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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本位: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底层逻辑

作者:杜 鹏  责任编辑:刘佳宁  信息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2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次数: 15964

【摘 要 家庭本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乡村社会变迁和国家治理转型过程中,趋于问题化的家庭秩序与日益下沉的国家权力遭遇,推动了家国关系的适应性变革。文章立足转型期农民家庭秩序,沿着农民家庭生活的动力机制,探讨乡村治理场景中家庭本位的实践基础和治理效能:一方面,家庭秩序调控促进了情感动力和伦理动力的融合,保障了家庭生活中情感实践的主体性和伦理实践的正义性,再造了家庭本位的原则;另一方面,家庭本位释放了生活治理和文化治理的效能,拓展了乡村治理的深度和境界。可见,家庭依然是中国乡村治理的基本单元,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找回家庭,不仅有助于深化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而且是回应农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 家庭本位;乡村治理;家庭动力;底层逻辑


一、问题的提出

资源下乡是后税费时代中国乡村治理的基本背景。资源下乡显著改善了中国乡村社会的面貌,但现实中的“最后一公里”困境折射了乡村治理内卷化的可能。[1]拓展乡村治理深度,提高乡村治理能力,是乡村振兴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了家庭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提出要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对新时代乡村治理具有重要启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这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理解家庭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家庭变迁历程和家国关系的历史脉络。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巨变过程中,城市化、市场化力量深刻改变了乡村社会的基础结构,引发农民家庭的深刻变革。同时,日益下沉的国家权力以更细密的方式进入农民日常生活。在农民家庭与乡村治理的双重变奏中重新发掘并合理定位家庭的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而这面临着实践的复杂性:仅着眼于传统伦理主导的家庭动力机制,难以匹配当下多元的乡村社会基础和开放的乡村治理情境。因此,本文立足当下乡村治理的基本形势,重新定位家庭本位的时代意涵,进而探讨家庭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以揭示乡村治理的底层逻辑。

(一)农民家庭市场化转型中的问题与韧性

家庭是中国社会的基础,并孕育了“伦理本位”的中国社会。[2]与“家”有关的元素之间相对稳定持久的结合与互动形成家庭秩序,其变迁路向始终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并融入不同时代的特殊内容。[3]在家庭现代化范式影响下,家庭研究的总体倾向是将农村家庭变迁视为传统家族式微、家庭结构核心化的进程。[4]传统家庭秩序依赖于以“礼”为核心的伦理规范,并集中体现为“家庭主义”[5]的基本原则。而在市场化进程中,日益增长的家庭压力导致家庭要素的动态改变[6],家庭秩序遭遇稳定性危机,诸如离婚、养老等问题凸显。然而,家庭现代化理论隐含的线性变迁路径难以包容中国家庭转型过程的复杂性。一些研究发现,中国家庭凝聚力具有强大的抗逆力性和适应性,深厚的文化积淀因而超越了现代化的作用。[7]基于家庭策略的运作,中国当代家庭形态的“现代”趋向显著,但亲子关系中的“传统”行为依然浓厚[8]家庭策略反映了复杂开放社会背景下家庭本身的主体性、能动性与适应性。[9]有学者发现,网络化动员是家庭应对压力的重要方式[10],中国家庭呈现“形式核心化”和“功能网络化”的趋势[11],“下行式”的伦理转向而非伦理沦丧才是变迁中家庭秩序的伦理形态。[12]然而,这在增加家庭凝聚力的同时导致压力和风险在家庭内部的非均衡配置,形成家庭转型的“伦理陷阱”。[13]

总体而言,家庭转型是中国农村家庭研究的基本问题意识。家庭转型研究主要沿着“家庭-市场”的关系维度展开,呈现了市场化进程中农民家庭秩序的内在张力。“家庭化”是中国社会转型中个体应对风险的一种方式,而这恰恰表明中国语境下的家庭对于个人来说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工具性价值。[14]然而,家庭策略的能动性并不能逆转家庭日益私人化的现实趋势[15],家庭本位的伦理根基趋于松动,家庭的问题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并日益影响乡村社会秩序。因此,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家庭的问题化与私人化共存,仅局限于“家庭-市场”关系之下的家庭策略难以恢复家庭秩序均衡,从而凸显了“家庭-国家”关系维度的重要性。

(二)家国关系视野下的家庭价值建构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是个人与国家的连接纽带,并构造了“家国天下连续体”。[16]《孟子·离娄上》则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因此,家是国之根本,以“家”为圆心形成“家国同构”的基本模式,且在基层社会中呈现为“国”和“家”分治的双轨政治模式。[17]家国关系的变迁影响了国家治理与家庭发展。在近代以来的民族革命中,家庭被视为中国社会的“封建堡垒”,“为国破家”的家庭革命奠定了中国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根基。[18]家国关系从“家国一体”的稳定状态走向“家国对立”的紧张状态,然而家国关系的变迁并没有突破“家户治理”和“家国同构”的制度底色。[19]无论是集体经济时代的“去家庭化”改造,还是市场经济时代的“再家庭化”政策,均体现了国家对于家庭价值的策略主义和功利主义态度,因而难以建立家国关系的良性互动格局。[20]“家国同构”模式意味着国家可以将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压力转移至家庭,中国公共政策因而具有家庭缺位的制度性缺陷。[21]其结果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家庭在面对市场风险时承担了过重的福利负担[22],且在资源下乡背景下因忽视家庭作用而引发农民个体对于国家的福利依赖。[23]

