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村研究 > 农村经济

家户制、单元叠加与小农户种粮的积极性

作者:阮海波 孟新婷 窦清华  责任编辑:刘佳宁  信息来源:《农林经济管理学报》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次数: 13147

【摘 要】 基于家户制视角,结合家户制度调查材料,梳理小农户种粮积极性变迁的历史轨迹,揭示小农户种粮积极性下降的内在机理。结果表明:传统家户是生活单元、经济单元与政治单元的一体化,家户单元叠加下小农户种粮积极性较高;社会变迁带来家户单元变迁,生活单元走向家庭小型化,经济单元走向收入来源多元化,政治单元面临农业税的取消,家户单元叠加弱化下小农户种粮积极性较低。家户单元叠加的不同状态影响小农户种粮的积极性,其内在机制是家户制的纵横治理结构。家户横向单元的裂变赋予家户自主性,家户纵向单元的分离赋予家户独立性。依据家户自主性、独立性构建4种小农户种粮积极性模式,分别为高自主性与高独立性、低自主性与高独立性、低自主性与低独立性、高自主性与低独立性。在高自主性、高独立性的模式下,农民理性选择意识被激活,种粮只能实现增产,无法实现致富,务工对务农产生替代效应,小农户种粮积极性自然就下降。据此,建议完善农业收益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以农耕文化厚植家国情怀,解决“谁来种粮”问题,以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主体基础。

【关键词】 家户制;单元叠加;家户自主性;家户独立性;种粮积极性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中国人的饭碗”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并对粮食生产、大豆油料种植、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等作出了详细的安排与部署。“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农情,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我国有20 743万农业经营户,98.08%的经营主体为小农户,小农户的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可见,小农户仍然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体,成为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的关键。然而,近年来小农户种粮积极性普遍下降,导致粮食安全主体根基不稳,“谁来种粮”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在此背景下,研究小农户种粮积极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政策价值与现实意义。

当前,学界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小农户种粮积极性下降的成因。一是理性小农选择的结果。理性小农认为农民与资本家一样,符合“经济人”属性[1]。种子、化肥等成本的不断攀升缩小了农户的盈利空间,“种粮不挣钱”抑制小农户种粮积极性[2]。农民不仅种粮不挣钱,还存在“倒贴式”参与农业生产,2016—2020年水稻、小麦与玉米等粮食作物的年平均净利润为-32.35元,必然倒逼农民离乡离农离土[3],出现“非农化”[4]与“非粮化”现象[5]。而进城务工会降低市场与自然因素对收入的影响,并转为工资性收入[6],小农户会选择务工而不是务农。二是国家政策导向的结果。国家前期的农业补贴政策具有“普遍性”,以家庭承包面积为凭据发放补贴,导致种不种粮都可以得到补贴,弱化了政策的激励效应[7],实际上是鼓励了非农就业[8]。国家调整后的补贴政策主要是针对大规模经营主体,小农户得不到有效的补贴,也就不具有激励效应[9]。国家采取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克服农业经营效率低的问题,但是小农户采用社会化服务反而增加种植成本[10]。基层政府组织开展农业种植技术培训,但参与培训的都是规模经营主体,专业技术培训对小农户而言具有不可及性[11]。国家宏观政策导向是促进粮食种植的规模经营,注重规模化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种粮积极性缺少激励作用。三是现代农业发展的结果。小农受经营规模的限制无法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导致家庭生产具有脆弱性,无法抵御自然灾害和社会灾难[12]。小农的生产物品主要用于自给自足,市场化推动了农业专业化、农业商品化和农业产业化趋势,小农在市场上缺少谈判资本,不具有经济收益[13]。因此,小农需要走向现代农业。小农的出路在于大生产下的农业现代化,表现为组织化、集体化与社会化[14]。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业生产将会被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替代[15]。因此,小农户种粮积极性降低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已有研究从理性小农、国家政策与现代农业发展角度探讨小农户种粮积极性下降的原因,但仍存在拓展空间。一方面,传统小农的种粮积极性较高,而现代小农的种粮积极性较低,这种动态变化未被揭示;另一方面,小农户的依托载体是家户,而家户是中国农业文明的历史性制度,具有本源性特征,家户的影响因素易被忽略。在农村历史变迁与社会转型中,“起点决定路径”“原型规制转型”,家户制对农民行为产生延续性作用,对于分析小农户种粮具有启发意义。鉴于此,本文从家户制视角探究小农户种粮积极性下降的缘由,以期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走好中国特色粮食安全之路。

