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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时期湘西土家族地区社会经济形态简论

作者:陈廷亮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发布时间:2017-11-16  浏览次数: 6331

【摘 要】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初封建王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本文从土司时期湘西土家族社会的阶级结构、阶级关系以及土地占有情况等方面分析了土司时期湘西土家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指出土司制度下的湘西土家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应该是封建领主制经济。同时指出明末清初生产发展下出现的土地私有是湘西土家族地区封建领主制经济向封建地主制经济转化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湘西土家族;土司制度;经济形态;封建领主制经济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但是,史学界对土司时期湘西土家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土司时期土家族地区应是封建地主经济,……与此同时,在有`的地方还保留有原始农村公社的组织”。[1]还有人认为“湘西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的”。[2]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不同看法,以供商榷。

湘西土家族在土司时期社会的阶级和阶层,根据他们“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3]P10),大致可划分为:

土司:湘西土家族地区权力的最高代表。他们“世袭其业,世长其民”,是最大的封建领主。土司一般由中央王朝任命,实行封建世袭制,史称“所设宣慰、知州、长官、不问贤愚,总属世职”(乾隆.永顺县志:卷二)。

在土司制度下,封建等级制度极为森严,“凡土官之于土民,其主仆之分最严,盖自祖宗千百年以来,官常为主,民常为仆”。(赵翼.曝杂记,卷十)土司就是土皇帝,自称“本爵”,土民称之曰“爵爷”。这种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在房屋的建筑规格上也反映出来,土司街署“绮柱雕梁,砖瓦鳞次。百姓则叉木架屋,编竹为墙。舍把头目,许竖梁柱,周以板壁,皆不准盖瓦,如有盖瓦者,即治以僭越之罪”。(同治.桑植县志:卷八)“土司所到之处,土民皆下跪迎接,土司出,其仪卫颇盛,土民见之,皆夹道伏。即有遣责诛杀,惴惴听命,莫敢违者。”(同治.桑植县志:卷八)

土司对土家族人民还有生杀予夺大权。土司对土民可以“刑杀任意,或抄没其家资,或缚而鬻之境外为奴。俗言土司杀人不请旨,亲死不丁忧,故土民畏之”。(乾隆.永顺府志:卷十二)土司往往私设公堂,对土民严刑拷打,土民“有罪”,重者斩首,轻者施以宫刑、断指、剥皮、挖眼等酷刑,将关入监狱的土民带上沉重的刑具,“土司所用系人铁链,其形粗大,约百十斤。”(光绪.古丈坪厅志:卷六)因此,史称土司统治地区“无礼义、无法度,虽居中国,邈若海外。”(张天如.永顺小志)

土司的生活也是穷奢极欲,荒淫无度。永顺土司修建有壶窝别墅、猛洞别墅,其中林泉、花园、池塘、钓鱼台等,专供土司游玩。土民结婚,土司还拥有“初夜权”。土司生前花天酒地,死后墓地也十分豪华,如永顺彭氏土司墓“周迥用细磁勘砌”,墓内壁间为雕有精美图案的花砖,棺椁多为楠木,墓中不但有无数金银财宝,而且还有使女殉葬。

舍把:土司同亲子弟,称为“舍人”,亦称“舍把”。舍把也是湘西土家族地区土司制度下的统治阶层,是土司所依靠的重要力量。他们从土司分得一些田地作薪俸而为土司服务。舍把可以直接审理土民词讼,勒令土民每年送四时节礼。舍把需要人夫,随时摊派,名曰“当差”。土司和舍把就是这样通过土地和封建宗法关系结成统治集团,共同压迫和剥削土家族人民。

流官:土司时期,湘西土家族人民主要受土司、舍把的统治。同时,封建王朝为了控制土司,也经常派流官进入湘西土家族地区进行统治,即所谓“土流并用”。元代就有流官进人湘西土家族地区,到了明朝就更多。以永顺土司为例,明隆庆年间,“永顺土司请官坐镇司属,有经历、都事、吏目、皆流宫”。(民国.永顺县志:卷十四)南谓土州的周尼、王进,腊惹峒长官司的何直、王敏等都是明朝中央政府派去的流官。这些流官往往与土司狼狈为奸,共同骑在广大土民头上作威作福。

土民:土司田地上的生产者,也是土司进行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对象。土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一般有自己的家庭和一小部分生产资料。在土司制度下,土民的社会地位低下,所受压迫极为沉重,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土司可以“任意取其牛马,夺取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4]。土民通常按旗甲军事编制,“用则为兵,散则为农。”(同治.桑植县志:卷八)充当土兵,成为土民向土司提供无偿劳役和兵役的主要形式。

