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建军 段忠贤 责任编辑:夏珊珊 信息来源:《云南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3-03-28 浏览次数: 14082次
【摘 要】移风易俗作为乡村文化治理的重要抓手,是保障乡村振兴行稳致远的一场持久攻坚战。乡村风俗礼仪异化、习俗变低俗的现象,是乡村文化空间治理失灵、资本转换方式扭曲、公序良俗式微等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彻底整治农村陈规陋习,需要国家、社会和市场多种主体力量的协同合作与联合行动。从村民参与性和主体力量多元性的视角,可以将乡村文化治理划分为动员型模式、自治型模式、协同型模式和整合型模式四种类型,每种模式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比较优势。
【关键词】乡村文化治理;移风易俗;场域理论;主体特征;模式选择
一、问题提出:乡村陈规陋习屡禁不止
乡村振兴作为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和复杂性的重大工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艰巨任务,关乎全局、关乎长远、关乎根本。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仅要“塑形”,更要“铸魂”。1文化既是乡村得以延续的根基灵魂,又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动力之源。没有自信和繁荣的乡村文化,就会失去乡土文明的“魂”,难以实现乡村振兴的伟大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挖掘乡土文化人才,弘扬主旋律和社会正气,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2。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对农村陈规陋习整治作出了部署,明确要求“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和殡葬习俗改革,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3。2022年8月,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农办、民政部、全国妇联、国家乡村振兴局八部门联合印发《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2022年和2023年在全国范围开展农村地区陈规陋习专项治理的目标和重点。当前,推进乡村移风易俗,破除农村陈规陋习,已经演变成为农民“富口袋”之后“富脑袋”的又一长久攻坚战。
近年来,全国各地持续开展以农村移风易俗为抓手的乡村文化治理,一些突出的陈规陋习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文明乡风建设先进典型案例不胜枚举。但多种不良风气和陈规陋俗仍然存在,人情消费愈演愈烈。4尤其是一些偏远的欠发达农村地区,仍然存在人情酒席“断不了”、婚嫁排场“小不了”、丧葬事宜“简不了”等现象,严重增加了农民负担,成为乡村发展的“绊脚石”。从繁荣兴盛农村文化、焕发乡风文明新气象的目标来看,乡村文化治理还存在不少短板和弱项,农村移风易俗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文化本来就是传统,不论哪一个社会,绝不会没有传统的,……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5因此,移风易俗并非是对传统民俗文化的摒弃,而是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下的扬弃与新时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创造性发展。6从理论上说,移风易俗实质上就是乡村社会文化秩序的调适,推动社会朝着良性方向运转。从实践上讲,移风易俗是一项重点针对陈规陋习的整治活动,是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显然,移风易俗作为一项富有治理特性的新时代文明实践,需要多方力量的协同合作与联合行动,进而形成具有向心力与凝聚力的“整体治理”7。
二、乡村风俗异化现象的场域理论阐释
在传统的乡土中国,村庄是一个亲密的群体、一个特殊的场域,血缘和故里是其两条永恒的纽带。村民处在熟人社会,传统礼俗世代相传。乡村风俗传统中的人情往来,原本是一种社会秩序规范和社会互助机制,有的地区却出现社会自我调节机制失效,未能实现现代治理的转型,与新时代乡风文明格格不入,甚至逐步异化为负面的社会离散机制。8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Bourdieu)认为,社会是由大量具有自身逻辑和客观关系的空间构成的,这种空间称之为场域。9进一步来说,场域本质上是一种关系网络,是由不同权力结构和资本所形成的社会空间。10根据布迪厄提出的场域理论来看,乡村风俗异化现象的频繁出现,不单单是文化空间固步自封的结果,更是乡村文化场域内资本转换和村民惯习延续等因素作用的状态。
(一)文化场域的治理失灵
