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社会学基本概念的身份,也具有丰厚的政治学意义。本文利用历史文献资料并参照已有相关研究资源,探讨了农民身份系统在国家与农民两大行动主体的互动性关系中生成、延续、转型的动因、过程和机制,并以农民身份变迁为切入点探究了国家整合乡村社会的方式、能力和限度以及农民的政治认同和国家观念的转变。在土改时期阶级划分过程中,农民的身份系统经历了一个颠覆和重构的过程,它是国家意志与农民意愿共同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身份;身份政治;国家整合;阶级划分;政治认同
一、问题的提出
研究中国革命的学者经常会探究或追问的学术论题是中国共产党如何从一个军事上、政治上的弱者逐步成长壮大并最终取得全国性政权?在这一革命进程或政权的转换过程中,共产党又是通过何种方式、与何种政治社会力量实现“共谋”的?笔者在此特别强调其它政治社会力量对共产党革命胜利的重要性主要是基于这场革命有别于其它政权颠覆的内在特质。从一定意义上而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不仅仅是国家政权在不同政治统治者之间的简单转移,更不同于传统国家的王朝更替,而是对整个中国社会结构的颠覆性变革。而在这种对中国社会结构的颠覆和重构中,最为基础性、最为根本性的则是以乡村社会和农民为指向的。农村区域和农民大众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共产主义运动的重要性,已经成为有识之士不容置疑的共识。这种革命路径与经典马克思主义所论述的革命发动及其成长路径,甚至与“十月革命”的推进方式也是相去甚远的。然而,这些并不意味着农民在这个社会中是最具革命性的力量,或者说在这场革命中自始至终担负着现存政治体制的颠覆者,甚或最低限度上的社会变革的积极参与者。实际情况与我们的期望刚好相反。农民的生活空间非常狭小,受教育程度也很低,每个个体之间的同质性很高,与外来的政治社会力量交往范围和深度都很有限,政治冷漠是其主导性价值体系。可是,让我们大为吃惊的是,正是这些最不具有革命性、对政治极为冷漠的乡村民众最终进入革命的中心,持久不衰地占据着政治舞台,成为决定革命发展走向的基础性和主体性力量。因此,我们需要追问的就是,以共产主义精英所倡导的宏大意识形态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框架是如何与具有社会封闭性和政治保守性的农民建立起政治关联的?换言之,一个外在于农民生活空间的政治力量是如何将农民动员起来并建立起相应的“共同体意识”的?党和国家的政治符号体系又是如何嵌入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进而建构起农民新的身份体系和国家认同机制的?
作为以上几个具有历史对照意义研究问题的重要分界点就是土地改革。正是土地改革促使中国共产党及其国家体系与农民之间建立起了强有力的政治关联,并将农民纳入其政治体系和意识形态之中。也正是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党和国家才真正前所未有地进入乡村社会,嵌入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并借助一系列的政治符号和价值体系进入农民的内心世界和意识深处,进而导向对乡村社会政治性整合机制的转型。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新型国家整合机制的建构是以农民身份系统的颠覆与重建为基点的,即通过“阶级成分”的划分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与国家的政治关联程度和方式。
滨口允子(2000)、李康(1999)、郭于华、孙立平(2003)、张鸣(2003)、张小军(2003)、李里峰(2004)、萧延中(2005)、王友明(2006)、张学强(2006)、张佩国(2007)等对土地改革时期“阶级成分”划分和农民身份重建的过程、机制、后果等作出了一定的分析,并对国家政权建设、乡村社会变迁和农民政治观念等论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笔者试图从政治社会学的研究视角进一步扩展研究空间,对土改时期农民阶级身份的颠覆和重构过程开展专题性研究。另外,从当前的研究趋向来看,该主题很可能会成为政治社会学和乡村研究领域的一个较有价值的学术论题。张静(2005)从政治社会学角度深入探讨了身份变迁和认同问题及其与社会整合的关联,徐勇(2007a ,2007b ,2007c ,2008)非常关注农村研究历史维度的伸展及其与国家整合、国家建构的关联,林尚立等(2005)、刘晔(2005)、郭圣莉、林尚立(2006)、郭圣莉(2006)等开始将国家政权建设理论运用于城乡基层社会等研究领域。在近年来的社会不平等研究领域,阶级分析范式成为分层研究范式之后的一种新的范式,甚至是一种具有更强解释力的范式。不少学者对阶级分析的研究传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主张“回到马克思”(仇立平,2006),抑或“把工人阶级带回分析的中心”(沈原,2006),甚至明确提出“重返阶级分析”(冯仕政,2008)的理论倾向。
基于此,本文不再仅仅将土地改革作为一项具有时间维度的政治运动、单纯的历史叙述抑或当事人的经历来看待,而是将其作为中国社会政治变迁和民众日常生活中的一项背负着诸多政治社会意涵的“社会事实”,尤其关注在划分“阶级成分”过程中所蕴含的诸多政治逻辑和机制。笔者的研究思路是,首先从政策演变和实践活动两个层面深入而细致地考察“阶级成分”划分的原则、标准、方式和过程,进而对阶级划分的政治社会后果作出详细解说,并着重探究国家对乡村政治性整合机制的转型以及农民的政治认同的转换、国家观念的转变,最后尝试性地对身份的政治社会学意义作出初步分析。
二、划分“阶级成分”:政策、实践与后果
