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刁 莉 金靖壹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中国农史》2018年03期 发布时间:2018-10-02 浏览次数: 4470次
【摘 要】文章关注1948-1956年波兰开展的农业集体化。从政治、经济、领土总结了波兰集体化的动因。从集体化形式、集体化的原则、集体化的进展研究了波兰农业集体化的实施情况。对波兰农业集体化的失败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中波农业集体化进行比较研究。
【关键词】波兰;农业集体化
一、波兰农业集体化的动因
二战后东欧国家广泛建立起人民民主政权,但是新政权的形成却不是自发的,而是具有很强的外部被动性,在1944—1948年间,东欧国家包括波兰都经历了一段“既非资本主义,也有异于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过渡期[1]。基于国内政治环境的复杂和维护国家稳定的考虑,波兰在1944年进行土地改革,之后波兰的农业政策和土地政策基本延续了战后制定的政策,波兰农业政策为私营农业创造良好氛围,被视为是社会主义中极为特殊的“波兰道路”[2]。直到1948年之前,波兰工人党出于波兰农业生产关系的考虑[3],波兰农业全面集体化不仅没有得以实施甚至未得到认可。
情况在1948年发生了转变,在复杂的政治斗争之后[4],波兰工人党内部持“波兰道路”反对“苏联模式”主张的领导人哥穆尔卡及其拥护者以失败告终,波兰政府在1948年实施了农业集体化,1948年7月,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希·明茨(H·Minc)的主持下召开,他认为波兰的工人阶级运动应当把集体化包含进去,他指出调整立场的必要性在于消除资本主义残余,能够提高农业人口的生活水平,以及增加农业产量[5]。这代表着波兰农业集体化的开始,导致波兰农业集体化的动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领土三方面。
在政治上,1944-1948年波兰甚至整个东欧的人民民主制度是苏联出于发展与西方国家的关系以及稳定苏联自身利益所采取的暂时性措施,当同西方国家的关系发生变化,苏联就会推动东欧国家加快向苏联模式过渡[6],普遍认为1947-1948年间苏联和西方的关系出现了巨大转折[7],因此波兰的政治经济在苏联的干预下发生了转变,农业集体化正是波兰向“苏联模式”转变的重要体现,共产党工人情报局在这一转折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48年,情报局借全民民主的名义清除资本主义残余,包括农村的小商品经济,取而代之的是集体化道路[8]。
在经济上,波兰同当时所有新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尤其是东欧国家,在经历过残酷的战争后,百废待兴,同时经济体制和生产关系发生了变化,国家在经济上存在过渡时期。对于任何一个只拥有农业部门和小型工业部门的国家,推动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原始资金最初只能来自于农业。有两个因素推动了这一进程:市场过剩(农业产品、食品和原材料)和工业部门生产能力不足。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提出了具体的问题:如何将粮食转化为钢铁,如何增加和获得农业剩余,并将其转移到国家以创造新的工业能力。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农业和工业之间进行部门间流动:农业为工业供给食品、原材料和人力,与此同时工业反过来为农业提供包括可供消费和投资的工业产品,在国有体系内部实现这一流动,把外部交易成本内化为组织成本。很明显,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办法是建立国营农场和国家工业体系,推动集体化在经济上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领土上,1945年7月17日至8月2日在波茨坦举行的美苏英三国首脑会议对波兰的西部边界做出了决定,三国首脑一致同意以前德国的领土,即自施维诺威斯切以西的波罗的海沿奥得河至与尼斯河西段的会流处,再沿西尼斯河至捷克斯洛伐克边境,包括一部分东普鲁士和以前但泽自由市,均为波兰政府管辖[9]。而在东部边界,在波兰解放时,便为苏联占据了一部分领土。这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西部地区这一原来归属于德国的区域工业化程度较高,该地区的农业主要以德国农场为主,有集体耕作的传统,而东部为苏联占据的区域则是传统农业主产区,东部地区的波兰人被苏联遣返回国,带来了大批失地农民。在这样的局面下,之前坚持的“波兰道路”难以继续实施,而实施农业集体化能够很好地解决领土变更带来的一系列政治经济问题,既能有效安置东部的失地农民,也能维持西部工业区的稳定发展[10]。
二、波兰农业集体化的实施
(一)农业集体化的形式