乡村风俗异化现象发生的场域,实际上就是乡村文化空间。它属于一个多元化、差异性和整体性的空间,蕴含着丰富的建构性力量。11可以说,乡村文化空间是乡村文化发展中资本转换和惯习行为的实践空间,在此空间中有着不同主体间客观关系形成的复杂网络。显然,这种主体间关系网络也就是乡村文化治理主体之间的客观关系。在中国乡村文化治理场景中,这些主体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民间组织、村“两委”、村民、“新乡贤”等,不同主体有着自身的行动逻辑、权利边界和比较优势。由于乡村文化空间难免遭遇现代性问题,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问题,各类主体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乡村文化空间的治理失灵现象表现在多个方面,包括政府对乡村陈规陋习屡禁不止、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形同虚设、各种村级民间组织未能发挥作用,一些陈规陋习沉渣泛起,愈演愈烈。村民面对各种陋习恶俗苦不堪言,但又不得不随波逐流,可谓是“从善如登,从恶如崩”。例如,基层政府在农村移风易俗过程中是重要的治理主体,也是推动农村风俗传统现代转型的重要力量,对乡村陈规陋习的整治主要是通过政策制定和执行,也就是政策介入乡村文化空间。但乡村文化空间固有的“熟人社会”关系网络,使得移风易俗政策在执行时难免遇到好政策“水土不服”的尬尴现象。加之乡村文化空间的社会调适功能失效,特别是作为主体力量的村民自治组织和广大村民缺乏破除陈规陋习的内生动力,移风易俗政策在落实过程中选择“失语”,最终致使各类陈规陋习整治陷入屡禁不止的怪圈。
(二)资本转换的方式扭曲
在场域理论中,资本被认为是解释场域中行为主体间内在关系逻辑的重要变量。布迪厄将资本划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三种形态,不同形态资本的积累可以通过有限度的相互转换实现,而经济资本是最基础性的,其他形态的资本积累都可以通过经济资本转换12。在乡村场域里,由于各种形态的资本存在非均衡性,不同类型资本的积累和转换成为难以避免的社会主体行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居民收入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人民生活总体上已经达到小康水平。随着乡村自身经济资本的积累,开始出现明显的结构性矛盾,不同形态资本的积累不均衡越发突出。乡村场域中的人们越来越觉得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积累也同等重要,并试图通过经济资本的转换来弥补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积累不足的问题。此时,乡村风俗传统成为了资本转换的重要载体,人们都试图通过挖掘传统风俗,举办各种各样的民俗活动,甚至是“再造”民俗等,以实现不同形态资本转换的目的。在这一背景下,部分农村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天价彩礼、大操大办、迷信活动等现象。尽管农村风俗的异化现象表明,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与社会资本之间确实存在可转换性,但是目前这种转换形式缺乏“合法性”,是一种扭曲的、不正常的转换方式,与新时代农村乡风文明建设要求明显不相符。除此之外,以社会信任、社会参与网络、社会规范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资本13,在乡村文化治理场域中的扭曲和匮乏,也是农村风俗异化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惯习行为的参差不齐
根据布迪厄的理论,惯习是场域中的一种主观性心理认知外化为行动主体的社会行为。也就是说,惯习作为一种行为化的社会结构,处在场域中主体的关系往往受到其现实生活与各自利益诉求的影响。14在移风易俗场域中,各种陈规陋习的整治措施往往需要得到行动者的认同和支持,否则难以实现预期的治理目标。针对存在利益分歧的多方主体来说,他们会因所处情景差异和自身利益而考虑选择不同的参与行为倾向。例如,针对一些乡村文化空间自我调适失效的农村地区,基层政府往往会通过行政力量介入去干预调适,而乡村文化场域内部主体(村民、村级自治组织等)的认知水平、利益倾向不尽一致,这些内部主体在面对陈规陋习整治过程中会选择支持或抵制、参与或退出的行为,导致乡村文化治理中出现政府治理失灵、民间组织缺位、村民治理意识淡薄等现象。当然,一些农村风俗异化现象的泛滥,导致乡村社会秩序失范,也有村民产生攀比心理、从众心理、补偿心理等因素的作用。15这些心理因素在高价彩礼、大操大办、厚葬薄养等农村陋习现象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严重与新时代农村乡风文明场域不契合或错位。
三、乡村文化治理结构的主体特征
布迪厄提出互为一体的“场域”“资本”“惯习”三个概念,这可以作为人们更好地理解移风易俗行动主体的切入点。推进移风易俗,加强农村陈规陋习的整治,实质上就是乡村文化治理的过程。然而,乡村文化治理是国家、社会和市场三种力量交替参与治理的过程16,存在明确的治理主体结构,不同的治理主体之间有着不尽相同的行动逻辑、行动资源和比较优势。
(一)国家力量“硬约束”与“软引导”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支撑。”17乡村文化治理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要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保障,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由此可见,只有厘清国家与乡村文化治理的关系,充分发挥国家力量的文化建设财政杠杆、社会价值体系建构、文明行为规范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方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文化秩序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主体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基层政府和村“两委”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作为国家力量的代表出现18,已经成为国家力量介入乡村文化治理的主力军,在移风易俗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从具体实践来看,国家力量的介入有着“硬约束”和“软引导”的比较优势。一方面,针对当前农村一些突出的风俗传统异化问题,作为国家力量代表的政府,可以制定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政策法规,并通过县、乡、村三级强有力的联动执行,着力规范乡村文化秩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典型选树宣传、基层党建引领、办好“农家书屋”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方式,积极引导乡村文化秩序朝着文明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推动与新时代文明建设不相符的传统风俗文化实现现代转型。
