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乌日陶克套胡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发布时间:2017-12-08 浏览次数: 5962次
【摘 要】蒙元时期蒙古社会进入了封建领主制,掌握国家政权的以成吉思汗为首的黄金家族拥有土地(草场)所有权,各领主拥有土地(草场)占有权,广大牧民只有土地(草场)的使用权。蒙古封建领主制时期的主要社会矛盾,是领主即牧主与牧奴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封建领主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
一、蒙元时期蒙古的社会制度
研究蒙元时期的土地关系,首先要确定蒙元时期蒙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性质。列宁明确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1]。蒙古汗国的产生也不例外。
马克思指出:“每一个社会时代都需要有自己的伟大人物,如果没有这样的人物,它就要创造出这样的人物来。”[2]12世纪末13世纪初,蒙古高原部族林立,各部相互掠夺,争战不断,陷于混乱和分裂之中,以阶级矛盾为主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经过9年艰苦奋战,终于征服大漠南北各部,统一了蒙古高原。1206年,在斡难河源举行隆重的忽里勒台,忽里勒台上成吉思汗被推举为全蒙古的大汗,建立了“也客·忙豁勒·兀鲁思”,即“大蒙古国”,史称“蒙古汗国”或“蒙古帝国”。蒙古汗国的建立标志着蒙古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也标志着蒙古社会由氏族社会向封建领主制过渡的完成。
1206年的忽里勒台上,成吉思汗宣布了蒙古汗国最重要的政治制度领户分封制。他把蒙古部原有的部众和统一过程中征服的其他各部落百姓,包括奴隶、属民和平民、贵族,编置在十户、百户、千户和万户之中,依次由十户长、百户长、千户长和万户长统领,在大汗赐予的草场上驻牧。千户长、万户长等,是成吉思汗的功臣、贵戚。前后共编成95个干户,授予88人。这样,通过“十进制”的领户分封制,整个蒙古社会被组织成垂直型结构,以成吉思汗为首的“黄金家族”是蒙古汗国最高统治集团的核心,全体蒙古人都是他们的臣民;而各级领主,特别是千户和万户领主,是黄金家族统治的重要支柱,从属于以成吉思汗为首的黄金家族;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则是领户,即广大牧民。大汗作为最大的封建领主,拥有蒙古汗国的土地(牧场)的最后所有权和所有臣民;千户长等领主对通过分封制得到的领地内的土地(牧场)和领户拥有所有权和占有权,小领主有土地占有权,广大的领户只有土地的使用权。王亚南先生在分析中国周代以后分封制的土地与经济关系时明确指出,“把他治下的领土与领民,除自己直接支配外,其余部分归其子弟或功臣;其子弟或功臣,又按照其阶位,把它由封建得来的领土与领民,除了自己直接支配外,再分封其属下。就是自天子以至于卿大夫,即所有属于支配的阶级的人,都依照土地的占有形式,而寄生于农奴的劳动生产剩余上面”[3]。这一论述同样适于进入了封建领主制的蒙古汗国。在领户分封制下,“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必然归结为剥削者与被剥削者”[4]。
成吉思汗建立的蒙古封建领主制社会具有历史进步性,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打破了以氏族为单位的各部落的分立敌对状态,建立了以黄金家族为核心的统一汗国,为蒙古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二是确立了从上而下的“十进制”的分封关系,以此作为社会关系准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统一;三是广大蒙古族牧奴(合剌出)劳动者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放。蒙古族牧奴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并且领主分给他们牲畜等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虽然牧奴要给领主提供兵役、劳役、贡赋,但与氏族社会中最下等的奴隶(孛斡勒)劳动者相比,他们毕竟有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和一定的人身权,这对促进蒙古社会及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著名蒙古史学者亦邻真先生在《关于十一十二世纪的孛斡勒》一文中,从孛斡勒的来源、义务、财产及当时的阶级隶属关系和文献史料的分析中得出“孛斡勒一词,才有权代表古代蒙古社会农奴式的隶属”,“随着孛斡勒制的产生和发展,蒙古社会揭开阶级社会历史的第一页,进入了游牧的军事的父权封建制”[5]的结论。
蒙古封建领主制具有宗法制的性质,依据宗法原则确立并维护蒙古封建领主阶级对牧奴阶级的统治,以刑罚和武力来保证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蒙古封建领主制时期的主要社会矛盾,是以黄金家族为核心的领主阶级与广大牧民(牧奴)之间的矛盾。
二、蒙元时期蒙古社会的土地产权关系
蒙元时期蒙古社会的土地关系一直是国内外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国外学者如苏联学者博·雅·符拉基米尔佐夫认为:“在蒙古帝国里,谁是适于游牧的土地的主人呢?我们的资料明确地指出,嫩秃黑(禹儿惕),即足够一个游牧单位维系生活的地面,是属于主君——那颜或诸王——可卜温(儿子)所有的。”[6]兹拉特金认为“到了13世纪,封建化的贵族渐渐成了土地的唯一的实际所有主。在成吉思汗和他的继承人统治时期,大汗是土地、牧场的最高所有主,他们把土地、牧场作为‘忽必’(即封地、领地),连同在这块土地上放牧的人,分配给自己的心腹,称为‘临时采邑’或‘领地’终生占有”[7]。与此相反,也有人忽视游牧经济赖以发展的土地(牧场)的作用,提出游牧社会中不存在土地财产所有制的观点。如列文斯基认为:“游牧社会由于地广人稀,对相邻的任何人,只要不妨碍他们像任意呼吸空气那样任意利用土地,均可使用想用的土地,所以土地未被财产化”。又说“将土地当作财产所有不是到处存在的。在纯属游牧民间根本不存在”。[8]美国学者拉铁摩尔认为:“草原社会的统治不是像中国那样以土地使用权为基准的”[9]。事实上,无论对农业经济还是对游牧经济而言,土地都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游牧民族同样有土地财产观念和土地所有观念。国内学者额尔敦扎布、包玉山等人就依据马克思经济思想,明确指出,“土地(草牧场)不仅是农业之基本生产资料,而且也是畜牧业之基本生产资料”,“草牧场归皇帝所有,皇帝对土地具有分封和收回的绝对权力”。[9]