1949年,有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细则被草拟出来[11],三种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产权形式和分配方式上:
第一种形式是农民为了在土地上统一耕种和收割而成立的土地耕种协会(Land Tilling Associations),土地和屋舍依然保持着私人占有制,但是牲畜和农具是共同使用的。在这种耕种协会中,利益分配与各户占据集体耕种土地面积成比例,从利益分配形式来看,这种协会只能看作是最简单的农业集体化形式,在这种协会的基础上成立集体投资基金和社会基金被看作是更高形式的核心。
第二种形式是农业生产合作社(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s),这种形式的一大特点是利用一切土地资源,包括可耕作的土地和荒地,在这些土地上进行集体耕作。成员保有已经分配好土地的所有权,并且这种所有权是可以继承的。如果成员要退出合作社,那么他将会被分到合作社土地的边缘部分。同时成员有责任贡献自己的农用机械、器具以及牲口。家庭被允许保留一小块临近农舍的土地,这块土地可以用来耕作和养殖。至于利益分配原则则相对复杂:第一,个人和合作社之间的分配比例是80∶20。而个人所得则是依据如下原则:25%来源于对土地的贡献;10%-15%来源于对牲畜的贡献;剩下60%-70%则是来源于对工作的贡献,用工作天数来衡量。集体收益的一部分被用来建立集体投资资金以及社会资金,集体投资基金被用来追加对牲畜、农具以及农舍的投资,社会基金则是投资公共设施和文化[12]。
最后一种形式,也是最高级的形式则是农业合作社(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Unit),这是对苏联集体农庄的复制。它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不同之处在于利益分配方式,成员和合作单位利益分配的比例为70∶30,而且分配标准完全取决于劳动,按劳分配原则被视为社会主义较高程度的体现,把这种形式看成真正的社会主义[13]。
根据这种原则,1950年有关第四种集体化形式的法令被颁布出来,新的集体化形式叫做农业合作协会,是土地耕种协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结合,成员资格和权利与土地耕种协会一致,但是利益分配方式则采用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原则,重视按劳分配[14]。这项章程的实施并没有停止对集体化政策的更多修正,旨在把集体农庄带向苏联道路。
(二)农业集体化中的“两大原则”
波兰农业集体化章程包括了以下原则:自愿加入集体化的原则、加入集体化的阶级限制原则、最低集体劳动的确定、禁止使用雇农、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原则、保留自留地的原则,合作社民主选举原则、集体农庄和国家之间保持完整的商业关系原则[15]。但是在波兰农业集体化进程中,自愿加入集体化原则以及计入集体化的阶级限制原则是贯穿始终的,而且对于自愿加入原则的违背以及始终坚持的阶级限制原则正是波兰农业集体化失败的重要原因。早在1948年的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委员会议,便强调自愿加入集体农庄的行为应当被拥护,新的集体农庄能获得国家经济上的支持。这也成为了加入集体化的诱因。同时也采取了划分阶级的标准,只有中小农场主能够创建和加入集体农场,富农(在沙皇时代被称为库拉克)被拒绝加入[16]。
在1949年,违背集体化自愿加入原则的情况已经出现,在一些曲解的竞争中,许多地区委员会试图在被证明缺乏积极性的地区建立集体农庄。一些农民试图保留自己土地时会面临各种形式的威胁。对于地方组织而言,选择什么地区组织集体农庄是一个重要考验。地方组织在这些村庄进行了大量的行政和宣传工作,派遣了许多工人和青年团体来实现建设集体农庄的目标,虽然大量农民反对这些措施。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极端、暴力甚至非法的措施被实施,例如开除家庭成员的公职、甚至逮捕。一些派遣到农村的工人团体在农民之间名声并不光彩,他们在组织农业集体化进程中,使用了极端和违反自愿性原则的措施,而不是帮助农民去修理机械、设备和建造房屋[17]。
波兰统一工人党的文件显示,最大一起违反自愿性原则的事件发生在西波美拉尼亚,在1951年上半年,格雷菲采的15个集体农庄没有按照自愿原则而强制建立起来,德拉瓦地区的领导人和组织为了建立集体农庄而采取了一些违背自愿性原则的措施,广泛使用了诸如非法的附加税、不正当的行政罚款、甚至通过安全部门和民兵组织非法逮捕反抗农民。安全部门的负责人被控告虐待市民。针对这些震惊的控告,格雷菲采和德拉瓦地区的相关负责人受到了惩罚。短期内通过不择手段、违反规则建立集体农庄的热情逐渐消减下来,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些地区采取过的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在农民心目中国家和强压联系到了一起[18]。