阶级划分对于土地改革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将村民划分阶级是土改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1992:654),而且土改超越了经济含义的社会政治含义也集中体现在阶级划分之上,即“用阶级划分取代血缘辈份等级划分,用阶级组织取代宗族组织,用马列主义的意识形态取代传统的村落宗族观念”(张乐天,曹锦清,陈中亚,2001:45),重新建构乡村政治权力结构、农民社会关系模式和社会价值体系。然而,不管是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范围的阶级划分,理论形态的政策文本与实践形态的实际操作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甚至严重的背离。
(一)阶级划分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阶级分析方法是其观察和分析社会的最基本方法。在它成立前后就开始对包括农村在内的中国社会进行阶级分析。阶级分析就顺理成章地渗透到党和国家的政策领域。
作为政策的基本构成要件,原则具有总体性和导向性,居于首要位置。阶级划分的原则建立于土地改革总路线基础之上。这一总路线将农村社会阶级总体上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地主,属于“阶级敌人”,是打击和消灭对象;第二类是富农,曾经几乎等同于地主,后来成为中立对象;第三类是中农,具有革命的两面性,属于团结和联合的对象;第四类是贫农、雇农及其他革命群众,是革命最广大的动力和主力军(毛泽东,1966)。阶级划分的原则就是以上述各个社会阶级的革命性及其在革命中的地位和作用为评判基础的。
作为土地改革阶级划分正式指导文件的最早文献是1933年毛泽东写成的《怎样分析阶级》。在该文中毛泽东将农村划分为五大阶级: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工人(含雇农)。划分“阶级成份”的主要标准有两条:生产资料占有状况和参与生产劳动状况(人民委员会,1979:112-114)。同时颁发的《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对阶级划分过程中的20个实际问题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1979:115-131)。这两个文件是中共土地改革史上非常重要的文献,成为中国共产党对农村进行阶级分析的主要指导文件。
“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先后颁布并在解放区付诸实施,土地改革逐渐实现了广度上的扩展和深度上的推进。由于战争形势、政治局势的恶化和土改政策的激进化,以及基层干部和群众对阶级划分的陌生、误解甚至有意变通,阶级划分在实践过程中显现了诸多混乱甚至严重的错误。针对这一新情况,任弼时于1948年1月发表了《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讲话,进一步指明了阶级划分的标准,并将划分标准具体化(任弼时,1981:107)。解放战争时期,对农村“阶级成份”划分标准、方式、程序作出最明确、详尽规定的文献恐怕要数1948年2月制定的《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中共中央,1981:172-227)了。文件再次明确了划分阶级成份的标准,详细说明了阶级成份决定的方法和程序。
总体上,解放战争时期在政策文本层面上关于阶级划分的标准越来越明确,程序从无到有并不断规范,方式日渐明晰,各“阶级成分”之间的区分也逐步细化与明确。建国后,由于政治形势的新变化和土改实施区域的新特点,中央又出台了阶级划分的新政策。其中规定最为详细和明确的是《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该文件对五大基本阶级成分的内涵和区分,土地改革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以及一些特殊群体、混合成分和成分的改变都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政务院,1992:382-407)。
综而言之,1946-1953年土地改革时期,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或专论性或附带性的政策文件对农村阶级划分的基本性问题作出了带有延续性和推进性的规定。阶级划分的基本精神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理论和观点。马克思主义最为鲜明的理论特征就是对经济和阶级的强调,将经济关系作为其它一切社会政治关系的基础和决定者,将阶级作为分析一切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基本视角,并将两者联结起来创建了阶级分析理论。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关系即占有关系是阶级划分主要和根本的标准,正如马克思所言“在我们这个时代也有劳动和分工,因此也就有阶级,其中一个阶级占有全部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另一个阶级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才能生存(马克思,2007:221)。”
(二)阶级划分的实践
在笔者从事地方文献收集与整理工作以及梳理其它史料和研究文献时发现,基层干部和农民往往并不特别在意阶级划分的具体步骤和实际过程,而更关注阶级划分本身的延展性意涵及其标准的特性、变通形式与动因。
