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 玲 责任编辑:张 璐 信息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年第05期 发布时间:2019-09-15 浏览次数: 3813次
【摘 要】妇女是农村贫困人口的主要构成人群,也是反贫困的重要力量。从可行能力视角来看,农村妇女贫困的根源是可行能力的不足与缺失,与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反贫困政策需要以提升妇女可行能力为目标,构建社会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在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方面更有效地瞄准贫困妇女,改变妇女的贫困状况。
【关键词】农村妇女;反贫困;可行能力;政策调适
美国社会学家皮尔斯在1978年首次提出了“贫困女性化”的命题,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贫困人口中女性人口所占比重不断增加;二是在所有贫困家庭中,以女性作为户主的家庭所占比重不断增加。[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5年《人类发展报告》指出,“全世界13亿人口生活在贫困中,其中妇女占70%”。1995年联合国第四届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中,将性别观点纳入社会发展各领域的主流,“妇女与贫困”成为重大的关切领域,妇女贫困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贫困的发生、表现和结果是有性别差异的。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中,45.8%为女性。在现有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中,女性人口的贫困发生率为9.8%,男性人口的贫困发生率为9.4%,女性的贫困发生率较男性高0.4%。[2]这意味着,贫困人口中女性贫困人口所占比重高于男性,女性的贫困程度高于男性。因此,妇女是反贫困工作的重点工作对象。同时,妇女也是反贫困的重要力量。妇女参与家庭经济活动的程度、在人口再生产中的角色地位以及对家庭总收入50%以上的贡献率,均决定了妇女在实现经济增长、缓解贫困、增进家庭福利、缓和人口增长等发展目标上的重要作用。[3]特别是在农村社会变迁过程中,农业生产的女性主体化特征明显。在大量农村男性外出务工的背景下,农村妇女不仅承担着家庭养育和照料的职责,同时还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相较于农村男性而言,农村妇女在承担家庭照顾和生产的责任时表现出更高的脆弱性,在面对来自于自然、市场以及社会的各类风险时更显无力,极易陷入贫困。农村妇女的贫困具体表现为经济收入低下、社会资源匮乏、社会参与被动、受教育程度低等方面。
一般而言,健康状况不佳、文化程度低、就业率低、家庭及社会资源少以及承担沉重的家庭劳动,是妇女贫困的主要原因。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贫困妇女在参与市场和社会活动中的能力不足,无法在市场或社会竞争中获取有利地位。可行能力理论为分析农村妇女贫困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妇女的贫困主要根源于可行能力的不足或缺失,这是男女两性在社会性别分工方面的差异所造成的。妇女反贫困尤其需要从经济、社会等层面保障和提升贫困妇女的可行能力。提升妇女可行能力是解决农村妇女贫困问题的关键,也是调适妇女反贫困政策的可行路径。
一、可行能力:妇女贫困问题的分析框架
可行能力是阿马蒂亚·森在其著作《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所提出的重要概念。他指出,可行能力是自由的基础。个人的实质自由是享受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4]具体而言,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可行能力因此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4]“相关的能力不仅是那些能避免夭折,保持良好的健康状态,能受到教育及其他这样的基本要求,还有各种各样的社会成就。包括———如亚当·斯密所强调的———能够在公共场合出现而不害羞,并能参加社交活动。”[5]功能性活动反映的是个体认为有价值、有可能去实行并可能会达成的多种多样的活动。“有价值的功能性活动的种类很多,从很初级的要求,如有足够的营养和不受可以避免的疾病之害,到非常复杂的活动或者个人的状态,如参与社区生活和拥有自尊。”[4]可行能力观点突出了个体的理性,赋予了个体选择能力和实际机会,反映的是个人的选择性。
可行能力视角更新了对贫困的认知,贫困已从经济贫困发展为包含社会排斥在内的权利贫困,由权利贫困深入到能力贫困。在可行能力视角下,经济收入不再是衡量贫困的唯一标准。贫困被认为是贫困人口基本可行能力的不足或缺失,反映的是一个人无法满足自己某些最低限度需要的能力剥夺问题和能力匮乏问题。在这里,收入低下仅具有工具性意义,收入低下会影响人的可行能力,但还有其他因素也会影响人的可行能力。在可行能力视角下,贫困从缺乏必要的物质财富的物质贫困扩展到就业、健康、教育、社会参与等基本权利丧失的权利贫困,由权利贫困发展为个体可持续发展内生动力不足。