可见,家庭价值的建构始终缠绕在家国关系中。近年,一些研究者倡导“找回家庭”,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向:一是在宏观的社会政策视野中激活家庭的角色,使家庭从“社会政策议题”发展到“社会政策视角”,以更好适应家庭变化。[24]为此国家应摒弃功利主义的家庭观念,通过发展型家庭政策强化对家庭的支持,缓解家庭面临的压力。[25]二是在微观的基层治理中发掘家风家教等传统文化资源对于乡风文明建设的意义。家风蕴含着亲情化、生活化、礼俗化等“地方性特质”[26],具有人伦教化效应。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是推进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27]面对家庭“不在场”引发的治理之痛,须通过凝聚家庭来激活社区关系,推动面向家庭的治理变革。[28]总体而言,家庭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关注,对家国关系的既有反思对于深化新时代乡村治理具有重要的启发性意义,但如何在开放流动的社会中重构家国关系,进而发挥家庭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其中的实践逻辑依然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家庭本位:乡村治理研究视野的深化

以上分别从“家庭-市场”和“家庭-国家”两个维度梳理了学界的相关研究。家庭市场化转型伴随着家庭秩序失调,并影响着家国关系的走向。虽然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注意到家庭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但这些研究主要着眼于家国传统历史脉络中相对稳定不变的伦理动力,缺乏立足变迁时代的农村家庭形态和乡村治理形势的实践分析,家风家教如何落地依然是一个现实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些研究普遍侧重于强调家庭的治理工具属性和社会功能特征,未能突破家庭的工具主义定位,因而忽视了转型期家庭秩序本身的建构与调控之重要性。换言之,“家庭-市场”与“家庭-国家”两个维度有待进一步统合,通过国家的适当介入来干预家庭市场化转型中的问题化逻辑,且将家庭面对市场的能动性转化为面对国家的能动性,形成家庭秩序与乡村治理良性互动的格局。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由于乡村社会的不规则性,乡村治理具有一定自主性,不完全等同于国家在乡村社会中的治理。后税费时代的资源下乡深刻改变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乡村治理呈现出悬浮于基层社会之上的状态。I1在乡村治理视野下,农民的家庭韧性始终包含危机因素。家庭是乡村社会的基础,相对于家国同构的文化逻辑而言,家庭和村庄间存在着发生学意义上的结构关联,面向家庭的乡村治理因而具有现实、具体的实践媒介。本文中家庭本位指以农民家庭为基准的治理原则,其核心是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中定位家庭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以超越功利主义的家庭定位和个体主义的治理导向。基于转型期农民家庭秩序和乡村治理格局,家国关系之建构不可能简单复归传统家庭伦理之基础,而是应当在承认家庭生活逻辑和自主情感实践的基础上,探究开放性社会情境中家庭本位的治理意蕴。在此意义上,本文中的家庭本位是传统与现代融合、情感与伦理融合、社会基础与制度系统融合的产物。

在中国经验语境中,家并不仅是一个私人生活的单元,诸如“家国天下连续体”“差序格局”等概念均反映了“家”的边界的伸缩性。当然,因传统国家基础性权力的限制,“家国一体”主要是一种社会文化构造,缺乏家国互动的制度通道。基于伦理差序的家庭本位因而强调了家相对于国的自主性。近代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打破了家庭自治状态,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深入乡村社会,重构了家国互动的制度脉络,为迈向家庭本位的乡村治理奠定了组织基础。家庭本位不再局限于伦理动力,而是承认伦理变迁的现实,从而包容更趋多元的家庭动力机制。作为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底层逻辑,家庭本位蕴含着“治家”与“治村”两个互为条件的方面:一方面是通过乡村治理重塑家庭秩序。转型期家庭秩序要求国家的回应,以缓解市场化的负面效应,维系家庭秩序的内在均衡,进而激活家庭本位的实践空间。这样一来,乡村治理才可能超越工具主义的家庭定位,彰显对农民家庭秩序的政治关怀。另一方面,以家庭秩序辐射乡村治理。在开放的乡村社会中,乡村治理机制将家庭的情感动力和伦理动力整合并升华为乡村治理的深层动力,释放家庭本位的治理效能。

二、家庭秩序的基本结构

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民家庭的关注主要体现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发展定位。对于农民而言,家庭不仅是一个获取资源的生产单位,而且是由不同层次的要素凝聚而成的立体结构。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找回家庭,前提是在中国乡村的时空场景中定义家庭本位的意涵。一般而言,家庭本位与个体本位相对,在中西方社会文化传统中衍生出了两种颇有差异的家庭观,分别是西方的唯名论家庭观和中国的唯实论家庭观。其中,前者认为家庭可以还原为家庭成员个体,体现了个体自由意志优先的权利原则,而后者则承认家庭凌驾于成员个体的实体性和有别于成员个体的突生性。因此家庭秩序不能通过家庭成员个体的行为予以解释,而应回归家庭秩序的基本结构。农民家庭秩序的基本结构主要包含三个层次,即生活单元、社会单元和宗教单元。三者的差异化配置形塑了不同的家庭秩序:传统伦理主导的家庭秩序体现了家庭作为宗教单元的根本规定,进入21世纪以来,家庭作为生活单元的特征日益凸显。家庭秩序的基本结构不仅预示了家庭的问题化逻辑,而且启示了家庭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可行路径。

在传统家庭秩序中,家庭伦理是家庭秩序的内核,具体包含结构延展和过程绵延两个向度。其中,结构延展是指家庭伦理约束着家庭关系,且延展为乡村社会关系中的“差序格局”;过程绵延是指家庭伦理贯穿于家庭再生产过程,赋予传宗接代以厚重的价值意蕴。其中,家的过程绵延规定了结构延展的边界和程度,彰显了家庭秩序再生产的伦理动力。“祖荫”之下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村庄社会交往,筹划家庭生活,即使面临小农社会的资源稀缺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件,深层的伦理动力依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维系家庭秩序的稳定。可见,传统家庭秩序具有“圣凡一体”与“公私连带”的属性。[29]其中,“圣凡一体”维系了家庭秩序的内在稳定性,“公私连带”则维系了家庭秩序的外向延展性,家庭与村庄紧密关联。国家、市场等力量推动的家庭变革不仅体现在家庭的结构、规模、功能、关系等方面,而且体现为家庭秩序的基本结构之变。随着家庭的神圣性趋于弱化,农民逐渐从家庭绵延的价值链条中抽身出来,直面当下真实的生活压力。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主导了农民的村庄交往逻辑和价值实现逻辑,并深刻地改变了农民家庭的动力机制和家庭秩序的基本结构。