1.阶级划分标准的复杂性与模糊性,以及阶级划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在传统中国,农民的生活空间主要是家庭、家族、宗族和村落,其社会关系和身份体系也是在这些生活空间之内生成、存在和延续的。而且农民政治性格的常规状态是政治冷漠和政治无为,而非政治参与、政治斗争和阶级反抗。中国共产党试图引入乡村的阶级概念和阶级分析框架与农民的生活世界和政治意识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张力,这种张力最为集中的体现之一就是阶级划分中标准的确定与实践,尤其是建国后阶级划分及其标准走向规范化和精致化,在各个阶级成分的细微区分和具体细节问题的辨别以及政策文本向实践形态的转化上往往面临着几乎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在阶级划分实践过程中,标准的复杂性和模糊性是其常规性的特征。“在土改初期,决定谁是地主、富农……的官方标准是模糊不清的。即使后来一个详细规定如何划分阶级的细则取代了原来那个草略的大纲,大量模糊不清之处依然存在(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1992:654)。”弗里曼等通过社区个案研究发现,阶级划分实践面临许多实在的困境,“对五公村干部来说,很难按照剥削者和被剥削者这一对立性的新分类,对该村进行阶级划分”,“不同阶级之间、甚至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划分界限常常是随意的(弗里曼,毕克伟,塞尔登,2002:123,127)。”
2.阶级划分标准的多样性与阶级划分错误的存在形式。中国的阶级划分实践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毫无疑问,生产关系尤其是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是阶级划分首要的和主要的标准,但是马恩并不主张阶级划分标准的唯一性,而主张阶级分析标准的多样性,认为阶级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阶级存在着多面的维度。马克思(1995:693)在分析法国小农时提到,“既然数百万家庭的经济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所以他们就形成一个阶级。”马克思恩格斯的阶级分析标准观点与中共的阶级划分政策缺乏对称性,却与农村阶级划分实践具有某种内在的共通性。中共试图在长期延续的“过密化”小农经济(黄宗智,2000)中强制性地制造两类对抗性及若干中间性的阶级类别,并一再重申阶级划分的生产资料标准,但在农村实践中却往往呈现事与愿违的状况。山东等老区阶级划分中标准的多样化体现地极为充分,“有的简单以土地占有数量的多少来确定阶级成分……有的看谁家生活水平高一些来决定……更多的是‘瘸子里拔将军’……有些地方查三代、查五代等……有些地方把政治态度和思想表现也列为划分阶级成分的标准……有的仅由贫农团通过,或少数人决定,出现了乱划阶级成分的现象(王友明,2006:99)。”华东局土改工作团在总结报告中写道:“划分阶级成分……毛病很多,标准不一。如在经济上的标准,有单按地亩多少、单按自地佃地、单按生活好差……在政治上,政治态度好坏亦作为定成分的标准……此外,因为文化的差异,也作为定阶级成分的标准。”(中共华东局土改工作团,1986:240)
3.阶级划分的指标化与阶级划分标准的变通性。在阶级划分实践中,为了尽量弥补政策与实践之间的鸿沟,上级党政机构不得不通过下达指标的方式对乡村基层的政策执行施加行政压力,以强行推进阶级划分工作。“不管他们实际调查结果如何,政府至少含蓄地下个指标,要求在村里一定要划出若干比例的地主名额(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1992:655)。”而且由于党试图将宏观的阶级理论运用于社会实践,转化为全国范围内每个村庄新型的阶级类别和每位农民实在的阶级身份,精确的阶级划分就不得不让位于简单的套用和普遍性的配额(黄宗智,2003:77)。阶级划分的指标化主要根源于中共对各个阶级成分比例的过高估计,其后果是导致阶级划分标准部分地甚至完全地超越于文件标准之外,为阶级划分的组织者设定了变通的外在约束条件。晋察冀中央局在划分富农时就发现对阶级划分标准进行变通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按照中央文件,剥削量应超过总收入25%才划为富农,但这样就找不到符合条件的富农,所以不得不采纳基层所发明的一项策略,即“关于剩余价值额之计算,只从雇工所生产的价值中,扣除工资,不扣饭钱”(晋察冀中央局,1981:247),从而才满足了富农的划分条件,也才能在群众中通过。这种情况从乡村基层推进到行政系统中层最后到达中央决策层,可以预测的是,诸如此类的现象在阶级划分过程中绝对大量存在着。在长江三角洲华阳桥村,“没有一户符合《土地改革法》中地主和富农的标准,所有57户农民那时都仅是中农或贫农。但这里并没有像官方用词‘和平土改’示意那么和平,意识形态的压力迫使村干部寻找阶级敌人。结果曾经非法隐匿少量土地的中农陆关通被划为富农,成为阶级敌人(黄宗智,2003:81)。”
(三)阶级划分的政治社会后果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试图更进一步地分析阶级划分的政治社会后果,探究党和国家是如何通过阶级划分行动实现农民政治社会身份的颠覆与重构,并将阶级成分这一政治身份实质性地嵌入农村社会结构之中,从而彻底改造了乡村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模式。
传统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以地主与佃农的租佃关系、家族关系、邻里互助关系、以集市为中心的经济交换关系等为基础的。这种交织在一起的多重关系架构了社会结构的基本形式,我们很难从中抽离出某一种关系模式作为主导性的乡村社会结构形式和社会关系模式。即使是后来党一直彰显的租佃关系也没有完全主导乡村社会生活,这种关系往往掺杂了其它关系形式或者深深嵌入其它关系形式之中。杨懋春(1980)指出,乡居地主与全佃农之间的租佃关系固然因为土地在农村很重要而使前者权势大,后者孤苦无靠,但具体关系内涵可有多种差别,乡土社会的诸多关系规则都渗入其中。而且这种租佃关系没有也不可能导向共产党所主张的地主与佃农之间不可调和的阶级冲突和矛盾,这种关系一般来说仅仅停留在经济关系上。
