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秉奎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08 浏览次数: 4648次
【摘 要】人民公社时期,农村青年的婚姻观念及行为发生着或隐或显的变化,这是认识国家、集体、家庭对该群体产生影响的重要途径。“媒人包办”受到批判、“介绍式婚姻”增多,预示着农村青年婚姻决定权的提升。然而,政治身份、城乡差距、职业声望等,仍对农村青年的择偶行为产生决定性影响。进入人民公社中后期,财物从彩礼到嫁妆、最后流向新婚小家庭,折射出农村青年“个人意识”的增强。
【关键词】人民公社;农村;青年;婚姻;恋爱
国内对当代中国农村婚姻状况的研究,一般较关注新中国成立初期与联产承包制实行后,人民公社时期未得到充分关注。这一时期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农村财产所有制由以私有为主转变为以集体所有为主,经济生产单位由以家庭为主转变为以社队为主。财产所有制与生产方式的变革,直接推动着农村家庭功能的变化。公社、大队、生产队等成为农村集体生产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者,这些以前由家长掌握的权力被部分或全部剥夺。①上述变化对农村青年的思想及行为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此期间,国家虽未再以运动的形式贯彻《婚姻法》,但是婚姻自由观念仍得以深入。本文从婚介、择偶、彩礼等角度入手,尝试对这一时期农村青年的婚姻观念及行为进行粗略考察。
一、婚介
媒人在传统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自由”成为婚姻关系缔结时的重要原则,媒人的参与几乎等同“包办”。在此背景下,“职业媒人”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名化”。由于缺少“约会文化”,农村青年离开媒人反而“找不到对象”。如有人说“要没个穿针引线的媒人,姑娘家那(哪)里去找人户去?”或“我家娃娃人傻,见女人就脸红没话说,要真取消了媒人,他一辈子也无法自己去找个婆娘”。②废除还是沿用?媒人的角色略显尴尬。
进入人民公社时期,职业媒人的社会声望进一步恶化,并受到不同程度的批判和取缔。有的地方甚至将媒婆和人贩子归为一类,称以做媒取酬等同骗钱。北京市革委会严厉指出,“对于强迫包办,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干涉婚姻自由”的媒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有民愤的应交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1]广东省甚至对媒人不惜使用“挑拨引诱”、“敲诈财物”等字眼。[2]在1960~1962年间,许多农村出现“媒婆、人贩子的活动有所抬头”的“异常”婚姻现象。[3]
在职业媒人名声恶化、媒介又必不可少的情况下,介绍人开始取代职业媒人,介绍式婚姻在农村逐渐增多。有研究显示,人民公社时期,由父母做主的婚姻(包括包办婚姻和父母起决定性作用的介绍式婚姻)明显减少,而年轻人做主的婚姻(包括自由选择和年轻人在介绍式婚姻中起决定性作用或采取主动的)则显著增加。更引人注意的是,父母主导式婚姻的比例从20世纪50年代的87%下降至70年代的28%。[4]
介绍人的中介功能要比媒人弱得多。通常情况下,介绍人大都仅负责在初次见面时将双方进行简单介绍,这和职业媒人通常参与婚姻缔结的整个过程已有显著不同。
就人民公社时期而言,媒人的存在有时仍有必要。特别是在男女双方及其家庭发生争执时,媒人往往能使当事者避免面对面的尴尬。但媒人的“职业”色彩已淡化,男女双方的亲友、邻居都有可能充当媒人,这就意味着媒人已近似于介绍人。然而,即便男女双方正式确定婚姻关系前已互有好感,媒人仍然必不可少。某访谈对象提到,她在人民公社后期与一男青年结识,虽然自己有心、对方有意,二人也有不少当面挑明的机会,但仍要委托媒人从中说合。显然,此时媒人发挥的象征性功能要远胜于中介功能。与此相似,陕西农民侯永禄在日记中提到,“引玲(侯永禄之女,引者注)瞅上的复员军人王俊杰来了……(他)在部队上就见到过引玲的照片,因此一回来就找他七叔给他当媒人”。[5]该日记显示,侯引玲已经“瞅上”王俊杰,王俊杰也对侯引玲有好感。此时请他人暂充媒人只是一种象征意义,说明“无媒不成亲”的习俗仍有遗痕。
与此同时,社队等基层组织在婚姻管理中的作用得到强化。按照婚姻登记制度的规定,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必须先在大队开具婚姻介绍信,这是大队发挥重要作用的根本表现。人民公社后期,社队、妇联、共青团都将晚婚和计划生育纳入工作计划,恋爱结婚不再是个人生活的“小事”,而是需要国家、集体齐抓共管的“大事”。这就使得大队取得了部分原本属于父母的婚姻决定权。虽然有许多公社在发放结婚证时只是“走过场”,但仍体现出它在婚姻管理方面掌握着关键性的决定权。