二、传统家户、单元叠加与小农户种粮

家户制是徐勇在《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一文中提出,他认为家户制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制度底色,构成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16]。所谓家户制,是指“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的完整的户籍制度共同构成”的一种制度[17]。家户制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家户是社会生活单元、经济生产单元与政治治理单元的复合体,呈叠加状态,家户制涵盖小农户的生活要素、生产关系与政治关联;第二,家户制包括横向结构的“家”与纵向结构的“户”,表现为家户一体化,在历史发展中形成家庭权威关系、文化结构,结合国家层面的政治建构与控制,进而产生家户制的历史制度形态,通过户籍制度将国家与小农户相连接;第三,家户制内含家户自主性,这种自主性并非是西方的个人主义,而是家户主义,以家为本。家户制视角下的小农户是社会单元、经济单元与政治单元的叠加体,共同规制着小农户的种粮行为,并将种粮内化为家户责任。本文所使用的调研资料来源于笔者2017—2020年参与的家户制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家户基本特征、家户政治、经济与文化等情况。

(一)生活单元:种粮的生存逻辑与家户规则

作为组织的生活单元,家户为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的空间、生存的物质资料与精神寄托,依靠种粮维持生存和发展,形塑命运共同体。种粮超越其生存逻辑与生产逻辑,背后依附家长制与家户规则的治理逻辑,将家户规则与意识嵌入种粮之中,赋予种粮家户规则性,以种粮来规范家户成员之间的关系[18]。生活单元与家户种粮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种粮是满足家户成员生存需求的基本保障。传统社会所提供的副食品十分有限,水稻、小麦是家户主要的口粮。张家的传统家户调查显示,正常年份张家一年收获水稻300 kg,小麦250 kg,玉米150 kg,700 kg粮食供养6口人,每人一年可摄入约116 kg粮食(ZSQ20180127RHB)。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标准,年人均粮食应达到400 kg以上才能保障基本的营养需求。为此,张家不得不通过“合灶吃饭”的形式满足家庭成员延续生命的需求,为家庭成员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由此,家户为延续生命不得不种粮。第二,家户采取家长制,种粮分工是强化家长权威的重要构成。家长制意味着家户家长拥有绝对的权威,对家户财产、家户生产等具有决定权。家长制与父权制的重叠赋予家长决定整个种粮过程的权力。胡家在种粮过程中家长可以直接决定种粮时间、种粮规模,收粮食时家长可以决定收粮的时间、请工、换工、帮工情况,家长不会教家中女孩怎么种粮,但会教她们如何帮助收粮(HXP20170712RHB)。家长决定整个种粮过程,本质上是家户成员依附于家长,强化家长权威。第三,种粮是家户规则延续的需要。种粮并非简单的生产行为,而是被赋予家户生活的各项规则与行为规范,具体表现为“男女有别、长幼有序”和“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家户规则内嵌于种粮过程之中,张家的农业种植都是家长说了算,不能让其他家户成员做主。在灌溉这一环节中,家长负责挑水、挑粪,家庭女性成员负责除草(ZSQ20180127RHB),实际上是依据家户成员的权力地位来安排生产分工,强化家户规则意识。

(二)经济单元:家户理性与农业生产

家户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成为中国最小最稳定的独立产权单位[19]。家户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元,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生产单元、分配单元、交换单元与消费单元。小农户的农业生产呈现分散经营,家户可以自主决定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资料的分配与使用。家户收获的粮食由家长代表家户作出分配与交换的决定,以实现自给自足。家户是粮食收入的核算单位,具有“同居共财”的属性[20],家庭成员都有消费家户粮食的权利。