但是,土地改革在“耕者有其田”的政治口号下对包括土地在内的经济资源进行了重新再分配,使富人和穷人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发生了颠倒性置换。依据党自身的估计,土地等经济资源的再分配涉及到乡村人口中近10%的地主、富农等“阶级敌人”和90%以上的贫农、雇农等“革命阶级”,地富所占有的占乡村总土地数70%~80%的土地也大部在乡村民众中实现了再分配,“阶级敌人”所占有和富裕阶层多余的房屋、农具、耕畜等生产生活资料也发生了产权上的转移。乡村经济资源的再分配及农民经济地位的变动相应地引起人们社会地位的根本性变化。黄树民(2002:36)通过对林村的田野考察发现,土地改革后“村子里大部分家庭的社会地位都颠倒过来。地主和富农变得一无所有,再也抬不起头来。而以前做佃农、做长工的人,现在变成了荣誉公民。”阶级划分中所建构起来的对立性阶级阵营及其成员社会地位的变化最终引发了乡村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颠覆性变革。李里峰(2004:75)精当地指出,“用阶级身份、阶级利益、阶级矛盾、阶级冲突来取代各种旧的身份、利益、矛盾、冲突,乡村社会原有的亲友、邻里、派别、地域、经历和社会身份等形成的关系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甚或等同于阶级关系。”其重要政治遗产就是村庄内部“一系列持久不断的怨恨”,“这种幽怨成了随后数十年形形色色的个人及政治冲突的根源”(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1992:655)。
乡村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颠覆性变革最集中的体现为对作为乡村社会文化根基的家族制度的摧毁与打击,这一改造对乡村社会来说无异于是根本性的、基础性的。它意味着砍断了维续人们之间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存续空间与联结纽带,重新建构了一套新型的社会运行机制和规则。对家族制度的改造首先就在于组织机制的重建,土地改革和阶级划分过程中所建立的贫农团、农会、党在村庄的基层组织、村级政权组织以及后来不断增多的群团组织逐渐替代家族组织,成为村落基本的政治社会组织形式,并全面主导村民的社会政治生活甚至日常生活。这些“新型组织的组织原则是超家族体制的组织原则,……它把家族成员组织在以社会地位而非血缘地位为依据的组织之中”(王沪宁,1991:52),从而重组了乡村基层社会政治体系及其运作机制。
另外,这种新型身份系统获致了以前所不具有的诸多特性。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与政治的关联度从弱到强,其原有的社会文化含义不断削减而政治含义急剧增强。郭于华、孙立平(2003:509-512)研究发现,农民生活世界中有三种分类图式,一是以土地和财富占有关系为标准的经济分类;二是以基于亲缘关系的“门头”、辈分、长幼、性别乃至孝与不孝为标准的社会分类;三是以农民的生活逻辑和生存伦理为标准的道德分类。这些经济分类、社会分类和道德分类实际上来源于农民自身长期共同生活和公共交往基础上的日常生活逻辑,是自然而然形成并稳固下来的,都不具有阶级分类的意义。杨懋春(2001:129)对山东一个村庄的社区研究也发现,村庄中没有固定的社会阶层(更没有阶级了),也没有大地主。村庄的社会分化主要体现在家庭之间的土地买卖、辛勤劳动和生活节俭上。在传统社会,乡村民众的社会关系模式和身份体系主要是与所在的家庭、家族、宗族和乡村社区相关联,有血缘、亲缘和地缘三种关系类型。如同费孝通先生所言的“差序格局”,村民个体以自我为中心向自我之外的家庭、家族、宗族和乡村社区推移,其身份也来自于所在的家庭、家族、宗族和乡村社区的界定。农民的社会身份带有较强的先赋性和自然性,与村庄之外更大的社会单位尤其是国家没有多少有机联系。换言之,国家及政党组织几乎与农民身份系统的形成、维续毫无干系。但是,自从共产党及其组织体系强有力地进入乡村社会,特别是将阶级分类方式引入乡村并对乡村民众进行实实在在的阶级划分之后,农民身份系统不再保持其原有的内向性和自在性,开始与外来的政治体系实现联结,共产党组织体系及其主导的政权体系越来越深地介入农民身份系统的生成与演变过程并规制依附于身份之上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配置。阶级成分的划分不仅有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政策文本的支持,而且几乎动用了所有各个层次的党政组织体系,甚至直接下派工作队,创建新型村级组织贫农团和农会等。可以说,阶级成分的整个划分过程以及后来的部分变更直至完全取消都是在党和国家的主导下进行的。附着于身份系统之上的各种资源配置不仅有政策文件的正式规定,同样也进入了实践领域,在每个村民身上真实地进行着。
三、政治社会秩序与国家整合机制的转型
阶级成分的划分颠覆了农民旧的身份系统并建构了一套新型身份系统,实现了身份系统的根本转化,这一转化又进一步引发了国家对乡村社会政治整合机制的转型。在传统中国,主要有两套社会运行体系:(1)自上而下的官治体系,借助于皇帝和官僚维持县以上正式行政系统的运转;(2)乡村社会的自治体系,依托士绅实现乡村社会的自我运转。在常规状态下,两套体系自成一体,互不干涉,保持一种“超稳定”结构和状态。官治系统很少进入自治系统,乡村社会的管理体系从未实现行政化。但是,中国共产党却彻底地打破了这种格局。它通过一系列的政治运动深入地渗透到乡村社会,摧毁了乡村自治体制。在土地改革时期,党和国家主要是通过引入“阶级”分类框架颠覆和重建乡村社区的社会分化体系和农民的身份体系而实现的。在实际运行层面,国家整合机制的转型主要借助于政治渗透、社会分类和组织重建等方式达成的。
