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金海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中共党史研究》2017年第9期 发布时间:2019-01-15 浏览次数: 10127次
土地改革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彻底铲除封建剥削制度的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作为一场社会性的革命,民众参与是基本要求。因此,如何动员农民群众,把他们引导到社会革命的道路上来,就成为土地改革运动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关于这个问题,研究者们给予了广泛的关注。然而,笔者通过档案资料分析和调查研究发现,相关研究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仍然有必要对土地改革时期的动员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土改中动员逻辑的研究及不足
土地改革中,动员群众是前提。这里的动员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把地主与普通农民分开,把地主视为普通农民的对立面,以确立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对立关系;二是动员普通农民起来斗争地主。基于此,土地改革也就具有了双重意义:一是社会冲突意义上的,强调社会结构和阶级关系的对立;二是社会革命意义上的,是一个零和博弈的过程。
这对传统乡村社会和土改干部而言,均是一个难题。其一是,由于传统文化和乡村道德伦理的制约与约束,乡村社会往往是有地主但是本家,普通民众虽然被剥削但无阶级意识,致使农村社会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剧烈的社会冲突。其二是,社会革命与零和博弈的实质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即贫苦农民所得即为地主富农之失。这在传统小农意识和乡村道德范畴里不具有合法性。正由于此,一方面,政治动员被认为是土地革命的前提基础;另一方面,政治动员又被认为是土地改革的第一道难题。有学者认为:“一个外来的政治力量如何把似乎消极无奈的农民动员起来,使其成为社会变革的积极参与者,这是近代中国政治舞台上任何力图有所作为的政治力量面临的一个最具挑战性的问题。”(1)
中国共产党确实做到了这一点,政治动员也就成了20世纪中国农村土地改革最为重要的内容。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甚多(2),在此不一一赘述。通观来看,这些研究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动员本位,把政治动员作为土地改革研究的起点;二是注重动员策略与技术,即为了完成土地改革和政治动员的任务,面对陌生复杂且困难重重的农村状况,共产党人和土改工作队非常讲究动员技术与策略,特别是“诉苦”等;三是突出土地改革动员前后农民和农村的变化,特别是农民阶级意识的觉醒、建构、形成和农村阶级状况的变化。
这些研究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学术意义。然而,也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和进一步探讨的地方,相应地也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动员本位出发,必然强调动员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建构、塑造是关注的主要内容,必然会忽视被动员者具体的反应及反馈。二是强调动员的技术与策略,与动员和革命的主题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忽略动员技术与策略生成的前提或基础。三是突出动员前后农民和农村变化,但农民和农村的变化是一个相对性的东西,是相对于不变而言的。在土地改革过程中,虽然农民被动员起来了,但在他们身上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变的东西。
正是基于这些考虑,笔者认为,对土地改革动员逻辑的研究虽然是土地改革研究中重要且核心的内容,但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针对这种不足作进一步的研究,即需要对动员的生成前提或基础进行探讨,建立起动员生成前提基础与动员及动员效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才能够完整且深入地探讨土地改革及20世纪中国农村社会革命的深层逻辑。这样做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完善土地改革中的“动员——反馈”机制,建立起完整的“前提(基础)——动员(及策略技术)——反馈(及后果)”机制。这一点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的基本方法,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方法论的现实体现。二是可以深度认识中国农民。虽然经历了土地改革,农民的阶级意识被唤醒、激发或塑造,但深层次的农民行为逻辑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一直在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基于此,我们先把关注点转到传统时期农民的行为逻辑上。
