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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黄福江 高志刚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来源:世界农业  发布时间:2017-03-14  浏览次数: 2548

【摘 要】农业合作组织是中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因素,对中国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法国作为全球农业强国之一,其农业合作组织在推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在法国,广泛存在大量小规模个体农场、正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三次科技革命时机和拥有悠久的农业合作传统是法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时代背景,政府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制定财税信贷激励政策、严格监督和管理制度,促进全国性和基层性两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和壮大。与法国相比,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应借鉴法国农业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笔者从完善农业合作社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坚持农业合作社组织属性等视角,提出促进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和建议。

【关键词】法国;农业合作组织;经验;启示


农业合作组织是中国实现新型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所在。连续十几年来,中央1号文件都将农业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接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鼓励承包经营权向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允许财政项目(补助)资金直接投向(转交)合作社,并且允许开展信用合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农业合作组织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法国作为世界农业强国之一,其农业经济在欧盟乃至全球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和第一大农产品出口加工国。法国在农业领域能取得如此骄人成绩,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政府构建发达的农业合作组织体系功不可没。借鉴法国农业合作组织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中的成功经验,对构建中国农业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1]

1法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时代背景

1.1大量小规模家庭经营个体农场是农业合作组织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共体诞生之初,欧共体各国就非常注重家庭农场对维持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欧共体一体化进程,法国农业经营长期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个体农场为主的局面并未得到改变。例如,法国占地面积小于20hm2的小农场占农场总数的2/3,农业经营大多属于众多个体农民。这种个体农场经营规模小,交易成本高,使农产品竞争力不强,农民收入得不到增加。为避免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农民离农现象,给法国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带来负面影响,政府通过寻求个体农场联合经营方式组成农业合作社,增强农民产品竞争力和提升抵御农产品市场风险能力,降低农业经营风险,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法国农业经济的迅速发展。

1.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三次科技革命对农业合作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

自20世纪50年代起,科学技术领域发生了第三次科技革命,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各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科学技术的突破,不仅是物质领域产生了颠覆性变化,也对国际政治、经济和外交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农业领域,要求农业实现机械化、专业化、社会化和商品化经营[2]。法国作为第三次科技革命发生的主要前沿国家,新的科学技术在农业领域也得到广泛应用,这对法国个体小农场家庭经营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对农业和农民提出了更高要求。机械化要求农民具有先进的科技知识,专业化需要农民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社会化要求农民具有广阔的社会视野,商品化需要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这些新的挑战是法国传统小规模家庭个体农场所无法承受的,需要新的农业经营组织来满足科技革命的客观要求。

1.3悠久的农业合作传统为农业合作组织提供了便利条件

制度经济学认为,在制度变迁中具有沿着一条既定的路径或轨迹演化惯性,即使有更好的制度替代方案,原有制度路径也难以改变,仍按原来的制度运行,这比另辟蹊径、探索新的制度来得更为容易些。法国之所以选择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农业经营体系,是因为具有悠久的农业合作传统。在法国,农业合作传统最早可以追溯至12世纪的汝拉奶酪合作社,具有明确原则的现代合作社兴起于19世纪,1832年成立了第一个生产合作社(细木工生产合作社),1884年成立了第一个农业信贷地方金库,1910年成立了农业互助合作组织[3]。悠久的农业合作历史传统和实践经验,为法国选择现代化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农业生产、流通、社会化服务等农业各环节的经营方式提供了便利条件。

2法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类型和特点

法国农业合作组织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全国性农业合作组织。例如,法国全国合作社协会、法国农业合作社联盟、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第二种是基层农业合作组织。例如,农业共同经营联合体、农产品营销合作社、农业经营合作社企业、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等。全国性和基层性农业合作组织为法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1法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类型

2.1.1全国性的农业合作组织类型

(1)法国全国合作社协会。该协会成立于1968年,主要由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企业、合作社银行等不同领域的合作社共同组成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联合机构。截至2012年年底,该协会拥有近2万个合作社企业会员,合作社雇佣人员达近百万人,当年总营业额达2887亿欧元。该协会农业合作社占据法国农业合作社的85%,合作社企业占据法国合作社企业的40%,合作社银行占据法国银行业的60%左右[4]。该协会主要职能是维护参与合作社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和宣传合作社合作理念和原则;参与社会、高校、政府等部门的沟通,提高社会对协会的关注度;游说政府部门制定倾向合作社的优惠财税、信贷和金融等政策。

