。这种伴随农村集体制基本确立而起的“正当的抵抗”,在李怀印看来,一直延续至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民对农业税费负担过重的反抗(第293页)。总之,李著对农民“异动”的定义、分期和分类,对于深化“异动”和其他农民“反行为”的研究无疑具有开拓意义。
其三,目下,学界对“异动”的研究多集中在其勃兴的原因及规模上,却鲜见研讨“异动”的迅速平息及其原因。李著认为,苏中两县“异动”的迅速消退与当地农民灵活实际的斗争策略以及地方政府不激化矛盾、尽量平息事态的处理方式不无关联。苏中农民“正当的抵抗”,不仅有利于“异动”的动员与兴起,也为地方政府平息农民闹事留下了较大的回旋余地。松江县委将退社风潮“定性为由于合作社干部表现不当和生产减收所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在对待闹事村民的方式上,强调说服教育而非武力压制”(第65页)。县委事后总结的处置农民闹事的经验:一是“派遣工作组入住闹事地点,工作组的成员必须是有经验的得力干部,能够处理复杂多变的情况,有时甚至包括县委书记及其直属下级”。二是“稳定群众情绪,恢复生产劳动。工作组一般会举行一次公开集会,让社员彻底发泄不满、愤怒。之后便会向他们解释党的合作化政策,批评闹事行为,并对照解放前后的生活,说服农民接受政府政策”。上述应对农民闹事之道颇为有效。在该县《枫泾区菖梧乡统销中群众骚动事件的报告》中特别提到:那些带头闹事的社员,经过工作组的耐心教育,“每每又变成平息闹事的积极分子”。三是尽量合理地解决合作社内的经济纠纷。对于合作社混乱的账目,工作组会“成立包括社员在内的‘财务清查委员会’,清理并公布账目”;对于曾粗暴对待社员的合作社干部,工作组会督促他们向社员赔礼道歉;工作组要求多记工分的生产队核减工分,以平息同一个核算单位内其他生产队的不满;工作组还规定,“预支过多的农户必须归还差额”。四是“对那些真正想要退社的,譬如新民合作社第七生产队的3户”,工作组“亦允许他们离开”(第65—66页)。在政府和闹事农民的这次博弈中,更多的是地方政府对农民的退让、安抚,对基层干部的训斥和处置。之所以如此,李怀印认为,这是“尚未失去全部生产资料、仍遵守着传统生存伦理的农民阶级与刚在乡村成功建立起合法性、但还未彻底控制乡村人口、资源的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碰撞的结果”(第66—67页)。
对于小公社集体劳动绩效的研究,一些主流史家和经济学家用“理性小农”“产权残缺”“监督成本”等经济学理念与分析工具,以证明生产队的制度安排很难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造成集体生产的低效和农民的贫穷。笔者在逐一分析了生产队先后实行的“死分死记”“大寨工分”“死分活评”“定额记工”“包产到户”等劳动管理和分配办法后指出:“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农作物生长周期长、易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以及没有中间产品等特点,再加上农业劳动很难量化等条件的限制,在每一个社员每日参加的集体劳动量与生产队年终的农产量之间建立一种准确的计量关系是不可能的。”所以,小公社的劳动管理与收益分配办法,“实施20余年的结果是分配上的日益平均和社员劳动积极性的日益销蚀”。①林毅夫以农业集体劳动监督成本高昂来解释集体生产的低效,“在生产队中,社员劳动的积极性同监督的准确程度和监督的难易程度成正比。由于在农业生产中监督非常困难,因此,监督的准确程度低,生产队中社员的积极性也就低”②。这些主张把社员抽象为脱离其人文环境的“理性小农”,认为正是社员天然的机会主义品行使小公社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沦为低效。对于以“经济理性”诠释非西方地区的农民行为,已有学者提出了质疑:“经济理性概念是存在于资产阶级市场社会(bour-geois market society)时期的一种特殊的心理倾向,它是现代西方的造物,以此来解释生活在其他社会关系和时代当中的人类行为是一种种族中心主义的做法。”③这样的观点虽不失为盲断,但其对中国一些学者拿西方的经济理论硬套中国乡村社会的批评无疑是中肯的。
