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村研究 > 农村新论

乡土中国与转型社会——中国基层的社会结构及其变迁

作者:赵旭东 张文潇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发布时间:2017-03-10  浏览次数: 6282

【摘 要】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乡村是社会发展的有力依托。基于此,费孝通提出“乡土中国”这一概念用以描述理想型的传统社会。乡土中国在国家-士绅-农民的基本社会结构下,呈现出乡土本色、差序格局、无讼等特征,并在这些特征的维系下得以有效运行。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展开,传统意义上“皇权不下县”的状态已无法回归,基本的社会结构也被国家-代言人-农民所取代。乡土中国正在发生转型并呈现出了诸多新的特点,然而转型并不意味着质变,表面上看,虽然“乡土中国”逐渐演变为“离土中国”,但是乡村社会的底色尚在。在学理方面,我们需要围绕乡土中国与转型社会所展开的讨论作出理解和反思。

【关键词】乡土中国;乡土社会;转型社会;国家政权建设;社会结构;社会变迁


自费孝通提出“乡土中国”已有近70年的历史,他试图描画下来的社会如今已然处于激烈的转型当中。在费孝通的眼中,差序格局、文字不下乡和无讼等乡土特征相互勾连且共同维持了国家-士绅-农民这一理想型的社会结构。现在来看,一些特征由于国家力量的渗入以及村落主体的觉醒等因素而难以维系,而另有一些特征经“乔装打扮”后通过各类形式再次呈现于我们生活的世界之中。究竟是何种力量引导了这些变迁与转型的发生?又是什么支撑与稳固了现实社会呢?

一、作为乡土社会的中国

20世纪40年代,面对波云诡谲的现实社会,为勾勒出“中国基层社会结构的原则”,费孝通首先写作了《乡土中国》一书,随后,他又相继发表了“从社会结构看中国”的一系列文章,“更具体地把这结构,从各部分的配搭中,描画出一个棱角”[1]144。为整理明晰,他还做了第三步工作,即在《乡土重建》中把“传统结构配入当前的处境里去看出我们现在身受的种种问题的结症”[1]144,进而提出一些积极性的主张用以解决当时社会所面临的问题。

可见,《乡土中国》是费孝通为理解中国基层社会结构迈出的第一步,该书共收录了14篇论文,是费孝通在1947年所讲的“乡村社会学”课程中所整理出来的一部分。之所以写作这本著作,既是出于授课的需要,更是在时局动荡的背景中对于“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一问题所作出的回应。因而《乡土中国》主要是费孝通基于与西洋社会的对比,针对以乡村社会为背景的中国结构性特征以及文化上的特征概括,包括乡土本色、差序格局、无讼、绅权以及文字不下乡等,这些特征相互勾连且共同维持了理想型的社会结构。反过来,这些特征可分

别归于构成这一结构的基本要素,即国家、士绅和农民这三个并接且流动的维度之中。对于这些特征的把握,有助于抓住理想型乡土社会的本质,进而有助于反观和理解现实性的社会问题。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2],那些被称为“土头土脑的乡下人”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基层。在城里人看来,“土气”是对乡下人的藐视,但从乡下人来说,“土”却是极为重要的,它是维持生存与生活的基本保障。然而,土不能流动的特性束缚了农民的行动轨迹及文化的传播发展。在乡土社会中,依附于土地的农民多聚村而居,只有人口饱和的时候才有人外迁,这样,乡土社会的生活富于地方性,“他们的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2]。在这种情形下,发展出了一个个“熟悉”的社会,从而维持了乡土本色。

然而,即使是“熟悉”的社会,其内部的联系也并非是均等化的,与一些西洋社会的“团体格局”相比,中国的社会结构存在明显差异:

我们的格式①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3]

在乡土社会中,亲属关系和地缘关系都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正如“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礼记·大学》),这一段话恰恰是中国差序格局的印证。所谓差序格局,就是以“我”为中心的关系建构,就像石头掷入水中泛起的一圈圈的水波纹一样,越离中心近的,与“我”的关系就越加亲近,此种富有伸缩性的圈子的大小与中心势力的强弱呈正比,这是一个自然哲学的关系,费孝通运用隐喻的手法,通过水波纹去说明社会的关系,其也透析了格局背后的人情关系、面子关系等。

由此,人们嵌入到在差序格局形塑下的相互交织的各类关系之中,而这些关系的实践则依循着传统的礼俗与规则。人与人之间的信用无需契约的限制,而是循着规矩的一种惯性,人们也可以从熟悉中得出个别的认识,而不需要普遍的原则,因此费孝通又称乡土社会为一种“礼俗社会”。

生活于“礼俗社会”之中的个体受其熏染,“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4]。个体之外的外部世界,即个体所属的社会及其亲属、朋友和其他社会关系也承担使其知礼的责任,也就有了“子不教,父之过”一类的说法。一般情况下,若克己、知礼未能帮助个体消弭矛盾与冲突,大多数人仍会借助熟人关系与礼俗传统来解决争端,而那些求助于司法的少数人多是“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另外,与地方性传统的相悖使得法律丧失了一部分的“合法性”,比如“丈夫发现妻子通奸,却因打伤奸夫而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因而,打官司在乡村社会会被视为是一件“可羞之事”,“无讼”则趋于是一种秩序的维持。

乡民谙熟乡土社会中的一整套规则,并利用它们来应对日常生活中各种形式的问题与纷争。那么,当他们与统治阶层存在矛盾的时候,又会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呢?费孝通剖析了以往的权力运作,指出以往的皇帝往往会为了满足一己私欲,不断劳民伤财,这使得穷苦的老百姓难堪重负,最终被“逼上梁山”,揭竿而起。对比而言,经济基础较稳固的人家由于“家室之累”,更担心政治“老虎”的威胁,故而要逃避权力的渊薮。传统制度的官僚制度为这批逃避渊薮的人提供了机会,他们通过做官保护个人及其所属集团,集团②只需派出一个人就能保障其安危——人当官,鸡犬安宁,这些人做官时掩护亲戚,告老还乡后转化为绅士[5]。

士绅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在皇权和基层民众之间起着一个协调者的作用。他们一方面是皇权在基层的实际执行者,作为皇权末梢的县级政权要实现对地方的有效管理,就必须要依赖这些士绅;另一方面,士绅的这种独特的位置又使之成为了地方利益的保护者,皇权的苛政在士绅这一个“夹层”中得到缓冲。士绅和官僚互相联起来发生上述的作用,二者联成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层次。