此外,农村为宣传婚事新办举行的集体婚礼,通常都是由公社、生产大队的领导出面、主持,父母只是配角。如广东省的一份报告提到:“五云公社妇联在党委直接领导下,配合宣传、法庭、民政、共青团等部门,认真培养典型,对十四对结婚实行婚事新办的青年,即为他们举行婚礼大会,并组织公社干部、大队书记、生产队长、民兵班长以上干部及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共一千多人参加大会……公社党委、大队支书和贫下中农、妇联、共青团、民兵、机关干部等部门的代表都上台发言,支持他们的革命行动。”[6]上述文字显示,婚礼大会的参加者及上台发言者都是国家的代表,家庭在婚姻关系缔结过程中的地位已被削弱。同样,河北省唐山地区250个公社、2313个大队举办的婚事新办现场会,情况也是如此。[7]
二、择偶
通常讲,多数人的择偶行为往往体现出某些共同倾向,这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和偏好,更受到外部政治、经济环境及风俗习惯的影响。人民公社时期影响农村青年择偶行为的因素主要有政治身份、城乡差距、职业声望等。
首先,包括家庭出身、阶级成分、政治面貌等在内的政治身份,对农村青年择偶行为的影响较为直接和明显从新中国成立到人民公社时期结束,阶级成分与家庭出身是区分社会成员政治忠诚度的重要标志。以此为标准形成的级差序列,是确立整个社会敌、我、友关系的基础。这不仅体现在政治待遇上,而且体现在产品分配、医疗保障、粮油供应等方面。一般而言,“成分”主要侧重个人的阶级属性,而“出身”主要侧重家庭的阶级属性。前者强调青年个人的政治身份,后者强调政治身份的家庭继承关系。1950年,《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中规定:“凡在解放后结婚的: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富农、资本家,其原来成分不变更。地主、富农、资本家女子,嫁与工人、农民、贫民,须从事劳动,依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一年者,承认其为工人、或农民、或贫民成分。如不从事劳动,及从事劳动不满一年者,依原来成分不变更。”[8]这一规定客观上为“黑”类出身的女性提供了一条改变政治命运的捷径。阶级成分、家庭出身得到强化的社会背景,直接导致农村青年的择偶行为体现出“红”与“黑”界限分明的特征。
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提倡“做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促进派”,并将此称为“实现男女平等的革命行动”。但是,除少数家庭外,多数父母不会轻易同意儿子当“上门女婿”。入赘意味着儿子将负责赡养岳父母,并可能与生身父母断绝赡养关系。如有的材料称,“上门女婿”的生身父母往往有“三怕”,其中一项就是“怕(儿子)不管自己”[9],从夫居的习俗在多数地区仍然沿袭下来。因此,通过婚姻改变成分和出身的更多的是妻子。
这一时期,“黑”类家庭出身的男青年难以在“红”类异性中找到合适的配偶。虽然“红”类家庭出身的男性在理论上讲,既可以在“红”类异性中寻找配偶,也可以将眼光投向“黑”类异性。但无论男女,青年在择偶时往往都将“红”类作为首选。
政治环境造成的择偶困难,使得多数“黑”类青年要在成分相似或相同的家庭中择偶,从而形成以成分与出身为背景的“内婚”制。地富家庭出身的子弟往往因找不到对象而“晚婚”、“不婚”。20世纪70年代,北京市平谷县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男青年有80%成为光棍汉。[10]笔者在访谈中还发现,人民公社时期某些地富(包括少数中农)子弟往往因择偶困难而被迫“换亲”。较常见的是“两换亲”或“三换亲”。这种以牺牲女性婚姻自主权的定亲方式,过去只在贫困家庭中出现。60年代以后,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却更多地出现在地富家庭当中。
阶级成分、家庭出身往往在择偶标准中占有首要位置,但在具体择偶行为中,也会受到经济收入、身体状况、个人性格等因素的影响。某受访者谈到:“‘文革’时期,我姥姥家是中农,但我妈年轻时长得漂亮,有人就给她介绍了一个贫农。男方先觉得,‘人长得好看’,就同意了。后来,(男方)又反悔了,说‘长得好看也不如贫农’。我妈很气愤,‘说什么也要找个贫农’。把男方定亲时给的雨鞋当场脱下来,光着脚回了家。后来就和我爸结婚,(他)觉得我妈长得挺漂亮的。他们家是‘八辈贫农’。”这份记录显示,介绍人之所以将中农出身的女方介绍给贫农出身的男方,是基于“资源互补”的考虑,即女方的容貌同男方的家庭出身形成互补。双方能够走到定亲的环节,也说明双方对这种“资源互补”原则的认可。