(一)政治渗透
国家要建构对乡村社会的新型整合方式,就必须改变以前国家与乡村社会、农民关系的松散状态,使其组织、机构和人员真正进入乡村社会。这种进入不是停留于“暴风骤雨”式的革命运动期间通过成立临时机构和下派工作队等方式所实施的运动型治理,而是在乡村社会建立正式的行政机构、组建条块结合的组织系统并配备依从行政规则的人员,从而实现国家权力及其制度体系的实质性下延,促使乡村走向行政化。由于中国特殊的党政关系,政治渗透不仅仅局限于政权和行政“下乡”,更重要的还有政党“下乡”(徐勇,2007a ,2007b ,2007c ),即共产党通过在乡村建立自己的基层组织党支部以及吸纳农民党员而达致其进入乡村社会的政治意图。在党政体制的渗透努力中,干部和共产党员两类群体成为基本的依托,也显现为乡村新型精英。土改前后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过许多政策文件对干部和共产党员的行为、观念、立场等进行规范。在中央层面,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刘少奇很早就撰述了《论共产党员的修养》和《论党》两篇文章,对共产党员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利益实现方式、个人品格以及在党章指导下开展政治活动、采取政治行为的规范要求等问题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论述,土改时期中央局还出台了一份下发到乡村基层的《告党员书》,规定了十分严厉的十条守则。
但是,在实践领域,党员干部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和政治意识往往与政策文本和政治宣传中的规定和要求相去甚远。党员干部经常滥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对“斗争对象”进行超过政策规定的打击与处罚。山西潞城县张庄农会副主席王雨来采取各种莫名手段迫害异己,将试图推迟婚期的亲家说成特务并强迫一位漂亮的女孩子与其儿子成婚,甚至在成婚后调戏、毒打自己的儿媳(韩丁,1980:262-265)。许多新党员的入党动机与党所要求和宣讲的差距甚大。张庄就出现了这样几种入党动因,有人觉得入党就能吃得开,有人是为了保住出身不好的家庭成员免于阶级斗争,有人就干脆是被亲戚朋友拉入党内的(韩丁,1980:203-207)。
在这样的状况下,党自身就不得不对新加入的党员进行教育与改造,促使其接受并内化党的价值体系、政治观念和行为准则。十里店所在的太行分区针对农民群体对村干部牢骚满腹的现象,在各个村庄开展了一个称为“洗心革面,去除污垢”的整党运动,以便改善村干部的工作作风(伊丽莎白。柯鲁克,大卫。柯鲁克,2007:189-190)。土改工作队还组织农民对党员进行评议,并集中开展了群众性和自我批评式的党员教育工作。
(二)社会分类
阶级身份的重构本身就意味着社会的重新分类,这种新型社会类型主要有三个层次:(1)“依靠对象”,主要指贫雇农,被界定为最革命阶级,从原来的低等阶层阶级划定后跃升为上等阶层;(2)“打击对象”和“斗争对象”,主要是地主、富农等阶级敌人和革命对象,他们从昔日的上等阶层却跌落到社会底层;(3)“团结对象”,主要是中农及其他中间阶层,其社会政治地位介于前两个阶级之间。
阶级分类这种社会分类方式预示着国家整合方式在乡村社会的差异性,即对划分为不同阶级成分的个体和家庭采取具有不同政治涵义的国家整合方式和机制。对地富反坏等“阶级敌人”的整合方式更多地建立在政治斗争和政治打击的基础之上,是反面的和逆向的,并根据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变化建构起与现有政治社会体制时而缓和时而激烈的对立关系。也就是说,这类群体与国家的政治关联是不确定的,时时处于变动之中,在某些时候甚至将斗争矛头指向与“阶级敌人”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较为接近的阶层,以至于在乡村的中上层人群中引起了普遍的心理冲击和恐慌。当然,不可否认,相对于贫雇农等土改后政治社会地位上升的阶级群体而言,地富反坏等政治社会地位下降的阶级群体整体上自始至终都受到国家政权的排斥和不信任,国家也毫无实现阶级融合的意向而将之建构为现有政治体制的对立面和潜在的破坏者。对于“敌对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这一旧有政权的拥有者或支持者,国家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政治打击政策,土改前后仅仅中央一个行政层级就曾出台了许多镇压和惩治性的政策文件。对于坏分子这一现存政治秩序的破坏者和乡村社会的边缘人群,国家也是将之作为政治对立者对待的,其整合方式亦以阶级斗争为基调。而对贫雇中农等“革命群体”的整合方式则建基于政治依靠、政治联合和政治团结之上的,是正面的和顺向的,其政治意图是重建并巩固现有政治体制的社会基础。阶级划分及其偏向“革命群体”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待遇的建构激发了农民的政治热情,促发爆炸式、大众型政治参与的兴起,进而将“革命阶级”有效地整合到国家的政治体系中。
按照国家整合或者政治整合的一般含义,整合的目标和结果是达致所整合对象与现有政治社会体制一致性、一体化的状态而非殊异性、离散化的状态,这就可能会将第一种整合方式排除在我们的分析之列。然而,正如前文的认同暗含“求同”与“存异”的共存和交融一样(李友梅,肖瑛,黄晓春,2007:2-3),整合也存在着两个层面和两种类型的方式和机制,只不过两种整合方式和机制在向度和功能等方面显现出诸多差异而已,第一种整合方式的反面性和逆向性意味着整合对象对国家的认可和服从是被迫的、不得已的,第二种整合方式的正面性和顺向性意味着整合对象的认可和服从更为自然、主动。两种国家整合方式有着内在的关联,第二种整合方式最为基础、最为基本,但第一种整合方式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政治功能。在某种程度上,在某些时点第一种整合方式是作为第二种整合方式的政治策略而存在和发挥作用的。为了将共产党所倚重的“革命群体”动员起来形成对党及其领导的共产主义革命强有力的政治支持,就需立基于此类群体的利益结构确立相应的带有利益补偿意涵的经济政治利益分配机制。这种革命前提或政治意图的达成就必须从乡村社会内部析分出某些群体并对其进行经济上的剥夺和政治社会地位上的打压。当然,对于乡村社会不同的个人和群体而言,不管是政治威慑还是政治吸纳,都是试图建立起国家与乡村各类社会群体的政治关联。