中国士绅阶层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源于他们在基层社会对文字的垄断。正如上文所述,士绅多来自于经济基础较稳固的人家,他们无需亲自参与农事而拥有大量的闲暇时间,加之其对于寻求特权庇佑的渴望,使其相对于普通乡民更有了接触文字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将文字与传统和规范将结合,这些掌握文字优势的人成为了“知道标准规范知识的特殊人物”而获得威权,开始与普遍“不识字的乡下人”之间划开一道鸿沟,并逐渐扩展成为“文野之别”。

“野”与“文”相对,一般带有粗野、没文化的鄙薄之意,但是否可推断不识字的乡下人就是真的“愚”呢?显然,答案是否定的。不识字并不是农民不具备学习的能力,而是因为他们缺少识字的机会,更重要的是由于“乡下无需文字眼睛”。在传统礼俗基础上发展出的一个个“熟悉”的社会中,人们需要指代的往往是囿于其活动范围之内的实在之物,又或者早已被礼俗规定下来的熟悉之物,因而很少有对文字等间接象征符号的需求,甚至语言的词汇也是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人们只需通过肢体表达、简单的语词甚至一个眼神的交流便可以使互动的另一方获知自己所想表达的。也就是说,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人的交往大多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接触得以实现,而面对面的说话因为有许多辅助表情而不必过于在意文法,以此推之,就不难理解他们为何不使用文字了。如果有面对面的机会,人们往往会放弃间接的象征媒介,以争取更直接的会意。传情达意除了会遭遇空间阻隔,还会经历时间阻隔,“时间上的阻隔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个人的今昔之隔,一方面是社会的世代之隔”[6]。然而在乡土社会中,经验的复制只需在亲子之间通过语言就可以完成,无需借助象征体系来不断积累,也就无需文字的帮助了。

以上述特征为代表的诸多特征相互交织以趋于固化的状态维持了乡土社会的理想类型,这种理想类型的社会基本处于闭合的状态,国家、士绅和农民构成了其根本的社会结构,基层的农民与以皇权为代表的国家之间几乎没有直接的交道,而是通过沟通上下的士绅完成“上传下达”。从基层上看,农民依赖土地并受其束缚,在“生于斯,长于斯”的熟人社会中维持了乡土本色,这种本色使得他们依循亲疏远近而发展出了“差序格局”,并将“无讼”推崇为一种应对基层争端的理想方式。当基层与国家发生冲突时,士绅从“上传下达”的角色中发展为二者中间的缓冲地带。士绅的威权部分源于其在基层对于文字的垄断,然而“文字不下乡”最终还是要归因于“无需识字的眼睛”这种乡土本色。构成乡土社会的社会以及文化诸要素之间既是相互勾连的,又都可以进行一种内部的自我循环,乡土社会因之也可称为一种“循环社会”[7]。

二、国家政权建设与乡土社会变迁

费孝通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概括为“礼治社会”,社会中有一套供其成员参照并遵循的“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8]。梁漱溟将其界定为“伦理本位的社会”:每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同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连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9]。事实上,“礼治社会”与“伦理社会”都再难完全抓住乡土社会的本质。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外力与内力的交互作用下,乡土社会一直处于由闭合走向开放的剧烈变迁之中。进而言之,乡土社会(乡土中国)既然是一个理想类型,那么它就不能够固化成为一种对于现实社会的理解,而只能作为我们观察现实社会的分离点,也就是费孝通特别予以强调的社会变迁[10]。国家力量的改造、西方文明的渗入与现代化观念的冲击都构成了乡土中国发生变迁的主要因素,其中后两者也直接受到国家态度的直接影响,因而我们将着重探讨国家政权建设与乡土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梳理民族国家在基层的政权建设过程中是如何引导中国农村发生变化以及如何变化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中国推翻了帝制,走上了西方开创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之路,这是一个从帝国走向民族国家的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帝国与民族国家在国家权力的维系和组织原则上存在不同:前者“怀柔远人”③,希望把很遥远的所有人都纳入自己的怀抱;后者是将所有国家内部的人民都以“公民”的身份来看待,是一个无差别的统治方式。基于以上区别,帝制国家与民族国家所采取的统治策略与心态也不尽相同。帝制时代往往会采用怀柔政策,允许地方自治,在牵制地方的同时又给予它们一定的自由,而民族国家是一个没有边缘-中心、没有差别的统治方式。对比而言,帝制时期的怀柔之心不同于改变之心,最多只是停留在“怜悯”的层面上。民族国家既有怜悯之心,还有改造之意,但是当这种改造的目的如果旨在让所有文化形态都完全一致的时候,就会形成一种可怕的毁灭他者的民族主义。

在民族国家的统治中,人民、主权以及国家边界成为新的概念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人民、主权以及国家边界意味这具有清晰界限的统治,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国籍身份、主权不可侵犯以及国界划定清楚,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清帝国的区别。大清帝国崇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而没有划清明确的边界,直至晚晴时期,地理学家的首要任务是划定边界,这是对主权概念的反映,而边界的概念也是随主权的概念而衍生的。

除了横向的空间上的“边陲”,还存在纵向上权力延伸的“边陲”。传统的统治者不仅仅无法将权力延伸到远方,也往往无法将权力延伸到基层。传统的国家统治者要想与基层民众打交道,必须通过一个代理的阶层——士绅,他们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在皇权和基层民众之间起着一个协调者的作用。士绅既是皇权与民众力量之间的“缓冲夹层”,还担负着调节基层纠纷的任务,这也就意味着国家的司法权部分地由士绅来执行。士绅的这些作用还意味着他们对基层的情况十分熟悉,而皇权只有通过他们作为代理人才能实现税收。县级政权以下的管理权是由基层士绅的自治来完成的,这些士绅作为皇权的“代理人”才能实现皇权对人民统治权的最终落实。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国权不下县”,秦晖则将其展开表述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1]。

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则意味着对每个“公民”的监视和保护。现代国家建立了规范的户籍制度和身份证制度并实施大规模的人口普查,这意味着国家要越过中间的代理人直接对每个个体进行监控,还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下移使其能够不通过代理人而是国家的基层机构直接与个体的公民建立联系,同时,这一转变还意味着国家的基层政权开始取代了传统士绅的作用,传统士绅在国家和民众之间所形成的隔离和屏障被打破,乡土社会的闭合性被打破,开始面向国家权力开放。

