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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少数民族易地搬迁村落的秩序重构

作者:陈业强  责任编辑:王雅娇  信息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2-04-16  浏览次数: 34198

【摘 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与后精准扶贫时代叠合到来,使人们能更好地考察精准扶贫作为历史性的贫困治理方略如何以精细化治理实践体现其在社会制度中的结构化演变,并为乡村振兴奠定基础。通过对少数民族易地搬迁村落秩序变迁的探讨,可将少数民族易地搬迁村落治理置于制度逻辑与日常逻辑相关联的机制之下,以揭示国家视角下嵌入性制度治理与少数民族易地搬迁村落视角下内生性本土治理在体系互构中的生动实践。可以说,精细化治理中的易地搬迁实践逻辑是对村落治理行动策略的他性重构。

【关键词】乡村振兴;少数民族;易地搬迁;秩序重构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与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的发布,从顶层设计明确了乡村不再是政治权力治理延伸的神经末梢,相反它成为审视政治、经济与社会体制是否具有合理性与有效性的实践主体。2021年6月开始施行的《乡村振兴促进法》,更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国家精细化治理的法律保障。基于国家顶层设计与基层社会行动趋同的背景,本文便通过个案的小中见大来考察这一宏观背景下的少数民族村落变迁。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少数民族村落是一个历史性的现象和概念,产生于特殊情况下,在社会发展满足特定条件后,该类型村落势必从历史中消逝。本文以少数民族村落这一地理族群概念的历史性和参照性特点为前提,选定一个典型的苗族村落D村,并以其易地搬迁为个案,将研究者置于具体时空内做学术互动,既是对原有理论的反思,也是对地方性知识建构的再认识。明晰内外与他我成为对社会治理中主与客关系、村落变迁中固守与游离态度的认识论反思。本文的理论反思,源自乡村振兴语境下对少数民族原生村落易地搬迁后秩序重构现状的后精准扶贫语境反思。1

作为易地搬迁对象的少数民族多居于连片特困区域,由于地理环境的封闭性、致贫成因的多样性,此类少数民族村落成为社会治理的边缘化区域,这就需要我们在历时性与共时性的双重语境下,解读少数民族实施易地搬迁治理的必要性。

(一)由苗族村落D村的现实到问题意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漕涧镇居民中,主体民族白族占总人口的80%以上,白族和汉族多居住在坝区和缓坡地带,阿昌族、傈僳族、苗族等少数民族散居在高海拔山地。漕涧镇D村坐落在大理、怒江、保山三州市交界处,选定苗族聚居的D村作为个案是无意的结果:在对“直过区域”少数民族脱贫情况进行跟踪的田野调查中,我们发现当地基层政府对D村尤为重视。经过深入了解才知道,原来基层治理层面的“特殊关照”,是与D村地处边疆高寒山区、居民全部为苗族家户、生活极度贫困的现实情况密切相关的。D村共有87户、432人,其中20户散居在陡坡、67户散居在缓坡,属于典型的高寒山区少数民族区域传统村落。就地理环境而言,D村位于怒江大峡谷深处,海拔为2290米,地形复杂、气候冷凉,年均气温为13.4℃,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生产条件较差。2D村先民究竟何时起定居于此并聚落而居,未能查到有效的历史文献记录,可见D村的传统治理并非依赖制度性权力运作,其历时性社会行动线索只能从文化持有者的集体记忆中寻找。D村成员的集体记忆证实,该村先民已有十几代人在此安居。“从我们家的祖坟看,至少我爷爷的爷爷就生活在这里,还有另外的一些被踏平的坟墓,估计是往上几代人。”3苗族在大理白族自治州算是人口较少的民族,D村先民在经历多次迁徙后最终定居于此,逐渐形成以地缘与血缘区分内外的村落秩序。一直以来,该村具有原生性村落内部秩序和族群共同体“超稳定”结构的特征。D村村委会的相关记录中,可以查到的关于该村的最早文字记录,是1951年夏天相关工作队进入D村返回后所记录的信息,但村干部也认同该村有上百年历史的说法。这再次印证了D村如乡土中国千万个未被记载却有着悠久历史的村落那样,独特的本土文化资本是其可长久“无为而治”并得以维系的结构性要素。4D村村民的生活,长期以来处于勉强糊口的低水平状态。在全面脱贫和实现小康的国家治理政治性语境下,像D村这样长期无法脱贫的村落该何去何从?仅仅依靠D村的资源禀赋结构和人力资本,要在短期内脱贫,村民与村委会均无计可施。在这种情况下,易地搬迁便成为精细化治理路径下的有效应对举措。