随着家庭的生活单元属性凸显,农民与村庄社会的关联弱化,村庄公共生活反而成为家庭生活的负担,农民社会交往的策略性凸显。同时,家庭伦理从统摄性位置逐渐降格至兜底性功能,越来越多地服务于现实生活目标,难以维系农民意义世界的稳定。总之,生活导向强化了家庭与市场的关联,造成传统与现代、个体与社会的激烈碰撞,“一家两制”逐渐成为农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家庭实践逻辑。[30]然而,面对市场压力的家庭调适是在私人生活领域之中展开的,代际之间的功能性整合机制[31]蕴含的凝聚力难以辐射乡村社会。随着家庭边界的固化,情感动力逐渐从伦理实践中浮现出来,且获得了相对自主的实践形态和表达路径。这样一来,转型期家庭秩序的动力机制趋于复杂化:一是情感动力在滋养农民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增加了家庭秩序的敏感性、异质性和脆弱性,情感实践的不确定性放大了家庭冲突乃至家庭解体的风险;二是情感动力与伦理动力在家庭秩序中交织并行可能扭曲家庭动力,伦理的变异可能抑制情感互动,而情感的释放也可能过度消解伦理,影响家庭秩序平衡。总之,上述家庭动力机制突破了家庭与村庄的本体性关联,农民参与村庄社会交往的程度、方式、策略主要以当下家庭生活的需要为基准,家庭秩序失衡因而影响村庄秩序和乡村治理。

可见,随市场力量沉浮的家庭无法真正消化现代性压力产生的负面效应,家庭领域中的问题外化为公共治理内容,且以如养老问题、离婚问题、生育问题、光棍问题、抚育问题、家庭暴力等细分问题类别进入国家视野,反而遮蔽了整体性的“家庭危机”。[32]在新时代乡村治理场景中,家庭本位意味着基层政府须超越“事本主义”的治理逻辑,在问题导向下沿着家庭动力机制深入特定问题片段背后的家庭秩序根源。家庭秩序是乡村秩序的基础,转型期不稳定的家庭秩序不仅呼唤国家的回应和干预,而且在微观层面定义了国家权力进入家庭秩序的路径。因此,新时代的家庭本位原则突破了家庭内生动力的规定,乡村治理成为家庭秩序再生产不可或缺的条件,从而构成了家国互动的制度媒介。当然,家国关系需超越国家改造家庭或利用家庭的单向维度,国家需要通过调控和疏导家庭秩序的情感动力和伦理动力,构建私人化的家庭通往公共生活的可能路径,进而奠定新时代乡村有效治理的深层基础。

三、家庭本位再造:家庭秩序调控的路径与机制

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家庭秩序失衡要求国家的回应,而国家权力下沉为家庭动力调控和家庭秩序重塑提供了可能。经历半个多世纪的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权力越来越深地进入乡村社会,且呈现出科层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显著取向。然而,国家权力与不规则乡村社会的遭遇凸显了乡村治理的“一线治理”[33]特征,推动了乡村治理机制的创新。家庭秩序的问题化逻辑定义了家庭本位再造和家庭秩序调控的路径与机制。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基于转型期农民家庭秩序的基本结构,在乡村治理场景中阐释家庭秩序的调控路径。其要义是通过赋予农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以社会性和价值性,引导农民家庭生活的情感动力和伦理动力,重建家庭秩序的内在均衡。在这个过程中,柔性的组织动员是嵌入家庭秩序,贯通并融合家庭情感动力和伦理动力的主要机制,彰显了家庭本位的治理逻辑。

(一)家庭秩序调控的情感路径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农业税取消以及大量中青年农民外出务工,农民与土地的生产性关联弱化,并以个体化劳动力要素参与劳动力市场。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组织单位日益边缘化,“老人农业”成为中国乡村生产体系的普遍景观。家庭日益成为一个生活单元,家庭秩序的生活导向释放了情感动力,增进了农民情感实践的自主性:情感实践不再受限于家庭伦理的规约和束缚,情感体验成为农民家庭生活的焦点。情感实践具有鲜明的个体性色彩,主要遵循个体的偏好、观念、意志,进而为家庭成员带来更为自由、多元、丰富的生活体验。问题是,在开放流动的乡村社会中,农民个体化的情感实践与社会结构、社会变迁等紧密相关[34],外部压力必然渗入家庭并影响农民的情感体验,看似自主的情感动力并不稳定,可能导致情感的资源依赖与情感的社会冲突,引发家庭秩序失调。情感问题的生成机制标定了家庭秩序调控的情感路径,因此,应着眼于家庭秩序的生活导向,沿着农民的情感实践脉络调控家庭秩序。以下将结合情感实践的问题讨论家庭秩序调控的情感路径。

