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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视域下的乡规民约效能再造——以宁波市“民约村治”实践为例

作者:徐红映  责任编辑:蔡清华  信息来源:​《社会学评论》2022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2-03-12  浏览次数: 22791

【摘 要】乡规民约历来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机制,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治理格局发生了深刻变迁,在现实情境的推进过程中,这类非正式规范正遭遇有效性不足的挑战。本研究以社会资本理论作为分析框架,结合对宁波市的调研,提出农村社会传统型社会资本的流失和现代型社会资本的缺位,是乡规民约难以发挥效用的症结所在。同时,研究认为挖掘乡规民约的治理效能,近期需要依靠政府的力量,通过顶层设计和资源要素下沉,依靠传统型社会资本的治理资源,实现政府主动建构秩序与社会自身自发秩序的耦合。从长远看,构建现代型社会资本,培育基层治理内生力,是发挥乡规民约这类基层治理制度效用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乡规民约;社会资本;乡村治理


乡规民约作为一种传统社会治理资源,近年来获得了极大的关注和重视。当前,在基层社会格局变迁的背景下,如何挖掘乡规民约的内在治理生命力,使传统治理资源适应新的基层社会环境,逐渐成为学界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研究议题。因此,对乡规民约的研究不应仅停留于价值意义的探讨,还应关注当前在实践层面的不足和缺陷,着重研究乡规民约的运行逻辑,为促进乡规民约的有效性发挥、实现乡村善治提供必要的学理支撑。在社会治理研究方面,学者就社会资本促进社会整合、推动治理的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等观点达成了普遍共识,乡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开展的有效载体,是联系社会资本与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节点。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对乡规民约进行效能分析,可以进一步观察和解读社会资本在乡村治理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如社会资本构成要素如何作用于基层治理的具体开展,社会资本存量对于村民自治和社区参与的影响,以及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产生的不同治理效果等。鉴于实践开展和学理探讨的需要,本研究以社会资本理论为分析框架,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治理格局的变迁,探讨社会资本在乡规民约推进中的作用,以及当前乡规民约在推进过程中效能发挥不足的问题,并结合案例分析提出本文观点。

一、分析框架:社会资本研究中的基层治理

对社会资本是否能够促进社会的政治民主发展,社会资本理论家罗伯特·帕特南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不同于布迪厄、科尔曼等社会学者在早期的相关研究中把社会资本视为个人属性的观点(Bourdieu,1986;Coleman,1990),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群体性资源,具有社区或社会属性,并把社会资本定义为“普通公民的民间参与网络,以及体现在这种约定中的互惠和信任的规范”,同时认为通过社会资本的网络、规范和信任要素,能够让参与者更加有效地共同追求集体目标(Putnam et al.,1993)。同时,他以更宏观层面的“社会资本存量”概念说明社会民主的发展与该社会总体社会资本存量密切相关。弗朗西斯·福山提出应该区分社会资本的构成要素及其表现形式,认为社会资本来源于两种组织:一种是家庭,但家族主义容易导致成员追求狭隘利益,缺乏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从而导致社会普遍信任低,形成“一盘散沙”式的社会;另一种提供社会资本的组织是社团组织,这类团体能够产生更大范围的认同和互惠互利,促进形成更广泛的社会普遍信任,提高社会的整合能力(燕继荣,2015:76)。与福山的划分类似,有学者把社会资本分为传统型社会资本和现代型社会资本(夏敏,2015:8)。

在国外的相关研究中,社会资本与社区治理绩效之间的关系受到学者的关注和重视(赵雪瑶、高红,2019)。学者们普遍认为,社会资本对于促进社区治理绩效具有积极作用,社区丰富的社会资本存量可以提供社区协商环境,促进居民社区参与。同时,社会资本在改善社区贫困状况、增进社区包容度、提高社区健康和幸福指数、促进就业和推动社区发展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Forrest&Kearns,2001;Kavanaugh et al.,2005)。然而,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资本的质量深刻影响着社区治理绩效的实现(Baldassarri&Diani,2007),特别是对传统型社会资本是否能产生积极作用存在较大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传统型社会资本容易造成非网络成员之间的互相排斥,阻碍更广范围的信息资源共享,进而影响民主治理进程,特别是社区治理绩效提升(Knack,2002)。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传统型社会资本有助于公共产品的提供。蔡晓莉的研究证实了连带性团体(宗族、部落等)能够提供非正式的规范与准则,如果该团体与地方政府的行政边界相重叠,那么这些规范与准则就有助于改善地方治理(蔡晓莉,2006)。

