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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河湟乡村治理研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层视角

作者:何 威  责任编辑:夏珊珊  信息来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次数: 12354

【摘 要】河湟是多民族走廊。清代正是其由“多元”走向“一体”、由“华夏边疆”走向“王朝腹地”的转型阶段。清王朝秉持统一与特殊、控制与自治、分立与制衡、抚驭与武力相结合的治理思想,构筑多重乡村权力网络,建立强有力的基层军事系统并采取征收赋税、利用宗教、推行儒学等措施,形成了一套全方位、系统化的乡村治理模式,大大加强了对河湟乡村的管控,标志着其乡村治理进入一个“新阶段”,对巩固国家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清代河湟乡村治理对象的多样性造就了治理模式的多重性,而清王朝既扶持又打压的治理方略更加剧了河湟地区乡村治理的复杂性——既非常重视对乡村社会传统权威的整合与利用,又心存戒备,唯恐其权力过大而影响中央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于是这里既有乡约、保甲,又有土司、千户,还有喇嘛、阿訇,形成了多中心主体权威,构建起复合型治理结构。这种“复合”的核心是多种权威的“和谐共生、协同配合”,以此取得“相得益彰、长治久安”的效果。清代河湟乡村治理打破了河湟地区因基层社会权力世袭和固化而导致的“二元制”社会结构,王朝国家的权力可以深入乡村,实现了由“间接统治”向“直接管理”的飞跃,对加强国家认同与社会整合有积极意义,推动了“多元一体”中国的巩固和发展。

【关键词】清代;河湟;乡村治理


河湟地区位于日月山以东,祁连山以南,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和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以北,陇山以西。经过长期的民族交往、经济交流、文化交融,这里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河湟民族走廊。自顺治十二年(1655)起,清朝逐步裁撤河湟卫所,改设府县,使之在行政体制上与内地趋同,从而历史上第一次将河湟地区真正完全纳入王朝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为进一步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推动周边地区融入王朝国家,清王朝是如何将国家权力的触角继续向河湟乡村延伸?又是怎样实现对河湟乡村的有效治理,在转型变革中竭力维护多民族国家的利益呢?研究清楚这些问题,既有利于我们今天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汲取古代“中国智慧”,也有助于我们当前在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借鉴古代“中国方案”。关于上述问题,学界虽然已有涉猎1,但全面系统地研究清代河湟地区的乡村治理,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基层经验方面,尚有较大挖掘空间。本文略做探讨,不足之处,祈请指正。

一、反思与重构:治理思想走向成熟

明代以前,河湟地区的乡村社会长期实行“自治”,明代以降,中央政府对河湟地区以军事镇戍为主,重在“隔绝蒙藏”,维护当地的和平稳定,设立了军政合一的卫所来统辖。在乡村设有里甲,但里甲的推行范围十分有限,主要实施于城郭及其周边地区,绝大部分乡村社区仍然是部落制,由土司、部落首领、国师喇嘛等管理。清初先行抚绥之策,“原有官职者,许至京朝见授职。一切政治悉因其俗”[1]。但雍正元年(1723)爆发的罗布藏丹津叛乱,引起了统治者对河湟地区的高度关注,并借平叛之威,开始“自上而下、由表及里”地建立起一套全面系统的治理体系,强力推动国家权力的“下沉”。于是,在长期处于国家权力未及深入的河湟乡村社会,中央政府“大一统”与地方势力之间的博弈在所难免。在此进程中,清王朝也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成熟的治理河湟地区乃至民族走廊地区乡村社会的思想体系。

(一)统一与特殊相结合

清王朝在对河湟地区乡村社会的“改造”中,并未实行“一体化”。这里民族和文化环境的复杂性、强大的部落和宗教权力都让王朝统治者清醒地认识到,在河湟乡村社会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是不可能实现的。正如道光年间陕甘总督那彦成所言:“(河湟地区)野番插帐边外,居无定所,兼之言语不通,若全任厅、营稽查约束,恐难周遍。”[2]216因此,清王朝根据民族和地域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管理体制。

