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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执政党与农村社会关系的变迁与转型

作者:赵大朋  责任编辑:余孝东  信息来源:《广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17-09-12  浏览次数: 4275

摘 要当前,在农村社会重构和再组织的背景下,执政党与农村社会之间产生摩擦或隔阂的可能性不断增大。因此,必须对中国共产党与农村社会关系进行调适与转型,在两者之间打造一种互为支撑和良性互动的关系模式,而执政党的功能回归和积极嵌入与整合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中国语境;执政党;农村社会;关系模式;转型


有效引导和整合农村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当前,在各种内外因素的作用下,执政党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出现了一些问题,摩擦和冲突有所增多。如何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在执政党与农村社会之间构建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模式,成为学术界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中国语境下执政党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分析框架建构

政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的关系是当代中国基本的政治关系。在分析中国共产党与农村社会关系转型和发展问题的时候,必须立足于中国语境下执政党、国家与社会三者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具体来说,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执政党相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特殊地位

近代以来,随着代议制民主在西方的发展,以及选民群体的扩大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对政党的功能性需要产生了。正如塞缪尔·亨廷顿所说的:“要减少由于扩大政治意识和参政而引起政治不稳定的可能性,就必须在现代化过程初期建立现代政治体制,也即政党。”[1]政党的产生背景决定了它的根本地位。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欧内斯特·巴特指出:“政党具有双重性格或性质。也就是说,政党是把一端架在社会,另一端架在国家上的桥梁。如果改变一种表达方式,那么政党就是把社会中思考和讨论的水导入政治机构的水车并使之转动的导管和水闸。”[2]在西方语境下,政党以选举的方式阶段性地掌握国家权力,是国家与社会进行互动和沟通的纽带或工具。可见,西方政治学话语中的“政党”,与“国家”和“社会”相比,是一个“次级概念”。但在中国语境下,尽管中国共产党依然作为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沟通和联络的工具而存在,但又有着明显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为:作为法定执政党,中共不仅在根本地位上高于国家和社会,而且作为一种决定性的政治力量影响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状态。也就是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相当能动性的领导者和改造者,而不仅仅是一个消极被动的沟通工具。从执政党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来看,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党对农村社会的领导地位,党的价值原则和运行方式必然对农村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也决定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根本地位和功能构成。这为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与农村社会关系的演变提供了根本的逻辑前提。

(二)国家在政党与社会互动中的特殊作用和影响

从政党产生的角度来看,政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一般可分为两种模式:“内生型政党(parties creat with electoral and parliament)—国家关系模式”、“外生型政党(externally creatd parties)—国家关系模式”。在内生型政党—国家关系模式中,政党是在现代国家体制形成之后才产生的,而且承认国家现有体制的合法性,接受国家法律的制约和规范,主要围绕议会选举来开展活动。在外生型政党—国家关系模式中,政党产生和活动于议会之外,对现有国家体制的认同度不高,是体制外政党。如果这些外生型政党坚持革命的立场,以反对现存体制为主要目标,并最终推翻现有的国家政权,建立了新政权,那么,政党就自然而然成为国家特殊的支配性的组织和力量,因而也就可以把自身的组织、制度和价值输入国家,从而决定国家的命脉、形构、方向、进程和特征。如果这种状态进一步发展,就会产生一种融政党于国家并与国家权力高度结合的政治形态,通常就称为“政党—国家”或“党—国体制”(party state system)[3]。一般来说,无产阶级政党就是这类外生型政党的典型,执政之后也基本上都形成了典型的“党—国体制”。因此,国家作为一种重要工具在执政党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国家作为一种依赖于暴力机构而存在的强制性权力量,国家权力的来源、特征、行使方式和影响力都与政党权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权力的全面介入必然会对政党与社会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考察和分析中国共产党与农村社会关系的时候,必须把“国家”作为一种重要变量。只有这样才能更准确地把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与农村社会关系变迁和发展的整个阶段,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判断。

二、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与农村社会关系的变迁:历史与现实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农村社会的渗透和改造是全方位和立体化的,而且这个渗透和改造的过程是在国家权力的支撑下进行的。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执政党在依托国家权力与农村社会互动的过程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一)执政党对农村社会的逐步渗透与改造: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6年)

