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晋阳学刊》 发布时间:2016-12-13 浏览次数: 1074次
【摘 要】集体化时代中国农村社会的研究,涉猎范围和问题非常广泛,本文侧重总结的是贯穿这一历史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的共通性问题,如基层政权、阶级划分与阶级斗争、集体化经济、日常生活等。该研究主要成就表现在:对有的问题做了较为深刻的解释,对有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还有的学者提出了具有一定解释力的分析性概念。但也必须承认,许多成果只是下了事实描述的功夫,很少个人的思考,更缺乏理论性的提炼,从而也就很难产生相互间的争鸣。在研究方法上,总体说来还缺乏方法论意识。另外需要指出的一个现象是:集体化时代这样一个原本应作为历史学研究的对象,但历史学学者参与并不多,或者说即使有所涉足,也未能取得令人预期的成就。在此领域一展身手的主要有人类学学者、社会学学者、政治学学者和经济学学者。
【关键词】集体化时代;农村社会;问题意识
引言
何谓集体化时代?行龙最先将此作为一个概念进行解释,认为集体化时代是指从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建立互助组到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之间的特殊历史时期[1]274。与此说相异,翟一达认为土地改革至合作化运动之前的农村不属于集体化,集体化时代应在合作化运动之后,当然作为历史时序的完整性,这段历史也不应该遗漏[2]253。更有学者将上限向后延伸,吴毅认为始于初级社的成立,从初级社便开始了集体化的过程[3]113。王跃生也持此说,但解释更为详细:集体所有制运动始于初级社的成立,其完成标志是高级社的成立,其下限一直延伸到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时[4]4。有的学者则认为始于高级社,加拿大人类学者朱爱岚就是这种看法[5]1。
一个新领域的研究之始,概念争论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之所以产生如上分歧,一是可能与对“集体”、“集体化”和“集体化时代”的不同理解有关,也就是说对概念中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认知;二是任何历史现象都有一个演变过程,我们总是要追溯其萌芽时期,但是否萌芽状态就算作进入了“时代”,的确值得讨论。好在概念争论并不太妨碍实际的研究,实在的研究总要置于首位。如果仅从新中国成立以后而言,集体化时代大体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几个历史阶段,这也就是我们研究的重点,恐怕不会有太大疑问。
几十年的集体化时代,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不过短短的一瞬,但对中国农村、农民和农业的影响却是空前的。它上承近代中国和中共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产,下启新时期的改革开放,甚至成为中国历史传统的一部分。如何还原和解释这段历史,如何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其实,自集体化时代一开始,中国农村就倍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就大陆而言,真正开展学术研究还是在人民公社解体尤其是1990年代以后。到今天,应该说已经发表了不少的论著和资料,我以为已经有条件可以做一个阶段性总结了。但要说明的是,学术史梳理的目的,不仅在于整理出底账式的目录索引,更重要的是寻求问题意识,并以此作为自己或其他学者今后交流、论辩的平台。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劳动和自说自话。
集体化时代研究所涉猎的范围和问题非常广泛,我侧重于贯穿这一历史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的共通性问题,如基层政权、阶级划分与阶级斗争、集体化经济、日常生活等,所述观点采自已公开发表的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由于这些研究多是区域乃至村落的,应注意某些观点的地方性、特殊性。为节省篇幅,我在正文中略掉论著作者的名字,可参见注释。
一、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巨变