河湟卫所被全部裁撤后,原来生活于卫所屯寨中的汉族军户成为“编户齐民”,汉族乡村社会的管理体制与内地逐渐趋同。对于穆斯林乡村社会而言,因其多有汉族杂居,且靠近内地,以农耕、经商为主,所以大多亦设有乡约、保甲,但也有部分由千户、土司管理,如管辖撒拉族的韩土司等。对于番族乡村社会,清王朝则根据其“内地化”程度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政策,分而治之:

凡切近河、洮、岷州内地番人与百姓杂处者,向通汉语,自归诚后已令改换内地服色,无庸设立土千百户,但就其原管番目委充乡约里长,令催收赋科,久则化番为汉,悉作边地良民。其去州县卫所较远之部落,现在有地耕种者,令按亩纳粮。其黑帐房种类游走无定,畜牧为生者,择可耕之地教令垦种,十年起科,仍令修造庐舍,使有恒产,不致游走。其不产五谷,无可耕种者,令酌量贡马,此种部落与切近内地者不同,自应就其原有番目给予土千百户职衔,颁发号纸,令其管束。至于纳粮贡马近州县卫所者,归州县卫所,近营汛者,归营汛[3]。

在治理体系建构方面,清政府于“内地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设置与内地相同的基层组织,任命乡约、里长等,“令催收赋科”,并积极推进“化番为汉”;对于“与切近内地者不同”的地区,则“就其原有番目给予土千百户职衔,颁发号纸,令其管束”。在赋税征收方面,对于有耕地的部落,要“按亩纳粮”;对于“游走无定,以畜牧为生者”,则“教令垦种,十年起科”;对于“不产五谷,无可耕种者”,只需“酌量贡马”。在交纳赋税时,“近州县卫所者,归州县卫所,近营汛者,归营汛。”可见,清朝统治者对河湟地区的乡村治理十分谨慎,针对不同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形,采取“因地制宜”之策,既维护了中央权力的“统一性”,又兼顾了不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

(二)控制与自治相结合

在所谓“皇权不下县”的封建王朝,一方面由于受征税能力等因素制约,王朝的官僚系统难以深入基层社会[4],不能直接处理百姓的日常事务,政府与乡村社会之间需要一个“缓冲地带”[5];但另一方面,上述状态又不利于中央集权和当地社会稳定。为解决这一“矛盾”,王朝国家往往会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策略。

作为边疆民族地区,河湟乡村的地方势力根深蒂固、盘根错节。清朝初期,中央政府只能“顺势而为”,不仅保留了这里的土司、部落首领等传统乡村地方势力,而且设置的乡村组织也多“就其原管番目,委充乡约里长”[3],可见清朝初期对河湟乡村并未进行实质性的管控。伴随着国家权力向河湟地区的不断深入,尤其是雍正、乾隆时期河湟地区接连爆发大规模的反清斗争,使得清王朝不得不转变策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切实加强对河湟地区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在差异互补的基础上实现动态平衡。

一方面,清王朝大力推动乡村组织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以防止乡村社会权威因权力固化而威胁国家统治。如乡约改由地方公举,任期为三年,也不再局限于番目或宗教人士,而是有威望、有能力、能服众之人皆可担任。咸丰八年(1858)七月,西宁道崇保称:“上年冬闲,前往循化厅属查办撒拉回匪滋事一案,该道素知乡约马复源为回众所信服,当即饬令随往马复源到循化后协同官弁奔驰各庄,宣布恩威解散匪党,实属深明大义,现饬该道将马复源赏充回民总约。”[6]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掌握了乡村组织首领的任免权,从而大大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实际控制力。光绪六年(1880),循化厅鸿化灵藏族2各社呈称:“今举得本社民人……为人老诚正直,堪充乡约之任……恳请电鉴,俯赐赏约谕帖戳记,以便办公。”[7]光绪八年(1882)鸿化族三社“公举老民米生存”为乡约,“伏乞赏发牌戳”[8]。