可行能力为理解弱势群体的贫困提供了新视角。可行能力视角认为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力度不足以致弱势群体利益受损,或强调弱势群体能力低下以致抓不住机会。弱势群体的可行能力低于社会正常水平,这种可行能力表现为个人状况与社会提供的机会相脱节。[6]在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文化中,妇女是弱势群体。女性所掌握的资源和机会要远远少于男性,具体表现在教育、健康医疗、就业、参政议政等各方面。女性贫困与资源、机会剥夺交织在一起,循环往复;从制度维度上来说,贫困妇女可行能力不足主要是婚姻家庭制度、生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制度协同作用的结果[7];从个体维度上来说,可行能力不足是由妇女所承担的功能性活动导致的,比如家务活动、人口再生产活动、传统生产劳动和发展型活动[8]。妇女所承担的功能性活动增强了贫困妇女的脆弱性和边缘性。可以说,贫困妇女可行能力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社会性别分工对贫困妇女能力的束缚。
可行能力理论还为探讨农村妇女贫困问题搭建起了一个分析框架,帮助我们找到妇女贫困的本质———可行能力不足与缺失。农村妇女因受到生理特性、传统文化、家庭角色、家务分工、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其能力和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定的阻碍,无法追求与实现有价值的、有益的各种功能性活动,无法实现真正的个人自由。农村妇女在实际的生活场景中缺乏实际的选择机会和选择能力,致使其功能性活动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所以,可行能力视角下妇女反贫困的路径是提升贫困妇女的可行能力,让贫困妇女有能力开展有价值的、并可能实现的各种功能性活动,且使贫困妇女能抓住社会提供的机会,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在解决农村妇女贫困问题过程中,反贫困政策是关键的因素。在可行能力提升中尤其需要关注反贫困政策的制定,通过政策调适,营造有利于贫困妇女发展的环境,关照贫困妇女的特殊性,强调贫困妇女发展的主体性和参与性,重视贫困妇女能力的发展与提升,以提升贫困妇女的可行能力,减少贫困。
二、妇女贫困的根源:可行能力缺失
根据可行能力分析框架,妇女贫困即妇女可行能力的不足或缺失,这主要是由男女两性在社会性别分工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社会传统文化束缚了妇女权利自由,社会地位差异限制了妇女能力转换,社会关系网络断裂破损制约了妇女能力发展,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贫困妇女可行能力的缺失,无法有选择地、自由地开展各类有价值的功能性活动,导致了贫困。
首先,传统文化的桎梏。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农村妇女获得土地、住房、资金等各种资源的途径主要是婚姻关系。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女性名下的房产、农村宅基地、存款及机动车等重要资产的比例均低于男性。女性名下有房产的占42.1%,其中农村女性为33.5%。[9]妇女在家庭财产和资源上依附于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从属或依附性质的,对于家庭财产、资源和家庭事务没有实际的决策权,只承担家庭财产的保管者和支出管理者角色,执行和配合家庭决策。妇女的这种从属地位和依附性被延伸到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多重领域。在社会领域中,受到社会结构和家庭观念的束缚,妇女缺乏与男性同等的地位,其获取教育、医疗保健和生产资源的机会受限,使其陷入贫困;在经济领域,妇女承担的家庭养育、照顾的责任,使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排斥,难以获得与男性同等的职务和工资收入,形成了女性的隐性贫困。在社会文化的影响下,妇女的依附性和从属地位束缚了妇女在家庭及社区事务中的参与,影响了妇女地位的提高,减弱了妇女的可行能力。
其次,社会地位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事实上,性别不平等现象在贫困地区仍然存在。首先,男女受教育状况仍存在差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农村女性的文盲率为10.7%,较男性高6.8个百分点。[10]到2010年,仍然有36%的农村女性只有小学及以下受教育程度,高达81.8%的农村女性只有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11],农村两性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差异为0.9年[10]。此外,在教育的过程和教育的内容方面男女两性存在差异。[12]农村妇女在技能教育、农技培训等方面的参与率与男性也存在较大差异。在就业领域中,一方面,由于农村妇女迫于家务劳动、赡养老人、照顾子女等压力,被束缚于土地,失去了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另一方面,在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造成妇女无法获取工作机会或难以实现同工同酬。妇女劳动力人口总体规模在持续扩大,但女性就业人口占社会就业人口总量的比例下降。2015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口规模约为3.32亿人,占就业总人口数的42.9%。[13]在基层治理中,农村妇女较之男性有明显的弱势,担任各种社会职务的女性仅有男性的13.2%。[13]2013年,村委会成员中女性的比例为22.7%。[14]妇女处于农村权力结构的边缘,在农村的管理结构中被边缘化。
