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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元结构到全景关照——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研究的视角转换

作者:姜晓萍 代珊珊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发布时间:2017-03-14  浏览次数: 2688

【摘 要】“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阐释范式,覆盖了政治学界针对传统中国乡村治理领域的研究。本文在重新剖析、审视这种阐释范式的基础上,认为“官治绅理”的分析逻辑虽然能够通过对治理主体进行本质性解构来说明传统乡村治理的权力逻辑与组织行为,但却忽略了乡村治理中“民意”的张力与作用,无法清晰揭示在中国传统乡村“治理场域”中的权力—权利内在逻辑。虽然学界已有突破原有研究框架的努力,但本文认为仍需在前人基础上将研究视角从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主体分析维度,转向国家—民众—士绅(以民众为核心)的多元主体分析维度。并且还要突破传统研究范式仅仅从静态治理主体解构乡村治理结构的局限,从动态的治理机制视角解码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的运行规律,实现从二元结构到全景关照的研究视角转换。

【关键词】基层治理;“国家—社会”二元结构;全景关照;范式转换


长期以来,关于中国传统农村的社会结构以及治理形态的研究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假设,掌握着对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的阐释权。一种认为传统中国疆域辽阔,国家政权治理成本高、难度大,国家权力难以向下实现有效渗透,故而依靠基层社会中的乡绅、宗族进行辅助,实现行政强控制;另一种假设则强调基层社会的地方精英与宗族等社会组织是民意的代言人和保护者,国家旨在宏观上加以督导。但这两种表面对立的研究实际出自同一路径。若用本土化的话语资源进行表达,即是费孝通归纳表述的“双轨政治”。即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存在一个分割的二元结构,其中一元由皇权及其官僚进行治理,另一元则由士绅或“地方精英”治理。①然而这种“官治绅理”的分析框架虽然能够由解构治理主体来说明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的权力逻辑与组织行为,但却极大地忽略了乡村治理中“民意”的张力与作用,无法清晰揭示在传统乡村“治理场域”中的权力——权利内在逻辑,且仅仅从静态的治理主体视角解构乡村治理结构未免失之偏颇,也需要从动态的治理机制视角解码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的运行规律。

一、“国家—社会”二元结构分析范式的思问

有关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相关研究由来已久且论著颇丰,但必须说明,传统乡村治理研究首先涉及到的领域是历史学,其次才是政治学、社会学、乃至经济学等诸多学科的研究旨趣所在。因此历史学科的研究视角与研究理路必然深刻嵌入到传统乡村治理的探索中,影响甚至指挥着其研究路径。而历史学的发展,自20世纪以来便备受西方范式影响,其写作集矢于叙事建构,取代了帝制时代一度占主导地位的编年史。通过讲述一个线索清晰的故事,并将与其历史哲学或政治意识形态相一致的、统括一切的主题强加给叙事化的过去,史学家可以把貌似凌乱破碎的过去整理为前后一致且具备政治意义的“事实”。

“国家—社会”这种分析范式的导入直接与西方中国学界对传统命题的反思与修正有关。在肯定了国家政权的首席代表——官僚制度,与地方乡村社会的区域划分是建立于权力分化与平衡关系的基础之上,该种切入方式假定了此二者分别为独立的权力实体,组成相互对应的关系结构。双方之间通过互动、谈判、对峙,设定、变换着权力边界,由此造成相关社会秩序、法则的变化。与先前注重宏观分析的整体论研究视角相比,“国家—社会”的分析模式相当关注对微观的社会权利边界的审视,以及各种社会势力在争夺权力资源时表现出来的具体社会形态,也因此研究者们开始将注意力集中到“士绅”这一传统社会至为重要的权力主体上并直接开启了至今仍在盛行的地方史研究。于是自

40年代起,便陆续兴起了关于中国士绅的研究,试图延续之前对治理主体的探讨,回答“在皇权无法深入农村基层时,究竟是谁在治理基层”的问题。在数十年的演进历程中经历了从“士绅”到“地方精英”的拓展,形成了“士绅”模式和“地方精英”模式。与之相对立的,还有华南学派的“宗族”模式。这几种模式关注的治理主体不尽相同,内部也因此存在诸多抵牾,但都共享同一种研究视角,都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笼罩下对权力实体(治理主体)进行本质性的定义进而再展开对其具体治理活动的探索。但是,这种研究路径在取得显著成果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严重的问题,下文笔者将概述这一研究视角下乡村治理研究的演变过程并进行反思审视。

