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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视野下“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与中国现代社会治理创新

作者:段 妍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理论探讨》  发布时间:2017-02-28  浏览次数: 5258

【摘 要】马克思在批判性继承黑格尔市民社会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在早期著作中,他系统论述了市民社会的发展规律,揭示出国家与社会间的真实关系,并进一步提出了如何解决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局面。进入20世纪,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从文化视域对“国家—社会”关系进行重新分析。这对我们在当前形势下,分析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模式及如何为当前中国现代社会治理寻求本土化路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国家—社会关系;治理


一、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解读

马克思批判性继承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在其早期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与《论犹太人问题》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是他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要表征。马克思提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对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1]338。马克思在批判性继承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进程中,其“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也渐趋完善。

(一)社会为本,国家为末: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思想的颠覆

马克思在系统论述市民社会一般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而揭示出“国家—社会”间的真实关系。他肯定了黑格尔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划分,但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上,其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从作为人类最基本共同体的社会中产生。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在绝对精神视域下,来分析“国家—社会”关系,是违背唯物主义原则的。他站在历史发展与现实社会的宏观视野下,以政治经济学与物质生活为基础,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进行剖析,从而超越了黑格尔绝对精神发展视域下的“市民社会”。他强调“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2]87-88。“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1]249。从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所理解的“国家—社会”关系恰与黑格尔相反,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与前提。“国家是决定的因素,市民社会是被国家决定的因素。表面现象是同这种看法相符合的。就单个人来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同样,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这是问题的形式方面,这方面是不言而喻的;不过要问一下,这个仅仅是形式上的意志(不论是单个人的或国家的)有什么内容呢?这一内容是从哪里来的呢?为什么人们所期望的正是这个而不是别的呢?在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时,我们就发现,在现代历史中,国家的意志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2]251。他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130-131。于此,马克思在经济基础的视域下,来阐述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别构成了物质生活领域与政治生活领域。而市民社会中最核心的单位———个人是政治国家的自然基础,他们基于生产力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构成了国家产生的一般经济关系。所以政治国家是由市民社会的具体成员所组成,市民社会的成员亦是政治国家的公民,市民社会的发展也呼唤着国家的出现。马克思在继承黑格尔“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基础上,重新阐释了二者的真实关系,即“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需条件”[1]251-252。

(二)国家完成权力向社会的复归:解决二元对立的根本途径

马克思提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过程并不是无限延续的发展阶段,它总是朝向国家与社会统一的趋势发展。而国家与社会相统一的实质即是国家自行走向终结,完成权力向社会的复归。马克思提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直至未来社会,若没有阶级分化,国家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自然它与社会的对立也就无从谈起,那么这一历史矛盾便得以解决。因此消灭阶级对立,对市民社会进行革命的改造,利用国家的自觉力量去引领社会,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原则,是国家走向终结的必然路径。马克思认为,国家与社会对立的本质即是阶级

对立。阶级社会中的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作为统治阶级的代表,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社会。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使社会“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1]344。这昭示社会摆脱了政治的依赖,从而实现了自由,社会全体成员实现了人的“政治解放”,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中。然而资本主义自身生产关系的特点决定了这种自由并不是普遍的自由,它仅仅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无产阶级仍然受到国家机器的压迫。在如何消除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上,马克思在对国家与社会发展本质深刻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二者对立的现实性路径。“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与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2]174。即当阶级消失后,国家的统治职能不断衰落并走向终结,但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伴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其重要标志为:国家将逐渐减少对经济领域的干预职能,直至最终完全放弃;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到国家管理进程中,真正意义上实现人民民主,促使公共权力职能逐渐丧失政治性,最终演变为社会的管理机构之一。公共权力和社会分离,促使国家产生。当公共权力从少数人手中转移至大多数直至全体社会成员手中时,国家将实现与社会的统一。国家的统治职能已经失去存在的意义,国家走向终结将使其仅仅作为社会管理部门服务于社会。那么国家走向终结,是否意味着其后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呢?在其重要文献《德意志意识形态》与《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消灭国家”并非倡导无政府主义,也并不意味着终止一切立法与管理职能,而在于通过将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交还社会,由社会来自主管理,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国家管理中。

二、20世纪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发展

马克思“国家一社会”关系理论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层面干涉得相对较少。进入20世纪,伴随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形成,西方资本主义开始在政治与文化领域进一步扩张,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文化上亦开始谋求领导权,形成一系列私人组织。国家开始呈现,传统社会与国家间的界限愈来愈模糊。面对新情况,马克思主义在西方有了新发展。