第三,社会关系网络破损。社会关系网络是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可以利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通过这些关系,人们可以获取来自社会上各种有形或无形、物质或非物质的支持和帮助,但贫困妇女的社会关系网络经历了一个断裂破损的过程。中国农村传统的婚姻模式是“从夫居”,这就意味着妇女的亲属关系是以夫家为核心来运转的,妇女在娘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在其社会交往中退居次要地位。如此,妇女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因婚姻而改变,她们所能依靠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十分有限。贫困妇女在社会关系网络构建中处于弱势进一步削弱了贫困妇女的可行能力。
第四,社会保障力度不足。农村妇女承担了家庭大部分的家务劳动,比如做饭洗衣、照料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妇女所承担的家务劳动对就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一方面,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会因妇女在婚姻和家庭方面分散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形成就业机会上的性别歧视,在用人选择时会优先选择男性,造成对妇女劳动权利的剥夺;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体系更多是与就业相关联的,妇女因其居住在农村,就业多为体制外或非正规的就业状态,因此难以从职业保障体系中受益。此外,女性面临更多的风险,包括生理保健、生育、人身权益受侵害等风险,因此,对社会保障提出更高更多的要求。
三、可行能力视角下贫困妇女的状况
可行能力的提升有赖于合理的政策安排。近二十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20多部法律法规,现已经基本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业促进法》等在内的保障和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在反贫困领域,妇女反贫困的政策安排包括国家扶贫开发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农业发展支持政策以及教育优惠政策等。这些宏观与微观政策导向为贫困妇女的反贫困行动提供了方向指引,对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思想意识以及身心健康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拓宽就业渠道,增加经济收入。在各项妇女反贫困政策实施后,贫困妇女的经济状况总体上呈现增长的趋势,妇女收入有所增加。这些改变主要得益于反贫困政策中促进劳动生产、创业就业的策略。比如产业扶贫政策,贫困妇女通过参与到当地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发展中,增加了经济收入,提升了家庭生活水平,同时也提高了家庭地位;比如妇女小额信贷,破解了妇女创业资金难题,为贫困妇女发展提供了资金,为有创业想法的贫困妇女搭建了创业平台,有效地帮助贫困妇女发展适合自身的产业项目,进一步促进了贫困妇女能力的增长。但受市场、社会以及文化等诸多要素的影响,其经济收入的波动性较大,而且很多妇女还是被束缚在以“男主外、女主内”为主的家庭分工和以农耕为主的土地劳作之上,这使其实现有价值的功能性活动受到诸多限制,减弱了贫困妇女的可行能力。
第二,维护合法权益,提升参与意识。贫困妇女之所以是弱势群体,一方面是因为贫困妇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改变;另一方面则因为贫困妇女合法权益保护不足,意识觉醒水平还较低。围绕权益保护和意识觉醒,妇女反贫困实践通过宣传教育、法律维权及各类活动的开展,维护贫困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其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些工作一方面维护了贫困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开始增强,并开始尝试进入政治及市场领域,另一方面也塑造了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但受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这项工作的开展还面临着很多困境。妇女反贫困工作需要进一步增强贫困妇女在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影响力,使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能够有足够的话语权,为社会发展进步服务。