(二)社会力量“聚合力”与“减阻力”
乡村文化治理的基本特征是主体的多元性,其中社会力量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既是国家力量的重要补充,也是良好乡村文化秩序的重要载体。在乡村文化治理实践中,社会力量包括的范围甚为广泛,本文主要聚焦的是村民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基于自身兴趣爱好和利益诉求而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包括各种形式的家族组织、邻里组织、互助组织、文化娱乐型组织、“红白理事会”等。这些社会力量团体大多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广泛的乡村群体的利益,村民参与其中既能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亦可获得相应的话语权,同时在乡村文化空间的参与能力与表达能力也会得到提升。从广大农村地区的乡村文化治理情景来看,社会力量的介入具有“聚合力”与“减阻力”的比较优势。一方面,这些社会力量团体具有较强的动员能力,能够把村民个体力量凝聚起来,以集体组织的形式参与到乡村文化治理中,尤其是在组织开展文化活动方面具有多种优势。另一方面,这些社会力量团体作为国家力量介入乡村文化治理的桥梁纽带,还能培养广大村民的公共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等,能够更好地为全面推进乡村文化振兴凝聚发展共识、减少改革的阻力。但遗憾的是,由于不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此类社会力量团体的发展情况存在差别,特别是在一些欠发达农村地区,此类组织发育严重不足,组织化程度不高,社会动员能力甚弱,在移风易俗的专项整治中表现出明显的治理能力短板,尚未形成乡村文化治理合力。
(三)市场力量“补短板”与“强动能”
乡村文化治理除了具有工具属性外,还具有较强的内容属性,涵盖乡村文化领域的方方面面,其中乡村文化产业作为乡村文化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乡村第三产业的主力军。19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将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加快乡村文化产业发展,就是不断满足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对文化需求的有效方式。而乡村文化产业发展兼具公共性和市场性,光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有为政府、有机社会和有效市场的衔接。尤其是在文化消费活动中,当政府和社会在乡村文化治理出现“失灵”时,市场机制就会成为重要的补充甚至发挥着主力军作用。市场力量介入乡村文化治理场域,不仅能够有效解决乡村文化供给不足与农民文化消费需求旺盛矛盾突出的问题,还能为繁荣乡村文化市场、丰富乡村文化生活注入强劲动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精神文化生活贫乏却成为了短板,导致部分地区出现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可以说,一些农村地区之所以出现陈规陋习屡禁不止的现象,陷入“整治—又出现—再整治”的治理“怪圈”,与乡村文化治理场域中文化服务和产品的供给不足有很大关系。值得欣喜的是,在一些农村地区,通过积极充分吸收市场化力量,探索出了繁荣乡村文化的治理典型,如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嫁接现代市场要素,让苗绣产业焕发出新活力。
四、乡村文化治理模式选择:一种二维框架
为了实现乡村文化场域的良好治理,必须建立国家、社会和市场良性互动的治理结构。由于乡村文化治理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加之不同地方的主体力量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在实际的治理情景中,并非所有主体力量都能参与形成有效合力,所以需要探寻符合实际情况的治理模式。从国家与乡村的关系来看,乡村文化治理的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统一于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20显然,突出农村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乡村文化治理中的体现。基于此,本文从村民的参与性和主体力量的多元性,将乡村文化治理划分为动员型模式、整合型模式、自治型模式和协同型模式四种类型(见表1),并进一步探究不同模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表1 乡村文化治理的四种模式
(一)动员型模式
