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 晖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发布时间:2016-09-26 浏览次数: 764次
在特权利益驱动下,1861年后的俄罗斯变革进程一直有我称之为“尺蠖效应”的特点,即一忽儿自由化,一忽儿又束缚化,但不管自由还是束缚都是为了权贵而折腾农民。
1861年改革是“自由化”,但却只是家长割走了一半家产“自由”而去,子弟们仍然被困在“大家庭”中,剩下的土地仍属于农村公社,不归农民私有,也就是说这“产权明晰”的改革只是把产权“明晰”给了权贵,而坚决不给农民。但是农村公社剩下的土地却因割地变少了,农民能够使用的份地也少了,而农民还必须为这些变少了的土地支付赎金,因为权贵们觉得这就便宜这些前“农奴”了:他们本来什么都没有,如今白得了“自由”而不用赎身,而农民不但要交赎金,由于份地变少他们还不得不把如今成为私产的“割地”再租来种,因此又要付出租金,他们对这种“改革”怎能不窝火?
但是统治者虽通过改革把部分土地从村社中“自由”出来交给了权贵,却并不想放弃那“放一群牲口总比一头一头地放要省事”或者“节省国家交易成本”的好处,而且他们也害怕农民大量外出谋生给国家添乱,所以不久就觉得1861年改革太自由化了。1880年代俄国进入了所谓“反改革时期”,各种自由政策开始收缩,有些人大力强化集体主义,宣称公社是俄国文化的宝贝,“侵犯村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于是更严厉地禁止农民转让份地、防止变相私有,严禁农民退社,促进政社合一……但再保守的政策也不妨碍权贵私有化。即便在“反改革”的最高峰时期,权贵的割地也并不被要求归还村社。集体主义的紧箍咒只对农民念,而自由化的好处只给权贵享。无论政策向“左”还是向“右”,这个怪圈似乎很难突破。
无怪乎对这种“尺蠖效应”,农民(和公正的社会舆论)的反应必然是“反尺蠖”式的:统治者改革时农民显得很保守,而统治者保守时农民却渴望并追求改革。
十九、二十世纪之交,统治者的政策又开始朝“改革”方向摆。而且与以往不同的是,俄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即宪政进程这时开始有进展,而宪政的实质是各种不同利益诉求可以以代议制形式得到法治规范下的博弈平台。这样,“是否分家”之争与“如何分家”之争都活跃起来,尤其是后者更第一次凸显。“劳动团一百零四人议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这个议案要求以“土地国有化”来没收“地主”土地,实质上就是要求“收回割地”。而由于上述事实,对“割地”的非正义性当时社会上有相当的共识。这就是自由主义者同情这一诉求的原因。当然他们也担心这个议案手段过于激进,方向上可能偏离经济自由原则,所以立宪民主党只赞成土地“部分国有化”,实质上就是要把土改的范围明确限定为收回割地,而不能任意扩大,同时不主张无偿没收,而主张由国家以规定价格强制赎买,即类似于国民党后来在台湾搞的那种“和平土改”。
显然,立宪民主党的主张与劳动团有分歧,但也有契合点。该党在整个1905—1907年民主运动中能够起主导作用,不能不说是由于他们这种在公正的基础上走向自由的立场。当时连列宁也不无嫉妒地说:只有“立宪民主党人既能说服庄稼汉,又能说服小市民”,这可以说是俄国自由主义运动的黄金时代,与后来1917年革命时自由主义完全被边缘化形成了鲜明对比。
但“土地国有化”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它“反对分家”吗?关键就在于土地收回来以后怎么处置,在这一点上,劳动团议案实际上是含糊其辞,也许这些原来并不相识的农民代表自己也并未统一意见,社会各派对此更是理解各异。
但有趣的是,这个议案根本没有提到农村公社。这就使它与当时典型民粹主义政党——社会革命党的“土地社会化”主张形成鲜明对比。俄语中“社会”与1861年后农村公社的法定称谓(сельское обшество,即“乡村社会”)是同一个词,“社会化”实际就是“村社化”。因此社会革命党当然是反对“分家”的。他们对劳动团议案很不满,指责它“将会否定村社使用土地的根本原则”,说它在这一点上与斯托雷平的土地法“一模一样”,它是“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的表现”,是“在人民群众中怂恿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倾向”,等等。社会革命党承认这个议案表明农民对村社“漠不关心”,这是“令人痛心的事实”。而列宁也幸灾乐祸地说:这个议案使“社会革命党的‘社会主义’遭到了一次最沉重的打击”,只有少数农民代表赞成他们的主张,而绝大多数人都支持“个人主义”的劳动团议案。按列宁的说法,这个议案体现了“农民想消灭村社”,“农民斩钉截铁地反对旧的村社,拥护自愿结合的协作社,拥护个人使用土地”。
这就涉及列宁自己的“土地国有化”理论了。史料证明:列宁的“土地国有化”主张直接是顺着劳动团议案而来的,但是加入了他自己的解释。如果说劳动团的“土地国有化”除了收回割地外究竟还有何深意,确实有点模糊,列宁的“土地国有化”却要清楚得多——至少他对“为何模糊”说得够透的。而他把支持劳动团的意义明确归结为拒绝斯托雷平改革的“普鲁士道路”,而争取走“美国式道路”,用我的话讲,也就是坚持“公平分家”、民主私有化。
在农民的、“封建”的或“亚细亚式的”俄罗斯,资本主义却是“进步”的,而且根据“客观规律”,只有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形成强大的无产阶级后,才有可能追求社会主义。所以那时的俄国马克思主义不仅不以资本主义为“敌人”,而且还以发展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纲领——尽管只是“最低纲领”。
不仅如此,俄国民粹派具有为“进步”目标可以不择手段的传统,受这种传统影响的一部分俄国式马克思主义者,典型的就是列宁,也倾向于为“进步”不择手段。在未来为“社会主义”不择手段,而在目前只要有助于“资本主义的进步”,自然也就不在乎手段。所以列宁会讲出以下这些惊人之语:“妨碍资本主义的进步而援助小生产是异想天开”,“用小经济代替大经济是反动的”,我们“能够希望用小经济来代替可能是在被掠夺的农民土地上经营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吗”?