与此不同的是阶级原则被严格执行,尤其是在最开始的集体化阶段,按照阶级划分的原则为指导方针,富农被视作投机者和剥削者而被排除在集体农庄之外。1950年12月,中央委员会强烈谴责拥有超过15亩以上土地的350户农民能够被承认,并被允许加入到集体农庄这一做法。什切青省组织则因为揭露了68户富农并把他们从集体农庄中驱逐出去而得到了中央委员会的嘉奖。
除了这种刻意的孤立富农阶层的政策之外,集体农庄中出现另外一种自发的趋势,那就是把最贫困的农民排除在集体化之外,以便不会因为他们的加入而使得集体农庄成员的收入减少。到1950年秋,土地面积达到2公顷的农庄占有财产达到所有集体农庄比例的9.4%,2~5公顷的占到18.8%,15~20公顷的占0.5%。超过20公顷的占0.2%,5~10公顷的占到了60.7%,10~15公顷的占到了10.4%,这样的情况使得当局意识到中等规模农庄所占比重过大,把中间阶层作为集体化的中间力量是不正确的。
尽管采取了很多措施去争取小土地所有者以及反对富农,但到1955年为止,集体农庄的构成仍没有发生较大改变,仍然无法改变中等规模的农庄在集体农庄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也存在一些大型农庄。同时也反映了集体化进程在区域上的差异,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工业基础好,集体化发展较好,农民的财产相对较多,所以大规模的农庄得以存在。而波兰中东部农业集体化的进展相对惨淡,小农经济盛行,因此财产所占份额较少。
(三)农业集体化的进展
建立集体农庄的措施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在已有集体合作社基础上整合;第二种是建设新农庄。1949年奥尔什丁省以移民农业合作社为基础建立了波兰第一个集体农庄,根据这样的方法,1949年底在马祖里亚建立了25个集体农庄,占到了当时波兰集体农庄数量的10%。在大波兰省也一样,最初的集体农庄是由土改后形成的合作社以及移民合作农庄发展而来的[19]。
而新建集体农庄是通过政治宣传运动逐步推进的。首先建立了筹备委员会。之后地方组织和行政机构组织了一场会议,用来选举出农庄执行机构和成员。下一步则是在法律上确立集体农庄的管理部门,虽然事实上只是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委员会的农业部门而已。根据相关法令,集体农庄的最高管理机构是集体农庄成员的全体大会,全体大会做出关键决策,而当前任务、决策的实现则是由每年从集体农场成员中选举出来的常委会做出的。
为了加快集体农庄的建立,1949年采取了一系列诸如减税和其他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措施。1949年3月14日,农业部出台了免除农业合作社单位成员从土地改革中获得土地的借款,同时减轻合作农场的土地税,土地耕种协会得到了30%的税收减免。土地耕种协会的税率为4.5%,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业合作单位则是3.5%,同时完全免除来自法定活动和副业得到的收入税。
为了在经济上强化合作社,国家把一部分属于政府的不动产转移给合作社,合作社免费得到了土地和可以通过按揭付款得到牲畜和农具。集体农庄的流通需求得到了波兰国家银行的支持,以及通过农业银行得到了投资贷款,使得新成立的集体农庄能够得到特殊的金融支持,贷款由1949年的4700万兹罗提提升到1956年的97900万兹罗提。
表1波兰的农业投资(1950-1955)
农机站(State Machine Stations)在帮助和影响集体农庄的发展中发挥了特殊的作用,尽管农机站有义务为个体农民提供服务,但是他们还是将重心放在集体农庄之上,农机站对集体农庄的农业、运输活动占总业务的比重由1950年的54.2%提升到1956年的72.5%,此外集体农庄能够以低于个体农户的费用得到相同的服务。甚至第二届波兰统一工人党代表大会明确指出农机站应该引领农业集体化的发展,同时指出了农机站工作在农业集体化中存在的失误:欠佳的服务、不可靠的农业技术援助、对拖拉机和其他农用机械开发的欠缺。农机站的作用并没有预期的那么大,农机站和集体农庄的比例为1∶23,这也意味着一个农机站要为23个集体农庄提供技术和机械上的服务,显然农机站的设备、机器的效率、最为重要的在于农机站的组织和工作量难以达到集体农业工作者的期望。在1953年,首次使用拖拉机在集体农庄的一些区域进行收割,但是收割时间的延长使得收成受到损失,同时也耽误了收割之后的播种,使得作物收成减少尤其是马铃薯。
在集体化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建立了243个集体农庄,拥有土地41500公顷,占波兰可耕种土地面积的0.2%,集体农庄中农民的财产仅占所有农民财产的0.1%。这意味着当局在1948年秋制定的计划未得到贯彻落实。从成员构成上看大多数的集体农庄是由士兵、移民和雇农组成的,世代相传的小土地所有者只有零星的加入;从区域上看,在拥有集体耕作形式的一些西部省份,集体农庄得以迅速建立起来。到了1950年,建立了超过911个集体农庄,但是只有76个是在传统村庄的基础上建立的,445个集体农庄是在收回的西部地区建立的,124个建立在重新分配土地的村庄,226个建立在混合村庄中。快速集体化的新农庄在经济上被予以调整,同时也受到了农业生产资源缺乏、人力资源缺乏、农业税和交易配额过重的阻碍。