受婚姻自主观念影响的年轻人通常不像父母那样看重这一点,并常常在择偶的争执中占有优势。配偶的选择往往是多条标准比较、权衡的结果,很少有人只关注对方某一条件而完全忽略其他。因此,成分与出身虽然对青年择偶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他们择偶时考虑的唯一标准,健康、人品、性格在择偶标准中出现的频率有时甚至更高。过分夸大成分、出身对择偶行为的影响可能并不符合事实。但同其他时期相比,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出身、阶级成分在择偶标准中的权重明显要高些。
其次,农村青年的择偶行为,体现出明显的“农村包围城市”式的婚嫁流向。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一方面提出消灭工农、城乡、脑体三大差别,另一方面又通过户籍、粮油、就业等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迁徙,城乡之间依然存在着较大差距。1957年开始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多数农民与居民通常都在本通婚圈内寻找婚配对象。
人民公社时期的户口管理以“母系继承”为主,即农民的子女仍为农民、居民的子女仍为居民,且多数子女的户口随母不随父。非农业户口的男性在农业户口女性中择偶,意味着他们未来的子女不能享有城市特有的社会福利、就业机会、经济收入等。就此而言,非农业户口的青年更倾向于选择非农业户口的青年为婚配对象。
根据户口迁移的惯例,来自农村的妻子婚后将户籍转到丈夫家中,可同等享有粮油供应、就业保障、住房配额等权利。因此,不少农村女青年把嫁给城镇工人乃至郊区的“半工半农”青年视为改变处境的良机。这种从农村到城市、从农业户口到非农业户口的婚嫁流向,加剧了农村婚姻市场的失衡,增加了农村择偶困难者的人数,同时却为部分农村女性走入城市提供了机会。
1972年,北京市检法军管会的一份报告中指出,“部分女青年向往城市生活,不安心农业生产,不愿在农村搞对象的风气比较严重”,并且,郊区女青年普遍形成“通县看朝阳,朝阳看城墙,城墙看楼房”的婚嫁观念。[11]在市镇居民、半工半农、远郊农民、外省农民构成的不同婚配等级中,不少农村女青年都将理想婚嫁目标指向居民。
从理论上讲,“农村包围城市”类型婚姻的增多,必将对城镇的粮油供应、就业环境、住房保障等方面形成压力。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压缩城市人口,使得城镇“投靠丈夫的农村妇女”和“精减(简)、动员下乡后又流回城镇的人员”数量增多,各地都反映控制城镇人口存在许多困难。[12]因此,多数城市往往通过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粮油供应等渠道限制外来婚嫁女性的进入。
1972年,北京市石景山区革委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外省市以及郊区社员和我区半工半农的工人(本人是居民户口,家庭是农民户口)结婚的,要求入户的29户”,均遭公社和大队的拒绝。[13]这种情况在其他区县也时有发生。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外地来京结婚的妇女,不分具体情况,不论其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概以北京不予入户为由,不准登记”。[14]远郊嫁往近郊、农民嫁往“半工半农”家庭者的落户问题尚难解决,农村女性与市区居民结婚者的落户问题就更难解决。
通常情况下,与农村女青年结婚的非农业户口人员,部分属于在本通婚圈内不占优势的青年,即他们可能在身体状况、阶级成分、政治面目等方面处于劣势,而非农业户口可以弥补这些不足。
嫁入城镇的农村女青年,如果不能在城市落户,便不能凭证购买低价粮油、无法获得有保障的就业机会,婚后的家庭生活自然受到严重影响。[15]这不仅表现在增加生活支出方面,还表现在家庭成员对农村媳妇的歧视及由此带来的家庭矛盾方面,从而使此类婚姻的质量受到影响。
最后,拥有较高职业声望的军人、工人等成为农村女青年择偶时的首选人民公社时期,不少地区流传着“一军、二干、三工人,誓死不嫁农民汉”的说法[16]。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随着许多干部“靠边站”、被批斗,更多女青年将军人、工人作为自己理想的婚配对象。
人民公社时期,军人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拥有其他职业难以企及的社会声望,现役军人、复转军人成为许多青年女性的理想婚配对象。有研究者发现,不少农村女青年为嫁给军人甚至不惜同父母反目,五公村的师桂英(音译,Shi Guiying)就是其中的典型。她为同军人结婚,完全不顾家庭反对,甚至还违背习俗地用自己的积蓄盖了三间砖瓦房。[17]