在传统中国,国家主要是通过地主士绅与农民发生关系的,普通农民除非缴纳赋税和卷入诉讼、刑事案件,几乎不与官府发生直接往来。但中共革命胜利后,随着中共党政机构直接伸入自然村和每家每户,每个农民都直接地感受到了国家权力[6]182,194-194。可以说,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高度控制是贯穿整个集体化时代农村基层政权的根本特征,此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
农村基层政权的变革始自土改时期。
一是将自然村落变为国家基层体系的“建制单位”。土改以后,村落尽管仍不是国家的行政组织,但已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权链条中的一环。国家的政策指令等各种权力行为,都靠这种正式组织下达到每个农户,并以此作为筹钱筹粮、各项工作评比的基本单位[7]228。二是村庄新权威的形成。土地改革彻底颠覆了村庄精英的传统评价标准,转向按照革命的新标准寻找和形塑新兴的村庄精英。乡村精英的评价与遴选标准,从昔日注重财富和文化的积累转变为了贫穷与革命[3]83[8]113。这些掌握权力的新权威,凭借着在村里的职务、掌握生产资料的分配权以及与国家政权的联系,迅速将自己与普通农民区分开来,他们成为外部行政关系最基层的承接者和政策推行者[7]228。
在中共革命过程中,农民协会扮演了重要角色。但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曾经被依靠的农民协会悄然退出了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一种解释认为,以土改为基本目标的农民协会只能代表农民对于土地的要求,不能领导农民进行共产党期望的合作化运动。因而,随着土改的完成,农民协会的历史使命也就完成了[7]231-232,p248。另一种观点认为,当新的村庄层级尤其是形成了以党支部为核心的一元化权力以后,农民协会作为一种权力机构的使命即告结束[3]85。
进入合作社时期,村政权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又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是政社合一。初级社建立时就开始了村组建制的虚化,村庄已经成了向合作社传达政令的一个辅助性机构,所谓村务绝大多数时候变成了社务。到高级社时,村务与社务便完全重合,乡对村的领导也就变成对合作社的领导,政社合一浮出水面[3]90。如果说初级社时由于社外还有不少个体农民,还不能实现完全的计划经济和全面的社会控制,高级社成立后,其区划基本上与行政村吻合,于是实现了政社合一或“村社合一”[9]65[10]126[7]247。
二是村庄权威人物的变化。随着合作化运动不同的阶段和形式,所需要的权威人物也有了很大区别。在临时互助组阶段,因不需要太多的组织能力,农业生产好手就充当了权威。到了常年互助组,特别是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不仅产生了较为复杂的公共权力组织,而且与国家建立稳定和亲密的联系也成了一种组织的需要。这样,那些见多识广、有一定文化水平、具有国家权力背景的地方权威人士,便成了乡村社会的核心[7]255。
三是党组织成为村庄权力的核心。这一过程自土地改革就开始了,但合作社成立后才普遍实现,并一直贯穿于人民公社。党组织进入每一自然村落,党支部代替了国家政权机构[6]178-179。党的一元化权力结构成了村庄正式权威的真正核心,村政的其他构成只不过是党的权力的外延与辐射[3]86-87。
到人民公社时期,基层政权又出现了新的特征。
一是人民公社化初期(大公社)的军事化管理。为了适应大跃进需要,大力提倡行动的战斗化,组织的军事化。劳力按军队体制组成班、排、连、营,采取军队式的大兵团作战方式从事农业生产[7]263。二是人民公社定型时期(小公社)的分权体制。就权力形式和职权来说,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公社管理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向生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督促和检查生产队的工作;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大队范围内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工作;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负责生产队的生产和分配等一切重大事情[7]269-272。