早期集体化的主要特征在于倾向建立更高类型的集体农庄,地方组织认为建立的集体化农庄的类型越高能够反映社会主义的层次越高,因此他们认为只有第二和第三种类型,也就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业合作单位,才能够得到当局的认同,所以第二种和第三种集体农庄占到了1949年集体农庄总数的91%,1950年达到87.4%,1951年也达到84.4%。这样的结果看起来似乎没有对农民阶层的强压是无法实现的。
表2集体农庄的发展情况(1950-1955)
在政治宣传和行政强压下,集体农庄的数量增长得很快,正如表2所显示的一样,1951年集体农庄的数量比1950年多了四倍,相对而言,西部地区和北部地区省份诸如瓦罗茨瓦夫、什切青、波兹南、科沙林省的集体农庄发展得很好。而另外一些地区农业集体化进展较慢,诸如中部和东部的卡托维兹、凯尔采、克拉科夫、比亚韦斯托克、绿山城省。在1953年年初,农业集体化公认发展最好的地区是波兹南、彼得哥什、弗洛兹瓦夫。
从1954年开始农业集体化速度开始明显放缓,集体化遭遇挫折,主要原因是斯大林去世这一政治事件导致了波兰党政当局对前景的疑虑和迷惑,但是直至1956政治变革,当局对于集体化的态度未发生根本改变。
集体化政策片面追求数量,截止1956年6月一共建立了9975个集体农庄,但是只拥有210万公顷土地,只占到了农民可耕种土地的11.2%。农业集体化的开端是以移民土地和收复土地为基础的,所以在北部和西部地区集体农庄占了很大比例。到1956年年中,什切青和弗罗茨瓦夫省超过40%的土地完成了集体化,在奥波林、绿山、科沙林省也达到了20%,相对而言,在凯尔采、克拉科夫、华沙、罗兹和卢布林省的传统村社,集体化进程则相对要慢很多,只达到了1~3%。
表3集体农庄与个体农户每公顷产出对比(1950-1955)
1955年,集体农庄的总产量(加上自留地)为108亿兹罗提,仅占到个体农户的9.5%。同时,集体农庄耕种的效率低于个体农户,在每公顷耕地上的产出平均比个体农户低14%,但是由于能够较个体农户更容易获得机械和化肥,所以集体农庄的效益也没有想象中那么差。
从表3可以看出,集体农庄在谷物和小麦、黑麦、大麦的生产上较个体农户具有一定优势,而个体农户则在土豆和甜菜的生产上更具优势,原因在于集体农庄的农用机械能够有效地耕种谷物等主要粮食作物,在机械和化肥的获取上也较个体农户更为方便。受限于当时的机械发展水平,土豆和甜菜之类的作物并不适用大规模机械化生产,所以精耕细作的传统生产方式在这两种作物之上体现出优势。
三、波兰农业集体化的失败
(一)农业集体化的失败
1955年1月召开的第三次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为了加强集体农庄的发展,去克服一些诸如集体农庄成员积极性较差的情况,所以有必要全面考虑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去采取一些物质激励,提升组织工作和政治工作的能力”[20]。
1956年开始,政治变革带来的情况逐步清晰,1949年制定的有关农业集体化政策的原则仍被执行,1956年2月召开的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做出了小农庄应该较1949-1955更快推动集体化的声明,做出这一声明的论据是农业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工业。按照当局的设想,1960年集体农庄应该包括25~30%全部农民的土地[21],这一声明偏向集体农场,向集体农场许诺降低他们的交易配额,提供更多赊购,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的资源。加强宣传工作,对土地政策做了微调,试图重启在集体化进程中被叫停的生产活动,例如水利、灌溉、林业等。
到了1956年5月,第二次集体农业工作者大会上出现争论,当局的代表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农业集体化政策,完全忽视了潜伏的政治危机即将浮出水面[22]。然而,在许多代表激烈批评后,会议采纳了很多反映农业集体化真实情况的陈述。代表们批评内部民主被限制,生活充斥着太多行政干预。会议宣称自主权丧失的原因是集体农庄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管理机构,并拒绝承认集体农场委员会的合法地位。此外还决定建立新的委员会,以及建立合作化农场的地区工会。最为重要的是指出了国家对农业集体化的支持是不足的,农机站和集体农庄之间的合作是不充分的。
第二次集体农庄工作者代表大会代表着集体化第一阶段的完结,宣告集体农庄集约增长的结束。1956年夏秋之交发生的政治事件对人民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哥穆尔卡重返政坛,新的集体化道路也随之实施。第八次波兰统一工人党全体会议和第五次波兰统一农民党全体会议上通过了“终止集体化”政治决议,采纳了对集体化的批评。作为回应,集体化政策停止,集体农庄迅速解体,如表4所示,波兰各地的集体农庄在1955年底至1956年底,短短一年时间里数量发生了转折,尤其是1956年下半年,集体农庄迅速瓦解,甚至许多地区降至零头,这足以反映集体化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存在巨大失误。
表41956年波兰农业集体化的瓦解
(二)农业集体化失败的原因
