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同学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现代哲学》2018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8-05-04 浏览次数: 2078次
【摘 要】从长时段历史视角看,集体经济并不必然“一大二公”。家族集体经济与小农结合运行超过八百年,直至无法满足工业化原始积累之需,而被无退出权的集体经济替代。20世纪60年代末工业要素全面进入农业,开启了“劳动密集型”农业向“资本密集型”转变的革命。当前大规模的小农,只有合作为“产供销加”“一二三产”融合的“大农”,方能与农业革命、以工补农的“新时代”对接,成为乡村振兴的主要依靠力量。
【关键词】集体经济;农业革命;人民公社;乡村振兴
一、引言
对现时代的中国而言,建立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基础上的“大集体”时期,依然具有某种“当代史”的意味。自古治史者,对当代史都是比较谨慎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研究者本身尚在其中,容易身在“山”中而不识“庐山”真面目。可是,这并不是我们回避历史的理由。尤其是,当某些高度形式化、从而也必然意识形态化,却缺乏起码省思的历史虚无主义话语,具有笼罩性影响的时候,重新反思历史观,重申历史关照,就显得极其迫切。例如,在当下大众媒体乃至学界讨论中,一提到“集体”,相当多人即倾向于简化为“人民公社”,而“人民公社”的特征就是“一大二公”。“大集体”时期的历史,何以被简化、形式化和意识形态化到如此地步,并非本文所要考察的问题。但很显然,只要以稍微严肃些的态度,依据史料去梳理这段历史,就会发现这只是一种历史虚无主义的想象。
诚然,人民公社建立后,确曾强调过“一大二公”,但其时间仅限于1958年7月到1961年3月。此后,人民公社制度做了重要调整。1961年3月22日,中央工作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将之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再加上种植权、劳力安排权、技术措施权,以及耕牛、农具、土地、劳力固定为生产队所有(简称“三权四固定”),解决了生产队与生产大队之间“一大二公”的问题。更遑论在农户与生产队之间,自人民公社建立起即开始普遍采用的“工分制”,绝非“一大二公”(当下企事业单位普遍采用的“绩效考核制”,本质上与“工分制”并无区别)。“大集体”时期,不管是狭义上以人民公社制度存废为标志计算,还是广义上从农业合作化之高级社开始算起,抑或以制度特性而论,均非1958年7月到1961年3月这段短暂历史所能代表。如此简单明了的事实,即使讨论历史的人身在“此山”中,岂能视而不见?
当然,这里并不是要简单地批驳以上偏见,更不是要做道德主义批判。虚无主义的历史观之形成,自有其复杂的历史原因,并非事实批驳与道德批判即可矫正。这里,我们将试图倡导以一种长时段历史的视角,重新审视集体经济,通过将“当代史”置于更长时段历史的框架下,以便在某种程度上克服身在“山”中的局限,更贴近历史本身的脉络,去理解它的内在逻辑及其成败得失。在此基础上,再看这些历史对当代,诸如农业发展、乡村振兴,具有何种“鉴”的意义。
二、从家族集体到无退出权集体经济
若非特指人民公社之集体,其实集体经济在我国有着很长的传统。其中,以家族为基础的集体经济,自宋代开始即在乡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要真正理解集体经济的内在逻辑,就有必要对家族集体经济及其缘起略作梳理。
在当代,言及家族,很容易笼统地将宗族看作传统乡村社会的组织形态。此属误解。秦王朝建立起郡县制后,汉代用了上百年时间才在县、道一级具体落实展开中央权力,乡、亭及以下则力所不及。汉代形成了很高水平的精耕细作农业,成为传统“中国农业的标准特征”,在现代工业因素进入农业之前,主要农具与农业核心技术并无革命性变化。而在乡村社会起组织作用者,主要是贵族残余及其进一步转化而成的门阀士族,他们占有大量田地,其他农民(即使是自耕农)与之有相当程度的依附关系。门阀之残余,在唐末被消灭。虽然日本史学界所称宋代中国进入“近世”未必准确,但不可否认,较之于此前,宋代进入一个相对“平民化”的时期。在这个意义上,唐宋之间社会确实发生了一次重要转型。
