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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群体性事件的新变化 ——基于2009-2011年的全国调查与比较研究

作者:陶 珍等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发布时间:2016-09-25  浏览次数: 553

    【报告要点】近年来,由于基层干部的化解能力、村庄治安、土地纠纷、利益表达渠道等问题,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逐年呈现出“量渐多,面愈大”、“逐年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扩散”、“逐年由民企、官民矛盾向村庄内部矛盾转变”等三大变化趋势。为遏制群体性事件的蔓延趋势,我们建议,从基层干部的调解能力、土地纠纷的调处、村庄警力的配置、基层民主等方面予以缓解,从而有效了推进农村基层维稳工作。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各种新旧矛盾的不断涌现和加剧,我国农村地区群体性事件日益呈现新的变化,为了更好的了解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趋势,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调查咨询中心依托“百村观察”平台,自2009年到2011年,连续3年对全国31个省270个村的群体性事件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的观察,得出以下研究结论: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低,多发在高收入村庄和多民族聚居村庄。但近年来,由于基层干部化解纠纷能力的下降、村庄治安力量的逐渐减弱、农民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减少、土地纠纷增多等原因的影响,群体性事件出现“扩大、扩散、转变”三大趋势,即“量渐多,面愈广”、“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扩散”、“ 由官民、民企矛盾向村庄内部矛盾转变,同时村庄之间矛盾开始凸显”。加强群体性事件的防控,维护村庄长治久安,应成为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态势

(一)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低

调查发现,2011年样本村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比重为8.26%,村均群体性事件数量为0.14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即群体性事件数量占纠纷总量的比率)为0.015,比2010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增长0.003。可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低且增幅缓慢。

(二)高收入村庄更易发生群体性事件

从不同收入村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来看,低收入、次低收入、中间收入、次高收入、高收入村庄村均群体性事件数量分别为0件、0.18件、0.17件、0.05件、0.23件。可见,村庄收入越高,群体性事件发生率越高。值得注意的是,低收入村庄村均群体性事件数量为0,相对于高收入村庄发生群体性事件均值数而言,贫富差距较大。高收入村庄可能存在着集体经济或者征地等利益冲突,所以容易出现群体性事件。

(三)多民族聚居村庄群体性事件数量较多

从不同民族聚居来看,单一民族聚居村庄村均群体性事件数量为0.12件,多民族聚居村庄均值数为0.22件,多民族聚居村庄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于单一民族聚居村庄,且比全国样本村庄村均高0.08件,可见,多民族聚居村庄为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区。可能由于各民族村民间文化习俗、生活习惯等的互异性,促使多民族聚居村庄村均群体性事件数量较多。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变化

(一)量渐多,面愈广

从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来看,2009年至2011年,全国样本村庄村均群体性事件数量分别为0.09件、0.10件、0.14件,数量逐年增长,其中,2010年比2009年增加0.01件,2011年较之于2010年增加0.04件,增速在加快。从群体性事件的范围看,2009年至2011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村庄比重分别为8.19%6.79%8.26%,其中2010年比2009年减少1.4个百分点,2011年相较于2010年上涨1.47个百分点,上涨百分比高于下降百分比,整体呈上升趋势,可见,农村群体性事件逐年呈现“量渐多,面愈广”的趋势。

(二)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较为落后地区扩散

从村庄收入来看,2009年至2011年,次高收入村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比重分别为42.86%20%13.33%,比重逐年下降,2009年次高收入村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比重最大;中间收入村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比重分别为14.29%26.67%26.67%2010年增幅较大且比重为当年最高;次低收入村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比重分别为0%20%40%2011年,次低收入村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比重最大。可见,群体性事件逐年由较高收入村庄向中低收入村庄扩散。同理,从地区来看,群体性事件逐年由华东、华南地区向华中地区扩散。综上所述,群体性事件逐年有经济发达地区向较为落后地区扩散。

(三)由民企、官民矛盾向村庄内部矛盾转变

从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变化来看,2009年,民企之间、村庄内部、官民之间、村庄之间群体性事件的比率分别为50%31.25%18.75%0%,民企之间群体性事件比率最大。2010年,村庄内部之间群体性事件比率最高,为61.90%,其次为官民之间群体性事件,比率为28.57%2011年,村庄内部、民企之间、官民之间、村庄之间群体性事件的比率分别为53.33%16.67%16.67%13.33%。村庄内部群体性事件比率最高。可见,村庄内部群体性事件逐年取代民企间群体性事件成为主要类型。值得注意的是,20092010年村庄之间群体性事件比率均为0,2011年的比重上升至13.33%,村庄之间群体性事件开始凸显。

三、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分析

(一)基层干部纠纷化解能力较弱

当前一些基层干部可能不善于处理村庄出现的各类问题,对反映出来的矛盾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无力管,从而使得问题不断积累,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据调查显示,“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村庄村均民事调解次数为8.08次,“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村庄村均民事调解次数为9.32次。此外,从纠纷调解的成功率来看,“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村庄纠纷调解成功率为0.90,“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村庄纠纷调解成功率为0.84。可见,基层干部化解纠纷能力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二)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少