二、传统农民的行为逻辑及在土地改革中的表现
传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是他们生存状况和社会形态的现实反映。在这里,完全有必要对土地改革前中国农村状况有一个符合历史的精确把握,至少包括两点:一是中国幅员辽阔,土地改革前各地农村阶级关系的对立程度不尽相同;另外一个普遍性的情况是,一般农民的生存状况大致差不多,处于一个相对贫困的边缘上。前者是由当时的社会状况决定的,特别是地主与普通农民的关系多是本家或是熟悉的,租佃关系的核心是市场化的,甚至还加上人情优惠。后者是由小农的经济状况决定的,他们一般处于贫困的边缘,甚至如托尼对1931年中国农村状况的描述:“有些地区农村人口的境况,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3)由此决定了传统农民的两大行为逻辑基础:一是生存安全,二是经济获利。后者与小农经济特点结合在一起,是传统农民行为逻辑的前提或出发点;前者是后者短缺困境下的本能反应。
关于传统农民行为逻辑的这两个特点,研究者多有关注,在学术界也以两种对立性的观点表现出来:一是理性小农论(4),强调农民个体的经济理性和利益算计;二是道义农民论(5),强调社区集体的生存伦理。这两个行为逻辑基础或曰行为特点也同样适用于传统中国农民。在这两大行为逻辑的支配下,传统中国农民有其自身的行为选择,呈现出相应的特点,如传统的算计特点,对利益的斤斤计较等;地主与佃农之间良好的市场与合作关系,自然免不了人情与乡土伦理的规范作用;还有灾荒困难时期的救济之举,地主和富裕阶层对地方公益事业的襄助和支持等。
正如学术界对传统农民行为特点的对立性分析,农民的两大行为逻辑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原因在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业产出是个常数,如果地主过度主张财产权利,农民所得必然减少,生存安全就会受到威胁。生存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又会形成对经济利益的过度渴求。当然,经济获利的最终目的本身也是为了生存安全,不过这个时候,作为农民行为直接动因的经济获利,与作为最终目的的生存安全之间,就会发生矛盾或冲突。一般情况是,生存安全理所当然地居于基础性位置。美国学者斯科特论证传统农民时说:对于濒临生存边缘的农民而言,安全第一是农民的生存经济学,它远远优于经济利益(6)。不过,在生存安全无虞的情况下,经济获利动机会越过生存安全,处于优先考虑的位置。
这一行为逻辑的先后次序也反映在了土地改革过程中。对于即将到来的土地改革,农民多是半知半解;但是不久,日趋明晰化的农村形势使他们明白,土地改革最为简单明白的含义是平分地产,特别是要将地主阶级的财产平均分配给穷苦农民。对于这一点,他们中的一些人当然非常高兴,因为这本来就是他们梦寐以求的东西。不仅如此,还有相应的一些问题,哪些人有资格得到被分配的地产呢?如何才能得到他们梦寐以求的东西?要通过怎么样的方式才能得到呢?在这里,经济获利与政治安全之间建立了有机联系,特别是他们的政治身份——阶级成分,将是决定他们命运的重要筹码。在这种情况下,人人都希望自己被定为贫农,因为这样不但可以免于被斗争,而且还能分到地主的一部分财产或土地。(7)这个时候,生存安全优先于经济获利动机。
当农民的生存安全得到保障之后,经济获利动机就上升到了优先考虑的位置。即在阶级成分划定之后,普通民众考虑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才能获得地主的土地或财产了。如江苏无锡梅村镇贫农说:“早点分田,我们好种麦,明年收麦子,过好日子,真翻身。”(8)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虽然确定了地主,但如何获得地主的土地仍然需要通过努力;二是在确定斗争对象后,要发动农民主动起来与之斗争却并非易事(9)。接下来,动员者将面临着继续动员群众起来投入到斗争地主运动中的任务。
三、以农民经济获利动机推动土改
实际上,斗争地主同样是土地改革的必修课(10)。随着土地改革的进程,斗地主被提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全国全面开始了土地改革。与此同时,中央还表示,不能和平地搞恩赐,要组织农民通过斗争夺回土地,要与地主阶级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动员或者说是遵循农民的经济获利逻辑、满足农民的利益需求就成了动员农民起来斗争地主最为重要的手段。毛泽东曾说:“要给被领导者以物质福利和政治教育”(11),“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12)。
