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党国英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 发布时间:2016-10-09 浏览次数: 13312次
4月2日,温家宝总理在山西吕梁农村考察时强调,涉及农民土地经营权、承包权等方面的事宜,要尊重农民意愿。的确,土地政策的调整,早应重视农民意愿。农村土地制度和相关政策还将作出重大调整,成败的关键,就是能否把尊重农民意愿放到核心位置。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及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改革关于农村土地的基础性制度,重点是实现农民土地承包权的长久不变,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土地产权的明晰化;二是强化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功能,行使政府的土地规划权;三是完善财政杠杆等市场介入手段,引导农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加土地产出率。
完成这“三件套”,需要大量修订法律和政策,弄不好,难免造成漏洞,想扩大地方利益或集团利益、侵害国家整体利益和农民利益的各种做法,便会大行其道。以我对以往土地政策调整的观察,能弥补法律修订和政策调整偏差的最要紧办法,是把农民引入政策决定的公共博弈领域,让农民意愿成为一种“最后否决权”。
比如,怎么真正做到土地承包长久不变?如果农民按一定规则表达赞成意见,即使第二轮承包没有到期,也可对土地承包做最后一次调整,形成今后长久不变的承包地分配格局。如果农民愿意第二轮30年承包到期后,再实施长久不变政策,则不必在眼下强推。
尊重农民意愿与实现政府土地规划目标,往往很难两者兼得。“强制拆迁”、“被上楼”现象,之所以此起彼伏,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比较随意,也没有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尊重农民意见,以致陷入种种麻烦。要跳出陷阱,首先是政府和农户都要承认已经存在的土地利用的合法现实,谁都不能随意变更。
要特别注意,尊重农民意愿并非指农民自己随便变更土地用途。中央和省级政府可作出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让市、县和乡镇政府与农民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共同制定土地用途的控制性规划。更具体地说,对于商业开发和一般公共利益产生的土地用途变更,农民可以就规划本身和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行使否决权。但对重大公共利益所在的土地用途变更,农户应予接受,而政府则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农民合理补偿。所有这些制度安排,都应实现法制化,例如,什么建设项目可算作“重大公共利益”项目,法律应明确规定。
政府使用财政杠杆等市场介入手段来引导农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农民多表欢迎,但使用简单的行政命令,来干预农民的土地支配权,也比较普遍,农民非常反感。目前,这方面最大的问题是一些地方政府搞“拉郎配”,忽悠农民把承包地交回集体,然后由集体统一发包给“大户”搞规模经营。如果农民有 “最后否决权”,土地也就不会这样“被流转”。
搞规模经营,方向是对的,但不能操之过急,不能把农民丢在一边,一味地让城市大资本变为大农场主,尤其不能让农户以长期租约出让自己的承包地。如果土地需要流转,最好的办法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决定,政府只需做好法律保障与信息服务工作。
如果在以上三方面工作中,能尊重农民意愿,农村土地方面的乱象就会基本得到纠正。
温总理说,自己总把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放在心上,担心 “强迫流转”,他的忧虑是有的放矢。农民的日子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有很大好转,但其生活基础依然非常脆弱,家里拥有几亩承包地,会让他们感到心里踏实。从长远看,农民社保问题仍然要靠专业化的、全社会统筹的路子来解决,而不能把几亩地看做农民实现社会保障的基础。
但在目前,农村劳动力转移还不稳定,农民对土地就不只是情感上的依恋,更是生活上的依赖。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现实,不顾这个现实,急于使农民离开土地,甚至用不公正的方法,把农民的土地大量变为建设用地或转变到少数大户手里,是一种政治上的短视与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