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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广州地权纠纷与农地开发问题——以大沙头为例

作者:唐元平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农业考古》2018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8-05-22  浏览次数: 4084

【摘 要】1921年,广州市政厅成立,广州城转变为广州市,开始了城乡分治的历史。随即广州市拟定了新的界限,原属广州城外的大量农村逐渐纳入广州市辖区范围,使之比清代广州城扩大了几倍。在清末民国时期,广州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处理历史遗留的、复杂的地权纠纷问题,另一方面如何对农地开发利用,也成为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掣肘。

【关键词】广州;农村城市化;大沙头;农地开发


关于近代中国城市化的研究,长期以来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广州作为近代以来中国重要的大城市之一,备受学者关注。现有成果中,有的从地理学与建筑学的视角讨论了广州城市空间及其街区形态的演变,有的从历史学的角度对广州市政管理的近代化、广州城市经济史等问题进行了探讨(1)。相关研究为进一步深入探讨广州城市史奠定了基础。然而对广州城市史的研究还有诸多问题有待于解决,如近代广州市农业土地的利用与农村城市化进程的问题,目前尚未有学者开展系统研究。清末民国时期,广州市经历了由城乡共治到城乡分治的过程,随着市区范围的不断扩大,大片原属农村的土地资源划入市内,不仅使得地权纠纷越趋复杂,而且市政府如何对农地进行规划与利用开发,成为影响农村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一环。

一、由“广州城”到“广州市”

与其他城市相比,广州城较为特殊。宋代以后,广州城的地方行政管理,形成由南海县、番禺县分治的格局。虽然在元代设立了广州录事司,广州城有独立的行政区;但是入明之后,广州录事司很快被废除,改广州路为广州府,恢复了南、番分治广州城的传统。清代沿袭此一地方行政。

民国元年,撤销广州府,成立广州军政府。1918年,广州市政公所成立,宣布拆除城墙、兴建马路,进行都市改造。1921年2月15日,广州市政厅成立,实施《广州市暂行条例》,设立三部六局,标志着广州城正式成为近代建制城市。1923年12月,广州市政厅拟定广州市权宜区域界限、区域界限,区域范围扩充为东至东圃车陂,南至河南黄埔,北至白云山,西至增埗对河两岛。

1932年,南海县和番禺县的县治迁出广州市,分别移至佛山与新造。同时,松洲、冈贝和贝底水划归南海县管辖,而葵蓬洲和上恩洲划入广州市范围。1937年,权宜区域接收完毕。

1937年7月由南海、番禺两县划入了11个区域,即恩洲、葵蓬洲、彬社、公和、敦和、沥窖江工、崇文、龙洞、石牌、冼猎杨、车陂部分。除车陂乡外,其余皆改为区,葵蓬洲则并入芳村区。至此,广州全市划分为33个区(其中市区24个、郊区9个)。

广州市的建立,改变了以往南海、番禺分治广州城的格局,城乡共治转为城乡分治。古代广州城只是南海县、番禺县城乡共治中的一部分,而民国时期的广州市则是独立的、统一的而且拥有高于县级行政权力及其行政实体的行政区域。1923年拟定的广州市区规划范围远远大于清代广州城的范围。新广州市将部分原本属于南海县、番禺县的管辖区域纳入市政规划区域。由此也带来新的问题:新生的广州市如何与以往独立于广州城外的区域相融合?民国政府为实现这些原属农村地区的城市化,拟定了部分市政计划。下文以大沙头为例,讨论清末民国时期广州农村城市化问题。

二、大沙头土地归属权的纷争

大沙头,位于原广州城外的东南珠江水域,是广州珠江沿岸的沙洲,属番禺县辖地。因东濠和沙河的日夜冲积,由冲积物堆积形成的大沙头面积不断扩大。由于附近水源充足、水质条件好,大沙头逐渐成为农业开发的极佳选地。清道光年间,此处已为沿江村民开发围垦。

