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柴 勇 刘秋根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河北学刊》2018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8-05-31 浏览次数: 3167次
【摘 要】典当业作为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的形态之一,与传统农业再生产关系密切。产业低利润、生产高风险和信贷高成本的传统农业再生产的强烈融资需求推动了典当业的发展和普及。而典当业则对传统农业再生产资金链建构、便利化需要的满足和商品化程度、市场化能力的促进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典当业对传统农民的沉重剥削也严重冲击着传统农业再生产的进行。典当业对中国传统农业再生产的作用发挥所带来的生产自由、资本集聚、市场发展都将经由三位一体社会经济结构发挥推动经济社会转型的历史作用。
【关键词】典当业;传统农业;再生产;三位一体
在中国漫长的传统社会里,农业是主体产业。农民多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加之简单商品经济即可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商品经济一直保持着一定的发展。尤其在宋代以后,商品经济发展得更为稳定。处在这种社会经济形态下的典当业,在传统农业再生产和传统社会经济结构中发挥何种作用,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典当业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同时也最被历代封建政府及士大夫所关注。长期以来,学术界将典当业作为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的形态之一,对其历史作用的评价相对负面。自1990年代以来,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对典当业历史作用的评价也有所变化,但至今未见贯穿古代和近代对典当业历史作用做宏观分析及把握者。本文拟通过典当业与中国传统农业再生产相互关系的分析来开展对典当业历史作用及价值的探讨。
一、传统农业再生产的融资需求推动了典当业的发展
在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农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所以利润率也比较低。早在2000多年前,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即指出:“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纹不如倚市门。”[1](P3274)他虽未明言农业的利润率低,却以致富方式的排序暗示出农业利润率相对低下。正因如此,在《货殖列传》所列举的发财致富的大商人中,投资农业者很少。同时,由于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较多,农民长期投入的劳动成果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可能一夜之间即化为乌有,这更是大资本所有者所不愿承担的风险。此外,农民往往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组织散漫,向农民的放贷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可见,产业低利润、生产高风险和信贷高成本一起造成了传统农业极易陷入资金短缺及融资困难。在封建社会前期,工商业尚不发达,这个问题还不严重。而在封建社会后期,工商业有了长足发展,资本主义萌芽开始出现,投资渠道增加,农业资金就更加短缺。至近代,则演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历代封建政府不同程度意识到这个问题,并采取过一些措施。据《周礼》记载,当时有一个政府部门“泉府”,其职能之一就是向人民放贷:“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2](P381)其大意是:泉府,掌以“征布”,收购市场滞货,平价卖给顾客……如果民众因祭祀、丧纪缺用也可赊买,但不能超过旬日和三个月的期限;如果民众想借贷,也可会同借贷者所在官司,分别种类授予,“以国服为之息”。