一是情感的资源依赖。在传统乡村社会,情感实践须遵循儒家的人伦规范,体现为“礼化”的情感表达模式。进入21世纪以来,农民家庭日益卷入市场化进程。市场化固然拓展了农民家庭的经济空间和机会结构,但与之相伴的是市场压力的扩散。“过日子”不再是封闭在村庄中的过程,农民在家庭生活中的满足感和幸福感越来越依赖于资源积累和资源动员的能力,进而导致情感的资源依赖。其典型表现是消费主义的情感表达方式蔓延,在这个过程中,“情感”物化为生理反应式的“情绪”。情绪是非连续的、无序波动的个体心理状态,是依赖于外部刺激的被动反应,无助于家庭秩序的均衡稳定。例如,近年来农村离婚率居高不下,即使是经自由恋爱形式结合的80后、90后群体,婚姻关系的情感联结度也难以抗衡市场化进程中消费主义观念的冲击。[35]而在代际关系维度,虽然父代家庭和子代家庭的自主性增加,但是一些农村地区依然存在以资源传递作为情感表达媒介的情形,这不仅增加了父代的经济负担,而且抑制了情感实践的自主性。可见,情感的资源依赖导致情感本身悬浮于家庭成员互动交往过程,进而抽离了情感的社会文化意蕴,放大了情感实践对于外部社会压力的传导效应。农民家庭被市场力量裹挟,难以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的避风港湾。

二是情感的社会冲突。在传统乡村社会,家庭具有社区性,家庭是村庄交往的载体。源于家庭的情感动力将村庄面子竞争导入熟人社会秩序整合过程。随着村庄社会日益开放、传统规范趋于解体,情感动力的社会表达具有显著的内向竞争特征,情感实践的包容性降低。事实上,农民家庭的市场化进程在显化资源禀赋重要性的同时加剧了村庄分化程度和竞争程度。市场机会是相对稀缺的,而不同家庭参与市场的能力存在差异,参与市场能力不足的家庭显然处于村庄竞争的弱势地位,并滋生相对剥夺感。资源约束下的家庭生活筹划不可避免地导致情感的社会冲突,甚至滋生“怨恨”。在上述情感动力的支配下,村庄易陷入白热化、刚性化的面子竞争,而一部分弱势者在这种压力下可能疏离村庄公共生活。可见,转型期家庭秩序中析出的情感动力并不必然转化为村庄公共交往的活力。随着熟人社会规范弱化,情感的激荡可能导致转型期乡村社会中“气”的无序释放,村庄中乖戾之气横行。[36]走出祖荫的农民并不能在村庄社会中实现情感的互通,难以对家庭秩序形成正向反馈,导致农民心态失衡。

以上分析说明,转型期的家庭秩序虽然为农民情感表达提供了空间,情感动力对市场化的开放却可能扭曲其实践脉络,不仅影响家庭生活的情感体验,而且可能扩展为村庄生活中的情感冲突。可见情感虽发轫于家庭生活逻辑,却具有村庄社会面向。以家庭秩序为基础重构农民个人与村庄社会的情感关联是家庭情感动力调控的关键。在此意义上,基层组织应致力于情感动力的引导与协调,以维系农民家庭情感实践的主体性。具体而言,情感的引导是指基层组织应主动关注农民群众的“生活小事”,降低农民情感实践的资源依赖,从而舒缓家庭生活中的情感张力,避免家庭问题溢出为社会问题;情感的协调是指基层组织应通过群众动员的方式推进乡村建设,打破农民家庭相对孤立和分散的状态,增进村庄社会的情感互通和情感关联,提高村庄公共福利,以制衡市场力量的分化效应。总之,情感实践的主体性意味着情感动力遵循家庭秩序的基本结构,促进了村庄社会成员的有序互动,进而滋养了家庭的伦理底色。唯有如此,情感实践才能形成可持续的正向反馈,超越资源激励之下的情感耗散状态。因此,家庭秩序视野下的情感实践不宜还原为资源激励之下的动机结构,激发农民情感实践的主体性,才能实现农民情感体验与乡村治理逻辑的有效衔接。

(二)家庭秩序调控的伦理路径

转型期家庭秩序的生活导向重置了家庭伦理的运作逻辑:随着“祖先-子孙”的历史绵延链条断裂,家庭伦理实践逐渐服从家庭生活的现实压力,其历史绵延和社会延展的能力弱化。这不仅松动了传统家庭秩序的根基,且深刻影响了熟人社会的秩序机制。伦理弱化虽促进了情感动力的自主表达,但并未消解家庭秩序的伦理底色,变迁中的家庭伦理依然是家庭动力不可或缺的要素。家庭秩序调控的伦理路径旨在沿着转型期家庭伦理的实践脉络切入,调控家庭伦理动力,以维系家庭秩序的正义性。

长期以来,家庭伦理弱化被普遍视为家庭秩序失调的重要根源,例如,有研究者以孝道沦落来解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危机、自杀行为等。[37]这种思路虽然切中了家庭伦理与家庭秩序的关联,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现代化进程中家庭伦理实践困境的复杂性:一是在城市化、市场化等现代性力量深入乡村社会的大背景下,农民个体权利意识觉醒,家庭伦理的实践基础悄然转变。家庭伦理规范趋于碎片化,丧失了价值生产能力,家庭伦理面临着“名实分离”的困境。例如,笔者在北方一些村庄调研发现,子代的养老反馈看似合乎传统的孝道,但缺乏内在伦理动力的支撑,赡养行为不过是村庄规则的形式化遵循。“名实分离”实际上意味着伦理实践的社会性对于其价值性的吸纳,家庭伦理以“话语”的形式弥漫于村庄社会之中,具有更强的可塑性。二是农民家庭对于市场压力的策略性调适强化了父代“恩往下流”的伦理责任,而抑制了子代对父代的伦理反馈,家庭伦理结构趋于失衡。单向度的家庭伦理动力难以辐射村庄社会,导致家庭转型的伦理陷阱。父代深陷其中,难以获得村庄社会的支持。这方面的典型体现是当前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底线养老”现象。老年人主要依靠自养,子代的养老反馈不仅介入较晚,通常是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而且伦理反馈的强度相对有限。可见,策略运作之下的伦理实践虽然有助于达成农民家庭生活目标,却侵蚀了家庭秩序的正义性。