“平民化”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难以避开的问题是:在农业上如何合作开展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在社会上如何应对生存风险。而且,较之于北魏至唐代均田制下规定男丁受田中一部分不得买卖(从社会功能角度看,这部分土地具有社会保障的意味),以及利用税制抑制土地集中,宋代的土地制度空前鼓励自由交易,小农家庭失地的风险急剧增加。例如,唐代均田制规定“诸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可子孙继承,但买卖则受到限制(实践中,尤其在王朝中晚期,当然有买卖现象),而宋代农户土地买卖则不受此限制。如此,土地作为农业的重要生产要素,流转速度加快,使得农业市场经济非常繁荣。但是,这给社会带来一个巨大的问题,即相当一部分人的土地被兼并,失去“社会保障”。北宋开国70年后的天圣、景祐年间,官方统计无地农户超过40%(考虑到有产户为避税而常将土地“寄存”于无产户名下等因素,实际比例必定更高)。
普通的小农完全失去土地之后怎么办呢?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国家没有办法为失地农民提供最低生活“社会保障”。为了防止被兼并土地的农民无路可走而引发社会动荡、危及统治,宋代政治精英和知识分子提供了一套解决方案,即发动农民基于宗族合作,让百姓自己相互提供“社会保障”。例如,较早开始实践此类方案的《吕氏乡约》,主张由邻里村民自愿入“约”;“约”第一条便是“德业相劝”,内容包含相劝“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等;另有“患难相恤”条款,内容包含相互救济“水火”、“疾病”、“死丧”、“孤弱”与“贫乏”等。此后,凭籍男性宗亲关系网络的宗族组织,配以族规、谱牒、祠堂、义仓、义学及其他各种“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基于宗族合作的家族集体经济。这种家族集体经济有效降低了社会风险,其组织方式更是成为此后八百多年汉族乡村主要社会结构形态。新水稻品种及玉米、土豆、红薯等新作物的引进,更使得人口承载能力大幅度上升。
当然,农业产出上升与人口增长在传统农业社会一直是一对辩证关系。新增长的财富基本被新增加的人口消耗掉,学界称之为“高水平陷阱”。具体到农业领域,就是王朝中后期,如清代嘉庆年间,靠投入更多劳动获得更多产出的空间逐渐缩小直至零,学界称之为农业“过密化”或“内卷化”。农业内卷化之后,人地矛盾就会变得日益尖锐,农户的生存风险进一步加剧,但总体上还可以再维持百来年,靠的就是家族集体经济对小农户的“社会保障”。可以说,在工业社会以前,家族集体经济在帮助小农抵抗风险方面是相当先进的。直至上世纪30年代,陈翰笙调查表明,珠三角族田占比达一半以上,尤其是珠江水系冲积而成沙田,甚至八成为族田。族田由宗族(房支)成员集体所有,租给成员或他人耕种,成员有优先租赁权且地租较低。
可是,近代百余年血的事实却表明,中国人民要站起来就必须赶超式地工业化。而其原始积累只能来自农业,但家族集体经济无论如何支撑不起这种原始积累的需要。由此,更高整合程度的集体经济就成了必然的选择。但这与传统家族集体经济条件下,农户长期因家庭经营而形成的自由分散习惯相冲突。在形势并不从容的情况下,靠推翻三座“大山”、分田地团结农民起家的共产党人,选择了带有强制性的、快速的、全方位的集体化政策。事实证明,它完成了这一历史使命。农户无退出权的集体经济,以“剪刀差”的形式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学界关于“剪刀差”的额度有争议,但无疑是巨额的。我们无意介入此类争论,但想强调几点:首先,一味用“剪刀差”控诉“大集体”时期对农民如何不公,乃至否定集体经济,与长时段历史逻辑相悖;其次,不能只讲“剪刀差”,而不讲别无选择;再次,家族集体经济本身只能一段时间内降低小农风险,并不能从根子上消除它。
无退出权的集体经济与农户自由分散的家庭经营习惯冲突不小,“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则是双方“妥协”的结果。它能满足国家战略,又因生产队在不少地方与宗族房支(即家族集体经济)的范围高度重叠,加上自留地家庭经营,而有限兼顾了小农习惯,由此得以稳定下来。直至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基本建成完整的工业体系,此类集体经济完成其历史使命,国家才可能考虑让小农家庭经营成为农业主角。
当然,我们不是说强制性的、无退出权的集体经济没有缺点。它是有缺点的,主要表现为:集体经济对外,首先农业剩余被高度提取,其次工业反哺相对滞后;集体经济对内,首先不符合近千年以来的小农自由分散的习惯,其次剩余劳动力没有出路。从长时段历史趋势看,最后一点属于政策性失误。1961年出台“农业六十条”,在反思“大跃进”运动失误的同时,禁止生产队发展工业,矫枉过正。究其缘由,其中不乏官僚主义的因素,但若作同情性理解,或许也有具体政策操盘者“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态影响。事实上,大约十年后,不少地方默认了发展社队企业。