D村的易地搬迁是必要性与迫切性等多种因素加权考量的结果。第一,恶劣的自然环境导致生境较差。由于怒江大峡谷一带生态比较脆弱,D村所有建档立卡户多受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第二,生计方式单一与经济发展内卷化导致抗逆力低下。即使在2000年前后,D村一定程度上还保留着刀耕火种、毁林开荒的原始生计模式;直至2015年底,D村传统的农耕劳作依然处于绝大部分依赖家户劳动力和极少部分依赖畜力的状态。第三,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如道路交通不佳、通信不畅等。D村2009年就通了公路,但雨季地质灾害频发导致道路畅通时间较短,加之路面未硬化,只能允许性能较好的农用拖拉机与摩托车通行。一直以来,频发的地质灾害与恶劣的交通状况成为困扰D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大阻力。与D村毗邻的白族村落水磨房村早已通公路,从居于山脚怒江支流河畔的水磨房村可仰望山顶的D村,两村绝对海拔只差200多米,但由于山势、地质等原因,两村之间2.8公里的山路一直未能通车。D村与外界的商品交换大多经过保山市瓦马社区,“最后一公里”只能依靠人背马驮的原始运输方式。第四,地缘导致社会治理边缘化。行政区划虽归属大理市,但D村的通信网络、道路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实则主要依赖保山市。“我们村用的手机信号都是保山的,大理这边的信号塔被山遮住了一部分,手机信号不太好。”5由此看来,行政区划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状况也有着重要影响。第五,村落内生性人力资本较弱。D村2000年至2018年的人口增长率、性别比例、受教育水平、家庭人口结构基本保持平稳,这与相邻的白族村落人力资本不断优化形成鲜明对比。由此可见,D村总体的发展水平受到地理、历史、社会资本等多种因素的限制,故对该村进行治理的逻辑起点也必然回到对其现实困境的突破上来。

当下,在后精准扶贫时代,谈及连片特困区域少数民族精准扶贫与脱贫的成功经验,同样地处西南边疆的怒江,与D村相隔百余公里的独龙族整体脱贫的成功案例,验证了学界解释少数民族稳定脱贫的“行动—过程—秩序”理论框架的合理性。6独龙族作为我国边境人口最少的少数民族之一,族群整体脱贫所具有的政治上的战略意义并非苗族聚居的D村所能相比,但从学术研究和精细化治理实践的双重意义而言,这些如D村一般散居山林或边远区域的少数民族群体的精细化治理与村落变迁同样值得关注。在社会学研究中,无论研究对象如何变化,对研究背景和方法的反思都是至关重要的。对西南部连片特困区域少数民族的易地搬迁进行研究,既要认识到本土化方法中地方性知识、小传统、默会知识的重要性,也要将其置入国家整体减贫战略中以观察国家(政府)与乡村振兴的社会共谋协作。易地搬迁属于基层社会治理的策略性模式,其是否是“强国家—弱社会”框架中由上至下的政策行动路径是理论界探讨的起点。如今,易地搬迁依托精细化治理理论、减贫理论等,成为涵盖精准识别、帮扶与管理政策的综合性社会行动。7村落的贫困是从经济角度判定的,而作为精细化治理手段的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则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

(二)走出个案的理论问题

在D村的易地搬迁完成后,其村落的乡村振兴主要是针对特定移民搬迁形成的空间载体依托之下的精细化治理。8移民搬迁古已有之,关于搬迁对村落变迁影响的探讨也由来已久,但将易地搬迁作为新社会治理路径与学术增长点则是近年才有的事。精准扶贫被视作精细化治理的中国模式,从易地搬迁这一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工程,即可窥视国家政策在应对自下而上的基层诉求中的治理实践。一般而言,移民搬迁作为社会行动被用以破解“环境—贫困”陷阱。9精准扶贫中的易地搬迁与传统的移民搬迁有着本质区别,其被称为中国特色、政府主导的扶贫搬迁模式。10本文重点关注的是2001年以来的易地搬迁这一本土词汇所描述的用以解决我国贫困问题的扶贫模式。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为国家目标的宏观背景下,易地搬迁更是兼具制度建设、减贫发展、生态保护与社会和谐等多重目标实现功能的制度性精准扶贫方式,11精准扶贫、精准识别、建档立卡、易地搬迁等成为全社会通过各类新闻媒体接触和熟知的高频词汇,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社会治理的制度供给效果。就治理路径而言,基于精准识别、精准帮扶与精准管理的理念,建立贫困户相关档案、分发相应贫困卡、易地搬迁就是其中有针对性的扶贫策略。若依据哈耶克的“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类分法,农村易地搬迁的直观结果有两个:一是传统村落空间与自然秩序解体,二是新村落空间与人为秩序实现重构。12村落秩序变迁作为农村社会学研究的主题之一,既不同于生物、文化等民族学研究的核心议题,也不同于政治行为与行政机制等政治学研究的核心议题,它更关注村落社会现象背后社会治理与村落结构的变迁。13但我国村落研究主流话语体系多源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社会建设”,即传统语境下该研究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等内容,是个“大概念”14,公共政策供给自2013年以来以制度性精准扶贫政策推进,直面少数民族区域衰退与发展滞后问题症结所在,并试图攻克脆弱性与分散性等难题。学界关于少数民族村落社会治理的研究,多偏重自上而下宏观体制模型的政策及制度规范研究或自下而上的村落自治情况研究,较少对治理逻辑演变及主体间性关系进行探讨。因少数民族分散在自然地理环境较为复杂的地域,村落空间内贫困的生产与复制是生计边际效益递减的结构性因素。精准扶贫嵌入后,村落地理空间、社会空间与经济外生力三者的变更可为少数民族村落转型发展提供动力。村落结构转型重构的结果便是新村落秩序建构。