这段记载的关键是对“以国服为之息”的解释,历代聚讼纷纭,这里不作辨析。《周礼》关于泉府的记载可能是政府向人民放债取息的最早记载,虽然不一定可靠,但宋代还有人引用:“《周官》有贷民之法,取之于道,于理无嫌。”[3](《食货四之二七》)后来,历代封建政府大都采取了向农民放贷的举措,如汉代创立常平仓,隋唐创立义仓、社仓,宋代创立青苗法,明代创立预备仓。这些仓法在赈灾、平抑物价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此外,在灾荒时节,朝廷及各级地方政府也采取了借贷、赈济等方面的措施。所有这些均具有一定的满足资金需求、补助农业生产的意义。但因为数量有限,且多在官吏操控之下,难免出现克扣、勒索、中途来往花费等现象而增加农民成本、阻碍信贷实施,故而其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应生产者以及商人对资金的需求,私人高利贷资本便发展起来了。至少战国秦汉时代开始,私人高利贷资本已有相当发展。而经营主体除私人家庭外,组织化的高利贷资本——质库、典当也产生了。
历史上的农民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拥有少量生产资料,生产力和生产条件极其低下,一旦遇到天灾人祸、租税无着,是需要经常借贷,且借得的钱物很大部分用于生产,有时也为了交纳租税和维持日常生活。唐后期敦煌文书有借贷契云:“卯年(823年?)正月十九日,曷骨萨部落百姓武光儿为少年粮种子,于灵图寺便佛帐麦壹拾伍硕。其车壹乘为典。限至秋八月十五日已前送纳足。如违限不纳,其车请不着领(令)六(律),任寺收将。其麦壹斗,陪为贰斗。如身东西,一仰保人五娘等代还。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书指(纸)为记。”[4](P139)这里,武光儿在灵图寺借麦15硕,以车一乘为典。既有质押物,又设保人。虽不敢肯定武光儿就是在寺院质库典当,但已提出了这种可能性。
在宋代以来文献中,典当业经营与农业再生产直接相关的借贷便十分常见。例如,北宋苏轼记载:“又缘春夏之交,雨水调匀,浙人喜于丰岁,家家典卖,举债出息,以事田作,车水筑圩,高下殆遍,计本已重,指日待熟。而淫雨风涛,一举害之民之穷苦,实倍去岁。”[5](P884)这是指春耕时农民的借贷,虽未直接说到质库,但应该是包括其中的。南宋陈造赋诗云:“泼-不容脱,鸟语徒殷勤。输租质农器,有-那新解。官中催科吏如虎,告时趣耕尔能许。即今春种未入田,安得县胥知愧汝?”[6](卷7,《布谷吟》)这是说农民要生产但缺乏资金,又不能当了裤子,所以只好拿农具去典当。另外,农民如果雇工,也会把典当的钱用来开工钱。南宋“绍熙二年春,金溪民吴廿九将种稻,从其母假所著皂绨袍,曰:‘明日插秧,要典钱,与雇夫工食费。’”[7](P997)
明清时期,这种资金供需关系仍然稳定。明人姚文灏记载:“佣户贫下,至东作时,质举以备种粮,其势无余力以及畚絃之工。”[8](卷上)清人王有光说:“夫佃农岂有两口两腹两肠胃,而称横饱乎?自春徂秋,买牛赎种,办壅工作,曰借曰赊曰质当,每食不下咽也。何以能饱?”[9](P21)这里,前一例是“质举”钱物以准备种子,后一例则指出佃农为获得包括购种、买牛在内的直接生产资金而遇到的三种融资渠道,“质当”为其中之一。清乾隆时,“己卯,户部议准,云南巡抚张允随疏称……云南省山多田少,秋收纳粮而外,盖藏有限。春夏之交,籽种牛工,在在拮据,非典质输将,即借贷完纳。即至稻谷登场,拮据仍所不免”[10](卷114)。说的是云南农民典当以购种、雇牛。还有专门为了购买耕牛而典当衣物的,如清乾隆时的歌谣:“去年卖牛不得主,今年买牛无处所。大家脱却袄与裤,打包入城付质库。得钱不敢籴米归,急向江南买牛去。”[11](卷17,《买牛歌》)
与其他种类的组织化高利贷资本经营主体相比,典当业以其放贷方式零活多样、放款数额可大可小、放贷网点深入城乡各地等特点,成为与传统农民生产生活契合度最高的融资方式之一。在2000多年的历史中,典当可能是设立数量最多、经营空间最深入农村的金融机构。因此也可以说,传统农业再生产凭借着对典当业的强烈融资需求推动着典当业的发展和普及。
二、典当业与传统农业再生产资金链的建构