国内学者区分了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差异,重点探讨社会资本与基层治理的内在逻辑、社会资本的来源和时代性特征、在治理中的价值功能和运作机制以及如何进行社会资本的重构与培育等(刘智勇、贾先文,2018;陈捷、卢春龙,2009)。其中,不少学者关注了社会资本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李剑秋的研究区分了传统社会资本和现代社会资本,认为传统社会资本制约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必须培育现代社会资本(李剑秋,2009)。苗月霞的研究则指出传统社会资本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性,要充分挖掘它的积极作用(苗月霞,2005)。基于景宁畲族民族自治村的实证研究,张国芳提出以政府和市场为机制,能够有效实现传统社会资本的传承和发展,实现现代性的转换(张国芳,2014)。

国内学术界对乡规民约的研究相对成熟,从学科分类角度看,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从历史学、民俗学的研究视角,解读乡规民约的历史发展演变、文本分析考证及其在不同时期发挥的治理功能;第二类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乡规民约作为民间法的地位和作用,特别关注其与国家法之间的互补、延伸和冲突的关系;第三类主要从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的研究视角,关注乡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地位性质、功能作用、价值意义等。在社会治理方面,学者的研究旨趣侧重于探讨乡规民约对于乡村治理的作用(陈寒非、高其才,2018;宋才发、刘伟,2020),同时也探讨了乡规民约在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彭忠益、冉敏,2017),特别是为适应当代社会的治理需求,传统乡规民约需要进行再造和重建(孙玉娟,2018)。从文献梳理看,社会资本与乡规民约的相关研究并不多,但也有学者提出了社会资本的运作可以促进乡规民约制度性规则建立的观点(钱海梅,2009)。

总体而言,乡规民约与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成果丰硕,研究重点也相对突出,但是,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已有研究多侧重于基础理论方面,学理性的分析探讨远多于实证研究,而基于个案的实证研究多集中于经验性总结描述,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较少。鉴于此,本研究从社会资本理论的视角,尝试解答当前乡规民约在推进过程中效能发挥不足的问题,并基于个案分析提出发挥乡规民约效能的对策思路。本研究将社会资本划分为现代型和传统型两种,并从规范、网络、信任构成要素等角度加以分析(见表1)。


表1研究的描述框架

在此基础上,借助斯科特的制度分析框架,进一步分析社会资本如何影响乡规民约的效能发挥。斯科特认为,任何一个维护社会体系的制度,需要具备三大基础要素: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斯科特,2010:56)。乡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一种非正式制度规范,也应具备这三大要素。有学者指出了乡规民约三大要素外化表现为价值导向机制、惩戒监督机制、传递内化机制(周家明、刘祖云,2014)。从社会资本与乡规民约两者关系看,传统农村社会中的社会关系和文化,如村庄内部的风俗、道德、习惯,村民之间的舆论口碑、情感支持,对权利和义务可预期的期待等,有利于乡规民约的价值导向、惩戒监督和传递内化等机制的形成和强化,进而影响其效能发挥。同时,融入现代治理理念和规则的新乡规民约的有效运行,会进一步加深村民之间的互动合作,进而促进现代型社会资本的生成和发展。这其实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见图1)。

二、有效或失效:乡规民约治理效能的社会资本分析

研究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有效性问题,首先就要探究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格局的深刻变迁及其对乡规民约效能发挥的影响,以及在这个过程中乡规民约的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图1研究的分析框架

(一)社会治理格局变迁中的乡规民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打破了封建社会几千年来的乡村治理格局。新中国成立至今的70多年来,农村社会经历了社会主义集体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国家权力的介入彻底改变了传统乡村治理格局(李增元,2013);经历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改革以及农业税费改革,村民自主权的扩大使得乡村治理格局再次变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大规模“回归”,这一回归具有高度制度化、技术化的特征(景跃进,2018),乡村治理格局又一次发生变革。在剧烈的社会变革中,以国家为主导的“元治理”模式凸显(郭永园、彭福扬,2015),基层治理中也同样强调威权式的治理逻辑,与此同时,社会主体性并没有完全建构起来(周庆智,2016)。