基于家庭伦理的名实分离与结构失衡的实践状态,家庭伦理的调控不应简单诉诸于传统伦理形态的回归。事实上,家庭伦理本身是一个实践性概念,它是在家庭秩序中定义的。在生活导向的家庭秩序形态下,传统的家庭伦理难以兼顾情感自由与家庭秩序。片面强化传统家庭伦理,忽视家庭伦理的实践脉络,不仅无助于家庭问题的化解,而且可能进一步锁定家庭转型的伦理陷阱。因此,应超越传统与现代的二元对立思维,立足家庭生活的现实需要调控伦理动力。家庭秩序调控的伦理路径主要沿着以下两条脉络展开:一是家庭伦理的创造性转换。生活导向的家庭秩序依然离不开家庭伦理的兜底保障功能。现代性力量打破了传统家庭伦理的统摄作用,传统家庭伦理趋于碎片化,且释放了农民的情感动力,这为伦理的创造性转换提供了契机。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基层政府应致力于发掘这些碎片化的伦理资源,根据农民家庭的生活逻辑在地化地重构家庭伦理,使伦理实践顺应农民的情感动力。例如,面对农村代际关系变迁,传统孝道衍生出的一些丧葬祭祀乡党酬酢礼节等已经不合时宜,需要立足当下农民生活情境重塑孝道伦理,融入更多时代元素,目前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已有一些探索。二是家庭伦理的整体性平衡。家庭伦理是在代际更替和代际互动中展开的。家庭的民主革命打破了父权制,而家庭的市场转型设定了父代渐趋边缘化的“老化”路径。为此,基层政府应致力于打破家庭转型的伦理陷阱,尤其是将弱势的家庭成员从伦理陷阱中解放出来,达致家庭伦理的整体性平衡。总之,家庭秩序调控的伦理路径应当嵌入转型期家庭伦理的实践脉络,重建并维系家庭秩序的正义性。

(三)嵌入家庭秩序的组织动员机制

以上分别从情感路径和伦理路径两个方面阐述了家庭秩序的调控路径,凸显了转型期家庭秩序对于乡村治理的规定。情感路径和伦理路径并非根本的排斥关系,而是在治理实践中相互协同、相辅相成,共同调控农民家庭动力,塑造了新时代的家庭本位原则:一方面,随着情感动力涌现至家庭生活前台,伦理实践须承认家庭生活情感体验的自主价值;另一方面,伦理实践的正义性是畅通情感动力之前提,且维系了情感实践的主体性。从家庭秩序的基本结构来看,以上两条看似不同的路径隐含了家庭的社会(村庄社区)嵌入之必要。这意味着,情感动力需超越个体的功利需要,而伦理动力须突破家庭的责任枷锁,进而凝结为向村庄开放的家庭动力。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家庭秩序均衡从来不是特定家庭的孤立问题。面向家庭的乡村治理应当着眼于转型期家庭秩序,经由家庭动力机制调控,形成家庭和村庄协调联动、正向反馈的状态。

长期以来,家庭秩序与乡村治理、国家治理的关联主要体现在文化层面,且突出了家庭的能动性。家不仅是国之根本,而且是“推”的起点,从而形塑了由内而外、推己及人的社会秩序形态,贯穿其中的是“将心比心”的感通机制。[38]在中国农民的生活世界中,“心”实际上是情感体验和伦理体验的凝缩。“心”的感通,既发乎人之常“情”,又依赖于伦理差序之标定。因此,传统的家庭本位虽然赋予了国家以相对抽象的政治德性,却难以支撑国家对家庭的组织动员。[39]转型期的家庭秩序失衡要求贯通面向家庭的乡村治理路径,这提供了重新审视乡村治理组织动员机制的契机。组织动员承认国家的能动性,且主要沿着权力的组织网络深入乡村社会,打破家庭本位原则的自在性。在乡村社会情境中,组织动员是指通过组织群众的方式动员群众的过程,它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集中体现。党群关系是组织动员的实践框架。近年来,随着国家权力日益下沉和乡村社会剧烈变迁,党群关系作为乡村社会团结纽带的作用凸显。[40]非科层化的党群关系对于农民家庭生活具有极大的包容性,从而使国家的权力效能延伸到农民家庭领域。在党群关系的框架下,组织动员是打通情感梗阻、破解伦理陷阱、调控家庭动力、重塑家庭秩序的重要机制。

笔者近年来的调研发现,中西部一些地区针对转型期家庭秩序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对于我们理解面向家庭的乡村治理路径何以可能提供了启示。在鄂中农村,老年人在剧烈的家庭变迁进程中处境趋于边缘化。当地通过将老年人组织起来,成立老年人协会,构造了老年人闲暇生活的组织平台和公共空间,扭转了老年人孤立在家庭之中的分散状态,强化了老年人闲暇生活的正当性与可能性。老年人的组织化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家庭内部压力的不均衡配置,改变了老年人在家庭秩序中的伦理弱势,有助于释放代际之间的情感互动空间,进而以老年人问题为切口塑造情感实践主体性和伦理实践正义性。而在宗族传统相对浓厚的赣南地区,妇女家庭地位相对较低,妇女的情感表达空间不足,且依然承担着较重的家庭伦理责任。当地以人居环境整治为契机将妇女组织起来,实现对家庭动力的调控。其中微妙之处在于,在顺应地方社会语境中的妇女家庭角色(女性主要操持家务)的基础上实现妇女的组织化参与,回应了他们的情感表达诉求。38这进一步扭转了妇女在家庭中的边缘处境,促进了妇女的情感表达,广场舞等活动在当地勃然而兴。39个体化的情感动力得以滋养村庄公共闲暇生活,进而舒缓了家庭秩序中的伦理压力。