在土地改革的经济动员中,最主要的方式便是平分土地。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十条规定: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这一点是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平均分配政策的延续(还可以追溯到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更远的还可以追溯到历史上的均田政策和平均主义传统)。这一点满足了农民对平分土地的要求,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也得到了普通民众的一致公认。《翻身》中张庄土地改革宣传中,“最重要的,给人们印象最深的一点早已说过了:有功劳的分一份,没功劳的也分一份。样样东西都要分,每人都有同样的一份”(13)。
然而,仅仅如此还不够。平分土地政策能够激发农民参与土地改革,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它容易导致土地改革中的“搭便车”行为,更谈不上把农民动员起来与地主进行面对面的斗争了。正如江苏省溧阳县许庄乡一位农民的说法:“政府赶快下命令,把田分给我就行了,要斗争,我也不会说话。”(14)江苏无锡也有农民说:“分田我是要分的,但是我不好意思,都是熟人,我们哪好向人家要田?”(15)前者揭示了农民的从众心理,后者则表明农民的行为服从于乡土社会的伦理道德,阻碍了普通农民直接面对面地斗争地主。这是土改工作队员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土地改革运动遭遇到小农特性的结果。怎么办?解决办法是直接与农民的行为逻辑挂钩,在农民的斗争行为与获利动机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以此激发农民固有的行为逻辑。
在这里,完全有必要对土地改革的分配政策作一比较分析。根据1947年《土地法大纲》规定,这一时期的分配政策可以细化为两条:(1)可分配的对象包括征收来的土地(第二条)、生产资料如牲畜农具、生活资料如房屋粮食,以及其他财产(含富农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第八条);(2)分配办法有两种:一是平均分配,主要是指土地;二是缺什么补什么(亦可称“填坑补缺”),主要是指第八条所列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其他财产。根据1950年《土地改革法》的规定,此一时期分配政策亦可以对应地分为两条:(1)可分配的对象包括没收的地主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第二条);(2)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第十条)。比较1947年《土地法大纲》和1950年《土地改革法》,一个明显的不同是,在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中,平均分配的对象中没有了“生活资料和其他财产”,而且明确规定“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对这种情况应该具体分析。1950年《土地改革法》规定“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是因为当时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都不同了。这样做,可以维持地主的生活,并使地主的其他财产能投入农业生产或投资工商业,对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有利。(16)而1947年《土地法大纲》对“生活资料和其他财产”如何获得和分配有明确规定,是当时革命斗争和彻底动员群众的需要,首先表现在一些老区,特别是东北区的土改中。《土改学——挖浮财》一文中描述:“当年的东北局曾通过文件指示,地主除土地外,尚藏有大量的金银珠宝、布匹、衣服、粮食,这部分财物,常常比地主全部土地的价值还要大几倍,如果只分配土地,对地主的经济基础并未给予彻底的摧毁。因此要‘大胆满足基本群众的要求’,挖出地主的一切财物,分给群众用之生产、买马、造房、安家立业。”(17)“挖浮财”由此成为土地改革特别是斗争地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至于挖得的“浮财”如何分配,各地有一些相应的处置办法。在辽宁岫岩,土改工作队就曾明确要求“穷人中最穷的人”在斗争对象家门口布上警戒线,凡肯前往监视的人有权拥有这些人家的浮财(18)。山东莒南县的分配原则更为明确:“积极的多分,落后的不分,谁靠前分得多,谁不靠前分得少。”村干部们往往是“和谁近即分给谁”,甚至认为“人都是俺给得罪了,应当多分点”,自己分得的浮财比别人会多出一大截。(19)这个时候,土地改革中的动员逻辑寻找到了农民斗争地主的动力基础——经济获利逻辑,在“经济获利——斗争参与”之间建立起了直接联系,由此促进了土地改革和斗争地主运动向纵深发展。农民究竟怎么才能“挖得”浮财?很明显,就是不断地加大和扩大斗争的程度和力度;农民究竟凭什么才能分得“浮财”,很明显,就是看你在斗争地主中是否积极及贡献如何。(20)而且,经济获利逻辑作为农民一贯的行为动力,不仅仅存在于“挖浮财”过程中,在一些地区被运用到整个土地改革过程中。
首先,经济获利逻辑激发了农民参与土地改革组织的积极性。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动员建立起来的组织被赋予了权力和革命正义的合法性,特别是农会、民兵、青年团等组织。贫苦农民要想分得土地,参加各种类型的组织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实际上,为了鼓动农民参加到土地改革组织之中,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尝试着运用经济获利逻辑。如冀中区以多分果实来“影响启发群众参加组织”,“参加组织的多分点,不参加组织的少分点”,并称之为“论功行赏”。无极县大郭庄村采取“记工”的办法,参加一个人记一个工,“按工分配”,所以参加群众组织的人数迅速增加。(21)