提到乡村治理研究,绕不开费孝通为代表的原创型学者,他们最先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前提下展开研究,敏锐地觉察到广大乡村与国家权力的梳离关系,发明了“上下分治”、“皇权无为”、“绅权缓冲”、“长老统治”②诸多极富解释力的概念。虽然他们的研究领域多集中于社会学、历史学,但其研究成果早已外溢到乡村治理研究领域,基本奠定了日后研究的主旋律。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费孝通针对乡村权力来源,提出的反映传统乡村社会结构的“双轨制”假说。费氏认为在上的中央集权有效性仅到县一级为止,在下的地方自治由以士绅为代表的地方权威负责,国家政权很少加以干涉。而牵制皇权专制统治有两道防线,一是传统皇权的无为主义,另一个就是行政机构范围上的限制,使得皇权并不直接针对每个家庭。③而对地方权威的权力来源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认为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体制的承认(“功名”);另一种则主张地方权威对地方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才是其获取权力资源的主要方式,从而其权威来自地方社会授予。不同的权力来源导向各异的权力配置与权力行使方式,也因此形成不同的治理模式:或者地方权威同国家合作,充当国家利益在乡村的代言人;或者地方权威和民意站在一边,形成庇护关系,与国家机器分庭抗礼。于是,在“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中,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研究类型。

研究假设中的第一种,便是强调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制度将基层社会里的半正式或非正式行政人员收买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代言人,给予其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威,令其严密控制监督广大乡村,遏止任何自治自主性质的活动的发展。此类学说典型代表如萧公权,就认为清代皇帝为了巩固统治,不断集中权力,制定严刑峻法监控臣民,实行暴政。反映在基层统治方式上,就是利用乡民辅佐官治,以国家代理人的身份监督、控制乡民言行,时时向官府回报乡村治理的动向。靠着这样一套“准行政”制度,帝国专制统治得以在基层无孔不入。④瞿同祖持有相似的看法,他同样认为通过种种监督手段,乡民皆落于国家股掌之中。⑤孔飞力则通过研究晚清“乡村自治运动”,发现在来自社会各界的奏本文献中,“自治”建议的出发点在于密切地方社会与中央政府之联系,促进二者目标一致契合,使地方政权成为助长国家政权的左膀右臂。⑥

从他们的看法中可以发现,其一,操纵村事的基本都是乡绅、族长一类的精英人物,在治理乡村的具体实践中看不到不同村民的身影,他们被当作愚昧无知的群氓,湮没在茫茫史料当中,也因此传统中国乡村未能发展出由基层民众共同参与的自治共同体。其二,即使是那些在村社内握有实权的地方权威,在跟官府打交道时也毫无优势可言,不论是士绅阶层的利益还是村民的利益都得不到法令上的和事实上的保障。其三,地方权威充当两面角色,对内主宰乡村日常生活,对外遵循官方意志协助官府。

另一种假设中士绅所扮演的角色和在治理中起到的作用则积极得多。“庇护”是该种研究假设的核心词,盖因地方权威的权力来源是地方社会,因此士绅们对内作为有声望的民众利益的代言人,按照地方习俗调解主持村级内部事务,对外抵制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和行政人员讨价还价,努力使村庄治理获得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这一方向的研究者,当以韦伯为先声。他对传统中国的认知始终停留在中央政权的“有限治理”,着重强调地方相当程度的自主性。韦伯认为中国村庄的自主和凝聚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首先是宗族势力抵制了世袭君主行政体系,支配着乡村社会生活,一个必然的结果,便是“自上而下的世袭君主统治与自下而上的宗族强大反制力的冲突⑦”。

其次是村庄中以宗族为基础的自治组织,多以村庙为聚集点行使类似于当今公共服务的职能。韦伯相信,正是由于乡村有组织的自治和强大的宗族势力使得国家政权建设无法深入乡间。他认定中国的村庄是“一个没有朝廷官员的自治的居民点⑧”。另一位有代表性的学者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9年的华北农村》一书中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它包括不断交错影响的等级组织和非正式相互关联网,诸如市场、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级组织以及诸如庇护人与被庇护者、亲戚朋友间的相互关系。身处其中的乡村精英出于