波兰农业集体化失败的主要原因在政治对于经济的高度干预,以及推动集体化的政治动机远大于经济动机,在集体化的进程中充斥着阶级斗争和普遍怀疑的氛围,自愿加入合作社的原则被严重违背,波兰农业的特殊性以及农民的个人意愿没有得到尊重和考虑。六年计划中对农民采取政治和经济方面的高压政策导致了一系列严重后果,使得农民在内心中把集体化和高压政策联系起来,成为了1956年下半年集体农庄政策迅速瓦解的原因之一。
从社会经济角度来看,在1950-1955年波兰经济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完成对农业的技术改造。集体化的发展方针在六年计划(1950-1955)期间做过许多次更正,国家发现农业能够分享工业化成果的同时,也能为工业部门的扩张提供必要的积累。然而事实上,波兰农村地区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农具、化肥、建筑材料也没有得到足够的供应。国家对集体农场提供的投资资金能够看出国家对于农业发展投入的不充分,1950年国家对每公顷耕地的投资只有478兹罗提,1951年只有203兹罗提,1952年只有213兹罗提,1953年只有218兹罗提,1954年只有246兹罗提,到1955年也不过244兹罗提。有经济学家认为:“像这样对农业的资金支持,至少需要连续十年才能保证集体化进程的稳定。”[23]
另外一些原因则是缺乏对集体农庄的有效管理和组织。集体农庄的建立缺乏完整的条例来明确它的职能、事务、以及日常运行。一个很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去界定和衡量各个成员对于集体农庄的贡献,并不能具体解释是按照工作天数还是工作时间去衡量。集体农庄纪律松散,1954年超过三分之一的成员没有履行完成一百个工作日的义务。同时,集体农庄中农民的家庭成员在集体劳作中参与较少。缺乏从事人力管理、农业管理、养殖管理的专门人员为集体农庄的管理带来了巨大麻烦,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擅长经营和管理的富农被排除在集体农庄之外。此外投资政策在实施中存在很多问题,普遍来看投资资金已经是偏低的了,但是因为一些主观情况使得部分农庄被过度投资,而另外的农庄则完全被忽视了。
如何调整种植业和养殖业以适应社会需求成为了集体农庄面临的难题,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集体农庄在生产谷类作物方面具有较个体农户更高的生产力,工业化发展较好的地区,能够为该地的集体农庄提供相对较多的化肥和农机,而在另外一些需要投入更多劳动力的经济作物上,集体农庄的产量远低于个体农户。养殖业的发展则更为堪忧,由于饲料和养殖技术的缺乏,导致集体农庄养殖业发展欠佳,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集体农庄成员在自留地上开展的养殖业发展迅速,牛和猪的出栏量分别比集体农庄高了近30%和40%,因为很多集体农庄的成员使用集体农庄的饲料喂养自己的牲畜[24]。
由于集体农庄欠佳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养殖业发展滞后,严重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加之通货膨胀使得农民的实际收入难以提高,1955年农民从每亩耕地上得到的收入为1921兹罗提,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收入都是以货币形式得到的,其余则是食物补贴。1955年,每个集体农庄家庭收到20.5公担谷物以及5.9公担土豆,这样较低的实物支付,无法提高农民集体劳作的积极性,使得集体农庄的成员把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到了自留地的经营之上。集体农庄收入过低的原因不仅仅是成员缺乏劳动效率导致的集体产出过低,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汲取了太多农业的养分去推动工业的发展,集体农庄的经济状况严重地被农产品配额交易所影响,1954年集体农庄的义务交易配额达到集体农庄总产出的49.7%,而牲畜则达到了80.5%,过重的配额交易使集体农庄的经济状况不断恶化,饲料数量减少,牲畜繁育受阻。
四、中国波兰农业集体化的比较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的是,无论是在集体化进程中保留私有产权的“波兰道路”,还是中国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都是想寻找一种不同于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方法,而且也针对各自国家的一些具体国情,尝试对“苏联模式”进行一些改变,“1958年春季和夏季,毛和他的同事们大力推行大跃进计划,用以代替1953至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采用的从苏联引进的发展战略”,这也说明了中国把“大跃进设想为摆脱苏联发展模式的束缚的一条出路。”[25]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建设经验,在农业集体化的过程中难免会带有“苏联模式”的烙印,因此无论是波兰的农业合作社还是中国的人民公社,仍然保留着苏联农业公社的特征,实际上成了两者的混合体[26]。
