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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的产权与砍柴中的惯行:基于对湘北水源村传统形态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孔 浩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9-28  浏览次数: 2479

作者简介:

孔浩,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2016级博士生,先后造访湖南省汨罗市下辖12个村庄(水府村、江背村、双旗村、水盒村、广联村、白沙村、赤马村、马桥村、青狮村、智源村、长南村、水源村),最终选定以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水源村第五村民小组作为调查单元,并将调查网络扩展到由该村第三、四、五、六、七、十五村民小组自然形成的“水家塅”片区乃至整个水源村周边地区。


村落概况

所调查村落在建国前建制为湘阴县长乐乡第三保第五甲,由19户农户组成,其中李姓5户、徐姓5户、刘姓5户、吴姓2户、丁姓2户。历史上该村村民一直以稻作农业为生,部分旱地兼种棉花。该村农户所耕种农田距离汨罗江直线距离3千米。建国前,此处农田以自然水渠、池塘及少量浅井作为主要灌溉水源。该村民小组其所处位置当地人称之为“水家塅”,因此地近两百亩良田地势低洼,雨水季节容易积水,农田极易受灾,遇大水年间此处水势汹涌,常难退去,故因此得名。


(上图即为调查期间水家塅地区农田被淹受灾的场景)


下文是对历史上该地丘陵山坡的产权权属及其管护、特色性的“开公山”活动与农户自家砍柴活动中的关系与行为所进行的简要梳理。


一、山的产权类型与权属

建国前,水家塅村民所居住房屋大多选址于背山面田的山麓田边,此处的“山”为高不过二、三十米的丘陵山坡。

山分为“公山”与“私山”两种,公山的产权归属于居住在水家塅片区的村民共同拥有。而私山产权类型则分为两种:一是家族私有的山,即为某个家族或某几户家庭所拥有的山,此类家族私山多属于祖山,一般不进行买卖。如该村吴姓农户所居住房屋背后的山坡即为吴家私山,相传此地吴家为吴三桂后人,而吴三桂母亲葬于该山,吴家后人奉命在此守山,因此长久以来该山归属吴家所有。二是地主私有的山,这种情况在本村中并未出现,但地主拥有私山的情况在周边村庄比较普遍。


二、山的产权边界

历史上,该地区山坡上树木茂密、杂草丛生,山上无平整土地用于进行农业生产,因此山主要作为打柴所用,此地山的产权归属往往无需官府认定,且没有相关地契作为证明,山的归属依据约定俗成的习惯法。

(一)当山的两面均属于同一主体(村庄或区域共有、家族私有、地主私有)时,则无需人为设定山界,约定俗成整座山归其所有。

(二)当山的两面属于不同主体时,则遵循“以碑为界”的产权边界确定方式,双方所有权主体在山上界址处定立一排石碑,石碑与石碑之间相距十几米远,以其所形成的连线作为双方所拥有该山的产权边界。双方砍柴或从事其他活动时不得越界,本方界内砍柴等活动的开展由本方管理,对方无权干涉。


三、山的管护行为及其社会关系

(一)私山的管护

家族私有的山属于该家族自家看护管理,私山的砍伐由其产权主体自己决定,其他人无权过问。地主私有的山的看护管理情况还未做详细调查。

(二)公山的管护与“看山人”

1、看山人的职责及活动。为防止在“开公山”的时间以外有人到公山偷砍树木,水家塅地区村民公推选举产生一位“看山人”负责进行巡山,监督私人偷砍山柴的行为。因为山坡面积不大,因此看山占用的时间和精力并不多,“看山也就是一早一晚围着山走一圈”。看山人的工作全年无休,当看山人确实因故(外出或因病)短期内无法巡山时,主要请自家家人代为巡山。

2、看山人的选拔标准。据82岁的何林求老人介绍,看山人的选拔往往基于四个标准:一是较为热心公益的人,在建国前看公山没有报酬,仅可以扣留偷柴人砍下的柴草作为一定劳动补偿;二是该人相对勤劳,可以早出晚归进行一天两次巡山;三是看山人往往年纪在中年以上且办事公道,有时还由一些脾气较大的人担任,“看山的人不能有好脸色”;四是家庭条件相对较好,在劳作之外有余力看山。

