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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书所见清代清水江下游苗侗民族的社会生活

作者:吴才茂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安徽史学》2013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7-11-23  浏览次数: 6369

作为苗侗民族主要聚居区的清水江流域,从司马迁时代到明代,一直处在朝廷及其士子文人的视野之外,顾祖禹在论及贵州形势利害时,仍然说:“贵州之地,自唐宋以来通于中国者,不过什之一二。元人始起而疆理之,然大抵同于羁縻异域,未能革其草昧之习也。”即使更晚近的魏源,也仅知道清水江为“沅江上游,下通湖广,上达黔粤,生苗居其上,沿岸数百里皆其巢穴。”由此不难理解明清时代士大夫关于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的社会生活描述,多少有些失真的色彩,所谓“人以剽悍为上,苗以劫夺为生”,“蠢苗蜂聚,性剽悍,甚攻斗,劫杀无日无之”,“虽通汉语,不遵文教,刻木为券,剁木为誓”,即便偶遵文教,也是“农不能尽地利,士不能究兴微,其无规制而鲜条理者,数难更僕也”。从这些文字的刻画中,实际上可以把这里理解为中华帝国“内地的边缘”,用许倬云先生的话讲,这种区域“在经济体系中,是正规交换行为之外的交易;在社会体系中,是摈于社会结构之外的游离社群;在政治体系中,是政治权力所不及的‘化外’;在思想体系中,是正统之外的‘异端’”。因此,清代清水江流域被看成是与外部世界几乎完全隔绝的、有着另类习俗与传统的封闭社会。

这些明清以来客籍贵州士大夫的“碎片化”文本,不仅描绘出了令人望而生畏的苗疆社会,也给后世学者提供了诸如“王化”、“汉化”、“内地化进程”、“内地的边缘”的学术思考,这种问题意识很大程度上是在解释少数民族地区如何“汉化”或者步入“王朝国家”体系的。然而,若只停留在这一层面上,可能和明清文人士子的认识相去不远,因为明清士大夫也看到了清水江下游的社会变化情况,比如镇远府“风气渐开,人文丕振,游宦者安之……水陆衝衢,商贾辐辏,民多负贩经营”;黎平府民众“惟以礼乐诗书为事”。所以,对于清水江苗侗民族本身社会生活状态的梳理,就显得很有必要。然若仅从文献史料来讨论,往往难免差池,更何况明清士人关于清水江苗侗民族的素描文本,更多地呈现出一种“猎奇”的倾向。不过,清水江文书的大量发现,使清代苗侗民族的社会生活史研究成为可能。因为明代中期以后,苗侗民族民众与内地汉族民众一样,开始运用汉字书写的契约文书来规范他们的日常生活,他们不仅在家庭、邻里、社区之间,也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建立了一个以协商精神为基础的日常生活体系。基于此,本文对苗侗民族通过协商而娴熟地运用契约文书所构筑的日常社会生活秩序进行分析,试图呈现一幅清代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的社会生活画面,以期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对这一区域和苗侗民族生活状况的想象式偏见。

一、日常生活中分关文书的订立

从汉代开始,国家提倡父子兄弟同居共财,到唐代,已有法律规定,若“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清代进一步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民间也把分居说成“事亲不孝,玷污风俗”。然而民谚所谓:“树大分杈,子大分家”所呈现出来的分家社会形态,常常与国家提倡的价值取向并未一致,因为分家作为生活中的一种策略,可以“各惜其财,各勤其事,犹可以相持而不败”。清水江下游苗侗民族亦不例外,从流行于该地的谚语“姜不分不辣,家不分不发”中可知,分居是日常生活中的常事,从这一点上来说,苗侗民族与汉族并没有太多的区别。而且苗侗民族甚至更加注重分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尤其从明代中期开始,清水江下游苗侗民族形成了利用契约文书规范社会生活的习惯之后,这种情形更清晰地展现在人们的眼前。例如,他们在分家之时,均需订立分关文书,兹举一例如下:

立分关人宋忠臣,尝读孟氏书,父母俱存,兄弟无故,是为以乐也。又诗曰:兄弟既翕,和乐且湛。则知兄弟之间,岂忍一旦分居,第尊古训,切恐反生嫌隙,是以兄弟跪告双亲,商议分居,情愿请凭房长在内,将田园、山、油品打均分,拈阄为定。日后照关管业,不得异言争兢。恐后无凭,立分关为据。

计开:

柱水田大小陸坵,又并橾检塖水田柒坵

又四杂路盘路脚油树养木以块,又并社塖头油树一块,余地在内

又管子塖上接竹山,又并墦塖一墱,又并门首园一团又洞头塖荒山一块,又并茶墦塖荒山油树杉木一块作为房屋

又得典才富房屋一间

凭房长:英璇、英瓓、忠美、忠信,立合同分关各一张为据

代笔:舅父杨武湘

光绪三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永远发达

从这份分关文书来看,分家实际上是由兄弟协商而析分父母财产的过程,宋氏兄弟作为读书明理之人,显然知道儒家所提倡的共居精神。然而,同居可能产生的“嫌隙”,使他们于父母健在之时,仍然商议分居,并把父母财产“品打均分”,然后“拈阄为定”。事实上,这是清水江下游苗侗民族分家的真实情形,即父母健在,只要兄弟都成家立业甚至长兄成家之后,就要分家异居。这份分关文书也显示,即使父母、兄弟经过了家庭内部的协商,也需要房族和舅父作为协商的社会基础参与其中,因为房族可以作为财产分割是否公正的见证人,甚至也参与到“品打均分”的协商,以保证分家的公平。而舅父,很可能就是分家的主持人。按清水江下游苗侗民族的俗规,主持人应由分家兄弟们的母舅充当,民谚所谓“母舅看外甥,个个一样亲”,说明有舅父身份之人是分家公平与否的主持人。实际上,费孝通先生曾指出“分家通常是在某次家庭摩擦之后发生的,那时,舅父便出来当调解人,并代表年轻一带提出分家的建议,他将同老一代协商决定分给儿子的那份财产”。所以,其他类型的契约文书签订在清水江下游母舅不参与,但分关文书,通常都有舅父在场。概言之,清水江下游民族日常生活中的分家,也是在父母与兄弟商议、房族参与、舅父主持下的一个协商过程。

二、日常生活中买卖契约的签订

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买卖是极为频繁之事情。然而,对于买与卖的关系之确定,签订契约文书是最为普遍的方式,尤其是1400年登记簿书废弃不用,契约成为所有权的唯一凭证之后,契约文书的运用渗透到日常买卖的各个细节。这一制度在清水江下游苗侗民族中也很快得到运用,尽管明清士子如谢东山坚持说贵州之地的民众“买犊人犹带剑”。然而,自明成化二年(1466)以降,清水江下游苗侗民族对契约文书的运用已经极其普遍,他们经过协商,变卖财产,并签订契约,兹举一例如下:

立卖山场约人张化寨众姓人等,为因军需洁繁,缺少夫马费用。协同公议,只得将与平敖寨共山一所,坐落地名党亚他,其山左抵露猛冲,右抵乌松朱,原系两股平分,凭中将张化寨范姓一股,出卖与平敖寨姜绍议、国昌、天时、文德、向之、明德、国珍、文遐八人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议定山价银八两正,凭中交足不欠,众姓领回应用。其山自卖之后,任从姜姓八人世代子孙栽杉蓄禁,修理管业,张化众人不得异言。今恐无凭,立此卖山书契,永远为据存照。

凭中:范继留、玉保、起相、子龙、起祥、元才

代书:黄有恒

乾隆三十四年二月十八日立

不仅在决定卖什物之时“协同公议”,即便是买卖的双方,也无不是在协商的基础上而完成交易。阅读契约文书,予人之印象常常是卖主因为“家下无银,缺少用度”而出卖财产,因此要与买方建立关系也通常表述为“请中问到某某”或者“自己上门问到某某”,这种表述所隐含的二者关系似乎是卖方有求于买方,但民众通过买卖契约的签署,却可以解除这种隐含的关系,因为在契约文书的程序中包含了协商的基础,一般均有“当日三面议定”的设计,所谓“三面议定”,即是参与买卖的卖方、中人与买方三者在协商的基础上而做出的交易决定。另外,契约签署中的落款,一般而言有“凭中、笔人(代书)、房亲”等等,这些人出现在契约文书中,决非装饰,而是交易双方协商的社会基础。因此,这种契约格式中所设定的交易程序,注定了交易双方需要通过协商才能签署契约文书的内在逻辑。当然,在清水江文书中,也有仅买卖双方协商就签订契约文书的例子,比如:

立卖契牛人理翁寨龙承宗,今因家下要禾,因结少粮食使用,无从得处。自愿将坐落土名理翁村,上抵口圭为界,下抵路为界,左抵龙宗清地为界,右抵龙廷珪为界,四至分明,要禾出卖,先问亲房无钱承买,自己问到本寨龙宗弟承买。二人议价禾三十斤,其禾领足入手应用,其地付与买主更管。自卖之后不得异言,若有异言,卖主理落,买主不清。恐无凭,立有卖契为据是实。