维护自身威望、实践保护乡民的道德义务对村民提供庇护。也据此地方社会精英建立起了他们的权威,被称为“保护型经纪人”。⑨

事实上,乡村精英权力来源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就能划分得如此清楚,通常是持有科举功名的士绅、握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德高望重的宗族领袖三者合为一体,使得权力来源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的特征。组合的复杂程度也因此影响到了他们与乡村民众的关系,令地方权威的治理实践更多是在两种“理想类型”之间游走,既出现在关系乡村利益的事务上与国家进行一定程度的抗衡;又表现出对国家行政指令亦步亦趋的现象。也因此,晚近的研究大有两种假设合流之势。不过,迄今为止,绝大部分研究关注点都是县级及其以上区域,县以下的研究凤毛麟角,治理情况也便不得而知。但同时我们也应承认,此类研究可能永远不能覆盖到整个国家。实际上,“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在乡村治理研究中已严重泛化,以致该领域内的研究者们大多都自觉不自觉的以此为研究视角。比如近年来十分流行的“皇权不下县⑩”一说,其实质与费孝通的“双轨制”并无不同,只不过它将问题的关注点更为细化而已。其分析路径与近年来西方热门讨论的国家自主权有一定相似之处。美国学者迈克尔·曼区分了两个层面的国家权力,其一是国家专制性权力,即国家政权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的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其二是国家基础性权力,即国家能力,指的是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瑏瑡而“皇权不下县”的相关论说即是认为传统中国国家基础性能力薄弱,其中的一个表现就是难以建立贯通上下的高效官僚制,中央权力只能下沉到县一级。但是这一论点遭到了有力的反击,历史学者胡恒即通过对清代县级正印官之外的僚属官佐贰官群体设置与职能安排进行的细密研究,有力修正了国家权力向地方大规模扩张始于清末新政的刻板论断。瑏瑢然而,这一不可多得的研究仍旧是以承认“国家—社会”二元对立关系为前提,只是集中于质疑这一支配关系始于何时,以及实施程度有多深罢了。

截至目前,有关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相关研究已汗牛充栋,但大都共享“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研究范式。相应的,其研究视角也多着眼在国家和社会,或国家—士绅/地方精英—社会之间的权力拉锯战上,围绕着“国家支配—社会反抗”展开论述,较少质疑“国家—社会”这一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得出的研究成果虽丰富,但也存在较为严重的弊病,不可小觑。

第一,“国家—社会”分析范式的要义是建基于近代西方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的形成及其与王权相对抗的历史事实之上的。哈贝马斯已反复申述使用这一框架需考虑到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时代内涵。梁治平曾对“civilsociety”一词做过探讨,总结指出“civilsociety”这一概念的基本要素包括:一个公共权威之外的私人活动空间;由私人活动中脱胎而出的公共领域;一个外在且独立于国家、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瑏瑤这个概念系统从西方语境中抽取出来并被挪用到中国问题研究时,必须首先成立的研究前提,是士绅等作为地方权威必须具有独立于国家控制的权利意识与权威结构,而且其权利的自主性边界必须完全可以在地方与国家的分离格局中清晰地勾画出来,为地方权威提供与国家进行互动的谈判场域。瑏瑥可如果根据中国家国同构的历史经验,地方权威只识“天下”不知“国家”,有极大可能根本就不具备类似西方的、如此明晰的“权利”观念。因此根本无从谈起与国家构成实质上的对立关系。如果这一假设不能成立,那么我们据此框架所进行的相关探索,就极有可能只构成一种虚拟的研究关系,而不能真实反映传统乡村实际存在的治理活动。

作为读者,我们往往忽略了“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之所以引入中国,实际上与近代以来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密不可分。经历了由天下主义分娩出来的阵痛,建构民族国家的需求是伴随着民族主义的极度焦虑感出现的,对其时的学者和政治精英而言,他们对现实的洞察及其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政治社会实践,会激励或束缚他们描绘过去,他们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出发点是为国家现实决策的合法化寻找历史依据,而不是在追求真理,或是如实地再现历史。所以,这些研究者用来架构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事实的意识形态和随之而来的方法论都富含了政治目的,并最终致力于民族国家的政权建设。