1.执政党对农村社会渗透和改造的基础:革命暴力与乡村政权体系。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共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已经从简单的组织和动员,扩展到农村社会内在结构和运行逻辑的改变,这是对传统乡土社会的根本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执政党必然与农村各种传统或反动势力存在一定的冲突和博弈。因此,要顺利完成对农村社会的渗透与改造,除了依靠自身原有的组织体系,执政党必须依赖于强大的革命暴力,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乡村政权体系。所谓的“革命暴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军队的外部压力和各种专政机关;二是以中下层农民为主体的乡村人民武装力量(包括民兵和自卫队组织等)。“革命暴力”在执政党对农村进行渗透和整合的过程中,作为一种潜在的威慑力而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障乡村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从政权建设方面来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建立了完整的区、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真正实现了“政权下乡”[4]。对农村全覆盖的政权体系的建立为执政党完成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整合奠定了坚实的权力基础。这就使得执政党对农村社会的渗透与整合可以有效融入到乡村公共事务和社会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渗透与整合的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2.执政党对农村社会渗透和改造的实现:秩序的瓦解与重构。在革命暴力和国家政权体系的支撑下,执政党采取以下措施逐步实现了对村社会进行渗透和改造,并重建了农村社会基本秩序。第一,土地改革为执政党对农村社会的渗透和改造提供了合法性支撑。通过土地改革,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彻底瓦解了与之相适应的士绅阶层,大量获得土地的贫雇农成为中共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第二,扩大农村党员数量,建立了完整的组织体系,逐步改变农村地区党组织分布不均衡的问题。这为党对农村社会的渗透和改造提供了组织支撑。第三,加快推进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党对农村社会的渗透和改造奠定了经济支撑。随着农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被改变,执政党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力得以有效强化。第四,不间断地通过一系列政治运动强化社会秩序。新秩序建立之初并不稳定,执政党便通过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如镇反运动和土改中的诉苦运动等,不断塑造和强化农村社会对新秩序的认同感和适应度。总之,在这一阶段,执政党对传统的乡土社会进行了全面而又彻底的改造,重建了一种全新的乡村秩序。这种改造和重建的对象既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包括乡村传统的政治权力结构,更包括传统乡村的文化权力结构。

(二)执政党对农村社会的彻底整合与科层化:人民公社化时期(1957-1978年)

1.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与农村全能主义政治的形成。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人民公社体制逐步建立起来。人民公社有以下特征:一是纵向到底、横到边的组织覆盖。从纵向来看,人民公社一般分为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把组织触角延伸到农村社会的最底层。从横向来看,通过依附于生产大队的外围组织(如共青团、妇联、民兵、贫下中农协会等),实现了对农村各个社会群体的整合和影响。二是“一大二公”。所谓的“一大二公”就是指人民公社的规模大,生产资料的公有化、集体化程度高,压缩了农民自我生产的空间和积极性。三是“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5]。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也明确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6]“政社合一”模式明确了人民公社的根本地位和权力。第四,高度组织化。当时人民公社下属的生产队以“统一经营、集中劳动、评工记分,按工分分配”为基本生产经营方式,农民必须以其绝大部分劳动时间从事集体劳动,获取必要的“公分”,并以此为依据从集体经济获得主要生活来源[7]。总之,人民公社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也是农村经济生产组织,又是农村公共服务组织,集人、财、物大权于一身,影响和制约着农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人民公社体制的框架下,作为唯一领导力量的执政党既承担着行政功能,又承担着社会管理功能,甚至还承担着制订经济发展计划、组织生产和分配各种社会资源的功能。