《乡村中国纪事》对以“理性小农”解释集体经济中的农民行为保持了恰当的疏离和警惕,认为“集体化时代的团体劳动并不像传统学者所认为的那样缺乏效率”(第299页);而且,秦村农民在集体劳动中的动力不仅来自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而且还受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李怀印指出:“影响生产队社员日常劳动行为的,不单是官方的经济政策,还有根植于村社之中的种种非官方的制约因素,包括生产队内部的权力关系、亲属纽带、性别角色、集体伦理、村社惯例、公众舆论等……正是这些看不见的观念、惯例和权力社会关系,时时刻刻影响着村民们的日常思维和行为。”(第164页)比如“集体劳动时,社员并不是只管自己干活,而是彼此之间相互盯着,有时甚至盯得很紧。谁要是干得太快或者太慢,都会遭到大伙的冷嘲热讽或者埋怨”。秦村的社员回忆说:
“集体干活主要靠个人‘自觉’,不是靠干部监督。”至于农活的质量,“无论干部还是社员,在农活质量上都有一种共识。这些农活,社员们通常不会像在自家的自留地上那样精雕细凿、绣花般地下功夫。但是也不会搞‘大呼隆’,干得一团糟,而是他们所谓的‘大体上说得过去’”(第175—176页)。概言之,生产队其实就是一个熟人社区,都是亲戚、邻居和熟人,队内的“群体认同和监督,再加上生产队干部的监督,催生出了对生产队成员的各种约束力,防止其在集体生产中怠工和全然不负责任的行为”(第300页)。应当说,李怀印对于社员集体劳动中行为的描述和分析,较之“理性小农”的假设更接近社员集体劳动的真实,从而部分地证伪了小公社集体生产完全是“大呼隆”、没有效率的结论。
既然小公社时期秦村生产队中的“大呼隆”现象并非主流,农民在集体劳动中的怠工和偷懒并不普遍;那么,集体生产效益不高、农民生活改善不大的主因到底是什么?李怀印的回答与主流党史和经济学家们的见解颇为不同。他认为:“集体农业劳动生产率的缓慢进步乃至停滞,主要是国家对农村资源过度抽取的结果,而非集体化制度本身的原因。”(第302页)旅居澳洲的高默波教授也有类似的见解:“40年来,农民的生活水平几乎没有提高。虽然农业生产发展了,但其结果一部分被剥削性的定价体制和政府对粮食的强行收购消除,另一方面被增长的人口抵消了。”①笔者以为,这是极有见地的看法。李著把这个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外部原因概括为:其一,“国家通过强制性的粮食统购和税收制度抽取农业产品”。按照李怀印的计算,“在秦村,仅第十一生产队在1970年代每年平均即向政府上缴11800元,人均40多元,占每位队员的集体收入的一半多,更多于每个队员从生产队获得的年终现金分配,大约相当于生产队每年公共资产积累的3倍”。其二,“国家强制要求生产队的劳力从事不直接惠及生产队本身的水利工程”。由于上级不给参加水利工程的社员任何报酬,生产队被迫支付给这些劳力的工分占其全年工分总数的1/5。其三,“国家严格限制生产队成员迁徙及从事非集体性经济活动的政策”,把农民严格限制在生产队内。随着新增劳力的增加再加上生产资金的短绌,迫使“生产队在农业生产中通过加大劳动投入而非资本投入的方式增加产量,结果推动了土地生产率的增长,却未能相应地提高劳动生产率”(第302—303页)。
李著进一步揭示,生产队每年还要上缴一种比名义征购量多出三四倍的所谓“间接税”,即国家在征收农业税时,强迫生产队按低于市价三四倍的国家牌价交实物粮;在征购粮食时,则按牌价付给生产队现金。这使生产队的实际交付负担陡增数倍。以1974年为例,秦村第十一生产队的农业税额是1854元,该队按照国家牌价每斤0.1元上缴了18540斤粮食;而当地粮食的市价是0.3元,按市价计算,上缴农业税的实际价值是5562元,生产队为此多付了3708元。按照国家征购计划,该队向国家交售42000斤粮食,其实际价值12600元,但国家按每斤0.1元只支付4200元,实少付8400元(第221页)。结果第十一生产队在上缴农业税和交售征购粮时,总共额外多支付了12108元的“间接税”。而这年该队的总收入才43418元(第219页)。国家暗中拿走的“间接税”约占该生产队总收入的28%。
李怀印讲述的这个20多年间国家以低于实际价值三四倍的价格强制征购生产队三成甚至近四成收获的故事,相信同期在全国500多万个生产队中也一再重演过。1958年至1982年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年均6.692%①,国家粮食征购量占农产量年均23.37%②,再加上“间接税”,这对于每一个农业基本核算单位而言,是一个迄今尚未准确量化却一定是令人震撼的天文数字③。2013年4月15日,在山东W县H村委会,在与公社时期的大队会计讨论国家对生产队的征购时,笔者专门提到了“间接税”,年逾七十的老会计竟将“间接税”与农业税、国家征购任务等量齐观,一同视为庄稼人天经地义的天职,没有表露出丝毫的不满。当时笔者的感受与其说是震惊,倒不如说是这段史实的力量。“从农民对苦难的讲述中我们可以感到苦难是有重量的,苦难也是有力量的。底层的表述蕴含着巨大的能量,而关键在于苦难若能进入历史(被讲述和被记录),苦难就有了力量。”④“对苦难的记录可以改写历史甚至重构历史,这是苦难的历史力量。……揭示苦难的社会根源,苦难就会有解释的力量、颠覆的力量、重构的力量、获得解放的力量。”⑤不特此也,深入研讨个别生产队的农业税、国家征派购、“间接税”等等这类故事,还可以自下而上地揭示这个时期国家与乡村关系的性质与本质。