清光绪时期,番禺县四司册金局(2)购下大沙头农田作为收租的公产。然而册金局购买大沙头土地时,却意外地卷入了一场地权纠纷之中。有两方人都自称拥有大沙头土地的所有权:一方是以潘姓等为首的番禺十堂,自称是大沙头围田的报领人;另一方是番禺大石高锡数堂,称此田是高姓祖遗物业。此即广东沙田常出现的“一田两主”的问题,即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各有其主。双方各执一词,由此产生地权争端。为了让番禺四司册金局购置公产的事情顺利进行,番禺知县将购买大沙头公产的费用一分为二,一部分归十堂地,另划分一部分给高锡数堂作为围田工筑费用[1](卷54《附录》P679)。由此可见,清末时期大沙头作为省城外的土地资源,仍处于乡村势力控制范围内。

清宣统年间,有关大沙头的农地所有权再次出现纠纷。据黄素娟(2013)的研究,1909年,广东劝业道计划购置大沙头,拟辟为“华侨归栖之所”,于是与广州知府、南番两知县和册金局士绅共商购地事宜。经卢维庆(3)等51名局绅同意后,签名将大沙头土地卖给广东劝业道。可是,1910年初,番禺四司以卫家炬(4)等为首的部分绅民反对此次交易,他们设立“公议堂”聚议,阻抗变卖大沙头。虽然官府多次抓人封堂,但是屡封不止。这次官民纷争引起了外界极大的注意,特别是引来了北京农工商部的注意。1910年10月,北京农工商部派有关官员查勘大沙头。查勘结果是“拟改官筑为部筑”,北京中央部门不仅没有调节纠纷,而是加入到纠纷之中,试图夺取大沙头的开发权。此举遭到广东当局和番禺四司的极力反对。最后,迫于舆论和地方政府的压力,北京农工商部放弃了对大沙头开发的承办权。1911年1月,奏定由粤省地方自行筹办大沙头。不过,由于粤省政府的无力开发,加上番禺乡民的极力反对,至1911年6月,大沙头农地仍然维系原有的农业耕作,由广东劝业道批租给佃户郭同济等人继续耕种,每年缴租银3772两。

此次纠纷的整个过程反映了省城的官府力量开始介入对城外土地的争夺。虽然开发大沙头的计划没有成功,但是广东当局获得了大沙头的所有权,也为此后民国时期市政规划建设奠定了基础[2](P107)。

民国时期,广州市政厅成立,随即南海、番禺两县县治也分别移出广州。广州市的管辖范围逐渐扩大,但是扩展过程中遇到了大沙头的历史遗留问题。民国二十四年(1935),广东省会公安局与番禺县为管辖大沙头六合堂一带地方而发生争执。广东省会公安局认为大沙头六合堂一带属于该单位的管辖范围,与番禺县无关:

盖广州市管辖区域,在未设市以前,本属南海、番禺两县辖地。该大沙头六合堂地方,原属番禺县管辖范围,自不待言。但该处位居本市东隅,四周均属广东省会公安局管辖范围(东南属海珠分局,东北属东山、前鉴两分局,西南属东堤、蒙圣两分局),而番禺县第三区所在地,则远在敦和市,土壤既不相接,联络自感困难。现在虽已成立沙北乡筹备处委员会办事处,编有后备警卫队,惟平时并无常备警卫队驻守,地方治安全由广东省会公安局现住特警维持。为防止歹徒群聚,影响本市治安计划,似应准如所拟办理,俾得互相联络,以收指譬之效[3]。

大沙头究竟归属哪方?其实早前广州市政府在办理海幢、蒙圣、南洲、黄埔、东郊、花地南岸各区地方自治时,就曾与番禺县发生过权限争执。后来经省府秘书处会商,拟定了如下解决方法:

在市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已设备警察局之地段,全归市辖。市郊及乡村其未经省公安局设备警察局所之地段,暂时仍归县管[3]。

根据此一方案,由于大沙头六合堂一带没有设立警察局,理应归番禺县管。但是,在广州市政府与番禺县争管沙河等处时,关于县、市区域权限的划分,当时广东民政厅的解决办法是:

规定某一区域,市政府如认为达到市政实施时期,应指定范围,呈请省政府令公安局设置警察[3]。

由于市政府拥有市政实施制定范围的权力,可以在指定地区设置警察局,因此,为夺得大沙头,市政府很快将大沙头六合堂一带划入市区警界范围,如档案资料所记:

该大沙头六合堂地方,虽原系番禺县属地,惟既经划入市区范围,以前因警力未及,故未接收管理。现据查复已由省会公安局设备特警驻所,该地四周且属省会公安局辖境,而番禺县沙北乡后备警卫队并无常川驻守,所有地方治安事宜,全由省会公安局现住特警维持,则该大沙头六合堂地方,似宜划入市区警界范围,较易管理,当经咨商,意见签同[3]。

大沙头最终划入广州市府所辖范围。

综上,从清后期到民国,大沙头这片农地的归属权经历了多次纠纷,其历程展现了近代城市力量的扩张,以及乡村势力的衰落。清代,大沙头是番禺县四司基层自治组织——册金局的财产。至清末,大沙头已由私产转为官产。民国时期,新设的广州市在与番禺县争夺此地时已完全处于优势。

三、民国后期省府与市府的博弈

民国前期,广州市政府对大沙头进行了若干规划,然而多数夭折,没有正式实行。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遣派省属部门接收大沙头。于是,省建设厅派遣农林处奉令收回大沙头以及当季农作物的收成,但是该处土地原属广州市政府管辖。省、市机构间就大沙头土地权展开了一场博弈。

当省府部门前往接收大沙头时,承佃土地的农民全不知情,无奈之下只好向市政府申诉,具体如下:

具呈人:张振仁,年六十岁,番禺人,业农,现住本市东川路东源大街十五号之一。呈为沥陈痛苦,□恳体念农艰,维持原约,准予继续批耕,以弥损失而苏农困事。窃振仁等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间,集资向广州市财政局批耕本市大沙头,禾田乙段一百六十八亩,鱼塘二计三十四亩,共一百九十八亩,批期两年,由民国三十五年二月起至三十七年底止;另缴租承割三十四年晚造残余谷粒。经市财局批准订立合约及执照、缴款收据各在案。乃三十四年十二月省农林局稻作改进所强以武力制止收割,复将民等所批承谷粒概行割取,贮存农林处改进所内,据为己有。嗣一再向市政府建设厅请求制止,几经申诉[4]。

由上可知,农民张振仁与市政府按照合法的程序承租了大沙头农地,有案证明。而省农林处认为当季农作物收成权属于光复区日伪财产,需要依法收回。

广州市政府也随即出具相关的证明,证实该农田属于广州市财产,市政府拥有其所有权,张振仁承佃农田时也是依照合法程序。市政府认为省农林处接收该农田是不合情理的,希望建设厅撤销接收计划,具体如下:

……查本市大沙头,业经划入市区范围,所有该处之禾田鱼塘坦地自属本府管业,故接管以后,为保持市有产业收益起见,即经分别批租或征收地租,当于去年十月将该段禾田鱼塘共一百九十八亩连同伪府播种之残禾一并批与张振仁承耕及收割,并经缴租订约在案。复准贵厅先后函复:以上开场地系前伪建设厅经营产业,奉令接收,请查照撤销原案,如系贵府原有产业即将证明文件提送过厅,以便呈请核办等由。随于去年十一月七日,以府财丙字第一六四号函复,将本府财局征收该处地租章程及管辖四至连同影片,送请查照又在案,是该地确属本府管有,事实俱在,自不能以接收手段而决定其所有权。……今该地既属市有,不过因接收错误,而反不能归还原管机关拨之情理,似有未协。且该田本府既经批准承耕在前,复据缴租订约,似宜维持威信,庶免发生困难。兹准前由,除电请广东省政府核办外,相应函复查照,希烦转饬农林局,将该禾田交还,俾使转给张振仁开耕,以杜藉口。仍聆听覆为荷。此致兼代广东建设厅厅长罗[5]。

市政府认为,大沙头原本是市属产业,有据可证,并不能因敌伪产业接收计划而转归省府所有。随后市政府把相关证明递送到省建设厅。然而市政府得到的答复是:出具的证明已属过期,依照法律,该处农田属官产,即属广州市政府和省财政厅共同拥有,必须由财政厅填发相关土地执照来规划其使用。农林处下发的函文如下:

……查该大沙头农场田地前由农林局奉建设厅接收管理,内有一部分之耕地市政府提出系属市产,查实原属官产,且该地正合本处稻作改进所办理、稻作试验及繁殖良种转运本省各县收复区,救济农村,以增粮食生产之需。当经饬据本处入示技正尚骞,前赴财政厅商洽结果:以本省官有不动产之处分收益使用等事项,原属财厅主管范围。惟在广州市内之官产,其处理权限曾于民国廿一年五月经奉行政院核准,除寺观庵堂庙宇依监寺庙条例办理外,只收骑楼地、畸零地、废街、旗产及市府实施建筑计划而发生之码头作为市产,其余均作为官产办理。迨廿二年九月奉省务会议议决,濠涌内市府处分岗地及未有计划之海坦,由财政厅会同市政府投变得价,省、市库各占一半,仍由财政厅填发执照以归划一等词。查市政府所提出之照片,系民国十三年度,已失去时间性,不能认为有效之证明。现清理广州市官产,似应仍援该案,由钧府饬财厅与广州市政府划分办理……[6]

建设厅与财政厅商议之后,认为大沙头农地属于官产,决定将该土地一部分划为稻作试验场,一部分作为公产出租,并要求市府地政局会勘,重新测图标划。如档案中记载:

兹奉钧座属下本府农林处签呈一件以关于大沙头农场之耕地,经派员与财厅洽,认为官产,请将全业交与财厅。饬该厅与市府划分办理,并将该地拨为稻作试验场等由,奉批交由财政厅会该处迅洽市府解决等因。□经约□农林处及广州市政府代表会商讨论结果,佥以该项土地原系省有公产,前经本厅管理有案,遂本厅及农林处暨市府地政局派员会勘。据此地政局以前定测图则,查明实地界址于图上标划,该公地面积计一万九千五百一十七市方丈又七十二市方尺,嗣复准广州市政府本年六月十八日府财字一字第〇二五五号公函,将该图移送过厅□查收接管等由。查该地除〈59〉、〈59〉之一殖稻种之用批拨给农林处稻作改进所为试验之用,共〈59〉、〈59〉之一、〈28〉、〈3〉等号土地由本厅□作为公产处理分别出租,再该大沙头土地除市府移送地图之界址以外,其余共用,由本厅继续调查清理,以重公产。是否有当,理检同原案签请,察核示遵[7]。

在这场博弈中,省府占据了优势,市政府维权失败。农民张振仁的承耕权由此丧失,他恼火道:“市政府一方面责民取还保证金,取销前约,至被割谷粒概置不理。昨又奉市政府批,以该段批耕禾田系属官租,经移交财政厅接管在案”[4]。他甚至连收割权都被剥夺。

省府虽然得到了大沙头的所有权,然而关于如何开发利用大沙头、推动其城市化进程方面,却始终停滞不前。

四、清末民国时期大沙头的城市化进程

如上文所述,大沙头起初只是一个冲积的小岛,逐渐为人们开发成一片沃壤。时人有言:

查大沙头位于珠江北岸,乃由珠江上游夹带沙泥沉淀冲积而成,四面环水故又名大沙头岛。疍民以其交通利便遂聚族而居,并在岛面种植水稻;就地之略高处营造木屋商店,以谋生活。后经梁绅、刘绅二人发起,联合疍民,通力合作,出钱出力,将该岛四面筑有巩固之围基,防御水患,成一良好之作业场所。人民就在围基面建筑房屋、铺户,因交通方便,很容易形成一繁盛市场[8](P114)。

大沙头本来为水上居民——疍民的聚居地。疍民在此修筑围基,种植水稻,安居乐业。因为交通的便利,很快繁荣起来。随着大沙头划归广州市之后,其城市化进程却举步维艰。如史料所载:

在故省长陈炯明督粤时,因在上海联兴公司广州光复路分店定制军服,欠下该公司款项,将该岛(即大沙头)划与该公司,以抵偿欠款。陈济棠掌粤时,以该岛一片平场,且前临珠江,并无山岗障碍,颇适合飞行场之用,乃由黄光锐等建议将该岛之南端建筑飞机场。经于民国十六年完成工程。其西北仍种植作物,而一带居民照常居住及营业。后民国廿四年瘦狗岭机场完成,于是大沙头机场全部废置。后广州市政府将该岛改为娱乐区及市民住宅区。此次广州事变,人民迁避异域,遂成坵墟[8](P114)。

如上所述,在军阀陈炯明督粤时,对大沙头并没有任何开发计划,甚至用大沙头土地抵押给公司,作为制作军服欠款的补偿。至陈济棠掌粤后,大沙头的土地一部分被建成为飞机场,一部分仍为农田。可是不久后,因新机场的建成,大沙头机场随即废置。战乱时更是成为一片废墟。

清末大沙头归属权屡次变更,权属不清,加上政局动荡,致使政府无暇顾及这片土地。故此,大沙头只能仍旧发挥其作为农田的用途,由政府招农务耕。因其地理条件极佳,成为当地农民竞相承耕之地。如农民在呈请批准佃耕大沙头的文件中所载:

具呈人:梁耀基,现住本市教育路南朝街八号张家祠。窃农素以农业为生,对于农务颇为熟悉。查本市前鉴分局管辖段内有沙田一号,土名大沙头,面积约一百七十亩,系官田,现仍荒弃无人种植。据此粮食严重关头,暨口宜春耕种稻之时,而由之荒弃,殊为可惜。民于去月二十六曾愿以出租费每亩每年二百一十五斤,具呈恳请钧厅批由民承耕,有案。兹民愿每亩再加租谷二十五市斤,即每亩每年租谷二百四十市斤,恳请迅赐批准民承耕。俾勿失天时地利之旨,而增生产以维民食,实感德便。……谨呈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杜[9]。

从承耕呈请书上看,呈请人为了夺得承耕权,不仅多次呈请,而且以递增田租的办法试图得到政府的同意。由此可见,大沙头的禾田是农民希望得到的上等地。究其原因,一是大沙头地处省城附近,农民既方便缴租,又方便销售农产品。二是水源充足,土地肥沃,如种禾不成,也可改种蔬菜等农作物。三是划归城市之后,大沙头的地价颇高,即使务农不成,还可以再转租给他人,赚取差价,因此大沙头禾田成为农民竞投之地。

不过,大沙头的农田有一处隐患,因位处沿江区域,深受珠江洪水的侵扰,一旦发生水灾,广州珠江沿岸地区就会出现水淹两岸的情景,大沙头的禾田也不例外。故而开发农田的前提是修筑水利设施,建设堤围,提供适应人们居住的稳定环境。然而大沙头的堤岸修筑进展缓慢,直到民国后期,建设完成的堤岸长约820米,还有大约610米尚未完成[10](P68)。

国民政府对大沙头的管理一仍其旧,堤岸修筑的方式也是任由民堤民筑。此外,省政府将大沙头土地分成多块,各属不同厅局,以致土地、堤围的管理职责不清晰,也导致垦耕大沙头农田的民户有苦难言。1948年水灾过后,农户为筑堤一事产生纷争,打报告给政府请求援助。如档案记载:

具呈人:陈庆磐,……承耕广东省财政厅辖有大沙头公田一坵,落在土名十八亩围内。查该围内除农承耕十三亩外,余五亩系属钧局所有,经批佃农梁长承耕,彼此共据一围,基壆各负责。讵于本(九)月三日午后,因风雨为灾,致被潦水冲塌基壆,凡三丈阔,缺口系属钧局辖有之田内,而殃及农之农作物,被水淹没,遂招致重大损失。又,农曾经多次往访承耕该田之佃农梁长,拟促请修筑基围,惟该佃农避视面,显属放弃责任。须知基围不迅修筑,围中之农作物无从挽救,是故迫得呈请钧局并条陈解决办法二项:(一)查该十八亩田彼此共据一围,而基围之保管自应责有攸归,恳请钧局迅即派人及早抢救,俾免农之农作物受损;(二)窃农承耕该田,业经种下晚造稻谷,今因不幸致被殃及,不能漠视受损,而基围之抢救则急在眉睫。……今农为维护全围农作物起见,拟垫款修筑,但应必须获得补偿修筑费用,仅沥情恳请钧局予以合理解决,如何之,乞示祗遵……[11]。