此后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地方,一般都有两个特点:首先,原来有比较良好的社队工业基础;其次,有关键性的村庄精英,团结了部分积极分子,说服广大群众克服了长期存在的自由分散家庭经营思想。达到这两个条件的地方,乡镇企业都发展得不错。这其中是有内在规律的。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经过十余年积累,要么已经升级换代为标准化工业,要么失去了生存空间。此时期,人们却无视其内在规律,指望它能遍地开花,解决“三农”问题,结果本身成了“三农”问题的一部分。
三、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型农业
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直至1985年,农业产出持续增高。对于这一现象,流行的经济学解释倾向于认为:原集体经济因产权不清、农民缺乏劳动积极性以至效率低下;而“分田到户”后产权明晰、农民劳动积极性显著提高,以至农业产出明显增高,其中粮食产量较之70年代初翻了一翻。从长时段历史视角看,这种说法错把相关关系当成因果关系。如前所述,在传统农业技术条件下,农户靠投入更多劳动获得更多产出的空间,在清代嘉庆年间已基本消失。“大集体”时期结束之际,即使存在“磨洋工”现象,农业劳动力依然严重剩余,靠刺激农民劳动积极性、投入更多劳动获得更多产出的空间,就算有也不会太大。对此,抛开集体经济为扩大一倍可灌溉耕地面积所作贡献不论,无疑不够公允。
当然,只有水利改善,农业并不能从根本上跳出“高水平陷阱”。“大集体”时期人口增长很快,新增财富完全可能被新增人口抵消掉。要真正突破这一点,除计划生育外,单就农业本身而言,靠的是良种、化肥和农药。这三样东西正是源于集体经济积累对工业支持而得的成果,也是自70年代中期开始普及的。“分田到户”前后农业产出高速增长,很大程度得益于此。从长时段历史视角看,这也是中国农业种植首次系统性地加入工业要素,并开始依赖工业要素投入达到以往靠增加劳动投入达不到的目标。相应地,农业投入的成本开始上升(只不过,在其初期由于计划经济机制的作用,成本上升并未体现在农户身上)。
整个80年代,农村基层干部虽已无“大集体”的权力但仍保留了相当的权威,而且部分传统意识复苏的宗族精英能够组织农户维护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公共品,在此良好的技术和社会基础下,农户充分发挥家庭分散经营的灵活性,实现了小农经济创造性发展。但好景不长,90年代中期以后,“三农”成了举国聚焦的“问题”。究其缘由,不少人认为是基层官员过多、“胃口”过大,主张精简机构及人员;更多人则认为是税费过重,主张税费改革直至取消农业税。无疑,这些对策有一定收效。尤其是21世纪初国家取消农业税,还给予大量涉农补贴后,大大缓解了“三农”矛盾。但从总体上看,农村人、财、物流失的状况并未改变,甚至有加剧之势。质言之,乡村和农业不景气,应该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在微观经验层面,许多立足于实地调查的研究者发现,即使免除所有税费乃至给予涉农补贴,如果计算劳动力投入的价值,单家独户小农经营农业依然是亏本的。这也是绝大部分农业经济学家谈到农户增加收入时,张口闭口就是“公司 农户”的原因。黄宗智率先敏感地从宏观上对此现象进行理论总结分析,指出1985-2007年中国食物消费结构由8:1:1,即八成粮食、一成肉(含禽、鱼)、一成蔬菜(含水果),快速转化成5:2:3。相应地,中国农业由劳动投入过密化的粮食生产,转为以新型菜-果种植和畜-禽-鱼饲养为主、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劳动与资本双密集化”的生产,构成了“隐性农业革命”。换言之,中国农业正静悄悄地发生一场不为人所瞩目的革命,正在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
“隐性农业革命”的判断是富有洞见的。本文总体认可此判断,但认为还有两个重要的事实值得补充和强调。