奴婢:土司制度下奴婢的来源有二:一是土司靠战争俘虏的人口。雍正元年(1723年),保靖土司彭泽虹死,总舍彭泽蛟与泽虹之子彭御彬争袭,大动干戈,次年.彭御彬“以追缉泽蛟为名,潜与容美土司田如、桑植土司向国栋率土兵抢虏保靖民财”。[5]焚掠村庄六十余处,掠走男女千余人,多沦为奴牌。土司还常常率土兵讨苗,将俘虏的苗民沦为奴仆。“苗民受土司荼毒,更极可怜,无官民之礼,而有万世奴仆之势”。(皇朝经世文编:卷八十六)二是土民因犯罪而沦为奴婢。土民若脱离土籍,后“又复改还,土属丁壮,举家屠戮,妻子没卖为奴”。(皇朝经世文编:卷八十六)另外,还有一些民间女子被土司抢走,成为婢女。奴婢一般多充当土司的家奴,在土司家中作诸种家内杂役,如庖厨烹调,打扫庭院,服待宾客,为土司养马放牛等。奴婢是土司私有财产,毫无人生自由,被土司转让、买卖,甚至屠杀,连婚姻也由土司强配,处于社会最下层。湘西土家族土司制度下奴婢的存在,是土司时期的特殊社会产物。

客户:外地迁入湘西土家族地区定居者。他们多是百工技艺之人,属于商人、手工业者阶层。元明清初,随着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亦日益增多。湘西土家族地区虽然还处于土司的闭塞统治之下,但已经不能阻挡土家族人民与其他民族的经济文化友好往来,也不能阻止外地商贾艺人到湘西落籍。雍正十二年改土归流清查户口时,永顺县总户数为10082户,而客户就有1344户,占全县总数的11.1%。(民国.永顺县志:卷十二)这些外地迁来的客户少数人购田置产,变成巨富地主,但大多数仍受土司的压迫和剥削。

在封建社会里,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对土地占有的多寡成为封建社会阶级划分的标准。在土司制度下,土司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各自区域内最大的封建领主。他们掌握着整个土司地区的土地所有权,“至于成熟之田,土官多择其肥饶者,自行种收,余复为舍把头人分占”,而广大土民则没有土地或“只有零星倚角之地”。(光绪.湖南通志.卷首.诏谕)改土归流前,永顺土司彭肇槐、桑植土司向国栋、保靖土司彭御彬都是拥有食邑几百户的大封建领主,而土民却只能在“峰尖岭畔准其垦种”,平坝处即使荆棘丛生,也“不许开垦,土司之法,所以守险而戒敌也”。(同治.桑植县志:卷八)

由于以土司为代表的封建领主占有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因此,无地或少地的农奴就被牢牢束缚在封建领主的土地上。“土司时,土司及土知州皆自有山田,役佃户种之。佃户者,皆其所买之人如奴仆然。”(同治.桑植县志:卷二)很显然,这里所谓的“佃户”,并不是封建地主制经济下租种土地的佃农,而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农奴。土民可以从土司那里领取一份田地,土司就是利用占有的肥田沃土,通过劳役地租和实物租两种形式,对广大土民进行超经济压榨和剥削。

湘西土家族土司制度下的劳役地租主要可分为劳役和兵役两种。土司一般将其所辖民户按旗甲编成一种兵农合一的组织。如永顺三知州六长官地方分为五十八旗,各旗皆有名称。此外,还有“戎、猎、镶、苗、米房、吹鼓手”六旗。土民“有事则调集为军,以备战斗,无事则散处于民,以习耕凿”。(张文琴.永顺县志:卷二十四)“戎”旗主要守卫土司的衙署。“土司有存城五营,兵丁每营一百名,一以备捍卫,一以供役使”;“猎”旗为土司狩猎,所获遂为官有,“赶仗(土家语叫`食借,即狩猎)”也是一种服劳役的形式;“镶”旗主要为土司制造首饰器皿;“苗”旗下的土民主要为土司经营花圃;“米黄房”旗专为土司磨面碾米,“吹鼓手”旗专供土司婚丧喜庆役使。(张文琴.永顺县志:卷二十四)另外,还有“伴当”七旗,充当土司的随从差使。土民所负担的劳役都是无偿的,土司从不给任何报酬,“土司向例,每用人夫,即令舍把照户派拨,并无夫价,役使无时。”(乾隆.永顺府志:卷三)