学者们讨论较多的,是村干部与上级、与农民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村干部与上级的关系。大多学者认为二者的关系具有两面性,村干部作为“国家代理人”(“官员”)和村庄的代表,和乡村自身的利益紧紧缠绕在一起,所以他们不会仅仅认同国家,也会认同自己的村庄。尤其是生产队长,他们比任何较高层的领导都更具两面性,更要同时对外部政权和内部村社有所交待,因此在生产队充当主要领导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差使[11]16 17[6]190,192[12]33[13]92[14]263。有的学者将大队干部和生产队干部分开来解释,认为大队干部才具有两面性,他们是为官所用的民,在身份上仍然是站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介人。这种“以民治民”的治理方式难免不为“经纪模式”留下存续的空间,干部们利用职权谋利仍然是可能的。但他们毕竟是生活在村里的普通农民,执行上级任务时便不可能不顾及社区的利益。至于生产队长,则少有国家代理人色彩,他们更多考虑的是本队的生产、经济和养家活口。虽然他们也关心宏观的国家政治,但毕竟隔着公社和大队两层。这也是为什么人民公社制度以后会首先在生产队一级遭到挑战的一个原因[3]97-98,100。
其次是村庄干部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一种解释是,两者是控制和被控制的,生产队长就像一家之长,拥有最高的权力,掌管着经济管理、政治教育,决定着生产队里每个社员的命运的人事权[14]126-127。另一种看法是,干群关系是平等的。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那种充满着平均主义、动员式参与,以整肃干部为目的的“继续革命”的政治气氛中,村庄社员与社员之间、社员与干部之间的平等气氛恰恰是十分浓厚的[3]126-127。
二、激烈的阶级划分与阶级斗争
阶级在传统中国历史上是存在的,但未有过中共革命和集体化时代那样的阶级意识、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阶级斗争不仅成为阶级话语中的主导,也统治了整个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的所有话语,成为这一阶段里几乎所有群众运动的引导力量[15]82-84,它几乎影响了每个人的生活和命运。
中共领导的阶级划分与阶级斗争始自革命战争年代,但只有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土改运动,才扩大到全国范围。
因为不同的阶级成分,意味着不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所以土改过程中最敏感、最富争议的就是评定阶级成分。对此问题的研究,已有突破性看法:尽管中共有自己的阶级划分标准,但农村的实际比官方的规定要复杂得多,于此可以抽象为“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的分析性概念,即土改中党的宏观结构分析在每一个具体村庄里的教条应用,产生了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之间的偏离[15]75,80。阶级甚至可以在理论上假设,然后被“真实”地建构起来。地主虽然丧失了土地,却依然真实地成为“地主”;贫农获得了更多的土地,却依然是实在的“贫农”[8]101,109。
在土改时期的阶级划分中,农民也经常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新的创造。他们在头脑中具有阶级分类的先验图示,这个图示虽然只是对人群分类和彼此等级、地位、经济等差别的理解体系,却为土改中的划阶级提供了经验支持。除此以外,人际关系之间“斗”的观念、私人之间的仇恨等经验,也会作为阶级先验图示的一部分转移到阶级划分之中。也正因为此,在不同地区形成了多样性的阶级“划”法[8]112,121-124。
在土改运动结束后的合作化尤其是人民公社运动中,阶级成分与阶级斗争一直持续进行。
合作化运动中,富农开始加入地主、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行列,被称为“四类分子”,在政治上属于最底层,丧失了公民权力,不断被批斗[16]652。人民公社成立之后的“四清运动”,被称为“第二次土改”,更强调阶级成分,表达和实践之间的偏离进一步加剧,所有反对革命的人都被贴上阶级敌人的标签,个人的政治选择简单地等同于他的阶级位置,甚至在根本没有阶级敌人的地方制造阶级敌人[13]41[15]86,92[16]673。四清运动还使阶级斗争的范围扩大化,农村经济活动、社会生活都开展起阶级斗争[9]144-148,151-157。