另外,长期的拥军优属传统使得现役、复转军人及其家属在就业、领取救助等方面享有绝对的优先权,这为他们的家庭生活打下了稳定的经济基础。对于来自农村的军人而言,退伍时通常要遵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18]但是,他们在服役期间有入党、提干的可能性,这给农村青年提供了改变命运的机会。此外,复员军人在农村拥有较高声望,他们比普通农村青年享有更多的招工、上学等机会。[19]按规定,他们有时还享有公社、生产队的工分照顾。[20]同时,依照拥军优属传统,烈属、军属、残疾军人等,不仅优先享有入党、招工、上学的机会,而且向来是国家发放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的重点对象。[21]这都增加了军人及其亲属择偶时的筹码,使得他们成为许多女青年优先考虑的婚配对象。
更为重要的是,政治可靠性是现役军人、复转军人拥有择偶优势的重要原因。陕西农民侯永禄在日记中写道:“下午,引玲瞅上的复员军人王俊杰来了……引玲征求我的意见,我直截了当地说:‘只要你们俩人愿意就行,对方出身很清楚,贫下中农、复员军人、共产党员,没有问题。’我没意见,她妈当然也就没意见了。”[5]在侯永禄看来,王俊杰的身份拥有诸多优势,复员军人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除军人外,工人也是具有择偶优势的另一社会群体,他们是多数农村青年和部分城镇青年的理想婚配对象之一。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同政治上长期坚持阶级斗争理论及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紧密相连,另一方面还和政治运动的起伏变化息息相关。工人阶级政治地位的进一步提高,必然提升他们的择偶优势。
此外,工人还具备经济优势。除稳定的工资收入外,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正式工人一般都能享受困难补助、劳保福利、医疗保障等待遇,这不仅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的生活保障,还使得他们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工人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二分之一”。[22]有的省市还规定,“各企业单位的老弱职工在退休、退职后”,“允许其子女顶替进企业工作”。[23]另外,如前所述,工人拥有的城镇户口同样是他们具备择偶优势的重要原因。
对于农村女青年而言,那些来自农村的青年工人(或招工、或军转),通常是较为现实的理想人选。城镇女青年大都会遵循“城乡有别”的规则,除非政治、身体、容貌等存有缺陷,一般是不愿“下嫁”给“家在农村”的青年工人的。城镇女青年的这一择偶倾向为农村女青年提供了机会。从1969年广州的情况来看,当时的农场曾经居住着大量的“在场无户口人员”,有的甚至“已经生了三四个孩子”,其中不少就是农村女性来投靠丈夫。[24]这就使得工人的择偶优势同居民的择偶优势交织在一起。
三、彩礼
人民公社时期,虽然大力提倡新事新办、反对买卖婚姻,但仍有许多农村存在男付彩礼、女带嫁妆的风气。这是研究人民公社时期婚俗变化难以绕开的问题。
1970年初,《人民日报》登载了一则“退彩礼”的报道。“龙门县龙江公社革委会副主任、老贫农谭金成的女儿要出嫁了,女婿家送一份彩礼,老伴觉得这样做才够体面。老谭心里却捉摸:什么叫体面!这分明是封建习俗,是‘四旧’,是变相买卖婚姻……元旦这天,老谭的女儿结婚了。老谭送给女儿两套《毛泽东选集》和两本《毛主席语录》,勉励女儿和女婿努力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25]第二天,《人民日报》又用较长篇幅刊载了另一篇同类文章。[26]《人民日报》连续登载同类报道,一方面说明当时确有新事新办的例子,另一方面也说明新事新办尚处于提倡阶段。
1972年,北京市大兴、怀柔等县70%以上的婚姻都有彩礼来往。有的地方“没有500元以上的‘彩礼’是娶不了媳妇的”。[14]部分山区“变相买卖婚姻,普遍存在,娶个媳妇一般的没有七、八百元娶不成。最少的也得三、四百元”。[27]有的农村,“女孩子往往在十五、六岁时,家长就包办给她们订婚。订婚后,男方对女方就要‘夏管单,冬管棉,一年四季管零花钱’”。[28]广东省农村也是如此。许多新成家的夫妻“绝大多数是买卖婚姻”,“男女结婚,女方父母最少要向男方索取两三百元‘身价钱’,多则五、六百元,甚至一千元;另外男方还要为女方购置一批衣物”。[29]1972~1974年,惠来县华湖公社、海丰县向阳公社“包办买卖或变相买卖婚姻的就有729对,占结婚总数的75.3%”。[30]不少地方将彩礼称为“身价银”,是男方在订婚前必须要出的费用。[31]
