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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农业生产中的家庭经营与小农传统——农业资本主义,还是“农民的生产方式”

作者:董正华  责任编辑:余孝东  信息来源:世界农业  发布时间:2017-03-22  浏览次数: 6014

【摘 要】“小农”包括所有以家庭为农业生产经营和消费单位的农民。小农的土地可以是通过任何合法的途径获得的;其生产经营可能是劳动密集型的,也可以发展为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小农可以自主经营、流转农地,自由协作、结社,也可以自由地退出结社,所以都是自由的“家庭农场主”。马克思始终把自由的农民同家人一起的独立经济活动看作一种生产方式,即“农民的生产方式”。决定现代农业发展的不应是“农业资本主义”,而是不断富裕起来的家庭农民。

【关键词】小农;家庭农场;生产方式;资本主义


环顾当今世界的农村经济,除了受殖民地时期大种植园传统影响的南美洲和非洲、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以外,大大小小的家庭农场仍然盛行。西欧发达国家小农场主多次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舞台上强烈发声。即使是地广人稀且已经高度现代化的北美大农业地区,也几乎是家庭农场一统天下。这是连激烈批评“小农经济”的人也承认的事实。全世界亿万自主经营的家庭农民用自己胼手胝足的实践活动,向知识界关于农民、农业发展以及与此相关的许多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到底什么是“小农”?何谓“家庭农场”?他们跟“资本主义”是同质的,还是异质的?在强大的、无所不包的资本主义现代世界体系笼罩下,自主经营的农民为什么没有消亡?现代农业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农业资本主义” ,还是“农民的生产方式”?中国农村一些地方新出现的大规模、商品化的农场是不是标志着“中国正在走进一个农业资本主义兴起的新阶段”①?最后,资本主义是不是一种无孔不入的、纯粹的、无异质的社会形态?

学界关于农民问题的著作和论文已经很多。经济学家讨论“小农与效率”②,政治学、社会学家在研究“社会化小农”③。本文谨从历史学的角度、并主要从东亚的视角切入,对现代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与现实进行再观察、再思考、再认识,尝试对上述这些问题作出回答并提出一管之见,以求教于方家。

“小农”、“农民”与“家庭农场”

“小农”在世界历史上由来已久。中国和欧洲历史上的小农是人们常常提到的两个典型。传统华夏文明号称以农为本。农民在“四民”中排位仅次于“士民”,而高于工商业者。很多人认为小农经济是中国社会长期停滞的原因,小农更被视为近代中国贫困落后的象征。实则历朝历代的“小农”都是专制王朝的“编户齐民”。像秦朝末年那样“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不给农民一点活路,或许是比较极端的情况。但历代王朝层层加码刻剥农民,形成税赋“积累莫返之害”,即秦晖先生所总结的“黄宗羲定律”,却是不争的事实。④统治者对农民既征其税,复役其身、强行迁徙或固着其身,农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小农经济”其实徒有虚名。小农甚至根本没有自己的“经济”,他们跟近现代受民法保护的身份自由的独立农民不能同日而语。

东亚农耕地区自古以来人口众多,农村土地关系紧张,历来有农民小块土地经营和精细耕作的传统,这种情形迄今没有根本改变。笔者曾以当代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个案来看东亚现代化进程中的小农经营模式,这是因为:战后台湾地区和韩国都有一场消除传统地主所有制的土地改革。台、韩所推行的都是在平均地权基础上的小农制度。发展战略学家因此而把台、韩同列为“基于单一(小农制)战略的制度原型”(prototype examples of systems based on a unimodal strategy)⑤。从所有制角度对它们的研究,显示了传统租佃制下的小农与土改所造就的现代自耕小农的区别。农业经济学家对小农的研究,则主要是从经营角度所作的研究。如台湾学者张德粹就认为:“小农经营制亦简称小农制,就是指一个国家或某一社会内的大多数农业经营单位是很小的……这里所谓‘制’,并不是政府命令所规定的制度,亦不是由人民立法所定的法制,只不过是形容全国多数农场经营的方式。决定这个方式的基本因素是全国农民数和总耕地面积的比率。”⑥

在欧亚大陆的另一端,马克思曾经列举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的古今两种小农所有制度:

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英国的自耕农,瑞典的农民等级,法国和德国西部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在这里,我们没有谈到殖民地,因为那里的独立农民是在不同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

《资本论》还曾谈到,15世纪英国“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⑧很明显,马克思在这里强调的是农民的人身自由。农奴制的兴起曾使原本自由的农民沦为依附农民,而“一经陷入这种依附形式,他们就逐渐地丧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⑨所谓“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招牌后面”的“自由的自耕农”,就是实际摆脱了依附而获得人身自由的农民,包括仍身负一定封建义务的公簿持有农、长期或短期租佃土地的自由农,以及自由持有农,即使后者也还要向地主缴纳少量贡赋。⑩

马克思也十分重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是因为:

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也就是对下述生产方式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11

恩格斯同样关注小农。在恩格斯看来,小农即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和消费单位的农民,其所经营的土地面积并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他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明确提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12 恩格斯的小农定义符合历史与现实,在农民研究中具有可操作性。一户农民的经营规模在不同的时空下会有很大的不同。在人口众多而土地稀缺的中国,在人均一亩三分地上精耕细作,也许就能养活全家。想要拥有“三十亩地一头牛”,可能已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换到大庄园大种植园主需要乘直升飞机巡视自己田产的南美洲大平原,30亩(不足5英亩)还进不了“农场”的门槛。同理,如果还是人拉犁耙甚至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一家人劳累终年也只能耕种十来亩地;如果资本和技术都高度集约化、各种涉农服务高度社会化,一户农民经营几千英亩、上万亩土地也能游刃有余。

有很多跟“小农”相关的概念,比如“小农户”、“小农场”、“小经营”、“家庭农场”、“家庭农业”乃至“农民”、“农户”等等。它们之间常常可以互通、互用。英语的“peasant”、“peasantry”可以译为农民,也常译为“小农”,既表示其职业又标识出其身份。“farmer”即“务农的人”,至少其主要部分是“小农”。他们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单位合一,都是家庭、农户。他们拥有的土地不管面积大小,都可以被称为“家庭农场”。于是他们有了一个跟“家庭农场”同样略带点洋味的名字——“家庭农场主”,或“小农场主”。 2013年,中国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和在中国发展“家庭农场”的概念,尽管设置了“规模化、集约化”等“认定标准”,很可能将达不到这些标准的现存多数农户排除在外,但是从此以后不能再说“中国没有农场主”了。

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中文语境里,“小农经济”和“农民经济”都可以通用,至少现时代的“小农”和“农民”所指实是同一群人众。他们有自主经营的土地,因而不是农村无产者,不是受雇于农业资本家的农业工人。他们依靠自己家内的劳动力,有的也雇佣少量或季节性的外来劳动作为帮助,但不是依靠雇佣劳动从事直接生产活动的农业资本家、农业企业家。他们所从事的生产可能还是劳动密集型的,也可以发展为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或称“资本化”(capitalized)的产业。他们经营的土地可以是自家所有的,也可能是国有的,部分甚至全部从别处租来的、从“集体”那里承包来的、承受别人“委托经营”的(如台湾地区因立法规定禁止租佃,所以第二次农地改革允许以“委托经营”的形式在农民之间流转土地,当局宣布“委托经营不以租佃论”),以及通过其他任何合法的途径获得的。但由于拥有人身自主和独立经营的身份,他们是自己的主人而不隶属于其他任何“主人”,可以自由地迁徙、自由地扩大或者出让自家的财产、自由地结社协作,也可以自由地退出结社,所以都是“自由的农场主”。在中国,他们由历史上国家控制下人身不自由的农民脱胎换骨而来,中间曾经作为被捆绑在一起“吃大锅饭”的人民公社社员;在西欧和北美,他们的前身是马克思当年所论述过的自由农民和殖民地的“独立农民”。

在前引《资本论》关于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那段话里,马克思再三讲到的“这种生产方式”,即自由的、独立发展的农民小生产者的生产方式。《资本论》其他章节也反复使用了这一概念,比如说“土地的占有是直接生产者的生产条件之一,而他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他的生产方式的最有利的条件,即他的生产方式得以繁荣的条件”。13 从这些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始终都把自由的农民“同家人一起”的独立的经济活动看作一种生产方式。这种“农民的生产方式”既不同于封建农奴制的生产方式,也不同于农业资本主义。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也反复谈到农民的和资本主义的两种不同生产方式。这些都证明:有没有这样一种 “农民的生产方式”,至少在马恩的话语系统里是没有问题的。有问题、需要讨论的是:这种农民的生产方式的性质和历史命运是怎样的?它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例如英国)是不是已经被“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战胜,它的主体——自由的、独立发展的农民是不是终将在全世界走向消亡?