其次,经济获利逻辑激发了农民参与斗争运动的积极性。本来不想参加斗争地主的,却因能够分到东西而参与其中。如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新建村贫农袁某回忆说:“斗地主也都是很盲目地就开始了,那个时候人们的心理也都是图东西,斗个地主自己能分点儿粮食分点儿东西什么的。那个年代,我们正赶上吃树皮吃菜,家里面穷得不行没有饭吃,所以一想到斗地主能分到东西吃就跟着一块儿瞎起哄。”(22)在斗争地主的运动特别是“诉苦”中,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一听说斗争地主能够分到土地,就积极地参与其中。山东省肥城市仪阳镇仪阳村贫农吕某回忆说:“老百姓一开始就敢于批斗地主,没什么顾虑,都很积极,都要分地了怎么不参加!”峄城区古邵镇孝庄村中农张某回忆说:“诉苦大会上那些穷的、没有地的人都很积极地发言,他本来就没有地也就没什么担忧,说了就能分到地。”(23)湖北省竹溪县十八里长峡管理局双坪村贫农夏某回忆说:“要分东西,大家好高兴咯,能去的都去了,也不要钱,能分个么子是个么子,肯定要去。”(24)从这里可以看出,农民参与斗争地主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也正因为有利益分配的预期,他们才积极地参与到斗争地主的运动之中。
当然,农民的经济获利逻辑也确实得到了回报,并体现在实实在在的分配成果中,积极者有优先权。在黄赵村,“分配果实是以诉苦多少为原则,诉苦多即多分,诉苦少即少分”(25)。在张庄,“积极参加大会,大胆倾诉苦水的人都分到了东西。那些没有说话的人,得到的就少些,或者什么也没得到”。张庄在进行第一次财产分配时,根据的原则并不是实际需要,而是斗争会上的诉苦表现。(26)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焦家屯村中农焦某回忆说:“没收来的地主土地和财产是要分给穷人家的,但也不是每个穷人家都能够分到,就是分给那些比较积极的人。谁积极谁家就分得比较多,谁落后谁家就分得比较少。”(27)不仅如此,有的地方还实行现场分配的原则,谁斗争谁就现场受益。山东省的情况比较典型。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中农成某回忆说:“当时是直接在这分,分不下去的那种再弄翻身委员会去,再掌握着分给别人。”在有些地区,经济利益分配还会无原则地扩大。如山东省单县高韦庄镇高韦庄村贫农苗某回忆说:“分配土地和财产没有什么标准,不管是哪个庄上的人,只要过来的话,都可以分到东西。只要你过来,就可以分到地主家的那些嫁妆、柜子、门等等,只要你人来了可以随便拉。”(28)这种现场现象有直接的示范效应,能够快速把农民动员起来,积极参与到“挖浮财”的运动之中。湖北省建始县高坪村中农沈某回忆说:“贫雇团最喜欢在这个时候去地主家,最喜欢去搬东西,敲着锣打着鼓,热情非常高,像是过什么喜事一样,地主的铺盖、耕牛、器具、家用品等等都没收。”(29)
当农民参与土地改革或斗争地主运动的积极性及程度与经济获利之间的关系建立起来后,反过来又会促进土地改革和斗争运动的继续发展。这一点在土地改革过程中表现得特别明显。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申家岗村中农申某的回忆有一定代表性:“那会儿群众没有庄稼地,直到群众把地主的地分完才结束,没分完以前就一直斗争地主。”(30)张庄的经验表明,“只要积极参加斗争,就可以实实在在地分到土地、房屋、衣服和粮食。大伙一旦看清了这个事实,就都相继投入到以后的运动中去”。王老太在斗争干部大会上讨要财物的劲头也让人印象深刻:“‘两三件衣服?这不够!’她哼着鼻子说,一心要继续进行战斗。”群众老堆金不同意,说:“我们要的不是东西,我们的目的是要他承认错误,讲真话”。(31)这说明了两点:一是农民的行为逻辑已经超越了原初的经济利益,开始具有了社会革命和政治的属性;二是农民的行为逻辑与动员逻辑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由之前的动员逻辑契合农民的行为逻辑变成了农民的行为逻辑促进了动员逻辑的进一步发展。这对土地改革和斗争地主运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当然,经济获利逻辑的运用也带来了一些不好的后果。其一是斗争形式的过度和扩大化。如早在土改运动序幕阶段,安康专区平利县有些乡、村把旧社会一般不合理的社会问题,都拉出来算老账,“普遍地要工资、要奶费,个别上门女婿也要工资,有的过去伙喂耕牛也要工资,社会习惯上打锣鼓种地(不要工资)也算老账”。有的农民则浑水摸鱼,如双河乡贫农柯某曾借富农陈某的粮,本利均已还清,但他看到陈某属于清算对象,便和其余十几个农民一起去陈某家清算了30石粮。(32)陕北杨家沟1948年斗争地主马某时,村民刘某为了“掏元宝”“挖地财”,一口气提了72条意见(33)。而山东莒南何崖头村的一些积极分子想得东西,则不管斗谁都提意见(34)。很显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导致了斗争形式的过度和扩大化。其二是暴力手段的使用。斗地主时,为了让地主吐出更多的财产,经常以暴力相加,而且,暴力使用的程度与预期获得的浮财成正比。挖“底财”时,为了多挖出“斗争果实”,使用一些逼供手段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山东省肥城市仪阳镇仪阳村贫农宋某回忆说:“我知道就是青年团把他吊起来,吊在房梁然后就打他,问他的余财都放在哪里了,赶紧都交代出来。他说出来也就算完了。”(35)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申家岗村贫农申某回忆说:“那个时候就是问地主家还有没有财产了,地主实说的话就不会挨打,不实说的话就会挨打。”(36)