二
近年,结论预设先行、文件和讲话堆砌、自上而下的“宏大叙事”式的历史诉说,渐被学界尤其是一些中青年学者自觉地疏离甚至摒弃。这些“非主流”学人坚信,史学的魅力乃至使命是呈现和揭示历史的偶然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而不是发现和证明人类社会有一条亘古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他们遵循无原始史料即无史学的治史原则,“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以第一手资料诉底层的兴衰变迁和“无声”百姓的情感诉求,试图在重新演绎个人或基层故事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证伪既有的某些结论,重新建构所谓“新历史”。应该承认,新生代史学家开拓的这一研究范式与路径,尚在拓荒与探讨之中,其研究理念的芜杂、分析工具的纷繁和叙事模式的多样,自是难免。更有甚者,有些标榜为“新史学”的硕博论文,仍难完全摆脱传统党史、国史(以下简称“两史”)的观念与范式,只是用地方性的原始材料填充传统的叙事逻辑和框架,论证已经被证明了无数遍的既有定论。对这类削足适履式的史学作品,李怀印也颇有微词。他认为:这类以地方性史料去证明“不证自明”的结论的所谓“社会史学”,“并没有致力于理论创新,也没有在实证研究基础上追求真正的自主性,而是日益依赖一套借自西方的理论框架,加诸自身的研究”⑥。
遗憾的是,《乡村中国纪事》的基本观点和叙事模式,恰恰也犯了李怀印自己批评的这类作品的错误。通观李著,虽在个别问题上提出了一些给人启迪的见解,但总体而言,看不到贯穿全书的独创性观点;虽使用了一些地方性档案,但基本上是以苏中地区的材料填充传统史学的研究框架和叙事逻辑。尤其是李著对高级社、“文化大革命”、人民公社等的历史叙述(第4—7章),使用了被一般著述广泛采用甚至包括有些非学术作品中的材料,得出了几十年前就已经写入教科书的众所周知的结论。概言之,李著无论是见解还是框架和叙事逻辑都没有完全摆脱既有史学的窠臼,其对主流史学的挣脱与对新史学的探索都还是初步的,甚至可以说是基本不成功的。“中央决策—地方传达—乡村落实”的研究模式,近年在国内尤其是硕博士论文中颇为流行,甚至还被许多学人推崇和模仿。然而,它“不是在事实本身中去找解释,而是用现成的解释去套事实”①。依笔者之见,其对“两史”研究的推动仅有尺寸之功,不可高估。
其一,这种三段式的写法限制了作者思想的表达。笔者以为,一流的史学作品最要紧的,
“是其应该具有一个清晰明确、贯穿论文始终并具有独创性的中心论点,文章所有的章节安排与材料取舍都要围绕着中心论点来展开,这一中心论点就是所谓的‘命题’(Thesis)。欧美许多名牌大学都要求研究生论文尤其是博士论文应该有明确的命题,因为这是衡量研究生论文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最主要标志”②。史学著作无论其史料多么丰赡,毕竟是史学家建构的历史。“历史一旦进入研究领域,就只能以言说和文本的形式出现,在这个过程中,真实的历史无一幸免地被各种动机所过滤,变成主观认识的一部分。”③史学研究无论是“宏大叙事”式的概述还是以史料串编的故事,本质上都是作者思想的创新和进步。以新史料填充既有研究框架,难以摆脱和冲破旧有的结论和研究范式,很难说是史学的真正进步。近年来,史学界挖掘和使用第一手资料尤其是民间史料已蔚然成风,这是值得称赞的新气象。但一些史学作品将研究对象的新颖与观点的创新混为一谈,把新材料的使用误认为史学创新的全部。这种以新材料证明老结论的“学术创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史学研究表面的繁荣,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史学家思想的进步。李著将一手材料放进上述三段式的论证模式中,没有真正证伪传统史学的一些既有观点和逻辑结构,没有跳出主流史学的话语体系及论证框架,其材料是一手的但思想却无新意。