动员型模式具有突出的行政主导性特征,适用于乡村文化治理主体力量单一、村民参与积极性不高的治理场景。例如,在一些农村地区,依然存在巧立名目滥办酒席、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各类庆典仪式、人情攀比之风日盛等陈规陋习,村民不堪其扰,但因自身陷入“人情亏本”又不愿积极主动改变这种状况,加之乡村文化秩序的自我调适功能失效,只能寄希望于国家力量介入。因此,动员型模式在一些治理主体缺失和村民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的乡村文化领域,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动员型模式重在培养村民的内生性参与意识与主观能动性,试图通过动员广泛的主体力量参与到乡村文化治理中来,不断减少乡村文化治理过程中的障碍因素和治理成本。当参与的主体力量达到一定阈值时,便可形成一种助推乡村文化治理的强劲势能。在乡村文化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动员型模式需要基层政府主体以约束性的制度建设为抓手,通过多样态的宣传教育方式加以引导,积极扮演好管理者、示范者和监督者角色,着力扩大其他主体力量的有效参与途径,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走出一条乡村文化治理的善治之路。
(二)整合型模式
整合型模式兼具主体的多元性和参与的外部性特征,适用于乡村文化治理力量多元,而村民参与意愿不强的治理场景。与动员型模式相比不同的是,整合型模式除了代表国家力量的行政机制外,还存在社会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主体力量;相同的是,村民在两种模式中都是被动的参与行为,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强。例如,在乡村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为了繁荣乡村文化,通过一系列的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积极释放乡村文化发展活力;相关文化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力量主体也会积极参与对乡村文化资源的配置;但是一些农村地区存在作为社会力量主体的村级自治组织能力薄弱或作用发挥不够的情况,村民的参与性严重不足,他们可能尚未看到或享受到“红利”,大多会选择观望式被动参与行为。因此,乡村文化治理的整合型模式作用方向就应该聚焦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力量的比较优势,针对乡村文化治理中多元力量和各类资源,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有效整合,形成分工明确、边界清楚、权责合理的治理格局;二是要在村民参与的主动性上下功夫,通过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的合理搭配,切实将村民“被参与”行为转变为“要参与”行为,着力建设“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受益”的乡村文化治理共同体。
(三)自治型模式
自治型模式具有较强的内生性参与特征,适用于在政府的引导下,村民参与乡村文化治理热情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意识强的治理情景。与动员型模式不同的是,自治型模式中政府不再唱“独角戏”,而是有广泛的村民愿意参与其中。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奖励和补助的方式,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乡村文化建设项目,包括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农村文化活动、“农家书屋”运维等,以期达到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目的。其实,这类治理实践在很多农村地区甚为普遍,有的地方称之为“一事一议”奖补工作,前提条件是村民自愿筹资筹劳。在乡村文化治理实践过程中选择自治型模式,就是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自治能力。当然,在市场力量不愿意或无法介入的乡村文化领域,需要依靠这一模式才能实现良好的治理效能。不难看出,农村移风易俗整治的高级阶段就是自治型模式,也就是要培育风俗传统文化现代转型的自我调适功能。只有让村民在乡村文化场域中自己管理自己,充分发挥自身在乡风文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引导村民树立主人翁意识,激发村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内生动力,充分发挥“新乡贤”的引领示范作用,多些人情味、少背人情债,让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真正成为新时代新风新规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方能走出移风易俗整治的治理“怪圈”。
(四)协同型模式