允许农民“挖浮财”是农民经济获利行为逻辑的真实体现,而把“挖浮财”与参加斗地主的积极程度联系起来,更是激发了农民参与斗争地主的动力,促进了土地改革和斗争地主运动的发展。尽管经济获利逻辑在一些地区农村有负面效应,但在其刺激作用下,农村土地改革如期进行,农民也如期分得了一份土地。与此同时,斗争地主也取得了如期的效果,农村社会的结构被重构,恶霸地主被普遍打倒,乡村土地主和小地主有的被打倒,有的言行受到约束和监督,他们都退出了农村的历史舞台。而土地改革和斗争地主中的积极分子,则成为其后农村社会的干部或精英人物。这不能不归功于政策导向下的动员逻辑与农民行为逻辑的契合。最重要的是,中共发动农民开展的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铲除了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
四、结论:为什么能够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改革不仅仅是平分土地,它有宏大的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与之相应,土地改革的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意义高于经济革命特别是平均土地的意义。然而,传统中国农民并不怀有革命目标和政治理想。虽然历史上农民曾多次揭竿而起,但每次起义或农民革命的目标都是为了生存,动因都是他们的经济利益被过度汲取,导致他们的生存安全受到了损害。这一点正如恩格斯对欧洲中世纪农民运动或革命的分析:只有经济利益,没有政治利益(37)。由此也决定了农民的保守特性。马克思也论述道:农民“不是革命的,而是保守的。不仅如此,他们甚至是反动的”(38)。列宁也持同样的观点(39)。在巴林顿·摩尔眼中,农民是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保守力量(40)。然而,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农民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基于这两种状况,把农民群众纳入到现代化和社会主义革命之中的路径只有一条,即在革命的名义下,把他们动员起来,参与到土地改革之中。正因如此,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改革中,动员就成了最为核心的革命机制。
土地改革中的动员首先是指政治动员和社会动员(有的称为群众动员),但目的只有一个,即发动农民群众投身于土地改革之中。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具有现代属性的政权和政党“下乡”,二是具有社会主义革命属性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等下乡。对于前者,农民可以且不得不接受;对于后者,则明显超出了农民的经验范畴。而且,如前文所述,农民的行为逻辑与共产党的革命目标和政治理想之间有一定差距,所以,在土地改革的群众动员中,特别注意动员对象的选择、动员技术与策略的使用等,这才有了“访贫问穷”“背靠背”“挖苦”“引苦”和“诉苦”等具有农民特质的动员机制。
要使动员机制发挥真正有效且持久的作用,必须激发农民行为的内在逻辑。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农民的经济获利逻辑,特别是要满足贫苦农民基于生存安全需要的土地要求。亨廷顿有言:“农民究竟会扮演什么角色,这完全要看现有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按照他们的想法去满足他们切近的经济和物质利益而定。”(41)这些要求都集中在土地问题上。正因如此,20世纪中国农村革命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土地法大纲》和《土地改革法》的核心也在于此。于是,农民的经济获利逻辑正式登场,并与土地革命的动员逻辑相结合,以农民的行为逻辑推动着动员逻辑。实际上,还有另外一种行为逻辑,即谁想要获得土地,就要积极地参与到土地改革之中。这一点是专门针对贫苦农民而言的,他们自然成为运动主力,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土地财产的平均分享权。相应地,他们也就有了参与土地改革的动力,成为土地改革中的积极分子和中坚力量,一直促使着斗争地主运动的进展。
