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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全国28个省2218个农户的调查与研究

作者:唐 友等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发布时间:2017-02-15  浏览次数: 2409

【报告要点】本报告在对全国28个省共计2218个农户的调查基础上发现,由于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其劳动保障权益、基本公共服务权益、社会发展权益等尚难得到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保障任重而道远。具体而言,一是农民工的工作环境较差,工资水平处于低位,工作安全存隐患,其就业与生存权尚未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享受程度低,未能实现均等化;三是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受限,工会等组织保障程度弱,社会融入感低,使得发展权与社会融入难以实现。对此,课题组建议,多措并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给予农民工平等发展权利;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农民工市民化作为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成为目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然而,在市民化的过程中,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情况如何,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为此,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调查咨询中心依托“百村观察”平台,于20141-2月对全国28个省2218位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调查研究发现:由于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其劳动保障权益、基本公共服务权益、社会发展权益等尚难得到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保障任重而道远。具体而言,一是农民工的工作环境较差,工资水平处于低位,工作安全存隐患,其就业与生存权尚未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享受程度低,未能实现均等化;三是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受限,工会等组织保障程度弱,社会融入感低,使得发展权与社会融入难以实现。对此,课题组建议,多措并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给予农民工平等发展权利;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一、就业与生存权尚未充分保障

(一)工作环境满意度低

2209个有效样本中,对工作环境表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比分别为2.90%34%,两者合计占比36.90%;感到“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占比分别为11.05%1.18%,合计占比12.23%;此外,对工作环境表示“一般”的占比为50.87%。可见农民工对工作环境总体满意度较低。

(二)工资水平仍处于低位

通过对全国2206位农民工的调查得出,2013年农民工月工资均值为3369.01元,高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农民工人均月收入2609元。可见,农民工工资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290.25元相比较,农民工工资水平仍然较低,与之存在较大差距。

另一方面,从农民工对工资水平的主观满意度来看,表示对工资水平“很不满意”和“不太满意”的分别占比2.85%29.92%;对工资水平表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比重分别为0.91%22.09%;还有44.23%的农民工认为工资水平“一般”。可以看出,农民工对工资水平的主观满意度也偏低。

(三)工作安全存在隐患

从农民工工作安全保障情况来看,在2193个有效样本中,17.24%的农民工表示其工作场所发生过安全事故,表示“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占比为82.76%。可以看出,农民工工作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与“安全生产零事故”的要求仍然有较大差距。进一步分析不同行业的安全保障情况,从事采矿业、建筑业的农民工工作场所发生过安全事故的比重较高,分别占比24.62%21.04%,紧随其后的是运输仓储邮政业和制造业,分别为19.21%18.47%

二、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享受度低

(一)劳动权益保障不足

就劳动合同保障而言,在2713个有效样本中,62.53%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表示“签了,有固定期限”和“签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占比依次为13.64%7.97%;反映“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占比15.86%。可见,目前农民工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外出农民工仍然处于非正式用工阶段,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形同虚设的问题,维权“第一步”踏空。

另一方面,从农民工工资报酬的保障情况来看,在2202个有效样本中,表示与城里人同工同酬的农民工占样本总量的29.52%19.80%的农民工没有与城里人同工同酬;另有50.68%的农民工对此说不清。可以看出,目前农民工在城镇工作未能实现同工同酬。

(二)社会保障不到位

当前仍然没有建立有效的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五类基本保险中,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最高,为68.30%,其次是养老保险(46.99%),再次是工伤保险(23.38%),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最低,为6.99%。可见,农民工“五险一金”的享受比率总体偏低,除基本医疗保险外,其他四类的参保率均没有过半。农民工群体处于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的边缘真空地带,户籍地和打工地政府均没有撑起有效的“保障伞”。

(三)公共服务享受程度低

2174个有效样本中,农民工表示在务工地享受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比重相对较高,为41.44%;其次是劳动就业服务,享受率为21.39%;表示享受到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的比重分别10.30%1.98%,可以看出,农民工享受公共服务的比率普遍偏低。

另一方面,农民工最希望得到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服务和文化服务的比重分别为27.89%47.33%9.69%。可见,对于农民工来说,其最希望得到的劳动就业服务没有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之间也存在一定的错位。

三、发展权与社会融入难以实现

(一)子女受教育权受限

806个有效样本中,53.85%的农民工子女在家乡入学,占比超过半数;46.15%的农民工子女随父母在打工城市上学。可见,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大部分农民工子女依然选择在家乡上学,农民工子女进城上学仍面临困难。

从农民工子女在务工地入学遇到的困难情况来看,表示“入学手续复杂”、“入学限制条件多”、“ 择校费高”、“可选择的学校少”和“学校不接收”的比重依次为17.89%15.65%12.46%12.14%7.67%30.35%的农民工表示子女上学“没有困难”。由此可见,农民工子女在务工地入学面临的困难依然较多。

(二)工会保障程度弱

在农民工务工过程中,工会作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对农民工工作生活中的受侵权行为能够起到一定保护作用。但是目前农民工以工会维权的渠道严重不畅通,工会没有承担起应有的维权责任。在调查的2205个有效样本中,表示在打工地加入工会的农民工仅有62人,占比2.81%;表示未加入工会的农民工2143人,占比97.19%,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比重极低。

(三)社会融入感低

2204个有效样本中,表示在务工地工作生活过程中受过歧视的农民工占比为42.92%,其中4.04%的农民工表示“经常”受到歧视,38.88%的农民工表示会“偶尔”受到歧视;反映从未受到过歧视的农民工占比为57.08%。从务工地点来看,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表示受到过歧视的比重最高,为49.59%,比在县外省内务工受到过歧视的比重高出7.20个百分点。作为“外来人”的农民工,还处于城市的边缘地带,在融入打工地的城市社会进程中还存在较大困难。

四、多措并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关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要解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必须多管齐下。

(一)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基本保障起着“减震器”的缓冲作用,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有着重要意义。首先,政府出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按照“谁招商、谁建设、谁负责”,严格落实在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中项目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稳妥解决。其次,社会协同,帮助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律师免费服务团”等法律援助类社会组织协助农民工保障其权益;积极引导针对农民工的非营利性组织等民间中介组织;建立一些援助农民工的基金会或慈善机构。最后,完善社保资金异地结算机制。相关部门尽快探索社保基金异地结算相关机制,同时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办理五大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二)给予农民工平等发展权利

能否接受平等的教育事关农民工技能水平和素质层次的提升,也影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浪潮的形成。一方面,积极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改革职业培训模式,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兼顾短期、中期和长期培训,实现培训类型多样化;完善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等不同层次的职业培训,实现培训等级多层次;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形成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社会多方参与的大培训格局,实现培训载体多元化。另一方面,强化农民工创业培训工作,推动“草根”创业。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农民工提供创业辅导;支持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农民工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为其学习和增强管理经验提供支持。

(三)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实施新型城镇化的战略任务,而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一方面,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另一方面,着重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充分发挥公立学校的作用,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取消各种歧视政策;规范和扶持农民工子弟学校,流入地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农民工子弟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提供必要的办学场地,并制定出相应的适合其发展规律的质量标准,促其规范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