(一)葛兰西:作为“意识形态”的市民社会解析模式

葛兰西开启了从文化视域解析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新视角。“市民社会”被葛兰西定义为“上层建筑”中的阶层,它与行使强制性权力的政治社会或国家相互补充,以意识形态的力量与文化的形式统治着人们的观念与行为,通过舆论向广大民众传输资产阶级之价值观,从而获取广大民众的价值认同,构成政治社会强大的统治帮手。葛兰西关于“国家—社会”的观点,在《狱中札记》中具体表现出来:“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阶层’:一个可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作‘私人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的‘霸权’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通过国家和‘司法’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这些职能都是有组织的、相互关联的。知识分子便是统治集团的‘代理人’。”[3]依据葛兰西的阐释,如若政府及司法体系是借助统治抑或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那么,社会则是借助间接的、社会化的方式来实现其在舆论领域、意识形态领域、社会组织领域的统治地位的。在此,葛兰西发展了马克思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阐释:市民社会已突破原有的社会自治、生产关系等视域,其本身已是意识形态,发展为政治权力的一部分,而广大民众在市民社会中的活动,皆具备了某种政治意义;而此时,政治活动已不仅仅存于政治社会,市民社会亦演变为重要的政治活动领域,市民社会逐渐成为国家权力对民众施加政治影响的重要中介。

(二)哈贝马斯:“系统—生活世界”的市民社会分析模式

另一位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从对资本主义发展状况现实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有别于传统经济基础决定论的“系统—生活世界”市民社会分析模式。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哈贝马斯明确提出:“今天称为‘市民社会’的,不再像在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那里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之导控的经济。相反,构成其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旨在讨论并解决公众普遍关切之问题的那些商谈,需要在有组织公共领域的框架中加以建制化,而实现这种建制化的那些联合体,就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核心。”[4]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的深刻阐释,折射出市民社会在“国家—社会”关系下所处位置与作用,他将“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的概念引入市民社会,在全新的视角下阐发了市民社会的内涵与作用。哈贝马斯认为,20世纪下半叶出现的各类运动、社团与组织是市民社会的具体形式,他所界定的理想市民社会的特质是多元的社会组织、价值观与利益,在其架构的系统中,市民与政治力量进行博弈制衡,共同维护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平衡。哈贝马斯对“国家—市民”关系的研究旨在建立一种“系统—生活世界”视域下的理想社会状态,而他重新界定市民社会的最终指向是将市民社会作为对国家权力的制衡,来实现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以此来寻求解决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缺陷与合法化危机等现实问题。

葛兰西与哈贝马斯则将市民社会界定在文化视域,突出强调其运作的合法性功能与整合价值。从中可以看出,在葛兰西与哈贝马斯的世界里,国家与社会非对立而是统一的,只是二者统一的方式略有不同而已。这种强调文化视域而忽略经济基础的“国家—社会”关系分析框架,带有一定的乌托邦色彩,而并未从市民社会的本质上超越马克思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内核。

三、马克思视野下“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对中国的启示

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问题与现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矛盾,迫使人们开始寻求认识“国家—社会”关系的新视域。对中国而言,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立足本国发展实际,汲取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资源,建构本土化视域下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马克思的观点预言了当今“国家—社会”关系发展的重要走向,即发展的态势已逐渐从统治转向治理。“治理”使国家与社会关系互动方式面临根本性变革,成为“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创新中的核心要义,其重心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彼此需要,且能够并行不悖地向前发展。