土司制度下的兵役也是广大士民的沉重负担。土司任意征调土民为兵,成为土司的私人武装,平时为土司看家护院,巡警守卫,或“荷耒而耕”,战时则跟随土司开上战场。土兵既是土司相互厮杀的工具,同时又是土司向中央王朝提供镇压各族人民反抗的兵源。有时土民还要听从封建王朝的征调,如明朝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明朝廷就征调永顺宣慰司“土兵”三千,保靖宣慰司“土兵”三千赴江苏松江一带抗击倭寇,取得“东南战功第一”,史称“永(顺)、保(靖)诸宣慰,世席富强,每遇征伐,辄愿荷戈前驱,国家亦赖以挞伐。”(明史·湖广土司传:卷三一零)如此频繁的征调,既是土家族人民的沉重负担,也严重影响了湘西土家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发展。

除劳役地租外,土司对土民进行实物地租的剥削也十分残酷。土司把田地租给土民作为份地,“收其间课,分纳粟粮。”(同治.桑植县志:卷八)本来封建王朝向各土司征收的赋税,是根据各土司区的大小、人口多寡和自然条件好坏规定的,土司若按规定数目征收,土民的负担与流官统治区相比是不重的,但是“土民岁输土徭,较汉民丁粮,多加十倍。”(皇朝经世文编:卷八十六)永顺、保靖、桑植三宣慰司,向来每年秋粮共折银二百八十两。但虽有秋粮之名,土司却从不按田亩征收,永顺则名“火坑钱”,民间炊爨每一坑征银二钱二分;保靖则名“锄头钱”,每一锄人山,纳银三、五钱不等;桑植则名“烟户钱”,与“火坑钱”相等。所交秋粮则于此内解拨。(光绪.湖南通志·卷首·诏谕)而且土司征银,“俱有老戥,每老戥一分,竟有汉秤三、四分不等”。(乾隆.永顺府志:卷一一)此外,土司还巧立名目进行盘剥,“赋敛无名”。永顺土司旧例,“每年每户派送食米鸡鸭肉肘,自土司、家政、总理以及该管舍把四处,断不可缺,虽无力穷民,亦必拮据以供”,“凡养蜂之家,每户每年征收蜂蜜黄蜡若干,令家政经管,逅日久弊生,每有无蜂之家,因曾经畜养,俱令买备供给”;“凡委官舍把到任之始,所属地方头目派送礼物,名曰贺礼,虽至贫之家,必勉力供应。且有不肖头人指一派十,希图入己”;“官舍往乡,所属头人,俱按人户科派吃食。”(乾隆.永顺府志:卷一一)土司就是这样贪得无厌地对土民进行超强制的经济剥削。

由上论述可知,湘西土家族地区在土司时期,其社会历史发展已进入封建社会的历史阶段,封建领主制经济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土司统治区的土地关系乃是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土司、舍把、流官是封建领主阶级,而土家族农民和进人湘西土家族地区“客户”的大部分则是农奴阶级。

湘西土家族地区社会的封建化,经历了一个相当复杂和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到明清之际,随着土家族与汉族及其他各族人民的不断往来,土家族人民世世代代辛勤劳动,生产力不断发展,土地买卖出现,封建王朝对各土司地区的控制不断加强,湘西土家族地区的封建领主制经济逐渐向封建地主制经济转化。

明末清初,土家族地区的生产状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农业上牛耕、铁器广泛使用,平坝处种植水稻,河滨溪畔开沟引水,灌溉农田,农作物产量逐年提高。随着土家族与汉族经济交往的加强,传人湘西地区的经济作物品种逐渐增多。土家族人民充分利用山区的自然资源,种植桐、茶,采割油漆,养蜂取蜜,制作黄蜡,种桑养蚕。湘西地区的桐油、茶油、生漆“为出口货大宗”,“其价昂贵,商贾趋之,民赖其利。”(民国.永顺县志:卷一一)杉木、楠木、五倍子、五加皮等都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木材或药材。土司时,湘西土家族地区的畜牧业也很发达,饲养牛、马、羊等。明代永顺土司向中央纳贡就有大量马匹。

手工业发展也较快,其中尤以家庭纺织业最为突出。纺织以棉、麻、丝作原料,并能以棉丝、棉麻混纺,其工艺水平与汉人相差无几。“土妇颇善纺织布,用麻工与汉人等。土锦或经纬皆丝,或丝经棉纬,用一手织纬,一手挑花,逐成五色”。(乾隆.永顺府志:卷一一)永顺、龙山、保靖等地土家族妇女还为“峒锦、峒被、峒巾作鹤、凤、花鸟之状。”(光绪.湖南通志:卷四十)湘西土家族人民的建筑技术也具有相当水平。一些土司的衙署、宫殿和陵基的建筑巧夺天工,有的整体建筑为木料结构,独具匠心,至今还完好无损。