社会学的社会治理研究和人类学的村落变迁研究都离不开对村落文化复合性的探讨。15以往研究多将少数民族的易地搬迁视为以当下空间为表征的村落变迁,但必须强调社会治理是在整体历史中跨文化政治语境下的变迁。16少数民族村落文化的复合性发端于其内部秩序,却完成于与其他社会共同体的互动。当复合性村落文化生产出结构化的秩序,就有了相对的内部与外部两条脉络。当易地搬迁满足了村落共同体对“内外”“他我”等历史性族群秩序信仰的需要,村落秩序中的“他性”也随之被接纳。可见,文化逻辑是保障社会机制实现运作的重要构成。2016年12月16日,D村的第一批苗族居民12户、72人搬离旧村落,搬入易地搬迁规划建设的新村落,他们乔迁新居的喜悦之情溢于言表,这正印证了少数民族精细化治理图景实现的第一步。“真没想到,我们能住上这么漂亮的房子,这以后的日子会很好过。”17对比两年前所见日久失修、杆栏式“杈杈房”构成的旧村落,眼下白墙黑瓦、整齐划一的砖混小楼被苗族居民唤作“小区”,新村落的建成与入住是治理主体与被治理主体间良性互动的结果。2013年以来,当地政府将D村等10个村落的易地搬迁作为精准扶贫的“硬骨头”,其难度体现在搬迁意愿达成、基础设施配备等多方面。由此可见,易地搬迁中空前的社会动员,其治理逻辑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化体系延伸进入村落治理,将传统以村民为中心的主客模式转化为政府与村民同为主体的复合治理模式。D村从建档立卡对象识别到科学论证选址建房,再到循序渐进搬迁,复合互动中政府的治理嵌入与D村村落的自发性动员似乎并无矛盾,更与传统研究多从搬迁条件和利益协商出发,将被治理主体描述为“被搬迁者”的情况相悖。基于过往研究成果所形成的理论基础,本文的问题意识源自对个案长期田野中“行动—发展—秩序”和“事件—过程—价值”这两条线索的发生逻辑存在困惑,即本文的核心问题是,作为精准扶贫策略的易地搬迁嵌入后,村落形态发生变迁的背后逻辑是什么。具体论证可围绕以上两组结构关系提出如下问题:少数民族易地搬迁前后村落秩序变化的本质是什么;对少数民族而言,什么样的村落秩序才是理想目标;在乡村振兴与后精准扶贫时代的叠合下,少数民族村落秩序演变的轨迹、逻辑与机制是什么。本文试图揭示,在乡村振兴语境下,因精准扶贫而完成易地搬迁的少数民族村落,在精细化治理的路径选择中,如何从被动回应变为主动适应,即融洽的治理与被治理图景之下,边远少数民族村落在国家治理嵌入后,如何以互动行为逻辑、文化价值观作用于其村落变迁。

二、村落发展困境:从内生治理体系到制度性治理体系

从现代性判定传统村落发展的诉求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因为相对于衰落而言,乡村振兴是对传统乡村转型概念的提升。18村落在精准扶贫中的精细化转型,是内生性治理体系与制度性治理体系深度融合的结果。

(一)内生性村落治理体系与发展困境

从D村的脱贫结构维度而言,出于对传统村落内生型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依赖,苗族群众奋斗多年仍未能实现脱贫,他们在近20年里生存状况得以改善的重要原因,便是外生型的修通公路与政府支持。综合考量生存环境、生存成本与生计模式关系后,易地搬迁成为精准扶贫策略在D村的生动政策实践。个案研究从苗族历时性与共时性的村落生境出发,深入研究其内生与外嵌发展路径选择下搬迁前后的村落变迁,其治理范式体系更加完整。