第二,与前人类似,目前学者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广泛应用,同样重视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作为中介的地方精英如何挪用国家符号以及“蒙蔽”国家。它揭示了在具体社会过程中国家的弱势面向,反映草根社会在“天高皇帝远”的通俗认识下,对抽象国家形象的排斥与不满,研究者有意无意地承认这种拒斥心理的合理性,其背后实际隐含着一种对近代以来不断加强的政治规训现象的负面表述。瑏瑦例如,他们对乡村治理中宗族的复兴的解释大多摆脱了“科学—迷信”二元对立的科学主义式解说,而赋予其地方合理性。以乡村自治为由突出民间团体力量,进而为市民社会寻找理论依据,直接粗暴的将古今状况进行无缝对接,忽视了实际乡村治理过程中那些无法用“权力关系”或“经济理性”来解释的行动,容易忽略掉本土概念所呈现的复杂社会过程。另外还有一种十分明显的思考取向,通过表达强烈的反现代化关怀,试图寻找基层社会中异质于现代化的传统品质,比如“地方性知识”来重构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框架。但是这种先入为主的预设常常将复杂的社会互动还原为简单的二元关系,反映的不是乡村治理主体的视角,而是研究者对政治逻辑和目标的关心。总的来说,这些思考取向都是基于应然逻辑的规范性哲学视角,而不是基于实然逻辑的归纳性社会科学视角,所以相当部分的学者是在观念之土壤上耕耘而非在彼时社会现实之土壤上耘耕。

第三,由前文之分析,不可避免涉及到如下问题:现有研究究竟在多大程度能真实反映当时的乡村治理状况?“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研究视角实际将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性质,理解为中央政权和地方权威争夺成为唯一治理主体的控制权力的斗争。所以以上种种士绅模式、宗族模式,都是理所当然地在用国家政权与地方权威之间的权力涨落来理解“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动。围绕着权力竞争的预定假设,便形成了两种前文提及的主要的解释框架。然而,这种对立假设注意的是“支配权力所处的位置,而不是它本身的规范性质瑏瑧”。那么当对立假设用来当作解释性因素时,它的规范性内涵又是什么?它让我们看到的只是国家政权和地方权威之间的权力冲突,而不是治理实践中不同规范或处理原则的冲突。并且,这种权力争斗的根本动力和后果又是什么?不以解释而以批判为目的的研究取向,只会降低研究者对研究问题的敏感度,成为理解传统乡村治理问题的重要认识阻碍。第四,“国家—社会”的分析取向直接拓展出了

地方史研究的新境界,为乡村治理研究增添了材料来源和诸种研究之可能性。但是这一取向引发了很多问题。一是地方史关注的地方态势自成一体,好像一个独立王国,脱离了与其他地区和国家政权的联系。这容易导致对跨区域现象的漠视,比如天灾、叛乱、贸易活动等会对乡村治理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自然与社会事件。二是由此导致的碎片化、空洞化的研究特点,体现为通过研究传达乡村治理基本态势以及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的困难,学术研究由此失去了实际意义,碎化到似乎只能是一种地方实践的表达形式。我们不能无视地方乡村研究本身呈现的魅力,但此种路径仍旧不能表现跨地区的整合意义。要理解这些整合作用,就要把“政治”当作一种相对独立的运转机制进行再研究,不断超越“地方性”的感觉重新建立起整体解释的意识。

二、“第三场域”与乡规治理的视角发现

从上世纪80年代起,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研究逐步拓展了研究范围,注重在研究方法上加强对治理活动和代表性事件的过程分析,努力兼顾宏观理论分析和微观实证研究,研究视角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这都缘起于对乡村治理性质的重新思考和界定。随着研究在时间和史料范围上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前人研究中意识形态的复杂构造作用,并认识到旧有研究视角的狭隘。他们发现权力冲突的假设说服力日渐不足,不仅找到了史料上的证据,也意识到此种工具的局限。比如,美国著名汉学家曾小萍在她研究清代财政和地方治理的专著中指出,满清统治者并不情愿借助官僚制度将国家权力直接渗透到基层社会。相反,他们总是倾向尽量减少政府对民间管理事务的干预。究其原因,是出于国家精英对下层官员和胥吏的极度不信任。瑏瑨当国内外的研究者耽溺于对传统乡村治理权力来源和配置的探讨,就不同治理主体如何行使权力展开争论时,这些研究者则开启了传统乡村治理研究视角的新方向,将研究重心倾斜到对治理规则和治理过程的关注当中。当研究者进入日常生活之中来爬梳乡村治理下社会秩序的产生机制时,“策略”、“实践”、“过程”、“规则”便成为难以绕开的核心概念。