随着信用借贷的发展,典当铺的资金放贷与传统农业再生产形成了某种性质的资金链。如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两广总督策楞覆奏指出:“贫农耕作之际,家中所有,靡不在质库之中。待至秋成,逐件清理,御冬之具,更所必需。每以食米转换寒衣,交春又以寒衣易谷。”[12](卷311)可见,广东地区农民在春耕之际为了获得生产资金,家中的那点儿衣服、农具等生产、生活必需品都必须质押在典当铺中。江南地区也是如此,在清前期的常州府无锡县,“常郡五邑,惟吾邑不种草棉,而棉布之利独盛于吾邑,为他邑所莫及。乡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及还租已毕,则以所余米舂臼而置于囤,归典库以易质衣。春月则合户纺织,以布易米而食,家无余粒也。及五月田事迫,则又取冬衣易所质米归,俗谓之种田饭米。及秋稍有雨泽,则机杼声又遍村落,抱布贸米以食矣”[13](卷1,《力作之利》)。这一记载反映了以下问题:一是不但农业生产,而且家庭手工业——棉纺织的生产在相对经济比较发达的苏、常地区均依赖典当融通资金。二是这种典当铺的资金放贷与农民的农业家庭再生产形成了某种性质的资金链,如耕田时,以冬衣在典库借贷资金完成生产;至秋,稻子收割,为了过冬,乃以米将典质的冬衣赎回来。有了这样的资金渠道,无锡农民的再生产包括农业和手工业均有了一定资金的基本保障。清人陶煦甚至发现,江南一些地方的典当中堆积着农户交来的这类质押物品,仓库已经容纳不下了。他在《租核》中说:
余尝周历远近村落,窃观夫老稚勤动(劬),男妇况瘁,三时无论矣。其在暇日,或捆屣,或!索,或赁舂,或佣贩,或撷野蔬以市,或拾人畜之遗以粪壅。都计十室之邑,鲜一二游手也,亦极治生之事矣。而服食日用窭贫,空乏日以甚,终岁不能支一家,遑问盖藏哉?疏布之衣,而补缀不完也;庳陋之室,而什器不具也。质锄以待耕耨之需,典絮葛而迟寒暑之赎,户牖床褥笥箧之属,胥足为缓急非常之应,质库物溢,至不能容。呜呼!吴中之田,十九与绅富共有之也[14](P911)。
这种资金链直至清末都是延续的。如在宝山,有记载云:
宝山僻处海滨,不遇飓风,当海潮汹涌时,常遭水患。土本瘠,民本贫,温饱之家颇少,即丰岁亦鲜盖藏,其地宜棉不宜稻,种稻者仅百之一二,所靠惟棉。今岁七月内叠遭两次飓风,初□棉稻已损□半……往年除耕种之外,犹堪纺织。加以今岁布价大贱,备食用工本毫无利益,所以夏天凑资耕种,将棉被、袄裤等当在典中,大望丰收取赎,迄今做一场空梦[15](《光绪九年十一月初六》)。
这是清末的情况,说明棉农在夏季为了耕种而典当衣服的事实。应该指出的是,这里说的虽然只是宝山,其实可反映整个松江地区的情况。
这种资金借贷关系,有时即使利率高一点,也是为农民所能承受的。如在清前中期山东登州府农村,有一种规模很小的“乡典”。虽然规模极小,利率也高,但开在乡村,借偿方便,为农民熟悉。故而,虽利率较高,达三分,但仍受农民欢迎。后来经商得利回来的商人所开规模较大之典,虽然利率较低,改成了二分,但因为开在较大城镇,来往不便,加之不收农民那些粗笨农具之类的质押品,日期又要求得苛刻一些,故而反倒不受农民欢迎。有记载云,在山东文登地区,“文之地滨海,地瘠民贫,力田多而逐末少,所赖以适用者惟典肆而已。百年以前,文、荣尚属一县,其时典肆不下二百,凡乡里小有之家,有闲舍二区、识字一人,则于其家开设小当,赀本二、三、四、五百千不等,未有及千钱者……请帖之费四两,缴者半之,岁纳税银五两,贫衣一两件。衙署毫无需索,隶役绝不登门。三分行息,冬腊正三月减息一分。人情质朴,乡民无绮罗之衣、裙钗之饰。春初开市,先将男女改岁布衣质钱,以治田器……麦秋将至,商无余钱,民无遗衣。麦一登场,司簿人扃户归田,遇婚丧等事,持票来取,始一启户,余则常扃而已。至秋后,万宝告成,农计一岁赢余,悉易钱以待二分。二分期至,旬日赎取过半,复以田器易之……有急难事,借亦如之……利国便民,莫此为甚也。”[16](卷3下,《邑人林培记典肆始末》)从材料可以看出,这是典型的针对农民的小型典当,作者详细论述了其经营方式、存在理由及活动生态,并充分肯定了其重要作用和意义(1)。
可见,典当业对从事传统农业的农民放贷,对其再生产发挥了相当大的积极作用,故而是必须的,甚至可以说是须臾不可离的。民国《巴县志》曾叙民国初年农民再生产对金融的依赖时说:“缓急人所时有,而以农民为最多,农具、种籽、肥料,非赀不备;人力、畜力(2),非赀不集,旧谷既没,新谷未登,其势将饱粒,尤非多赀不足以籴米粮,供事畜。故金融之流通与否,农民之苦乐因之,今之农村无银行,无合作社,无推行农贷者……惟借贷、退质、集会三者而已,贫家告贷,难以登天,幸而行之,又苦利重。”[17](卷11,《农村经济》)(3)这里谓农民生产生活对金融需求极殷,而满足这种需求的途径却很狭隘,只有三种办法,但其中私人借贷一途,对于贫苦之家而言是十分困难的。典当、结会成为重要的途径。
三、典当业促进了传统农业的商品化和市场化