实际上,现代国家政权的基层政权建设自从民国时期就已经开始了。1930年,国民政府通过了《县组织法》,县以下划分乡、闾、邻、户,乡镇设乡公所、乡镇会议、调节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闾邻制采用的是五户为邻,五邻为闾的做法,其采用了地缘性的组织代替血缘性的组织方式,乡土社会基层的宗族自治制度因此开始受到冲击。费正清指出《县组织法》的颁布与新县制的实施对基层权力结构的影响,它们使民国地方行政形成了更加严格的官僚政治控制制度④。

然而,民国政府的基层建设却走向了失败的道路,基层的治理危机导致了国家与民众矛盾的激化,成为了民国政府垮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杜赞奇指出这种失败在微观上的发生逻辑并将其称为国家权力的“内卷化”,他将民国时期国家基层的代理人分为“赢利型经纪”和“保护型经纪”两种。传统的士绅往往以当地居民代表的“保护型经纪”的身份出现,然而在赋税繁重的时期,作为国家税收的基层代理是一件棘手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无法兼顾当地居民和国家两方的利益,因此只得隐退。“保护型经纪”的位置被“劣绅”所代替,这些“劣绅”就是所谓的“赢利型经纪”,他们不再顾忌当地居民的利益,而是利用手中的代理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这就导致了基层矛盾的激化。税收的增加跟不上基层行政成本的增加,基层的税收效率无法有效地提高,这就导致了基层政权的“内卷化”。政权的“内卷化”又导致了基层税收效率的低下,民国政权因此无法有效地进行财政汲取以进行工业化建设,另外一方面,“赢利型经纪”使得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最终导致了国民党政权的合法性危机[12]。

共产党针对乡村“精英阶层”的斗争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也即农民在党组织的指引下自主建立土地合作社的初期就已经悄悄展开了。共产党通过工作队直接对合作社的分配制度进行干预,指导合作社将60%的农业收入按劳力进行分配,而余下的40%分配给土地入股的较为富裕的农户,进而消灭“剥削”[13]102。1947年10月《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要求进行土地所有权的彻底平均化,农村的传统精英阶层进一步被削弱,届时由工作组控制全村,权力则掌握在刚成立的贫农协会手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进一步瓦解,士绅逐渐丧失了自己的中介地位,国家和基层民众之间的屏障就彻底被打破了,忠于国家政权的贫下中农委员会与各类合作社成为了国家政策在基层的有效执行者。

在向民间渗透的过程中,国家通过拯救人民于“水深火热之中”、农奴也能“翻身做主人”等口号刺激广大平民投身到民族国家的建设中⑤,并借助消除封建迷信、打倒列强除军阀等宣传将人们纳入到一个个“想象的共同体”⑥。1956年中国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并最终形成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基层政权。通过人民公社制度,国家实现了对农民的有效控制,国家不再与具体的农民打交道,而是与组织化的生产队打交道,尽管牺牲了个体农民的积极性,但是换来了国家财政汲取效率的提高。

作为1978年改革开放后第一批到中国农村进行系统研究的美国社会科学家,弗里曼等先后19次到河北的五公村、南王庄和杨各庄等中国乡村进行调查,其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与实地调查访谈再现了20世纪50年代初党颁布的社会主义过渡总路线,从他们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如何将权力延伸到基层的每一个农民:

1955年,公安局开始负责建立人口登记和控制制度;1956年,所有的农民都被拴在土地上,可他们自己已不再拥有土地,工作则由党任命的村干部安排。通过劳动,农民获得相应的实物而非现金,这还使大多数人感觉集体化就是剥夺所有权,且没有追索权。

国家的投资、物价、工资和福利政策对大城市地区给予优惠,但是广大的农村内地却丝毫享受不到。大多数集体农庄把买价压得很低,并且因为没有储备资金而从未对征用的财产按照允诺的价格付钱。反观财产被占的家庭,如果他们要求作出补偿,就等于让家人扣上右倾和反对集体农庄的罪名。[13]268-269人民公社制度使得国家的力量长驱直入地进入了乡村,彻底打破了乡村社会封闭性。人民公社制度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建立得益于中国共产党政权的高度意识形态化和高度组织化,而它的建立使得国家权力能够以一种低成本的方式实现对基层的有效管理和财政汲取。通过工业和农业的“剪刀差”以及农业赋税,农村的资源流向城市,完成了中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与之相伴的是基层政权的建设也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尽管这一过程存在一些波折,但是其结果还是使得乡村成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部分而得到控制。首先是思想上的控制,后来是经济上的控制,两者都在加速着乡村的崩解并使得乡土具有了逐渐融入城市生活的可能性。

虽然人民公社制度在工业化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其缺乏经济与文化支撑以及忽略甚至压制农民的主体性需求而逐渐瓦解了。人民公社解体之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被撤销并逐步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这意味着农民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的全面控制中脱离出来,国家政权对基层的控制有所减弱;还意味着国家基层的行政成本再一次提高,也即国家要重新开始与个体农民打交道,因而财政汲取的成本再一次提高。此时,国家并没有停止对农村的汲取,农业还在为工业发展不断作出牺牲,农业赋税的缴纳又一次导致了基层矛盾的激化,外显为广受关注的“三农问题”。城乡之间的“剪刀差”使得没有太多剩余的乡村更加困顿,因而其传统文化也因没有剩余而不能延续,传统节日与狂欢逐渐式微。基层矛盾的激化使得国家试图作出改变,2006年农业税取消,使得基层的矛盾得以缓解,中国进入了工业反哺农村的时期。

国家在基层的政权建设逐渐打破了乡土中国的理想型结构,即国家-士绅-农民,国家无需借助士绅便可以直接实现对基层的有效控制。然而,当这种控制超出一定限度时,就会遭遇农民各种形式的抵抗而不得不调整策略。尽管国家权力对基层的控制不如人民公社时期那样强势,但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存在已经成为了既成的事实。国家最初通过单位制度,将个体纳入到一个个界限分明的单位当中,并经由单位对个体进行管控。随后,国家则通过规范的户籍制度和身份证制度以及大规模的人口普查,直接将每个个体纳入其监控范围之中,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采用更使得这种监控得到了强化。村民委员会虽然是村民自治组织,但是在贯彻国家意志方面却是不遗余力,计划生育政策能够在这一时期强力推行就是国家对基层有效控制的表现。由此观之,传统的“皇权不下县”的基层治理模式已经一去不复返。国家改造乡村使其封闭性彻底瓦解而融入到整体的民族国家建设的总体目标中来,从上到下各级政府到村委会的建立,乡村成了国家的一个基层组织。