还不仅仅如此。因为平分土地政策只能完成土地革命的基本任务,但不是充分条件。这就需要另想他法,即从生产资料标准向生活资料标准转变。以地主和富农为代表的农村剥削者与劳苦大众之间的区别不仅仅限于生产资料,还应包括生活资料,并且特别地表现在生活资料的差异上。因此,经济利益动员应该实现从生产资料动员向生活资料动员的转变。实际上,毛泽东早在1934年就写道:“如果我们单单动员人民进行战争,一点别的工作也不做,能不能达到战胜敌人的目的呢?当然不能。我们要胜利,一定还要做很多的工作。领导农民的土地斗争,分土地给农民……解决群众的穿衣问题,吃饭问题,住房问题,柴米油盐问题,疾病卫生问题,婚姻问题。总之,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42)历史也证明,对生活资料的预期分配更能够调动农民斗争地主的积极性。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顺南村一位农民回忆当时的情况是:“分东西时都是抢哩,有哩抢回去了也不用,就是想着分地主家哩东西,自己不要白不要”(43)。
这揭示了农民行为逻辑与动员逻辑之间的相互性:一方面,“分”为行为动机,“斗”为行为目标,这是共产党期望的行为逻辑;另一方面,“斗”为行为动机,“分”为行为目的,这是农民的行为逻辑。这两个逻辑不应分开来探讨,而应该结合在一起,以“斗”促“分”,以“分”促“斗”,“斗”“分”结合,方能把农民的行为逻辑纳入到土地改革的动员逻辑之中,通过对农民的经济动员促进革命的政治动员和社会动员,通过共产党领导下的动员逻辑推动着农民的行为逻辑,通过农民的行为逻辑推动着土地改革和斗争地主运动的发展。
虽然它们之间是相互性的关系,但仍然有一个先后的顺序问题,即动员或斗争逻辑仍然必须以农民的经济或行为逻辑为前提,启动机制在于“分”为“斗”之先导。这是因为:传统农民以保守著称,想要他们起来参与现代意义的革命,必须先启动他们的行为逻辑;传统农民还是现实主义者,经济利益处于优先地位,要想他们参与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必须先激发他们的行为动机。因此,只有给农民以实在的经济利益,他们才有参与土地改革的可能性。河北龙则村一位贫农的想法具有代表性:“误了工,得不上东西,斗争还不如打短工。”(44)从这里可以看出,土地改革中的“动员——反馈”式分析忽视了动员成为可能的前提和基础,忽视了农民的行为逻辑,只有在农民行为逻辑的基础上,动员逻辑及斗争逻辑才有可能发挥作用。因此,土地改革的动员逻辑应该是“前提(基础)——动员(及策略技术)——反馈(及后果)”机制。
作为土地改革双重行为逻辑中的主体,广大的农民群众虽然经历了土地改革,他们的观念、意识和社会、政治地位等也发生了变化,然而,他们的经济获利动机及行为逻辑难以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一点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在传统中国农民身上表现尤甚。这一点也提醒我们,在对农民特性进行分析的时候,应该有所区别,宏观层面与微观行为之间,并不总是贯通一致的,而经常是相互脱节的。对土地改革中动员逻辑与农民行为逻辑关系的分析表明:虽然动员逻辑有强大的权力后盾,但它的实施及有效仍然有赖于动员对象——农民的行为反馈,有赖于动员逻辑与农民行为逻辑之间的契合性和契合度,否则动员逻辑就停留在政策层面,而农民的行为逻辑则会依然如旧。当然,没有了现代性的动员逻辑,农民的行为逻辑也就会固定于底层,难以实现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现代化。这仍然是一个两难性的问题。土改之后的历史再次告诉我们,农民的行为逻辑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改变,也很难通过革命的方式改造农民的行为逻辑,而只能依赖于渐进的社会变革,正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农民行为的塑造。
注释:
1、何高潮:《地主·农民·共产党:社会博弈论分析》,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页。
2、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如:郭于华、孙立平:《诉苦:一种农民国家观念形成的中介机制》,《中国学术》第4期,商务印书馆,2002年;李金铮:《土地改革中的农民心态:以1937-1949年的华北乡村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4期;李巧宁:《建国初期山区土改中的群众动员——以陕南土改为例》,《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4期;李里峰:《土改中的诉苦:一种民众动员技术的微观分析》,《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张一平:《新区土改中的村庄动员与社会分层——以建国初期的苏南为中心》,《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吴毅、陈颀:《“说话”的可能性——对土改“诉苦”的再反思》,《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6期;等等。
3、[英]R.H.托尼:《中国的土地与劳动力》,波士顿,1966年,第77页。转引自[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程立显等译:《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页。
4、SamuelL.Popkin,The Rational Peasant: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9.