少数民族村落共同体的“整合—重构”是易地搬迁中必然出现的结果,这使得村落秩序的建构与发展面临空前挑战。跨入21世纪以来,少数民族易地搬迁所导致的村落共同体变迁方式是多元的。第一,工程性搬迁使得传统村落被整体迁移,村落秩序在新地理环境下重构。直观结果是少数民族原生村落被政府规划的水利水电、道路桥梁或其他建设工程取代,村落秩序在空间迁移中实现再生产,但不是原有村落秩序的简单复制。第二,生态性、避灾性搬迁是生态环境恶化或自然灾害导致的少数民族村落局部搬迁。该类型少有整体搬迁情况,部分村落共同体成员会被安置在其他村落。此种搬迁多以村落合并或生计转型的形式进行,搬迁户大都在城镇化进程中以“他村落”秩序建构消弭原生村落文化标识。第三,精准扶贫语境下的易地搬迁模式。本文论述的D村易地搬迁即属于此种模式,它并非简单地将D村的“地理空间变迁”或“社会关系变迁”作为考量内容,而是根据运动式动员的政策性社会行动需要来决定。我们将社会精细化治理中的精准扶贫看作实现全面小康的“运动式”社会行动,社会转型与结构变迁下的部分秩序调整,以及社会策划模式下的治理创新实践。

进入后精准扶贫时代,云南积累了应对贫困治理中特殊问题的丰富经验,这也是精准扶贫获得阶段性成功的基础命题之一。19内生性治理体系的乡土逻辑既是村落治理的本土知识,也是长期村落秩序建构的实践路径依赖。无数村落的治理经验值得借鉴,如D村在2014年建档立卡阶段按照如下流程开展工作:第一,工作组入户摸底,家户照实自愿申请;第二,村民小组长和寨老组织召开村民大会评议;第三,村委会和工作组核实并公示评议结果;第四,镇级政府审核并公示;第五,县级政府复核并发布公告。通过对D村建档立卡这一精准识别过程和结果的评估,依旧可以发现村落内的实际操作与政策文本规定之间存在悖离现象。D村苗族居民文化水平偏低,绝大多数中老年人不懂汉语,日常交往中以苗族语言为主、白族语言为辅。当工作组按照贫困户指标进行细分和解读时,村民的理解完全取决于村民小组长有限的汉语翻译水平。工作组成员在组织D村精准识别第一步与第二步的实际操作中遇到了较多阻力,反映出国家治理的政策表达与村落治理的具体实践之间存在张力。究其原因,不可忽略在内生性治理系统中少数民族已有一个较为稳定的“我”的村落认同结构,面对易地搬迁这一“他性”治理模式,将其转化为“自我的他性”,这既是对认同机制的整合,也是对实践路径的突破。可见,少数民族村落治理与易地搬迁的研究应致力于对特定族群知识生产体系与“他性”互构的剖析,村落既是内生性治理逻辑的展演平台,也是“自我的他性”的演绎场域,“他性”在被村落秩序编织、重构后成为固定仪式得以传承。在D村苗族居民对易地搬迁政策的怀疑、争论、接受、配合、遵从的互动中,地方性治理体系作为一种知识生产制度具有了在场性集体表达价值。

(二)政治视角:制度性治理体系的行动逻辑

学界以往对传统村落的研究多侧重于对其文化、血缘、习俗的探究。如D村这一类型的少数民族传统村落,靠“无为而治”的内部规则存续和发展,即具有典型村落内生性治理体系的模糊性。但自从有了国家制度性治理体系的介入,D村的易地搬迁就进入了“按章办事”的新阶段,因为制度性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是规制性与规范性,即遵从规范性、合法性与情境性三重逻辑的统一。20易地搬迁是精准扶贫模式下对少数民族生存现状的改造,而易地搬迁的话语体系建构则是他性描述。站在少数民族的立场来说,易地搬迁是嵌入性治理模式对“异文化”单向模式的改造。将本土知识中的生存状况、生计模式、共生关系等用减贫标准作精准识别,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模糊了村落内的乡土治理模式。当村落制度供给成为可能时,村落集体行动面临的困境就可以实现突破。