历史著述的第一要义是什么?许多史学家前辈认为是史料。此论近年声誉日隆,崇信者日众。持此论者主张,中国当代史的研究最好以作者亲自搜集的第一手资料,讲述既有历史著述未曾讲过的(通常是微观层面的)故事;或者以新材料重新解读被“宏大叙事”反复论述过的重大历史过程和事件。诚然,史学研究当以史料为基础。然而,史料的不可能穷尽和史学作品的主观性,决定了按照史学家的观点和逻辑串联起来的历史故事,只能接近而不可能复原历史的真相。由此就引出了史学研究中与史料同样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的另一个要素,这就是历史作品的命题即独创性观点。史学作品的思想性有时会被一般读者所忽略,甚至还会被一些业内人士视为无关紧要,后者主张史学著述“只要把历史事实说清楚就可以了”。问题是历史学家选择什么样的研究对象和怎么诉说它们,其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是史学家的思想倾向和价值追求。史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不过是史家的一厢情愿。正是史学家独自的思想和视角,将浩如烟海、凌乱纷繁的史料串联、构建成一个个引人入胜的历史故事,使读者能够在往昔和今日之间自如穿越,在对历史的阅读中获得愉悦和教益;正是史学作品的思想性,才使久远的历史事件和人物在时代呼唤时,被史学家及时地捕捉和推介,使其在不断地被挖掘、梳理、重构和书写中历久弥新;正是隐含在历史著述中的独创性观点,不断赋予史学研究以新的生命力,将历史书写变成当下社会阶层利益的表达,使史学成为显学。一个时代思想的解放和创新,往往是从重大历史人物或事件的重新解读和建构肇始的。笔者以为,第一手的史料和独创性的观点这两个要素在史学研究中同样重要,缺一不可。一流的史学作品应该是以前人未曾使用过的材料,在生动地诉说历史故事的过程中表达作者的独创性思想。正如陈寅恪所言:“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借用佛教初果之名)。其未得预者,谓之未入流。此古今学术史之通义,非彼闭门造车之徒,所能同喻者也。”①
当下中国当代史的写作形式大致有两种:一曰在文章的题目上或导言中就鲜明地表达文章的观点,文章结构和材料的取舍均以论证命题为圭臬;一曰文章通篇都在讲故事,文章的终极目标是讲述故事的完整与生动,通篇没有明确的观点,或者是其观点隐晦地藏在故事的叙述之中。有时候,一般读者读完其作品之后,很难猜透作者的用意,对文章的命题更是如坠五里雾中。目下,后一种写法日渐流行。②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初学者既无讲故事所需的完备史料,又无讲一个完整、生动且寓意深刻故事的功力,一味地模仿史学大家讲故事,结果却是画虎不成反类犬。毕竟,讲好一个历史故事尤其是有深刻命题的故事比完成一篇命题鲜明、结构完整的历史学论文难太多了。
其二,上述三段式的写法限制了李著对秦村历史完整、流畅和生动的表达,使其故事性和生动性大打折扣。史学的魅力,在于史学家凭借其对研究对象及其史料的深刻参悟,以历史逻辑和想象力把各种史料串联组合起来,在讲述生动鲜活、妙趣横生的历史故事中展示历史的偶然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并或明或暗地阐发前人未发之论。李著虽掌握了相对完整的地方材料,在书中也讲述了一两个不太完整和生动的乡村故事,但整体而言,它把丰富的民间史料硬塞进了作者预设的固化的叙事模式之中,这就使苏中两县丰富多样的历史以及秦村曾经发生过的生动故事都成为证明其预设结论的佐料,最终没有跳出以模式化的史料铺陈去证明陈旧结论的窠臼。这就把丰富多彩的历史简单化和模型化了。这种填空式的写作模式相对简单和容易,看上去也“结构完整、条理清楚”,但在其中却很难找到原本丰富多彩、复杂多样和生动鲜活的历史故事。稍有经验的历史写作者都知晓,三段式的叙述模式与历史诉说的生动性和故事性是很难兼顾甚至可以说是不相容的;因为两者有着迥然不同的学术志趣、叙事逻辑和话语体系。李怀印在一本著作中交叉使用上述两种表达模式的尝试显然是不成功的。
其三,三段式的叙事模式虽然在全面呈现中央、地方、村落三者之间的关系方面用力甚多,但其对三者间关系的描述却过于简单甚至于程式化了。在国家与乡村关系的探讨中,李著顺着J.斯科特“弱者的武器”和高王凌“农民反行为”的思路,虽然注意到了当秦村的境况与上级指示产生抵牾时,当地百姓的惯常行为会销蚀文件的部分规定甚至使其消融于无形之中;但总体而言,李著仅是将上级文本与地方的贯彻落实分别进行了程式化的铺叙和勾勒,没有深入探究中央、地方与村落间实际上存在着的既相互顺应、包容与妥协又互相推诿、销蚀甚至抵制的互动关系,显然“没有注意到中央的文本规定在遇到地方性知识时会严重变形或妥协,中央的决策到了地方几乎都会走样甚至会遭到不同程度的抵制”③。无须讳言,《乡村中国纪事》对国家与乡村关系的概括与描述,较之作者之前的《华北村治》不仅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甚至还有所倒退。