3、看山人的选拔与社会关系。看山人为公推民选的,并不需要进行投票选举,本地村民之间相互讨论推举,充分酝酿后选出看山人。看山人与村民之间无需订立合约。看山人事实上向拥有公山的全体农户负责,由于本地公山横跨3个甲,因此看山人并不直接接受某个甲长的领导,而是独立开展看山活动。但在进行“开公山”或出现山界纠纷的时候,看山人会与甲长进行协调配合,共同处理涉及公山的各项事务。

4、看山人的更替与社会地位。由于没有明文契约约束,公推选举的看山人可以随时决定不再继续看山,若不继续看山,则再公推选出一名新看山人。在该村,由于看山人从事涉及公共利益的管理事务,因此看山人的社会地位与声望在公山所涉及的三个甲要高于普通村民。此地并未出现过因看山成效不好因而辞退看山人的现象,往往是看山人年纪较大后自愿选择不再看山。



四、“开公山”中的行为及社会关系

“开公山”是指水家塅地区共同拥有公山的农户,在每年农历八月后共同上山打柴并进行分柴的活动。“开公山”每年仅进行一次,一次持续五到七天。之所以一年只可以开一次公山,是由于该地房屋普遍建于山脚田边,因山上土质容易松动流失,山上所种植的树木有着保持水土的功能。在雨季到来时,山上的植被可以防止泥石流形成,保证房屋、农田不被冲毁。因此在历史上,水家塅村民以村规民约形式做出约定,即在每年开公山以外的时间,各家各户均不允许私自砍伐、破坏山上的森林植被,即所谓“养(当地人读作qiu,四声)山养塘,不论亲房”。

(一)开工山的时间

开公山时间定于每年农历八月中旬以后,即阳历九月份至十月份左右。选择这个时间开公山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考虑:一是这个时间农民所种植的一季稻已收获,此时农民开始进入农闲阶段,时间上相对宽裕;二是这个时间已逐步入秋,气候凉爽适宜,同时山上的水分随之下降,当地人称做“降江”,树木枝叶逐渐变得干燥,毒蛇蚊虫相对较少,砍柴的自然环境较为成熟。

(二)开公山前的通知与准备

在开山的头两三天,所涉及各个甲的甲长与户长会在村里走街串户进行通知,邻里之间也会互相通知开山的日期。随后各家各户进行开山前准备,一是要进行磨刀,磨刀工序在自家即可完成,无需请人帮忙。二是自家编织草鞋,以备开公山所需。

(三)开公山的参与主体

参与开公山人员往往是家中的成年男姓劳动力,家中妇女并不参加。年龄结构上以青壮年及中年人为主,最小也有十岁左右的男童参加,这个年纪的男童既可以协助砍柴拾柴火,又可以跟随家长学习砍柴,逐步担负起独自外出砍柴的重任。

(四)开公山的行为过程

当地开公山有着统一的规定与安排,主要表现在三“统一”,即“统一砍,统一捆,统一分”。

1.集合统一,上山砍柴

开公山当天一早,参与开公山的水家塅村民在村中土地庙前的屋场集合,先集合一是为了相互间协商自家砍柴的区域,二是彼此看一下每个家庭出了几把刀、几个劳动力。三是由甲长,户长进一步交代开山的规定,特别是开山不能够破坏正在成长的树木,更不能损坏并未长成的小树。

各家砍柴的区域、砍柴劳动力的人数刀数并不需要记录,相互之间既存在着搁伙合作,又存在彼此见证和监督。稍作集中后村民便三两搭伙上山砍柴,上午砍过之后,午饭在各家自己吃,午后稍作休息继续砍柴,重复近一周时间完成开公山,期间并不组织任何集体聚餐。

2.公推村贤,平均捆柴

村民们将开公山砍下的柴火统一放在村内较大的屋场里。然后选出村民中较有声望的几个人作为捆柴和分柴的人,即“分柴人”,受访老人讲“看得起你才让你分柴”。分柴人往往为中年男性,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同时也需要有一定的计算和分配能力,担任分柴人也并无报酬。分柴人会把所有的柴火分成50斤到60斤不等的一垛柴火堆,然后将柴火捆起来。分柴人会把每一垛里都搭配比例相对较为平均的干柴和杂草,保证每一堆柴火堆的柴草比例相对均匀。