D村易地搬迁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治理程序、规则在工具性逻辑下对村落秩序的重构,易地搬迁行动是对制度体系的验证,包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据D村村民小组长回忆,自2013年末D村迎来政府常驻扶贫工作队以来,之后六年内参与D村易地搬迁行动计划、实施、管理、考核的还有民政部门、银行、企业、社会爱心人士等。村落里的老人说“这几年见的生人比前大半辈子还多”,生动形象地反映了易地搬迁中的多主体参与情况。D村的易地搬迁,其相关文件、材料、数据多、细、专,我们花费一周时间也未能查阅存在扶贫工作队电脑里和村委会办公室里关于D村易地搬迁的全部材料。据此可知,制度性治理体系在少数民族易地搬迁中的行动逻辑是多重的。第一,是“以人为本”服务作为治理行动的基础理念。D村易地搬迁的制度设计从少数民族族群出发,充分考虑搬迁与发展的契合性。第二,是“技术—服务”与“政府—社会”的多中心治理实践逻辑。D村易地搬迁中,特殊的地质环境对道路、建筑的技术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D村扶贫工作队利用互联网与大数据资源共享,借鉴国内已有经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高效协助完成了第一批成员的搬迁工作。D村易地搬迁在微观实践中看似完成了与国内其他治理方式一致的制度化和程序化操作,实则验证了精细化治理在基层社会由一体化向多元化的转变。少数民族的“固守”与易地搬迁的“发展”之间的博弈,通过村委会、村民小组长、村落尊长权威的桥梁作用,完成了村落秩序的他性重构。

总之,精准扶贫中注重内生性村落治理系统与外嵌性国家治理系统对D村易地搬迁行动的影响,将发展与变迁等量齐观,而并非以现代化的单一视角来解读少数民族的易地搬迁。乡村振兴语境下,村落主体成员的观念、技术、制度,也将延续成为一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载体。

三、整合与重构:传统村落秩序解体与治理转型

村落秩序这一概念界定本质上是将特定话语体系对其生存镜像的结构性描述加以质性明确,其存在模式以共生与嬗变两种形态为主。21少数民族的易地搬迁,一方面是对少数民族村落形态从共生到嬗变的力推,另一方面是对传统扶贫方式中政府基层治理行为实施结果不如预期的方略性调整与转型。

(一)整合:传统村落秩序解体

论及传统村落秩序,已有研究侧重小农经济、宗族秩序、差序格局等耳熟能详的定论。22以理论自觉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进行研究,在不可避免的中西问题、古今问题两个根本性问题基础上,本土社会学以义不容辞的理论创新关注少数民族传统村落要素与历史性格。23以往传统村落研究中多以“共同体”概念与其他社会组织做界分,涵盖了村落自然禀赋、社会形态、人口结构、交往方式等要素。对传统村落何以可能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社会边界、经济边界、文化边界、自然边界、行政边界五种村缘边界间的相互关系方面,即村落以何种方式确立自己的内部关系与外联结构。24作为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D村,其村落要素也是由其社会资本、经济资本、自然资本等构成的完整体系。D村历史性格的形成有赖于村落成员对环境、自然和村落交往的熟悉和了解,即本土知识在村落共同体的维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既有的“农民的终结”和“村落的终结”定论都将传统团结方式置于工业化或者是城市化的入口处,多将城中村抽象为具有相似特征和价值的村落,此功能性抽象忽略了D村这样少数民族区域村落的历史性格。可见,易地搬迁是D村在传统秩序解体后以新交往方式整合并走向开放的过程,其遵循从外围走向核心的原则。D村边界的开放导致生活半径扩展,村落成员也在社会交往半径向外扩展的过程中建构了村落新秩序。

从维护建设性形态变迁的现代资源转换系统判断,D村成员的文化属性是深深扎根于村落内部的。当易地搬迁的外部刺激冲破村落内集地缘与血缘为一体的深层社会网络时,不可忽略文化惯性产生的巨大影响力,表面看起来的融合仍然具有较强的历史路径依赖。基于对D村的田野记录整理可知:“终结”实为整合后传统村落秩序的休克性解体。易地搬迁是否直接导致少数民族村落“终结”尚有待探讨,更何况在2020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后,少数民族易地搬迁在后精准扶贫时代是否会继续执行或转换为其他方式尚有疑问。2018年初,D村的易地搬迁总体进行平稳顺利,但不能否认D村在易地搬迁行动中丧失了部分传统社会资本,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维系村落共同体的部分要素。D村易地搬迁意味着村落成员丧失了对环境和气候的熟知和适应,甚至包括对周边山水的认知,以及社会交往的重点人际关系。D村传统的生计模式、日常生活中的互助与交换,以及内部心理认同等生活世界的行动逻辑,都是社会资本的有效载体。无论过去还是现在,D村传统内生性的语言、音乐、风俗、手工艺、节庆等非物质文化载体,也是外嵌资源融合的场域。易地搬迁中的D村逐渐接触新媒介传播,为其传统的社会交往提供了更多的变迁方向。对D村而言,易地搬迁旨在完成“挪穷窝”的空间解构,乡村振兴旨在完成易地搬迁村落新空间语境的良性秩序重构。