另一方面,清王朝严格管理和限制土司等传统乡村地方势力,不仅大刀阔斧地裁撤了土司任职的卫所,使得土司“徒拥虚名,而无实权”,而且对于长期“不管土民”或有不法行为的土司坚决予以取缔。如河州沙马族3土司苏成威因逃避差赋而被贬谪[9]、岷州土司赵廷贤因违法乱纪而被废除[10]等,并且颁发律令,严格限制土司活动,严控土司武装。凡需远赴外省者,必须报请官府批准后方可出行[11]。在《甘青宁史略正编》卷19中记载的乾隆四十六年(1781)河湟地区41家土司中,有19家没有土兵,拥兵最多的洮州杨土司也只有土兵2016名。

(三)分立与制衡相结合

“以夷制夷”是历代王朝统治者治理少数民族的基本理念。因此,清朝统治者同样采取了极力拉拢河湟地区上层人士的方法,封官赐爵,将其纳入王朝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但“以夷制夷”的前提是对少数民族的分立与制衡,否则其势力就会日益强大而导致“尾大不掉”。道光年间陕甘总督那彦成曾言:“查抚辑边夷之道贵在涣散其党,以孤其势,不可使有偏强偏弱”[2]160,“其门户既别则其势愈分,其力愈弱,其心愈散,而不能复聚。从此稽查约束,当无虞再肆鸱张”[2]184。

为了让河湟地区各部族势均力敌,相互制衡,清王朝对其力量的消长十分警觉,“我朝区蒙古为三十旗,番则生、熟、野不知分几百族,夷人虽众,因分见少,势均力敌,无敢桀骜逞强。近日番中一族有千余户二千余户,则其势浸大,万一有枭雄纠合数族,则万众立聚,实为地方隐忧”[2]261-262。于是,采取“化整为零、众分多建”之策,“分其户口,每三百户设千户一人。千户之下设百户、百总、十总……今定以千户为大,而千户所管只准三百户,不许增多。但计户数至一千以上,即分为三人管理,势分力弱,自易遵法”[2]160。

为分化少数民族之势,清王朝严控河湟地区的民族对外对内的交流交往。乾隆四十六年(1781)规定:“嗣后撒拉尔回人……不准其任意至内地行走,其有往来各州县村镇贸易者,由循化同知给与照票,顶以限期事毕即令回巢,将票缴销,不许在各处逗留,并责成保安、起台堡、老鸦关驻守弁兵严切盘查,稽其出入。”[12]嘉庆八年(1803)钦差侍郎贡楚克扎布在《定青海蒙古、野番诸制》中也明确提出:“不容蒙古、野番人户混处,以绝串通。”[13]3693

(四)抚驭与武力相结合

恩威兼施、剿抚并用是清王朝治边的基本思路。为了笼络抚驭河湟地区各民族,清王朝对少数民族首领“特仍依先例,命尔世袭明旧,管束土官土军”[14],并封授其千百户之职,给予“千户五品顶戴,百户六品顶戴,百总、十总七八品顶戴”,再给予“其千户之出力者赏给蓝翎,再有出力加赏花翎”[2]160。除此之外,另有物质奖励,“该番目等如果能约束番众千户一名每年赏给青稞十二石,百户一名赏给青稞八石,百总一名赏给青稞四石”[2]216。

清王朝一方面对河湟少数民族恩赏有加,另一方面,又通过强制性权威来巩固统治。清朝对河湟地区的大规模用兵明显多于明代,正所谓“驭边之道,总须先示之以威,既畏之后,方可施恩抚恤”[13]3709。如在乾隆年间的苏四十三起义中,乾隆帝亲派清朝名将阿桂率领包括火器营在内的数万清兵前往平定,采取了“净绝根株”的政策,新教清真寺被全部拆毁,整个“撒拉十二工,惟查汗大寺、孟达、夕厂三工无新教,其九工新教凡九百七十六户,皆剿尽无余”[15],并“节次降旨李侍尧,将通省新教回民当不动声色密行查办远遣,断绝根株”[16]。