除一般粮食生产之外,宋代以来一个重要的、长期的经济表现是包括棉花、桑蚕、烟叶、茶叶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养殖得到推广。这些经济作物种植、养殖面积的扩大必然带动资金需求的扩大。烟叶、水果、甘蔗、茶叶等经济作物似乎多采取从相关贩卖商人那里预领资金的办法完成生产,收成之后以产品偿付贷款。而棉花、桑蚕等经济作物虽也有采用这种商业信用办法,但更为常见的多是采取直接借贷的办法来满足资金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种养桑蚕与典当业关系似乎最为密切。宋代东南桑蚕区,“今人多不先计料,至阙叶则典质贸鬻之,无所不至,苦于蚕受饥馁,虽费资产不敢.也。纵或得之,已不偿所费。且狼籍损坏,枉损物命多矣”[18](卷下,《收蚕种之法第二》)。这是为了养蚕而典当。明代也有这种现象,明万历《崇德县志》记载:“育蚕作茧岂徒手博者,饔餐、器具,皆从质贷,而经月辛勤,眼昏头白,迨缫丝成,谓卒岁公私取偿,丝市之利,胥仰给贾客腰缠,乃大驵小侩,递润其腹,而后得抵乡民之手。”[19](P255)顾炎武曾指出:“崇邑田地相埒,故田收仅支民间八个月之食,其余月类易米以供。公私仰给,惟蚕息是赖,故蚕务最重。凡借贷契券,必期蚕毕相偿。即冬间官赋,起征数多,不敢卖米以输,恐日后米价腾跃耳。大约以米从当铺质银,候蚕毕加息取赎。然当铺中持衡搭色,庾狼籍,一出一入,子钱外不止耗去加一矣。”[20](P31)以上所举三例,均指明了桑蚕生产与借贷、典当的关系,与上述粮食生产相比,这种资金供求关系也走向稳定化。
此种状况,至清代仍是如此。如乾隆时期,杭州府一些地方“育蚕必先植桑,五月间,收大桑葚水淘之,少晒,撤于肥土,来春约苗三四寸,曰桑乌,起而宽栽之……养蚕家叶如不敷,往往贷钱买叶,奔走不遑,贫者至典衣鬻钗以济之,丝设欠收,反成负欠,何以赎之,叶少则价日昂,十年中约有二三,与其攒钱买叶,莫若垦地植桑”[21](卷10,《食货》)。这说明,在此桑蚕生产地区有专门的桑叶生产者,小农家庭养蚕,如叶不够,往往借贷典质买之。直至清后期,这种资金融通现象仍然持续。《西吴蚕略》记载:“如值桑叶涌贵,典衣鬻钗,不遗余力;蚕或不旺,辄忘餐废寝……贷钱,蚕时贫者贷钱于富室,至蚕毕,每千钱偿息百文,谓之加一钱……又有无门可贷者,鬻钗质衣,典铺拥挤,至昏不得合户。农家举室终岁勤劬,徒为富家作牛马。每至衣食不给,殊可叹也。”[22](卷8)
农民利用典当的质押存储功能来避开春秋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并且得到一些货币资金,用于春耕。明万历时,浙江秀水县,“十月治谷米输租……迩来富商设米典,佃农将上米质银,别以下中者抵租”[23](卷1,《风俗》)。此处农民将米质于当铺,似是欲在春夏粮价上涨时赎出谷来粜卖谋利。清代以后,这种借贷更为普遍和深入。在嘉湖二府属县,“每年新谷登场,凡有田之家,以及佃户小农,一时若有缓急,皆将所收之米,随其多寡,当银用度,次年蚕麦成熟,新稻未收之前赎回,以济口食,较之现买,米价平贱,人以为便”[24](《雍正六年七月六日李卫奏》)。清乾隆时,在广东,“贫民耕种之际,家中所有,靡不在质库之中。待至秋成,逐件清理……每以食米转换寒衣,交春又以寒衣易谷”[12](卷322)。在嘉湖二府一例中,借贷资本及避免价格风险的目的是很明显的;而在广东一例中,似乎仅仅是为了春耕而借款于典当铺,但实际上可能也免不了有避险的意义蕴含其中。后来,广东总督策楞所上奏折就具体分析了广东农民进行米谷质当的避险机制。典当在这一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无疑应该是积极的。
清乾隆年间,朝廷及各级地方官府曾讨论禁止这种质押行为,但江浙地方官员予以反对。他们主张,如果对商人的大额囤积可禁的话,小农家庭的小额典当借贷则不能禁止。因为对农民而言,米麦出市时质当,青黄不接时取出;蚕丝价贱时质当,价格合适时赎出再售,均可避开价格的大起大落,甚至可能增加收入,谋取利润,以减轻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范金民在论述明清江南地区金融市场时对这种商业金融行为作了分析:“典当这一原始金融市场成为广大贫困小民赖以维生的最后的资金来源,它随时随地与广大小农有着紧密联系。”[25](P579)时任浙江布政使唐绥祖上奏:“惟是杭、嘉、湖民以养蚕为事,官粮及一切日用皆借此立办。间遇丝客未至,需用孔亟,向典质银,价长赎回另售,起息甚微。倘概禁质当,富者尚可待价,贫者当新丝初出,正值官粮追呼,奸牙短估,售则亏本,留则无措。是欲禁囤积而牙当反得遂其居奇。臣请除大贾囤积,仍实力查禁外,如有在数十斤以内,照当衣物例,分别多寡行息,庶商民两便。”[26](P1678)浙江巡抚方观承也认为,“蚕丝之新出者价必贱,故亦以典当为待价缓售之计”,故主张“嗣后定限米在十石以上,丝在十斤以下,仍准民间典当”[27](卷2,《请分别示禁民间当米当丝》)。