家户经济单元与种粮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种粮是家庭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重农抑商”与“以农为本”的思想抑制了工商业的发展,农业生产中的种粮成为家户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农业收成是家户关注的重点。张家的传统家户制度调查显示,种粮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75.68%,遇丰年则家户富足,遇灾年则家有饿殍(ZSQ20180127RHB),而刘家的家庭收入统计情况显示,粮食收入占家庭经济收入的98%(LWQ20190213RHB)。二是种粮可以实现家庭收益最大化。家户具有理性,从理性小农出发,以家户整体利益为最高取向[21]。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种粮的收入相对稳定,可以规避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家户成员的精耕细作使得种粮收入最大化[22]。朱家的传统家户制度调查显示,朱家家长曾在家中举办私塾,正常年份收取的学费收入占家庭收入的45%,但在灾年就没有教育收入,因此,家长也要将收入的重点放到种粮上(ZBL20180202RHB)。家户“以土为生”,为实现种粮收入最大化,在土地上精耕细作,家长会要求反复施肥、锄草、灌溉,实现稳产、增产(LWQ20190213RHB)。这时的家户理性实际上是被局限在土地与种粮上的理性,属于无成本的劳动力投入。最后,种粮可以实现家户发家致富的理想。家户内部具有强烈的家户主义理想,其核心观念是发家致富,但是“学而优则仕”只能是极少数家户的途径。因此,大部分普通家户只能将发家致富的转移至土地与粮食,土地占有量多就可以生产更多的粮食,而粮食既可以自给又可以出售换取现金收入。樊家的祖上曾经营纸业,获取利润后并没有扩大生产,而是回乡买田置地,开始种粮(FXP20200719RHB)。

(三)政治单元:纳粮是家户的责任

仅从生活单元与经济单元来看,小农“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秦统一中国之后,开始实行编户齐民的政策,帝国范围内的人口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土地等类别载入户籍,建立起人口管理的户籍制度。依托于“户”的单位,国家权力穿透至郡县以下,渗透至家庭层面,国家与家户之间产生了纵向结构上的关系。家庭被赋予政治属性,成为国家在基层治理中的最小单元,家户需要承担国家的纳税、服兵役等责任。

作为政治单元的家户与种粮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家户而言,家户是国家纳税的责任单元,种粮以纳税。人民对于皇帝只有一种关系,就是纳粮,除了纳粮之外,便和政府没有别的关系,纳粮也就成了人民的责任[23]。传统国家的税费计算是以户为单位,户为核算和缴纳单位。胡家的调查显示,每年秋收后,保甲长会通知家长纳税,粮食税是以粮食的形式呈现,要么是稻谷,要么是小麦,不能缴纳现金(HXP20170712RHB)。张家的调查表明,纳税是每年秋天交一次,纳税的量大概是收成的30%,由家长挑粮食去交税(ZSQ20180127RHB)。樊家的受访者表示:“每年的上粮都要去,即使遇到天干,‘皇粮不交要套脑壳’,皇粮与自然灾害之间没有关系,村民受旱涝灾害影响,仍然需要上交公粮,不能少”(FXP20200719RHB)。传统国家的纳税形式多为实物税,除田赋正税外,还有杂费、摊派等各种税目,多是以完粮纳税。因此,家户不得不种粮以完成国家的纳税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国家而言,家户种粮是维持国家官僚体系运行的前提。传统国家采取的是“以农养政”,将粮食视之为“政之本务”。为实现持续的国家税收,以土地的“粘性”抑制农民走出土地的空间。张家的受访者表示,家户交换、购买土地不需要保长、甲长的同意,但是需要地方政府盖章(ZSQ20180127RHB),只有获得官方的认同,土地交易才生效。同时,家户农业生产遭受自然灾害之后,粮食收成减产,家户会采取“借粮纳税”的方式完成国家的税收任务(ZSQ20180127RHB),从侧面说明家户种粮的重要性。土地与种粮的双重叠加,将家户牢牢的束缚在土地上种粮,有利于国家纵向控制民众。