河北省农村的情况更加严重。“农村女青年结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要彩礼”,通常是“山区比平原严重,生产、生活条件差的比生产、生活条件好的严重”,[32]且彩礼名目繁多,除现金外还包括自行车、缝纫机、粮食、衣服等,有的甚至还要给老人买寿衣、棺材。[33]
山东省部分农村的彩礼分为见面钱、压柬钱、登记钱等项。1970年后,这些彩礼的金额逐渐增加。从对某县三个大队的调查来看,在1973~1974年上半年间结婚、订婚的青年中,“百分之百的都拿了见面钱和压柬钱”。[34]
在国家大力提倡婚事简办、破除买卖婚姻的情况下,许多地区农村的彩礼支付与收受却并未停止。这一现象说明什么呢?
第一,国家并未对彩礼的实际支付与最终流向加以区分
事实上,如果双方家庭均较为富有,婆家支付的彩礼会转化成嫁妆,最终实现财物从彩礼到嫁妆、从婆家到娘家再回到婆家的流动。杨懋春在对山东省农村的观察中发现,男方给的彩礼一般会花在新娘身上,偶尔也用来维持女方家庭生计。这种情况,主要因女方家庭的困窘及未婚兄弟较多。[35]与此相似,许烺光也发现,彩礼通常大部分都用来置办嫁妆,部分家庭还会把剩下的钱交给女儿作为婚后的私房钱。如果嫁妆远远少于彩礼,女方家庭通常会遭受非议。[36]人民公社时期公共舆论对“买卖婚姻”的抨击,主要着眼于男方支付的彩礼,却忽略了女方置办嫁妆的花费。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新婚夫妻要求分家的时间有所提前,有的甚至在婚前已经取得公婆的同意。这就意味着,从彩礼到嫁妆、从婆家到婆家的传统财物流动圈出现断裂,财物最终从婆家流向了新婚夫妻的小家庭。部分女青年婚前要求男方家庭提前建房盖屋,其着眼点正是在此。一般而言,弟兄较多的男青年通常会存在择偶困难的情况。[37]因为弟兄越多意味着婚后分得的财产越少。另外,也存在着彩礼远高于嫁妆的情况,且其差额都归入了女方家庭。这种情况的存在和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相联系。虽然当时仍然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但是年轻女性从事农业、副业生产,仍然会有工分等收入。女儿的出嫁无疑给女方家庭带来了经济损失,从夫居的习俗使得新娘婚后增加了男方家庭的收入。这就使得高于嫁妆的彩礼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如果女方家庭尚有未婚的兄弟,父母又无力为儿子支付高额彩礼,女儿收受的彩礼就可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其兄弟支付的彩礼。正是这种彩礼支付与收受的循环,才使得“大要彩礼,一般农村比城市严重,山区比平原严重,生活条件差的村比生活条件好的村严重”。[38]
当彩礼的支付与收受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后,女方往往将彩礼的有无与多寡视为男方是否重视这一婚姻关系的象征。因此,许多女青年向男方索要高额彩礼,并认为男方支付的彩礼越多越“光彩”。与此相反,如果女方在容貌、声望、出身等方面存在缺陷,通常会主动降低或取消彩礼要求。这也是部分地区将彩礼称为“身价钱”的原因所在。
第二,彩礼具有的社会功能
国家反对彩礼往来的立场并未使彩礼现象减少。高额彩礼增加了男方的经济负担,为了能够支付彩礼,青年只关心家庭利益、个人利益,而不关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部分地区的报告显示,高额彩礼造成青年“不安心集体生产,到处搞私捞,搞投机倒把”[39]。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说:“当某种社会现象在政令法律三令五申加以禁止的情况下依然故我,那么在这种现象背后就可能有着一种令其不能不如此的原因,换言之,这一现象很可能有其合理的社会功能。”[40]彩礼是“敲定两家之间的婚姻契约”。[41]彩礼对于男方的意义在于保证婚约有效,防止女方悔婚,即用财物约束女方及其家庭遵守婚约。这也是彩礼出现在订婚与结婚两个程序之间的原因。
彩礼的有无与多少,和男方家庭的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往往男方家庭越贫穷、社会地位越低,越需要支付金额较高的彩礼。而具有某种择偶优势的男青年,支付的彩礼金额会相对较低,甚至无需支付任何彩礼。此处,彩礼与男方是否具有择偶竞争力呈反比例关系。有关农村彩礼的调查报告显示,有工资收入、福利保障、社会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如干部、教师、工人,往往不需要支付太多的彩礼。[39]对于“弟兄们少,生活富裕,或有外汇条件的,也好成亲,化(花)钱都是‘凭心’,女方家不要”。[34]因此,“娶亲难”的青年大都来自工分收入较低的农村家庭或“五类分子”家庭。