代笔:龙廷珪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立

由此观之,在清水江下游民众日常生活的买卖活动中,协商的精神可以明确地体现在签订的契约文书中。他们买卖之前,先和家人协商,商定之后便寻求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更是注重协商精神的运用,通过中人、房亲、代笔等参与者所构建的社会基础,娴熟地运用协商的手段,进行着有序的经济交易活动。

三、日常生活中盟约的签署

日常的分家与交易,契约签署的双方无外分家之兄弟、买卖之双方及中人(见证人),属于小范围内的协商。然而,在清水江下游苗侗社会中,常常有多人或者数寨参与协商而建立规范,其范围就比较大,这可称之为盟约。盟约由来已久,《周礼·秋官·大司寇》有载:“凡邦之大盟约,涖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盟约不仅存在于邦交之间,民间社会也多有运用,至迟在明代日用书中就已经有诸如“某某约”、“禁约”、“乡约”等名称的文书,而实际上,明清时代民间的会、社已经大量通过协商订立盟约或规约。不仅内地如此,在清水江下游苗侗社会中,盟约的利用也颇为普遍。一些研究者已经指出,清水江下游一带村寨地域内的公共社会生活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通过“约”的形式实现的。虽然法制史专家认为“约”是包含着一种寡头支配以及对此的认属意识,但也不得不承认这种“约”是在对等者之间相互“唱和”而缔结的。如下份契约文书所示:

立同心之人文斗上、下二寨,上寨姜士朝、姜士模、姜廷魁、姜大相,下寨姜周杰、姜柳晓、姜朝琦、姜宗德等。为因近日盗贼甚多,人心各异,难以安靖,所以寨头相约,地方虽分黎、镇,莫若同心同意,实有益于地方。今自同盟以后,勿论上寨、下寨,拿获小人者,务宜报众。倘私和受贿,众人查出,纸上有名人等,同心不得推诿,恐其出事,寨头承当。口说无凭,分此同心合约,各执一张为据。

合同一样

姜廷望笔

嘉庆二年七月十七日立

文中所言“地方虽分黎、镇”,指的是当时文斗下寨属于镇远府天柱县所辖,而文斗上寨属黎平府开泰县所辖。据《姜氏族谱》记载,因为上、下两寨分属不同姜姓的分支,于康熙三十二年(1684)输粮入籍,“时下寨正与上寨隙”,双方决裂,下寨成为天柱县在开泰县内的一块“飞地”。这种“一寨录两属”,尽管“也是地方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地权界定与保护需要的一个必然结果”,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生活中面临困境的增多,二寨依然可以坐下来“同心同意”地协商,以便“有益于地方”,这也是清水江下游苗侗民族通过协商而灵活行事的表现。可以说,古代中国的盟约,是民众对变化多端的社会生活而通过协商产生的一种应对策略。换言之,若没有所谓“盗贼甚多,人心各异,难以安靖”的社会变化,文斗上、下两寨显然也不会签署这份盟约而共同保护村寨的安全。

另外,在清水江下游的苗侗社会中,这种盟约更多地被民众刊刻于石碑上,如一方道光年间的《永禁碑记》序言所示:

立禁议字,情因我等地方山多田少,全赖杉木为生。近年以来,多有将杉木砍伐栋子以谋利者,致使无良之辈从而效尤。或入山窃砍,或临溪偷裁,种种弊端,遗害不小。兹我等约众公议,主杉木只许全根条子生理,不许腰截栋子出售。而黎靖两属,亦不准搬运栋子过我境内,即我等各村亦不许停留栋子,以滋弊端。自议之后,倘有不遵,仍蹈故辙者,一遇运卖栋子,好放火烧毁,绝不宽恕。窝停之家一同重罚。立碑永远为禁。