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家户是生活单元、经济单元与政治单元的统一体,三个单元在各自方向上规定种粮的内容。生活单元需要种粮来解决家户成员的生存问题,并建构家长制与家户规则;经济单元规定着种粮收益的最大化,体现家户主义取向的特征;政治单元规定着种粮纳税,实现国家与家户之间的连接,赋予种粮以政治属性。家户种粮是三个单元相互叠加的结果,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如没有政治单元的作用,家户可以脱离土地,逃避政治的控制。家户单元叠加提供有限选择的空间,家户呈现出一种不得不种粮的状态,农户种粮积极性也很高。

三、家户变迁、叠加弱化与小农户种粮

作为本源性的家户制具有“延续性”,但是也应注意到现代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变动性”。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家户制存在的基础性条件正在发生变化。一方面,家户制的经济基础遭到破坏,土地的“粘性”作用降低,跨区域的人口流动加速,市场因素侵入乡村,家户不得不应对市场经济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家户制的社会基础逐渐被分解,血缘仍保持其纽带作用,但地缘的作用降低,业缘的作用增加,家户整体性观念降低。由此,家户的各个单元以及单元之间的关系发生显著变化,影响着小农户的种粮积极性。

(一)生活单元:家庭离散化

家庭成员间不同的组成方式和组合方式构成家庭结构,费孝通[24]将其划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和残缺家庭,变动是家庭结构的本质属性,并属于中国社会变动的一部分。在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社会产生家庭离散化现象[25],即男性青壮年外出务工,老年人、妇女与儿童留守乡村务农,家户整体性被分解。根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农民工监测报告,202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9 251万人,有配偶的占80.2%。同时,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为37 582万人,人户分离人口有49 276万人,相比较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人户分离人口增加23 138万人,增长幅度达到88.52%。家庭离散化带来的人户分离对农业生产模式与种植结构产生影响。朱家的两个儿子均进城务工(两个年轻劳动力“非农化”),家中只有两位老人,缺少劳动力种粮,老人只能将基本农田流转给养殖户养龙虾,出现“非粮化”。原有用于种植玉米的土地被老人用于种植花生,玉米的价格为2.4元/kg,而花生的价格为6元/kg(2017年的价格),且投入的劳动力还较少(ZBL20180202RHB)。由此,家户的离散化对家户的种粮意愿以及种植作物选择产生双重效应。

(二)经济单元:经济收入来源的多元化

在农业社会,家户生计方式以种粮为主,家户经济收入来源具有单一性。在“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经营格局下,家户经济收入无法显著提高。一方面,家户经营的规模小,不具有规模效应,往往陷入生产规模的陷阱之中;另一方面,家户经营的生产能力低下,投入与产出之间不具有正相关关系。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带来社会大分工,给家户获取非农收入提供了机会。相对于农业收入而言,工业收入水平更高,就业渠道更多元。如表1所示,家户成员进城后可以从事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等,所获取的经济收入呈逐年上升趋势,如建筑业从2017年的每月3 918元上升至2021年的每月5 141元。从家户收入的结构来看,从以务农为主、非农就业为辅逐渐转变为以工为主、以农为辅,部分家户务工收入的比例占家庭总收入的95.74%[26],家户种粮的积极性被严重削弱。工业化打破家户经济收入来源的单一化格局,种粮不再是家户生存的唯一选择,家户成员不用依附于家户及家长。


表1 农民工就业行业分布及月均收入(元)

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从微观案例来看,樊家有两个孩子,一儿一女,儿子结婚后前往东部沿海务工,妻子与父母在家务农。2012年儿子在县城购房,并在县城从事建筑业,妻子在县城超市从事销售,父母在村里种植蔬菜出售。儿子小家庭的收入不由家长统一管理,子代与父代分别核算(FXP20200719RHB)。工业化带来家庭离散化,消解家户的“同居”模式,收入来源的多元化消解家户成员的“共财”关系。由此,一个家庭内部有两个或多个会计单元,农村有一套收支系统,城市中的青年有一套收支系统,产生“一家两制”。