湘西土家族地区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矿产资源,明末清初也逐渐有所开发。龙山、保靖、桑植的铁,永顺的铜、硫磺,龙山的硝都逐年开采,但多以手工业方式小规模进行开采,而且往往为官府封禁。

湘西土家族地区生产的发展也促进了商业贸易的日渐兴旺。土司衙署所在地已成为商品交换的重要场所。永顺土司旧址老司城,“城内店铺颇多”。“湖广永顺之里耶(今龙山县里耶镇)等处与川省连界地方,素产焰硝,土人以煎熬为业,外省小贩多以布盐杂物零星换易,运至梅树地方分发,而私贩者即与此处催船装载,分往各地发卖”。(嘉庆.四川通志:卷二,雍正七年上谕)里耶成为四方贸易的集散地。虽然土司时对进入湘西土家族地区的商贾客人敲榨勒索,每逢年节,“凡商贾客人,俱须馈送土宫、家政、舍把、总理等礼物,名日节礼,倘有不周,非强取其货物,即抄其资本”,(乾隆.永顺府志:卷一一)但还是不能阻止土家族汉族人民的商业贸易往来。有些汉人商贾来到湘西地区经商,甚至“买产落籍”(乾隆.永顺府志:卷十六)。土家族商人也逐渐增多,“商贾皆土著”,逐未经商,负土货出境,往来施南,以庸值资其生。

随着民末清初湘西土家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制度下的封建领主制经济逐渐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侄桔,这种经济形态的根本基础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不断遭到破坏,土地买卖盛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渐发展起来。

首先,在土家汉族杂居或临近汉族地区,元末明初私人占有土地就已经出现。慈利县的“沃壤膏田,隘丁袭为己业”。(同治.桑植县志:卷八)土地的私有为土地买卖与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土官已不再单纯依靠武力掠夺财富,扩大土地,而是利用剥削来的财物,四处购买土地,招佃耕作,以劳役地租为主的剥削形式开始向以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为主剥削形式转化。明初,慈利各土官陆续购买产粮一千余石的汉民田土。由于汉族地区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强大影响,到清朝初年,湘西土司统治地区土地买卖更加盛行。雍正初年,慈利唐姓隘官将千金坪一带的山场田地周围约三十里,用印契卖与容美土司,价银为一千零五两。(赵恭毅公滕稿:卷七)保靖土司彭泽虹所买田亩,其缴粮的银子达八百多两,而且“其粮俱推原卖之人办纳”。(赵恭毅公滕稿:卷七)清政府虽三令五申,禁止土司购买汉民田亩(赵恭毅公滕稿:卷二),但这些禁令都只是一纸空文,仍然不能禁止土司向汉族地区购买回土。

土地买卖及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导致土司辖区内豪族大姓占有大量土地,变成了地主阶级。同时,土司制度下的土民也或多或少得到一点土地,变成了自耕农。一些进人湘西土家族地区的汉族商人也购田置产。有些汉族商人,在十余年间,即“累资巨万,置田庐,缔姻亲”,变成封建地主,“其属巨族,自来客籍为多”。(嘉庆.龙山县志:卷一一)他们往往与土司争夺劳动人手,使土司庄田(公田)上的劳动人手急剧减少。一些不堪忍受土司残酷剥削和压迫的土家族人民也纷纷逃离湘西土司地区,到外地谋生。我们以康熙时对湖广四川巡抚的诏谕中可以看出:“凡民人有自湖广往四川种地者,各于往回时造册移送,对湖广民人往四川开垦者每将原籍田宅变卖,至五年起征之时,复回湖南争论原产。”(清朝通典·食货:卷一)这说明明末清初湖南人民到四川开垦落籍者甚多,而湘西地区与四川交界,故这些入川之民应多为土家族人民。另外,湘西地区大小土司世代混战不休,土宫任意征调土民为兵,三年两征伐,人数少则几千,多则数万口土司庄田上劳动人手的减少,也促使封建领主制经济不断走向解体。至清朝雍正年间在湘西地区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后,封建地主制经济在湘西土家族地区最终得以确立。


参考文献:

[1]彭武一.明清年间土京族地区社会经济实况[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2.

[2]伍新福.试论“改土归流”前湘西土司地区社会经济[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1.

[3][俄]列宁.列宁选集:第4[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清世宗实录:卷二十[M].北京:中华书局,1986.

[5]清史稿.卷五一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7.

[6]陈廷亮.改土归流与湘西土家族地区封建地主制经济的最终确立[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