二、乡村治理:推进河湟地区进一步融入王朝国家

随着驻藏大臣、伊犁将军等的先后设立,清朝实际控制的疆域向西大大延伸,河湟地区在地理上,已成为“内地”,这也在客观上“倒逼”清王朝彻底打破前朝对河湟地区以军事威慑、贸易控制为主的“传统套路”,而是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展开全方位的治理,从而实现了对河湟地区的直接管理,促进该区完全融入王朝国家。

(一)构筑多元乡村社会权力网络

清王朝根据河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民族文化的差异等,设置与当地社会相适应的乡村组织,逐渐构建起一套较为完备的乡村社会权力网络。

在游牧为主的区域实行千百户制度,“令千户管三百户,百户管一百户,什长管十户。是千户之族有三头人,二千户之族有七头人,头人各领所管。”[2]261至道光年间,“循(化)、贵(德)各族野番共总立千户十名、百户四十名、百总八十六名,什总四百名”[2]225。千、百户等职的任免权则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俱由兵部颁给号纸,准其世袭。千百户之下设散百长数名,由西宁夷情衙门发给委牌”[17]。

在以农耕为主的乡村,建立乡约、保甲。清政府平定罗布藏丹津叛乱后,从雍正三年(1725)起,大力推行乡约制度,并派官员亲往当地“查明族殿,委充乡约、里长”[18],“各番均听约束,不敢滋事”[19]。雍正九年(1731) 十一月,甘肃巡抚许容又奏请于回族等穆斯林居住地实行保甲法,“回民居住之处,嗣后请令地方官备造册籍,印给门牌,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20]。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起义平定后,清政府也于回民乡村“复选老成回民充当乡约,劝诫稽查”[21]。乡约和保甲的职责多有交叉,但乡约侧重于“会查户口田地”[3],而保甲重在“稽查盗贼,巡警地方”[22]。

河湟地区还存在一类特殊的乡村社会管理人员——歇家。歇家本是在西北地区主要从事接洽各民族间贸易往来的人员,后来官府逐渐赋予其催收粮赋的职责,并发给执照,设置于不通汉语的地区,恰与乡约、保甲形成互补。“有歇家者,以内地汉回民充之,如内地之里书图差,催纳粮赋,征调徭役,皆歇家主之。词讼亦以歇家通语,当安插之”[23]。

另外,清代河湟土司势力虽然严重衰落,几无军政大权,但因土司制度根深蒂固且未废除,所以土司家族在乡村社会的“余威”尚存,他们除了继续听征调、守关隘、保境安民之外,还要协助政府征收赋税、摊派徭役,所谓“编查户口,输纳钱粮之事,亦易办理”[3]。如岷州土司赵廷贤“管中马番人四十三族,把守隘口五十七处”[24],撒拉族地区“乃调土官韩大用、韩炳至(河)州,饬令查明户口、地段、下籽数目造册,每年应纳粮七十四石五斗二升八合三勺”[23]。

清代河湟地区的乡村权威多样,清王朝通过强有力的国家权威,整合各方资源,构建多中心的权力网络,形成了对河湟地区乡村控制的基本力量。

(二)构建强有力的基层军事系统

清朝定鼎中原后,大大加强了河湟地区的军事力量,并成为其在西部的重点布控地区。与明代不同,清王朝除了派遣重兵驻守政治中心和重要关隘外,还广设营汛,构筑起严密的军事系统。