(三)政治单元:农业税的取消

户籍是国家确认与分配责任的重要凭证,户成为承担国家赋税徭役的政治单元,完粮纳税也就成为家户的首要政治责任[27]。朱家的传统家户制度调查显示,若当家人没有去交税,保长与甲长会来家里挑粮食,家里没有粮食就会带走家中男性劳动力,直到交税后才放人回来(ZBL20180202RHB)。1949年,我国第一产业占国民收入的68.4%,是国家的“支柱产业”。改革开放后,我国三大产业的结构发生明显变化,1978年,三大产业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7.7%、47.7%、24.6%;2000年,三大产业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7%、45.5%、39.8%,“以工养政”替代“以农养政”。由此,2004年国家试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结束了中国历史上延续长达2 600余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的取消对国家与家户的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农业税的取消意味着家户不再承担纳粮责任,也不再是纳粮的核算单元,既然家户不用纳粮,家户就拥有自主选择的空间,理性小农会放弃种粮,选择其他行业增加家庭经济收益。正如朱家受访者所言:“既然不用交税,就没有必要把全部精力放到种粮上,粮食够吃就行”(ZBL20180202RHB)。其次,农业税的取消说明国家对农民的控制减弱,农民不再束缚于种粮纳税的政治责任,而有了自我发展与选择的空间。刘家有5口人,为纳税,不得不种水稻与小麦,农业税取消后,家户将土地流转给亲戚耕种,家庭子代外出务工,家庭父代开始饲养牲畜(LWQ20190213RHB)。最后,农业税取消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经历由“取”到“予”的转变,国家承担更多的乡村公共服务,家户的各项社会功能减弱。此外,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以“户”为主体的纳税单位,建立了以“个人”为主体的纳税单位,国家的权力穿透家户连接至个人,个人成为纳税的责任单位,且缴纳的是货币而非粮食等实物。

进入现代化后,传统家户的生活单元出现离散化趋势,人与户相分离,个人对家户的依附性降低;种粮不再成为家户的唯一经济收入来源,而且种粮不能发家致富;农业税的取消直接毁掉了家户作为纳粮的政治责任单元,建立以个人为单位的纳税主体。可见,生活单元、经济单元、政治单元出现分离倾向,家户成员从户中分离,户的纳粮政治属性从家户中分离,这种叠加弱化的状态直接降低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非粮化”与“非农化”同时出现[4]。上述研究表明,家户单元叠加的状态影响小农户种粮的积极性,进一步的问题是分析家户单元叠加影响小农户种粮积极性的内在机制。

四、横向裂变、纵向分离与小农户种粮积极性

国家的粮食安全依赖于家户种粮的积极性,小农户的种粮积极性受到家户单元叠加的影响,其内在的本质是家户制所形成的纵横治理结构。家户制是不同单元之间所形成的统一体,即以“家”为基点的横向治理和以“户”为基点的纵向治理[27]。小农户种粮积极性依赖于横向上的“家”与纵向上的“户”产生合力,“家户一体”才能稳定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家”与“户”之间存在张力,“家”是内向于家庭,“户”则外向于国家,国家追求的粮食安全要以“户”为单元来制约“家”行为,两者的非均衡关系会影响农民的行为选择。

(一)横向单元裂变:家庭小型化的家户自主性

传统家户一般有5口人左右[28],笔者调研的朱家在1949年是三代5口人,张家是三代6口人。现代化以来,家庭小型化的现象越发突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62人,比2010年的数据减少0.48人。表2展示了2015—2019年家庭人口数的变化情况,3人及以下户家庭的比例从65%上升至70%,4~6人户家庭的比例从33%下降至28%,反映了家庭人口数的减少。家庭小型化的发展实际上是家户横向单元裂变的结果。脱离于乡村家户的青年群体倾向于在城镇建立新的户口,特别是第二代农民工在城镇居住的意愿相当强烈,如上文中樊家的儿子在城市买房定居。由此,农村的一个原生家户就会分裂为两个家户,在城镇的子代家户脱离农业生产,选择以工业、服务业等获取经济收入来源,不再种粮食;在乡村的父代家户会选择半工半农的方式增加家庭收入,或种植经济作物,而非粮食作物。