四、典当业对农民的沉重剥削及对传统农业的冲击
典当作为传统社会的金融机构,虽然与一般私债相比,利率要低一些、稳定一些,但典当业的利率剥削性质仍然是很浓重的。如清顺治年间,计六奇记载:“金坛当质铺,俱系徽商,典利三分,银水戥头,几及五分。诸生则控之县,求减恤民。诸商敛银八百,浼王、冯二绅,王则为酌之曰:两外二分五厘,两内则仍三分。诸生复叫号于通衢曰:日求减典利,为贫民也,贫民有两外之典乎?王、冯等又深恶之矣。”[28](P719)如此的高利率虽非常态,但也体现出典当业一旦有机可乘就会勾结官绅牟取暴利。不仅如此,许多典当还违背法律及一般民间习惯,收取超额利率及采用各种额外、苛刻手段巧取重利。如因有五日过后便取一个月利钱的制度,有的便拖延时日,以便在五日过后多取一整月的利息;有的任意处理,甚至吞并、盗换质押物品;有的则在钱币、银两等通货使用、称量方面任意刁难,使典质者大吃暗亏,如此等等,都是典当经常采取的剥削手段。清代《西江政要》中有这样的记载:“今本司访问各属典铺,凡民间典质物件,如价值一两,仅可当银三钱。其票内字迹并非楷书,另作一种格式,牵连一串,令人莫识,以致取赎之时,愚民任其欺蔽。更有所典货物甫至二十八月取赎者,不惟不照例让息二月。如当本一两,辄行勒取息银七八钱,方准取赎。苟不如数,则云当限已满。”[29](卷9,《典铺票内楷书字迹毋许违例巧取重利并愿留取赎定限》)从这条材料可以看出,典当使出各种手段骗取、讹诈相对弱势的小生产者。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剥削,典当业对再生产过程的积极作用也就因此受到损害。同时,典当的融资方式对于部分小生产者依然具有局限性。一般而言,典当业的放贷零星、没有时间数额等方面限制、本利清偿较为灵活等一系列特点是比较适合于小生产者需要的。但是,典当毕竟还需要足值的当物,这在相当大程度上阻止了一些家内赤贫、不能提供足值当物的人进入典当;或者即使千凑百集,甚至借人物品前来质借,也很难取得足额的贷款。
此外,最晚从南宋开始,典当业已实行差额利率制度,即根据当本金额的不同,利率的高低也不同。如南宋时的荆湖南路就存在:“湖湘乡例,成贯三分,成百四分,极少亦不下二分。”[30](P338)清人李渔《无声戏》描写明弘治年间,广东“当铺里面当一两二两,是三分起息,若当到十两二十两,就是二分多些起息了”[31](P68—69)。这虽是小说中的例子,但可证明典当业的惯例。直至清末,典当业依然延续着差额利率。如在天津,“庚子以前,当商利息,依当价大小、物品种类而有不同。皮毛喀喇钟表玉器,当本超过十吊者纳月息二分,不及十吊者三分。其他物品,当本过一吊者,月息二分,不及一吊者三分”[32]。从中可以看出,典当业的差额利率制度在不断发展。大额借贷成本较低、风险较小,利率也较低;小额借贷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利率也较高。可见,这种差额利率制度在经济学而言是有其必然原因的。但是,由于从事传统农业再生产的农民大多当本微小、当物粗贱,所以,自然要承担相对的高利率。这也反映出,典当对小生产者的残酷剥削,对农业再生产必然会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再加上商业资本所掀起的价格风险,其对传统农业再生产的冲击会更加严重。清人李象/分析:“其百石谷之田,饭黄犊、置锄耨,灰草芩通,所费不资。耕耨收获,均倩人力,势不得不贱售。及春间力作,借银粜谷,借谷种田。谷之息,借二还三,银息不过二分。而谷贵,借银以籴谷;谷贱,粜谷以偿银。转移之间,其失自倍,于是种田之家病。租入既多,兴版筑,厌酒肉,市布帛,负其力者得其食,出所有者易所无。谷贱则无所取资矣。于是佣工、匠作、商贾亦病。”[33](卷46,《平价禁囤议》)农民借银籴谷时,正值谷贵;而农民粜谷还银时,正值谷贱。高利贷者利用农产品的季节性,无形中构成对农民的残酷剥削(1)。
由以上论述可知,作为高利贷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典当业对生产者的剥削相当沉重,其负面作用是很严重的。但是,典当业对于传统农业再生产和农民生活也有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尤其是经济发达之区,这种积极作用更为明显。
五、从典当业与传统农业再生产之关系理解“三位一体”社会经济结构