小农的历史地位:从马克思到列宁

从前引《资本论》可知,马克思实际上指出了现代小农历史地位的“两重性”——进步性(以革命的手段扫除封建义务,取代封建地主所有制)和过渡性(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过渡阶段,最终将被资本主义大农业取代)。

19世纪末有关农民问题的论争中,考茨基通过对比资本主义大经营与家庭小经营,从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率的角度重申了小农的两重性。考茨基提出,虽然在其他同等条件之下,农业生产中的资本主义大经营无论在节约土地、节省人力畜力、技术改进还是在信用和商业方面,都优于小的家庭经营。但是,大经营的发展遇到众多障碍:现代农业仍然和家庭经济紧密联系;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不能象工业生产资料那样无限增加;农业生产向精耕细作式的集约化方向发展,使经营面积的扩大受到限制,而私有制对小块土地所有权的保护阻碍了大经营所需要的土地集中;完全丧失财产的农民大批离开农村为大工业和城市吸收,使得农业大经营难以得到必要数量的完全的雇佣劳动者。在所有这些方面,大经营都面临小经营的对抗。小经营对抗大经营的武器,是劳动者最大的勤劳和努力以及极低的需要(比雇农的需要还要低,满足于最简单的生活)。由于以上原因,大地产不仅不能消灭小地产,德、英、俄等国政府还迫于农业危机,颁布法律奖励移殖或分配给农民土地,人为地创造小规模经营。

考茨基考察了土地集中与碎分、大经营与小经营两种趋势并存的原因。他看到小生产和小农的生存能力超出早先人们的预想。由于大生产相比小经营的优势必须以“在其他同等条件之下”为前提,而现实中存在着众多限制大生产的条件,这就使得小经营得以长期延续。

那么,能不能造成和扩大“同等条件”,削弱以至消除那些妨碍大生产发展的限制条件呢?考茨基的回答是肯定的——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那些制造或者维持小农经营而不利于大农业的因素将被逐渐消除,大生产将战胜并取代小生产。

按照马克思的定义,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农业由资本家经营”是以农业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夺,亦即小农经营的破产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有待于小生产被大生产所取代。考茨基的答案实际形成一个因果循环的怪圈!考茨基给了资本主义一个新概念:他仅从农业经营与货币资本的联系,就得出农村经济“具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特征”的结论。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里,小农的家庭农业经营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正是在这一点上,考茨基背离了马克思。尽管他尽力补救,强调资本主义在农业中“具有特殊的形式”, 这个背离仍是很明显的。例如,他提出:“小农业经营数量的增加,只是成为无产者家庭经济增加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种增加是与资本主义大经营的增长并进的。”这样一来,小农就因其“特殊形式”的无产者身份而被置于“现代生产方式”之下了。但这样一来,势必使他一再坚持的大农业优越性规律的普适性受到影响。考茨基的循环论证甚至自我矛盾,难以说清楚小农的历史地位。14

马克思关于自耕农进步性和过渡性兼具的思想到了列宁,具体化为动态的农业发展的农民道路——他在论述俄国革命的土地纲领时,引证马克思比较各国“资本在创造适合自己的土地占有制形式时所采用的各种方式”的论述,总结出“两种可能的资本主义农业演进形式”或称“资产阶级的农业演进的两种方式”,或者叫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两条道路:

第一条消灭农奴制的道路,就是农奴主——地主农场缓慢地转变为容克——资产阶级农场,大批农民变成单身无靠的农民和雇农……

第二条第二条发展道路,我们称之为美国式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一大批自由的农场主可能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而根本不要什么地主经济,因为地主经济整个说来在经济上是反动的,而农场经济的因素通过我国以前的经济历史已经在农民经济中形成了。15

列宁强调:要走“美国式道路”,就要为“自由的农场主经济”、“自由的业主经营自由的土地”扫清障碍:

要在俄国建立起真正自由的农场主经济,必须“废除”全部土地——无论是地主的土地还是份地——的“地界”。必须摧毁一切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必须为自由的业主经营自由的土地铲除一切土地方面的特权。必须尽最大的可能保证自由交换土地,自由迁居,自由扩大地块,建立新的自由的协作社来代替陈旧的带纳税性质的村社。16

列宁反复讲到,俄国跟美国相似而与英法德不同的国情,是俄国农业走“美国式道路”的基础。有了这样一个基础,通过实行“土地国有化”,有可能在俄国“消灭地主大地产”而使农民“成为农业中独一无二的代表”并使生产力得到“最为迅速”的发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17 请注意这里讲到的“土地国有化”。 它跟建立“真正自由的农场主经济”、“保证自由交换土地,自由迁居,自由扩大地段……”不矛盾吗?有人望文生义,认为“国有”即是“公有”,跟“自由的……”(列宁一口气讲了七个自由!)一定互相矛盾。实际上并不矛盾。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关系下实行土地国有化,无非就是把地租交给国家。”18 “按照马克思的学说,土地国有化就是:尽量铲除农业中的中世纪式的垄断和中世纪关系,使土地买卖有最大的自由,使农业最容易适应市场。”19 所有这些交换、迁居、扩大地段和买卖土地的自由,都“有利于农民群众”,有利于“为自由的业主经营自由的土地铲除一切土地方面的特权”。总之,列宁所论述的土地国有化和“美国式道路”,其主要内容、首要意义都是自由农民的自由发展,在什么意义上也不会是“土地、大地产集团与金融资本的结合”。20

笔者之所以把列宁的“美国式道路”概括为“农业发展的农民道路”而不是“国家”道路或“国有化道路”,更不是什么“农民资本主义”道路 ,21 是因为看到:由农民来打破封建领主掌勺的“大饭锅”而不是任凭“掌勺者私占大锅饭”(秦晖的这一比喻十分形象),这是列宁“美国式道路”论述的核心、“关键”和真正价值所在。很明显,列宁在这里继承了马克思关于小农两重性的思想,把农民的自由土地经营看作历史的进步,同时又是封建主义与农业资本主义、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之间的过渡形态。区别只在于,马克思明确讲到农民个体的土地所有权,列宁则代之以“在资本主义关系下实行土地国有化”。在俄国革命的不同时期,列宁对待“土地国有化”和“土地社会化”(即村社定期平分土地)的态度多次反复,多有变化。但是,他希望通过农民革命消灭一切“农业中的中世纪垄断和中世纪关系”的思想是一以贯之的。

然而,揆诸史实,无论在俄国还是在美国,列宁论述的这条农民道路中的“资本主义演进”、“资本主义发展”,图像都是模糊的。看一看布尔什维克掌权后采取的农村政策和列宁的有关论述就可以明白:列宁要的是尽快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原本就不愿看到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