三、农村改革与社会转型

在某种程度上,改革开放前国家在基层的政权建设几乎是以“自上而下”的姿态直接贯彻执行着具体政策指令,其目标主要是在基层构建一个稳定的秩序环境,以便更为有效地从乡土社会中汲取工业化发展的养分,最终使其政权获得更为稳固的合法性基础。随着国家力量的下移,传统乡土社会基本结构难以维系,乡土社会的经济基础、文化观念与个体意识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上层建筑开始试图适应这些变化而作出策略性的调整,而其治理理念也逐渐发生着改变,尝试在农村实施一系列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的改革措施。从社会结构的角度上来看,不断衍生出与农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新的组织机构,诸如民政局、学校和村卫生室等,它们与残存下来的传统的组织一同构成了国家在基层社会的代言机构。

在以上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下,乡土社会正发生着一系列的转型。李培林认为社会转型是一种特殊的“结构型变动”[14]。陆益龙则提出经历转型的中国正呈现出“后乡土中国”的特征,在这样的社会中,乡土性特征发生变迁与存续:乡下人已经不再“土气”而是更具摩登的气息,村落从低流动性进入极高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的状态之中,另外,熟人社会的网络得以延伸和运用[15]。总体观之,转型不仅暗含于深层结构上的变迁,还显现于表层特征上的改变。

乡土中国最为凸显的特征之一是人们以安守故土来维持的乡土本色。《论语·里仁》载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若无明确的目标而选择外出奋斗抑或在家乡也尚可维持生计,人们往往难离故土,因为在那里有父母需要奉养,而他所依恋的土地也会将其牢牢地束缚住。事实上,中国向来并不缺乏游民和流民的历史,尽管中国有着较为久远的宗法社会的传统,这种传统强调亲族群体聚居在一起,但经商、云游、打把式卖艺、灾害、饥荒、家族的兴衰和个人生活中的福祸等都可能使人们成为游民或者流民[16]。这些人,往往是超出土地的生产限度而直接或间接被土地挤出来的人。1980年代的小城镇建设极大地刺激了社会转型的进程,改革使得大城市的集聚效应凸显,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开始从小城镇向大城市转移,加之国家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村消费经济的崛起,乡土正在被抽离出乡土社会,一种离土趋势在中国悄然兴起,费孝通所谓的“乡土中国”正在逐渐变成“离土中国”⑦。

这种“离土”趋势可见于我们曾调研的河北省龙县的小子庄村,该村一家商店在2015年5月份的销售额相比2014年减少3万多元,而2016年同期的销售额相比2015年又减少3~4万元。店主对此给出的解释是,有能力挣钱和能决定花钱的人都到外地闯荡了。一份来自该县盐业公司的数据恰切地印证了店主的说法:该县常住人口约32万人,过去食用盐的年均销售量基本维持稳定,然而近几年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2015年食用盐的销售量同比2014年下降了140吨⑧。这些数据间接而真实地反映出乡村社会中的“离土”现状,何以维系乡土本色或者说逐渐失掉本色的乡村该何去何从成为一个现实性的问题。

城市的物理空间中涌入了大量的农民,农村的公共生活则因参与者的缺席而日益压缩。人是形成公共生活的基本要素,人口过少就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共生活,大量的农民工进城使得农村失去了很多“人气”。有学者将农村生活的这种现象称为“过疏化”,并强调乡村的“过疏化”或村庄的“空心化”不是简单的人口减少和收入降低的问题,而是在城市化背景下人类文明城乡关系及村落社会发生的空前剧变[17],因为人口的过度稀少,村庄的公共生活逐渐消失。

与乡村社会的公共生活相对的是私人的家庭生活问题,我们调研的湖南省安化县南村(以下简称南村)村民就转变了他们的生计模式,将外出打工逐渐发展为一种生活常态。南村村委会提供的数据部分地说明了这一问题,表1为南村村中外出务工人数情况表。

 

如表1所示,外出务工劳动力占总劳动力人口的54%,其中省外务工人员所占比例高达28.3%,这与我们在2015年7月与2016年1月入户走访所得的调查结果相符合。以南村的四队为例,全队共170人,其中90人(占全队人口的53%)外出打工,而他们几乎都是年轻人。青壮年劳动力的外出使得村中的林业呈现闲置的倾向,目前已经很少有人花时间和精力去山上砍伐楠竹了,而这在以往曾一度构成了他们的生计基础。

“离土”趋势中,乡村女性的离土期望与离土实践愈发凸显。李小云所描述的乡村多数“男性外出务工,女性留守务农”[18]的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女性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离土”的队列当中,其“离土”的欲望甚至更为强烈。女性的“离土”实践有迹可循,费孝通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写道:1935年有32名16-25岁的女青年住在村外,她们在无锡丝厂工作……村中更多的女青年被吸收到工厂里。本村16-25岁的女青年共有106名,80%以上现在村外的工厂或合作工厂工作,她们就是新的挣工资的人。[19]女性外出务工影响了村内或村际通婚的几率以及乡村的婚姻成本。“现在娶个媳妇太贵啦,人家姑娘都不愿意待在村里,有出息的都自己闯出去了,和她们结婚的最低要求也得要一套在县里的房子,一套怎么也要三四十万”⑨。南村也面临着相似的情况,该村四队的66对夫妻中,村内结合的夫妻只有15对,而来自外省的媳妇几乎与此持平,有13人。习惯于熟人社会规则的村民为什么不娶一个知根知底的本村姑娘呢?肖晨光说:

“那也得人家姑娘愿意才行!不是你光知道人家,人家也知道你啥样子,谁愿意窝在这个村里一辈子呢?我出去打工的目标就是领回来一个媳妇儿!”⑩反过来,那些被领回来的外地媳妇如何看待这个乡村呢?在聊到当时的经历时,一个嫁到南村的外地媳妇笑着打趣道:“要走好久的山路,电也没有,我以为自己被拐卖了。”在某种程度上,女性外出务工、男性在家务农也是出于客观需要。

“女的留在家里,干地里活没有那么多力气,做不好,出去干点儿,就能赚一点。男的嘛,现在出去越来越不好赚钱,要么太累、要么危险”⑩。

或许南村的例子代表着“离土”中性别问题的另一个极端,但是这种极端恰恰映射了一种现实,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结果也显示女性农民工的比例提高。贾平凹的《极花》引发了争议,这部小说描写了一个从乡村到城市并急于摆脱农村身份的女孩蝴蝶被拐卖到中国西北某个偏远山村的故事,最终指向了当下中国最为现实的贫困农村中男性的婚姻问题。小说中的男性因无法通过正常方式缔结婚姻,铤而走险从人贩子手中购买被拐卖的女性来组建家庭。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缘何沦为与人贩子勾结,成了霸占别人姑娘的“禽兽”?买了蝴蝶的黑亮说:“现在国家发展城市哩,城市就成了个血盆大口,吸农村的钱、吸农村的物,把农村的姑娘全吸走了!”[20]