第三,改善健康保障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在国家政策的关怀下,贫困妇女有了一个较好的医疗保障条件,她们均能接受生理卫生的指导与检查,若有大病重病,低保救助、大病救助及其他扶持政策兜底,也能减轻她们在医疗方面的负担。这些反贫困政策的实施有效保障了贫困妇女的生理健康,为其社会参与提供了基础条件。与此同时,贫困妇女通过参与文化与专门技能的培训,掌握和学习了一些农业科技、手工等方面的技能,其文化教育水平和发展能力均有所提升。但由于生活在农村的妇女大多年事较高,家务繁重,学习到的知识和技能还不能有效转化为有价值的活动,可行能力有待加强。
近三十年来,我国妇女反贫困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贫困妇女的基本需求,妇女贫困得以缓解。但检视新的社会发展条件下的贫困妇女状况,妇女贫困问题仍然十分严峻。贫困妇女的多重脆弱性、地位的边缘性以及对贫困妇女独特性的忽视,均制约着贫困妇女可行能力的提升,持续阻碍着贫困妇女开展各类有价值的功能性活动。
首先,贫困妇女的多重脆弱性。贫困妇女是具有多重脆弱性的群体。贫困妇女的脆弱性不仅体现在因其生理状态、生产劳动、生产环境所致的物质贫困,更体现在因健康状况、受教育状况、专门技能、社会地位而致的能力贫困。能力缺乏使得贫困妇女缺乏抵御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在贫困的测量中,经济收入仍是衡量减贫脱贫的重要指标。贫困人口,特别对于农村贫困妇女来说,参与市场竞争所需的资金、人力、技术、信息等各类资源都是缺乏的。在不平等的性别体制中,农村贫困妇女所能控制的资源,如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生产资本等,均被家庭、社区、市场、文化所制约。贫困妇女开展的各种功能性活动受阻,贫困妇女要从市场竞争中获益,面临着许多的障碍,这直接导致贫困妇女可行能力不足,也增加了妇女脱贫的困难。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中,贫困妇女所面对的障碍比男性更多,更容易被边缘化和被剥夺。就反贫困而言,由于婚姻家庭、文化素质的约束,市场机制的重利性取向以及发展计划(包括扶贫项目)没有给予妇女问题以足够的关注,妇女摆脱贫困的机遇相对男性为小。[14]农村贫困妇女经济上的窘迫延伸到文化和权利层面,表现为各种脆弱性和易受损性,而这种文化和权利的贫困比经济窘迫更为隐蔽,极有可能因被忽视而得不到政府、社会以及个人的关注和重视,进一步增强最贫困妇女的脆弱性。[15]
其次,贫困妇女地位的边缘性。受传统文化与性别体制的束缚,贫困妇女个人意愿和要求往往被家庭和社会所忽略或拒绝,这使得贫困妇女思想观念保守、进取意识不强,自我发展意识和自我发展能力弱,成为社会最底层、最无发展机遇的弱势群体之一。[16]受到父系、从夫居和父权制家庭等传统制度的影响,当传统上属于男性的农业劳动更多地被女性承担时,妇女虽然在家负责农业生产,但在家庭空间中并未获得主导性权利,对于家庭经济收入并不拥有绝对支配权,仍然是男性在家庭重大经济事务中拥有较大决策权。在公共生活领域,妇女虽然已经成为农村社会农业生产和生活的绝对主体,但她们在农村社会公共领域仍然受到排斥,相当多的农村甚至是妇女的集体失语。妇女家庭地位以及政治参与的边缘化使其陷入可行能力的贫困。[17]
第三,贫困妇女的独特性被忽视。由于男性和女性在既有社会关系建构中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劳动分工和对资产权力拥有的不同,女性对贫困的体验与遭遇和男性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农村贫困妇女对“没有足够的粮食、没有打工找钱的机会、没有肥料”的体验要远远深刻于男性。[18]在反贫困实践活动中,妇女反贫困经验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减弱了贫困妇女的可行能力。贫困妇女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积累了大量的反贫困知识和经验,比如,在男性外出务工,妇女带着孩子和老人在家面对贫困时表现出了应对贫困的能动性,妇女利用娘家的社会资本和资源去帮助自己的家庭渡过难关,或者利用自己丰富的野生植物的知识,获取野生产品来弥补粮食的不足。[18]基于贫困理解、体验的不同,贫困妇女对反贫困政策也有不同的诉求。但反贫困策略更聚集于贫困人群的整体性特点,对贫困妇女的特殊性关注不足,导致扶贫措施有效性降低,贫困妇女有价值的功能性活动受限,可行能力减弱。
四、提升可行能力:妇女反贫困的政策调适
提升贫困妇女可行能力,政策调适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政府和社会应关注妇女,支持妇女,通过合理的政策调适来解决妇女贫困问题,形成保护和扶持妇女的政策环境,增强妇女的适应与发展能力,赋予妇女权利与自由,提升贫困妇女的可行能力。
首先,营造环境,构建社会性敏感的反贫困政策体系。一是构建社会性别平等的社会制度。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它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全人类的发展进步有着特殊影响。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十分重视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但受社会文化、性别角色、劳动分工等因素的影响,社会性别不平等在家庭、社区、社会等领域普遍存在,妇女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是贫困妇女可行能力提升的基本保证。二是形成社会性别敏感的反贫困政策。国家需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消除妇女贫困的、性别敏感的反贫困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妇女反贫困工作,以减少性别体制对于妇女实现功能性活动自由的困扰。尤其是反贫困政策或项目的设计和资源分配中,需注意妇女在家庭空间和公共政治空间中的地位和角色,关注妇女对资源的占有和控制权利;需关注女性的特殊的发展需求;建立分性别的贫困监测指标和分性别的扶贫效果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关注失业、患病、单亲、老年的贫困妇女。