如果不考虑是否朝向农业资本主义演进、有无实现这样一种演进的条件,而是从列宁反复强调的建立“真正自由的农场主经济”的意义上来理解他的美国方式或美国式道路,则可以认为:二战以后东亚以平均地权和消除地主所有制为特点、以培育家庭农业为目标的农地改革,也应当属于这一跟普鲁士式地主道路相对立的农民道路。仅以笔者考察过的韩国与中国台湾地区论:从20世纪50年代初消除地主经济的土地改革,到70年代末基本完成经济转型,这个时期的台湾、韩国农业都有比较突出的增长。增长的主体不是雇佣型资本主义农场,而是农民的家庭农场,包括大量“过小农”的家庭农场或称“微型农场”。小农经营的农业部门对工业化作出了源源不断的贡献。22

他山之石:美国的大型和微型家庭农场

农民家庭(农户)经营的农地(包括自己拥有的和租佃来的土地)在全世界都被通称为“家庭农场”(family farm),当然也会有更具体的限定。我们以地广人稀、农业发展的环境条件远非西欧和东亚可比、原本最容易发展资本主义雇佣型大农业的美国为例。据美国农业部《1998年农业年鉴》定义,一个“家庭农场”是这样一个农业经营单位:生产一定数量拿来出售的农产品,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农场而不仅仅是一个乡下住户;有足够的收入(包括非农收入)支付家庭和农业经营所需、支付债务、保持所有物;农场主自己经营管理;由农场主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可以在农忙时使用季节工,也可以雇佣少量的全职农工。据美国人口普查局资料:1997年美国农场按“家庭农场”(family farm)与“企业农场”(corporate farm)两项划分,前者总面积为5.85亿英亩,后者总面积1.31亿英亩。另据美国商业部的《农业普查》,1997年,美国各种个人(家庭)自主经营的农场(farms operated by individual/family proprietors)总数为全国农场总数的85.9%,拥有全部农地的62.8%,平均拥有土地356英亩;合伙经营的农场(farms operated by partnerships)占农场总数8.9%,拥有土地16%,平均面积881英亩。由于合伙农场多数为父子或兄弟合伙,若将其列入非企业化经营的广义的家庭农场,则这项统计跟前述人口普查的田亩数据基本吻合。《农业普查》所显示的另一些数字是:从1949年到1997年,完全为农场主自己所有的农场(farms operated by full owners)一直占农场总数的60%左右(57.6%62.5%),平均规模则从136英亩增加到276英亩;农场主拥有部分所有权的农场(farms operated by part owners)从15.4%增加到30%,占有土地从40%增加到了54.5%,平均规模从512英亩增加到885英亩;租佃农场(farms operated by tenants)从27%下降到10%,占有土地从20%减到11.6%,平均规模则从147英亩增加到566英亩。(按:请注意都是平均规模。)23

据美国农业部公布的资料:2007年,美国可称为“农场”的门槛仍然是自家农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0美元(保留如此低的门槛,说明美国迄今还有不少超小型的家庭农场即“微型农场”)。销售额低于25万美元的均属于小农场。按此标准,2007年全美有农场220.4792万个,比2002年增加4%;农场平均规模412英亩,平均出售农产品价值13.5万美元;其中小农场199.5133万个,比五年前增加18467个,占总数91%,多集中在南部和新英格兰地区;增加的基本是销售额少于1万美元的农场。全部农场中新建农场占13%,平均面积201英亩,平均销售额7.1万元。2007年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农产品57%来自小农场。美国农业部因此而提请“理解小农场的性质和贡献,以及它们对于改变美国农业结构的作用,这有重要意义”。24

美国的家庭农场,小的可以是几十英亩,大的有数千英亩。较大的农场一般自己拥有价值不菲的机械设备。在美国的“粮仓”艾奥瓦州,一个大规模家庭农场的地产价值加上农机设备等固定投资可以高达上亿美元。25 算得上超级富农!但它的主人仍然是主要依靠自身和家庭劳动力的农民,而不是主要依靠雇佣劳动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经营型农业资本家。

由此可知,现代化的家庭农场可能有较大面积,也可能只是“微型农场”。但不管面积大小,其农业生产均主要甚至全部依靠家内劳动力。农户平均占有土地的面积,当然跟土地制度有关,但归根结蒂要看当时当地的人地比例和农业技术水平。

进入20世纪后半叶,西方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已经高度现代化,但许多地方还有大量面积很小的“微型农场”。而在发展中国家历史和现实中尚未实现现代化的农业地区,获得自由的农民已经成为独立的家庭农场主,他们许多人可能仍然生活贫困,少数人可能已经比较富裕,仔细划分可以区别出其中的自耕农、半自耕农、自耕佃农、佃自耕农,乃至完全佃耕的农户;或者从他们中区分出贫农、下中农、中农、富裕中农乃至富农,为了在农村开展阶级斗争,还可以将他们分别归入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封建性资产阶级”等。中国土地革命时期,想要拥有“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常常被讥评为落后的小农意识,视为带有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小生产者的私有观念。实则它只是在当时社会经济环境和农业技术条件下,千千万万从农村土生土长出来的中国人想要成为自由独立的普通劳动者、能够基本保证全家温饱的美好憧憬和美好愿望,主观或客观上都跟“资本主义”扯不上什么关系。

农民应当走向富裕还是走向消亡?

农民或“小农”常常被称为“小生产者”。如果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跟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之间没有前者产生后者的关系,那就不必担心——反而应当鼓励——农民生产致富。反之自然会予以限制、打击,不仅不允许“强农富农”,甚至要消灭富农。对农民与资本主义的关系在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共产党人对富农乃至富裕中农的态度前后矛盾,政策来回摇摆,甚至朝令夕改。十月革命前列宁的土地纲领反对土地均分,强调“土地应该分配给农场主,而不是分配给‘懒惰’农民”、不是给“无法成为农场主”的“懒汉”。26 列宁在19189月提出要求“彻底剥夺资产阶级”,但同时提请全党注意“不剥夺富裕农民”、“富裕农民可能非常富足,但不是盘剥者及其他”。27 布尔什维克执掌政权初期推行“战时共产主义”,强行征收农民的口粮、饲料甚至种子粮,内战结束后还继续甚至扩大征集范围,导致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和农民的反抗。列宁转而采取“新经济政策”,提出“勤劳的农民是我国经济振兴的‘中心人物’”,认为不必害怕农民的“个人主义”和他们的自由贸易。28 然而没过几年,布尔什维克又从“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允许一批新富农出现,一变而为严厉打击直至彻底消灭富农。中共六大也曾提出过保存富农经济,1946年的《五四指示》也规定“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29 但后来还是将富农跟地主以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一体对待,甚至将“富裕中农”也作为斗争对象。党内则一反再反或者变相地反所谓“富农路线”和“富裕中农的代表”。中国土地改革旨在改变农地占有的不平等状况,以动员获地农民参加革命,保卫土改的果实。如果把土改分为“政治的土改”和“经济的土改”,可以看出,中国大陆土改的政治运动色彩更为鲜明。30

据全国农村统计调查资料,土改结束后,占人口52.2%的贫雇农占有47.1%的耕地,人均2.93亩;占人口39.9%的中农占有44.3%的耕地,人均3.67亩;占人口5.3%的富农占有6.4%的耕地,人均3.8亩。31 虽然富农和中农人均占地仍稍高于贫雇农,但这一效果明显不同于列宁当年制定的先让一部分农民富起来的土地革命纲领,也不同于台湾的“平均地权”。土改以后,富农跟地主一起作为反动阶级被消灭了。“富农分子”成为专政对象。“富农成分”甚至祸及三代。土改后刚刚开始的“新富农”苗头也很快被遏止。直到邓小平时代,中共中央纠正左倾路线,开始实行富民政策——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后达到全民共同富裕,落实到农业中就是“强农富农”政策、“强农富农”路线。这里的“强”和“富”意味着让一部分农民先强、先富起来,目标自然应当是以先富带后富,最后达到农民的共同富裕。然而,人们难免会有这样的担忧,或者期盼——若干年后会不会再来一次阶级斗争,重新消灭新富农?