由于利益表达渠道较少,农民可能采取非正常或非法途径进行维权,从而引发各种群体性事件。在“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村庄中,村务村均村务公开次数、民主评议次数、村民代表大会次数分别为4.47次、2.59次、4.06次,“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村庄村均村务公开次数、民主评议次数、村民代表大会次数5.94次、2.31次、6.12次。可见,“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明显偏少,这很可能是村庄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三)村庄治安力量较弱

警察、协警是村庄维稳的一支主要力量,是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防控者。据调查,“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村庄村均警察数量、协警数量、警务室数量分别为0.78个、0.74个、0.47个,“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村庄村均警察数量、协警数量、警务室数量分别为0.24个、0.71个、0.35个。“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村庄治安配备较弱。可见,村庄治安力量的强弱,是触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客观因素。

(四)土地纠纷较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的土地纠纷日益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有”耕地占用的村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比重为10.17%,比“没有”耕地占用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村庄高6.43个百分点。此外,从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44.44%的群体性事件主要由土地纠纷引致,居各类原因之首。可见,土地纠纷已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首要原因。

四、缓解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提升干部协调能力,着力解决纠纷隐患

一是加大实践培训力度,提高干部的调解能力。定期邀请司法、公安专家以及一线工作者定期给村两委开展“治保和调解”的培训会,使其掌握调解的基本方法和要义;村庄建立村级活动培训场所,每月组织一次党员、各组组长、甚至户长的培训会;二是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化解矛盾。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的“四早”机制。定期组织干部对农村矛盾进行排查,乡镇、村每月一报,建立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报表,同时运用农村社会中“熟人网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以理化解矛盾于无形之中。三是完善纠纷考核机制,提升干部工作积极性。建立群众、村级、乡镇三级考核机制。

(二)夯实基层警力,维护村庄长治久安

一是规范基层派出所,提升综治实力。健全各地派出所机构的设置,因地制宜的增减派出所分支机构或驻村机构,将警力延伸至村级。大力征召适龄专业军人,充实警务人员队伍。加强资金投入,让基层派出所有钱有地办公。二是探索农村治安管理新模式。建立基层派出所、乡村警务室、乡镇法庭、乡镇司法所、乡镇综治办、村治保会和信访信息员“六位一体”的农村治安防控新模式。对农村治安防控进行社会化改革,引入外包机制,将部分治安防控服务推向市场。当然,鉴于农村地区的乡亲熟人社会的社会特色,可以适当将治安、保护、救护等相关治安职能承包给乡村组织及个人。三是加强治安协管员培训,提高战斗力。定期组织治安协管员进部队进行集训,强健体魄,按体质强弱予以安置。加强治安治理技能学习,聘请公安部门专家学者定期定量开设讲座和培训,培养协管员的治安知识。定期组织治安协管员现场演练,增强实践性。

(三)完善基层民主,拓宽农民利益表达渠道

一是建立公开的信息公开披露和及时的反馈和奖惩机制。实行逐级新闻发言人和问责制,减少信息传达不及时的现象。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专门的群体性事件信息情报制。二是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代表的代言机制并建立人大代表责任制,农民的人大代表应深入基层,搜集村情民意,及时反馈给上级政府,把可能纠纷遏制在萌芽状态。建立“上下联动”的信访网络,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基层,维护农村稳定。三是建立农民协会组织,提高利益表达的组织性。组织资源是最具有决定意义的资源,它能将个体的利益汇聚成强大的团体利益,有效、集中的表达,并有利的维护农民利益。政府应予以政策指导,行政配合,适当的法律规范支持农民协会的创建和发展,民政部门应该给予农民协会一定的程序认可,同时,政府、社会、农民自身三方筹资,解决日常经费问题。

(四)有效化解土地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一是加强土地立法,减少土地权属纠纷。国土资源部门下派专门干部和人员对农村土地边界进行调查、丈量、划线、确权,并确定“三谁”原则,即谁管理、谁使用、谁受益。依法保护农民土地的权益,如管理、使用、流转等。二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土地法律意识。印发宣传册和定期组织培训来提高村干部的法律观念,通过广播、专门讲座、大学生暑假调研的一对一的讲解等普法的方式对农民进行土地法律的宣传教育。三是鼓励农民参与流转机制,促流转实现双赢。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农民参与定价。加强村民监督,对村干部的假公济私、流转资金保管、村庄流转中生态环境等的保护、流转程序、价格需进行监督。四是完善流转服务,跟进社会保障。加快建立农村内部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失地失业农民,土地租入方应鼓励并支持其参加再就业培训,学习技术技能,重新上岗。对于培训后仍失业农民,政府和土地租入方应给与少额的生活补助,或者提供相对简单的就业岗位,以工代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