“文革”期间,阶级斗争话语与社会现实的背离上升到极点。阶级成了一个完全由政治态度决定、和任何物质基础无关的东西,这一建构的结果可以称为“表达主义政治”。如果说土改时期出现了表达建构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偏离,但依然存在着判断表达的客观检验,而“文革”时期,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全被割裂了。“文革”的真正悲剧,在于模糊的表达主义政治与土改的暴力手段的结合[15]88-89。
从土地改革到文化大革命,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不断震荡,对中国社会造成了巨大影响,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阶级虽然消灭了,但它变成了一种特殊的符号,决定着村民的政治和经济命运。地主、富农以及与此相应的雇农、贫农和中农,到这时实际上只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种阶级身份符号,已不具备原来的意义,但这种符号体系不仅延续了30年,并且被夸大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17]159。有的学者还将此称为不平等的种姓等级制,即社会阶级更像是一种新的种姓等级制度,它们不是土改时授予的,便是从父系继承的。被划定的阶级成分就像姓一样,按照父系继嗣原则从父亲那里继承下来。地主及其子女遭受了种种歧视,各种活动均受到很多限制,几乎新社会所有的社会流动的渠道都向这个群体关闭着[18]147[16]674[14]94。这种因不同阶级成分而导致的不同命运,等于是打倒了封建地主阶级之后,又重新树立了新的阶级差异,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和对立[19]106。
其次,激烈的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培育了人们的政治斗争习性,导致了许多矛盾和冲突。最重要的是人们学会了一套政治语言,并用它去解释和理解周围的人和事[8]124,126-127。阶级斗争异化为解决村内和族内个人恩怨的工具,村庄政治成了国家政治与个人恩怨搓揉叠合的产物[3]82。村落本来就存在着因家庭本位的价值观引发的实际矛盾,阶级斗争则在这种已经四分五裂的村落中又添加了一个分裂因素,并可能使传统的家际冲突带上新的色彩[9]127-128。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阶级斗争话语具有霸权地位,但也出现了心理上的不理解乃至反抗的行为。在四清运动中,农村基层干部从一开始就对重提阶级斗争怀有深深的成见和矛盾的心理,认为四类分子已是处于农村最底层的死老虎,没必要再搞什么阶级斗争,更不会心甘情愿地去接受一场针对自己的革命。这就严重妨碍他们贯彻中央的意志,妨碍革命在农村地区的展开[9]48-149。在“文革”期间,随着表达现实与客观现实的差异越来越大,怀疑和反抗出现了。农民继续保持着方言与官方语言(官话或普通话)之间的区别“,地主”、“富农”和“阶级斗争”这样人们经常在官方话语挂在口头的术语,在农民相互交谈的方言中并不具备多少含义,更不用提“生产关系”、“两条路线的斗争”这样更为抽象的术语了。尤其是不分皂白地攻击无辜者并普遍使用残暴手段,最终只能产生人们的虚伪心态和强烈反感。随着毛泽东的去世和“四人帮”的倒台,阶级斗争话语背后的权威消失了,于是这一曾经完全统治了中国人民生活的话语突然地完全崩溃[15]89,93。
三、飞速跨越的集体化生产
与以上两个问题相联系,集体化生产也是由中共领导的一场规模巨大的改造农村社会的创举,但其经济意义更为突出。集体化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几个阶段,那么,每一阶段的集体化形式或制度为什么产生,它们是如何经营的,效果如何?诸如此类,都是以往研究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首先是集体化制度的产生、变化及其原因。
互助组为什么在土改之后成立?一种看法是,中央政府推行互助组并非把农户之间自发形成的自觉自愿的互助行为发扬光大,而是推进农村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国家政治力量向农村社会嵌入的又一个阶段的开始[20]94。而多数学者的意见是,贫苦农户的生产资料缺乏,贫富分化重新出现,有鉴于此,中央政府采纳了毛泽东的立即否定私有制并向集体化过渡的建议[17]162[14]95-96。还有的学者认为,农民有自我调适的能力,但在这种能力还来不及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新政权就主动地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21]102。