富裕农民在历史上早已有之。古代的富农跟资本主义当然没有任何关系。历来的富农以及小手工业主都可能雇佣少量劳动力帮工,但主要依靠的是自己的和家庭成员的劳动。雇工当然会产生“剥削”,但不一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史记》记载陈涉“尝与人佣耕”。许倬云的《汉代农业》第三章“佃农和其他农业劳动力”一节开头就指出,当时“雇工,包括长工和短工,也许是最常见的劳动力”。这些都跟资本主义毫无关系。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在资本主义积累之前有一种“原始”积累,或称“先行积累”,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发点”,形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史前时期”。 剥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使他们成为受雇于资本家的无产的劳动者,是原始积累的重要内容,甚至是其全部过程的基础。这些都是在西欧封建经济社会制度衰败的具体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如果不考虑资本主义形成和发展所必需的具体条件,而是简单地把“雇工”、“佣耕”等同于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就不再是一种起源于近代欧洲的生产方式、历史“体系”,而变成了自古就有的非历史范畴。唯物史观关于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理论也会被庸俗化,成为马克思深恶痛绝的那种“超历史”的、“万能钥匙”式的“一般历史哲学”。在中国现行土地制度、政治制度等具体条件下,把富裕农户雇用少量帮工(包括“请机器”,农忙季节雇用亲戚邻里或外地人帮忙插秧、锄草、晒粮入仓,等等,他们基本上都不是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无产者”)等同于资本主义尤其不可取。这样做极有可能重回打击富农甚至富裕中农,阻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实行,最后受损的只能是农业发展本身。

历史已经证明,打击甚至消灭富农的政策对农业发展有百弊而无一利。给富农扣上“资本主义”、资产阶级的帽子,在历史上和理论上都是说不通的。最近有人做专项研究,对土改前富农的土地出租、雇工和解雇,以及兼营商业当中的“剥削”问题都提出了质疑。32

现在,是给富农、“富农路线”正名的时候了。否则,人们还是会一看到“富农”或者“富民”,马上就联想到资本主义发展甚至“资本主义复辟”,以为富农经济是一种资本主义经济,是什么“资本主义的小农制,也就是富农经济,它真正代表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道路”。33

马克思描述的同时代农民,主要是19世纪法国的小农。他们与其他各阶级敌对,自身却又没有形成一个阶级。他们经营的小地块“不容许在耕作上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34 所以,等待他们的命运只是贫困、落后、衰败、直至消亡,而不可能有什么“资本主义小农制”或者“农民资本主义”。把农民小生产者跟资本主义划等号,其思想根源,恐来自列宁论述资产阶级的强大“还在于习惯的力量,小生产的力量。因为,可惜现在世界上还有很多小生产,而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这段话。35 遵照列宁的这一思想,土改后不久毛泽东即告诫:“现在农村中存在的是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像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所有制。大家已经看到,在最近几年中间,农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一天一天地在发展,新富农已经到处出现,许多富裕中农力求把自己变成富农。”36 两年后,他又提出,“富裕农民中的资本主义倾向是严重的”。37 列宁的这段批评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的话,文革中还特别被列入论无产阶级专政的“33条语录”,号召全国学习。(至今仍有很多人认为文化大革命所借助的力量是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小农经济基础上的自给自足、自我封闭倾向,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治,等等。——横竖都是“小农”的错!)邓小平曾经批评“对列宁关于小生产每日每时地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这一段话的误解或教条化、搬错了”。38 如果原本就是错的,怎么搬都对不了。确立农户土地承包制度以前的中国依此而在农村一次次大反农民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甚至将富裕中农跟资产阶级划等号。从“不能走那条路”到批评合作化运动中的右倾、“小脚女人”——身为中央农村工作部长的邓子恢,只因在合作化问题上步子稍慢,就从“农民的司令”一夜之间变成了“资本主义农业专家”——再到大跃进时期激烈批判“农村中一部分富裕中农和干部当中的少数代表富裕中农利益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要求“彻底挖掉富裕中农和资产阶级的根子”;39 从反对“三自一包”到在农民房前屋后割“资本主义尾巴”;折腾来折腾去,直到1978年,全国仍有8亿多农村人口,农民人均年度纯收入仅133元,其中货币收入不足10%。约有2亿人每天挣的现金不超过2角,最少的每人每天只挣6分钱。不少社队农民没有1分钱现金分配。全国有4000万户农民的粮食只能吃半年,还有几百万户农家,地净场光就是断粮之时,从冬到春全靠政府救济,靠借粮或外出讨饭度日。40 从“文革”大批刘少奇在农业问题上的“修正主义路线”,到不少地区领导人以坚守“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名一再抵制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及至今有些人坚持认为“包产到户”就是“资本主义复辟”,推行农户承包制是“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其思想基础,都是上述将家庭农民的土地占有和“小生产”与资本主义发展紧密联系的理论。这个理论是否“放之四海而皆准”,甚而是否能够成立,其实都大有疑义,值得好好检讨一番。

以后又有人提出“不消灭农民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41 此话语义含混。如果意思是只要存在农业、农村与农民就会有“三农”问题,这话毫无意义。如果这里的农民指的是家庭农户,消灭农民即彻底改变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干脆认为农业作为一个部类、农民作为一种职业都可以取消,农业也要完全“工业化”,采用类似制造业部门大工厂、流水作业那样的生产方式,则是我们应该认真回答的问题。

农民消亡论其来有自。19世纪的古典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多曾预言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一样,在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冲击下必然趋于消亡。其中尤以马克思的思想最为深刻。马克思具体分析指出了造成小农逐渐陷入困境进而衰败消亡的内外因素:农村家庭工业因大工业的发展而被破坏;土地逐渐贫瘠、枯竭;公有地为大地主所霸占;种植园经济或资本主义经营的大农业加入了竞争;农业技术的进步;高利贷和税收制度;等等。此外还有小农生产经营本身的原因:“土地分成许多小块,由资金很少、而且主要依靠自己劳动和自己家属劳动的人来耕种。土地所有制的这种形式以及由此造成的把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42 恩格斯也提出,小农在社会政治领域行动迟钝,抱住旧传统不放,不容易接受外来的影响。

问题是:如果环境条件有了变化,那些对小农不利的因素弱化甚至消失了,农民会不会有另外的命运?事实已经做出肯定回答。近300年的世界历史见证了农业资本主义在西方工业化初期的兴起和随后的衰落。43 与此同时,小农家庭经营、“农民的生产方式”却渡过了重重困难和危机,展示了顽强的生命力,并逐渐走向资本密集化和技术密集化。莱斯特·布朗研究了20世纪60年代亚洲九个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其中泰国农场平均规模最大,为9.5英亩,每英亩年产出为42美元,劳动力人均产出45美元;日本农场平均规模最小,仅2.1英亩,不足泰国的14,平均每英亩年产出却高达274美元,人均产出102美元;中国台湾地区平均面积3.1英亩,但每英亩产出279美元,人均114美元。44 事实已经证明,小农场也能适应农业现代化。