黑亮的说法显然是偏激的。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改革已经让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人受益了,农民可以自由地选择供其发展的机会,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发展,农民的收入也大幅增加了。不容小觑的是,尽管“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然而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均衡以及城市对乡村各种资源的持续性的吸附仍然存在。需要言明的是,我们并不是要阻挡住女性进城的脚步,而是存在一种忧虑:当一个乡村的生存延续都成了问题的时候,何以守护乡土安宁呢?当然,我们更希望这是一种杞人之忧。

家庭成立后如何生育以及抚养子代也成为一个绕不开的问题。费孝通曾明确反对“家庭、婚姻和亲属等生育制度是人们用来满足生物基础上性的需求的社会手段”的说法,认为“社会通过这些制度来限制人们满足生物需要的方式”[21],而生育制度限制人们生物需要满足方式的目的就在于完成社会的新陈代谢,也就是所谓的“社会继替”,以保证社会结构的完整和种族的延续。可见,家庭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基本细胞,为此国家设置专门的机构来实现其对家庭的管控,比如计生站等。

在此,我们将主要关注子代的养育问题。子代养育问题中的教育问题,尤其是政府所倡导的文化教育问题成为了家庭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这往往是由于孩子的受教育程度直接与其个人命运乃至家族兴衰紧密相关。孩子在学业上所获得的成绩不仅取决于个人能力,更受教育资源的多寡影响,因而如何择校以及顺利入学让许多父母“抓破头皮”,尤其是在资源稀缺的乡村地区。家庭是父母教育孩子的主要场域,学校则是国家在基层进行教化的一项基本配置。2001年5月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将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列为一项重要工作,随后引发了其后十年的激进式的“撤点并校”。与此对应的现实是:村庄里缺少供适龄儿童上学的校园,孩子们幼年离家住进资源同样并不充足的学校。这一改革还使农村家庭被迫承担了食宿、交通等额外负担。尽管这一“撤点并校”被叫停,但乡村已然留不住孩子。谁也不愿意自己的孩子承担“屈居人下”的风险,农村的父母之间展开了一种表面上的竞争和暗地里的较量,他们近乎一致地表达着“我就是砸锅卖铁也要把你供出去”。乡民接受了学校教育,文字不可阻挡地下乡了,可见声名大噪的“亚洲最大高考工厂”毛坦厂中学的存在也并非出于偶然。

作为国家在基层的代言机构,学校培养着一批批谙熟现代社会运行规则的人,他们按照规则加入到国家建设的队列中来,这从根本上维持了社会秩序,也进一步稳固了国家的合法性。值得反思的是,如费孝通所处的时代一般,当前乡土社会培植出来的人仍难为乡土所用。城乡之间的文化差异以及学校教育偏向使得学生从个人的感觉上与乡土社会发生了隔绝,许多学校所展开的教育并不是为乡土社会造人才的,就像一个从农业专业毕业的学生却不愿意甚至不知道如何在农村的土地上种好西瓜。“从这方面说,现在这种教育不但没有做到中国现代化教育的任务,反而发生了一种副作用,成了吸收乡间人才外出的机构,有一点像‘采矿’,损蚀了乡土社会”[1]73。

在这样的选择下,曾一度维持了乡村结构秩序的士绅消失殆尽。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村落中的人才一部分留在农村以礼治教化乡民,还有一部分在求取功名后于年老时告老还乡转而成为组织乡民、庇佑一方的士绅。对比而言,现代的乡土社会缺少了以礼治为根基的权威人物,基层精英的评判标准则发生了变化:

新的富裕户逐渐在乡村社区中承担起组织农民的责任,并能够在必要的时候为本乡本土的乡亲谋求公共利益上的保护。但不可否认,这些保护者已经不再是在野的士绅,或者说在野的士绅不再退回到乡村里,不再承担地方组织的领导者的重任。乡村社会的政治牢牢地把持在各种各样的财富精英以及善于权术的政治精英手中。[22]

礼治的崩溃促使现代的乡土社会秩序何以可能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性问题。费孝通指出,礼治的维持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然而,一旦社会环境发生变迁,传统就会因无法应对新的问题而失去了其原有的效力。若新的问题需要合作应对,就需要找出统一办法,为保证大家按规定办法行事就需要外力维持,于是就产生了法律,进而形成了“法治”社会[23]。从国家的层面上来看,法律是国家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手段,因而积极推行法律下乡。法律下乡了,新的组织机构应运而生,比如村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司法所、法庭以及律师事务所等。

离土的流动性与礼治的崩溃撼动了村落社会的差序格局。由于空间上的远距与观念上的新的阻隔,乡土社会中的人很难再以社会空间意义上的亲疏远近来划分人际关系的距离。另外,分离技术带来了一种差序格局的颠倒和扭转[7]。以手机的使用为例,相对于现实世界,人们容易陷入以手机为载体的虚拟生活之中,丧失了与最亲密的人之间面对面交流的需要转而联系远距的亲朋。技术,尤其是现代技术,将现实中的人们分离开来。就像手机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之后,我们通话(交流)的对象不再是面对面的他人而是手机本身[24]。

农民挣脱了土地的束缚,传统的“乡土中国”正在逐渐变成“离土中国”,乡土社会中的一系列文化逻辑已经变迁。“离土”的意识与实践将乡土社会的成员,尤其是乡土社会的文化精英抽离出来,他们引领了文字的下乡,却不再能为乡土社会的建设所用。在礼治社会中充当国家与乡民之间中介的士绅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经济下成长起来的各式精英,但他们已然不能像士绅一样维持原有结构下的秩序了。为了处理具有现代特征的一系列纠纷,法律在国家的引导与乡村的需求下进入乡村,成了调解争端的主要合法性方式之一,人们强调个人的需求与权利,乡土社会也面临诉讼的不断增多,而“无讼”也不再成为乡土社会的秩序理想,传统的礼治社会也正在逐渐转变成为法治社会。“离土”的流动性与礼治的崩溃使得传统差序格局有所撼动,人们无法依照原有的社会物理空间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际关系,技术的引入更是促使了差序格局的颠倒和扭转。总体来看,乡土社会的一系列特征正在或快或慢地发生转变,乡土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四、一种循环往复的律动