其四,李著中三段式的叙事模式,虽然试图打破“两史”研究领域中“宏大叙事”和“民族志”相互隔绝、互不兼容甚至互相排斥的现状,尝试将两种研究范式融于一体,但实际上只不过是在形式上将上述两种写作模式捏合在了一起,并不成功。李著在记述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和“去集体化”等重大事件时,中央决策及其在各省、市的落实使用了传统的“宏大叙事”;而中央文件在东台、松江两县和秦村的实践则试图以“民族志”的方法加以“深描”。笔者多年前也曾设想将上述两种研究模式融于一体,既要发挥“宏大叙事”完整而系统表述中央决策及其传达和运行过程的优势,又能展示“民族志”的学术魅力,把上级指示在基层的落实演绎成一个个妙趣横生的民间历史故事,实现所谓将“中央决策与地方实践‘上下打通’的学术研究理想”①。然而,近些年学界在这方面的不懈努力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充其量只是党史研究多了一些人云亦云的宣传色彩的地方性案例。史学表述的内容及其形式是相互规定与制约的,只在诉说方式上强行将两者机械地、牵强地捏合在一起,难免流于形式。所谓“上下打通”的学术设想,由于没有将两种研究范式兼容的学理的和方法论的基础,也许是永远打不“通”的,或者是“通”而不“融”的。
在笔者看来,“宏大叙事”的进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央文件的不断挖掘与披露,在中央文件的披露难有突破的情况下,传统“两史”研究进展有限,“宏大叙事”难免俗套和式微。而引入“民族志”的研究理念与方法之后,“两史”史家开始眼睛向下,去发掘多样性的、取之不尽的地方材料;在“深描”基层社会、讲述生动个案的基础上,发现新的研究课题与路径,揭示传统史学未曾发现的历史故事和道理。在当前的学术生态中,“民族志”显然能更有效地推动“两史”的进步与发展。现在的问题是,鼓吹和践行“民族志”的“两史”学者中(当然也包括笔者),多数人没有受过人类学的学术训练,甚至对“民族志”的基本概念与方法多有误解,认为只要到地方档案馆收集些材料,访谈若干当事人,将第一手的资料按照自己的逻辑串联起来,就可以写出所谓“历史人类学”的作品。目下,这类“四不像”的作品正大量涌现,而真正能与《林村的故事:一九四九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神堂记忆:一个中国乡村的历史、权力与道德》《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天安门:知识分子与中国革命》《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等比肩的作品少之又少;而且,上述佳作均不是出自从事“两史”研究的史家之手。
总之,《乡村中国纪事》在历史诉说方式上的探索,尤其是对秦村地方性知识的“深描”,得到了史学同仁的称道。但也毋庸回避,李著既没有一个贯穿全书的独创性观点,也没有讲一个完整的妙趣横生的乡土历史故事,只是一味地迁就、强套自己预设的叙事模式和旧有的结论,不可避免地落入了传统“两史”的窠臼。数年后,李怀印教授已经意识到自己曾经乐此不疲的这种历史诉说,“很大程度上是各类问题实证研究在数量上的显著增长,而不是概念和理论建构上的实质性进步”②。
笔者与台湾学者陈耀煌对《乡村中国纪事》有一个相同的判断,就是李著中大胆提出的主要假设,没有得到合理、充分的论证,难以自圆其说,甚至书中罗列的某些材料和案例竟成为推翻其预设结论的反证。李著提出的一个重要假设,是乡土社会的文化传统与农民的日常抵抗,对国家农村政策的形成与调整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他指出:“1949年后的中国农民,在国家的农业政策形成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日常抵抗和公开抗拒,比起上级的意愿或基层干部的热情来,更能影响那些政策的最终形式及其在农村的运行方式。”(第291页)在说到农民对高级社抵制的作用时,李怀印将农民的这种“举足轻重的作用”推到了极致,认为“农民通过执著和坚定的抵抗,能够对国家乡村政策的制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并“促使国家在乡村政策上作出了实质性调整”(第4页)。所以,“在集体制形成过程中,农民对中共的农业政策起到了关键性的影响作用,并非如某些学者所说,共产党革命后,中国农民面对国家‘几无还手之力’”(第70页)。在本书的结论部分,李怀印认为上世纪60年代初确立的生产队基本核算制,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户仍允许保留自留地和其他‘资本主义尾巴’”等,“都揭示了村民在形塑国家农村政策的最终形态上所起的关键作用”(第295页)。类似的结论还有很多。上述假设不能不说“大胆”,但李著却没有完成由足够证据支撑的合理的“小心求证”。