接下来,互助组之后又进入合作社运动的原因是什么?一种看法认为,互助组没有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不符合共产党的社会理想,只能是一种最初的过渡形式,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将主要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乃至所有权转归集体[10]117[7]242。在上一看法的基础上,有的学者认为合作社的建立与中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有关。这一战略对农产品的需求剧增,必然依赖广泛动员农村劳动力从事劳动密集型投资项目,以提高农业单产,而集体化运动则可以将此付诸实施[22]302[23]70-71。也有的学者提出,中国农民的平均主义观念、寻求保护的心态以及对共产党的高度认同都促进了合作社的迅猛发展。如果没有来自农民内部的平均主义的支持,这条集体化道路绝不会如此迅速和顺利[3]113-116[24]164-165。还有学者认为,政治压力也是重要因素。自上而下的行政强制、盲目攀比和宣传鼓动,使单干的小生产者几乎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不得不加入合作社[17]165-173[9]59-62。
高级合作社之后,人民公社迅猛发展的原因又是什么?一般认为与以下3个因素有关:一是高级社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政府所不能容忍的自由退社的缺陷,与政府的理想目标相背离,由此必须向人民公社过渡[9]67。其次,国家要进一步向农村抽取资源进行现代化建设,必须重建一个坚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体系,这个组织体系就是人民公社[25]171。再者,村级高级社所形成的权力体系没有与国家乡镇行政体制相一致,增加了国家全面控制乡村社会的困难,建立人民公社将真正实现政社合一[7]261[9]68。
生产经营方式是集体制的核心内容。
首先是互助组经营方式。大体分为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临时互助组是简单的劳动互助,土地仍归各户私有,农民自己安排农作物种植,以换工方式结算。成员一般不固定,大都为近亲好友。常年互助组则是一种较为高级的合作形式,不仅共同使用某些牲畜农具,而且成员越来越固定,有共同的生产计划、组织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有一定的共有财产,有的还将换工结算改为评工计分方法[7]238-239[9]62-63[16]645。
其次是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它又分为初级社和高级社两种。初级社是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为基本特征,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各户私有,但使用权转让给社。初级社统一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统一收益分配[9]63-65。高级社则把土地所有权转入合作社,其范围通常包括几个初级社,其种植面积、收益分配均受到政府的支配[10]48[14]98。
再者,人民公社的经营方式。在人民公社初期即大公社时期,为了适应大跃进需要,生产管理实行军事化,所有的劳动力归公社统一领导,统一调配,统一指挥[7]263[9]74。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小公社体制建立后,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和分配单位的集体制是这一时期的基本结构。不过,农民对于国家任务几乎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6]278,182-186。
对于集体制下的农业生产,有的学者提出了一个“集体自然经济”的概念。与传统的“家庭自然经济”相比,集体经济时代的自然经济性质更为突出。集体经济强调农耕是社员的本业,其任务就是满足国家需要和自身生活所需的粮食,工商业等非农活动则不应是农民所为[4]436-437。当然,也有的学者认为农村的工业生产并未完全消灭,但它是建立在对农民家庭工业和手工业完全否定基础上的社队企业[26]40-41。
那么,集体制下的社会经济效益应如何评价呢?
这是讨论集体化最根本性的问题。