在乡规民约被忽略、遗忘和重新审视、重用的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剧烈的变化。传统乡规民约到现代乡规民约的变化,在内容上体现为从教化乡民和约束个体行为以维护宗族稳定,逐渐转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强化;在规范上体现为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儒家礼制传统为根基的地方惯习的认同,逐渐转向现代法治理念和规则的强化;在形式上体现为,传统乡规民约是乡民在长期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一套社会规则体系,而现代乡规民约的推进往往源于政府的干预甚至强制推进。这种自上而下行政力量的主导往往导致乡规民约在运行中出现诸多问题:一是政府而非村民主导乡规民约制定,二是乡规民约内容不符合基层实际,三是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手段,四是难以形成完整的操作流程和执行机制(刘志奇、李俊奎等,2018)。本研究课题组在实际调研中也发现类似的情况,行政主导和基层自治承接“失灵”使得乡规民约仅仅成为村口宣传栏张贴的“一纸文书”,或是村委会应付上级政府检查的“自治成果”,村民对本村乡规民约的内容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知,缺乏普遍的认同感。

(二)社会资本与乡规民约的效能分析

为何乡规民约在当前的农村社会难以产生治理效能?研究表明,良好的乡村治理依赖于乡村丰富的社会资本(施雪华、林畅,2008),乡规民约作为一种乡村治理手段,同样依赖于社会资本的作用。传统社会中,基层社会形成了“以宗族和乡绅阶层为核心的礼法秩序”(狄金华、钟涨宝,2014),在“皇权不下县”的社会结构中,依靠长期稳定的宗族网络和乡绅阶层,农村形成了丰富的传统型社会资本,由此强化了传统乡规民约的内在运作机制。首先,宗族作为个体主要甚至唯一的社会网络,为乡规民约提供了价值认同的基础。其次,村庄生活共同体内部形成的互惠规范,为乡规民约保障了奖惩机制的功能发挥。最后,基于血缘、地缘形成的熟人间的特殊信任,为乡规民约化解了集体行动的困境。而当前乡规民约之所以在乡村治理中效能不足,原因仍在于当前农村社会资本的存量不足。

一方面,传统型社会资本逐渐流失。随着家庭结构逐渐由联合家庭向核心家庭收缩,依靠宗族、家族构建起来的村庄内部社会网络在现代性冲击下逐步瓦解。宗族不再掌握个体的生存资源(康武刚,2015),因此,在宗族社会网络中村民之间长期稳定的互动、协商、博弈和合作,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互惠规范也随之削弱。与此同时,传统农村社会的血缘、地缘等带来的特殊信任也在不断下降(姚志友、张诚,2016)。于是,不再有充足的传统型社会资本作用于当前乡规民约的运行,包括确立有号召力的价值导向,制定村民普遍遵从的惩戒、监督和激励机制,以及在此基础上村民对规则的传递内化机制。

另一方面,现代型社会资本尚不丰富。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这种自治主要在村委会层面得以开展(郝亚光、徐勇,2015)。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由于村民自治运行经费不足,村委会更加依赖政府资金支持,导致村委会行政化倾向明显(陈锋,2015)。同时,为缓解财政压力和便于集中管理而推行的“合村并组”,也让村民参与村庄自治变得更加困难(余孝东,2018)。由于市场化浪潮产生了职业分化、产权分化、收入分化和利益分化(卢福营,2018),农村社会呈现个体“离散化”趋势,村民间生产生活的相互依存度不断下降,难以建立起基于村庄共同利益的行动网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以及产生基于制度规范的普遍信任,进而,在乡规民约等乡村治理手段的推进过程中,难以依靠现代型社会资本要素构建起价值导向、惩戒监督和规则传递内化等机制。

三、案例分析:以社会资本重塑乡规民约的有效性

如何提高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效能?尽管政府的过度干预会造成基层治理的诸多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前基层治理效能的提升能够离开政府支持。在基层自治内生力量不足的当下,仍然需要依靠政府的力量主动构建基层治理的良性秩序循环。乡规民约治理效能的提升,意味着不同阶段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从近期看,乡规民约的推进需要实现政府主动构建秩序和社会自身自发秩序的耦合;从远期看,则需要通过培育村庄内生力量实现基层自治。