(2)法国农业合作社联盟。该联盟成立于1966年,是由全国性和地区性农业合作社以及大型食品合作社企业等组成的农业合作社联盟组织。截至2012年年底,该联盟共有2865个农业合作社企业,雇佣人员达16万人,75%的个体农民至少加入一个该联盟组织成员的农业合作社,当年总营业额达840亿欧元[5]。该联盟主要职能促进和协调农业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向成员合作社提供最新农业科技、咨询和法律等服务,吸收和接纳新成员加入,监督成员合作社的规范运行,代表合作社成员与政府沟通和交流,争取更多的政府扶持政策,维护成员合作社利益等。

(3)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该集团成立于1894年,是法国第一大具有官方背景的农业信贷银行联盟,由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区域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银行3个层次组织结构组成。截至2012年年底,该集团共有1万多个分支机构,资产总额达2万多亿欧元,成员银行达120万个,雇佣人员15万人,客户达5000万人,当年营业额达310亿欧元。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直接指导区域农业互助信贷银行业务,吸收存款,发行长期债券,对会员单位发放贷款,从事租赁、投资、外汇、转账等业务;区域农业互助信贷银行经过授权后直接指导地方农业互助信贷银行业务,利用地方农业互助信贷银行上交的存款和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提供资金发放贷款,资金结余统一由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调度。地方农业互助信贷银行负责吸收存款上交区域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发放经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批准的贷款,承销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发行的债券。

2.1.2基层农业合作组织类型

(1)农业共同经营联合体。农业共同经营联合体属于农产品生产合作社,成立于1962年,由2~10个存在血缘或亲属关系的家庭农场组成,成员之间互相平等,实行共同决策和经营、共担风险机制,但仍保留个体家庭农场的经济和税收的独立性。每个家庭农场可以资金、农业生产设备、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房屋等物资方式出资,折现资本金至少应达到1500欧元,股权按折现资金份额比例分配。这种组织模式对法国农业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和专业化起了重要作用。

(2)农产品营销合作社。为解决家庭个体农场无法获得充分对称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农产品销售渠道、所需农业生产资料等问题,农产品营销合作社的成立便在此需求下应运而生。农产品营销合作社主要负责收集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为合作社农产品提供运输和储存条件、替合作社社员销售农产品,并且通过集中采购方式向合作社社员提供价格低廉的农产品物质生产资料。农产品营销合作社还具体由农产品收购与销售,粮食生产、加工和销售,共同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等合作分社构成,共同组成农业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环节领域的农业合作社。

(3)农业经营合作社企业。农业经营合作企业按照组织结构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分为营利性农业商业公司和非营利性农业经营公司两大类。农业商业公司是一种企业法人,与其他资本市场公司成立并无异样,采取申请登记制方式成立,股权按资本份额比例分配,经过多年的迅速发展,部分农业商业公司成长为全球知名大型农业企业和农业食品集团公司。农业经营公司是非营利性企业,采取审核制方式成立,是为合作社成员提供采购农产品物资信息、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农产品销售宣传等服务,由各合作社成员按出资比例上缴佣金,支持农业经营公司运转。

(4)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属于农业信用合作社性质,其成员可以是个体农场主、雇佣人员、农业协会、社会互助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农业相关企业等,社员主要包括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成员的区域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合作社社员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员既是管理者,也是客户,入社需要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认购股金,退社可按入社时缴纳的认购股金退还资金,但必须还清向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的贷款。

2.2法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特点

纵观法国农业合作组织构成,当前法国农业合作组织已覆盖农业和食品行业的上中下游各环节,不仅是法国农业和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保险、金融、投资、信贷等领域也扮演重要角色,也对农业生产、服务、加工、流通、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教育培训等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其特点为[6]

(1)坚持自愿加入、民主管理、对内服务、对外经营。法国农业合作组织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组织机构,奉行自愿入社、民主管理、对内服务和对外经营的原则。自愿入社是指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加入农业合作社组织,由农户自主申请加入,合作社组织审核、批准。民主管理是加入农业合作社每一个社员都拥有参与和表决合作社共同事务的权利,权利大小取决于每一个社员平等投票权或按出资比例。对内服务是合作社社员内部服务是免费和共享信息,留足公积金和发展基金后返还盈余;对合作社社员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是以营利性为目的。

(2)由传统服务过渡到现代农业全方位服务领域。法国农业合作社传统服务一般局限于为社员提供农产品物资采购、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等领域;随着科技革命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业合作社服务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使农业合作社的服务领域得到拓展,范围扩大到为社员提供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财税、金融、科技、保险、法律咨询、政府游说等农产品生产各环节的全方位领域,完善了农业合作社现代服务体系。