据陈氏所言,大水冲毁了保护他与佃户梁氏农田共有的一段基围。他本来打算与梁氏一起承担修围费用的,但梁氏回避不见,不愿进行商议。而梁氏的报告称,他根本无力承担修围费用,请求政府免除今年缴纳的租谷,并补偿他一些本钱,他还希望政府能拨款筑基:

为所耕田亩,潦水冲崩基围,禾苗淹没,本造失收,请派员查勘拨款筑由:窃梁捞承耕钧局大沙头仓田五亩,于本月三日午间遭潦水,冲崩与财厅交界处之田基,致禾苗全田被淹,拔根而逐,一片汪洋,变成泽国,本下造收获已属绝望,民等所投禾苗肥料工资等血本亏之一空,损失极重,对堵筑田基,实再无力负担。理合沥情备文,恳请钧座鉴核,派员查勘,准予免缴租谷,赐补血本重损,并请拨款堵筑崩基,以维余基安全,实感德便[12]。

两段报告都指出洪水冲崩了基围,致使损失惨重,但洪水冲崩的缺口究竟属于哪边的禾田范围?佃户陈庆磐指定缺口是在珠江水利局辖有之田内,而佃户梁氏称是在珠江水利局所辖之田与财厅所辖之田交界处。后来,经官方派人查勘,证实是陈庆磐失实报告:

窃职等奉谕约同佃户梁捞、陈庆磐,往大沙头查勘本局崩淹田亩,并量度崩缺情形。查该缺口位于本局与财厅交界处之竖口部分,崩缺长约十五公尺,本局所竖地界石碑亦被冲失。崩缺面积,本局约占全长四分之一,所植禾苗已尽为淹没,本年下造收获当已无望。似应准予免缴本年秋季田租,以示俯恤。至堵筑田基一案,经饬两佃户估价赶筑,并饬准期明日携同修筑预算来局解决。奉谕前因理合将查勘情形签请核夺。全围面积十八亩,本局占五亩,财厅十三亩,缺口位置本局约占四分之一,缺口情形条由窦口崩缺所致,原基崩缺深度约三公尺,本拟新基高度约三公尺[13]。

查勘报告指出,冲崩的位置在交界处,而且陈庆磐承耕的田亩占了缺口大部分。根据“彼此共据一围,基壆各自负责”的原则,缺口应该共同出资修筑。其中,陈庆磐负责大部分修筑费用,梁捞负责少部分。但是即便如此,梁捞仍然无力负担属于他的修筑费用。陈庆磐提出他可以独自出资负责修筑工程,但条件是由他接管梁捞的农田[14]。水患令梁捞难以承耕下去,最终只能放弃该土地,由政府收回。

通知稿:查该民梁捞承耕本局田地五亩,租期已满,前经本局批准续租,迄今日久仍未来局办理续约手续,为再迟延不到,令即收回该地自用。又该民应负担该筑围费亦久未付,迭据陈磐庆来呈向本局催索,应并到局解决,特此通知佃户梁捞[15]。

大沙头土地虽然肥沃,但处于广州珠江沿岸的位置,使得每逢水灾季节就要面临“水浸两岸,农田全淹”的困境。国民政府却没有主动承担水利设施修筑的责任,而是推给老百姓,命民自行修理。对于有一定资产的承耕农,尚可以应付水利修筑费用;而部分承耕农往往因无资修筑而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另外,在农民土地出现争执或需要一起商议解决问题时,又由于土地各属不同机构,让农民周旋于行政管理之中,耽误了生产。故此,民国后期,因政府施政能力的无力化,对市属农业土地难以改造和利用,甚至维系原有的农业生产,也因行政管理的烦琐与职责不清而变得十分困难。