(一)创建社会组织权威协同机制,推进现代社会治理创新

长久以来,我们始终将关注点置于“国家”建设上,而目前应调整关注点,转向重视社会建设,并努力将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相统一。在治理体系中,国家演变为多元治理系统中的成员之一。治理强调的是党领导下多元参与、综合治理的核心理念,加强党委领导,由政府负责,鼓励社会组织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治理不能离开国家,更不能脱离市民社会。因此说市民社会是治理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由此可以看到,党和政府已经开始从行动力上更加关注社会所发挥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同时如何将这种对于市民社会组织的重视理念转向实践操作层面的反思与重构,仍需我们共同努力。马克思“社会为本,国家为末”的二者关系框架是深刻理解国家管理职能弱化的理论依据。当前,市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的确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强国家、弱社会态势。改革开放以来,市民社会组织是国家与社会的中间地域,一面连着政府权威,一面牵着多元的社会力量。从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维度看,社会政治的发展进步过程即是国家与社会互相博弈之过程。然而,此种博弈的背后则蕴藏着国家与社会共同之价值旨向———社会政治的稳定和谐。当今中国的社会整合已从国家主导之一元整合向多元转变,这是社会转型之必然结果。国家和社会在某种程度上的相对分离,昭示着国家部分管理职能已从社会领域抽出。同时,也预示着国家权威整合的相对流失及其对市民社会控制力的相对弱化,从而造成国家权威整合之危机。而从社会政治发展的维度观之,社会整合模式必然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相适应。在此情况下,激发社会组织权威的初级社会整合功能是化解国家权威整合危机导致的社会不稳定之重要手段。社会组织权威不仅能促使社会成员适宜的政治价值理念的形成,还可运用其政治协调活动,加强其成员对国家权力、法律法规的普遍认同,提高社会成员与国家价值旨向的整合性。因此,在当前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中,亟须建立基层社会组织权威协同机制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推动群众参与机制运作,促进基层社会协商民主合作实现。多元基层社会组织权威协同机制的建构,为治理实现国家与民间社会的互通创造可行性路径。

(二)“国家—社会”关系规范化视域下的合作治理

“国家—社会”关系的认识上,马克思认为,从人类历史发展观之,市民社会是国家发展的基础,要充分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要使国家逐渐复归社会。而在当前中国现实情况下,凭空去建构比国家还有意义的市民社会,可能性极小。如学者张静的观点,他认为在中国社会的基层,国家力量不同程度的减弱并未导致市民社会的发展,相反却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最大的问题即是小规模封闭“利益阶层”的出现。如张静所说:“不是国家权力大小,该不该有的问题,更正确的问题是扩展什么性质的权力。”[5]因此,我们应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一种深刻的反思,在理性认知社会组织重要性的同时,将重塑更为规范与理性化的国家与社会间关系放置首位,坚持国家与社会相统一发展的原则。干预过度的国家与失去控制的社会同样会带来发展道路上的各种问题,一个民主的社会离不开民主的国家,而强大的国家更离不开社会的鼎力支持与配合。只有构建理性规范的“国家—社会”关系,才能使各个层面的利益主体均参与到治理体系中,从而形成相互制衡合作的运营机制,更加高效地解决发展道路上遇到的社会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与国家皆有各自适用范围与优势,我们可通过“国家与社会关系规范化”来构建我国当前发展道路。即国家要学会适当的授权与分权,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与合理界定权力收缩国家的社会管理界限,为市民社会组织提供合理合法性职能与适当的资金支持,最终合理配置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形成国家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管理的统一与并存。以“适度还权”为主要特征的国家管理社会化逐渐成为“国家—社会”关系走向规范化、理性化的现实选择。通过国家管理职能的合理配置与分化,更加有效地实现权力的价值旨向,逐步形成社会制衡国家与国家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局面。

(三)强化执政党的管理与服务职能

马克思在其“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中认为,当公共权力从少数人手中移至大多数直至全体社会成员手中时,国家将实现与社会的统一。国家的统治职能已经失去存在的意义,国家走向终结将使其仅仅作为社会管理部门服务于社会,实现社会治理。由此我们看到,社会治理实际上包括社会与国家、国家与公民以及公民与政府间关系的阐明,而其中并未涵盖执政党。将当前的社会治理与执政党相结合,是中国当今基本国情下的重要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度下,执政党、政府与社会具有高度一致的利益同质性,执政党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马克思的视域下,区别于资产阶级社会管理的局限性与虚伪性,无产阶级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已并不仅仅是管理,而是一种服务、为广大社会成员的服务。它取代了压榨社会成员的统治者,让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务员来从事国家的公共事务管理工作。这些代表人民利益的公务员的工资与普通工人是相同的。同时,他们在履行国家公共管理职能时,广大民众的监督与制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此必要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真正把国家公共权力归于社会集体,从而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同时,要不断加强创新管理,“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本质是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主旨,以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目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形成进程中,亟须转变当前政府职能,强化执政党的服务职能。建立起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主旨的,对广大民众的要求及时做出有效回应的、负责任的服务型政党。从本质上看,社会治理是对人的服务与管理,执政党要充分彰显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观、公仆观与服务观,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需求,要不断建立起“由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的现代服务治理体制,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公平地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真正把社会治理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过程,变成服务人民群众的过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意]葛兰西.狱中札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7.

[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453-454.

[5]张静.基层政权———乡村政治制度建设诸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307.

[6]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