(三)组织重建
乡村社会政治秩序的重建与维续必须借助于乡村社会政治组织的重建与更新,组织重建对国家整合乡村社会具有结构性意义,组织是个体实现聚合并获取社会意义的重要纽带与机制,上述社会分类过程最终导向个体组织化进而被纳入国家的政治社会体系之中。在革命前后,乡村社会建立了各种类型、层次的新型政治社会组织,这些组织的资格限制和成员权利的区分主要基于阶级划分过程中所引入并最终深深嵌入乡村的阶级分类以及依附于阶级归属的阶级意识和阶级觉悟。组织重建的前提是对国民党统治时期保甲制度的全面摧残以及对作为乡村社会文化纽带的家族制度的冲击。新型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1)带有更多国家和政党意志、具有较强稳固性的党政基层组织,主要是共产党和国家行政体系在村庄的基层组织——党支部和村公所;(2)更为贴近农民、具有临时性的群众性组织,主要是贫农团和农会。村庄行政组织是上级党政组织与乡村民众之间的中介与纽带,为国家意志与农民愿望、要求的基本组织依托和沟通渠道。“村公所本质上是一个为翻身农民服务的行政机构,村干部忙于解决群众的日常问题,并成为整个村子和上级政府之间的联系纽带”(韩丁,1980:192-193),同时,由于共产党作为国家的政治领导政党在各级行政机构中位居领导地位,村级党组织同样需要在村庄范围内发挥政治领导和组织协调功能。不过,这一时期村级党政组织具有不稳固的特征,党政权力及其掌控者往往处于频繁更替的状态。
在这种政治态势下,贫农团和农会成为村庄最活跃甚至最有权威的组织形式。这两种组织在资格条件和成员权利方面有一些差异,贫农团的组成人员是贫农和雇农,而农会成员来源更为广泛,一般除地富反坏等“敌对阶级”都可以加入。尽管贫农团和农会如同村级党政组织一样也始终面临着被运动和整顿的任务,但是它们在村庄政治舞台上发挥着更重要的功能。农会一直是土改运动中政治动员,阶级划分,没收、征收与分配,土改复查等几乎所有活动的组织中枢;而贫农团又是农会的权威中心,占据着村庄的政治优势并行使着实际的领导权。而且,这些阶级组织或群众性组织对于国家的政治性整合具有基础性价值,正如亨廷顿(1989:365)所深刻地指出的,“建立农民协会是一种政治行动,而最经常、最有效地采取这种行动的又是政党,因为它需要通过农民组织的机制来取得农民的支持,并使农民与党牢牢地捆在一起。”由于我国党政体系在一定时期具有同构性,政党意志集中体现为国家意志,因此国家实质上也是借助于农民组织的凝聚和汇集作用将单个农民纳入国家的政治体系之中的。
正是基于这种阶级身份的建构并给予不同“阶级成份”差异性的政治、经济待遇以及焕然一新的政治渗透和组织重建过程,国家实现了对村民的重新“类型化”,进而建立起了与不同类别的村民之间的政治关系。在高频率、高强度的政治运动和政治动员过程中,阶级身份及附着在其上的政治、经济利益逐渐镶嵌在农民的内心深处,内化为一种政治心理和政治价值,从而确立起了一种独特的阶级感情。正是通过这种从物质利益延伸到政治心理的关系建构,国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政治分化以及政治分化基础上的政治整合。
四、政治认同与农民国家观念的转变
土改前后政治认同的转型首先基于社会特性的转变以及政治因素对社会体系作用程度的变化。土改前的乡村社会,家庭(家族)而非个人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单元,乡村民众与政治体系的关联较弱,政治因素几乎不对乡村社会发生有意义的作用。因此,农民认同主要是一种社会认同或者文化认同,认同的政治性含义很弱,其认同对象也偏向于家庭、家族,而很少上升到政治共同体尤其是国家。但是,土地改革却极大地改变了这种政治社会格局和农民认同形式。以政党和国家为主体的政治体系前所未有地进入乡村社会,农民传统的认同对象家庭、家族及其制度体系都受到严重打击与摧残,认同类型开始从社会文化认同向政治认同转型,认同对象以各类政治体系为主,认同机制从社会文化机制转向政治机制。庄孔韶(2000:100)有言,“宗族的认同已被阶级的认同所压抑,宗族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象征完全被的党的象征所代替。土改中受益的贫苦农民感激共产党,他们接受尝试用阶级的感情和创造美好未来的道德义务推进社区发展。”
同时,由于党的阶级政策和阶级划分实践,乡村民众的政治认同和身份认同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合法性认同,一种是抗拒性认同。曼纽尔。卡斯特(2006:6)认为,合法性认同是指“由社会的支配性制度所引入,以扩展和合理化它们对社会行动者的支配”,抗拒性认同是指“由那些其地位和环境被支配性逻辑所贬低或诬蔑的行动者所拥有。这些行动者筑起了抵抗的战壕,并在不同于或相反于既有社会体制的原则基础上生存下来”。党和国家对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群采取差异性的阶级政策,并将乡村民众划分为两类具有对抗性的社会群体:“革命群众”和“阶级敌人”。“革命群众”属于“我们”和“朋友”阵营,采取合法性认同,他们在党持续性的政治动员和政治教育下逐渐获得了对党和国家及其政策体系的同一性、一致性认同,作为土改运动的受益者和党的阶级同盟者对新型政治社会体系采取了支持或默认的政治态度,其中原先处于社会底层的贫雇农在物质利益的强力诱惑和社会政治地位的急剧提升中对党和国家产生了强烈的感情上的依恋和政治归属意识。而“阶级敌人”作为“敌人”阵营,一般采取抗拒性认同,他们是经济上的被剥夺者和政治上的被打击者,属于现有政治社会体制的对立面和潜在的反抗者,即使不采取直接的对抗性政治行动,但是在政治心理和政治意识上也是抗拒性的,对党和国家阶级政策、阶级行动的服从也是被迫的。