首先,从长时段历史视野看,这场农业革命显著特征呈现为黄宗智所分析的1985年以后,但其源头应从上世纪60年代后期尤其是70年代初期开始算起。随着我国工业能力初步形成以及科学技术研究水平提升,此时期化肥、良种、农机开始投入到农业。其中,化肥与良种在70年代中后期已经基本普及使用。以生产要素为分析对象,此时期的农业已经开始与传统农业有了本质区别,在农业中工业要素投入日益比劳动力投入重要。而从成本来看,工业要素的成本当然远远高于劳动力价格,即此时期农业已经进入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的起步阶段。只不过此时工业要素在农业中提升的成本,并不表现为生产队或农户的生产开支,以至于此时期农业投入上升的事实常为人所忽略。
其次,农业革命还远未完成,我国还将在很长历史时期内面临“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农业共存的局面。黄宗智也注意到,当前这两种形态共存于农村,称之为“农村内部的二元体系”,但他对其前景估计或许过于乐观,认为这种转变已经到了中晚期,“会在今后的一二十年中结束”。时隔几年,若再加上借助长时段历史视野中“三农”重大转型的经验作参照,本文认为,这种判断可能主要是从农业本身所作预估,忽略了农村社会其他因素是否可能如此快地与农业形势变化相配套。目前,在农村社会组织条件改变极其缓慢,甚至有可能“走弯路”,即向着与农业革命不配套的方向变化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会延缓乃至严重延缓农业革命的广度与深度。
以上两方面的事实,在微观可以看得更清楚。以微观农户经营为例,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已经非常清楚地表明,靠多一两个人在家辛勤劳动(增加劳动投入),根本不可能再增加人均纯收入,甚至不可能增加农户纯收入。农民比理论界人士更敏感地发现了,小农传统经营已经完全赚不到钱,且一有不慎或自然灾害即亏本,于是选择让青壮年外出务工。但问题在于,外出务工的收入并不能高到足够让他们真正变成城里人。由此,农民通常以家庭(主要是主干家庭)为单位核算,在现金收入和底线保险之间,尽量找到一个平衡点。例如,让老人(无老人的则让妇女)在家务农,这种农业但求“糊口”,并不指望它有利润,遵循的是“社会保障逻辑”。即使如某些乐观算法将“农民工”当作城镇人口来计算城镇化率,并且这种有水分的城镇化率达到80%,未来30年左右我国也仍有3亿左右人口需要靠农业作“社会保障”。这意味着这类农民人均仍只有6亩耕地,如走西方式农场的道路,面积仍小得可怜。如考虑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也一定程度上依赖农业,从功能上看,“农民”人均耕地实际数字更小。
当然,这并不代表在农村经营农业就一定不赚钱,只是说要实现此目标,靠增加劳动投入是无效的。事实上,“资本密集型”农业依然是有利可图的,尤其是在城镇人口增加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对“农民”的依赖程度,总体来说只会增强、不会减弱。例如,笔者近年曾调查过广东珠海市斗门区海鲈鱼养殖的情况:当地每亩鱼塘一年投入12-15万元是常见现象;以一对夫妇经营10亩左右鱼塘的一般案例计,需要投资一百多万(产业兴起早期,每户每年盈利可达30-50万元乃至更多。近年产业饱和,海鲈鱼销售价常逼近乃至跌破成本价)。笔者在湖北洪湖调查过螃蟹养殖业,其投入也差不多。面对这种农业竞争,单家独户以传统方式经营几亩鱼塘养海鲈鱼或螃蟹,不可能有利润。不过,较之于“劳动密集型”农业,“资本密集型”农业的风险也高很多。一旦出现亏损,对单家独户而言,都是大数字。换句话说,绝大部分农民都知道,现时代要靠农业赚钱,就必须是高投入的经营模式(未必是规模经营,单以规模经营立论,根本未切中其本质)。问题在于他们首先无法拿出(借到)大笔资金,其次难以承受巨额亏损。
由此,除非有某种农村社会组织形态的创新,能够将“小农”聚集为“大农”,从而将小额资金汇聚成大额资金,将“大”风险分解为“小”风险,那些难以完成农业革命的小农户才有可能全面与“资本密集型”农业对接。否则,他们将需要三五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方能完成此过程,又抑或是非常残酷地被淘汰。
四、结论
从长时段历史视角看,中国乡村的确已经处在一个“新时代”。“新”不仅包括工农关系已经进入全面以工补农的阶段,而且包括农业正在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在这个“新时代”,单家独户小农靠传统“劳动密集型”经营,至多只能实现其“社会保障”功能,能够产生利润的只能是“资本密集型”农业。但是,单家独户的小农自身却难以积累起足够的资本,以利润为导向的资本系统也不倾向于贷款给小农,帮助小农进入“资本密集型”农业。而且即使单家独户的小农能够进入,也难以承担得起“资本密集型”农业的风险。