“离土”的概念很好地诠释了农民在各种因素的刺激下离开土地另谋生路的状态,但“离土又离乡”并不意味着农民完全脱离了乡村社会。实际上,在外部世界的强烈刺激下,农民能够在主体诉求的基础上发挥一定的能动性,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仍然依循着一套传统的逻辑进行“实践与再造”,以一种远去的状态游离往返于城乡之间。远去,是一种农民远离乡土的状态,这种状态并不否定农民与乡土社会所保持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如大多数农民都会将打工中积累的资本重新带回家乡,这一点在南村的建房热潮中可见一斑。

南村的打工潮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和20世纪90年代初,2000年前后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该村掀起了建房热潮。在南村四队的30余户家户中,只有两、三户还是传统的木质平房,其余都是现代楼房。除了购置房屋、汽车一类的固定资产,许多人在积累一定资本后选择回乡投资,南村的黑茶产业正是在这种投资热潮下如火如荼地展开着——修茶道、种茶苗、建茶园。茶园的开辟解决了当地一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人们无需外出打工,只要在附近的茶园做些零工,每天就可以挣到160元,就当地的消费水平而言,这足以过日子了。对于其他村民而言,返乡开发茶园也很具吸引力,村里大部分老人都相信黑茶是发财的“好路子”,他们希望外出的儿子能够尽早回来开发茶园。

远去的农民大多内心会有着一幅荣归故里的愿景,即使一些农民有着在城市扎根的打算,城市也无法将大量的农民工转变为城市居民,这使得农民工群体无法在城市中安身立命,换句话说,他们最终的归宿还是农村。正如孙立平所说,“农民工”这一名称是身份和职业的结合。“农民”代表了一种身份,“工”则代表了一种职业,这种被广为接受的称呼反映出这一群体所面临的一种两难处境。他们虽然大量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工作,但他们仍然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实现一种阶层的向上流动。

即使那些取得了城市身份的新市民,也并未割断与故土的联系,他们往往会在假期携妻儿一同返乡。已经在广州安家的肖明光对我们说:“我每年都会带他(儿子)回来看看,看看我小时候是怎么样生活的,而且我们村子里的水好,这些在城市都喝不到”⑩。在广东做灯具生意转而到村里开建茶园的向前也有同样的感受,他寒假就把在广州生活的两个儿子带回家,让他们见识“皇帝”是怎么吃猪肉的,他还免费在村中的许多家户的房屋上安装了自己灯厂的灯具,用于村中道路的照明。

对于故乡,游子总怀揣着一份相似而美好的情愫。熊培云曾写道:“我的村庄是一个能够让我褪去浮华、回归安宁的所在。我常和朋友们谈起,夏夜,每当我躺在故乡的屋顶上,看满天繁星,我的生命仿佛立即回到原点,人生的一切苦楚都烟消云散了。”[25]不能否认的是,光宗耀祖、荣归故里以及落叶归根这样的文化观念的切实性对于长期处于流动状态的人们具有一种吸引力。这些根深蒂固的寻根意识引领着这些远去的游子不断地归来以实现认祖归宗的夙愿[16]。农民正是在这种城市的牵引与乡土的召唤之间保持着一种循环往复的律动。

这种乡土性的维持使得部分传统的“为人处世”的方式得以延续。以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为例,我们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完全的法治社会,当然也无法单凭法律解决乡土社会的纠纷进而维持秩序的良性运行。为此,陆益龙曾提出“后乡村中国的法礼秩序”,即经历过乡村改革、市场转型的中国乡村,既非单纯现代法治秩序,亦非传统礼治秩序,而是法理秩序和礼俗秩序特性兼具的混合型社会秩序[27]。

那么究竟是何种权威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的主导因素呢?王斯福认为乡土中国“存在有两种类型的确认地方及其领导的制度,其中一种类型的制度只是基层政府的行政,另一种则是由下而上的‘传统’权威以及它们在文化知识与地位上的声望等级”[27]。王铭铭则探讨了民间权威在乡村秩序建构过程中的意义,认为政治现代性的成长并不意味着神异性权威消失[28]。对此,赵旭东提出了“权威多元”⑤的概念,认为各种类型的权威在不同的情境中此消彼长而成为多元权威中的主导力量,这点可见于南村道路建设的过程之中。

据当地人介绍,南村村民就政府主导的修路基本达成了约定俗成的共识,即如果是由政府主导的修路,那么因道路占地(林地、田地等)而受损的家户将得不到赔偿。如果某个家户因利益受损而不同意修路,则由其所在队进行组内协商,这类协商不包含任何补偿措施,若协商未果,就放弃该处道路的修建。后来,这类协定慢慢扩展至可供村民共同使用的私人修路,而无偿占地的习俗一度帮助了地处偏僻的南村从外部引资并充分利用资金建设道路。

显然,这种无偿占地的习俗与法律条文存在冲突,然而这类共识在过去几乎没有遭遇纠纷,因为没有村民愿意被贴上“因一己私利而扯全村后腿”的标签,更何况他们自身也有着与外界沟通的急切愿望。习俗与法律真正发生“抵牾”是在法律开始逐渐被村民所接受并被其作为保护和争取利益的手段之后,伴随这一过程的是村落由闭合走向开放,国家送法下乡,村民借助电视、电脑等现代媒体接触法律,并将其转化为达成个人目标的手段。也就是说,村民有了正当的理由反对无偿占地,因为法律赋予了他们说“不”的权利。

2006年南村自费开通了毛路,按照以往的修路原则,土地受损者不会获得任何赔偿,但这次修路出现了传统原则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开通某段毛路时需占用张昌家的林地,这遭到了张昌家的极力反对。经协商,队里从公用地中抽出等额的土地赔偿给张昌家。2015年道路扩基,再次出现了类似的纠纷。按照法律的补偿标准来看,张昌的要求不算越界,但谙熟规矩的村民大多会指责“他最厉害”,“他(因为入赘)没有熟人什么都不怕”,甚至有人回忆起来还激愤地表示“真想打他(张昌)一顿”。

除了当事人双方,就修路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还发生了另一场争论。为了解村民如何看待民间习俗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我们访谈了南村前任村书记刘人民,他负责过第一次纠纷的调解工作,他义正言辞地表示修路就应该循着以往的惯例而坚决不能给予补偿。这个说法遭到了刚从长沙打工回来、到刘人民家串门的李壮的反对,他激烈地争论说国家法律规定争取赔偿是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理所当然。也是在他返乡的这段期间,李壮为了守住五保户叔叔家门前的两棵树而迫使一条道路的修建计划遭到更改。