19世纪末以来的农业变迁历史超出了此前人们的想象。随着工业化的深入,资本进一步向制造业、服务业等循环周期短、回报率高的产业部门积聚,农业则因为其自然干扰多、生产周期长、过程风险大等生物性特征,而成为多数一心只想快快发财的资本家望而生畏 (不是畏惧土地,而是畏惧务农)的夕阳产业。英国《谷物法》废除以后,农产品自由贸易最终带来工业革命以后的第一次农业危机。而所谓危机,实质是工业部门从农业抽取、转移资本或称“榨取”农业的结果。考茨基注意到工业发展对农业的双重含义:一方面,工业是农业发展的动力:工业给农业开辟了新的道路;另一方面,工业繁荣带来的是农业的衰落和农民的贫困。考茨基指出,虽然较大的自耕农即中农因主要使用自己家庭的劳动力,从而成为19世纪8090年代德国农业中唯一能获利的、经营总面积显著增加的部分。但是,这只是开在泥沼里的花朵。它生长在整个农业受压迫的地基上。中农比其他阶级更感到现代农业所产生的痛苦,更需依靠非人的劳动和非人的生活去竞争。45 考茨基在这里揭示了工业依靠压迫农业而发展的本质。小农(自耕农)经营得以延续的根本意义是它对工业化的作用。

依靠农业部门的贡献或曰“牺牲”培养工业化,这是工业化初期阶段的普遍现象,区别只在于形式:是显性的(如赋税、甚至赤裸裸的征发)还是隐形的(如通过国内工农业产品价格之间的剪刀差),国际间也有宗主国对殖民地农民的公开掠夺和发达国家通过不平等交换对迟发展国家农业和农民的隐形榨取。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英美等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失败”,归根到底,是工业化和工业资本主义发展带来的后果。但农业部门的衰落不等于“消灭农民”、消灭农业。在现存世界体系和国际格局下,任何一个国家都离不开农业。资本可以离开农村,农民却舍此无法存身,只能在资本全面扩张的夹缝里苦苦抗争。于是,人们看到了资本主义雇佣制大农场的衰落和家庭小农的顽强生命力。

这样一来,原本人们以为有利于农业资本主义而不利于家庭自耕小农的农村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至于像19世纪法国 “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那样的“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46 状态,则完全可以通过国家辅导下的农民自组织、通过建立和健全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各种形式的产供销合作组织予以改变。高利贷和税收,可以通过政府的金融支持和农民自己的信用合作,通过减、免农业税来解决。经营规模过小的问题则可以通过转移农业劳动力以改变人地比例,以及在农民自愿和保证农地农用基础上鼓励土地流转和合作经营来解决。47 e-height:2;">我们假定,农业和工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也就是说,农业是由资本家经营;……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工人的劳动条件被剥夺为前提,那末,在农业中,它是以农业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夺,以及农业劳动者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69

农业资本主义即农业由资本家经营。它以农业劳动者土地被剥夺并从属于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谈论“农业资本主义”不能忘记这一前提条件。

关于英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典型性

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原始积累“全部过程的基础是对农民的剥夺。这种剥夺只是在英国才彻底完成了……西欧的其他一切国家都正在经历着同样的运动”。70 “这种剥夺在不同的国家带有不同的色彩,按不同的顺序,在不同的历史时代通过不同的历史阶段。只有在英国,它才具有典型的形式,因此我们拿英国做例子。”71 “从亨利七世以来,资本主义生产在世界任何地方都不曾像英国这样无情地处置过传统的农业关系,都没有创造出如此适合自己的条件,并使这些条件如此服从自己支配。凡是同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相矛盾或不相适应的,都被毫不怜惜地一扫而光。在这一方面,英国是世界上最革命的国家。”72 恩格斯也曾说过,“把英国当作资产阶级经济发展的典型国家”。73 这应该是“英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典型性” 的由来。很明显,英国之所以被称为“世界上最革命的国家”,英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典型性,是跟“自耕农基本消失”、连同其它不适应资本主义的因素被“一扫而光”联系在一起的。

20世纪以来,很多中外学者根据新近的史料,对19世纪英国农业中资本主义的限度和发展不久后的衰落提出了新的看法。例如沈汉教授在其有关专著和论文中提出:“过去对16世纪上半叶宗教改革和圈地运动在英国造成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变革程度及农业资本主义发展水平,有估计过高的倾向。”英国农业的个案材料表明:到19世纪中叶,英国农业资本主义虽有相当发展,但使用雇佣劳动力的农场不过占农场总数的一半稍多,其中还有相当一批是使用极少量雇佣劳动力的农场。也就是说纯粹家庭农场和把雇佣劳动力作为辅助劳动力的农场占农场的多数,真正的资本主义农场只占农场的少数。在这一历史事实面前,如果还把16世纪以来的英国农业视为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典型范例,有过高估计英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程度之嫌。74 黄春高的博士论文则以对“关于英国农民消亡的认识”的质疑和反思作为主题。他指出,英国1516世纪租地农场的主体仍然是农民家庭农场,其特性也属于农民家庭经济范畴。少数乡村绅士经营的租地农场所表现出来的资本主义特性,并不具有代表性。即使承认这些所谓的资本主义经营,它们与农民家庭经济相比也未必占有多少优势。论文讨论了英国农民的分化现象,认为农民的贫富分化是经常发生的,但是要突破农民经济范畴,走向资本主义并不容易。英国农民经济的发展历史证明,农民没有被消灭。阶级分化只反映了农民分化的部分实际,两极分化也只反映了农民分化的某一类型。75

文礼朋同样认为过去对英国雇佣型大农业的发展程度估计过高。他的博士论文《近代英国雇佣型大农场制度的兴衰》驳斥了关于小农制是近代农业改良的障碍的说法。他认为,18世纪后期英国的雇佣型大农场的单位面积产出在一些情况下甚至低于小农农场。近代英国的地主并没有像以往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对土地的改良进行大量的投资,他们更多地是在进行奢侈性消费。英国土地所有与经营的集中造成了农村大批的贫困人口,阻碍了农村工业品市场的开拓,地主—租地农场主—农业雇佣工人的农村社会结构阻碍而不是促进了近代英国工业革命。近代英国高度集中的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形成,主要并非大地产更高的经济效率,而是因为大地产能够给土地所有者带来附加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价值,从而使得土地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因此,近代英国雇佣型大农场制度的高度发达,是与英国从封建时代继承下来的高度集中的土地所有权结构紧密相关的。尽管雇佣农场的单位面积产出并不一定比小农农场高,但是它们可以通过排挤劳动力来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而缴纳更高的地租。在短期租佃制下,地主在租约到期后可以收回土地,把它合并起来交给大佃农以获得更高的地租。就这样,高度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导致了近代英国高度发达的雇佣农业经营方式。所以,从根本上来说,19世纪晚期以前英国和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雇佣农场经营的发展,是一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文礼朋的论文还指出,随着雇佣型大农场兴盛的特定历史条件(粮食价格高涨和农业劳工价格低廉)在19世纪晚期的消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资本主义进入危机,走向衰落。而曾经被经典作家几乎判定死刑的家庭式农业经营,不仅没有被排挤,而且还比雇佣农场更有活力,无论是在农业经营者的数量比例上、还是在土地占有和市场份额上,都处于上升的地位,逐步排挤了资本主义雇佣经营农场的优势地位,占据了农业经营的主导地位。在市场竞争加剧、工业进步和技术发展的新时代,家庭式农业经营实现了现代化。19世纪的英国是农业资本主义雇佣经营发展程度最高的国家,曾经被经典作家看作是其他国家农业发展的未来样板,但是到了19世纪晚期,英国农业的雇佣经营也逐渐走向衰落,并在二战后发展成以家庭经营为主导的农业结构。曾经一度被认为是促进了英国农业进步的大农场制度,在19世纪晚期却成了英国农业危机的重要促成因素。76

