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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下乡并非“洪水猛兽” ——基于河南省23个村576位农户的调查与研究

作者:汤 丽等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发布时间:2016-09-25  浏览次数: 365

    【报告要点】当前,资本下乡正成为农村发展的一种重要途径,但社会各界对资本下乡的看法仍褒贬不一。就农业大省河南而言,资本下乡带动了土地流转、改善了农民生活、促进了农民增收,各方面的的成效比较大,农民的评价也比较高。但河南省资本下乡同时存在规模较小、土地流转率低、单户流转面积小、无合同保障、农民参与度低等问题。为此,为此,我们建议,认真把握资本下乡的“三道榄”、建立利益分享增长机制、提高农民知晓参与度、完善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真正把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利益作为推进资本下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破资本下乡困境,使其真正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

伴随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资本下乡再次成为农村改革的关键词。有舆论认为,资本具有逐利本性,下乡会使“资本剥削小农”,而且会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稳定。河南作为农业大省,是资本下乡的一块大试验田。那么资本下乡对河南农村建设的影响究竟如何?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依托“百村观察”平台,从2010年至2011年,对河南省23个村庄576位农户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河南省资本下乡存在六大特点,即规模相对较小、土地流转率低、单户流转面积小、多数无合同保障、农民参与程度低、土地价格为杠杆。尽管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资本下乡仍在带动土地流转、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成效。资本下乡并非“洪水猛兽”,但为了更好地发挥资本下乡的优势,课题组建议,把握资本下乡“三道槛”、建立利益分享增长机制、提高农民知晓参与程度、完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等,建立资本下乡的长效机制。

一、河南省资本下乡现状

(一)规模相对较小

资本下乡作为中央和地方政策重点正被大力推进,但大多数河南农村仍未被涉及。在23个村庄有效样本中,8.7%的村庄有外来企业投资,低于全国14.57%的水平。有效村庄样本中,91.3%的河南村庄没有外来企业投资,投资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87个百分点。可见,河南省资本下乡规模相对较小,政策覆盖的村庄范围有限。

(二)土地流转率低

伴随资本下乡的是农村土地的流转。在河南省566个样本和全国3046个农户有效样本中,分别有4.24%10.14%的农民表示有“承包地被外来投资企业或村集体租赁”。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率低于全国水平5.9个百分点。可见,当前河南省土地仍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农地流转率相对较低。

(三)单户流转面积小

受人多地少的限制,河南省人均土地占有面积,尤其是耕地面积偏小,可流转的土地面积也相应较小。调查结果显示,样本农户土地租入、租出面积在“03亩”的比重分别为83.33%76.39%。而租入、租出面积在“36亩”的比重分别为9.09%14.58%,面积在“69亩”的比重分别是3.79%6.95%。“03亩”的小面积流转的比例远大于稍大面积的流转比例。可见,就河南省承包地流转面积来看,无论是租入还是租出,均以小面积流转为主。

(四)多数流转属自愿行为

表示“自愿将土地交给企业或村庄经营”的农户占总样本的87.88%,表示“土地是被强迫交给企业或村庄的”占比为12.12%。可见,八成以上农民自愿将土地交给企业或村庄经营,河南省的资本下乡基本上尊重农民的自愿。

(五)多数流转无合同保障

土地流转合同是避免发生土地纠纷、确保农民利益的保障,但是由于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和熟人社会的行事习惯,签订流转合同的农户比较少。统计结果显示,有土地租入的样本农户中“没有签订合同”的占88.57%2.86%的农户靠“中间人证明”,仅 8.57%的农户“签订合同”。土地租出的农户中“签订合同”的比重为27.08%,相比稍高,但仍显出低签订率。可见,较之土地租入,农户签订土地租出合同的意识较高。但总体而言,农户土地流转大多没有合同保障。

(六)农民共享程度低

87.88%的被访农户表示“自愿将土地交给企业或村庄经营”,这说明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较高。但是从农户承包地流转方式来看,81.48%的被访农户以出租的形式将承包地交给企业或村庄,7.41%的农户通过“委托经营”的方式转让土地,而以地入股的方式基本没有。这也说明,虽然河南省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高,但是资本下乡的参与形式停留在没有增值空间的固定资产转让,“股份参与”形式的利益分享增长机制有待开发。

(七)市场决定土地流转价格

虽然农民将土地流转的意愿较高,也多以出租形式转让,但是价格杠杆仍是起主要作用。当问及“您觉得让外来企业经营村里的土地,您通过出租土地拿租金的经营方式好不好”时,79.06%的农民认为需要以价格为参照。可见,近八成的农民对资本下乡土地租用的态度取决于土地价格。因此,确保土地流转价格合理公道,调整好价格杠杆是推行资本下乡的重要动力。