在这个“新时代”,国家可以从第二、三产业中汲取足够多的资源补贴到农业。但是,大量的国家涉农资金却找不到一个“合适”的扶植对象。种粮补贴直接发放到农户,每家每户得到一两千元,只能起到“福利”和政治象征作用,对于农业投资并无实质意义。其他高额涉农资金到了地方政府(部门)手中,若投给单家独户的小农,即便每户给10万元,所能创造的利润依然很难比打工收入更多(在“资本密集型”农业条件下,投入100万元以上依然只是“小本”经营)。而投资逻辑和政绩逻辑的结合,使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资金投给“大户”(通常是公司)。这样,面对上级考核,无论是投资效益还是政绩显示度,都容易被“看到”和认可。
如果我国只有五千万甚至更少的农民,“农民”人均耕地达到三四十亩甚至更多,每个农户能平均分配到150亩左右(依然是西欧标准的1/2到1/3),那么,农村走“大户”、公司“圈地”这条路也许行得通。但是,现实显然与此相差甚远。由此,在乡村社会的组织和治理方式上,不宜过分指望“大户”。当下常被提起的“新乡贤”,含义较模糊,实践中通常被理解为乡村中的富人、能人式的“大户”。参照长时段历史经验,他们可能很难起到历史上“旧”乡贤那样的作用。宋代至近代,乡贤在乡村社会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取决于五个基本条件:儒家的意识形态、宗族的社会结构、国家的法律支持、共有财产的家族集体经济、有良好教育的精英(但即便有这些基础,每到王朝的中晚期,都不乏土豪、劣绅)。在现时代,这五个条件几乎都不具备。例如,市面上流行的民间“意识形态”接近“人欲即天理”;乡村社会结构是“核心家庭本位”;“法治”主张且应主张人格平等;家族集体经济不再;有良好教育者外流,在地精英大多文化程度一般。当然,个别“好人”“好事”总是会有的,但“新乡贤”作为一种“药方”,从长时段历史视角看,似乎并非“新时代”农业、农村“病症”的根本所需。
既然“大户”不够靠、靠不住,而农业革命一旦发生即不可能再回头,那么,唯一契合当代农业革命的思路就应该是让小农成为“大农”,即走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
从长时段历史视角看,大可不必一提到“集体经济”,就将之等同于农民无退出权的、人民公社式的集体经济,等同于“一大二公”。这种集体经济是特殊时期的历史产物,是中国人民迫切真正站起来的战略所需,不乏种种问题。在当前的“新时代”,中国乡村可以更从容,不必也不可能重建这种集体经济。值得注意的是,正如宗族合作基础上的家族集体经济,集体经济完全可以建立在小农自愿的基础之上,成为乡村主导但非唯一的经济形态。长时段历史表明,并不存在只要有私有制,农民就有积极性,就有农业产出快速增长的公式。相反,宋代至近代八百余年里,在总体制度基调为“私有”的条件下,基于宗族合作的家族集体经济才是小农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在“大集体”结束前后,中国农业产出快速增长,也并非来自所谓“产权明晰”,而是“大集体”水利建设成果逐步转化为农业成果,以及农业革命的贡献。
在当前的“新时代”,农业要进一步兴旺,在“咽”之“鲠”绝非缺乏土地私有制或产权还不够明晰。后者所据之由,据说农地私有即可资产化,让它变成可买卖、抵押之物,农民就可获得足够生产资金。可是,若非城郊地区,普通农地在市场或银行能实现的资本实在可怜。金融机构无论如何承担不起让农户抵押三五亩地,就发放上百万元贷款的风险。而在“资本密集型”农业方有利可图的条件下,若资金过少,根本就不具有投资意义。再者,即使农民能籍此获得基本的资金,世上也无任何机制能保证其经营只赚不亏。这样的制度无非是为“大户”(能人、公司)兼并土地、吞噬小农扫清障碍而已,还不如让农地发挥小农必需的“社会保障”功能。“一私就灵”只不过是资本主义神话。若不局限于农业革命之后的片段时光,而从更长时段历史视角看,此神话背后还隐藏着亚非拉地区数以亿计头颅落地的事实。
从中国长时段历史经验看,若非强制性、无退出权,小农基于自愿合作经营集体经济,不仅可能而且有很强的抗风险能力。在农业革命和国家有能力以工补农的“新时代”,若有适当力量介入乡村,承担发动、组织成本(不仅着眼于农业,而且着眼于农村、农民),小农当然有可能合作组成“大农”。这种“大农”既能与“资本密集型”农业相对接,又让小农保留退出权,既能将农业剩余留给农户,还能承接国家资源并有效发挥作用,正是“新时代”乡村振兴之根本所需。当然,这种“大农”并不仅仅指人数、资金规模,还指经营上“产供销加”融合、“一二三”产业融合。如果仅局限在农业,尤其是生产环节合作,正如有研究表明的,此类狭隘合作,全世界范围内95%以上的案例都是失败的。