实现政府主动构建秩序和社会自身自发秩序的耦合,不仅需要政府的顶层设计、政策支持和资源下沉,在乡规民约制定执行中融入符合现代基层治理需求的相关理念,更需要在乡规民约的推进中充分挖掘传统型社会资本的力量。由于存在“路径依赖”,社会整体呈现“半熟人社会”特征,传统型社会资本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充分挖掘传统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把村庄传统的规范、网络和信任元素运用于乡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可使规约扎根于当下农村社会生活土壤。相关研究也证实了传统型社会资本有助于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地方治理的改善(蔡晓莉,2006)。

培育村庄内生力量实现基层自治,必须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背景下,着力于打造村庄治理共同体,通过乡规民约的推进以及自治组织、法治建设与公民教育的提升,培育出基于乡村治理需求的内生秩序,促进现代型社会资本的培育和发展。同时,现代型社会资本的丰富会进一步促进乡规民约这类基层自治机制效能的发挥,这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塑造的过程。

本研究以宁波市X区推行乡规民约的案例为例,进一步分析说明。乡绅治理、宗族治理以及乡规民约一直在宁波市X区的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2011年、2013年两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区民政部门编印的选举指导手册里专门印发了乡规民约范本。2014年5月,X区在全市率先依据新型乡规民约制定新形势下的基层民主规则。目前,X区356个行政村均已完成乡规民约制定、修订工作,并已全面推开实施。从X区推行乡规民约的效果看,通过几年的推行,基层群众规则意识得到增强,农村村务管理得到规范,基层治理难题得到解决,村民自治理能力得到增强。

(一)挖掘传统型社会资本治理资源,政府构建与基层自生秩序的耦合

X区在推进乡规民约过程中,充分运用传统治理资源,利用农村“熟人社会”传统社会资本的网络、规范和信任,以乡规民约为载体构建乡村治理体系。

(1)规约制定:传统规范与现代理念相结合。尽管在现代化和城镇化浪潮下,传统熟人社会的内部平衡被逐渐打破,但不可否认,千百年来依托地理环境、血缘亲情、传统风俗观念等形成的稳定的内生秩序和结构,仍然是当前农村社会秩序建构的强大根基。

D镇H村、Y村在乡规民约制定过程中,从宗谱、祖训、村史中摘录传统民约语录,并借助历史存档、碑传研究、遗迹考证等多种方式来编制世训故事。同时,以维护村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对乡规民约的适用事项(村事、农事、邻事、家事、刑事)进行细分,使规约注入现代乡村治理的需求和导向。各镇参照全区乡规民约的指导性范本,因地制宜采取“加减法”。例如,Q镇J村毗邻镇中心区域,外来人口较多,规约增加了治安安全联防联治等内容;D镇S村发展特色有机农业,规约则增加了有机肥使用和限制化肥等内容。

从X区部分村镇乡规民约的内容制定来看,一方面,通过继承宗谱、祖训、村史中的经典语录,如扶贫帮困、劝业从善、家庭美满、邻里和睦等内容,重新挖掘和运用村庄传统型社会资本,加强乡规民约的本土血脉性和基层文化属性,使乡规民约更符合当地风土人情,便于村民从对传统风俗习惯的认同与遵从逐渐转向对乡规民约的认同与遵从。另一方面,把具体细则制定主导权交还给基层,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增加符合各村治理需求的相关条例,如诚信经营、抗台防台、生态禁养、宠物饲养、爱林护绿、保护海洋环境等,使规约内容紧靠各村实际和村民日常生产生活需要,引导村民为实现共同利益进行协商与合作。

(2)规约签订:特殊信任和民主契约相结合。研究认为当前社会的信任关系仍然以家族亲属为主,也包括亲密朋友(李伟民、梁玉成,2002)。村民在社会交往中形成对亲属、邻里等熟人善意行为的判断和信赖,对风险的认知以及在关系活动中的情感倾向,使得村民在具体的村庄社会生活中仍依赖这种特殊信任来开展生产生活。

各村乡规民约制定过程中,积极开辟多种多样的意见征求渠道,例如,线下结合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包片联户互动、线上依托网站与微信等平台广泛征求意见。如B村开通“民情直车”,书记带头把办公桌搬到家门口、田坎间,累计收集各类意见26条。召开由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民治契约签约会,通过现场逐条宣读、户代表逐个投票签约、村里党员率先示范承诺等流程,与全体村民达成民治契约。以M村为例,实行网上签约形式,除空户无法签约外,实际签约率在82%以上。