集体化时代的中国农民,在各种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新政策与政治运动面前,基本上是逆来顺受的,乡村社会的传统文化习惯以及农民零星、无序与无力的抵制对决策层的影响十分有限,充其量迫使决策者在不改变其根本制度和原则的前提下做一些政策调整,将其提升到对“国家乡村政策的制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的程度,是缺少史实根据的。
第一,土地改革、统购统销、集体化、公社化运动等项制度变革,即使给农民日常生活造成致命的冲击,也未出现足以改变全国农村政策的抵抗。在李著中,农民有组织的最激烈的反抗发生在高级社的初建时期。秦村农民的抵抗不仅没有阻止高级社的成立和巩固,反而招致几名带头闹事农民被拘留和被判数年的劳改。“此举震慑了所有村民。随后公开的反抗消失了”(第49页)。在秦村所在的东台县,当地政府对群众不满高级社作出的最大让步,不过是派工作组进村安抚、召开群众大会要求农民“相互团结”、清查合作社账目、重新选举合作社干部等(第57—58页),显然没能“促使国家在乡村政策上作出了实质性调整”。
第二,在集体化时期,农民有组织的激烈抵抗极为罕见,且日渐衰减;其更多更普遍的是集体劳动和日常生活中被动的、消极的“反行为”或者那些被称为“弱者的武器”的不合作表现。近来,农民的“反行为”研究在坊间颇为流行并备受关注,但对其作用不能高估。笔者以为,它至多迫使政府对既定的制度和方针作出一些调整或者妥协,但它不是也不可能是推动国家农村政策改弦更张的主要力量。改革开放后“包产到户”最终在全国的推广,与其说是农民几十年不懈反抗和努力的结果,不如是说国家根本制度与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末发生遽变使然。“包产到户”的推广有着更为根本、深刻、广泛的原因和背景,绝非农民的“反行为”所能概括和道明。李著最终得出“正是村民的持久和普遍的抵抗压力,使国家不得不最终放弃或大幅调整了其不切实际的措施”(第291页)的结论,实在是过于“大胆的假设”。第三,应该承认,乡村传统与农民抵抗虽不可能触及集体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但对抵制基层政府的“瞎指挥”有时却十分有效,常常能化解基层干部不合时宜的临时性冲动。例如,20世纪70年代初,溱东公社在全社推广新式炉灶,秦村所有农户被迫按照公社要求改建了炉灶。新式炉灶虽然省柴草但比老式炉子更浪费时间。所以,“当推广省草灶的运动结束时,大多数农户还是恢复了旧式炉灶”。再如,溱东公社要求社员养鸡由放养改为圈养,由于圈养鸡更加费饲料、鸡下蛋更少,“所以风潮结束后,大多数农户再次……将鸡放养”(第146—147页)。这个时期,公社还要求各生产队改二熟制为三熟制。但实施的结果是“三熟制的实际回报率仅与双熟制持平,甚至略低。所以,尽管公社一再要求推广三熟制,秦村第十一生产队也只在20%的稻田里实施。……到压力减缓的70年代末,生产队普遍抛弃了三熟制,回归到传统的双熟制”(第210—211页)。由此看来,农村基层的“反行为”和“弱者的武器”对制约甚至终止那些与“地方性知识”抵牾的政策措施,有时还是有效的。
集体化时代国家与乡村的关系,一直为学界所热议并存争议。笔者很难接受“农民通过执著和坚定的抵抗,能够对国家乡村政策的制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的意见,窃以为集体制下的乡村社会已基本“准行政化”,农村基层既是生产、核算单位,也是附属于上级的行政下属,其政治制度、经济运行乃至社会生活几乎都听命于上级的安排,处于基本无权的地位。例如,1975年9月19日,山西省阳城县下孔大队给其上级町店公社革命委员会呈交了一个报告:“为了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为了高高兴兴欢度国庆,经研究每人吃腌肉0.1斤,猪肉0.1斤(杀羊10只,猪5头),特向公社呈请。”公社拖到国庆节的前一天才批复:“只准杀猪5头,不准杀羊。”这年初,下孔大队接到上级要其无偿上缴粮食的通知:“下孔大队:经公社研究决定,由你大队付给社办工业生产专用粮七千一百斤。希你们按规定品种付给无措(错)。