对于互助组的成效,有的学者指出,正常情况下如果互助组规模的扩展慢些,生产关系不作进一步激烈的变革,农业应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21]113[16]645-647。对合作社,多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评论。合作社内社会主义经济的平等原则基本上实现了,合作社组织起来的集体力量在抗旱排涝方面确实也显示出很大的优越性。但所有制级别的提高和生产组织规模的扩大,势必导致管理成本增加,生产管理混乱,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10]131-13327]401-402。一些合作社存在着窝工、旷工、磨洋工等生产混乱现象,磨洋工甚至成了集体行动[20]109,111。有些地区出现了农民对合作社的行为抵制,甚至要求退社,有的地方还发生揪打干部的现象,部分高级社处于严重涣散状态[16]648[7]257[13]21。
争论最多、最激烈的还是人民公社。由于中国农村到现在还有几个乡镇保留了集体劳动和集体分配的人民公社体制,更加引起人们的兴趣和思考。
有的几乎完全肯定人民公社。国家籍此有效地向生产队征收公粮,提取用于现代化建设的资源,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目标[25]166,171。有的从一个或几个角度肯定人民公社的作用,认为中国农村经历着艰难而缓慢的现代化历程。最突出的是,规模浩大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乡村社会的农业基础设施发生了迄今为止可以称得上是空前绝后的变化,这是在自由放任的小农家庭经济的情况下很难取得的[17]207[28]168-174[3]142。有的则从一个或几个方面否定人民公社,认为村庄集体生产内部不可能排除自己内部多余的劳动力,大量窝工的存在,说明了集体生产组织存在着大量剩余劳动力[10]177-179[13]22-23[14]28[3]100。有的学者以产权理论解释这一现象,产权残缺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社员退出权完全被剥夺,一些社员利用集体组织中的监督不足努力逃避自我实施的协议所规定的责任[22]45-69[29]212-213。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了相反看法,认为基层干部具有极高的权威,将偷懒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30]191。限制退出权反而将使生产队更易于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限制退出时的劳动激励高于允许退出时的劳动激励[31]328。
在对以上集体化社会经济效益的讨论中,农业产量是一个重要标准。
一种看法是粮食产量提高了,甚至大跃进也没有立即影响到农业产量,集体化农业并非像改革以来宣传的那样一无可取,大跃进的惨重失败在副业生产。不过,持以上意见者又认为,在农业生产总量增加的同时,劳动生产率是下降的,存在着严重的集体生产过密化或“集体主义内卷化”倾向[3]139-140,142[4]434-435,445,447-448[6]200-202,223-224,238,
241-242,272-273,288-289。有的学者对粮食产量的增长趋势表示否定,认为人民公社运动期间呈明显下降的趋势[21]112,116,125[16]692。
对人民公社运动出现的问题,一些农民表示了不满乃至抵抗。农民尝试突破原有体制,实行包产到户、包产到组等产酬结合的农业生产责任制[21]142-143[32]14-15。农民的“偷盗”和“瞒产私分”等“反行为”也一直存在,这些都是与当时的制度“对着干”[33]4-5,153。当然,这种抵抗一直受到正式制度的严厉压制而无法壮大,更不能获得合法地位[34]450。事实恰恰证明,后来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迅速建立,最初就是由贫困农民作为一种反体制形式提出来的。
四、日常生活的国家化
与以上几个问题相联系,农民日常生活也开始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时代。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农民身份的固化,以及国家政权对农民生活的控制。
传统中国农民虽然很难脱离农村,但其向城镇或其他地区生活的流向基本是自由的。但在集体化时期,农民生活被严格控制在农村范围。1958年实行户籍登记制度后,城乡二元结构社会逐步形成并不断被制度所固化,城乡处于彼此分割的封闭状态。加之人民公社制度对农民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农民比任何时候都更为严格地被固化在土地上,基本上被剥夺了向城市流动的机会[35]279。