再议

一、良田为大凡拖木经过田内,必架木檩,不准拖放水厢。如违,送官究治。

一、此溪之内,不准人进溪淘沙,致坏水堤田坎。如违,公同送官究治。

五甲:乌杆、大坪、中寨、鲍塘、彭家冲、乌由、乌垤、蒋溪、街衙、老梁家

六甲:上田、偏坡、平芒、唐家冲、雅地、九福塘

皇清道光拾一年七月各村同立

显然,相对一纸契约文书而言,刊立碑铭更适合信息的传播,可使所有的普通民众毫无阻隔和彻底透明地在那里获知这些公众文字信息。更为重要的是,从盟约参与的村寨来看,已有16寨之多,这些村寨的名字能刻在碑铭上,显然有一个来回互动的协商过程,这种协商不仅需要各寨的寨头参与,同时也需要各寨的民众参与。实际上,不仅具有警示的社会生活需要刊刻碑铭,举凡筑路架桥、建祠立寺、凿井修亭、令行示禁,等等,苗侗人们无不需要通过协商而书立文书与刊刻碑铭,以此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

四、日常生活中纠纷的解决

在日常生活中,纠纷不可避免,然则纠纷产生以后,是诉诸官府还是和解?根据萧公权先生的观察,“在帝制中国一般的社会脉络中,和解比较适合作为阻止裂痕演变成暴力斗争或使纠纷的不利影响尽量减低”。因此,“虽然中国人有机会诉诸法庭,但他们的理想却一直是设法达成私下的和解,而不是依靠司法体系强制解决。”这是中国传统社会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解决模式,尤其是乡村社会生活中的日常纠纷,更容易通过协商来解决,因为民众处在一个物理和精神上都十分接近的圈子里,所以纠纷才容易发生,同时也正是因为彼此共同生活在这种圈子里,所以纠纷也容易平息。在清水江下游苗侗地区,据史载:“苗俗有事则用行头媒讲,行头能言讲断是非者,苗讲苗以苗为行头,民讲民以民为行头,凡行头讲事,皆用筹以记之。”又谓“苗人争讼不入官府,即入亦不以律例科之,推其属之公正善言语者,号曰行头,以讲曲直。”不过,这种观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为在苗侗人们看来,即使有“行头”主持和解,他们仍然希望有一纸免除后患的契约文书,以此认为纠纷彻底消除,达到和解,因而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他们千方百计地要签署一份契约,比如:

立散息虑后患字人吴文明、丁际凰、吴定国。情因宋英樟、宋英琦、宋才峻、宋才富、宋才盛等为阴地土名笑天龙皆后小人形,所葬先人思文、思仁,前月称云被宋英琴将父亲义沛插葬,以致角口。英樟叔侄请凭我等登山看验,笑天龙脚以上,实系必耐子孙挂扫进葬无异,必绸后裔并无章程。我等谊属致亲,不忍坐视,从中劝息,英琴所葬小人形之处,樟叔侄情愿恩送,英琴兄弟亦愿出资谢坟,以立禁碑,日后二家只许挂扫,不许进葬。今幸有凭,立此虑约合同二纸,各执一张为据。

凭乡证:丁际凰、吴文明、吴定国

笔:吴顺鰲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立

尽管有“至亲”从中讲理而平息了争端,然而要在“今幸有凭,立此虑约合同二纸各执一张为据”的情况下才心安理得地认为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因此,这种“白纸黑字”的契约,在民众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当然,清水江下游,纠纷的解决并非都能在一纸契约下和解,也还有上诉到神灵和官府的诸多案例,但无论是理讲、鸣神或是鸣官,都需要契约文书确是不争的事实,而契约的签订过程,显然有协商这一重要环节,只有在这一环节上达成的协议并用契约文书表达出来,才被民众从心里认同纠纷得到完满的解决。因此,协商观念的运用以致达到和解是清水江下游苗侗民族纠纷中是最常见的解决模式。

余论

明初以降,生活在清水江下游的苗侗民族,随着国家权力次第介入,汉字的运用逐渐普及开来,苗侗人们利用汉字书写的契约文书,来设计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类事情,以此来保证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他们利用契约文书来处理所有重大人生事件、家族变故,在日常的生产经营、卖田置产中也娴熟地利用契约文书,可以说,契约文书是他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为可贵的是,在清水江文书中,协商的理念非常突出,苗侗人们只有在协商达成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立字为据的契约文书。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清水江下游苗侗民族族谱中的各种规章制度,也是族人协商的结果,因为族谱作为族众之间的一种宪章,正是在协商的情况才可能出现的。同样,在清水江下游苗侗民族之于修路、架桥、舟渡等事的碑刻铭文中,亦体现了这种协商精神的存在。总之,明清以来的清水江下游,苗侗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以契约文书的运用为中心,结合族谱的编纂、碑铭的刊刻,积极地利用汉文字建立了一个以协商理念为基础的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苗侗民族利用契约文书所构筑的协商社会,也说明了明清以来士大夫关于清水江流域的描述并不完全是历史真实。