(3)农业合作组织成为市场与农户的桥梁,提升农业产品竞争力。农业合作组织在推进法国农业现代化和实现农业强国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内提供农产品生产资料,加强农户现代化知识教育培训、传播现代农业科技信息,提供农产品市场价格销售信息;对外销售社员农产品,代表社员游说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和参与国际社会交流,统一派送农户富余劳动力。农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连接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成为市场和农户的核心桥梁,通过集合农户集体的力量,增强对外议价定价能力和市场话语权,能够及时避免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提升农户农产品的竞争力,从而维护农户的根本经济利益。

(4)引导农户科学经营决策,增强农业抵抗风险能力。农业合作社组织集合了集体智慧的结晶,在农业专业知识方面拥有个体农场所无法比拟的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监测和预判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能力,农产品市场价格议价定价能力,与政府部门机构争取扶持政策的谈判能力。农业合作社组织充分发挥团体力量,增强农业决策的科学性,合理规划农业布局,增强农业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农户根本利益。

3政府在法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作用

3.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任何活动都应遵循法制规则[7]。现代农业作为在市场经济制度下运行的一种产业,农业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环节也应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在农业经济运行过程中,农业法律法规对农业经济关系、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维护农业经济市场秩序、矫正农业经济违规行为、引领农业经济良性循环运行都起决定性的作用。法国顺利实现现代农业,离不开完善法律体系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法制保障作用。法国政府制定颁布一系列农业合作组织法律法规,确立农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引导、规范农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和有序发展。1884年,法国政府为应对经济低迷,制定《职业组合法》,这为农业合作组织建立提供了框架,是法国农业合作组织的雏形。1920年,法国制定颁布的《互助信用和农业信用合作社》规定,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的社会团体,允许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并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1963年,制定颁发的《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规定,给予成立合作社组织优惠贷款和财政补贴政策。1972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农业合作社调整法》授权农业合作社和非合作社之间可以进行商业往来。

3.2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扶持农业合作组织发展

农业具有先天的弱质性,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农户经济利益损失。农户在农产品瞬息万变的市场价格信息面前,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较弱,无法获取充分对称的市场信息,也易遭受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济损失[8]。农业先天弱质性和市场信息不对称,迫使农户寻求联合集体力量组成农业合作社,以求抗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为鼓励农户加入合作社和成立农业合作社,增强法国农产品的国内外竞争力,推进农业机械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采取宏观调控政策,大力扶持农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为促进农业合作社的迅速壮大,法国立法机关规定将农业合作组织列为实现农业现代化重要力量加以推进,政府联合农业、规划、价格等部门出台《鼓励农业合作社成立奖励办法细则》,从宏观层面制定指导思想和原则,推进农业合作社的组建;再从微观层面制定财政、税收、价格、土地、水利和信贷等具体政策,激励农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与壮大。

3.3通过制定财税信贷政策,激励农业合作组织发展

法国政府历来重视农业合作组织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把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关键因素加以扶持和发展,通过制定优惠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直接或间接促进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在财政支持方面,法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大量财政资金补贴。在农业合作组织创办之初可以从政府获取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农业生产投资。例如,农业机械合作社(CUMA)成立之初,政府给予合作社2.5万~4万法郎财政补贴,并依据购买不同的生产资料设备型号给予15%~20%资金补贴,以扶持合作社组织的运转和发展。在税收政策方面,法国政府为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农业合作社组织内部社员之间业务往来给予免税待遇,对外产生的业务往来比照其他营业性公司的35%~45%征税。在信贷政策方面,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给予农业合作社组织提供低于商业贷款利率1~2个百分点的优惠[9]

3.4通过严格监督和管理保证农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严格监督和管理是法国农业合作社健康、快速运转的保证。在法国各级政府农业部门都设置专职负责农业合作社的机构,监督和检查登记备案在册的农业合作社遵循章程、法规的运转情况;对存在违背国家农业政策的农业合作社给予行政处罚,取消给予相应的政策待遇;对存在违反法规涉及犯罪的农业合作社移送司法机关,给予单位或直接负责人刑事处罚。依据法国农业合作社章程规定,法国农业部长负责和监督农业合作组织,农业部门对农业合作组织成立和撤销进行审查和批准;农业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解散农业合作组织董事会,吊销营业执照。每个农业合作社的年会记录、账目等都要经农业、审计部门检查和审核,对检查和审核获评优秀农业合作组织给予财政奖励,尤其对农业互助信贷银行的运转检查和审计更加严格。