家庭与村庄的传统关联始于家庭边界的伦理调控,村庄在一定程度上是家的扩大化,组织动员机制构造了家庭与村庄的制度化关联模式。如上文所示,以老年人、妇女为切口的组织过程虽然回应的具体问题不同,但均体现了动员机制的嵌入性,实现了情感动力和伦理动力的协调与融合。组织动员不是外部目标的简单移植或外部力量的直接注入,而是立足转型期农民家庭动力的整合与调控再造家庭与村庄的关联。根本而言,组织动员机制超越了“即事化”的治理取向。在“组织动员”的概念结构中,动员是在组织过程中实现的,而组织起来的目的是为了广泛深入地动员。在群众路线的政治传统下,作为动员对象的群众并不存在既定的偏好,其动机结构具有较大的可塑性。[40]本文中群众的偏好是基于家庭秩序中的情感动力和伦理动力而标定的,沿着情感动力和伦理动力的组织动员机制旨在突破市场化转型进程中家庭秩序的私人化和封闭化取向,塑造平和、包容的生活心态。总之,随着家庭秩序基本结构的变迁,农民日常生活中大量琐碎的治理内容因超越了家庭伦理的消化能力而溢出家庭领域,而且,在此过程中传统家庭伦理的策略性调适可能引发新的家庭秩序问题。组织动员机制在突破家庭边界的伦理调控的同时依然承认并尊重家庭作为生活单元的基本定位,并经由生活导向而激发了农民家庭的能动性。只有回归家庭本位,理顺家庭秩序的动力机制,才可能在根本上实现乡村善治。

四、家庭本位的乡村治理效能

伴随现代国家的建构和转型,乡村秩序不再是家庭秩序的自然延伸。经由组织动员机制,乡村治理嵌入家庭秩序,是家庭秩序动态均衡不可或缺的制度条件。动态均衡的家庭秩序不仅是美好家庭生活的基础,且蕴含着辐射村庄社会的治理效能。通过将家庭动力导入乡村社会场域,进而以家庭为基础激发农民参与村庄公共治理,彰显了新时代家庭本位的治理意涵。本文将立足转型期农民家庭的动力机制和新时代乡村治理形势,从生活治理和文化治理两个维度揭示家庭本位的乡村治理效能。

(一)家庭本位的生活治理效能

资源下乡重塑了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结构与乡村治理动力。乡村治理结构逐渐突破“乡政村治”的格局,基层组织日益行政化,基层组织的治理动力从内生回应逐渐转变为外部压力传导。其结果是乡村治理脱嵌于乡村社会,并成为国家治理在乡村的表达,乡村治理的成本和风险增加。与此同时,农民与土地的生产性关联弱化,村庄日益成为一个生活单元,“生活小事”越来越多地进入乡村治理视野。乡村治理和乡村社会的双重变奏孕育了生活治理形态。如何安顿农民的生活秩序,逐渐成为新时代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家庭是农民日常生活和情感实践的基本单元,家庭本位蕴含着生活治理的效能。

村庄日常生活具有总体性特征,呈现为不同生活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缠绕的低度分化状态。当然,这种低度分化状态镶嵌在特定的结构脉络之中,由此赋予日常生活本身以秩序感。如果深入农民的日常生活逻辑,可根据村庄日常生活的公共性与私人性、神圣性与凡俗性两个关系维度,将村庄日常生活划分为生活习惯、休闲娱乐、人情交往、伦理体验等领域,而家庭正是凝聚日常生活秩序的内核。[41]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的诸如整治“无事酒”、打击“赌博”、人居环境整治等都是生活治理不同维度之体现。生活治理的难点在于国家如何进入并引导农民的私人生活。国家社会二分的理论视野设定了一个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私人生活领域,情感实践因而是一种私人化的情感体验,情感动力难以转化为生活治理的效能。家庭本位拓展了生活治理的视野,它将总体性的村庄日常生活凝聚在情感动力的实践脉络之中,为生活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抓手,避免生活治理碎片化为具体琐碎的生活事务的治理。

事实上,情感的流动性与生活的总体性之间高度适配,生活治理因而绕不开弥散在日常生活之中的情感动力。在情感动力的引领下,农民家庭对于村庄生活秩序具有更大的敏感性和关注度。具体而言,家庭本位的生活治理效能通过情感动力释放,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首先,家庭情感动力因其较高的敏感度而直接承载农民日常生活的各种压力和冲突进而标定了生活治理的实践脉络。这意味着,通过触摸家庭情感动力的脉搏,有助于基层政府准确定位生活治理的痛点与根源,从而以多元、灵活、柔性的方式提升乡村治理的回应性水平。其次,家庭情感动力是群众广泛参与生活治理的重要支撑。通过重塑家庭情感动力的主体性,有助于缓和市场化对村庄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农民与村庄的关联,促进家庭生活中情感的公共表达社会互通,由此强化了农民对村庄中的矛盾和问题的承载能力,避免情感激荡扰乱村庄生活系统。可见,家庭本位的生活治理效能展现了农民情感动力与家庭生活逻辑的契合性。沿着农民家庭的情感动力,乡村治理得以超越具体问题本身,并获得正向的治理动力反馈。在这个过程中,模糊的生活治理内容逐渐具体化和清晰化。