签约这种强调仪式感的方式,既让村民从外在感知上意识到乡规民约的权威性,也强化了村民作为契约主体的平等性和责任感。同时,村民签约强调了乡规民约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村民与村民之间,而不是体现在村民与村委会、基层政府之间。在亲缘关系和邻里关系的作用下,村民可以期待自身参与乡规民约的义务付出,会得到来自其他村民同等付出的回报,从而提高了全体村民形成长期合作、共同参与规约执行的可能性。

(3)规约执行:熟人网络与资源激励相结合。乡规民约的效能发挥,关键在于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避免规约流于空转和失灵。约束和激励的设计仍然需要利用传统型社会资本的力量,借助村庄互惠规范以及能人效应,构建起村民参与规约的互动网络。同时,以利益共享和分配为原则,让村民在乡规民约的遵从执行过程中获得预期收益,使得村民能够适应新的村庄互惠规范。

为保障乡规民约的有效运行,D镇构建了以积分管理制度、道德执约队、红黄榜、时间银行、道德银行等履约制度组成的“民约村治”运作体系(见表2)。在乡规民约的执行方面,X区构建了系统规范的“民约村治”运作体系,这是X区乡规民约效能发挥的核心所在。积分管理制度的设置,将村民参与乡规民约、积极履行村庄自治的责任与义务等行为进行量化,作为“民约村治”运作体系的基础。组建村庄道德执约队,利用农村社区能人治村传统,构建起了以规约为基础的村民参与网络,同时运用能人的声望、资源和权威,整合村庄自治的内生力。红黄榜的发布,与村庄舆论道德评判挂钩,利用村庄熟人社会网络的舆论监督力量,规范村民履行规约。时间银行的建立,则是以量化的积分为基础,确立起村庄内部的互惠规范,利用村庄内部的公共资源,建立履约的激励机制(见表3)。道德银行则是在时间银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互惠,实现外部资源(银行信贷、建房、养老等)与村庄内部的互惠,而这种外部资源的提供则是依靠政府在政策上的保障和支持。


表2乡规民约履约制度

(二)以村庄共同体培育现代社会资本,激发基层治理内生力

从长远来看,农村基层秩序的再造和推进仍面临着自治框架下的诸多问题。一方面,农村传统型社会资本对村民自治效能的影响是复杂的,存在积极和消极两面(苗月霞,2005),需要在自治过程中避免潜在的弊端,如村庄封闭排外、追求狭隘利益等。另一方面,基层的自治权力和自治空间最终需要交还给基层,而在政府的外在力量撤离之后,基层治理是否能够依靠社会内生力量持续推进并朝着善治的方向发展,这是最终需要解决的难题。本研究认为,重建村庄生活共同体,培育基层治理的内生力,不断促进传统型社会资本的转化和现代型社会资本的发展,是真正实现基层自治以及乡规民约这类基层治理的制度规范持续发挥效能的关键所在。课题组从X区的案例中也看到了类似的发展趋势。同时,乡规民约的推进和现代型社会资本的形成表现出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塑造的过程。


表3时间银行折抵一览

(1)发展自治组织,构建新型社会网络。帕特南认为,志愿组织是培育社会资本至关重要的载体(帕特南,2001:195-197),丰富的村民自治组织取代传统宗族组织,成为农村现代型社会资本的重要来源。因此,推进农村社会的“组织化”进程,鼓励发展相对独立的村民自治组织,通过组织化凝聚村民力量,扩展村庄公共空间,增强村民对村庄共同体的归属感。

D镇在构建“乡规民约”的运行保障机制方面,组建了道德执约队、道德庭等保障村民履约的村级自治组织,通过村庄“能人”的组织和动员,构建起了基于乡规民约履行的村庄行动网络。另外,各村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了如老年协会、志愿者服务队、爱心救助社、科技服务队、维修服务队、“老娘舅”调解室、广场舞队、钓鱼协会等各类微型农村社团和组织,为村民之间实现互动互助提供了有效的载体和平台。

农村自治组织不仅包括公共服务、公益慈善、权益维护、矛盾调解等更符合基层自治需求的组织,也包括数量极大的文体活动类组织。虽然这类组织被一些学者认为对基层自治发展的贡献有限,但正因为其更具“草根性”,保持了相对独立的优势,能够代表参与群体的利益目标,吸引了更多个体参与,是构建现代型社会资本的重要载体。同时,这些组织包含了产生深度和长期协商、形成公共参与群体的潜力,是农村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