在对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及财富分配的整体考察中,学术界提出了“三位一体”学说,即土地经营、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融合为一体,地主阶级既进行土地剥削,又将以地租为主的财富投入商业及高利贷经营。作为高利贷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典当业是一种最为稳妥、市场准入门槛不太高的谋利途径,是富人财富保值增值的重要形式。同时,典当业对传统农业再生产的历史作用由于其作为土地和高利贷、劳动和资本、生产和流通等多重维度的集中体现,因而对“三位一体”社会经济结构的形成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那么,“三位一体”社会经济结构对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与转型起着怎样的历史作用呢?传统观点认为,“三位一体”社会经济结构的历史作用是消极的。首先,“三位一体”社会经济结构使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城市与乡村形成为无差别的统一(2),使商品经济或城市经济不能成长为与传统经济结构相对立的力量。其次,“三位一体”社会经济结构使得农民不但要承受地主的地租剥削,还得受商人及高利贷者的利润、利息剥削,使得他们在剩余产品占有中的份额不大,当然就无力进行生产改良和资本积累,从而也就谈不上新的生产方式萌芽及商品市场的扩大。再者,“三位一体”社会经济结构的形成,使社会货币资本过多地转向土地,导致土地的过度投资,不利于近代产业资本的积累。典当业是“三位一体”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的一个重要侧面,其历史作用当然也就被认为是在跟随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潮流,从整体上发挥一种消极的作用了。
但是,近年来随着对典当业暨中国传统经济研究的深入,上述传统观点受到挑战,对“三位一体”社会经济结构的评价包括对典当业社会历史作用及价值的评价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这里,我们从典当业对中国传统农业再生产的作用出发,在推动生产自由、资本集聚、市场发展三个方面理解“三位一体”社会经济结构对经济社会转型的历史作用。
首先,中国封建社会未形成严格的等级所有制,土地私有制与土地的自由买卖自战国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并继续发展,这一方面使土地上被抵押了大量高利贷资本,使小生产者在债务的重压下扩大或持续再生产变得越来越艰难。但同时包括典当在内的高利贷资本也使中国有着更强的将土地变现的能力,使农民乃至地主能够通过土地买卖在更长久的时间段之内配置资源,解决急需,更好地满足再生产所需要的金融需求。这样,整体上说,也就存在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空间。如果再加上中国古代社会劳动者的无比勤劳,社会经济发展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产业资金的劳动者的劳动积累,这可能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文化保持较高程度发展,在16世纪以前总是走在世界文明衍化前列的历史奥秘之一。而租佃制的盛行,地租的征收,虽然是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削,但同时也使得中国城市商品经济有一个强有力的支撑,因为相当份额的商品货币经济是由地租的再经营所导致的。而典当业促进的传统农业的商品化与市场化也在为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奠定基础。同时,这也使生产者拥有了相对西方封建制度下更大的生产自由与更轻松的人身依附关系(1)。