注释:

[1]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120《贵州方舆纪要序》(第11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5232页。

[2]魏源:《圣武记》,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88页。

[3]康熙《天柱县志》上卷《风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39页。

[4]张澍:《续黔书》卷1《苗警》,成文出版社1967年影印本,第25页。

[5]光绪《古州厅志》卷之十上《艺文志》,《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9辑,巴蜀书社2006年版(以下所引方志未注明出处者同此),第472页。

[6]乾隆《开泰县志》夏部《风俗》,第43页。

[7]许倬云:《试论网络》,《许倬云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4页。张应强:《区域开发与清水江下游村落社会结构——以〈永定江规〉碑的讨论为中心》,《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3期。乾隆《镇远府志》卷9《风俗》,第85页。乾隆《贵州通志》卷7《风俗》,第116页。

[8]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子孙别籍异财》,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6页。

[9]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8《户律·别籍异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187页。

[10]顾炎武著,乐保群、吕宗力点校:《日知录集释》卷13《分居》,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08页。

[11]李绂:《别籍异财议》,载贺长龄、魏源编:《皇朝经世文编》卷59《礼政六·宗法下》,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305页。

[12]该契约原件为贵州省天柱县地湖乡岩古村佑家组宋显和持有,笔者存有数码照片。下文所引标示有“笔者存有数码照片”者,均为笔者近四年来田野调查所获,并都受到原件持有人授权。另外,所引契约文书文字,均按契约文书原件以简体字录入,当中别字、错字、漏字读者自当甄别,特此说明。

[13]分家原因据张研对清代徽州文书的考察概括起来有三种:(1)家长年老体衰,家政难于统理;(2)人口浩繁,日给艰辛;(3)诸子(妇)各怀嫉妒私心,遇事推诿、坐吃山空、共致贫穷等。参见张研:《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7页。

[14]费孝通:《江村经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

[15]韩森著、鲁西奇译:《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16]谢东山《披云岩口号》之三云:“水去千岩漏泄,云兴万壑平铺。买犊人犹带剑,观风我亦悬孤。”转引自黄万机:《客籍文人与贵州文化》,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83页。

[17]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东京外国语大学2001年版,契约编号:A—〇〇〇九。

[18]在清水江文书中,当一个家庭决定财产买卖时,一般而言,家庭内部需要商议,常见者有“父子商议、夫妻商议”,也有“姐妹商议、祖孙商议”,等等,如上例是卖公共财产,所以为“协同公议”。换言之,协商是从买者与家人开始的。

[19]该契约原件为贵州省天柱县石洞镇柳寨村龙武铣持有,笔者存有数码照片。

[20]参见寺田浩明:《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载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7156页。

[21]参见陈宝良:《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0489页。

[22]参见梁聪:《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以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8页。

[23]仁井田陞著、牟发松译:《中国法制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78279页。

[24]寺田浩明:《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载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159162页。

[25]陈金全、杜万华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49页。

[26]《姜氏族谱·记》,转引自杨有赓:《〈姜氏族谱〉反映的明清事情文斗苗族地区经济文化状况》,载贵州民族研究所、贵州民族研究会编《贵州民族调查》(之六),1988年,第346页。

[27]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6页。

[28]天柱道光十一年《永禁碑记》,碑存贵州省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

[29]参见辛徳勇:《清代城镇街头的公众文字信息》,载氏著:《困学书城》,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96页。

[30]Kung-chuanHsiao,Compromisein Imperial China.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9P.896.

[31]韩森著、鲁西奇译:《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第6页。

[32]高见泽磨著、何勤华等译:《现在中国的纠纷与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

[33]弘治《贵州图经新志》卷5《镇远府》,第59页。

[34]田汝成:《炎徼纪闻》卷4《蛮夷》,台北广文书局1969年版,第14页。

[35]该契约原件为贵州省天柱县地湖乡岩古村佑家组宋显扬持有,笔者存有数码照片。

[36]清水江下游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的研究,可参见武内房司:《鸣神和鸣官:清代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所见苗族的习俗和纷争处理》,载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3卷《研究篇》,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版,第83120页。

[37]笔者已对清水江下游苗侗民族的族谱编纂、祠堂修建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可参见吴才茂:《明清以来清水江下游地区民众华夏世胄身份的构建》,载《明清论丛》第12辑,20126月,第282297页;吴才茂:《祖荫的张力:清代以降清水江下游天柱苗侗地区祠堂的修建》,《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