(二)重构:村落复合型治理的多中心模式

自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学界在对“技术—服务”引导的社会精细化治理的研究中,重视探索社会治理的技术路径,同时也注重构建“社会复合治理”的制度框架。25有别于1949年至1978年国家的“运动式”治理模式,易地搬迁行动重新定义了“国家—社会”互动模式,以“精细行政”作为行政建构多元主体治理格局的目标。26D村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互促机制等,结合内源性本土知识,推动基层治理从传统粗放式社会管理向精细化社会治理转型提升,这也验证了村落治理研究中治理行动的逻辑动力主要源自外力嵌入的他性重构与内生力的集体行动两个部分的论断。27D村易地搬迁并非完全是国家意志,地方政府在落实国家政策时借鉴的社会策划模式,使得必要政策解释与村民搬迁选择间有充分的考量机制发挥作用。社会策划模式强调对村落内尊长权威的推崇,在制定方案的同时发挥了本土知识与地方精英的作用。D村有住户居于地质结构相对稳定、相对安全的缓坡,房屋结构完整,生活相对富足,他们更倾向于留在原居住地;搬迁工作组将搬迁动员先集中于地质结构比较脆弱的陡坡一带住户。考虑到D村有熊姓和杨姓两个宗族的客观实际,易地搬迁统一规划时尽量依据搬迁前的家户分布情况,使得同姓相邻而居。一方面,社会策划模式的易地搬迁激活了多元社会主体在精细化治理中的作用,村落成员参与到具体事务管理之中;另一方面,精细化行政利用“技术—服务”强调人文关怀的特点,满足村落成员搬迁前后的人性化需求。精细化社会治理不是简单地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做加减法,而是在重新划分和确定政府与社会职责边界的基础上,激发社会参与公共事务和进行自主管理的积极性,促使政府与社会在双向互动中发挥乘数效应,最大程度地整合社会治理资源,以节约管理成本,实现治理绩效的提升。

D村所在的云龙县2020年底已实现全县贫困“摘帽”,D村的治理效果也已达到精细化治理的要求,但今后一段时间内还要对其开展“回头看”,以做到发展性“真脱贫”。2019年12月24日,D村的易地搬迁业已完成,从国家精细化治理的进程而言,这仅仅是微观个案的成功;但对D村易地搬迁背后各种社会力量和后搬迁语境下村落秩序的关注,是从实践走向反思的重要起点。D村居民如何从易地搬迁的“对象”变为“主体”,参与村落重构的87户苗族群众的“主体意识”与“他性重构”能力如何建设,都可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活证。在D村的易地搬迁过程中,国家被视作主体之一引入基层社会治理与社会秩序体系,村落社会也被视为与之相对应的开放单元体系。28当下乡村振兴成为巩固拓展少数民族传统村落易地搬迁成果的重要环节,对搬迁主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考量愈加注重多元主体参与下“国家—社会”治理对新路径效果的反馈。社会治理转型中,国家(政府)转变传统单边主义行动模式,在不同治理领域有意识地吸纳不同参与主体,进而构成多中心或复合治理模式。村落复合治理通过构建政府与社会成员间、不同社会成员间的沟通协商渠道,力求实现复杂村落生境下多元化的诉求表达。据此可以预测,在易地搬迁村落的搬迁后治理中,复合型治理是大势所趋。复合治理中的各主体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建立区域互动平台,以有效平台支持国家治理和社会参与间良性互动。将复合治理的多中心起点引入村落治理,充分考虑了“国家—社会”框架中各自的角色与责任。换言之,精细化社会治理并非完全寄托于政府,也要有意识地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定制化易地搬迁过程既是对历史性少数民族既定关系的认同,也是对“我—他”族群边界关系的差异性重构。总结以上所述,个案D村易地搬迁经历的过程如下:搬迁前村落(内生秩序)→易地搬迁动员(内生秩序 外生秩序)→搬迁后村落(他性重构)。可见在复合治理模式下,少数民族作为社会治理主体,不再是特殊群体或民族文化的表达工具,完成了基于地方性知识的“我者”的他性重构。