其次,赋权增能,着力提升贫困妇女的能力。妇女可行能力通过政策而扩大,同时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参与也是可行能力的重要内容。针对贫困妇女政治参与权益,应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妇女权利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积极引导提高村级决策中妇女的参与能力;针对贫困妇女受教育权益,应保障贫困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平等享有政策资源;针对贫困妇女劳动权益,应在政策上给予指导,提高贫困妇女的就业机会,完善贫困妇女就业培训的政策体系,从而提升贫困妇女的就业能力。同时,亦需增强社会保障力度,减轻市场对妇女的冲击。一是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弱势群体纳入其中,特别是要提高对贫困妇女的保障力度,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体现出对于妇女的重点保护,以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二是可将多种资源都整合进社会保障体制中,形成多元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同时,反贫困策略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充分挖掘贫困妇女反贫困的能力,调动其反贫困的积极性,提升其积极性与主动性。首先,通过社会性别教育,提高妇女自身的性别意识。在反贫困政策和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开展社会性别教育,提高妇女反贫困行动中的主体意识,激发妇女反贫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挖掘和提升贫困妇女的能力。一是在反贫困项目的设计上,设计专门的妇女反贫困项目。贫困妇女通过参与反贫困项目,增强自信心,提升能力。二是在反贫困项目的管理上,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的机会。在反贫困项目的管理上多吸纳妇女参与,倾听妇女的声音,发挥妇女在反贫困项目规划、实施、管理、评估等过程中的作用,让扶贫资源更好地与妇女需求相匹配。三是在反贫困项目的实施上,多考虑贫困妇女的参与性。在反贫困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管是在时间安排上,还是在反贫困方式上,更多地考虑贫困妇女的需要,以方便贫困妇女的参与。
最后,关注差异,形成有针对性的反贫困策略。关注贫困妇女的特殊性,是为了使妇女的个人状况与社会机会之间实现更好的衔接,以提升贫困妇女发展的参与性,让贫困妇女能开展有价值的、有可能实行的并有可能达成的功能性活动,从而促进其可行能力的提升。首先要关注贫困妇女所处的客观环境。妇女反贫困政策的制定需注意到我国性别文化的历史与影响,发现性别差异产生的根源,关照贫困在性别上的差异性,进而增强反贫困策略制定和实施的瞄准度。其次,妇女反贫困政策要了解男性和女性因其角色、责任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了解贫困感受、体验和经验上的性别差异以及反贫困需求的性别差异。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贫困妇女的处境、倾听贫困妇女的声音,进而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消除贫困的政策和策略。
除此之外,还应因男女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开展性别预算,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性别预算是为了更公平地分配资源,政府将性别视角贯穿于政府预算和资源分配方案的形成过程中,使政府预算和资源分配能同时满足男性和女性的需求,推动性别平等。性别预算对于帮助政府在资源分配中做出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的决策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在反贫困项目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社会性别差异,开展性别预算,积极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进而提高贫困妇女的可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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