(二)家庭本位的文化治理效能

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不仅具有鲜明的日常生活取向,而且具有文化治理的意蕴。相对于生活治理的现代色彩而言,文化治理具有更厚重的传统底蕴。文化治理包含相互关联的两方面,分别是对文化的治理和通过文化的治理。长期以来自上而下、由外而内的文化改造导致乡村文化的“殖民化”[42],抑制了乡村文化的秩序整合效应。而乡村社会转型不可能一蹴而就,自上而下的文化改造可能遭遇乡土文化的抵抗,从而产生文化冲突和文化震荡,影响乡村治理能力。因此,文化治理需要兼顾乡村文化的主体性。相对于表象层面的日常生活而言,文化处于乡村社会的后台,它以“日用而不知”的方式影响着农民行为逻辑。变迁中的乡村文化面临主体性危机:一方面,村庄内生的传统文化形态不完全合乎当下农民生活逻辑;另一方面,乡村社会之外的文化内容大量涌入可能带来“水土不服”,进一步撕裂原有乡村文化生态。重建乡村文化主体性,关键是在农民家庭生活情境中发掘和定位乡村文化的价值和意义,充分释放农民家庭的伦理动力。

家庭是乡村文化的活力之源,融入农民家庭生活的文化元素才可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家庭本位因而蕴含着文化治理的效能。家庭本位的文化治理效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家庭伦理动力促进文化生态整合。文化治理的首要条件是通过什么样的文化内容达成治理目标。碎片化的乡村文化状态缺乏价值生产能力,不足以承载新时代乡村治理的需要。家庭本位原则重新定义了乡村文化的实践路径,进而以家庭秩序为基础重组乡村文化元素,重塑乡村文化生态。笔者在各地田野调研中普遍发现,基层政府在乡风文明建设过程中倾向于引入“五星家庭文明户”“好婆婆”“好媳妇”等评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激发农民家庭的伦理实践动力,营造乡风文明的整体生态。第二,家庭伦理动力助推农民文化参与。文化治理效能依赖于农民的文化参与,由此实现文化价值目标的扩散。基于动态均衡的家庭秩序,家庭伦理动力得以脱卸家庭策略的束缚,并辐射乡村社会,从而支撑了农民参与村庄公共文化实践的动力。换言之,农民的文化参与和文化实践指向家庭“被村庄承认”的社会性价值。可见,家庭本位的文化治理效能展现了伦理动力的价值引领作用,在稳固农民意义世界的过程中重塑了乡村治理的价值基础。

(三)作为治理单元的家庭

家庭秩序不仅是村庄生活秩序的内核,而且是乡村文化系统的根基。以上分别从生活治理和文化治理两个维度阐释了家庭本位的治理效能。事实上,无论是生活治理,还是文化治理,国家权力切入乡村社会的路径虽然有别,却都绕不开家庭。农民家庭动力承接了国家权力的实践效能。其中,生活治理主要体现了情感动力的引导,而文化治理主要体现了伦理动力的引导,二者从不同角度激发了家庭本位的治理效能。可见,家庭本位重构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底层逻辑,使乡村治理突破过度依赖资源分配的模式,从而拓展了乡村治理的空间。新时代的家庭本位奠定了家国之间互动的制度基础。经由家庭动力机制的反思性调控,家庭成为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基本单元,从而在治理体系中形成“家庭本位-乡村治理-国家治理”的逻辑链条。

基于上述分析,作为治理单元的家庭不仅是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家户”,而且是乡村治理视野下的能动主体。“家户”是国家视野中的资源配置和政策对接的单位,其核心是国家与农民的责任分配,家户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有效性离不开家庭本位的治理效能。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家庭本位掩蔽在“家户”的制度形态下,且通过“家族”等高度结构化的形式表达。中国现代国家建设打破了“家户”的制度外壳,且在乡村治理场景中通过组织动员机制重塑了家庭与乡村社会的关联,赋予家庭本位以开放、包容的色彩。在这个意义上,生活导向的家庭秩序依然蕴含了通往国家政治领域的动力机制,从而凸显了家庭作为新时代乡村治理底层架构的意义。在西方学术脉络和理论传统之中,治理现代化通常是个体突破地方社会中的家庭纽带并转变为权利主体的过程,这其实预设了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现代治理框架,从而将家庭隔离在了社会之外。但是,如果立足中国的社会构造和文化底色,家庭依然是不可忽视的治理单元。能否在新时代乡村巨变的场景中定位家庭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对于乡村善治和乡村振兴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在乡村治理中找回家庭

本文是关于乡村治理的家庭基础之研究。在家国同构的社会文化传统中,家并非纯粹的私人生活单元,家庭秩序与社会治理存在密切的共生关系。尤其是在乡村变迁过程中,家庭问题可溢出为社会问题。此外,取消农业税以来,随着农民与国家关系的变化,中国乡村治理的动力机制逐渐脱嵌于乡村社会基础,并产生了值得注意的福利依赖现象,导致乡村治理的成本增加、风险上移。如何激发乡村社会内生活力,调动农民的参与,是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的迫切要求。对此已有不少学者从制度创新视角展开了相关研究,本文则聚焦于家庭本位,探究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底层逻辑,进而深化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的研究,揭示了家国关系的时代意蕴。变迁中的家国关系蕴含着德治、自治与法治融合的深刻启示。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权力的下沉对于乡村治理的影响包含富有张力的两个向度:一方面,乡村治理在自上而下的资源、制度、规则的激励和引导下呈现了一定程度的“悬浮”状态;另一方面,因悬浮而产生的治理困境迫使乡村治理创新回应群众的方式,在调控家庭秩序的同时释放了家庭本位的乡村治理效能。