其中颇具影响力的,当属以黄宗智为首的“新法律史”研究,它洞察到乡村治理中遵循的规范及原则,将其纳入到研究视野进行了系统分析,因而拓宽了传统乡村治理的研究空间。为此有研究者将这一路径的研究称为“一场在中国法律史领域隆然发生的智识地震”。黄宗智发现,华北地域的自然村中,庶民一反常态代替有名望的士绅成为治理村务的主导者,治理质量可佳。于是他提出用一个更全面的、囊括国家、士绅和村民三方的结构以取代简单的“国家—社会”二元结构,因为后者几乎完全忽略了普通乡民在治理实践中的贡献。黄的研究显示,虽然华北村庄内生的领导(首事)并非是由一个平等的民主共同体所选出的代表,但是,他们并不像研究者过去所想像的那样,与普通村民有巨大的利益冲突和思想差距。相反,他们“认同于自然村的利益多于外界的政权瑐瑠”,而且他们的服务多是自愿性的,一般并不特别有利可图。据此,黄宗智提出了“第三领域”这一富有启发性的概念来表述国家与社会之外可能存在的独特领域。它处于“公域”与“私域”之间,是一个国家与社会都参与其间的区域。绝大多数村民正是由此领域才感受到国家的存在意义。瑐瑡黄宗智的这一研究为彰显传统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复杂关系做出了有益贡献:在这一领域中,国家官僚和地方精英或士绅实现共同合作、乡村内部自治社团和国家政权进行商讨和交流,它为国家和乡村的有效互动提供了场域,使国家权力和乡村权威共同成为乡村治理中的主体。黄宗智的研究发现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即传统中国社会并不存在一个截然分割的治理结构,而是存在一个由多主体共同参与协商的共同治理场域。

但是,虽然黄宣称自己提出“第三领域”概念的目的是要超越之前的建构,仍有学者对黄宗智的“第三领域”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如许慧文认为用正式和非正式来重构问题以便为“半正式”腾出活动空间,只是割裂了二元对立关系,却并没有消解这种对立。用“第三领域”来思考处于民间和官方之间的准官员的活动,好像只会在原有的概念分割之间再加上一个空间,而这种概念分隔是“我们都同意应该消除的”,也就是说,它并未超越自己的反思对象,“简约治理”在黄宗智看来更多的是国家并未亲自在基层社会“在场”,而是借由准官员来实现基层社会的治理。作为黄宗智的门下弟子,李怀印的研究也许很好的弥补了黄宗智在这方面的不足。他在河北获鹿县展开的文献研究发现,乡民在处理关涉自身利益而生的各类冲突时都是以村规为自己的诉求依据,国家政权在县一级的官员代理也是以村规为判决的合理依据,即便村规在某些方面与国家的成文法之间存在冲突,成为纠纷判决依据的仍然是村规。瑐瑣这一研究鲜明地指出了传统乡村社会“自治”的实质或根本依据是村社内部的共同话语规范。虽然国家行政机构有介入到乡村的具体治理实践,但常态却是乡民依据地方性知识来支持村落内生势力建立的地方性规范,维持乡村社会既有的秩序与规则。基层社会作为一个各种统治手段综合运用的调控系统,各种村民共同认同的伦理和规则才是它最本质的内容。

另一项引起笔者注意的研究发现,是赵旭东近年来对传统乡村进行的人类学、社会学研究。作为费孝通先生的弟子,赵旭东的研究理路深受费氏影响,但却在努力摆脱旧有研究框架的桎梏。他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乡土中国及其转变的理论解释框架。由于篇幅限制,在此不详细阐述,笔者仅选取乡村治理研究的相关部分,一窥其研究视角。赵氏指出,中国的传统乡村并不是完全闭合,没有缝隙的,相反具有转换到开放状态的潜质。闭合性与开放性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二者之间相互补充构成一个循环。由此,赵旭东认为,尽管不能完全否定在中国乡村有所谓乡村自治共同体的存在和蔓延,但至少它的恒定性是存在问题的。与之相比,乡村社会闭合与开放之间的捭阖,倒可能成为真实社会里发生的一种常态结构。瑐瑤特别是在最基层的行政区域,出现了极为严重的不可控的社会动荡或灾害时,往往是中央政府出面解决问题,并借此机会,进入原本可能相对密闭的乡村社会中去,政府力量也借此得到增强,也因此使得帝国从其一开始所强调的那种相互贯通一致的宇宙观念和道德力量能够得到实践。此时的乡村,也自然会从一种封闭或半封闭的状态转变成为全面的开放。赵氏的解释框架,重在以动态的视角去看待乡村治理的日常,同时又没有忽略将其与国家政权视为一体进行考虑,在强调整体性视角的同时兼顾平衡性,注意到中国的政治传统不强调走极端而强调平衡,告诫研究同行不能顾此失彼。