2.政治全能主义背景下的执政党与农村社会关系。在农村全能主义政治的背景下,执政党对农村社会渗透和整合的程度空前提高。尤其是在“文革”时期,在公社一级建立了以“党政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革命委员会体制,执政党对农村社会的作用和影响得到最大程度的加强。可以说,人民公社体制构建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相结合的网络。国家权力通过这种网络有效支配和控制了每个农民日常的生产生活,实现了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的纵向和横向的全方位扩展。在这个过程中,执政党也就依托无处不在的国家权力完成了对乡村社会的彻底整合。从此,带有强制性的集体生产方式和公共生活彻底取代了农民自给自足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农民对执政党和国家的高度依附关系逐步建构起来[8]。可以说,随着执政党的渗透和国家权力的扩张,整个农村社会被科层化了,成为国家单位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此时,农村社会的自主性已经完全丧失,“强政党(国家)—弱社会”的格局发展到极致。

(三)农村社会的发育与执政党的行政化控制:改革开放时期(1979年至今)

1.改革开放与农村社会的再发育:碎片化与再组织。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农村社会在整体上经历了“在剧烈变动中的碎片化”和“在流动中的再组织”两大阶段。从农村经济体制发展的角度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人民公社体制的逐步瓦解,农村生产方式实现了根本性的变革。这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农民取得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劳动产品的处置权,生产生活的自主性不断提高。二是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垄断和分配各种农村资源的功能消失了,农民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日渐多元化,对国家权力的依附关系也随之解除。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来看,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后,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建立,“乡政村治”的基本格局开始形成。村庄不再是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单位”,而是逐步回归其本能,成为一个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共同体。

农村经济体制和基层治理方式的快速转向,使得突然得到“解放”的农村社会滑向另外一个极端,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碎片化”趋势,如农村社会进入以家庭为单位、各自为政的无组织化状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社会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碎片化”之后,便逐步开始了重构和再组织的历程。之所以称之为“再组织”,是因为这种组织化不是行政权力推动的结果,而是基于农村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即当前的农村社会再组织不是基于执政党或国家权力的逻辑,而是基于社会自身的逻辑。农村社会再组织的主要标志就是农村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和农民集体行动的达成。当前,农村社会组织的种类日益多元化,除“半体制化”的政治类组织,如村民自治组织和村级党组织的附属组织(如共青团、妇联和民兵连等)外,其他类型的组织也在快速发展,并逐渐成为农村的主流。例如农村经济互助合作组织、社会服务和文化公益类组织等[9]。除这些合法存在的正式组织外,农村社会还存在相当数量的未经注册和登记的非正式民间组织,如一些基于血缘纽带、特定生活空间或信仰而形成的宗族组织、邻里互助组织、宗教组织,甚至也包括一些邪教组织和黑恶势力组织。有了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组织的支撑,农民参与集体行动的组织网络就建立起来,农村社会波动的风险增大了。

2.执政党与农村社会互动的基本方式:行政权力。在改革开放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尽管农村社会得到了初步的成长和发育,但是“强政党(国家)—弱社会”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和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原来那种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相结合的网络彻底瓦解。随之,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功能也发生了改变:原有的社会管理功能弱化,主导农村经济发展和分配各种资源的功能逐步消失。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执政党对农村社会的作用方式也发生改变:在经济控制成为不可能的情况下,行政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工具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行政权力对农村社会的作用是通过乡镇党委和村级党组织自上而下来实现的。在乡镇一级,党组织有直接依托的国家政权机关,拥有特定的权力和资源。在现有的压力型体制下,乡镇党委和政府追求政绩的动力依然强劲。乡镇党委和政府为了寻找日常工作的“抓手”,便会以各种方式强化对村级党组织的干预和控制,以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地推动村级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此时,村级党组织在实际上成为乡镇党委和政府在乡村社会的行政代理人,扮演着“准派出机构”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村级党组织自身的权威以上级行政权力为基础而得以建构。此时,村级党组织在功能定位上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从功能实现的价值导向来看,村级党组织在日常运行的主要目标就是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所布置的各种任务、迎接各种检查,具有明显的“唯上不唯下”的倾向,缺乏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服务的意识相对不足;从功能实现的基本方式来看,村级党组织习惯于以行政命令和直接指挥等方式来展开工作,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与农村社会的沟通与互动意愿和能力不强。