总而言之,19世纪英国雇佣型大农业并没有能够将小农等凡是同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相矛盾或不相适应的部分“一扫而光”。相反,19世纪最后25年,见证了农业资本主义的衰落。克宁的《农业资本主义的失败》考察了18461919年间英、德、荷、美四个国家的农业政策演变。结论是:农业资本主义在度过了19世纪前四分之三的黄金时代以后,其繁荣兴盛的基础就被破坏了。农业利润被挤压。小农场主收紧钱袋应对危机。雇佣经营的大农场则纷纷破产,或者逐渐缩小规模,转型为家庭农场。这时候英国因为拥有大量殖民地并控制着海上贸易,工业部门对国内市场的依赖较少,可以进口食物而不必担心粮食安全出问题,所以保护农业的要求在英国被城市工业部门和劳工杯葛。其他多数欧洲国家则纷纷采用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例如,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德国已经由俾斯麦推行农业保护,90年代一度弱化保护,进入20世纪重新强化。总之,农业危机不是暂时的问题,而是反映了农业发展环境条件的长时段变化。克宁在本书结尾部分重申了对秉承新古典经济学的“修正派”学者的批评,认为他们一味强调比较优势的转移,强调市场的均衡力量,实则市场上导致失衡的力量常常压过均衡的力量。77

以上对英国农业史的讨论,涉及到对历史发展中的典型性的认识。相比其他欧陆国家,英国农业的资本主义色彩的确比较突出。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可以称之为“典型”?马克思的思想是严谨的。他在论述英国对农民的剥夺具有典型形式时,强调的是特定的历史条件,是“这种剥夺在不同的国家带有不同的色彩,按不同的顺序、在不同的历史时代通过不同的历史阶段”。也就是说,英国典型只是众多形式中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什么超时空的标准形态。甚至可能只是一种“特例”。78 典型也不是理想形态。法国政治发展的典型性表现为革命与反动都非常“彻底”,跟英国相对温和的“保守性”相对应。法国革命沿“上升路线”不停地前进,革命时期陆续登台的当权者越来越激进,直到雅各宾派专政,以后历经两次复辟、两次帝制,法国人民付出了高昂代价,百年以后,社会才真正稳定下来。迄今在周边众多保留着君主的国家和联邦制国家包围下,单一制的法兰西共和国仍然形同孤岛。从绝对君主制演化到单一制的共和国,其发展道路虽然不是绝无仅有,但的确够典型。然而,很难把它当成现代资本主义政治发展进程的标准形态,也不能设想为理想形态。同理,对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典型性及其农业资本主义的典型性,也应做这样的理解。世界历史发展、各民族各国家的历史发展道路是多线性的。造成某种发展道路的原因是当时当地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不好把其中某种模式某条道路树为标准、正统,而把其他发展道路视为旁门斜出的、非标准、非正统的形态。

重新思考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理论

通过对19世纪以来农业资本主义与“农民的生产方式”彼消此涨的历史回顾,我们可以提出并尝试回答一些涉及宏观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问题。首先必须承认,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的资本主义,在这两个世纪里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有些层面甚至已经面目全非。从而,对资本主义的认识可能遵循两条思路:其一是坚守经典的定义,其二是另辟蹊径。因为不仅在农业部门存留着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实行家庭自主经营的“小生产者”,而且在制造业、服务业也都存留或者重新形成了拥有生产资料、个体或者合伙经营的小规模生产单位,他们中很多已经高度资本化和技术密集化,其他的也在逐渐适应或者走向现代化,能够跟大生产和已经全球化的资本主义市场紧密联系、紧密整合。此外,随着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金融、贸易的全球化,“不平等交换”作为连接现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中心”和“外围”地区的纽带,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今天,“剩余价值”被剥夺最严重的,可能不再是中心城市的产业工人,而是来自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穷乡僻壤的千千万万下层“农民工”。他们并没有完全丧失自己的生产资料——土地,离开工厂也可以勉强存活,从而,资本家可以将给他们的报酬尽量压低——比无产的产业工人更低。基于上述种种新现象,人们要求重新定义资本主义,将这种生产者与生产资料没有分离或没有完全分离的的“生产形式”(form of production),纳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mode of production)的范畴。于是出现了“有产的无产者”之类的概念。然而,这样一来,去掉了对生产者生产资料的剥夺,本当作为历史的一个长时段、曾经发生也终将走入历史的“资本主义”,有可能会成为一个向时空两个维度任意延伸的无所不包的大箩筐。实际上,当今国际上流行的,就是这样一种资本主义概念。

坚守经典的定义,即强调直接生产者的无产者化、劳动力完全商品化是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社会形态、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的必要条件,不等于无视资本主义的新发展、新变化,不等于躺在经典上,而不根据实践对一些现成结论做必要的修正。事实上,无论考茨基还是列宁,都已经修正了马恩关于“农业资本主义”乃至整个资本主义的一些结论。罗莎·卢森堡对马克思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公式的修正,特别是她在做此修正时所采取的依据现实而非教条的研究方法,对属于当代世界左翼思想谱系的第三世界理论、世界体系理论都有明显的影响。卢森堡所提供的思想路线,至今仍然留有广阔的讨论空间。

现代工业社会来自传统农业社会。从农业经济转变为工业化、城市化经济的过程,也是资本主义兴起和向全世界扩展的过程。人们常常把“资本主义”和“工业主义”相互替换使用。但是,工业主义、工业化、现代化不等于消灭农业。现代社会无论如何发达,农业一旦出现问题,仍然是最大的问题。农业在整体经济中的比重可以缩减到很小,但农业生产不能萎缩。作为从业者而非旧有身份地位或“阶级”概念的农民,以及作为产业区划而非城乡对立概念的农村,都不可能被消灭。从而,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实际上也是农业与现代工业资本主义“对接”的过程,是依然以农业为主的“外围”地区跟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核心”地区对接的过程。几个世纪以来,资本主义、资产阶级正像它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但尚未工业化的“东方”依然健在,农民的农业而非资本家经营的农业依然在世界农业中占主要地位。卢森堡《资本积累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正在于其对这一“对接”新形势的关注。卢森堡实际指出了,工业化的资本主义世界离开非资本主义的农业世界,不能够实现其扩大再生产和资本积累。而不断地扩大再生产和扩大资本积累,正是资本主义生死攸关的命脉所在。这给人们重新认识资本主义现代世界体系内部迄今仍然活跃着的多元共生因素,提供了极为开阔的思路。79

笔者曾经以自己对“小农生产方式”的体认过程,谈到对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理论的如下粗浅认识。在学习法国近代史的时候,初步观察到自耕农所有制的在西欧历史上的悠久渊源和它的生存能力,从列宁论述“美国式道路”时强调其前提条件即“拥有广阔的待垦地”,体会到恩格斯所说“必须重新研究全部历史,必须详细研究各种社会形态存在的条件”的重要性,但因为看到19世纪法国小农的困境,所以并不怀疑根据五种社会形态序列得出的“资本主义必然消灭农业小生产者”的普遍结论。后来,当笔者接触当代东亚农业与工业化的关系这一课题时,仍然是带着“农民必将分化为农业资本家和农村雇佣劳动者”这一先入之见开始的。但随着对历史材料了解的增多,看到的不是农民的分化,相反,是农民的迟迟不分化:农地改革以后几十年间,在东亚的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新型的家庭小农经营制度长期维持,不仅成为高速经济增长的基础,而且成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约束形式、一种历史文化现象。80通过进一步的观察,笔者还发现,在当代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家庭农业经营不仅没有消失,而且生命力旺盛,只不过随着农业就业人口的减少,家庭经营的规模增大而已(笔者曾经专访美国加州中谷地区以及新墨西哥、堪萨斯、艾奥瓦等六七个州的农村地区,晚上就住在农民——包括农本色彩浓重的门诺教徒和历来坚守简朴的农村生活方式的“阿米什”——家里,目睹了拥有数千英亩优质耕地和多种大型农业机械的家庭自营农场,仅需在播种和收获时短期雇人帮忙;农场之间有销售合作)。而相反的模式即私营或跨国公司投资的资本主义大农场、大庄园,却不断引发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危机,农民仍在为基本的生存权利而斗争。从东南亚的菲律宾到拉丁美洲的墨西哥、巴西等地,农民的武装反抗此伏彼起。为了解释这些事实,有人提出了资本对农业“征服而不占领”说。追溯历史,在19世纪末的有关争论中,考茨基承认“农业遵循着自己的规律”。恰亚诺夫则提出了小农独立于其所进入的经济体系的独立现代化道路的观点。凡此种种,皆与笔者先前所接受的“社会形态依次演进”即“五种生产方式”的教条产生矛盾。笔者初步达到的认识是:小农(即农民)的生产方式古已有之,但并不是僵化不变,更不能跟落后、贫困划等号。相反,它可以适应、接受现代技术、现代发展,因而在现代世界各种社会制度、社会形态下都显示了它的顽强生命力。