规定品种:小麦15%,1100斤;谷子30%,2100斤;玉子20%,1400斤,高粱35%,2500斤。衷心敬祝伟大领袖毛主席万寿无疆!町店公社革命委员会。1975年元月14日。”①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与干预,不仅限于对农村基层财产的控制和支取,还深入到了农民的精神世界。郭于华教授指出:“农民生活世界的现象表明,国家权力和国家意识形态已前所未有地深入到农民生活的每一个层面,农民日常生活的各方面内容——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无一不与国家发生了关联。原有的宗族制度与文化已处于无可挽回的瓦解状态,国家意识形态日益消解着传统的伦理思想和道德逻辑。这一时期国家的正统思想不仅与原有的传统规范和意识形态相抵,而且作为一种强加的力量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地方性知识。”②
毋庸讳言,中文版的《乡村中国纪事》还出现了一些本不应该出现的常识性“硬伤”。比如,李著第86页说:1959年“3月15日,毛泽东公开了一封给党中央的信,其中建议‘坚决以原来的高级社即现在的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段引文的问题是:第一,毛泽东的信不是给党中央的,而是写给各省、市、区第一书记的;第二,上述建议不是出自毛泽东,而是毛泽东转引自3月8日《湖北省委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问题和粮食问题的规定》③。再如,李著第236页:“实际上,在1978和1979年,很多省的地方政府根本没有结束集体化体制的打算;相反,他们还积极地提议将基本核算单位从生产队提升至大队,使集体化体制更具社会主义性质(《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第956、992页)。”李著所引文件集的第992页,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中不仅没有提及很多省“积极地提议将基本核算单位从生产队提升至大队”,相反却对此明确反对:“不允许在条件不具备、多数社员又不同意的时候,搞基本核算单位从生产队向生产大队的过渡。”同时,李著在将一些专有名词译回中文时,出现了不少误译和硬译。比如将“大队会计”译为“大队总账会计”(第78、89页),把“食堂管理员”译为“食堂经理”(第82页),将《毛主席语录》译为《毛泽东语录》(第127页),把“四个伟大”译为“四个首先”,等等。上述史实错误、史料误读和翻译讹误,应引起作者的警觉。
参考文献:
[1]《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8页。
[2]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集体化和改革的微观历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页以下再引用此书只在引文后标注页码。
[3]高默波:《高家村:共和国农村生活素描》,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87页。
[4]本书初为英文版(Village China under Socialism andReform:A Micro-history,1948—2008,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获第三世界研究协会2009年度最佳图书奖和中国留美历史学会2009年度杰出学术贡献奖。
[5]陈靖:《集体主义时期研究的微观视角及方法——读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6]陈耀煌:《李怀印两本中国农村史研究的商榷》,《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北)第70期。
[7]E.H.卡尔著,陈桓译:《历史是什么?》,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04—105页。
[8]高洁、辛逸:《长治老区互助组织与社会主义——山西十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重新解读》,《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1期。