其次,中国和波兰的农业集体化在产权的安排上截然不同,波兰农业集体化始终承认农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农民甚至在自留地上保留了完整的私有制产权。中国则不尽然,在1951年9月召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会议上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出了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农业生产初级社,再到农业生产高级社逐步过渡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这种道路模式从联合的内容看是在农业生产领域中的全面合作,从所有制看是从否定个体农民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农民家庭的经营权,到完全消灭个体农民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把消灭农村私有制和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结合了起来[27]。
此外,波兰和中国推动农业集体化有相同的动因,那就是优先发展重工业与农业之间的矛盾[28],新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以及推动经济发展的问题,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之初都有相似的境况: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落后的农业技术;分散的小土地所有者和无地农民;农业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之上;此外还有一个薄弱的、不均衡的产业结构。与此同时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之间存在差异:在生产关系上,私营农业和社会化工业并存;在生产力水平上,具备先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工业较技术落后设备缺乏的农业拥有更高的生产力。因此,无论在生产力还是生产关系上,工业较农业拥有更高的资本回报,且农业存在边际报酬递减的特点,因此选择优先发展重工业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所有制。选择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客观上要求整个国民经济包括农业的组织性和计划性的加强,要求国家积累机制的不断强化。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工业化与落后农业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推动农业集体化的不断加速。
总之,虽然波兰的农业集体化随着1989年的转轨而彻底结束,中国也在1978年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是对于农业发展道路而言,现代农业的趋势还是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我国正在积极展开的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为“新农业合作”提供了有利的平台。所以回顾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农业集体化历史,是必要而且具有深刻意义的,可为新时代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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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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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In April 1948,serious disputes over collectivization developed in the PWP leadership.Cf. shorthand report on the meeting of the Planning Section of the Economic Department of the PWP Central Committee,held on April22,.1948.Central Archives of the PUWP Central Committee 295/IX/20,k.38ff.