农民之所以被严格限制在农村,有学者认为主要归因于国家工业化战略和减轻城市人口压力。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是由农业提供原始积累的,而稳定农业劳动力队伍,阻止农民外流就理所当然成为政策法规与行政手段。中国人口多,工商业发展水平低,就业压力沉重,也无法容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力,农民便被迫强制滞留在农村[7]301。事实上,农民脱离农村、脱离集体体制也无法生存。因为公社控制了所有的人力、物力、财产和流通领域,从而也就解除了社员脱离公社能够生存下去的可能[17]181-182。
农民的日常生活日益国家化、集体化。农民生活的主要内容已经不再是属于地方和私人性的事务,而是决定于国家的制度供给与安排,传统村庄社区相对于国家的边缘性和自主性已经消失得几无踪影[3]96,110-111。在大集体格局下,社员所要经历的每一件大事都无法绕开集体,入学、参军、成家、外出等都必须获得集体的同意(即干部同意),集体则通过向社员出具的各种证明来表征它对他们的控制权[3]126。即便是农民参加的公共生活,其指导思想也必须服从集体和国家的安排,因此也就无可避免地打上了国家干预的烙印[36]41。
尤其是在人民公社化初期,农民的集体生活被推向军事化的极端。全体公社社员都到以公共食堂为中心的集体生活中去,按照半军事化的半共产主义的方式组织起来,禁绝家庭小锅小灶,从而弱化了家庭的职能[7]264[9]73,373。
在国家控制和集体组织之下,农村的生活传统被极大地改造了。
首先,传统宗族组织和宗族关系受到沉重打击。传统的宗族组织作为封建制度的残渣余孽,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打击对象[37]131。这种重创,是全方位的。一是血缘群体领袖的地位丧失,起而代之的是原来的地位一般很低,有些甚至是长期受压迫的外姓人;二是血缘群体的经济基础被抽掉,大量的群体所属的公田被重新分给农民,血缘群体无法再以经济力量控制其同族亲属;三是血缘群体的救济职能,被政府取代,血缘群体失去了凝聚力。在宗族血缘关系被冲击的同时,连带减弱的还有根深蒂固的传统宗族血缘意识,原先的血缘群体的认同感和宗族血缘意识,大为减弱[17]160。
另外,传统风俗习惯被当成封建的东西加以取缔。国家运用政治和行政权力,以政治运动为武器,以“破旧立新,移风易俗”为目标,发起了对一切旧习俗和旧信仰的扫荡,所有旧礼、旧俗的历史命运,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3]149。
尽管发生了以上情况,曾延续数千年的生活传统,仍有着极强的韧性和生命力,农民总是在一定时机下走向传统生活秩序的回归。因为农民的社会生活模式的变化,毕竟不像他们的政治和经济生产的变化那样急剧,尤其是当组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合作社,造成了经济和政治的混乱时,最终还是同意大体上保留这些模式。在一个人的生活中,传统家庭仍是最重要的道德、感情和经济表现形式[16]694-695[38]259。更具有悖论意义的是,本来集体化是改造农民传统的巨大力量,但恰恰是由于农民被固着于土地上面,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集体化不是瓦解了,而是保留、甚至强化了乡土社会的一些特征[34]420。
首先,家庭生活从大公社时期的军事化状态恢复了。自“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小公社制开始后,承认了家庭制度的合法性,由此恢复了许多传统家庭的职能[9]373。
其次,宗族关系继续延续。宗族传统仍在农村的生活习俗和农民思想观念中有着深刻的印记,在有的村落,宗族传统从来没有真正中断过[37]132。从宗族的居住模式和规制、宗族结构的内部制度、宗族认同这3个方面,可以看出宗族的延续性。人民公社解体后宗族和传统仪式的复兴,更说明基于血缘关系的联系是稳定的、可靠的[14]261-264。宗族传统之所以得以延续,是因为宗族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族居、以族居为基础的农民的交往空间——自然村以及聚族而居的农民的传统交往方式,不可能因为土地改革,以及一系列旨在摧毁旧制度的运动而废弃。而且,以非宗族原则组建的生产队,无意中为宗族的苟延提供了有效空间。家庭祭祀也有力地楔入了村民的社会生活,以致在政治空气最浓烈的时期也没能完全禁止[9]400-401。
再者,传统习俗仍以迂回方式保存。作为伏脉千里的村落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民间信仰实际上并没有、也不可能单凭意识形态的高压和替代而灭绝。强制性的政治运动虽然否定了传统信仰在新秩序中的生存权,但却并没有能够在村落文化的心理层面彻底地扫除民间信仰的藏身处。传统信仰一方面隐伏起来,困于人们内心深处,另一方面却又因时而动地附着于现代形式之上,以这样或那样的最为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3]149-151[39]244-245。婚丧嫁娶传统习俗的延续更加表明,政府所提倡的移风易俗和新事新办,或者收效甚微,或者因为新程式本身可能已经暗含着传统的因素而与旧的信仰实现了巧妙的衔接,而为村民所接受,从而典型地反映了地方性民间信仰顽强的生命力以及对国家大文化的反渗力,传统信仰是很难动摇的[3]152-153。