顺治二年(1645),伴随着清王朝向西北的进军,初步建立起包括固原镇、西宁协等在内的河湟地区绿营体系,到乾隆中期基本形成了以河州镇、西宁镇、固原镇管控河湟地区的建制格局,并分属陕西提督和甘肃提督管辖。河湟地区军镇所属营汛较多,以雍正十年(1732)西宁镇为例,其共统领25营7066人,分别是镇海营、南川营、北川营、威远营、巴暖三川营、碾伯营、老鸭堡营、水沟堡营、西大通堡营、岷州营、旧洮堡营、阶州营、文县营、西固营、巩昌营、秦州营、西宁城守营、归德营、保安堡营、起台营、临洮营、兰州营、红城子堡营、苦水堡营、循化营等[25]。这些营汛大多驻扎在地理位置重要的隘口和乡镇。

清王朝在河湟地区不仅建立了完备的军镇体系,而且派驻大量兵丁,“较各省多逾数倍”[26]。包括河湟地区在内的陕甘地区,乃清朝重兵防守之地,在乾隆年间其兵力达到97267名,占全国总兵力的15%,数量仅次于闽浙地区[27]。这里兵丁的战斗力也素有威名,“甘、凉兵为天下劲卒”[28],康熙帝甚至认为“天下绿营兵无如陕西强壮”[29]。可以说,清王朝在河湟地区的军事布局“城戍星罗,形格势禁”[30],形成了强有力的军事威慑。

(三)征收赋税以纳入国家经济体系

清代以前,河湟地区的普通百姓基本不向国家交纳赋税,只是向土司、寺院纳粮,或是以“茶马贸易”的形式向国家纳马。正如史书所载,此处“山多地少,处处峻岭深谷,非同腹里肥田,所以自古迄今,并无额粮”[23]。河湟百姓“或为喇嘛耕地,或为青海属人,交纳租税,惟知有蒙古,而不知有厅、卫、营、伍官员”[31]。

雍正四年(1726)清王朝明令各番族,清查土地,定其赋税,一例起科。这是清王朝首次全面开始对河湟地区征收赋税,“不论顷亩,每下籽一石,水地纳粮一斗五升,上旱地纳粮一斗,下旱地纳粮五升。其新附之番,不论种地多寡,每户纳粮一仓斗,亦有八升、五升者。其不种地之番,畜牧为生,亦每户纳粮一斗,免其贡马”[23]。同年七月七日青海都统达肃、西宁总兵官周开捷“历贵德、河、洮等处番人住收之地,招来安插,遵照部议委以千百户、乡约并饬地方营汛、官弁会查户口田地,定其赋额,仍行地方官照依部式制造仓斗、仓升,饬发各番承赋输科,归地方官管辖”[3]。

征收赋税是国家对地方实行直接管理的重要标志,更是国家权力深入乡村的重要体现。虽然由不纳粮向纳粮转变,阻力重重,但清王朝根据具体情况对起科时间、纳粮数额等做了不同规定,至乾隆年间,河湟的大部分地区已向国家交纳赋税,“循化所属熟番十八寨四屯,贵德所属熟番五十四寨族,俱耕种垧亩,完纳番粮”[19]。这里的百姓逐步成为编户齐民,被纳入国家经济体系。

(四)利用宗教以加强乡村社会管控

河湟地区民族众多,宗教在当地的影响深远而广泛。陕甘总督那彦成等言:“查番子部落涣散,其性贪而多疑,往往同类并凌,不能联为一气。惟知遇强即畏,遇弱即掠,既不知礼法,亦不知分别内外,多立条规,愚番仍不能尽悉。与其徒为无益纷扰,莫如固我藩篱,需以柔化,似为稍得要领。”[2]67这里所说的“柔化”,即指要利用宗教来加强对当地的治理。