为积攒彩礼,择偶困难的农村青年“不顾集体农业生产,外出搞副业,助长了一些人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42]这也是国家极力反对“买卖婚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济,从根本上削弱了父母在经济生活、家庭生活的领导地位。1958年11月,毛泽东明确表示,“现在不是取消家庭,而是废除家长制”。[43]废除家长制的同时,青年逐渐获得更多的生活支配权。1962年以后,在阶级斗争、防修反修的背景下,要求青年服从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用共产主义道德思想正确地对待个人问题,划清工人阶级和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的思想界线。1964年实行计划生育试点工作后,青年的恋爱、婚姻进一步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联系在一起。与此相伴随的是,父母的权威受到挑战。从长时段来看,这是五四以来反对家长制的继续。人民公社中后期,家庭在青年婚姻问题上的发言权得到恢复。在传统家庭观念被破坏的同时,以个人为中心的观念被确立下来。青年更关心自己的物质利益和小家庭生活,财物从彩礼到嫁妆、最后流向新婚小家庭,折射出这种被称为“个人崛起”的现象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的今天。
参引文献:
[1]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当前婚姻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报告》,北京市档案馆:196-3-24-6。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当前婚姻问题的情况和意见(1963年1月30日)》,广东省档案馆:235-1-0267-017001。
[3]内务部民政司:《关于当前婚姻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报告(1962年2月17日)》,北京市档案馆:196-2-490-1。
[4]Yunxiang Yan,Courtship,Love and Premarital Sex in a North China Village,The China Journal,No.48.(Jul.,2002),pp.33~34.
[5]侯永禄:《农民日记》,中国青年出版社2006年版,第167页。
[6]汕头地委群众工作办公室:《批转揭西县委妇联关于〈反击封建买卖婚姻,实行婚事新办的情况报告〉(1975年1月22日)》,广东省档案馆:233-3-0035-59-32。
[7]《河北省妇联常委办公会议记录(1974年6月24日)》,河北省档案馆:899-4-30。
[8]《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页。
[9]定县后营大队党支部:《做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促进派》,广东省档案馆:314-A1.5-0045-016001。
[10]《平谷县志》,北京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页。
[11]北京市检法军管会:《关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请示报告(1972年5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196-3-24-2。
[12]公安部:《关于各地贯彻执行户口迁移规定的情况报告(1965年12月22日)》,广东省档案馆:235-1-388-1-4。
[13]北京市石景山区革命委员会办事组:《关于我区公社控制农民户口迁入的一些问题(1972年8月24日)》,北京市档案馆:196-3-24-3。
[14]北京市法院等:《关于正确处理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草稿)》,北京市档案馆:196-3-24-7。
[15]参见曲仁地方铁路管理所革委会:《请示广东省革委的报告(1971年4月17日)》,广东省档案馆:229-4-153-022004。
[16]《怎样正确对待婚姻问题(1962年5月10日)》,北京市宣武区档案馆:11-2-50。
[17]Edward Friedman,Paul Pickowicz,Mark Selden,Revolution,Resistance,and Reform in Village China,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5,pp.98~99.
