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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

作者:邓正来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中农网  发布时间:2017-03-14  浏览次数: 10869


内容简介

《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收录的是邓正来先生从1992年以来就“国家与市民社会”论题发表的一些论文和译文。它是从一个特定的维度出发对“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及其研究状况所做的一个个案性的分析、反思和批判。


作者简介

邓正来1956年2月生,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自由主义和知识社会学、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创办并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主要论著有《国家与社会》、《自由与秩序》、《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规则·秩序·无知》等。主要译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地方性知识》、《自由秩序原理》、《法律史解释》、《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等。

 

   

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自序

致谢

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

台湾民间社会语式的研究

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

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

中国近代史中的国家与社会——序《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

“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的建构与限度——对中国乡土社会研究的评论

市民社会与国家知识治理制度的重构——民间传播机制的生长与作用

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研究的答问录

国家与社会之间——邓正来先生访谈录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研究及其相关问题——《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自序

附录一

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型态

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

附录二

关于市民社会研究的主要参考文献(中文部分)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维度下的中国市民社会建构

伍俊斌

 

【摘 要】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国家本位抑或社会本位都是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思维模式之产物。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各有其限度,两者的良性互动是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目标模式。此维度下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是: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的个人和社会组织、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政治文化的重构、独立自主的公共舆论。

【关键词】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良性互动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剥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现代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市民社会不断发育并逐渐摆脱政治国家超常干预的过程。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经济、政治领域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社会自治领域日益扩大,现代意义的中国市民社会正在发育、成长和崛起。一个从未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市民社会的建构已成为当代中国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议题。本文力图在厘清市民社会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考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各自限度,进而探究中国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及在此维度下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

一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

市民社会是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许多著名思想家,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当代的哈贝马斯,都阐释过既有内在勾连又有重要区别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由英文词civil society(相应的德语词是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翻译而来。①从词源上其最早可上溯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亚氏使用了“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的概念。西塞罗于公元1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civilissocietas,不仅意指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1]到14世纪,civilis societas被译为英文civil society并沿用至今。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所使用的“市民社会”,其涵义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文明社会或政治社会,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

黑格尔是第一个系统地阐释现代意义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家。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政治国家之间的特殊性伦理范畴,它由三方面构成: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工会。[2]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研究的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领域——“需要的体系”,从商品经济社会的社会关系本身出发来揭示现代社会的本质,但他把市民社会置于政治国家的驾驭之下。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道路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马克思首先剔除了黑格尔将司法制度和警察组织等归属于市民社会范畴的不合理因素。他着重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3-1],“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3-2]恩格斯也明确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4]

20世纪以来,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经历过两次高潮。第一次是在30年代,以葛兰西为代表。第二次是从80年代末至今,以哈贝马斯、阿拉托、柯亨等为代表。在这两次讨论中,界定市民社会的主要维度已从经济领域转向了文化领域,即把市民社会“主要看作是一个文化批判的领域,看作是一个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空间。”[5]葛兰西把市民社会纳入上层建筑,在他看来上层建筑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社会,二是市民社会。[6]前者实施强制性的权力,后者实施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文化领导权。哈贝马斯同样强调文化批判领域是市民社会的重要部分。他认为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根据源于市民社会的文化系统,这个系统的再生产为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提供基础。

综观西方思想史,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可归结为三次大的范式转变:(1)市民社会与自然状态相对立,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邦国家的出现为标志,主要体现在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早期自由主义哲学家的思想中;(2)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始于早期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主要体现在黑格尔、马克思等人的思想中;(3)市民社会指向文化系统,始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主要体现在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的思想中。近20多年兴起的全球性市民社会思潮所复兴的市民社会则是“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7]

中国知识界关于市民社会的相关性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90年代开始严肃的理论反思。值得关注的是这一进程是与中国的现实社会状况相契合,而不是学者们抽象思辨所催生的。它既是对现实的反思,又是理论的前瞻。

当前,在大陆学界对civil society主要采用“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两种译法。它们的内涵大致契合,但反映了使用者的不同取向。使用“公民社会”:其一,着重强调公民民主参与的政治功能;其二,与传统的市民社会概念相区分。严格意义上说,与公民社会相对应的是臣民社会。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的转变,是社会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从封闭到开放的历程。使用“市民社会”,则旨在反映civil society概念及其理论的历史演变和当代意义,凸显它所体现的现实社会历史进程。与现代意义市民社会相对应的是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理念着重强调个体的自主性、社会的独立性和对政治国家的理性化制衡。