5、参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一书。
6、[美]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第16页。
7、何志明:《土改中的必修课:“斗地主”》,《党史文苑》2012年第7期。
8、转引自张一平:《新区土改中的村庄动员与社会分层——以建国初期的苏南为中心》,《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9、何志明:《土改中的必修课:“斗地主”》,《党史文苑》2012年第7期。
10、何志明:《土改中的必修课:“斗地主”》,《党史文苑》2012年第7期。
11、《毛泽东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32页。
12、《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67页。
13、[美]韩丁著,韩倞等译,邱应觉校:《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北京出版社,1980年,第308页。
14、转引自周安会:《观念重构与社会变迁:土改中的怨恨动员研究(1946-1952)》,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15、转引自张一平:《新区土改中的村庄动员与社会分层——以建国初期的苏南为中心》,《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93页。
17、叶匡政:《土改学——挖浮财》,《南方周末》2007年7月26日。
18、马爱杰:《民族乡村政治发展与社会变迁研究——以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为例》,民族出版社,2013年,第128页。
19、叶匡政:《土改学——挖浮财》,《南方周末》2007年7月26日。
20、当时有一个口号叫做“谁斗谁分”。参见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第172页。
21、转引自李里峰:《土改中的诉苦:一种民众动员技术的微观分析》,《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2、参见中国农村数据库口述史访谈资料,WXL20160128YXR@Z。
23、分别参见中国农村数据库口述史访谈资料,LZ20160124LHJ@S、ZY20160202ZZL@Z。
24、参见中国农村数据库口述史访谈资料,YXD20160110XHX@W。
25、转引自李里峰:《土改中的诉苦:一种民众动员技术的微观分析》,《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6、[美]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第171-172页。
27、参见中国农村数据库口述史访谈资料,SYT20160130JFS@Z。
28、分别参见中国农村数据库口述史访谈资料,GJJ20160130CZW@S、LCY20160131MQT@S。
29、参见中国农村数据库口述史访谈资料,WJ20160124SY@Z#。
30、参见中国农村数据库口述史访谈资料,SYT20160124SGJ@Z。
31、[美]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第172、393页。
32、转引自李巧宁:《建国初期山区土改中的群众动员——以陕南土改为例》,《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4期。
33、郭于华、孙立平:《诉苦:一种农民国家观念形成的中介机制》,《中国学术》第4期,商务印书馆,2002年。
34、张学强:《乡村变迁与农民记忆——山东老区莒南县土地改革研究(1941-195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62页。
35、参见中国农村数据库口述史访谈资料,LZ20160127SQF@S。
36、参见中国农村数据库口述史访谈资料,SYT20160126SJH@S。
37、如:在法国第一次革命时期,农民们只是当他们的显然可以感觉得到的迫切的个人利益要求他们进行革命的时候,他们才起来革命。参见恩格斯:《从巴黎到伯尔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560页。在德国,“参加这次起义的农村居民,他们大半是这样投入革命派的怀抱的:一部分是由于捐税过重,一部分是由于压在他们身上的封建义务过重”。参见恩格斯:《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106页。
38、《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76-477页。
39、列宁:《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36页。
40、参见[美]巴林顿·摩尔著,拓夫等译:《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
41、[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王冠华等译,沈宗美校:《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第345页。
42、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6-137页。
43、郭佳星:《“撺掇”:土改中政治动员对于乡村道义关系的改造——基于河南省顺南村十位老人的口述史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29页。
44、转引自李里峰:《土改中的诉苦:一种民众动员技术的微观分析》,《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