[18]《劳动部关于退伍兵安置问题的复函(1965年12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B168-2-132。
[19]参见Eugene T.Murphy,Changes in Family and Marriage in a Yangzi Delta Farming community,1930~1990,Ethnology,Vol.40,No.3.(Summer,2001),p.224;北京市房山县革命委员会:《关于从农村招收工人的通知》,北京市房山区档案馆。
[20]《劳动部关于退伍兵安置问题的复函(1965年12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B168-2-132;《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情况调查汇报(1972年7月30日)》,上海市杨浦区档案馆:28-6-322。
[21]参见天津市革命委员会人保部民政组:《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请示报告(1972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196-3-24;北京房山县革命委员会:《关于从农村在乡青年中招收学员的通知(1975年1月21日)》,北京市房山区档案馆;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优抚对象情况年报表》,上海市杨浦区档案馆:28-10-197。
[22]《劳动工资法规选编》,国防工业出版社1966年版,第477页。
[2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单位老弱职工子女顶替工作的几点意见”的解释(1967年)》,上海市杨浦区档案馆:28-1-125。
[24]《关于在场无户口人员的处理问题(1969年)》,广东省档案馆:229-4-129-001005。
[25]《破旧立新》,《人民日报》1970年1月22日。
[26]《翠波大队党支部积极带领群众向“四旧”猛烈进攻,决心破旧立新、过一个革命化的春节》,《人民日报》1970年1月23日。
[27]《北京市当前群众婚姻情况和婚姻登记工作情况(1972年)》,北京市档案馆:196-3-24-5。
[28]怀柔县劳动民政局、怀柔县检法军管组:《关于怀柔县八道河公社大地大队买卖婚姻情况的初步调查(1972年9月10日)》,北京市档案馆:196-3-24-1。
[29]湛江地区中级法院联合调查组等:《关于黄坡公社婚姻问题上阶级斗争的调查报告(1973年4月15日)》,广东省档案馆:233-3-0012-027021;广东省妇联调查组:《发动群众反对买卖婚姻,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仁化县扶溪沟公社的调查(1975年7月3日)》,广东省档案馆:233-3-0033-06001。
[30]广东省委:《批转〈关于在批林批孔运动中开展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的报告〉(1974年9月13日)》,广东省档案馆:296-A2.2-21-79。
[31]《阶级斗争在婚姻问题上的反映(1974年4月)》,广东省档案馆:233-3-0018-029001。
[32]《张秀耕同志在河北妇女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发言(草稿)》,河北省邯郸市档案馆:18-2-19。
[33]《河北省妇联党委关于当前买卖婚姻变相买卖婚姻的情况和今后意见向省委的报告(1973年12月5日)》,河北省档案馆:899-4-25。
[34]《关于对东风人民公社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情况(1974年8月28日)》,山东省档案馆:A005-03-005-8。
[35]杨懋春著、张雄等译:《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36]许烺光著、王芃等译:《祖荫下:中国乡村的亲属,人格与社会流动》,台北南天书局2001年版,第78页。
[37]中共广东省委妇委等:《关于当前婚姻问题上两条道路斗争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广东省档案馆:233-2-0262-032001。
[38]《河北省妇联党委关于当前工作中几个问题向省委的请示(1973年11月24日)》,河北省档案馆:899-4-25。
[39]湛江地区中级法院联合调查组等:《关于黄坡公社婚姻问题上阶级斗争的调查报告(1973年4月15日)》,广东省档案馆:233-3-0012-027021。
[40]李银河:《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5页。
[41]阎云翔著、龚晓夏译:《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
[42]《关于在批林批孔运动中开展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的请示报告(1974年9月2日)》,广东省档案馆:296-A2.2-21-79。
[43]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8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