三、中国共产党与农村社会关系的转型

(一)执政党与农村社会关系的现状:行政逻辑与社会逻辑的摩擦与隔阂

以行政化为导向的运行模式导致执政党的基层组织逐步成为“悬浮”于农村社会之上、单纯依靠行政权力和强制手段来管理农村社会的准行政机构。这种状态造成了两大后果:一是随着农村社会的发育和再组织,农村社会自身运行的逻辑很可能与行政逻辑产生摩擦,甚至是冲突。因为当前的行政逻辑是在压力型体制下,基于自上而下的服从模式来作用或影响于农村社会的。在行政逻辑主导的前提下,执政党与农村社会之间极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摩擦或冲突,两者的关系也不可避免地开始出现裂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负担过重和暴力征地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繁爆发,导致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的持续紧张。从执政党与农村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其实就是农村社会对基层党组织依托行政权力进行强控制的一种被动反弹。二是随着农村社会自身运行逻辑的形成和日益强化,以行政化和悬浮化为主要特征的执政党基层组织,与农村社会之间的隔阂正在不断加大,两者关系存在疏远的可能性。这既是由于两者运行逻辑的异质性,也是农村社会面对强大行政权力干涉时的一种本能逃避。两者之间关系的隔阂或疏远,一方面在农村社会滋生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或不合作现象,各种矛盾不断积累;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执政党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掌控度和引导力,并造成执政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陷入一定程度的软弱涣散和“空心化”,农村社会失序的可能性不断增强。

从长远来看,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农村社会重构和再组织的程度必然会进一步提高,执政党与农村社会之间产生摩擦或隔阂的可能性还会进一步增大。面对这种状态,必须对中国共产党与农村社会之间的基本关系进行合理的调适,在两者之间打造一种互为支撑和良性互动的关系模式,不断提高双方的默契度。

(二)新形势下执政党与农村社会关系的转型与调适

1.执政党如何处理自身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功能回归与去行政化。政党功能的回归与转型是中国共产党与农村社会关系模式转型的前提。对中国共产党来说,政党功能回归的问题在实质上就一个政党如何处理自身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问题。政党与国家行政机关不论在权力基础、权力来源和运行方式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党直接代行行政机关的职能会导致自身的官僚化和科层化,降低与社会进行互动的能力,甚至会导致政党和社会的直接性对抗,从而造成执政党合法性资源的不断流失。因此,在调整执政党与农村社会关系的时候,首先必须推动政党功能的回归。从执政党与农村社会关系的视角来看,所谓的“政党功能的回归”,是指村级党组织要与乡镇行政权力适度分离,激活政党组织本身应该具备的各种功能,避免依托行政权力“刚性”介入农村日常运行。在此基础上,村级党组织要逐步发挥自身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基层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变姿态,不断增强自身与农村社会沟通的能力,填补因国家权力上移所带来的“乡村治理空白点”。具体来说,村级党组织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不断增强村级党组织与农村社会互动的弹性,要逐步转变压制式、命令式的工作方式,转而通过引导、示范、服务等途径,以协商和沟通的方式来开展工作;第二,在自上而下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各种决议的同时,也要积极代表和维护辖区村民的根本利益,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发挥自下而上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对农村基层党组织来说,功能回归的过程基本上等同于去行政化的过程。但必须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定执政地位决定了村级党组织是执政党和国家权威在农村社会的代言人。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它必须在政治上领导农村社会,并与村民自治组织一起完成上级政府所布置到农村的各种任务。这样也就使得村级党组织不可避免地承担着一定的行政功能,具有一定的行政化倾向。但是,与政党自身应有的功能相比,行政功能不能占主导或核心的地位,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性功能而存在。

2.执政党如何应对农村社会的重构和再组织:嵌入与整合。随着农村社会的重构和再组织,各种体制外力量逐步以组织化或半组织化的形态出现。如果对这一现象不加以警觉,执政党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力就可能受到根本性的削弱,未来可能会导致执政党基层组织被边缘化,甚至丧失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因此,执政党绝不能做农村社会重构和再组织的“旁观者”,必须通过有效的“嵌入”和系统的“整合”介入农村社会重构的整个过程。其实,嵌入与整合是两个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过程。政党嵌入农村社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整合和引导农村社会发展;同时,对农村社会进行系统整合也有助于政党提高对农村社会的嵌入度。