除此之外,国外学者对传统研究框架也多有突破,科大卫为首的华南学派,认识到以往研究的参考资料基本都是以国家上层的利益为核心,指出要重新审视官方记录以外下的地方历史,把没有在传统历史记录中发声的普通乡民的参与投入也整合进去。通过对华南地区多年来的田野考察,他的团队发现“地方社会会主动巧妙地将国家制度引入到地方上来,这个地方整合到国家的过程实际就是一种认同的过程。它和地方社会与国家机构打交道的形式很有关系瑐瑦”。回顾以往的治理研究,多是否认普通村民的治理主体地位和治理能动性,基本都是被动的参与到治理活动中,真正的主角总是士绅、豪民等有权势有地位的基层权威,断言乡民们对地方权威的控制压榨束手无策,遑论对高高在上的国家指令发表意见。唯唯诺诺、逆来顺受,易受蒙蔽,是对普通乡民的最一般刻画。的确,“支配—依附”关系是分析乡村权力结构的一个有力概念,但是我们不能把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简约概括为国家权力恣意延伸,地方士绅精英为刀俎,鱼肉乡民,从而完全否定地方自主性。现实生活中乡民集体在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很可能并不如我们预先假设的那样微弱,他们发挥的作用也不止停留在节制地方精英滥用权力那样单一。由此联系到国家制度的正式系统未渗透到乡村,也极有可能不只乡村社会反抗抵制这一种解释。已有研究显示,在维持地方制度的正常运行时,国家政权和地方的乡村社会都采取了互相合作的态度,尤其地方宗族势力并不必然与国家处在对立的位置。

从晚近的中国乡村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突破原有框架的努力,新一代的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研究有望日后逐渐突破陈旧的“国家—社会”二元结构模型。但是新的研究视角的建立并非易事,尽管很多学者努力通过个别地方乡村治理的研究提炼出整体性的框架和视野,但大多数作品仍停留在普通乡民与国家制度的正式系统相对抗的行为言论层面。如何有别于传统框架支配下的解释,重新裁剪并拼贴出一幅完整真实的乡村治理图象,仍是亟待完成的议题。

三、跨域对话与全景关照的视角转换

乡村治理当中,我们首先应当关注的,是如何能以一个真实的、不歪曲历史的表述方式还原传统乡村治理境况。国家治权、乡村精英和农民的关系不断发生着变化,已有的研究涉及人口流动、权威秩序、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等,或是关注国家专制权力而忽略了地方权威与村民,或是聚焦地方权威却省略了农民的在场,所设计的分析框架似乎逻辑性很强能自圆其说,但实际上却是对西方语境的盲目效仿,对理解传统乡村治理的真实状况有弊无利。乡村治理应是国家、乡村社会和农民的共同参与,缺少任何一方的能动参与去研究乡村治理的真实情况都无从谈起。因此,国家权力在乡村的配置及运作方式、地方权威的倾向品性以及普通乡民的行动逻辑都应被纳入到学者的研究视角当中。

如此看来,我们对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理解,当不宜仅仅囿于国家与士绅、地方精英之间或依附顺从、或充满紧张的简单关系,而应当在前辈学者的基础上,超越这一主导研究框架,在研究视角上实现转换:

首先,从学科角度,传统乡村治理的模式建构建基于不只一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实际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研究的领域,牵涉到多种社会学科的理论范式应用。而且,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者越来越多的和政治学研究者一样,关注乡村治理问题,他们的研究范围已经外溢出自身领域,政治学、行政学也大量借用历史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在相同的研究假设前提下开展研究工作。但是目前面临的研究悖论是,学科专门化的趋势下,对研究方法严格性的专注加剧了各个学科自我孤立的趋势,将不同学科的学者彼此隔开、拒绝分享,制造新的、被学科术语和特有兴趣阻隔的研究孤岛。这样的研究发现往往脱离具体情境,引用其他研究学者的成果时也经常是蜻蜓点水,这不仅抑制了跨学科的研究,也妨碍了对乡村治理的总体把握。换句话说,从学科研究的角度看,乡村治理的研究发展似乎表明学科之间的藩篱已越来越少,但从乡村治理研究内部角度看,这其实反映了研究本身碎片化的态势。如何促进各学科之间针对同一研究主题的对话交流,是亟待解决的紧迫任务。笔者认为,乡村治理的研究者必须不断在与其他研究取向的对话中寻求灵感,避免研究过程中无意识地认同目前意识形态赋予的乡村治理分析框架,自觉超越地方乡村治理的教条而赋予乡村治理研究以新意,重新培养起整体解释的意识。