表2 家庭人口数变化情况

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人口抽样调查数据。


横向单元裂变的结果是原生家户生活单元与经济单元均遭到破坏,裂变的两个单元在生活与经济上获得了家户自主性。家户自主性是基于家户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内在能动性,包括意识自主性、目标自主性和行动自主性[29]。家户单元裂变赋予家户在种粮上的自主性,即家户可以选择种粮,也可以选择不种粮,正如朱家受访者所言,粮食够吃就行。自主性与理性的结合就会带来成本与收益的计算,由于种粮收益较低,无法激起家户种粮的积极性,小农户种粮的意愿也就越来越低。

(二)纵向单元分离:取消农业税后的家户独立性

国家编户齐民的措施建立起“国”与“户”之间的纵向治理关系,并以赋税作为纽带,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家户的农业生产行为要以纳税作为目标,完成“皇粮国税”,家户的行为选择缺乏独立性,被裹挟在国家的财政资源之中,国家以纳税来控制家户的种粮行为,如上述朱家所言,不交税就会被保甲长带走,被控制人身自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予家户经营自主权,但是家户仍然需要完成纳粮的义务。2006年取消农业税之后,家户不再需要向国家缴纳粮食,家户不再作为国家纳粮的核算单位,家户在纳粮上的政治属性被弱化。由此,在纵向上,国家与家户之间产生分离,国家不再以纳税来控制家户的种粮行为,家户在种粮上取得独立性。

所谓家户独立性,是指家户具有充分、完整的决策权,不受国家外在权力的制约,享有独立决策与行动的空间。在种粮行为上,家户获得独立性意味着家户在种粮的行为选择上不再依附于国家,有自己行动的空间。家户独立性对种粮的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家户放弃种粮行为,城市工业收入远高于种粮收入,如樊家的儿子在城市从事建筑业,其妻子在城市从事销售,青年劳动力进城务工,造成农村“空心化”“老年化”,更不利于提高种粮积极性;二是家户选择种粮的“兼业化”,农闲时务工,农忙时务农,在本市或邻近市的流动人口就属此类;三是家户根据市场需求选择种植经济作物,而非农业作物,朱家的老人选择种植花生而不是玉米就在于花生的价格比玉米高。总体而言,家户独立性降低了小农户种粮的积极性。

(三)横向裂变、纵向分离与小农户种粮积极性

现代化的推进带来家户制的演进,在纵横的国家治理结构中,家户制发生了两个变化:一是家户横向单元的裂变,家户具有了自主性;二是家户纵向分离,国家在种粮上对家户的控制降低,家户具有了独立性。横向单元的裂变意味着家户生活单元、经济单元的变化,纵向单元的分离意味着国家与家户之间关系的变化。从上文分析中可知,家户自主性与家户独立性的获得给予家户行为选择空间,并且蕴含着“理性扩展”的现象[30]。由此,家户不仅有行为选择空间,还可以赋予行为选择以理性,这种变化影响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与种粮行为。为便于分析,使用家户自主性与家户独立性构建小农户种粮积极性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家户自主性与家户独立性共产生4种模式。

A种模式为高自主性、高独立性,家户的自主性较强,能够决定种粮与不种粮,同时,国家对家户种粮的约束较低。A类模式反映的是农业税取消后家户的种粮积极性情况,在高自主性、高独立性的模式下,小农户的种粮积极性较低。家户选择其他方式替代种粮以实现家庭收入最大化,如刘家将土地流转不种地,父代饲养牲畜,子代外出务工。B类模式为低自主性、高独立性,国家对家户的控制能力较弱,但家户的低自主性导致小农户缺乏主观能动性,其种粮的积极性也较低。C类模式为低自主性、低独立性,家户无法选择种粮与不种粮,国家的纳税责任迫使农民不得不种粮,在家户主义的作用下,农民将不得不种粮转化为较高的种粮积极性,C模式反映的是传统家户的种粮积极性情况,如上文中的张家与朱家,家户不种粮、不纳税就会被保甲长带走。D类模式为高自主性、低独立性,家户作为经营单位有一定的决策权,但受到国家纵向权力的制约,小农户的种粮积极性较高。D类模式反映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后至农业税取消时期,如上文中的樊家,子代外出务工,父代在家种粮。