3.按刀分配,抽签分柴

随后村民们以家户为单位进行抓阄,并上报上山砍柴所用的刀的数量。由于开山期间彼此存在见证,因而基本不会出现谎报刀数的情况。随后,分柴人按照全村各家户所出砍刀的比例,确定每家每户可获得几垛柴火。也就是说,柴火的分配方式既不是按人分配,也不是按户分配,也不是按需分配,而是大致按劳分配。随后各家各户按照分柴人计算的本户可得的柴火垛数依据抓阄得出的顺序依次选择柴火堆,抽到顺序在前面的农户可以优先选择将哪一堆柴火担回自己家去。

柴火分配方式的思考

统一捆柴与按刀分柴即充分调动了农户开公山砍柴的积极性,也保证了柴火分配与体力劳动付出间的公平性。一是提高了开公山砍柴的效率,保证了开山所获柴火的数量与质量。按照每家出刀的数量进行分配保证了多砍多得,“你砍的越多自己家分的就越多”,这对于开山的效率是一种激励。同时,由于各家打的柴火需要进行统一分柴,因此各家需要尽量多打枯柴,而不是拾取燃烧效用差的杂草。因为这些杂草会平均分配到每一堆柴火里去,柴火的质量直接取决于各家砍柴的质量。二是保证了分柴的公平性,公选分柴人进行捆柴可以保证分柴人将每一捆柴火尽量分配均匀,否则农户会当场表达质疑意见。三是保证了分柴的秩序性,抽签选取柴火堆,按抓阄顺序先后选柴,避免了农户在分柴阶段因挑选柴火垛而产生纠纷。

(五)地主在开公山中的参与

解放前,水家塅地区有一户地主家庭,地主名叫张华楚,但这户地主家生活较为拮据。但在开公山时,张华楚家并不参与上山打柴,他家所有柴草由在平日雇佣的长工提供,为其担柴的长工需步行至10公里外的智峰山为其担柴,担一天柴回来,长工担柴所得收益与做一天农活的收益相等。长工外出砍柴的工具由地主家提供,砍柴过程中工具损坏了也不需要自己承担。由于距离较远,长工外出砍柴需要带一顿餐饭,该餐饭也由地主家提供,且与平日劳作时的伙食没有差异。

(六)甲长在开公山中的参与

甲长全程参与整个开公山的活动。在开公山活动前期,甲长与户长共同负责宣传事宜。在捆柴与分柴阶段,甲长往往与乡贤、户长一起共同主导捆柴、分柴等步骤的进行,但甲长很少直接参与捆柴行为。甲长在开公山活动中并无额外报酬,并且与普通农户相比,其在开山劳动和抽签分柴等环节没有特权。

(七)开公山以外柴草的获取方式

据受访老人张海求介绍,开公山期间,他家可以分到约600至700斤柴草,开公山所获柴草可以满足当时10口家庭1-2个月的生活需要。因此,在全年大部分时间各家还需要通过到外村砍柴(后文详细介绍),或在收获稻谷后拾取田里剩下的稻秧桔梗等方式获得柴草。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户也会通过雇佣长工砍柴(前文涉及)和到长乐乡集镇购买柴火等方式获取柴草。


五、山界纠纷及案例

因本村公山为水家塅与外界村庄共有,因此历史上该村存在着与外村的山界纠纷。解放前,水家塅村民与隔壁“十家姓”村民分别占有山丘的东麓和西麓两侧,其中东麓属于水家塅的村民所有,西麓属于十家姓的村民所有。历史上,双方在山上竖立界碑以确立产权边界。

但在上世纪30年代,双方曾因为争山界发生了一次大规模械斗。究其原因,水家塅村民认为,本村所拥有的山地面积比对方拥有的要少,因此他们希望将界碑向对方的方向移动。而对方则执意不许更改山界,因此双方便各派出了近200村民到山上进行斗殴,参与械斗的村民多为中青年男性劳动力,妇女并不参与。当时村民们所带的斗殴具械主要为木棒与铁钯,很少有人佩戴刀具,以免造成人命。械斗当天正值天刮东风,本村人想到了一个办法,即在天上挥洒石灰,借助东风的风力将石灰吹到对面,迷住对方眼睛从而打赢械斗。水家塅的村民最终获得了这次械斗的胜利,他们也将山界向西侧平移了一部分。