刘人民一再坚持,“农村里面不能按(法律)政策行事,如果按照政策就搞不好”,这样做是因为“老百姓不会按政策来”,所以“要按地方政策搞”。这种逻辑在肖春放组织的修路的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修建这条道路需要毁掉李花苹家的一块红薯地,而那块地里的红薯眼看着就熟了。一方面是李花苹“等挖完红薯再修路”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肖春放想要尽早完工的迫切愿望。在肖春放的理解中,队里有“只要是修路,占了谁家的地也不赔偿”的规矩,修路理当先于挖红薯,因而坚持原有的进度安排。正式动工的那天,除了附近凑热闹的村民零零散散地捡了一些红薯,并没有见到李花苹一家,尽管红薯地和主人家仅仅相隔了一条小河。

时隔几日,李花苹找到肖春放理论,指责他没有通知自己具体的动工时间而糟践了所有的红薯。肖春放提出等到红薯成熟后,他和另外两位组织者每家会拿出一些红薯给李花苹,但是这个提议被李花苹拒绝了。对此,在场的其他人站在了肖春放一边,他们抱怨着既然是队里的人就应该遵守队里定下的规矩,不能因为自己的私利而坏了大局。另外,在肖春放的观念里,准备给李花苹的红薯也并不算打破规矩进行赔偿:

我们给她红薯并不是赔偿她,我们队里没有赔偿这一说。只是因为她老公78岁了,种点红薯不容易,家里面条件也不好,我们同情她才给她红薯的。队里去年开会时说了,不管修路毁了谁家的林地都不赔偿,这个规矩谁也不能破,有意见也得修,生气也得挖。

对于整个纠纷的过程,李花苹也有着自己的理解,她说这三家之所以会提出“赔偿”,是他们意识到自己理亏。而李花苹不肯接受赔偿,既是出于对肖春放行为的“消极抵抗”,也是出于对传统逻辑的忌惮。李花苹曾在访谈中说道:“这我怎么敢要呢?我的地是因为修集体的路被毁了,他拿私人的红薯赔给我,我才不要。集体修路拿个人的红薯给我,这话传出去不好听。”

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逐渐进入乡村社会,部分替代了传统规则所发挥的效用,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观念与行为的转变。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各方冲突力量此消彼长,不能否认的是传统的民俗仍然不能为现代的法律所替代而在乡土社会中发挥着协调人际关系、维持秩序稳定的重要作用。

乡村社会的转型,尤其由结构崩溃所导向的乡土社会秩序的变迁,为国家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基于此种现实,国家试图通过法律下乡、文字下乡以及科技下乡等手段循序渐进地实现对乡村秩序的全面把控与治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也逐步设置了新的组织机构,培养其在基层社会的代言人,包括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不同于传统的士绅,各个领域的代言人受命于国家,主要对国家负责,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饱受争议的“计生专干”。然而,这些代理人是否完全代表国家的意志,自上而下地听取并落实后者针对乡村社会所制定的各项政策呢?对此,我们选取山东省滨州市阳县的张村(以下简称张村)所开展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例,从中可以窥见一二。

根据张贴在张村某户后墙上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可以从侧面了解到该区域的生育观念与生育状况,在这些生育政策中,其中一份明确写到了对支持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策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具体流程、年度出生情况的统计以及对违法生育情况的公开榜,但对违法生育并未作出明确说明。实际上,村内的确存在家户因超生或者生育间距太短而被罚款的情况。

由此反观当地的生育状况,虽然经过多年的政策实施与口号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成为了村民逐渐接受和认可的观念,但当地重男轻女的观念仍然较为浓厚,“有女无子”的家户往往会铤而走险以争取生育一名男孩的机会,而“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在规定年限后申请生育二胎,一胎为男孩的夫妇则不能再生育”,这类政策也恰恰在某种程度上与选择的存在而提供更多的可能。加之张村地处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山东地区,历史上崇尚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即使在现代生活中子家庭自立门户,但人们潜意识仍希望自己的家族壮大,许多人生育二胎乃至多胎,并非单单求子,更多的是通过生育追求一种“人缘兴旺、家庭和美”的传统愿景,而这种观念恰恰与独生子女政策发生了抵牾,在村中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家户并不少见,那么,是什么让他们免于处罚呢?

地方观念与国家政策发生交融或冲突之时,存在一个协调二者关系的中介,在传统社会中,这一中介是士绅。在现代社会里,尤其是具体到村民的生育领域时,这个中介便是我们所说的“计生专干”。张村的计生专干红娟是地道的本地人,她通过自由恋爱的方式与同村的张志结为夫妻。在面对“上面的政策”与“下面的对策”发生冲突时,本地人红娟更多的是扮演一个村民的保护者的角色。在访谈中,她向我们透露,尽管政府通过计划生育在村中的实施效果来决定她的薪资与奖金,但她并不会向政府举报非法生育的人,甚至还会暗地里将消息传递给后者以便其有所准备。可见,当我们关注像红娟一样的代言人如何以现代的行为方式被动地执行国家的政策时,更不应该忽略他们在行动中所保持的主动性及其依循的传统逻辑。

诚然,乡土社会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转型。转型的过程中乡村由于村民的不断外流转而成为“离土中国”,以乡绅为中介的传统社会结构崩溃,乡土社会秩序何以维持的问题随之产生。需要指出的是,“离土”并不意味着乡土性的完全消解,在城乡二元体制的限制下以及在荣归故里、落叶归根等的文化观念的牵引下,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留在农村。乡土性的维持使得传统礼俗得以延续并与国家所倡导的法律一同发挥效用,尤其是当农民遭遇纠纷时,从而维持秩序的良性运行。为了进一步实现对乡村的管控,国家在新的组织机构中培养了一批批基层代言人,这些人一方面遵从国家的意志落实各项政策,一方面也有在落实的过程中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在某些场域中甚至自发地转化成为基层社会的代言人。乡土社会从闭合走向开放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尽管过程波折,但如果能够获得理解,那么前景远非暗淡。

五、结语

近代以来,在国家权力与市场经济等因素的多重渗透下,乡土社会已然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中国现处于从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之中。国家在基层政权的建设过程中,先后通过合作社制度、单位制度和户籍制度等方式,逐步将每个个体纳入其监控范围之中。伴随这一过程的是乡土遭受损蚀,原来牢牢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开始主动选择远走他乡寻觅新的发展机会,传统的“乡土中国”正在逐渐变成“离土中国”。受空间上距离与观念上的差异乃至新技术的引入影响,传统的差序格局呈现出颠倒甚至倒置。在国家权力的直接介入与“离土”期望的持续牵引下,原本在国家与乡民之间扮演中介者角色的士绅消失,国家-士绅-农民的基本社会结构瓦解崩溃,而国家-农民的社会结构显然不足以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固。那么,是什么在基层社会取代了士绅的结构位置从而维持了社会的有序运行呢?