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按照现代社会政治哲学的观点,市民社会可被界定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为前提的社会组成;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建立在现代化大生产和发达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成员的物质交往方式及社会自主的生存样式。[8]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在如下向度获得其规定性。(1)市民社会的活动主体是个人和团体。(2)市民社会奠立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并不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3)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是独立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其典型形态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契约性关系。(4)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5)市民社会体现着鲜明的主体性价值追求,奉行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它尊重个体的选择自由并辅之以相应的责任。(6)市民社会作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主性领域,是制约和规范政治国家行为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建立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社会基础。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限度及其互动

国家本位抑或社会本位都是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张力极化的思维模式之产物。深究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都存在着两重性。市民社会通过使个体摆脱封建专制或现代全能国家的束缚,肯定个人的基本权利,释放个人潜能,激发其创造性。同时,市民社会的负面功能也内在于市民社会对个体权利和自主性的张扬之中。市民社会作为特殊性与普遍性相分离的私人活动领域,奉行个人权利至上观念,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民社会的自发性还经常伴随着无政府主义趋向。市民社会自行运作的结果必然导致贫富强弱的两极分化、阶级阶层的对立和社会动荡。政治国家也同样具有两重性。政治国家可在限制自身权力的基础上促进全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立法规定个人的基本权利并运用公共权力保障其不受侵犯;保护弱势群体,减小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部分消解市民社会的负面功能。但是当政治国家的公共权力没有受到必要的限制,它天然具有的扩张性会使市民社会丧失独立性而依附于它。国家权力还有可能成为特定阶级或阶层利益的代理者和维护者,压制其他阶级或阶层。而且无论政治国家还是市民社会的能力都是有限的,“不论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行动者拥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9]。

既然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都有其限度,那么在处理两者的关系问题上就不能把二者简单地对立起来,以其中一方为本位,扼制另一方,而应该探究扬两者之长,避两者之短的有效途径。干预过度的政治国家和失去控制的市民社会都会导致发展的失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有序发展互为条件,“良好的非政府工作,实际上往往会加强而不是削弱国家的能力”[11]。

在当代中国,社会自主性缺失和国家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①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我们必须警惕两种倾向:一是无视国家的基础是社会,盲目崇拜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向社会过度扩张;二是片面强调社会决定国家,过分凸显国家的消极意义,鼓动社会对国家的盲目抵制和对抗,这最终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社会失序和政治动荡。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国家职能的设定必须同时遵循三个方面的要求,即现代国家的普遍要求、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模式既不能解释中国的过去,也不可设计中国的未来。我们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具有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即都追求建立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社会发展的历史、现状及前景,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目标模式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最终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强国家——强社会”。

建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从政治国家的向度看,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并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由公共权力主体自觉地培育和塑造出一个监督和制衡自身的他物。(2)培育公民的主体意识、自由意识、竞争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市民社会的理性化、自主性品格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3)确立市民社会的普遍性法律规则,协调和仲裁市民社会自身所无力解决的矛盾和冲突,尽力克服其消极性。(4)增强政治国家自身的能力和权威,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与保障全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责任。处于社会变迁时期的中国需要形成富有弹性且趋向现代价值目标的政治体系,以调适旧的社会变量和现代化所寻求的新社会变量。政治体系应具有相当的开放度,可充分吸纳各类形成规模的政治诉求。对市民社会实施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的管理。

从市民社会的向度看,其功能也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形成对政治国家的制度化、规范化制衡,使自身免受政治国家的超常干预。(2)保障个体自由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3)培育多元利益集团及其自主性品格,多方式、多渠道表达其政治利益诉求,为建立民主政治提供强大动力,并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11](4)不断增强自身的理性化品格,减少导致两极分化、阶层对立和社会动荡的因素。克服无政府主义倾向,积极进行有序、规范的政治参与。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二者间双向的适度制衡关系,是发展型的互惠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都能较好地抑制和克服各自的消极方面,使市民社会所维护的特殊利益与政治国家所捍卫的普遍利益形成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动态平衡,超越二元对立和单向度思维的“零和博弈”,走向良性互动的“正和博弈”。

三中国市民社会建构

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维度下建构中国市民社会,其基本的结构性要素有四个方面。

(一)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

市民社会的发育与经济生活的非政治化是相一致的。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这必然会削弱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多元化的经济活动主体会逐渐演变成市民社会基层经济组织的稳定性力量和全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化力量,正是这种组织和力量构成市民社会的基本细胞和微观结构。因此,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的确立必然会解构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一体化、利益主体同质化的局面,代之以经济生活多元化、经济利益分殊化、利益主体异质化的局面。改革前的中国是实行高度政治整合的同质性社会,尽管从全局看,迄今国家仍是社会资源的主要控制者,但市场已成为控制资源的有力的、潜在的力量,开始提供影响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领域和机会。以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为标志的社会自主性的显现和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领域的存在,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重要因素。