其实,关于不同生产方式的共生性以及历史发展、一种生产方式与另一种生产方式之间的历史连续性,前人已经讲过很多。这里略举几例:

在阅读考茨基的《土地问题》时,笔者注意到如下论述:“即使马克思完成了他全部著作,他还是没有解决在现时使我们发生兴趣的一切问题。照他的工作计划,他只是研究资本主义的农村经济;现时我们主要是注意资本主义社会内资本主义前期及非资本主义的农业形态之作用。”81 笔者认为,考茨基该书最吸引人的地方,不是论述农业资本主义未来会如何战胜农民的小生产,而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内资本主义前期及非资本主义的农业形态之作用”的关注。

布罗代尔从历史发展长时段的角度,反复指出了资本主义与非资本主义的“同时性和(或)共时性”。他认为 “这种同时性或共时性构成所有问题的关键。资本主义其实就是靠这种阶梯为生:外层地区供养内层地区。”“资本主义是世界不平衡发展的产物,它必须在国际经济的配合下才能发展。……这个论点改变了解释资本主义何以产生的习惯模式:奴隶制被农奴制所代替,农奴制被资本主义所代替。它提出了同时性和共时性,这个别出心裁的解释确实具有重大意义。”82 写了《现代社会的兴起》的克里尚·库玛则更进一步,强调指出了资本主义发展中的非资本主义因素。他提出:“不要依赖那些公式化、速记式的历史知识。它们只会期待社会秩序或时代——如‘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等等——按照既定顺序一个接一个地出现。”他以为在这方面希尔施(F.Hirsch)和熊彼特都做了重要贡献。“同正统观点相反,他们坚持认为:资本主义同它的前资本主义过去的关联,程度远远超过单纯的交叠或共存而类似整体性共生。”这种“类似整体性共生”关系不是如同英国贵族资产阶级化那样的情况。前资本主义因素不是简单地成为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残余物,而是对其正常功能至关重要的支柱。“仅仅包含企业家、资产者和无产者工人的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如果确能存在,其运行方式也会跟我们看到的截然不同。”83 总之,“自由的市场资本主义”无法存活。信任、承诺、克制、义务,这些给予个人的欲望和行为以限制的传统社会道德,被认为在个人主义的、契约的经济的运行中起着中心作用。离开了这些道德基础,“工业主义(即资本主义)就将人和国家投入‘一个无限度扩张的历程,他们贪得无厌地掠夺有限之物,于是他们吞没了大陆和海洋,法律、道德和宗教,最后也吞没了他们自己的灵魂’”。84

弗兰克的《白银资本》风行一时,后来受到不少批评,似乎渐渐被人淡忘了。但他针对跟资本主义有关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问题说过的一些话还是令人深思的。他写道,不仅根本不存在从一种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的直线“进步”,而且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更不用说整个世界社会,过去和现在都混合着各种生产关系。85

沿着前述布罗代尔等人的思路继续前进,我们大体可以做如下推论:马克思以“大体说来”开头所概括出的“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四种生产方式(“ 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并不能构成一种单线演进的历史图式。不能将它们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如同一根长链上的依次相连的不同节段,只能是后一节接替前一节,后一段取代前一段,其间容不得在时序和空间上并列、共生、共存的关系。此外,我们应当记得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还讲过许多别的话,例如:“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形态。”86 马克思关于农民的生产方式的一再论述,也应当在他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论说中占有一席之地。与其把马克思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理论强做“六经注我”式的解释,甚至争论那一段话更具普遍意义,不如把它们看做从历史真实中概括出来的“理想类型”。社会科学研究中这样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并不少见。比如黑格尔以“东方王国”(即亚洲)为起点的世界历史“四个阶段”,滕尼斯的“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杜尔凯姆的“机械团结的社会”和“有机团结的社会”,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艾森斯达特的诸类型“帝国”,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世界经济体”(world-economy),D.贝尔的“后工业社会”,等等。这些“理想类型”在“科学性”、“合理性”等方面可以有高低粗细之分。但它们都是高度抽象的、既有特定内涵、反映特定形态、又有很大包容性的概念。它们不见得能跟历史现实一一对照,毫厘不爽,但不妨碍其成为有价值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可以启发我们、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解释不同的历史现象。

现在看来,资本主义从来都不是一种纯粹的、成分单一的社会形态。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许多非资本主义因素。家庭农业或“农民的生产方式”应当属于这一类非资本主义因素。家庭农场的基本特点和家庭农场主的基本气质就在于:他们尽管要适应市场化、商品化、资本集约化,却不像大企业、资本家那样贪婪地、无休止地追求无限的财富。这或许是当年主张“以农立国”的托马斯·杰弗逊,及在他前面后面的各式农业立国论者共同看重的东西。在工业化高速发展的现代世界,只要农业而不要工业化是不可能的。农业在世界任何地方都已经或者将要成为弱势产业,但不管到什么时候,吃饭问题永远是人类社会的最重要问题,因此,哪一个国家也不能消灭农业、消灭农民。看似弱势的家庭农业因此能在资本主义周期性危机的狂风恶浪中屹立不动,维护自己的生产方式而不被资本主义同化。对家庭农业的重新认识,必将归结为对“历史资本主义”的重新认识,对资本主义与前资本主义和后资本主义之间的断裂与连续性的重新认识、以及对其他各种生产方式、社会形态“共生性”的重新认识。


注释:

1 Zhang, Q.F. and Donaldson, J. A., "The Rise of Agrarian Capit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Agribusiness and Collective Land Rights", The China Journal, 2008(60), pp.25-48. http://ink.library.smu.edu.sg/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631&context=soss_research.