4法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法国农业合作组织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在健全农业合作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税收、信贷激励政策、强调宏观调控政策和严格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具有可供借鉴之处,对中国正处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加快农业合作组织建设具有重要启示。

4.1完善农业合作社组织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农业合作社组织发展

法国农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和壮大,离不开法国制定层次分明、宏观和微观具体实施细则相结合的农业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与法国农业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相比,中国法制环境和规制功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今后进一步完善。中国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它解决了长期制约中国农业合作社若干重大问题,即明确了农业合作社法律地位、组织属性、内部治理和利益分配、主管单位、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等问题。虽然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但存在诸如盈余返还、条款内容不够具体等规制功能不足的问题,需要细化当前规定过于宏观的条款内容,进一步完善其法律的规制功能。中国应根据农业形势的具体发展情况,修改《中国农业专业合作法》,建议选择适当成熟时机将该法修改成《农民合作社法》,为多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保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农民合作社法》把握农业合作社总体发展方向,《农民合作社章程》规定具体实施细则,为农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迅速发展。

4.2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扶持农业合作组织发展

法国农业现代化实践证明,农业合作组织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力量。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关键时期,需要借助农业合作组织的优势,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农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不付费的情况下不影响其他人消费,即增加一个人的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农业发展需要依靠水、阳光、土壤等自然资源,受自然因素及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很大,为增强农户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带来损失能力,农户需要通过联合集体力量来组建合作社,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维护农户的经济利益。正是由于农业公共物品属性和先天的弱质性,仅依靠农户自身市场力量是无法吸引更多农户组建农业合作社,必然要求政府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出台税收、信贷、土地、价格等政策优惠政策,尤其是给予国家财政预算资金保障,扶持和激励农业合作社组织的迅速发展。

4.3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监督农业合作社有序发展

法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政府制定的财政、税收、土地、信贷和价格政策功不可没。中国应借鉴法国政府在推进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制定激励政策经验,推动中国农业合作组织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在中国,截至2014年7月底,农民合作社数量已达120余万,虽然数量较多,但规模较小,对外经营效益较差,对社员所作贡献较小。为此,在财政方面,给予成立之初的农业合作社财政预算资金保障,激励农户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在税收方面,对社员内部产生的交易给予免税政策,对农业合作社和非农业合作社的交易业务按照农业优惠税收政策对待;在土地方面,对农业合作社种植农业经济作物,对超过市场价格所购买土地给予相应的土地价格补贴;在信贷方面,对申请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给予政府贴息贷款优惠,优先给予投放农业领域贷款绿色通道,充分保障农业发展所需资金;在价格方面,给予农业产品一定的价格波动补贴,保障农户的经济利益,保持农民种植的积极性。

4.4坚持农业合作社组织属性,规范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在法国,农业合作社坚持了合作社组织的服务社员、盈余返还、民主管理和自愿加入原则。然而,在中国,农业合作社组织发展出现了变异问题,偏离了中国农业合作社组织的服务宗旨和基本原则。中国的许多农业合作社组织存在社员与农民合作社组织之间进行业务买卖关系,改变了社员内部服务的公益性,农民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由社员民主管理变成了大股东控制社员,使农业合作社的社员民主管理的组织属性出现了变异。目前,虽然中国农民合作社成了现代农业的重要中介推动力量,显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中国农民合作社服务对象界定不清晰,许多合作社的“统一销售”实质是“统一品牌,各自销售”,限制了农业合作社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导致社员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面临农民合作社服务对象的不到位,应坚持社员与服务对象一致原则,实行统一经营,将销售农产品所得收益扣除应交公积金和后续发展基金之后的盈余返还给社员,激励社员参与农民合作社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平.浅析战后法国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和原因[J].世界经济文汇,1995(2):40-45.

[2]叶前林,何伦志.美国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做法及启示[J].经济纵横,2014(4):105-108.

[3]王念,车耳.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形成、特点及其前景[J].世界经济,1988(12):65-68.

[4]高峰,赵密霞.美国、日本、法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比较[J].世界农业,2014(4):35-39.

[5]李先德,孙致陆.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4(2):32-40+52.

[6]欧洲农民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组织———法、德、荷三国的考察与启示[J].中国农村经济,1999(4):77-81.

[7]叶前林,何伦志.越南推进农村土地改革的经验及启示[J].世界农业,2015(2):143-146.

[8]黄福江,高志刚.发达国家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经验与我国的路径选择[J].商业经济研究,2015(24):133-135.

[9]张艺晟,梅淑元,李容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分析———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力量[J].当代经济,2012(1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