(2)加强法治建设,培育现代互惠规范。在村治权力的取得、分配及村治运行过程中,传统网络中形成的互惠规范在某些时候可能会产生消极影响。比如,传统互惠规范中形成的“人情”“面子”“裙带关系”,会对村庄内部的利益资源分配产生消极影响(苗月霞,2005)。理性化、制度化基础上产生的现代型社会资本,可以逐步杜绝权力对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的介入,避免狭隘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蚀,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江作军、刘坤,2005)。

X区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完善法律服务“一村一顾问”制度,推进乡规民约、“村民议事厅”、“村民说事”等制度的“法律体检”。以乡规民约为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强调法律至上的原则,通过聘请“法律顾问”的形式,对规约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使之始终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实行自治。

X区在推进乡规民约过程中积极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培养村民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村庄治理,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和村民依法说事的习惯。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法治化进程,用制度化、程序化的法治理念促进个体在理性的指导下进行博弈、协商与合作,有助于培育新型互惠规范,实现农村传统型社会资本向现代型社会资本转化。

(3)普及公民教育,提高村民普遍信任。公民意识的增强可以有效促进全社会公共精神的形成,公共精神的强弱体现着公民相互团结、信任合作、互惠互利的水平,是整个社会普遍信任的重要表征。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塑造,从宏观上而言是以国家推进现代公共教育、提升法治化水平为基础的。那么,在农村社会如何去细化这一措施?一些学者意识到,教育水平和读报率对于提高公民的普遍信任、培育现代型社会资本有着积极作用(夏敏,2015:160)。

近年来,宁波市把农家书屋工程纳入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全市所有行政村建成的村落文化宫中都设了专门的图书室,并确保每周35小时对外开放。同时,全市继续推进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以X区为例,截至2018年10月,X区累计建成农村文化礼堂188家,实现镇(街道)全覆盖,依托文化礼堂组织开展“万场活动进百村”活动,累计开展文艺演出、理论宣讲、志愿服务、科普展览、公益讲座等活动4000场次。

依托农家书屋项目以及文化礼堂载体,宁波市加强了针对农民群体的公民教育。建立更多的公共读书馆,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农民夜校、老年学校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极大地帮助村民提升能力、拓展视野,从认知层面克服对封闭性、排他性信任关系的依赖,积极培育村民对制度、组织和社会的普遍信任,促进现代型社会资本的生成,进一步提高村民的政治效能感,加强对村庄公共生活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让村民更积极地参与乡村治理的民主过程。

四、结语

本研究以宁波市“民约村治”个案为分析对象,以社会资本理论为分析框架,从社会治理格局变迁的历史维度和当前基层自治的现实维度,对乡规民约的治理效能进行具体分析,进一步解读了社会资本作用于乡村治理的方式和途径。社会资本的构成要素如网络、规范和信任能够有效促进乡规民约在价值导向、监督惩戒和激励、对规则的传递内化等方面作用机制的形成,进而对基层治理产生影响。同时,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进一步探究了不同类型社会资本对基层治理产生的不同影响。不同于西方学者的普遍观点,即现代型社会资本能够有效促进民主治理效能(包括社区治理效能的提升),而传统型社会资本会阻碍民主治理效能提升(Knack,2002),本研究认为,由于历史进程和社会文化的巨大差异,现代型社会资本和传统型社会资本对民主治理的影响可能表现出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传统中国社会中积累的丰富的传统型社会资本曾在封建社会的基层秩序构建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治理格局发生剧烈变迁,但传统型社会资本仍然存在并会作用于当前基层治理的开展,这种影响既存在积极作用,也存在消极作用。当前,在政府主导的基层治理秩序构建中,需要充分挖掘传统型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以弥补社会主体力量建构的不足。从长远看,则需要实现现代型社会资本的转化和培育,不断消除传统型社会资本潜在的消极影响,实现由社会主体主导的、符合现代治理需求的社会自治。