土地(牧场)是游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游牧民游牧劳动与土地的关系是通过游牧劳动者与牲畜的关系、牲畜与土地的关系两个环节来实现的。因此揭示蒙古游牧社会土地关系的关键环节是土地所有制以及所有权、占有制、使用权之间的关系。
所有权是基本的权利,而占有权是所有权的第一个权能,占有是指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主要是针对物的,但也可以针对人,如封建领主名义上仍占有牧奴的人身权。占有作为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不仅表现于所有权的确立之后,还表现于所有权确立之先。占有又是使用、收益和处置权能的前提,没有占有,或失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能也就无从施行。在资本主义制度之前,经济生活中的所有权主体往往是自己行使占有的权能,而且占有与使用、收益、处置是统一的[10]。
在蒙元时期,蒙古社会经济生活中,以大汗为代表的黄金家族贵族(那颜)集团拥有土地(牧场)的所有权并以分封的方式把土地的所有权授予各级封建领主。封建领主又把其对领地的土地占有权给予牧主,牧主把土地的使用权让给牧奴(哈剌出)。封建领主不仅拥有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而且也拥有对牧奴(哈剌出)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被剥削的牧奴(哈剌出)、奴隶(孛斡勒)阶级,则只有在领主的土地(草场)上为领主放牧和牧养自己少部分牲畜的土地使用权。他们平时除给主人放牧、打草、剪羊毛、挤奶等徭役劳动以外,还服兵役,但他们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
韩儒林先生分析指出,“这些狭小的分地,元代称之为部,也称为投下,有时用它的蒙古音译称为爱马。如称某王分地内的牧民,即称某王部民。蒙古牧民‘著籍’某王的部中,这个部就成了他们世袭的监狱,永远不能离开他”[11]。前苏联学者兹拉特金通过考察,同意符拉基米尔佐夫的观点,认为“成吉思汗创造了一种封地,把某个‘族’、某个‘部’分给某人作领主,作为对他忠实效劳的奖赏……古蒙古的‘那可儿’(亲兵)由于为军事首领冲锋陷阵,而得到首领赐给的一定数量的游牧阿寅勒作为封地,变成了这些阿寅勒的主人和统治者。与此同时,还得到了颇大数量的领土,供他们带着自己的人游牧和狩猎……作为封地的‘忽必’由两分组成:一部分是一定数量的游牧家庭(兀鲁思),另一部分是足够用来赡养他们的一定面积的牧地(嫩秃黑)”[7]他还依据《蒙古秘史》中成吉思汗分配土地时说的“顺额儿的失河水(今额尔齐斯河)林木内百姓地面,从你自在下营”的命令,分析指出,“这样的命令只有土地所有主才能颁布,他有权根据一定的条件,把自己对该领土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重要的还在于,得到这份奖赏的人也有权‘不受阻碍地’占有所赐的领土,在奖赏有效的全部时间内是领土的所有者”,“他有权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转让给另一个人一样,这样,这个人本身就获得了赐给他的那块土地所有者的身份”[7]。可见,蒙元时期蒙古游牧经济生产关系可以简要地概括为,土地(牧场)由大汗(国家)所有,领主占有,哈剌出(牧奴)使用的土地产权制度和牲畜私有的所有制。成吉思汗时期分封的四大汗国,即钦察汗国、察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伊利汗国四个“宗藩之国”,到了忽必烈即大汗之后,逐渐脱离元朝中央汗国的控制,其主要原因是他们拥有了封国内的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居民)的所有权,凭借这两个所有权,巩固、发展了封国内部的政治、经济,并最终使封国独立。
综上,蒙元时期蒙古社会的土地产权关系是,大汗(国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千户、万户贵族拥有领地的土地所有和占有权,即黄金家族和功臣拥有草场所有权、占有权,小领主只有草场占有权,牧奴则有草场使用权。由于在领户封建制下,草场、万户、干户等各级那颜和广大领户,都属于成吉思汗为首的黄金家族,故而土地没有变成私有财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12]
参考文献:
[1]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3]王亚南,孙越生校订.中国官僚政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亦邻真.蒙古学文集[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1.
[6]博·雅·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M].刘荣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
[7]伊·亚·兹拉特金.准噶尔汗国史[M].马曼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8]列文斯基.财产起源论[M].陈适译.上海:公民书局,1921.
[9]〔美〕拉铁摩尔.中国的亚洲内陆边疆[M].唐晓峰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10]刘永佶.现代劳动价值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11]韩儒林.穹庐集[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
[1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