家庭依然是中国农民生活的基本单元。家庭在市场化进程中的策略适应源于中国家庭的伦理韧性,并生成了“新家庭主义”的伦理形态。然而,这种伦理形态并非传统家庭伦理的延续,以农民家庭为单元的功能性调适是家庭伦理演化的主要路径。在这个意义上,家庭伦理趋于工具化,不足以支撑当下家庭本位的行为逻辑。本文从家国关系的维度出发,揭示家庭秩序调控的可能路径,从而在面向生活的家庭情境中探讨了家庭本位的时代意涵。家庭本位固然延续了传统的家庭伦理底蕴,又是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实践表达,即对于群众的关心应当落实到家庭秩序的层次,而且包容了开放的乡村社会中农民日益多元化的生活逻辑。可见,奠基于家庭本位的乡村秩序不再是家庭关系的自然外推,而是沿着家庭动力进行组织动员的产物。在组织动员过程中,家庭不仅是乡村治理的对象,还是乡村治理的能动主体,面向生活的家庭动力由此凝聚并升华为乡村治理的内在活力。总之,国家权力下沉和乡村社会巨变给乡村治理转型带来了挑战,提供了重新审视家国关系的契机。回首百年来家国关系的历程,虽然经历了从“家国一体”向“家国对立”的转变,但市场化进程中家庭秩序的问题化亟待国家的回应。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找回家庭,不仅有助于回应农民的美好生活需要,而且是拓展乡村治理实践空间、优化乡村治理格局的内在要求。


注 释

[1]李祖佩:《乡村治理领域中的“内卷化”问题省思》,《中国农村观察》年第期。

[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2-73页。

[3]夏当英:《乡村家庭秩序的伦理逻辑与现代变迁》,《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3期。

[4]王跃生:《中国农村家庭的核心化分析》,《中国人口科学》2007年第5期。

[5]孙向晨:《个体主义与家庭主义:新文化运动百年再反思》,《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6]徐安琪、张亮:《转型期家庭压力特征和社会网络资源的运用》,《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2期。

[7]杨菊华、李路路:《代际互动与家庭凝聚力---东亚国家和地区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8]王跃生:《直系组家庭:当代家庭形态和代际关系分析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9]麻国庆:《家庭策略研究与社会转型》,《思想战线》2016年第3期。

[10]徐安琪、张亮:《转型期家庭压力特征和社会网络资源的运用》。

[11]彭希哲、胡湛:《当代中国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重构》,《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

[12]狄金华、郑丹丹:《伦理沦丧抑或是伦理转向--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农村家庭资源的代际分配研究》,《社会》2016年第1期。

[13]李永萍:《家庭转型的“伦理陷阱”--当前农村老年人危机的一种阐释路径》,《中国农村观察》2018年第2期。

[14]吴小英:《“去家庭化”还是“家庭化”:家庭论争背后的“政治正确”》,《河北学刊》2016年第5期。

[15]王跃生对于“直系组家庭”的研究也发现,直系组内的各家庭和家户成员相互之间没有可替代的公共义务。因此,现行体制下,它多非“实体”,只存在于私人生活中,未被官方纳入考察和管理视野。详情可参考王跃生:《直系组家庭:当代家庭形态和代际关系分析的视角》。

[16]许纪霖:《现代中国的家国天下与自我认同》,《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17]郭亮:《家国关系:理解近代以来中国基层治理变迁的一个视角》,《学术月刊》2021年第5期。

[18]赵妍杰:《为国破家:近代中国家庭革命论反思》,《近代史研究》2018年第3期。

[19]黄振华:《“家国同构”底色下的家户产权治理与国家治理——基于“深度中国调查”材料的认识》,《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4期。

[20]聂飞:《制度变迁中家国关系的检视与未来走向》,《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

[21]吴小英:《公共政策中的家庭定位》,《学术研究》 2012年第9期。

[22]岳经纶、张孟见:《社会政策视域下的国家与家庭关系:一项实证分析》,《重庆社会科学》 2019年第3期。

[23]张浩淼:《救助、就业与福利依赖——兼论关于中国低保制度“养懒汉”的担忧》,《兰州学刊》 2004年第5期。

[24]陈卫民:《社会政策中的家庭》,《学术研究》 2012年第9期。

[25]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中国社会科学》 2003年第6期。

[26]张彦、郑大伟:《论家风——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社会育人功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8期。

[27]吴帆:《家教家风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妇女研究论丛》 2019年第6期。

[28]何艳玲:《面向家庭的治理变革》,《城市治理研究》 2018年第3辑。I1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 2006年第3期。85

[29]杜鹏:《生活治理:农民日常生活视域下的乡村治理逻辑》,《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5期。

[30]吕德文:《“一家两制”:城乡社会背景下美好生活的实践逻辑》,《探索》2021年第5期。

[31]李永萍:《功能性家庭:农民家庭现代性适应的实践形态》,《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

[32]陈映芳:《如何认识今天的家庭危机?——国家-家庭关系的视角》,《城市治理研究》 2018年第3辑。

[33]杜鹏:《一线治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机制调整与实践基础》,《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4期。

[34]成伯清:《当代情感体制的社会学探析》,《中国社会科学》 2017年第5期。

[35]班涛、陈讯:《转型期农村离婚的类型、变迁及后果》,《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

[36]陈柏峰:《“气”与村庄生活的互动——皖北李圩村调查》,《开放时代》2007年第6期。

[37]刘燕舞:《农村老年人自杀现象的伦理学分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

[38]陈义媛、李永萍:《农村妇女骨干的组织化与公共参与——以“美丽家园”建设为例》,《妇女研究论丛》 2020年第1期。

[39]当地乡村社会的宗族底色还比较厚重,其地方社会文化氛围的总体基调是“男主外女主内”,妇女基本缺乏自主的交往空间和关系网络,因此缺乏广场舞等妇女公共活动兴起的社会土壤,在村庄公共场合中跳舞,一度被认为是“害羞”的活动。

[40]汪卫华:《群众动员与动员式治理——理解中国国家治理风格的新视角》,《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41]杜鹏:《生活治理:农民日常生活视域下的乡村治理逻辑》。

[42]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序言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