当然,如非强制,必定发动、组织成本会比较高,而且最终依然可能有一定数量农户只在乎农地的“社会保障”,不在乎其盈利的功能。这应该并不妨碍大局,乡村振兴完全可以容纳四种力量:无退出权的集体经济;自愿合作而有退出权的集体经济;能人大户及公司;不愿合作的小农。不过,我们应清晰地看到和强调,在农业革命的“新时代”,乡村振兴的主要依靠力量只能是农户自愿合作、融合“产供销加”与“一二三产”的集体经济。
注 释
(1)(1)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确认了这两项政策。
(1)(1)[日]纸屋正和:《汉代郡县制的展开》,朱海滨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5页。
(2)(2)许倬云:《汉代农业》,程农、张鸣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33页。
(3)(3)参见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33—335页;[日]川胜义雄:《六朝贵族制社会研究》,徐谷芃等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58—61页。
(4)(4)[日]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索介然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五代宋元),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页。
(5)(5)许倬云:《万古江河》,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6年,第206页。
(6)(6)参见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7)(7)武建国:《试论均田制中永业田的性质》,《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
(8)(8)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30页。
(9)(9)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49页。
(1)(1)吕大钧:《〈吕氏乡约〉原文》,牛铭实:《中国历代乡约》,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第131—134页。
(2)(2)Elvin Mark,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p.298-299.
(3)(3)[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0页。
(4)(4)[美]安德森,《中国食物》,马孆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5页。
(5)(5)陈瀚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34页。
(6)(6)参见韩志荣:《工农业商品剪刀差问题的探析》,《农业经济问题》1991年第1期。
(7)(7)徐俊忠等:《“去工业化”与人民公社的困境》,《现代哲学》2009年第5期。
(1)(1)参见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17页。
(2)(2)[美]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29页。
(1)(1)[美]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33—134页。
(2)(2)[美]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35页。
(3)(3)[美]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37页。
(1)(1)谭同学:《双面人:转型乡村中的人生、欲望与社会心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347页。
(2)(2)谭同学:《桥村有道:转型乡村的道德、权力与社会结构》,北京:三联书店,2010年,第441页。
(1)(1)郑良芳:《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必须以合作金融为基础》,《青海金融》2007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