本研究以个案分析为基础,提出的对策思路能否普遍反映其他地区乡规民约的效能提升值得深入地分析和探讨。由于资源限制,研究未能对个案进行跟踪分析,特别是没有对乡规民约的运行机制和制度化建设,以及村民通过乡规民约参与村庄自治的效能进行动态研究。同时,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如何进行资源下沉、基层赋权以及村庄内部的权力配置、组织结构等因素都会对乡规民约的效能发挥产生影响。这些问题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蔡晓莉,2006,《中国乡村公共品的提供:连带团体的作用》,刘丽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2期。

陈锋,2015,《分利秩序与基层治理内卷化:资源输入背景下的乡村治理逻辑》,《社会》第3期。

陈寒非、高其才,2018,《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清华法学》第1期。

陈捷、卢春龙,2009,《共通性社会资本与特定性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与中国的城市基层治理》,《社会学研究》第6期。

狄金华、钟涨宝,2014,《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向--中国传统农村的基层治理研究》,《社会学研究》第5期。

郭永园、彭福扬,2015,《元治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理论参照》,《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郝亚光、徐勇,2015,《让自治落地:厘清农村基层组织单元的划分标准》,《探索与争鸣》第6期。

江作军、刘坤,2005,《论当代中国社会资本的转型》,《江海学刊》第5期。

景跃进,2018,《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逻辑转换》,《治理研究》第1期。

康武刚,2015,《宋代的宗族组织与基层社会秩序》,《学术界》第4期。

李剑秋,2009,《村民自治视野下的社会资本》,《湖北社会科学》第5期。

李伟民、梁玉成,2002,《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中国人信任的结构与特征》,《社会学研究》第3期。

李增元,2013,《协同治理及其在当代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应用》,《学习与实践》第12期。

刘志奇、李俊奎等,2018,《有限性与有效性:基层社会治理中传统乡规民约价值的扬弃与再造》,《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期。

刘智勇、贾先文,2018,《重塑农村社区经济共同体--基于农村社区社会资本视角》,《湖南社会科学》第6期。

卢福营,2018,《回归与拓展:新时代的村民自治发展》,《天津社会科学》第5期。

苗月霞,2005,《社会资本视域中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运作绩效》,《河北学刊》第3期。

帕特南,罗伯特,2001,《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彭忠益、冉敏,2017,《乡村治理背景下村规民约发展的现实困境与重塑路径》,《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

钱海梅,2009,《村规民约与制度性社会资本--以一个城郊村村级治理的个案研究为例》,《中国农村观察》第2期。

施雪华、林畅,2008,《社会资本视角下的中国乡村治理研究》,《北京行政学院学报》第2期。

宋才发、刘伟,2020,《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作用》,《河北法学》第6期。

孙玉娟,2018,《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作用》,《行政论坛》第2期。

夏敏,2015,《当代中国农村地区社会资本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燕继荣,2015,《社会资本与国家治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姚志友、张诚,2016,《培植社会资本:乡村环境治理的一个理论视角》,《学海》第6期。

余孝东,2018,《村民自治三十年:从基层实践到政治制度的发展之路》,《社会科学报》2018-02-22。

张国芳,2014,《传统社会资本及其现代转换--基于景宁畲族民族自治村的实证研究》,《浙江社会科学》第1期。

赵雪瑶、高红,2019,《国内外社会资本与社区治理关系研究的可视化图谱分析》,《成都行政学院学报》第2期。

周家明、刘祖云,2014,《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机制研究--基于要素-作用机制的分析框架》,《农业经济问题》第4期。

周庆智,2016,《论中国社区治理--从威权式治理到参与式治理的转型》,《学习与探索》第6期。

斯科特,W.理查德,2010,《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Bourdieu,Pierre.1986.The Form of Capital.In J.G.Richardson(ed.),Handbook of Theory and Research for the Sociology of Capital.New York:Greenwood Press.

Coleman,J.S.1990.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Baldassarri,D.&Diani,M.2007.“The Integrative Power of Civic Networks.”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13(3).

Forrest,R.&Kearns,A.2001.“Social Cohesion,Social Capital and the Neighbourhood.”Urban Studies 38(12).

Kavanaugh,A.L.,Reese,D.D.,Carroll,J.M.&Rosson,M.B.2005.“Weak Ties in Networked Communities.”The Information Society 21(2).

Putnam,R.D.,Leonardi,R.&Nanetti,R.1993.Making Democracy Work: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Princeti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Knack,Stephen.2002.“Social Capital and the Quality of Government:Evidence from the States.”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