这两种不同的政治认同方式的形成根源于党和国家在乡村社会的阶级划分行动,这自然引起了农民国家形象、国家观念和国家认知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转变是与国家与乡村社会、农民之间关系的变迁紧密相连的。以前,农民和村庄与国家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关系,所谓“天高皇帝远”,农民的日常生活逻辑与国家的政治活动逻辑关联度极低。但自中华民国始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后,农民无法再保持原来的生活状态。“土地改革用强有力的事实表明了超出个人常规性生活手段的一种逻辑:在无需个人做出实质性努力的情况下,一种来自外部的力量,用人们原来从未见过的方式,改变了无数人的命运。”(郭于华,孙立平,2003:518)中国共产党通过一系列超常规的手段,借助外在于农民日常生活框架之外的阶级框架将农民划分为具有不同政治、经济区分度的“阶级成份”,从而建立起国家与农民全新的政治联系。在党和国家的政治意志传递到乡村社会的同时,农民对国家的认知和感受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土地改革过程中的分田、“斗地主”、清算、复查、纠偏等高强度的政治活动将农民深深地卷入政治的漩涡,农民也逐渐认识到国家这一外来政治力量的强大、无可抗拒,也前所未有地、近距离地接触到国家并持久、高强度地与国家勾连在一起。
农民国家形象的重新建构、国家观念的转变及对国家的再认知始终建基于差异性的阶级政策及其实践中的阶级划分,这一从政策文本推进到社会实践的阶级分类必然导向阶级群体之间在国家形象、国家观念和国家认知方面的差别。其中分析价值较大的差别存在于“斗争对象”和“革命群众”两类人群之中。对于“斗争对象”来说,国家所主导的以“革命恐怖”为基调的政策体系、话语体系、价值体系,经年累月所亲身经历的从肉体到精神的阶级斗争,以及最为直接的物质财富的剥夺与再分配,必然使其产生对国家的极度恐惧与敬畏,对国家机器及其政治社会体制的心理感受也是冷冰冰的与不可抗拒的。对于“革命群众”来说,“翻身”即经济利益的获取、政治和社会地位的上升都是在党和国家主导下实现的这一社会事实,使其确立了一种正面的国家形象和郭于华、孙立平所提出的“感恩型”国家观念。不过这种“感恩型”的国家观念与“敬畏型”的国家观念是交织在一起的,因为“能够将农民敬畏的对象打翻在地的力量,农民对其不能不产生一种或明或暗的敬畏”。(郭于华,孙立平,2003:522)当然,在政治宣传中出现最为频繁的还是国家“感恩型”的一面。对国家的感恩主要体现于对土改和革命胜利的归因,各种表达感激之情的政治口号和乡村民谣,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带有崇拜和神化意味的集体认知。在各地土改复查期间,除了对以前的错误进行纠正以外,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政治意义上的总结教育,将土改胜利的归因方式提升到政治体系层面,以实现发生于农民身边日常化的“小事件”与国家层面系统化的、宏大的政治主题、政治话语、政治系统等之间的有机联结。潘光旦、全慰天(1952:114)对苏南区实地考察后指出:土改后该区尽管香火行的生意差了,但“坊间印行的毛主席像,销路好极了!”在某些情形下,农民甚至将毛主席比拟为“菩萨”、“神”,以至于因此破除了以前代代信奉的封建迷信。在当时的传播媒体上到处可见赞扬党和毛主席的政治口号,在乡间还流传着许多琅琅上口的小调,诸如“你说呀什么花,开花像太阳?什么人离不了爹和娘?什么人拥护了共产党?我说葵花像太阳,小孩子离开不了爹和娘,老百姓拥护共产党。”(彭枫,1950)而且这种对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的感激之情开始向下一代的传递,从而展现了一场政治教育和政治社会化的过程。湖北五里界村就显示了此种现象,一位新闻工作者曾来到该村的一户人家,“进了大门,一个小女孩穿着新衣服,满院子跳跳蹦蹦,我问她:”那个给你的新衣服?‘她的母亲立刻提出屏风上刚刚贴好的毛主席像,嘱咐道:“东英,告诉同志说,毛主席给的。’东英两支圆溜溜的眼睛望望毛主席像,一下子扑到母亲怀里,天真的说:”妈妈,我能看到毛主席就好了。‘她的小脸蛋笑得像花朵。“(吕建中,1951)
五、总结性讨论:作为国家整合机制的身份
本文以农民身份变迁为研究主线,着重探讨了农民身份系统在国家与农民两大行动主体的互动性关系中生成、延续、转型的动因、过程和机制,并以农民身份变迁为切入点探究了国家整合乡村社会的方式、能力和限度以及农民的政治认同和国家观念的转变。在文章的最后,笔者试图对本项研究进行逻辑上的梳理和总结,并尝试性地对“身份政治学”这一新的研究领域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
从历史发展脉络和现实意义上看,土改时期农民的阶级身份对其后的社会走向和特性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农民在阶级身份之外又获得了社员身份,然而阶级身份依然延续、扩展、强化并走向泛化。国家整合方式也显现了某些新的迹象,阶级身份一如既往地成为整合方式差异的基础,然而政治觉悟和个人表现也凸显为新的区分标准。农民与国家的行动逻辑既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也出现了较深的裂痕,国家不得不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采取差异性的导向行为。与此同时,乡村社会的治理格局也显现适应性转换。改革以后,农民身份系统再次发生变革,农民从“阶级的一分子”和“群众”向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转变。乡村社会特性出现根本转变,农村社会趋向个体化,国家对乡村的整合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行政性转为经济性、法律性、服务性整合,民间整合机制兴起。在城乡社会流动加速和经济社会结构剧变的新型背景下,农民身份陷于内、外双向的夹击之中,农民及其衍生的“农民工”群体面临着较严重的身份焦虑,其应对策略既依赖于国家、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支持,更离不开自身的诉求与争取。
