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佑全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发布时间:2017-10-25 浏览次数: 6765次
【摘 要】哈尼族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曾经历了母系氏族制、父系氏族制、封建领主制、封建地主制,并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因哈尼族先民农耕活动时间较晚,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当哈尼族父系氏族社会开始衰落之时,正值汉族的封建社会已发展到了顶峰。在哈尼族历来隶属于汉族封建王朝统治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就失去了单独建立奴隶制的机会和条件,因而从父系氏族社会直接跨越到封建领主制。
【关键词】哈尼族;父系氏族;奴隶制度;封建领主制
作为历史文化悠久灿烂、中国境内超过百万人口的18个少数民族之一的哈尼族,是否也经历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阶段呢?根据汉史籍文献的有关记载,并参照哈尼族较可靠的历史传说,以及笔者多年对云南哀牢山区哈尼族社会历史和宗教、民俗的调查了解,哈尼族在其漫长的历史上曾经历了母系氏族制、父系氏族制、封建领主制、封建地主制,并直接到社会主义社会。众所周知,母系氏族制和父系氏族制统属于原始社会,封建地主制属于封建社会,而封建领主制应属于何种社会制度呢?从经济政治体制而言,它仍属于封建制,不过其间含有某些奴隶制的因素。由于种种复杂的社会历史和地理环境的原因,哈尼族未曾形成自己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制,有幸跨越了这个人类社会历史上最野蛮、最残酷的阶段。云南哀牢山区哈尼族为何会跨越奴隶社会呢?就此笔者试作如下探析。
据汉史文献记载,哈尼族起源于我国西北甘、青、藏古羌游牧族群遗裔,由于它从事农耕生产活动时间较晚,因而经济发展相对较缓慢,大约在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时,才由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到10世纪至13世纪期间,父系氏族社会才开始走向衰落而逐渐进入封建领主制。而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则正值我国历史上的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此时整个中国处于封建割据、南北混战的格局,但封建制度早已确立。此后,隋唐又重新统一了中国,并且出现了中国社会的鼎盛时期,即盛唐时代。直言之,当哈尼族先民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之时,汉族的封建社会已经发展到了顶峰。至公元10世纪中叶。当哈尼族先民开始进入封建领主制之时,正是汉族历史上的宋朝。此时,汉族的封建社会就发展得更加完备了。在如此历史背景下,在哈尼族历来隶属于汉族封建王朝统治的情况下,哈尼族就丧失了单独建立奴隶制度的条件。这正像中国自鸦片战争以后处于世界列强包围的情况下,再也不可能独立发展自己的资本主义制度是同样的道理。
哈尼族在历史上是否会有奴隶制的可能?答案是肯定的。据汉史记载,由于春秋战国时代,中原各诸侯对古羌部落族群采取排斥政策,加之后来秦国多次发动大规模征服和兼并古羌落族群的战争,迫使部分羌人逐渐南迁至今四川省西南部的大渡河以南、雅砻江以东的西昌坝及安宁河流域。他们在这一带地区曾定居过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并且已经逐渐由畜牧业转向农业生产,呈现半牧半农社会经济形态。如果他们长期在此定居下来,当生产力的发展足以破坏氏族公社的生产关系之时,哈尼族先民也不是没有可能建立自己的奴隶制的。可是后来由于西汉王朝的“移民屯田”,对哈尼族先民不断进行驱逐;又由于东汉王朝对这一带的哈尼人的多次镇压,迫使哈尼族先民不得不再一次向南迁徙,经过艰辛的长途跋涉搬迁活动,最后才在滇中南哀牢山区定居下来。由此可以想见,一个经常受到外族侵扰、不断迁徙的民族,其经济发展、阶级分化不仅会相应延缓,而且会促使其内部更加团结一致。也只有不断加强民族内部的团结,民族首领才有可能将庞大的部族人从遥远的我国西北高原迁到南方。这可能就是哈尼族氏族社会延续得如此长久的原因之一。哈尼族先民在哀牢山定居以后,其父系氏族社会还延续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那时的哈尼人面临着开山造田、安家立业的艰巨任务,其氏族内部的首领(头人、招坝)不仅自己参加劳动,而且是带领众族人从事艰苦创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他是“为群众谋福利的带头人”,而不是哈尼族经济、政治生活的统治者。到了宋代,大理国封建地主政权建立,对云南37部首领实行封建的分封以后,哈尼族的父系氏族社会日趋走向衰落,其内部也才开始出现阶级分化。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对37部各首领的分封,是宋大理国封建政权以封建的形式加以分封的封建领主,而不是奴隶制国王加封的大小奴隶主,这是判别封建领主制是封建制性质还是奴隶制性质的一个重要标志。至明代,中原封建王朝为了削弱云南的奴隶主和农奴主的势力,稳定云南局势,巩固其中央集权制,加强对云南各民族的统治,便在各民族居住地区建立土司制,加封各部族的首领为长官司、副长官司等。此后明代实行的“改土设流”、或清代推行的“改土归流”,都在客观上起到了扼制奴隶因素的发展的作用。由此可见,自唐代以后一直处于封建制度包围的历史条件下,哈尼族就更不可能单独建立自己的奴隶制。