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的宏观调控成为推进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的国家利益更易受到强国和跨国集团的侵害,我们比以往更需要国家和政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后盾。但国家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的目标在于保障市场调节机制更有效地运行,而不是为了满足政治国家自身应用公共权力或某些强势利益集团的需要。这是政治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抉择如何退与不退、怎样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性原则,这是权衡国家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行为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尺。

(二)自主的个人和社会组织

保护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使作为利益主体的个人、社会集团获得了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上的独立性必然导致社会生活中的自主性。目前,个人自主性增强,社会群体日渐活跃。个人自主性增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个人受组织、身份制约日趋弱化;其二,个人寻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和领域日益增大。利益主体间形成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

在经济生活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个人和国家间存在着强大的社会中间力量,即市民社会里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它包括经济性组织,如经济实体(企业、公司);政治性组织,如政党、压力集团等;民间自愿组织,如俱乐部、教会、学校等。自主的社会组织是市民社会中执行政治社会化功能的组织和机构,是培育个体自主性品格的舞台,是社会生活多元化的中坚力量。这种组织形态的规模和独立程度标志着市民社会的成熟程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主的社会组织在国家所释放的自由空间大量涌现。这源于政府和民间力量的双重推动。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国家已无力对繁杂多样和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进行全盘管理,不得不借助民间力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另一方面,社会分层日益增多,新生的社会群体希望通过自己的组织联合维护自身的利益。

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间地带,如果没有众多良性的社会组织存在,就会有邪教、黑社会之类的恶性团体填补国家控制外的社会空间。因此,积极培育良性的社会组织是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中国自主的社会组织的壮大和成熟会使中国的市民社会成为有序化、理性化、稳定化的和谐社会。

(三)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政治文化的重构

法治的最基本理念是政治国家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动,而不得逾越其界限,其重心是对政治国家的约束。因此,当政治国家统摄市民社会时,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的。同时,法治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治是“治官”与“治民”的统一,是治权(国家权力)与治利(个人权利)的统一。法律既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利;又要防止权力的异化,使权力依法行使。法治之法一方面用来治理国家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形成后应当维护其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社会组织也必须严格依法运作。其一,社会组织需要法律确认其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自主地位。其二,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应当依据合法的章程和制度实行有效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发展。

要达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和改革政府机构。政府权力从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撤出,把市场的权力还给市场,把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政府应着力解决职能界限内的事务,而不能逾越其界限侵吞市民社会,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的前提。

市场取向的改革和市民社会的发展急需改变中国传统的家国同构的全能主义政治文化,重构新的政治文化观念体系。市民社会的政治文化以契约观念为基石并衍生出宽容性、责任性、权利性和妥协性;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共权力与私人生活、政治关系与社会关系、社会公德与个体选择间的区别;注重培育个体的尊严与自主意识,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和社会的法治精神,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社会成员所尊奉的不再是唯美主义的乌托邦式空想,而是社会民主政治生活逐步趋向更好境界的现实的、合理的愿景。社会成员对政治参与不是非理性的狂热抑或极端冷淡,而是伴随着理性的约束和有规范的热情。这种政治文化将熏陶出自律性很强、讲求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和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社会公民。

(四)法治统摄下独立自主的公共舆论

在市民社会,法治下的独立自主的公共舆论主要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和学术自由等内容。其中大众传媒被认为是除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独立自主的公共舆论具有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公共舆论的政治功能首先体现在它来自社会,从政治权力的外部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的强有力的社会力量。公共舆论的公开性是连接政治与道德的纽带,是促进政治权力运行合法化和理性化的重要保证。公共舆论的另一政治功能是影响决策。公共舆论广泛地反映社会大众的普遍要求和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公共舆论影响决策是大众政治参与的形式之一。公共舆论的社会功能主要是塑造社会认知结构。公共舆论在引导人们追求真理、摒弃偏见、形成正确的认识判断、塑造理性和健康的社会认知结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12]


参考文献:

[1][英]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2.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0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0[-1],12[-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47.

[5]王新生.市民社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32.

[6][意]葛兰西.狱中札记[A].葛兰西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427.

[7][英]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A].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3.

[8]袁祖社.社会发展的自主逻辑与个体主体的自由人格——中国特色“市民社会”问题的哲学研究[J].哲学动态,2001,(9):24-25.

[9]J·Kooiman.Governance and Governability:Using Complexity,Dynamics and Diversity.In Modern Governance,Edited by J·Kooiman.London:sage,1993.4.

[10]托马斯·卡罗瑟斯.市民社会[J].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9):35.

[11]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A].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4-15.

[12]李柏光.市民社会:结构——功能的分析[J].黑龙江社会科学,1996,(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