不同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发展与转换关系。C类模式可以发展为D类模式,改革开放后,城镇化与工业化的作用消解了家户横向单元的一体化,家户可以在有限的空间范围内进行选择,小农户的种粮积极性比C类模式低。D类模式可以转换为A类模式,其关键在于国家取消粮食税,降低了对家户的控制,家户获得独立性。由此,家户单元叠加的弱化会带来家户的横向裂变与纵向分离,进而影响家户自主性与独立性,小农户种粮积极性降低的原因在于高自主性与高独立性激活农民的理性选择意识;传统小农在家户单元叠加下,低自主性与低独立性的状态无法为农民提供多余的选择,只能从家户主义出发将种粮转换为发家致富的积极性[31]。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乡村区域差异显著,地理、文化、习俗、家村关系、家国关系等塑造差异性的家户自主性与独立性。因此,本文构建的家户自主性与独立性分析框架在具体应用时,还需要尊重“地方性知识”。


图1 家户自主性、独立性与小农户种粮积极性


五、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从家户制的视角分析小农户种粮积极性的问题,研究发现:第一,家户单元叠加状态影响小农户种粮积极性。传统家户是生活单元、经济单元与政治单元的一体化,种粮不仅要遵循生产逻辑,还需要遵循家户逻辑与政治逻辑。家户单元叠加圈定了小农户的行动与选择空间,小农户种粮是单元叠加作用的结果。家户在工业化进城中发生了变化,家庭的离散化、经济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农业税的取消导致单元之间的叠加弱化,对农民的规定性作用降低,家户单元的叠加弱化降低了小农户的种粮积极性。第二,家户单元叠加影响小农户种粮积极性的内在机制是家户制的纵横治理结构。家户横向单元会产生裂变作用,由一个原生家户分裂为一个父代家户与一个子代家户,两个家户均获得了横向上的家户自主性。家户纵向单元的分离源于国家农业税的取消,家户不再成为缴纳粮食的责任单元,家户的政治属性被削弱,家户获得独立性。在家户自主性与家户独立性的结构模型中,共产生4种模式。在高自主性、高独立性的模式下,小农户的理性选择意识被激活,种粮只能实现增产,无法实现致富,在理性逻辑的运作下务工对务农产生替代效应,小农户选择务工的积极性提高,而种粮的积极性自然就下降。传统小农种粮是在低自主性、低独立性的模式下进行,农民没有可供选择的空间,家户不得不通过家户本位主义的作用以提高家庭成员种粮的积极性。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首先,完善农业收益保障制度。粮食种植的关键在于人,家户种粮的积极性高不高、愿不愿意选择种粮、愿意选择种多少粮,关键是看种粮的经济收益。因此,政府应加强和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稳定粮食价格,防止谷贱伤农,将农业补贴与种粮规模、种粮年份、种粮类型相挂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降低农业保险购买成本,简化农业保险赔偿流程,实现种粮增产与种粮增收齐头并进、相辅相成,让家户种粮有利可图,进而提高家户种粮意愿。其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在注重政府保护性逻辑的同时,还需要发挥市场的逻辑,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来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通过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鼓励农民流转土地,实现规模经营,提高资源利用率与土地产出率,进而提高农民的种粮收益。最后,以农耕文化厚植家国情怀。农耕文化是我国的根脉,更是我国的宝贵财富。大力弘扬家乡文化、“三农”文化、农耕文化,厚植家国情怀,铸牢强农有我、种粮报国的思想根基。宣传国家粮食安全的紧迫性与重要性,以文化价值理念来弱化家户的自主性、独立性带来的家户理性属性,提高家户的种粮积极性,将家户多种粮、种好粮升华为一种高度的内在自觉和使命担当,为国家粮食安全贡献家户力量。


参考文献

[1] 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梁小民,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7: 22-48.