身份是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身份概念在社会结构分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戴维。波普诺,1999:96),它是社会结构最基础的单位,是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的基本组成要素。一般意义上的身份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其核心内容包括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忠诚对象、认同和行事规则,还包括权利、责任和忠诚存在的合法化理由(张静,2005:4)”,是对社会个体的社会特性进行提炼和界分的结果。换言之,建构身份的目的不外乎是对社会个体进行分类,实现社会分化和社会分层,达致社会的有效整合和良性运转。同时,身份也具有丰厚的政治社会学意涵。身份的变化对于社会变迁具有基础性意义,同时与政治社会整合也具有高度的伴生性。这主要是由于政治社会整合是由社会身份系统参与达成的,社会身份系统的变化意味着政治权威资源的重新配置(张静,2005:3)。身份的形成和维续往往与一个政治单位诸如国家、政党紧密相连,这就产生了政治身份。
身份既具有公共性(即社会性),也具有私人性(即个体性)。换言之,身份涉及到个人与其生活的外在社会环境之间的关联方式,即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双向互动过程:(1)社会对个人的地位和行为方式的界定,身份具有社会性,个人是在与他人的对照和互动中进行自我确认的;(2)个人对社会性身份的自我认知,即自我的客体化,即“自我评价”的过程。作为一个分析工具,身份这一个概念是“一种在我们对世界的主体性的经验与这种微妙的主体性由以构成的文化历史设定之间相互作用的理解方式”(Paul Gilroy ,1997:301)。
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国家成为民众身份系统最基本的影响者、确认者甚至直接的界定者,民众身份系统的形成、维续、转变与国家密切相关。对中国乡村社会来说,国家和上层政治精英对乡村的社会整合具有较强的规划性。尤其是20世纪以来,外在的政治组织和政治势力越来越深地介入乡村社会和农民的日常生活,从而赋予后者诸多建构性、非自然性特质。因此,乡村民众政治身份的演进更多地与国家整合联结在一起。国家整合是“通过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力量将国家内部的各个部分和要素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徐勇,2006)。笔者以为,现代国家整合乡村社会可以细分为三个层面:(1)制度层面,即一体化的制度、政策、法律等;(2)理念层面,即意识形态、价值取向、信仰等;(3)符号层面,即话语、仪式、身份标识等。本文主要是在第三个层面展开的。从表层看,现代国家渗透乡村社会主要借助政治精英、政治权力、政党组织、法律制度政策体系等政治实体来完成的;从深层看,则更多地依靠政治话语、政治身份、政治仪式等政治符号来实现,而且政治符号这一新机制具有更强的持久性和稳固性,它可以进入社会个体的内心世界和意识深处,一旦进入就很难更改。这可能就是中国共产党将“阶级”概念和阶级分析框架引入乡村后引发了深远的政治社会后果的奥妙所在。
然而,从身份的另一个向度来看,农民对国家和政党所力图建构的身份体系并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而是经历了一个带有较强自主性的认知、接受与消解过程。在土地改革时期阶级划分过程中,农民并不是毫无选择地接受国家的阶级分类方法,在各种复杂的内外因素影响下,阶级划分的实践标准出现多样性、变通性甚至随意性,阶级成分的错划、误划和漏划大量存在。而且,在阶级划分前后为了建构起农民新的价值体系和认同意识,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不间断的、高强度的政治动员和阶级意识凝聚,而农民阶级意识和政治觉悟的提升程度也并不理想,处于参差不齐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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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海金(1979-),男,政治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湖北社会发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政治与乡村治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农村变迁的政策话语与关键词研究”(项目编号:2009JJD840005)、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型城乡关系背景下的农村社区建设研究”(项目编号:09YJC8400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