但对于械斗前是否提前协商?事后是否有人调解?受访老人并没有做出详细说明,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六、各家户外出砍柴中的行为逻辑

上世纪40年代初期,侵华日军来本村扫荡,残害三名村民,并带走两名农妇做慰安妇,同时将水家塅村民居住房屋后的公山烧毁殆尽。这也使得当地村民无法再通过开公山的形式获取柴火,开公山这一活动也便终止在这一时期。

自此开始,村民获得柴火的方式便主要依靠外出砍柴所得。村民们需步行到10公里以外的智峰山(汨罗东北部最高峰,海拔600米)砍柴,而打柴这一行为也从部分依靠“开公山”这一集体活动变成了几乎全部依靠自家砍柴这一个体性劳作活动。

(一)外出砍柴的行为主体

负责担柴的往往是每家每户中的年轻男劳力,男童也会有参与,多名受访老人老人表示“十二三岁的时候就会跟着老人去山里砍柴。”

(二)偷砍行为及处罚

由于智峰山当时属于当地地主私有,并不允许私人砍伐,因而建国以前当地人到智峰山砍柴属于偷砍,砍柴活动多为偷偷进行。由于智峰山较大,树木丛生,加之当地巡山看山的人相对较少,因而很少被看山人抓到,偶尔被抓到也只会扣留所砍柴草,不会罚款,“当时都没钱,罚钱也收不上来”。由于砍柴一般不会大面积砍伐树木,因此只要不是出于砍伐木材用于建房、造船等需要,负责为地主家看山的看山人一般不会将偷柴事宜报告保甲长或到闹到乡里打官司,而当地的保甲长也不会主动管理偷柴的行为。

(三)砍柴的前期准备与实施过程

砍柴人往往会带上第二天一天的伙食和斧子、柴刀、扁担等所需工具,在头一天傍晚开始出发,第二天下午乃至晚上才可以砍完柴回到家,这样一个人可以担回来50斤到60斤左右的柴火。

(四)砍柴中的合作关系

砍柴中的合作关系主要包含两种,其一是家庭内部的分工合作,即主要表现在家中年长的成年男性与青少年男性的合作关系,这种家庭内部合作主要存在两方面目的,一是长辈向年轻人传授砍柴的行为要领,以实现此项劳作活动的传承;二是长幼结伴同行,在砍柴活动中相互配合,并能够保证自身人身安全。其二是家庭间的合作关系。即每家的砍柴人会视情况提前联系自家居住范围附近的亲友,搭伴一起去砍柴。受访老人表示其寻求搭伴人员的考虑顺序分别是朋友、邻居和亲戚。因此在担柴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两三家砍柴人一起到山上砍柴的现象,这样既可以保证彼此安全,也可以相互之间进行合作及配合。



七、砍柴中的市场交易

(一)本村农户涉及的柴草交易行为

本村家中劳动力较多的农户家庭会选择安排家中闲散劳动力经常到智峰山砍柴,在满足家用的前提下,就地出售或担到集镇出售换钱。这种情况在该村并不多见,这主要是因为本村距离智峰山较远,砍柴的人力成本较高使得本地村民外出砍柴主要为自家生活所用。

农闲时期,砍柴贩卖的情况开始增多,从事砍柴贩售的大多是中年男性劳动力,小孩子可以参加砍柴但一般不参与卖柴。据老人回忆一担柴草可以换8毛钱到一块钱,且柴草大多为换钱,很少用柴草来交换粮食。

(二)樵夫与柴草贩卖

据受访农户讲述,智峰山当地有专门的樵夫专事砍柴,他们砍柴主要是用来卖的,以便换取钱物养活自己及家庭。这些樵夫只在智峰山和长乐乡集镇售卖柴火,不会到外村进行流动销售。而本村大部分村民因家庭经济能力有限,很少购买柴火,樵夫主要的销售对象主要是长乐乡集镇上的店铺经营者和周边地区的地主、富农等。


(下图为96岁的受访者李淑贞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