四、结语

本文以少数民族村落易地搬迁顺利进行的事实回应开篇问题,以“行动—发展—秩序”和“事件—过程—价值”两条线索的发生逻辑困惑为切入点,以宏观社会视角“社会治理—社会变迁”线索和微观村落视角“易地搬迁—村落变迁”线索为观察突破口展开研究,全文贯穿“易地搬迁是否导致村落共同体终结”“社会治理路径的行动逻辑为何”两个预设问题。本文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背景,反观作为精细化治理实践的精准扶贫,依据村落发展谱系的独特价值,对少数民族易地搬迁是精细化治理路径“政策—技术—减贫”的直观体现这一基本理论假设进行了论证。针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脆弱性影响因素较多、关系复杂,且易地搬迁后新村落结构尚不清晰等特点,从破解村落内生与外迁困境入手,整合村落变迁中自然、社会与经济等要素,据此可分析少数民族传统村落脆弱性的制约因素,验证易地搬迁的合理性。可以预见,易地搬迁村落将呈现出新的特征:精细化治理与精准扶贫政策嵌入下村落共同体维系的内生力式微与行政化兴盛;短期内村落人口结构与生计模式保持传统单一化;原生村落要素消逝,易地搬迁村落的文化、建筑等逐渐同质化。乡土村落是传统熟人社会的地缘性表征,也是一个由村民构成的小型内源性自组织,而易地搬迁村落社区的治理本质是基于村落社会资本的他性重构式治理。精准扶贫的嵌入破除了对“政府全能”的迷信与依赖,开启了政府主导、社会支持、村落参与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总体而言,就第一个假设“易地搬迁是否导致村落共同体终结”,本文以典型研究法在已有乡村振兴、精细化治理、精准扶贫的研究纲目内扩充了有关少数民族易地搬迁的研究,这并非对所有村落治理与变迁全景的臆想,通过引入村落“他性重构”分析工具,可充实乡村建设理论与社会治理理论。就易地搬迁与村落变迁的论述可知:第一,易地搬迁导致的村落地理空间转换是新村落的秩序建构,并非指向传统村落的终结,即村落易地搬迁是在原村落共同体基础上的秩序重构。由于传统少数民族村落易地搬迁尚处于实践初期,村落结构走向有待更多论证方可定论。第二,易地搬迁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治理行动,但该行动具有内生性村落治理与嵌入性制度治理体系双重逻辑,二者缺一不可。第三,具有政策合法性的精准扶贫作为精细化治理路径,在村落治理中验证了单一性治理模式向复合型治理模式转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第四,少数民族易地搬迁的多中心逻辑使得主体跳出“被搬迁”境遇,更多呈现出“我者”的他性重构。“他性”最早是由伦理学家列维纳斯提出的概念,多指个体对自我问题与他者问题的思索,本文即借用了其在人类学、文学中的援引含义。本质上来说,“他性”含有强烈的“我”的主体性,而且关涉事物不仅为己,也为他人。易地搬迁中的他性表达,可将国家意志下的精细化扶贫视为他性的,也可以将少数民族群体接受社会安排的行动过程视为他性的,其结果是,新的易地搬迁后村落秩序与结构也实现了他性重构。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不会改变易地搬迁后村落秩序联结的本质,至多是表征性的特征发生了变化而已。从精准扶贫到乡村振兴,治理方式是具体化的社会制度设置,有其历史性。特定社会语境下,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并非非此即彼,可以多轨并行或殊途同归。

就第二个假设“社会治理路径的行动逻辑为何”的回应,实际隐含了对传统现代化的理论反思。首先,严格意义上易地搬迁是否属于现代化的一种方式有待商榷。以社会发展递进论作为基础,学界在少数民族跨社会形态的直接过渡出现时便有了纠偏性解读。对照现代化量化指标,伴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家户或村落初级组织的解体和新社会组织的涌现等,社会治理在村落的实践更关注多主体间的复合结构。其次,对当下中国而言,“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与传统的现代化理论之间有着许多关联。基于“乡村振兴”“决胜小康”“贫困摘帽”的嵌入性治理话语体系,我们更加反思过去对少数民族或特殊群体的评价,如“老少边穷”“落后”“保守”等,都是以经济功能和收益为单一评判标准,而忽略了其特殊历史地位和作用。再次,宏观视角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展的实践为世界提供了“中国方案”,发展成果的获得不仅是制度性治理体系不断健全的结果,其背后还隐藏着无数本土知识等传统资源的支撑。就微观视角而言,少数民族脱贫和乡村振兴不可能一步直跨,必然要经历内生发展与嵌入发展的秩序重构;就总体而言,在从传统到现代进程的连续性谱系中,少数民族村落并未终结,其发展也是由低级走向高级。