有人误认为,土司制实际就是奴隶制,土司就是奴隶主,因为他们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剥削压迫的残酷程度不亚于奴隶主。诚然,到了清代,特别是国民党统治时,云南红河南岸的哈尼族的土司制度已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土司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成为一手遮天的“土皇帝”。然而,我们辨别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不仅要看它剥削压迫人民的残酷程度,更主要的是要看它的经济制度。即看它的生产关系的具体状况。四川汉族地主刘文彩,他对农民的剥削压迫的程度,在新中国刚成立初期曾作为全国地主阶级罪恶的典型,但从经济制度而言,它仍然属于封建制,而不属于奴隶制。刘文彩是罪大恶极的恶霸地主,而不是一个穷凶恶极的奴隶主。鉴于此,可将奴隶制和云南红河南岸土司制这两种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作一对比,以辨别红河南岸哀牢山区哈尼族土司制度的社会性质。
众所周知,奴隶主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和奴隶,是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奴隶主对奴隶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是奴隶社会的主要特点。奴隶主利用带兵打仗的机会,大量掠夺其他部落的财产,将抓来的战俘变为自己的奴隶。奴隶主犹如赶牲口将大批奴隶赶到田野和工场,强迫他们从事各种艰苦劳动,占有他们的全部劳动成果。奴隶没有丝毫的人身自由,连他本身都是奴隶主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一部分,被称为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直接掌握着镇压奴隶反抗的国家机器,享有一切特权,对奴隶可以任意杀了作祭祀和殉葬的牺牲品,可以任意污辱和买卖,可以任意施以各种惨无人道的刑罚,这就是万恶的奴隶制的阶级关系和社会实质。此外,奴隶社会除奴隶主和奴隶这两大对立的阶级以外,还有一种平民(或称自由民)阶级。平民除有人身自由外,没有多少政治权利,而且多数平民都有论为奴隶的危险。
土司制的经济政治状况则与上述奴隶制大不同。土司在其所辖境域内,享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他可以向任何土地占有者征收占产量6%至20%的官租。但农民对永业田也享有所有权,经交官租后,可以世代耕种,并且对占有永佃权的土地可以自由出租或抵押。农民还可以向土司申领荒地垦种,3年不交官租,期满后如愿意固定耕种,便向土司要求发给执照,规定官租,于是,开垦人的原主权便得以固定。农民的劳动成果,除以“花户粮”、“杂派”等形式向土司缴纳租税以外,其余产品可由农民自行处理。部分生产资料如耕牛、家具,也为农民自己所有。土司制的上述状况,跟奴隶主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和奴隶、占有奴隶的全部劳动成果,奴隶不占有任何资料、不能自行处理自己的劳动成果,甚至连自身都是生产资料的一部分的情况,是有着根本的区别的。而“花户粮”实际上就是“地租”。“地租”正是封建地主对农民进行剥削的主要形式。再从历史的角度观察,在哈尼族各氏族部落中,尚未发现把战俘作为胜利一方的奴隶的现象,也未发现买卖奴隶或宰杀奴隶以祭鬼神、用奴隶作殉葬品的现象。在土司制统治下的人民大众,没有奴隶和平民之分,相对而言,农民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这跟奴隶制统治下的奴隶完全丧失人身自由、任人宰割和买卖的悲惨处境是大不相同的。现特摘引《红河州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谈谈思陀土司》一文中的部分资料,以窥探哀牢山南麓哈尼族土司的一般历史发展状况:
“根据传说,思陀土司住在泽马时期时,人民是没有什么负担的。土司不过是在牛(杀牛聚餐)会上传达一下皇帝的圣旨,或者替人民调解一些纠纷而已。土司的生活来源主要是靠自己劳动生产。”“土司住在泽马的初期,还不知道什么是花户粮(农业税)。思陀土司花户粮的起源,是因为有两个走老密人听到人说,种出来的庄稼若不奉献一点给皇帝,来年的谷子会秕……,从此,每逢秋收,照例送谷米给土司,希望来年获得丰收。初时,土司对花户粮送多少收多少,送来就要,不送来的不要,没有一个明文规定。到了明朝,情况就不同了。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土司李业已有力量带兵帮助明朝去打交趾(越南),得授思陀甸副长官司世职。此时,土司对人民必然要加重压迫剥削,才能增强力量,增加武器和粮秣,也才能把大寨山的衙门建造得宽大华丽。”“土司花户粮据说是从清初土司李进忠时代开始的……,从此,花户粮才有明文规定。”
从以上记述可以看出,在明代以前人民是没有什么负担,土司的生活来源主要靠自己劳动生产,表明此时的哈尼族还处于氏族社会阶段,尚未产生剥削和阶级分化。到了明代,因李业远征交趾有功,得授副长官司职之后,其阶级分化是愈明显。而且“花户粮”也是从清初才开始的。换言之,作为土司的经济剥削制度——地租,实际上是从距今300年左右的清初才出现,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奴隶制,显然时间太短促。以中原汉族奴隶社会发展的时间为例,从夏启王“家天下”算起(约公元前21世纪至前16世纪),其间经历了商、西周、春秋共1500-1600年之久。在经济文化发展都较为滞后的哈尼族内部,显然不可能在短短的300年左右时间就能发展成为完备的奴隶制。
至于土司制对人民群众剥削压迫的残酷性,这除了明清两代执行“三江之外宜土不宜流”的政策,客观上对土司制起到了保护的作用,加之国民党统治时期对土司制的纵容和放任,使土司制得到恶性发展等原因之外,更主要的是其内部经济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在氏族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劳动产品逐渐增多,人们除维持自身最低生活需要之外,还略有剩余。但就整个社会生产水平而言,仍然十分低下。在生活资料远远不能满足多数人正常生活需要的条件下,一旦发生了阶级,形成了拥有政治权力和剥削集团,为了使个人或集团得到充分的物质享受,他们就必然采取最野蛮、最残酷的方式来占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也就是氏族社会走向奴隶社会的经济上的原因。哀牢山区哈尼族的社会发展情况也不例外,虽然他们在汉族封建制度的包围下,失去了单独进入奴隶社会的可能,但由于它的生产发展水平一直比较低下,所以,一旦产生了阶级,即土司及其剥削制度,少数人为了充分得到物质享受,就必然采取最野蛮、最残酷的方式来占有群众的劳动成果,这就是土司制度发展到后期便含有奴隶制因素的原因。在土司制的经济剥削形式中,除以地租为其主要剥削之外,还有带奴隶制性质的剥削形式,如土司所占有的那部分“大田”,须由群众共同无偿栽种收割。土司除宰杀一头猪招待劳动者外,全部占有其劳动成果。又如雇工剥削,所雇长工,除供食宿外,每年只发给衣服两套,帽两顶,全部占有雇工的劳动成果。特别是对童工的剥削更为残酷,12岁以下,每年只给谷子60至90斤,以后每长一岁加谷30斤。诸如此类,跟奴隶制下的“家奴”的处境极类似。此外,土司制下的立法、司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土司对刑事、民事案件的处理,完全凭其个人的喜怒好恶作决断,他既有立法权,又有司法权。在土司衙门内所设的各类刑罚也极其残酷。所有这些,跟奴隶主独揽国家权力、享有一切特权的情形也极相似。不过,以上所举的“大田”、“雇工”、“童工”等剥削形式,虽然含有一定程度的奴隶制的特征,但这些毕竟都是土司经济剥削的次要方面,土司经济制度的核心仍然是封建的地租剥削制度。至于土司对法权的滥用,那是剥削者个人特权的恶性膨胀,这种状况在刘文彩地主庄园里也同样能找得到。何况上述种种法权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并不能改变经济基础的性质。
为了从多方面论证哈尼族未曾经历奴隶社会这一问题,我们不妨研究一下哈尼族民间文学。因为民间文学也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它往往能更真实地对历史作折光反映。从已经整理出版的大量哈尼族民间文学作品中,我们比较容易找到妇女反抗包办买卖婚姻和揭露控诉以封建剥削压迫(包括国民党统治)为内容的作品,却很难找到以控诉奴隶剥削压迫为内容的作品。奴隶社会虽然对生产水平极为低下的氏族社会而言是一个进步,但它毕竟是人类社会发展中最野蛮、最残酷的一种社会制度,一个经过了这种野蛮制度摧残的民族而在文学上没有反映是很难令人置信的。有人认为这是哈尼族传统文化传扬者“莫批”(贝玛)隐恶扬善加以掩饰的结果。这是不可能的。统治阶级只可能利用他豢养的文人为他歌功颂德,而绝不可能堵住广大人民群众的口。中国1 000多年的奴隶主统治不为不残酷,其对奴隶阶级的控制不为不严密,虽然中国古代歌谣大多已散失,但在《周易》和《诗经》等作品中仍能找到不少控诉奴隶主罪行的歌谣。
从新中国成立前哈尼族保留的某些原始公社制的遗俗中,也可说明哈尼族是否经过了奴隶社会,下面特摘引发表于《云南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哈尼族的原始分配方式》一文中的有关材料,以资佐证:
“……除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属于个体家庭所有外,还有一定数量的财产仍为公共所有。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夕,不少哈尼族村寨还有保留公山公地和公共坟山的习惯。同氏族任何一个成员,都可到公山上砍柴伐木、种庄稼,或埋葬死人,但不得越过本氏族所属范围。播种季节若有什么公益事,每个个体家庭必得派出一名主要劳动力到公地去劳动,或修桥铺路,有收成时一家一分。”
意识形态和狩猎活动中的“平均”观念十分突出,一直顽强地保留到现在。“每当兽秋之际……男子们约伙结伴上山打猎去了。一旦获得野物,便集中在一个适中的山路丫口,经一位长者念念有词地向无形的猎神敬献过后,便割下一支猎物大腿送给击中者,以示奖励。其余则按参与狩猎人数均分,不多不少,一人一份。此时若有来往行人遇上,按照哈尼族“见者有份”的规矩,也可分得一份。祭祀期间去打猎,打得多则均分,打得少也要煮成一锅汤,一家分一碗或两碗。在村外石岩、山林、水源边祭山、祭神时所宰杀的牛羊猪等,全氏族(村寨)人按户均分,哪怕是一截肠子、一片肝子也要一家分一点,不得短少。各家分回的肉,全家每一成员都得尝一尝,哪怕有三月五月出门在外的亲人,也要给他留上一点,等他回来吃。有时,祭祀活动中杀的只是一只鸡或鸭,不好分配,就掺拌芋头之类食品同煮,一家派一人共食……”。
这一系列原始分配形式的遗留及其它们所表现的“平均观念”,正是原始公社生活方式的写照。它不仅与奴隶社会中奴隶阶级的生活方式毫无缘分,也不是奴隶社会中平民阶级所具有的生活方式。上述原始分配方式遗迹充分说明,原始公社的公有制生活,对新中国成立前的哈尼族而言,并不是什么遥远的过去,而是逝去不久的现实。可以设想,如果哈尼族人确实已经过了一个漫长的、摧残一切人性的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的奴隶社会,那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还会保留如此大量而鲜明的原始公有制的生活遗迹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有人从考古发现的角度作论证,认为云南各民族都可能经历了奴隶制的社会阶段。诚然,在滇中地区(主要是滇池、洱海地区),的确曾发展过奴隶制。这不仅从南诏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可以说明,从晋宁石寨山数千座墓葬中出土的近四千件文物中,尤可得到印证。但不能因此就下结论说,云南所有少数民族都必然地经过了奴隶社会。当然,在滇中地区奴隶主所进行的掠夺战争中,把俘获别部落成员变为自己的奴隶的事是可能发生的,但不能因为这个部落有人当了异族奴隶主的奴隶,所以这个部落也必然经过了奴隶社会。事实上,云南各个地区、各个民族之间的历史发展是极不平衡的。据汉文史籍记载,剑川等地的原始社会,在公元前13世纪(相当于汉武帝时期)便已走到它的终点。而在另一些地区,原始社会却长期延续下来。西汉时期,分布在滇池边广大地区的“昆明人”,仍过着“无君长,无常处”的游牧部落生活;汉晋时期,分布在永昌郡(今保山)西南的濮人,仍然处在“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氏族社会阶段;到了明清时期,怒江以西地区,有的民族还过着“夜宿于树巅……以树皮为衣……茹毛饮血……无酋长约束”的生活;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拉祜族的苦聪人还过着“居山崖,叶构棚,无定居”,“打猎为生,山荒则徙”的半原始生活。由此可见,在新中国成立前,云南有许多民族,不仅没有经过奴隶社会,没有经过封建社会,有的甚至还停留在氏族社会晚期,乃至中期、早期。对于这种各民族之间发展的不平衡状况,我们绝不能用合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去硬套,而应从各个民族的具体历史条件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考察研究,方可得出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滇中地区之所以发展了奴隶制,是由这些地区的具体历史条件和自然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哀牢山区哈尼族之所以没有经过奴隶社会,也是由这个民族的特定历史条件和生产条件所决定的,两者都符合其自身的历史发展规律。人类社会发展所经历的几个阶段,是马克思主义根据世界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所概括出来的结论,并不是世界上所有民族必定要遵循的绝对规律。如果不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来对待这些问题,我们就无法正确认识云南各民族纷纭复杂的社会历史发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