清王朝对藏传佛教采用“多封众建、重用僧徒”之策,册封、厚赐宗教上层人士,将其作为河湟地区权力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达到统治民众、维护稳定的目的。为避免藏传佛教出现“一家独大”的局面,清王朝实行“既拉拢利用,又加以限制”的方式,将藏传佛教区域分割成若干片区,在扶持该区域内的活佛的同时,又适时抑制势力扩张过快的活佛力量,使其相互制衡,从而将宗教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例如,著名的拉卜楞寺宗教势力,其历代寺主活佛都曾得到清朝的册封,这大大加强了拉卜楞寺的宗教权威,世俗部落权力被逐步置于宗教权力之下,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大联盟。至二世嘉木样活佛时期,已新建、倡建新寺40余座,势力扩展到西北很多藏族蒙古族地区,这引起了清王朝的高度警觉,时刻关注并严格限制其发展,以防止拉卜楞寺宗教势力威胁到清王朝在河湟地区的统治。当拉卜楞寺在扩张过程中与他寺产生矛盾时,清王朝表面上以“公允”之姿,采取“各管各寺”的政策,实则有效制止了拉卜楞寺对他寺的兼并。

清初对伊斯兰教比较宽容,“从俗从宜”,认可伊斯兰宗教权威参与乡村社会治理,“除设立牌头、甲长、保正外,选本地殷实老成者充为掌教,如人户多者,再选一人为副,不时稽查。所管回民一年之内,并无匪盗等事者,令地方官酌给花红,以示鼓励”[32]。乾隆时期,穆斯林的反清事变引起清王朝对伊斯兰宗教政策的调整,明令“回民不得复称‘总掌教’、‘掌教’、‘阿洪’、‘阿衡’、‘师父’名目,择老成人充乡约,稽查约束。循化掌教改为总练,阿洪改为乡约”[15]。一方面,清王朝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宗教权威管理穆斯林乡村社会的做法,而是“择老成人充乡约,稽查约束”。当然,“老成之人”中定有伊斯兰宗教人士,但还应包括乡村里的“乡老”“会首”“学董”等,他们或家道殷实,或是乡中耆宿,或为名门望族,在穆斯林乡村社会中同样拥有一定的话语权,让他们也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这显然是在限制和削弱宗教人士在穆斯林乡村社会中的影响;另一方面,清王朝没有也不可能将伊斯兰宗教权威完全排除在乡村权力网络之外,只能将“掌教”“阿訇”改称“总练”“乡约”,从而淡化乡村治理的“宗教色彩”,强化其“行政职能”,并分化乡约职权,将其分为管寺乡约和管会乡约,“凡礼拜念经、教经等事如有儳夺勾引诸弊,责成管寺乡约;至娼盗赌博奸拐等事责令管寺与管会乡约一体察举”[15]。

(五)推行儒学以强化国家认同

要进一步促进河湟地区乡村社会更深地融入王朝国家,关键是要以儒学来教化民众,实现民众对王朝意识形态的真正认同,此乃“王政之大端,所以成人才,厚风化皆本于此”[33]。乾隆年间陕甘总督福康安亦言,“职因公下乡,见童稚中有颇俊秀可以造就成材,随增修义学,延师教读。数月以来,不特汉民踊跃,即撒拉、回族,亦多乐从。苟能迎机引导,自成礼义之乡”[34]。

清王朝在河湟地区设置的学校大大超过了前朝。乾隆时期的西宁道佥事杨应琚曾言:“余初莅兹郡,即以学校为首务,重建泽宫,广立社学,延远方博雅之士,供诸生以膏火之资。”[33]清代河湟地区的儒学教育体系包括官学、书院、义学、社学和私塾等。其中,各府、县、厅皆设有官学,另有湟中书院、五峰书院、三川书院等九大书院。据不完全统计,从雍正三年(1725)至光绪十三年(1887),河湟地区先后设立西宁县义学22处、回民社学4所,大通县义学13处,贵德县11处,丹噶尔厅10处,循化厅5处,巴彦戎格厅2处,碾伯县的社学、儒学6所4。

同时还制定学约,以鼓励督促子弟入学,如在大通卫三川书院的学约中就明确规定:“今定一家三子,择俊秀者一人入学肄业。或止生一子,气禀孱弱,力不能任稼穑者,尤宜读书勤学,奋志青云。”[35]