总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推进国家精细化治理的有力举措,对少数民族群体所在区域的典型研究,可突破国家治理范式囿于已有基本假设现状的局限,更贴近当下中国特殊区域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本文融合以往制度经济学、农村社会学等学科对基层治理、农村发展的研究与解释成果,将抽象性的精细化治理置于特殊场域下进行研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文的研究具有国家与社会治理层面的政治性、学术与理论建设层面的科学性。基于个案的实证研究并非与意识形态或组织制度话语体系的简单对话,而是要对特殊村落治理形成深刻认识,再还原至“社会治理—社会变迁”元框架上,促成理论提升。一言以蔽之,本文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背景,通过传统苗族村落建构来回答如下问题:精细化治理中的村落治理如何实践国家政策,村落治理、易地搬迁、村落变迁之间的关系如何。当易地搬迁在精准扶贫政策的推进下成为社会事实,乡村振兴将会在这一社会事实基础上进行村落社会、经济的再生产。当然,过去精准扶贫工作的阶段性胜利使得如何解决特殊群体的贫困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我们不能否认乡村振兴与精准扶贫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基层社会治理问题。精细化治理模式的推行让治理者对特殊贫困问题背后折射出的更多非经济因素有了更多解决路径。乡村振兴的研究者同时也发现,在众多少数民族地区,伴随着精准扶贫进程的推进,贫困概念逐步泛化,经济理性与公共价值也逐渐产生矛盾,乡土逻辑与社会治理逻辑之间亦发生博弈。本文旨在走出个案,将少数民族易地搬迁行动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尝试并非致力于纯理论与抽象论述,更侧重于在实践中通过有效村落治理满足少数民族的发展诉求,完善诉求响应机制。进入乡村振兴语境下的精细治理阶段,少数民族村落在后搬迁语境下他性重构的验证机制如何建构,村落治理碎片化问题如何解决等,仍是文中论述不足的地方,也是今后探讨的重点。


注释:

1参见唐任伍、肖彦博、唐常:《后精准扶贫时代的贫困治理——制度安排和路径选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2(1)参见云南省云龙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云龙县志》,农业出版社1992年版,第49-50页。

3(2)整理自笔者2016年12月26日在D村的访谈录音。D村的苗族与分布在怒江大峡谷一带的苗族一样行土葬,其所谓坟墓不过是黄土堆,并没有碑文标识,不同村落以家族为单位,将祖坟按去世时间的先后由南向北排开。据笔者观察,50年以上的坟墓基本被踏平或被树木遮盖,后人对早期的祖坟位置也只估大概位置。

4(3)参见宋丽娜:《乡村治理中的制度精细化及其实践机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5(4)整理自笔者2016年11月23日在D村的访谈录音。

6(5)参见戴琼瑶、刘家强、唐代盛:《我国直过民族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指数及政策含义——以独龙族为例》,《人口研究》2019年第6期。

7(6)参见叶青、苏海:《政策实践与资本重置:贵州易地扶贫搬迁的经验表达》,《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8(7)参见彭雷霆、周阳:《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文化认同的重构路径研究》,《文化软实力研究》2021年第1期。

9(8)参见贺立龙、郑怡君、胡闻涛:《如何提升易地搬迁脱贫的精准性及实效——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部分地区的村户调查》,《农村经济》2017年第10期。

10(9)参见王宏新、付甜、张文杰:《中国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演进特征——基于政策文本量化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11(10)参见李聪:《易地移民搬迁对农户贫困脆弱性的影响——来自陕南山区的证据》,《经济经纬》2018年第1期。

12(11)参见刘建、吴理财:《政府嵌入、村落秩序与村民集体行动:村落治理结构转换的路径及逻辑——基于赣南G村道路修建事件的分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13(12)参见彭国胜:《再论农村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4(13)李培林:《中国社会巨变和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页。

15(14)参见王铭铭、舒瑜编:《文化复合性:西南地区的仪式、人物与交换》,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年版,第9-10页。

16(15)参见王铭铭主编:《中国人类学评论》(第12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78-92页。

17(16)整理自笔者2016年12月20日在D村的访谈录音,访谈对象为村民熊二妹。

18(17)参见张强、张怀超、刘占芳:《乡村振兴:从衰落走向复兴的战略选择》,《经济与管理》2018年第1期。

19(18)参见许汉泽、李小云:《“精准扶贫”的地方实践困境及乡土逻辑——以云南玉村实地调查为讨论中心》,《河北学刊》2016年第6期。

20(19)参见易承志:《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制度供给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21(20)参见李容芳、李雪萍:《一致与偏离:仪式民俗与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基于山地白族B村落的个案》,《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22(21)参见张思:《近代华北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农耕结合习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3页。

23(22)参见景天魁:《中国社会学:起源与绵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版,第3页。

24(23)参见孟凡行:《村落边界和“村落边缘”——陕西关中平原G村空间结构考察》,《社会科学家》2017年第5期。

25(24)参见张强、张怀超、刘占芳:《乡村振兴:从衰落走向复兴的战略选择》,《经济与管理》2018年第1期。

26(25)参见冯仕政:《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与政治秩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3-39页。

27(26)参见蒋源:《从粗放式管理到精细化治理:社会治理转型的机制性转换》,《云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28(27)参见狄金华:《被困的治理:河镇的复合治理与农户策略(1980—2009)》,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