对此,我们转向关注于自上而下地衍生于乡土社会的新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是国家践行法律下乡、文字下乡以及科技下乡等实践的载体。机构成员构成了国家在基层社会的代言人,包括基层法律宣讲员、乡村教师和乡村医生等。这些具体的机构和代言人与传统的权威力量共同维持了乡土社会的秩序,而国家则试图借助它们来循序渐进地实现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把控与治理,从而形成了新型的“国家-代言人-农民”的流动性结构。

然而,转型并不意味着彻底的质变,只要还有农业的存在,农民和土地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就将继续维持下去,乡土性就不会彻底消失。农民的离土远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也是之前乡村社会封闭性和开放性的自然延续。受泥土束缚的乡土性与不受泥土所约束的离土性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的关系。

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也使得农民与乡土有着剪不断的联系,这两项基本的制度与落叶归根、荣归故里等传统观念相结合,使得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与乡土社会仍然联系在一起。每年浩浩荡荡的春运大潮中,农民往返于城市和乡村之间,实际上也是在传统乡土生活和现代的城市生活之间循环往复。

此外,传统的人情社会的原则仍然在影响着基层组织的运作。国家代言人在贯彻国家意志的同时,还要受到乡土社会的一些基本的行事原则的限制,在某种场域下甚至会转而成为村民的代言人。基层的权力运作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嵌入在乡土的逻辑中。杨美慧在《礼物、关系学与国家》一书中,通过关系的范围与使用背景及相关案例表明,礼物和关系学的运作在国家基层的资源分配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9]。国家权力虽然下渗到基层,但是乡土社会的行为逻辑仍然对国家的基层政策的执行形成了某种软化和缓冲。这点尤为凸显于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上,它们既会凭借国家法律的权威,也会转向传统习俗的话语。总体而言,乡土社会虽然在转型的过程中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但是底色尚在。

(本文出现的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注释:

①后来此处改为“格局”。

②传统社会的大家族就是这种团体。

③美国学者何伟亚曾以“怀柔远人(CherishingMenfromAfar)”为题展开讨论。参见何伟亚:《怀柔远人: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④参见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⑤参见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⑥参见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⑦国家统计局在2015年对农民工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增长1.3%。其中,本地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9.2%。参见《国家统计局发布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8/c_128940738.htm)。

⑧访谈时间:2016年6月11日,访谈地点:河北省承德市某乡村,访谈人员:天意顺商店店主张生。

⑨访谈时间:2016年6月2日,访谈地点:北京-龙县公交,访谈对象:龙县八仙沟村村民。

⑩材料来源于2015年暑期调研,访谈对象:湖南省安化县南村肖晨光、肖明光夫妇、彭众、刘解放、刘人民等。

女性农民工比例2015年比2014年提高0.6个百分点,参见《国家统计局发布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8/c_128940738.htm)。参见费孝通:《生育制度》,(载《费孝通全集》第四卷:1946,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一份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人员参与的调研报告显示,2001—2009年,全国普通小学学校数由55.36万所下降到28.02万所,普通初中学校数由77.3万所下降到5.62万所,分别减少了49.4%和27.3%。参见李国生:《农村撤点并校:十年后的纠偏》(载《华夏时报》,2012年9月3日,第5版)。当地流传皇帝如何吃猪肉的传说:假如皇帝要吃猪肉,就会派专人一早起来将猪圈里的猪放出,并紧随猪的身后追撵。受到惊吓的猪会一直奔跑,人也便一直紧随其后,直到猪完全没有抗争的力气而倒地为止。这时候,人再上前给猪一刀放血。据说,这样杀猪可以保持肉质的鲜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访谈时间:2015年8月27日,访谈地点: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南阳村曾冲,访谈对象:李花苹。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重建[M].上海:观察社,1948.

[2]费孝通.熟人里长大的[J].世纪评论,1947,2(3):15-17.

[3]费孝通.差序的格局[J].世纪评论,1947,2(12):13-16.

[4]费孝通.无讼[J].世纪评论,1948,3(1):10-12.

[5]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M].上海:观察社,1948:3-7.

[6]费孝通.再论文字下乡[J].世纪评论,1947,2(7):12-14.

[7]赵旭东.枝杈社会与乡土社会的文化转型[J].民俗研究,2015(4):13-20.

[8]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0-61.

[9]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95.

[10]赵旭东.费孝通与乡土社会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5.

[11]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3.

[12]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226.

[13]弗里曼,毕克伟,赛尔登.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M].陶鹤山,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14]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J].中国社会科学,1992(5):3-17.

[15]陆益龙.乡土中国的转型与后乡土性特征的形成[J].人文杂志,2010(5):161-168.

[16]赵旭东.远去与归来——种跨越乡土社会的田野民族志方法论[J].西北民族研究,2009(1):131-142.

[17]田毅鹏.乡村“过疏化”背景下城乡一体化的两难[J].浙江学刊,2011(5):31-35.

[18]李小云.“守土离乡”中的性别失衡[M]//徐杰舜,许宪隆.人类学与乡土中国:人类学高级论坛2005卷,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76-78.

[19]费孝通.江村经济[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76-177.

[20]贾平凹.极花[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6:9-10.

[21]费孝通.个人·群体·社会——生学术历程的自我思考[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1):7-17.

[22]赵旭东.否定的逻辑:反思中国乡村社会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103.

[23]费孝通.礼治秩序[J].世纪评论,1947,2(21):13-15.

[24]赵旭东.后文化自觉时代的物质观[J].思想战线,2015(3):1-12.

[25]熊培云.一个村庄里的中国[M].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10.

[26]陆益龙.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现实基础、主要问题与实现路径[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5):101-107.

[27]王斯福.什么是村落?[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5-32.

[28]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12.

[29]杨美惠.礼物、关系学与国家:中国人际关系与主体性建构[M].赵旭东,孙珉,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6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