2 参见姚洋:《小农与效率——评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12月号;丁长发:《百年小农经济理论逻辑与现实发展》,《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1期。

3 参见徐勇、邓大才:《“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社会学视野网,2007722日,http://www.sociologyol.org/yanjiubankuai/fenleisuoyin/fenzhishehuixue/nongcunshehuixue/2007-07-22/3099.html;邓大才:《小农政治:社会化小农与乡村治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

4 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723页。

5 Galenson, W. ed., Economic Growth and Structural Change in Taiwan, Ithaca, 1979, p.199.

6 张德粹:《小农经营及其出路》,《中国经济月刊》(台北),第67期,第46页。关于韩国和台湾农地制度演变的详细讨论见本文后半部分。

7 11 13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 第909909694页。

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84785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50页。

10 详细的讨论见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1章第2节。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6487页。

14 对考茨基《土地问题》一书比较详细的讨论参见拙文《现代小农制的历史地位》,《北大史学》第3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1518 《列宁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88389390391205209261页。

19 《列宁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31页。

20 21 吕新雨:《乡村与革命》,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711页。

22 80 详细的讨论参见董正华、赵自勇、庄礼伟、牛可合:《透视东亚“奇迹”》,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一部分。

23 这些数字的来源和详细解读见拙文《关于现代农业发展的两个理论问题》(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1期)。我之所以重复引用这一组数据,并加按语说明它们都是平均规模,是因为吕新雨的新书《乡村与革命》引用了上述数据并说明是来自我的文章,但随后概述为:“上述数据表明,虽然农场主完全拥有产权的农场在数量上占了一半,但是拥有土地的比重却只有30%左右,属于土地规模只有200英亩左右的小农场,而部分拥有产权的农场数量却上升到超过一半,而且都是土地超过800英亩以上的大农场。”(第182页)两个“平均”转眼间一个变成了“只有”,另一个却成了“都是超过”。吕文想说租佃农场和部分产权的农场不是“自由的家庭农场”而是“家庭资本主义大农场”,但“大”字已经掺水,把租佃农场和部分产权的农场跟“自由的家庭农场”对立起来,更是缺少学理依据。此外,该书作者还一再指证我主张“美国式”或“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家庭经营模式”是中国家庭小农经济的“必由之路”。实则我从来不认为中国(以及东亚)的家庭小农经济会走向资本主义农业,更没有说过什么“美国模式”以及“必由之路”,而是反复强调“单峰战略”、“东亚模式”。这些均有案可稽,读者自可明鉴。

24 http://www.agcensus.usda.gov/index.php

25 新华社记者蒋旭峰报道:《美国现代农民的喜与忧》,201366日,http://news.hexun.com/2013-06-06/154908919.html

26 《列宁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256257页 ;第18卷第132页也讲到把俄国土地合在一起“在富裕农民和中农中进行分配(贫农反正是不可能进行土地的耕耘、播种、施肥和保养的)”。

27 列宁:《对向农户征收实物税法令的意见》,《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

28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77页。

29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13116页。

30 李里峰:《经济的土改与政治的土改——关于土地改革历史意义的再思考》,《安徽史学》,2008年第2期。

31 转引自吴毅:《理想抑或常态:农地配置探索的世纪之摆》,《社会学研究》, 2009年第2期。

32 曾耀荣:《误读富农:中共在近代土地革命中打击富农的主要因素》,《史学月刊》,2012年第6期。

33 中国中小学教育教学网,http://sq.k12.com.cn/discuz/thread-192125-1-1.html2013127日引用。

34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93页。

35 《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81页。

36 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1955731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87页。

37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505页。

38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10页。

39 《中共中央转发湖南省委整社试点经验的批语》,19591015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

40 参见李锦:《大转折的瞬间:目击中国农村改革》,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

41 转引自黄春高:《分化与突破:1416世纪英国农民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0页,注2

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6566页。

43 包括考茨基的《土地问题》和考茨基评论过的桑巴特等人的有关著作。从那时以来,国际农学界对此已经有大量的论述。例如Niek Koning, The Failure of Agrarian Capitalism: Agrarian politics in the UK, Germany, the Netherlands and the USA, 1846-1919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1994.以及有关的书评、评论。

44 Schultz, T.W., Economic Crises in World Agriculture, A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5p.12.

45 [德]考茨基:《土地问题》,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第273275347348页。列宁在《土地问题提纲初稿》(《列宁全集》第39卷)中明确提出:“‘中农’从经济上来说是小农”。

4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93页。

47 关于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详尽讨论请见黄宗智:《中国的新时代小农场及其纵向一体化: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组织?》,国学网,20091111日,http://eco.guoxue.com/article.php/21579

48 严海蓉:《小农超越全球资本主义:评“粮食主权人民论坛”》,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9/20110... 2011-2-23

49 文佳筠:《绿色革命之后未来农业科技走向何方》,2012831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81b7cbe801014ktv.html

50 郑讴编译:《小农经济对粮食增产的贡献不可忽视——第43届达沃斯论坛关注粮食安全》,《中国社会科学报》,总第409期,http://www.csstoday.net/Item/45526.aspx

51[英]亨利·伯恩斯坦:《农政变迁的阶级动力》,汪淳玉、叶敬忠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81182页。

52 《世界人权宣言》(中文简体译本),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8168.htm2013127日引用。

53 前引拙文《现代小农制的历史地位》对此有比较详细的分析。

54 82 [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资本主义论丛》,顾良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第116118107页。

 

55 [美]沃勒斯坦:《否思社会科学:19世纪范式的局限》,刘琦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243页。

56 《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0年,153页。

57 新华社记者王宗凱、蔣旭峰:《走进美国农业》,《科技日报》,201367日,http://www.stdaily.com

5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93811页。

59 《列宁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92393页。

60 《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5页。

61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第七次(四月)全俄代表会议记录》,转引自徐天新:《平等、强国的理想与苏联的实践》,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页。

62 Koning, ibid, pp.1-5.

63 Koning, ibid, p.167.

64 Schultz, ibid, p.72.

65 严明:《法国总统强调要保护法国和欧洲农业》,新华网,2009220日,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02/20/content_10852325.htm

66 《法国农场主“火烧”香榭丽舍大街》,新浪网,20091018日,http://news.sina.com.cn/w/2009-10-18/052016455409s.shtml

67 新华网记者高攀、王宗凯报道:《美国参议院通过新农业法案》,新华网, 2013611日,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6/11/c_116116005.htm

68 如前所述,雇佣劳动也是自古就有的。中国如此,西方亦然。“在偶发的、分散的形式之下,雇佣劳动曾经在好几个世纪内与奴隶制度相并存,但是只在它所必需的历史条件已经成熟之时,这一隐藏着的萌芽,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恩格斯《反杜林论》283页注)一个时期人们瞪大眼睛在故纸堆里寻找资本主义萌芽,却忘了思考哪些是它所“必需”的且“已经成熟”的历史条件。

6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693694页。

70 见马克思《资本论》(根据作者修订的法文版第一卷翻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769770页。

7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975年,第784页。

7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63页。

73 《共产党宣言》1888 年英文版的注。

74 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年;沈汉:《16世纪英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典型性问题及其他》,《现代化研究》(第三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沈汉:《资本主义还是后封建主义——论近代英国租佃农场制的性质》,《史学集刊》,2011年 第1期。

75 黄春高:《分化与突破:14-16世纪英国农民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76 文礼朋:《近代英国雇佣型大农场制度的兴衰(16001930年)》,北京大学2005年历史学博士论文(中央编译出版社即出);另见其《历史发展的悖论: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与家庭自耕农的生命力》一文,载《现代化研究》(第三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

77 Koning, ibid, pp.167-170.

78 例如,曾经长期担任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农民研究》主编、以“运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概念来解释现代世界多样而复杂的农政历史”为目标的亨利·伯恩斯坦就提出: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出现时某些重要特征的“依据是某个特定的历史经验,即英格兰的历史。……英格兰的农业转型之‘经典’案例应当被视为一种特例,因为这是第一次这样的转型。简言之,无论从它的机制,还是从它特定的形式来看,英格兰的道路并不一定会为农业转型提供一个行得通的一般性模式。”见亨利·伯恩斯坦前引书《农政变迁的阶级动力》,第43页。

79 陈其人先生的《世界体系论的否定与肯定——卢森堡〈资本积累论〉研究》(时事出版社2004年版)对此有深入细致的分析。

81[德]考茨基:《土地问题》,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第7页。

82 Kumar,K., The Rise of Modern Societ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Ltd., 1988, pp.40, 45, 60.

83 Kumar,ibid, p.43.引文中批判“工业主义(即资本主义)”的一段话出自英国著名经济史学家R. H. 托尼(1880-1962)。除了《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托尼的著作还包括《中国的土地和劳工》(1932)等。

84 [德]A. G. 弗兰克:《白银资本》,刘北成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439页。

8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