那么,在传统生活方式的改造与延续之间,哪一种力量更为显著?针对声音越来越大的“延续”说,有的学者坚持认为,国家对传统农民生活的改造仍是主要的。如果仅以传统宗族、社区以及宗教机构在1980年代的复兴为证据,就得出社会主义国家没能按照自己的愿望来改造社会的结论,这是不正确的。学者们所看到的重新兴起来的传统农村生活的特点,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涵上,都与过去有着实质性差别[40]258-259。这一相反的论调尽管比较微弱,但颇引人思考。
五、余思
以上总结多来自我手头收藏的论著,挂一漏万在所难免。即便如此,我以为仍基本上可以反映出近些年来的主要问题和主要观点。管见所及,有些论著分量厚重、观点新颖,令人瞩目。
这些成果对有的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解释,如村庄权威的变化、阶级划分与阶级斗争与村民的命运等。对有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如村干部与上级政府、社员之间的关系,集体制诸形式产生的原因,集体制尤其是人民公社下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价、传统生活方式改造与延续的张力等。对有的问题,还提炼出具有一定理论意义的分析性概念,如对阶级划分与阶级斗争提出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表达与实践”;对集体化农业效率提出的“集体主义内卷化”;对集体化农业经济性质提出的“集体自然经济”等。以上见解不一定正确,但诸此都为我们今后的继续探讨奠定了基础,为我们提供了对话和交流的平台。
但也必须承认,迄今具有“乡村社会复杂多样的内在逻辑的研究则相对较少”[1]274。许多论著只是下了事实描述的功夫,很少有个人的思考,更缺乏理论的提炼,从而也就很难产生相互间的争鸣,无法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鲜明的问题意识。我还发现,即便对一些问题有所讨论,但由于一些学者亲身经历过这一时代,结果就自觉不自觉地根据自己的感受作出判断,因而远离了历史的本相。可见,亲历固然可加深对历史的理解,但也容易感情用事,误读历史。另外“,理解之同情”本是看待历史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有的学者持的是两重标准,或对旧中国政府抱理解之同情,对共产党执政下的中国却苛求无度,或反之亦然。其实,所谓同情与肯定是两个概念,真正的同情应该是做出合乎历史条件的解释。
在研究方法上,总体说来还缺乏对集体化研究的方法论意识。不过,一些学者开始运用社会史理论,有意识地从下层视角探讨集体化时代中共政权与农村社会的关系。与此不同,也有学者强调国家权力或外部性力量,国家权力是当时乡村社会发生变化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而内在的变因上是相当有限的[7]230。我则以为,单独强调任何一方都不符合历史事实,从政权与社会的上下互动做双向的探讨也许是更为有效的方法。
检索以往的成果,我还发现这样一个现象:集体化时代这样一个原本应作为历史学研究的对象,但事实上历史学学者参与并不多,或者说即便有所涉足,也未能取得令人预期的成就。在此领域一展身手的,主要是人类学学者、社会学学者、政治学学者和经济学学者。尽管他们关注的核心是现实问题,但往往追溯社会演变的历史基础,关注集体化以来中国社会的变迁。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学术现象?我的基本判断是,它反映了历史学者一贯的、对距离现实较近历史的疏离和谨慎,乃至有人认为这段历史还不能作为历史学的研究领域,应沉淀几十年再说。这一看法有一定道理,因为当今的政治和社会现实仍一定程度地制约着学术研究,学术研究的中立立场有时很难保证;但反过来,到什么时候才算是最佳的研究时机,谁也难以断定,何况几乎所有历史研究都不可能完全脱离现实。与其如此,还不如先行动起来,尤其是资料建设更是迫不容缓①,而且,我相信,历史现象的研究,最终还是要由历史学家来完成。
注释:
①近年来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对集体化时代村庄资料的搜集和建设,是一极好的示范,如何利用和研究也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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