雍正十二年(1735),为了方便文武生员就近考取功名,杨应琚等人捐建西宁贡院,“自此应试生童岁有增益”[36]。乾隆年间,又对河湟地区学额予以从宽,“甘肃学政胡景桂拨宁夏文生学额四名于西宁县学,宁朔县学额二名于大通县学”[34],从而使更多的子弟有机会接受儒学教育,使得河湟地区“所管之民,斌斌文雅,渐非昔日之旧”[23]。据统计,清朝“河湟地区考中进士者六人,举人多达七十九人,这其中包括文科举人三十人,武科举人四十九人,其余岁贡、拔贡、恩贡、优贡等总共二百八十五人”[37]。正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河湟各族的国家认同与社会整合得到加强,“自明迄今,日渐溶化”[38]。

三、从“多元”到“一体”: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的历史缩影

河湟地区是民族交流的大通道,是文明碰撞的大走廊。清代正是其由“多元”走向“一体”、由“华夏边疆”走向“王朝腹地”的转型阶段,也可以说是边疆民族地区被进一步纳入王朝国家治理体系、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缩影。

有清一代,在政治上由初期对基层组织“世袭制”的默许到后期实行“推举制”“任期制”,在经济上渐次推行赋役制度,在宗教民族问题上由宽松走向严紧等,这与国家力量的强大、统治者的国家观以及当地局势的变化密不可分。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妥协和反复,但国家力量向乡村的不断延伸之势不可挡,河湟地区的“向心运动”也不可逆。

国家权力向边疆地区的延伸呈现扇形和阶梯状的态势,推动了整个王朝国家由“多元化结构体系”向“统一结构体系”的转变,这不仅体现在治理体系的变革、民族格局的变迁、社会秩序的重新整合等方面,更体现在经济模式、文化价值的趋同与交融。这种转变不会仅仅停留在“上层”和“表面”,必将深入乡村,深入基层。清代河湟乡村治理对象的多样性造就了治理模式的多重性,而清王朝治理思想的既扶持又忌其坐大的方略更加剧了河湟地区乡村治理的复杂性:既非常重视对乡村社会传统权威的整合与利用,又心存戒备,唯恐其权力过大而影响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于是这里既有乡约、保甲,又有土司、千户,还有喇嘛、阿訇,形成了各种地方权威,构建起复合型治理结构。“复合治理虽然具有主体多元参与、资源配置多元合力、价值目标多元兼顾的潜在优势,但只有多元主体之间形成复合理性,并建立相应的权责体系和运行机制,其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39]。因此,复合治理的“复合”不仅仅是多重治理主体的整合,更重要的是有效治理方式的协调互补。河湟地区传统的乡村社会权威需要得到王朝的认可和支持,从而具备合法性,而清王朝的行政权威又欠缺地方传统权威在乡村社会的“软控制”能力和强大的动员力。所以,复合治理的核心是多重权威的“和谐共生、协同配合”,最终才有可能取得长治久安的效果。

清朝对河湟地区乡村社会的治理已进入一个“新阶段”,但其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方面,变革有利于发展,但也会带来激烈的冲突与动荡,以前的格局被“解构”,以往的秩序被“打乱”,新体系的建立与形成,需要磨合与调试,这也是河湟地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和治理能力得以提升必然要经历的蜕变和阵痛;另一方面,文化的差异带来巨大的张力。因此边疆民族地区的乡村社会治理更需要“智慧”和“艺术”,更需要投入充足的物力和财力,尤其是需要执行力强的基层官员,把王朝国家的强制性力量在与当地乡村社会的结合中转化为权威性资源,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倘若动辄依靠军事政治权威,不仅难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反而会引发连续的、大规模的起义斗争。这是探讨清代河湟乡村治理带给我们的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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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那彦成.那彦成青海奏议[M].宋挺生,校注.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7.

[3] 龚景瀚.循化志:卷一:建置沿革[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1.

[4] 韦伯.韦伯作品集 V: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46.

[5] 费孝通.中国士绅[M].赵旭东,秦志杰,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62-73.