[9]其实,这次退社风潮波及浙江、广东、河南、江苏、辽宁、江西、安徽、四川、陕西、河北、新疆、湖南、贵州、广西、吉林等省区,“可以说,退社是一个全国各省区都普遍发生的现象,一直到1957年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才把这股风潮压制下去”。参见高王凌:《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1950—1980)》,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05—106页。
[10]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语文出版社,2010年,第106页。一万只白天鹅不足以证明“凡天鹅皆白”,但一只黑天鹅就足以表明“凡天鹅皆白”之不能成立。
[11]辛逸:《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第161、167页。
[12]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8页。
[13]李丹著,张天虹、张洪云、张胜波译:《理解农民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的案例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5页。
[14]高默波:《高家村:共和国农村生活素描》,第60页。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第411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计划司编:《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1949—1986)》,农业出版社,1989年,第410—411页。
[17]据有的学者粗略估计,1952年至1990年,中国工业化利用各种方式从农业中取得的剩余总量高达11594亿元(李溦:《农业剩余与工业化资本积累》,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10页)。
[18]郭于华:《倾听底层:我们如何讲述苦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页。
[19]郭于华:《受苦人的讲述:骥村历史与一种文明的逻辑》,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43页。
[20]李怀印:《重构近代中国——中国历史写作中的想象与真实》,中华书局,2013年,第263—264页。
[21]列维-布留尔著,丁由译:《原始思维》,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9页。
[22]辛逸:《文科研究生学术精神的培养——以研究生毕业论文为例》,《中国高教研究》2008年第7期。
[23]杨念群:《中层理论与新社会史观的兴起》,《开放时代》2002年第2期。
[24]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36页。
[25]窃以为,史学论文的这两种写作形式,本质上并无高下、优劣之别,选取哪种形式,最好依据作者的研究能力和志趣,以及不同的研究对象和已有史料的类别与丰赡程度等因素来决定。
[26]辛逸:《人民公社研究述评》,《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
[27]辛逸:《人民公社研究述评》,《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
[28]李怀印:《重构近代中国——中国历史写作中的想象与真实》,第270页。
[29]下孔档案,档案号E-28-00144,E-31-2-000024,转引自吴双娜:“‘社员都是向阳花’——论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基层的行政化”,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党史系,2012年。
[30]郭于华:《代际关系中的公平逻辑及其变迁——对河北农村养老事件的分析》,《中国学术》2001年第4期。
[3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1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