可见,列宁这时甚至认为用“掠夺农民土地”来建立资本主义也是可以接受的。应该说,那时的自由主义者都说不出这种话。这就无怪乎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杜冈-巴拉诺夫斯基会说出同情村社的话,而列宁反倒在鼓吹“分家”方面更直截了当。
事实上,打破村社桎梏,支持农民“分家”以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是前斯托雷平时代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一贯立场。在很长一个时期,他们对村社的反感超过对地主的反感。俄国马克思主义的第一个土地纲领,即劳动解放社纲领对“地主”甚至只字未提,却把农民的退社自由作为“唯一要求”。1903年列宁起草的第二个土地纲领除了继续要求退社自由,还提出支持农民收回割地,但仍然不提消除“地主”,这意味着割地以外的地主私有地仍被视为先进的“资本主义大经济”而为列宁们所认可,更不要说农民的私有地了。这时他们也一直反对“土地国有化”,列宁就曾把“国家土地占有制——由国家把土地分给农民——村社——合作社——集体主义”当作“警察民粹派的公式”予以痛斥。
但是斯托雷平镇压了要求收回割地的农民并发动不公正的强制性“大分家”后,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便陷入了困境:正如列宁所说:我们原来的“唯一要求”现在甚至已经被斯托雷平“独特的”法案实现了。当然他并未因此就不再镇压我们,那么我们现在怎么办?
当时多数马克思主义者——社会民主党人仍然从原有思维出发,认为反对斯托雷平的理由是他的改革还“不彻底”,而我们则要求“彻底”的变革。但是列宁觉得这好像讲不通。原来我们要求摆脱“大家长”的桎梏,现在“大家长”干脆把我们一脚踢出来了,你还要怎么彻底?假如我们是民粹派倒简单了,民粹派是留恋农村公社这“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斯托雷平要“分家”,他当然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必须打倒。可是我们本来就是“分家”派,不能以斯托雷平要“分家”作为反对他的理由,甚至也不好说他“分家”分得不“彻底”。而如果我们改变为“护家派”,那不就变成民粹主义了吗?俄国马克思主义当年就是在否定村社,赞成分家,反对直接过渡(不经资本主义而直接由农村公社传统中开发出社会主义),强调资本主义是必经阶段这些问题上与民粹主义决裂而宣告了自己的出身,并且不久前才与自由主义者联手在思想界取得了与民粹派论战的胜利,现在怎么能自我否定、向民粹派认输!
列宁从劳动团那里得到启发,决定支持“土地国有化”。他以民粹派诋毁劳动团的事实说明:劳动团的主张绝不是要恢复农村公社,像民粹派主张的那样。另一方面,列宁指出斯托雷平改革并不是要维护旧体制,也不能说他“不彻底”(秦按:对经济改革而言,斯托雷平在政治上敌视民主是没有疑问的)。列宁明确说:斯托雷平式的分家“也是很彻底的,因为它是在彻底摧毁俄国的旧村社和旧土地制度”,“斯托雷平和地主勇敢地走上了革命的道路,最无情地摧毁了旧制度”。它并没有封建残余,而是“贯穿着纯粹资产阶级精神”,它“用暴力来摧毁陈腐不堪的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为俄国的发展扫清道路”。因此“从科学的经济学来讲这项法律无疑是进步的”。
然而,列宁仍然认为斯托雷平与我们的主张是敌对的。这个敌对不是“发展资本主义与保留封建主义”的敌对(如当时另一些马克思主义者所说),更不是“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敌对(如民粹派所说),而是通往资本主义的“两条道路”的敌对。并且,这两条道路也不存在“激进”与否、“彻底”与否的问题,而就是有利于谁、谁为“进步”(这里显然指资本主义的进步)付代价和谁能享受进步果实的问题。用我的话说,那就是“如何分家”的问题,而不是“要否分家”的问题,甚至也不是分得是否彻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