[6] 方略馆.清代方略全书:第172册[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25-26.

[7] 循化厅为勤心用事给鸿化族等乡约的谕:光绪六年五月九日[A].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53.

[8] 关于批准米生存为乡约的牌:光绪八年十月十九日[A].青海省档案馆,档案号:7-永久-254㏗.

[9] 龚景瀚.循化志:卷五:土司[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1.

[10] 清世宗实录:卷七三[M].雍正六年九月己未.北京:中华书局,2008.

[11]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五八九:兵部[M].北京:中华书局,1991.

[12] 钦定兰州纪略[M].杨怀中,标点.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61.

[13] 西藏研究编辑部.清实录藏族史料:第8册[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

[14] 辛存文.民和土族东伯府李土司世系考察[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3):81-98.

[15] 龚景瀚.循化志:卷八:回变[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1.

[16]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〇七[M].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庚辰.北京:中华书局,2008.

[17] 西藏研究编辑部.西藏志:卫藏通志[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506.

[18] 龚景瀚.循化志:卷六:寺院[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1.

[19] 龚景瀚.循化志:卷八:夷情[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1.

[20] 杨应琚.西宁府新志:卷一九:武备:番族[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

[21]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四一[M].乾隆四十六年九月戊辰.北京:中华书局,2008.

[22] 王全臣.河州志:卷二:田赋[M].兰州:甘肃省图书馆藏,1707(康熙四十六年)成书.

[23] 龚景瀚.循化志:卷四:族寨工屯[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1.

[24] 汪元絅,田而穟.岷州志:卷三:岷番[M].兰州:甘肃省图书馆藏,1702(康熙四十一年)成书.

[25] 昇允,长庚.甘肃新通志:卷四一:兵制:绿营[M].兰州:兰州古籍书店,1990.

[26] 清高宗实录:卷五[M].雍正十三年十月癸未.北京:中华书局,2008.

[27] 罗尔刚.绿营兵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4:203-207.

[28] 昭梿.啸亭杂录:卷四[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9] 清圣祖实录:卷八五[M].康熙十八年十月辛未.北京:中华书局,2008.

[30] 魏源.圣武记:卷三[M].北京:中华书局,1984.

[31] 清世宗实录:卷二〇[M].雍正二年五月戊辰.北京:中华书局,2008.

[32] 清世宗实录:卷一一二[M].雍正九年十一月丙戌,北京:中华书局,2008.

[33] 杨应琚.西宁府新志:卷十一:建置[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

[34] 邓承伟,来维礼,基生兰.西宁府续志:卷九:艺文志[M].西宁:青海印刷局,1938(民国二十七年)铅印本.

[35] 杨应琚.西宁府新志:卷三七:艺文[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

[36] 邓承伟,来维礼,基生兰.西宁府续志:卷六:官师志[M].西宁:青海印刷局,1938(民国二十七年)铅印本.

[37] 杜小明.青海教育史[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6:132.

[38] 徐兆藩,黄陶庵.续修导河县志:卷二:民族门[M].兰州:甘肃省图书馆藏,1931(民国二十年).

[39] 姚伟,吴莎.复合治理:一个理论框架及其初步应用[J].理论界,2017(6):108-115.


注 释

1 参见李建宁:《清代管理青海河湟地区方略简述》,《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武沐、于彩贤:《明清之际河州基层社会变革对穆斯林社会的影响》,《世界宗教研究》2007年第2期;杜常顺:《论青海东部地区的行政变革与地方民族社会》,《民族研究》2011年第2期;马建春、褚宁:《明清时期国家权力于河湟边地的延伸》,《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杨军:《明清河湟地方精英乡村社会治理作用初探》,《青海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2(1)据《河州志》记载,即“招茶中马十九族”,承担与中原王朝的茶马贸易。

3(2)亦是十九族之一。

4(3)根据《西宁志》《西宁府新志》《西宁府续志》《大通县志》《贵德县志》《碾伯所志》等统计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