其次,中外资本主义经济萌芽的发生及发展,并不需要太大的资本,因为早期资本家可以利用现有生产方式下所积累的厂房、资金、劳动力(2)。现有资本与劳动获得除了需要劳动在传统社会获得相当大的人身自由,使得他们可以自由出卖自身劳动力之外,还必须能够形成相应的资本集聚及转移、运用的方式,也就是传统的资本组织方式——合伙制向近代资本组织方式的转变,及与之相适应的资金获得方式的灵活与快速。这表现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形成、发展及资本市场的萌芽与壮大。当然,还有国债市场的形成及财政体制的近代转型。而这一切似乎与“三位一体”社会经济结构关系不大,因为形成这一切的前提主要还是法制条件的成熟暨政治体制的变革。典当业对传统农业再生产不但以其积极作用维持着生产的稳定,也以消极作用在破坏着既有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客观上推动了货币资本的集聚。此外,典当业促进传统农业再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和市场化能力的历史作用及价值也会为资本组织方式的形成与转变提供基础性的现实环境。
再者,“三位一体”的社会经济结构,如上所述为加重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削,尤其是从商业、金融方面剥削小生产者提供了可能性,但同时又可以发现,它为小生产者的分化提供了可能性,即也可能积累财富而成为富农、中小地主。相对而言,富农、中小地主在传统生产工具、技术的前提下,对社会生产发展是最为有利的,因为其经济能力最有可能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在更高的程度上进入市场等。而典当业正是为富农和中小地主提供资金保障的最普遍形式。同时,“三位一体”社会经济结构从供给侧来看,可为社会生产尤其是封建社会后期的社会生产提供一个易于进入的商品、资金市场创造了条件,我们能发现的一个引人注目的历史事实是:明清乃至宋元时期,一方面,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很容易地设立商业组织、设立金融机构,这些商业金融机构既能为商人、大手工业提供较高层次的、数额较大的金融服务,也能为小农、小商贩、小手工业者提供较低层次的、数额较小的金融服务,从而形成高、中、低档搭配的商业金融服务网络;另一方面,这也为小生产者进入商业市场、资金市场创造了条件。虽然小生产者直接面对市场显得非常脆弱,容易受到市场伤害,但他们同时也相对较为容易地得到市场提供的劳动力、资金、信息等,从而能够及时扩大再生产,以满足市场需求,减轻市场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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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这其实也是我们考察高利贷资本历史意义时必须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即不能单纯从利率高低来断定某类借贷是否应该肯定,而要结合再生产及商品流通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2]人力,原文有小字注云:“谓临时雇佣”;畜力,原文有小字注云:“谓农民无资买牛,常有赁牛而耕者”。
[3]此言说的民国初年,实际上在清后期乃至清前期亦如此。
[4]这里没有直接分析典当业,典当与一般借贷乃至商业资本的作用是一样的。
[5]在中国,城市是封建政治、军事的中心。地主阶级在城市和乡村都有着强大的统治力量,所以马克思说“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乃至大城市“只能干脆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马克思所引尼布尔对“亚细亚”大城市的评价不免苛刻,但所论整体社会经济特点则大体与中国相符。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0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6]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依附关系在任何前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存在的,只有程度不同的区别。即使是雇佣劳动,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完全是自由的。
[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09-51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