协同型模式兼具主体的多元性和参与的充分性特征,适用于面对复杂且涉及面广的乡村文化治理问题,各类治理主体自愿参与的治理情景。与前面三种模式相比,协同型模式的主体参与比较充分,包括内部性参与和外部性参与,且有着多方面的价值意蕴。例如,对于乡村文化领域中一些公共文化产品供需失衡、文化遗产传承乏力、低俗文化产品泛滥等问题,可以充分发挥各主体力量的比较优势,通过优势互补、资源整合、良性互动,切实增强乡村文化治理的协同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在乡村文化治理实践过程中选择协同型模式,需要牢牢把控住各主体力量的均衡有序参与,既要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也要保障广大村民的主体地位,更要注重多元主体间的引导、协商和沟通,积极探寻和优化乡村文化治理多主体协同参与机制的实现路径。此外,由于乡村文化治理的各主体间存在不同的行动逻辑和价值取向,还需要构建有效的资源整合机制、协同行动机制、协同保障机制、主体间协作机制,着力避免和防止主体间作用冲突导致治理效果的抵消,方能实现乡村文化治理主体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共赢。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力量介入乡村文化治理是自始至终的,尤其是作为国家力量代表的政府,在其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当然,上述四种模式各有其比较优势和适用局限,在乡村文化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地选择符合现实文化场域和实际需求的模式。同时也应看到,随着乡村文化振兴的深入推进,不同治理主体力量在不断扩大的同时,参与能力、参与广度、参与深度和参与效度也会得到极大的提升,动员型模式和整合型模式的适用场域将会越来越少,而自治型模式和协同型模式将成为常态。
在全面推进乡村文化振兴的过程中,一些发生异化的农村风俗传统已经成为乡村文化治理的“硬骨头”。然而,移风易俗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行而不辍、驰而不息。需要把握风俗传统异化的发生逻辑,廓清传统礼俗和陈规陋习之间的界限,厘清多元主体的行动边界和比较优势,选择符合农村自身实际的治理模式。大众还应清醒地认识到,农村人民群众始终是乡村文化振兴的主力军、创造者和受益者,要让他们真正成为乡村文化治理的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只有把广大的农村人民群众动员起来、组织起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乡村文化治理结构、治理方式和治理模式,持之以恒、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才能彻底遏制乡村花样翻新的陈规陋习,切实推进移风易俗,还风纯俗厚的乡村清新文明之风。
注释
1宋小霞、王婷婷:《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根”与“魂”--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性分析及现状和对策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
2于丽:《大力推动乡村文化振兴》,《人民日报》2020年10月29日。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二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人民日报》2022年2月23日。
4(1)杨增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移风易俗:现实问题与积极进路》,《贵州社会科学》2021年第9期。
5(2)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6(3)汪波、赵腾:《基层治理体系中移风易俗改革的梗阻与对策》,《行政管理改革》2022年第8期。
7(4) Dunsire A.(1990).Holistic Governance,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1(5),4-19.
8(5)耿羽:《侨乡仪式性人情异化的移风易俗治理研究--基于福建长乐的实地调查》,《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1期。
9(6)[法]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李猛、李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33-134页。
10(7)李奕婷、李延平:《场域理论视角下澳大利亚农村教师教学有效性困境破解及路径借鉴》,《教育科学》2022年第2期。
11(8)刘璐:《现代视阈中乡村文化空间的危机与再生产》,《民族艺术研究》2020年第2期。
12(1) Bourdieu P,Bourdieu P.(1986).The Forms of Capital,New York:New York Greenwood Press,12-16.
13(2)周济南、罗依平:《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失灵的矫正:一个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框架》,《湖湘论坛》2021年第4期。
14(3)郑晓东、黄凡、马好梦:《场域理论下社区微治理的生成与运行机制研究》,《治理研究》2021年第1期。
15(4)郝海波:《制度变迁视角下的移风易俗和乡村社会秩序重塑--以河南省N县农村高额彩礼治理为中心的考察》,《治理研究》2021年第2期。
16(1)谢延龙:《“乡村文化”治理与乡村“文化治理”:当代演进与展望》,《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4期。
17(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
18(3)李俊清、王浩骅:《农村社会治理联动范式:理论阐释及实践路径》,《中州学刊》2019年第8期。
19(4)张波、李群群:《乡村文化治理的行动逻辑与机制创新》,《山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20(1)汪倩倩:《新时代乡村文化治理的理论范式、生成逻辑与实践路径》,《江海学刊》202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