其次,发掘本土乡村治理经验,推进从中国本土经验出发的理论化努力。一个世纪之前,前人引进“国家—社会”框架时,由于急于找寻到解救中国于危难之际的药方,深信取西学可以变中国之旧,在轻信引导下跟着走,以缺乏主体意识的人对不成片断的新知,造成了一种新的蒙昧,这种没有历经过消化的熟知便发展成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独面接受,但我们可以自觉避免再落入前人窠臼。应当认识到,由学者和政治精英引入的“国家”和“社会”等现代性概念,在传统乡村治理主体的意识中并不存在,也就不会对其治理实践产生干扰,因此也就不适宜再用涂尔干意义上的“社会事实”或者韦伯意义上的“社会行动”等相关社会学概念来分析治理主体具体的治理活动。而为治理主体真正采纳的治理原则以及由此指导的治理实践模式,正是一直以来被我们严重忽略的。正因如此,这些本土经验才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论化的宝库。瑐瑨以“国家”概念为例,其成为一个神圣重大的观念始于现代,但在中国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中,其核心观念不是“国家”而是“民本”,这也是传统乡村治理背后遵循的一套道学政融为一体,却难以为现代盛行的学科分类所界定的观念。“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在传统乡村的政治叙述中,国家的意义和安危是由黎民来界定和确定的。瑐瑩也因此,反观传统中国人的话语体系,极少提到“国家”,随处可见的却是“天下”,因为民本在天下。这套道理在数千年里前后传承、层叠厚积,从而深入人心,至今仍为民众和政治精英熟识。因此,未来的乡村治理研究不妨对传统中国社会的诸种重要概念、思想加强关注,并分析其作用于乡村社会治理的影响机制。但与此同时必须明确,抛弃掉旧有的以西方为是的研究框架,不代表我们就要用还原论的办法竭力寻找或假定一种恒久不变的、植根乡土的前现代“中国性”。

第三,研究主体要突破“国家—社会”二元结构,形成国家——民众——士绅(以民众为核心)的全景主体研究视角;研究方法要突破静态的主体结构视角形成动态的治理视角。

在传统的研究中,研究者多从地方社会与国家权力之间充满张力的关系来窥探传统乡村的治理态势,其特点便是从地方权威(治理主体)的角度来审视乡村治理,忽视了所谓被治理者及其对国家行政指令的策略性应对,从而简化了这一领域的研究对象,无法全面地呈现乡村治理实践的复杂形态。而全景关照式的研究视角则聚焦于基层治理实践中的具体行动以及参与互动的各方,不仅能够关注治理实践中的被治理者(特别是分析他们对于治理的反向影响),同时也能兼顾治理者,分析在治理活动中农民为了争取对自身有利的治理如何策略性地进行情景建构与规则引入,治理者如何针对农民的行为的采取应对措施,从而使研究形态多向化、立体化。瑑瑠因此,我们不应该把焦点只限于在村中据支配地位的士绅精英身上,而将村民看作无能力维护自身利益的庸民群氓。相反,他们是多元治理主体的重要一端,有能力表达并维护其自身利益,在日常治理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地方精英和村民之间,也就不仅仅只有单向的“支配—服从”或“支配—反抗”关系,而是一种多向互动的过程。


注释:

①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长沙:岳麓书社,2012年,第60-63页。

②参见费孝通:《论绅士》、《论“知识阶级”》;袁方:《论天高皇帝远》;胡庆钧:《论绅权》;史靖:《绅权的本质》;均载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上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③费孝通:《乡土重建·基层行政的僵化》,《费孝通文集》第4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

⑤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25页。

⑥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农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第97页。

⑦⑧马克思·韦伯:《韦伯作品集V: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6页,第91页。

⑨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9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