5、H.Minc,Bie ce zadania partii w zakresie polityki gospodarczej i spo ecznej na wsi[The Current Tasks of the Party with Regard to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Countryside],Speech made at the Plenum of the PWP Central Committee on September 3,1948,ibidem,1948,No.11,p.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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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85-89页.
8、Resolution of the Information Bureau,“Nowe Drogi”1948,No.10,p14-17.
9、刘祖熙:《波兰通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462页.
10、J.Kali ski Collectivization of Agriculture in Poland(1948-1956)p.168-170.
11、A.Brzoza,Statuty sp dzielni produkcyjnych [The Statutes of Cooperative Farms],“Nowe Drogi”,1949,No.3,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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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T.Hunek,Sp dzielczo produkcyjna w rolnictwie polskim [Cooperative Farming in Polish Agriculture],Warszawa 1985,p.34.
15、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苏联东欧研究所:《苏联东欧各国合作组织章程条例汇编》,1983年,第121-148页.
16、H.Minc,Bie ce zadania partii w zakresie polityki gospodarczej i spo ecznej na wsi [The Current Tasks of the Party with Regard to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Countryside],Speech made at the Plenum of the PWP Central Committee on September 3,1948,ibidem,1948,No.11,p.156;J.Tepicht,W sprawie walki klasowej naw si [The Class Struggle in the Countryside],ibidem,1948,No.12,p.247
17、W sprawie ruchu czno ci fabryk ze wsi.Uchwa a KC PZPR[Concerning the Movement for Contacts between Factories and the Countryside. Resolution of the PUWP Central Committee],p.163
18、Uchwa a KC PZPR w sprawie amania linii partyjnej w organizacji gryfickiej w woj.szczeciń skim [The Resolution of the PUWP Central Committee Concerning the Violation of the Party Line by the Gryfice Organization in the Szczecin Voivodship]
19、I.awniczek,Rolnicza sp dzielczo produkcyjna w Wielkopolsce wlatach 1949-1974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s in Great Poland in the Years 1949-1974],Warszawa,Pozna 1977,p.24.
20、Uchwa a w sprawie w z owych zada gospodarczych na rok 1955 I ulepszenia metod kierownictwa gospodark narodow [Resolution concerning Key Economic Tasks for 1955 and Improvements in the Methods of Directing the National Economy],in:Uchwa y Komitetu Centralnego od II do III Zjazdu [The Resolutions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from the Second to the Third Congress],Warszawa 1959,p.79
21、Uchwa a o rozwoju rolnictwa w latach 1956-1960 I zadaniach partii na wsi[Resolutionon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in the Years 1956-1960 and the Tasks of the Party in the Countryside],ibidem,p.105
22、Z.Nowaks speech,in:II Krajowy Zjazd Sp dzielczo ci Produkcyjnej [The Second National Congress of Cooperative Farmers],Warszawa 1956,p.127
23、Adamowski Z. Lewandowski J,Rolnictwopolskie w dwudziestopiecioleciu [Polish Agriculture in the Last Twenty-Five Years],Warszawa 1970,p.74
24、J. Kali ski. Collectivization of agriculture in Poland(1948-1956).Wydawnictwo Naukowe Semper,1988,p.195-198
25、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310、325页.
26、邢和明:《“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苏联因素》,《中共党史研究》2007年第6期.
27、苏少之、陈春华、王军:《关于20世纪50年代农业集体化的几个问题的反思,《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1期.
28、肖冬连:《加速农业集体化的一个重要原因:论优先发展重工业与农业的矛盾》,《中共党史研究》198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