[2] 赵鑫,任金政,王亚军.农业生产环节外包、劳动力转移与粮农家庭增收:基于全国7560户种粮家庭的实证研究[1.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22,21 (3) : 266-276.

[3] 高鸣,姚志.保障种粮农民收益: 理论逻辑、关键问题与机制设计[].管理世界,2022,38 (11) : 86-102.

[4] 阮海波,“趋粮化”抑或“非粮化”: 粮食安全的张力及调适[.华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 (4): 79-90

[5] 赵晓峰,刘子扬.“趋粮化”抑或“非粮化”: 农地经营基本趋势辨析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6): 78-87.

[6] 何蒲明农民收入结构变化对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影响: 基于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的对比分I.农业技术济,2020(1):130-142.

[7] 冷博峰,李谷成,冯中朝.从不种地农民也能领取农业补贴谈起:兼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后的补贴发放方式I.农业经济问题,2021(5) : 54-65

[8] 杨青,彭超,许庆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促进了农户土地流转吗? [J中国农村经济,2022 (5): 89-106.

[9] 黄少安,郭冬梅,吴江.种粮直接补贴政策效应评估IJ1.中国农村经济,2019 (1) : 17-31

[10] 樊鹏飞,苏敏,刘洋,等.面向农业现代化的公共政策选择: 以农业经营方式转型为例J.中国农村观察,2022(5): 2-20.

[11] 尹军军,余国新,家庭农场与农户小规模农地对农业技术服务需求行为差异及影响因素.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9,40(10):93-100

[12] 庄天慧,骆希,小农生产主要特征、因境及与现代农业有机街接路径研究:基于四川省的实证研究J1农村经济,2019 (11):8-18

[13] 蔡禾,王帅之,顾然,粮食安全视野下农民耕作行为研究I1.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51 (6): 52-64

[14] 陈军亚.韧性小农: 历史延续与现代转换J].中国社会科学,2019 (12) : 82-99.

[15] 李静,陈亚坤.农业公司化是农业现代化必由之路[J].中国农村经济,2022 (8) : 52-69.

[16] 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 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中国社会科学,2013 (8) : 102-123.

[17] 徐勇.历史延续性视角下的中国道路[J].中国社会科学,2016(7) : 4-25

[18] 徐勇,叶本乾,关系叠加视角下的家户制政治形态:以传统汉族地区家户社会为基点IJ1.云南社会科学,2020(4): 2-10

[19] 邓大才.产权单位与治理单位的关联性研究: 基于中国农村治理的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5(7): 43-64.

[20] 何国强.家庭、公有制与社会治理的实现[J].社会科学家,2017(10) : 61-67.

[21] 陈明.家户主义: 中国农村治理的逻辑与底色[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 (6) : 191-196.

[22] 李国祥.基于成本收益对我国农民种粮积极性影响因素的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1(1) : 46-52.

[23] 孙中山.三民主义[M].长沙: 岳麓书社,2000: 89.

[24] 费孝通.费孝通文集 (第八卷) [M].北京: 群言出版社,1999: 256-258

[25] 王兴平.城镇化进程中家庭离散化及其应对策略初探IJ].城市规划,2016,40 (12) : 42-48

[26] 全磊,陈玉萍,丁士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家庭生计转型阶段划分方法及其应用U].中国农村观察,2019 (5): 17-31.

[27] 任路"家”与“户”: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社会基础J1.政治学研究,2018 (4) : 26-36

[28] 陈明.“家户”: 中国农村治理研究新视角的建构[J].内蒙古社会科学 (汉文版) ,2015,36 (6) : 1-7.

[29] 黄振华.国家治理的家户逻辑: 基于田野政治学的分析进路[].学术月刊,2021,53 (7) :91-104.

[30] 汤玉权,姜修海,黄六招.有限自主与理性扩张:一种农地集中规模经营“推进难"的解释框架:基于S省A村的案例研究IJ.重庆社会科学2022 (2) : 6-22.

[31]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 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