其一,执政党嵌入农村社会:组织嵌入与价值嵌入的统一。“嵌入”是政党如何深入农村社会,在两者之间建立相关性的问题。“嵌入”(embeddedness)这一概念最早由匈牙利思想家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提出。新经济社会学创始人格拉诺维特(M.Granovetter)进一步发挥了这个概念。“嵌入”强调的是两种事物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和融合性,嵌入的客体并不是与嵌入主体完全无关的“他者”,实际上,嵌入客体中的某些要素也是嵌入主体的另一属性或特征[10]。从政党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来看,可以通过有效嵌入,在政党与农村社会之间构建一种更加紧密的联系。这种“嵌入”首先是组织上的嵌入。这就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努力适应农村社会重构和再组织的现状,不断对自身组织结构、设置模式、党员发展、干部选拔和任用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积极推进农村“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覆盖率,消灭因农村社会再组织而出现的各种党建空白点。

同时,这种“嵌入”更是一种价值观的嵌入。所谓的“价值观嵌入”就是指执政党要把自身的价值观嵌入到社会现有的价值体系之中,寻找党的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之间的共同点,努力在两种价值体系之间建构一种互动和融合的关系。如果不能实现价值观的嵌入,那么政党组织上对社会的嵌入也必然浮于表面。价值观上的嵌入相对抽象,但是对执政党与社会关系的转型,以及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具有更加长远的意义和作用。从农村党组织的角度来看,在农村社会重构和再组织的大背景下,农村价值观多元化和异质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为执政党价值观的嵌入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产生了“两张皮”的现象。为了克服这种现象,执政党的价值嵌入应立足农村社会价值体系的主要特点,搭建有效载体,实现价值嵌入的柔性化、生活化、动态化和多样性,从而不断增强党的价值观对农村社会的渗透力和说服力。

其二,执政党整合农村社会:权威与法治的并重。如果说“嵌入”是一种政党适应和深入社会的过程,那么“整合”就是政党依据自身的价值导向和实际需要,对社会进行主动引导和推动的过程。“整合”(integration)一词来源于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所谓的“社会整合”是指按照特定的价值规范和程序规则,对社会中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各方面要素进行调整或协调,使之关系和谐稳定有序,以形成社会统一体的过程[11]。可见,社会整合具有以下特征: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和被广泛接受的基本规则;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的有机统一,避免社会的分裂和冲突;并不排斥社会的差异性,反而是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而进行的。进行有效的社会整合,不断巩固自身的民意基础,是政党的一项基本功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社会整合,直接影响到执政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状态,对党自身的长远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农村的社会重构和再组织的现状,毫无疑问,执政党(尤其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主动出击,把有效整合社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作为自身的重要工作内容。但问题的关键是农村基层党组织以何种手段或方式去实现这一目标。今天,农村基层党组织要依靠自身权威和法制来整合农村社会,实现社会整手段的“刚柔相济”。首先,权威不等同于权力,体现的是他者对于行为主体的一种“认同—服从”关系。如果整合主体自身的权威不足,其他任何手段也不会起作用。在整合农村社会的过程中,农村党组织要依托于自身的组织体系,通过积极、有效的组织活动,不断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得到广大村民的认可和支持,树立并维持自己的权威地位。有了足够的权威资源,村级党组织就能掌握对农村社会的“话语权”。其次,法律是执政党和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反映的是一种“强制—服从”的关系。在任何时候,法治都是执政党、国家与社会互动以及社会良性发展的最基本保障。在农村社会整合的过程中,法治可以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有效规范和约束各方行为,为农村社会的整合和治理活动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手段和支撑,不断提高执政党和政府对农村社会整合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必须强调的是,“法治”的提出也意味着执政党和国家必须向农村社会放权,积极培育社会,并接受农村社会的影响和监督。不能工具主义地理解法治的作用,仅仅视法律为执政党管控农村社会的工具,而不是约束自身行为的规则[12]。所以,对执政党整合农村社会来说,法治所体现的一种双向约束和规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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