五、结语

从清末开始,广州城的城市化已经有所扩展,不过由于县城官府力量不足,城郊地区基本上处于乡村势力控制的范围。民国时期,广州市政厅成立,广州市当局扩展控制范围,确立管辖势力,以往广州城外大量乡村被纳入广州市管辖区域。在这个过程中,广州市级行政单位虽然碰到不少过去城乡共治遗留下来的地权纠纷等,但是也无法阻止广州市管辖范围不断扩大的事实。不过,广州市当局虽然掌握了大量规划资源,却难以有效行使其使用权。纵观民国时期,广州市政府的确开展了不少市政计划,但大部分没能按照计划完成;加上政局动荡,政府始终没有足够的力量和时间来整合和改造部分掌握到的资源,导致土地资源迟迟没有得以合理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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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档案馆藏004-005-0163-225-232.张振仁.关于呈请维持原约继续批耕大沙头禾田一事的呈文[Z].1946-12-29.

[5]广东省档案馆藏004-005-0163-025-028.广州市市长陈策.广州市政府关于函知将大沙头农场案呈交广东省政府核夺并请归还该地的公函[Z].1946-01-22.

[6]广东省档案馆藏004-005-0163-013-016.广东省政府农林处处长黄枯桐.广东省政府农林处关于呈核广东省建设厅片移广州市政府函电大沙头农场案的呈文[Z].1946-02-20.

[7]广东省档案馆藏004-005-0163-078-080.广东省政府财政厅.广东省政府财政厅关于大沙头农场一案会商情况的呈文[Z].194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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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广东省档案馆藏004-005-0163-150-152.梁耀基.关于呈请批耕大沙头沙田一事的呈文[Z].1946-03-26.

[10]广州市规划局,等编.五羊城脉:1911~1949广州城市建设[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

[11]广东省档案馆藏004-005-0096-012-014.陈庆磐.为大沙头公田基壆被风雨摧毁条陈解决办法二项恳请批示祗遵由[Z].1948-09-10.

[12]广东省档案馆藏004-005-0096-010-011.梁捞.关于请派员查勘拨款修筑等情的文[Z].1948-09-13.

[13]广东省档案馆藏004-005-0096-007-009.珠江水利局.关于梁捞陈庆磐往大沙头查勘崩淹田亩并量度崩缺情形的文[Z].1948-09-16.

[14]广东省档案馆藏004-005-0096-019-020.陈庆磐.关于大沙头十八亩公田基围崩缺再拟办法三项呈请察核等情的文[Z].1948-09-30.

[15]广东省档案馆藏004-005-0096-027.珠江水利局.珠江水利工程总局关于批准梁捞续租本田地五亩等情的文[Z].1949.

注释:

[1]相关研究如吴宏岐、胡乐伟《近代广州侨资房地产业与城市空间结构的变迁》,《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何文平《清末广东巡警的创建与官绅关系》,《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赵可《孙科与20年代初的广州市政改革》,《史学月刊》1998年第4期;吉晓华、方靖《大本营时期吴铁城对广州社会治安之整顿——以警政建设为核心》,《民国档案》2012年第4期;邱捷《广州商团与商团事变——从商人团体角度的再探讨》,《历史研究》2002年第2期;王林生主编《民国广州城市与社会研究》,广东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沈成飞《论孙科的第二个广州市长任期——以广州官产案为中心的考察》,《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沈成飞《试论大元帅府时期广州民产保证之推行——以广州民国日报材料为中心的观察》,《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2]册金,是指童生入学后,参加每级科考缴纳的报名费。番禺县四司册金局,是一个资助本地科举考试的地方机构,由番禺县四个巡检司所辖各乡村,以宗族或个人的名义集资参加。

[3]卢维庆,广东番禺人。光绪2年由附生中举,光绪18年壬辰进士。曾任翰林院散馆编修、福建候补道。幼年家境不好,后与南洋富商黄陆佑结儿女亲。见黄素娟《城市产权与都市发展:近代广州市区规划研究》,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105页。

[4]其中主要包括举人卫家炬、凌鹤书、陈乾初和耆老李穗田等人。他们自称是“业主自筑大沙头围者”,目的不是为了阻止开辟商场,而是主张番禺四司筹款自行开辟,反对广东当局开辟。因此他们指责以卢维庆为代表的册金局局绅们私自变卖公产给广东当局。见黄素娟《城市产权与都市发展:近代广州市区规划研究》,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