二、资本下乡对农村的影响

(一)企业投资带动土地流转

在设定的“有外来投资企业想承包您的承包地”的情境下,45.14%的被访农户愿意让该企业将地承包,33.24%的农民持犹豫态度。其中,做生意的农民转让意愿最高,占比50%;不同收入的农民中,家庭年收入在“2000140000元”和“4000160000元”的中等收入农民流转意愿较高,比重分别为49.44%54.05%。由此可见,近半数农民愿意将承包地转让给下乡企业,资本下乡既培育了土地流转市场,也刺激了农民流转意愿。随着资本下乡的推进,做生意的农民增多、收入增加,土地流转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二)资本下乡改善农民生活

49.06%的农民对资本下乡“改善生活条件”认同,持相反态度的农民占比12.26%。另有35.95%的农户认为资本下乡“没有什么影响”。同时可以发现,受教育水平越低、收入越低的农民,认为生活得到改善的比重越大。由此得知,资本下乡使近五成的农民生活得到改善,尤其是对缺少知识、收入低下的困难农民,正的社会效应更为突出。但资本下乡只是在一定范围上改善了农民生活,使更多的农民生活得到改善还需要政策的继续改进。

(三)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增收

资本下乡带动土地流转,租入土地的农民扩大了农地规模,容易实现规模效益。调查发现,15.66%的农户认为租出土地增加了家庭收入,平均增收3950.15元;20.48%的农户认为租入土地可以增加家庭收入,平均增收4311.76元。相比而言,土地租入比土地租出实现增收的可能性更大。

租出土地的农民既实现了劳动力转移,也通过务工等增加了收入。在调查的149份有效样本中,土地流转使68.46%的农户打工现象增多,土地流转带动了农民打工潮。三成以上农户认为土地流转使家庭增收,而61.64%的农户认为没影响。尽管实际上过半的农民表示没有直接从资本下乡中实现增收,但是农地流转使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由此带动了打工浪潮,为农民增收创造了条件。

三、资本下乡重在保障农民权益

(一)把握资本下乡“三道槛”

一是“制度槛”,建立严格的资本下乡准入和监管制度,完善社会资本补贴激励机制,支持参与设立农村金融机构,依靠制度引进良性资本并规范投资方向。二是“信贷槛”,金融机构把握正确信贷投向,通过优化服务、快捷审批及在税收上给下乡资本以优惠,通过信贷调解下乡项目及融资成本。三是“风险槛”,建立流转失地农民法律援助机制,明确资本下乡与环境保护的联结,制定和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借助风险管理警示资本下乡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二)建立利益分享增长机制

首先,按照市场行情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地流转价格要结合土地未来产出水平、土地流转后的收益及土地原有产出水平进行制定,与市场密切挂钩,并在村或镇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公开、有偿交易、集中竞价。其次,按照集体成员资格享受增值收益。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按企业年利润取得收益分成,通过土地资本获取资本下乡的持续红利。最后,按照物价和经济发展程度建立收益增长机制。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土地流转或租赁收益常态增长机制,下乡企业与农户之间达成协议,收益按照物价变动比例自动调整并设定保底租金。

(三)提高农民知晓参与程度

实现农民参与,需要确保以下权利:一是知情权。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咨询和政策法规咨询,并指导农民签订合同;利用村务公开栏,将资本下乡项目相关内容逐款逐项、定期公布。二是选择权。对土地价格、土地经营领域、企业薪酬待遇等涉及转让土地农民切身利益的,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成员大会,使流转土地农民有选择权。三是表决权。引入“民主恳谈会”等民主协商治理模式,在政策制定、实施和利益分配调整的过程中,使农民、村集体、下乡资本的诉求充分表达、平等协商。四是质询权。转让土地农民可通过参与理事会方式或村务监督方式对企业经营行为、征地补偿安置进行监督并质询,村集体必须给予答复。

(四)完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首先,加强转让土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充分依托本地技校、职校、部门培训机构及下乡企业的力量,加强农村劳动力转岗培训,推动转让土地农民由“体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能型”转变。其次,将转让土地农民纳入就业保障体系。对投资企业招收本地农民给予优惠政策,使就业机会向本地农民倾斜。最后,加强转让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探索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农民参与的养老保险机制,强制下乡企业为农地流转农民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