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翕明 何立荣 责任编辑:王雅娇 信息来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2-01-25 浏览次数: 17542次
【摘 要】“枫桥经验”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历久弥新,并引领着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理论上具备“三治融合”“三共一体”“三化协同”的时代特征,并且能够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基本思路或方式相融合。在实践治理层面上,“枫桥经验”所体现的全面性、代表性、权威性,及其取得令人向往的治理成果,更为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提供了值得借鉴之处。为了更好地实现“枫桥经验”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的创新,还需要在治理维度上进行“纵向搭梯”,兼及“横向撒网”;在治理布局上进行“三治融合”,并以“自治为重”。
【关键词】枫桥经验;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治理维度;治理布局
“树典型、起模范”一直是中国共产党进行社会治理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在过去十几年的时间里,党和国家在建设和发展中树立了许多典型,并且在社会变革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例如,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浙江诸暨的“枫桥经验”,在当时被毛泽东同志作为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斗争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树立典型。彼时“枫桥经验”的最大特色,就是依靠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1)1如今,“枫桥经验”历经58年的发展,已经走出了一条既具有时代特色,又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并且引领着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向。(2)2但令人遗憾的是,学界对于“枫桥经验”与社会基层治理之间关系的研究并不充分,绝大多数研究都呈现碎片化色彩,即直接截取“枫桥经验”中某一片段分析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影响,(3)3而缺乏对“枫桥经验”何以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并如何引领基层社会治理的前提性反思。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且宏大的工程,而这项工程所惠及的最广泛群体无疑就是乡村,尤其像中国这样一个拥有近6亿农民的大国,乡村治理将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性问题。而民族地区因其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地域环境背景,以及区域自治的现实状况,又成为乡村治理的关键环节,故有学者倡导,让“枫桥经验”走出“民族风”。(4)4本文正是以“枫桥经验”为着力点,重点讨论其为什么可以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发挥制度优势,以及如何更好地实现制度创新,从而有效地补足并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
一、“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重在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视角剖析
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通常会树立某些典型,但那些曾经被视为的经典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而逐渐被颠覆、取代,而“枫桥经验”却屹立近六十年不倒,甚至历久弥新,的确值得回味。本文认为,“枫桥经验”之所以仍然作为当下基层社会治理的引领者,很大程度上在于其能够紧随治理浪潮的发展与变革,并展现其社会治理的时代特征。
当下,学界不乏对“枫桥经验”时代特征的描绘者,但结论却未见一致。例如,有学者认为,“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就是法治化,并且是从个别治理到普遍法治的过程。(1)5也有学者指出,“多元主体联动合作的社会共治才是实现我国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同时也是‘枫桥经验’被誉为治理佳话的时代特征”。(2)6另有部分学者多维度地描绘了“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如唐胤展等人认为,“枫桥经验”的与时俱进表现为“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模式、依靠群众构建大调解机制、引入现代化基层管理信息系统、重视人的教育和公共文化建设”;(3)7徐汉明等人则将该特征表述为“坚持党的领导与尊重人民尊重首创精神相统一、挖掘转化传统优秀治理资源与引领性创新相结合、坚持地域特色与复制推广互动促进”。(4)8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对“枫桥经验”时代特征的把握都有值得肯定之处,但总体来说要么不够准确,要么不够全面。例如,将“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完全与法治化等同多少有些不合适,毕竟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目标,而对“枫桥经验”时代特征的提炼则源于基层治理,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与基层治理之间应当是包含关系;又如,多元主体的联动共治早在“枫桥经验”产生之初就已经存在,真正体现当下“枫桥经验”多元共治特征的是治理主体与过去的不同,遗憾的是,相关论者并未明确区分;再比如,部分学者所谓的多维度描绘“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从其实质内容看有的并未体现时代性,(5)9有的则是同一特征下不同视角的重述。(6)10本文通过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结合,将“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提炼为以下三点。
第一,“三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强调把中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下最基本的组成单元,是“国家治理总体框架下针对乡村的治理方式和工作体系”,并将“治理有效”纳入乡村振兴的总目标。(7)11“枫桥经验”始于中国基层社会的治理,并包含着“‘发动并依靠群众’的自治、‘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法治、‘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的德治”,(8)12因此与“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具有逻辑的自洽性。当然,有所不同的是,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既具有普通乡村治理的共同性,也有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因此在传统乡村治理中“三治融合”的基础上,还包含着宪法赋予“民族自治权”中的自治。
第二,“三共一体”(共建、共治、共享)。“三共一体”是建立在中共十九大对社会主要矛盾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对“枫桥经验”时代特征做出的全新解读。(9)13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所关切的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而此时最基本的工作方法就是多元主体间的“共建、共治、共享”。所谓“共建”,就是要在强化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前提下,调动社会组织的活力,汇聚各方的智力成果,让人民(村民)群众积极地参与社会建设。例如,广西东兴市行政村的“一约四会”覆盖率达到了100%,(1)14为民族地区乡村“共建”治理树立了典型。所谓“共治”,则是在“共建”治理框架下,对某个具体项目的治理,是补齐“治理短板”的重要法宝。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两山”治理,实际上就是对乡村生态环境的重点治理,它需要中央、地方各级干部与村民群众的协同作战;再比如,浙江省长兴县在2013年的“五水共治”时期也树立了典型,由县委、县政府牵头,划分治水责任区536个,协同老百姓共同治理,一时成为家喻户晓的民生大工程。所谓“共享”,是在“共建、共治”的前提下,由所有参与者共享治理成果,是“三共一体”的最终落脚点。
第三,“三化协同”(标准化、精细化、智能化)。一般而言,“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时应当具有“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的特征,(2)15但笔者认为,社会化的表述显得过于模糊,法治化已经被“三治”融合所取代,而专业化所追求的实质,乃是蕴含了制度规范的标准性与精确度,这也是本文所提倡“三化协同”之根据所在。“标准化”是“枫桥经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更离不开“标准化”的建构。理由在于,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村民与汉族村民存在文化、习俗、观念等诸多差异,因此与普通乡村相比本身就是“异”大于“同”的群体,在国家乡村治理体系的大框架下对民族地区乡村先建立可行的“标准化”制度,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治,保留“异”的特质。“精细化”是对“标准化”的创新,也是对民族地区特殊性治理的具体要求,其所展现的是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专业化提升。详言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精细化既需要专业的技术,也需要专业的人才。“智能化”是实现“标准化”的重要手段,尤其是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迅速发展,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已经成为当下必不可少的方式。例如,2014年枫桥镇推出社会治理“一张网”工程,并制定标准化程序,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民族地区因其历史与现实原因,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思维观念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落后,因而更需要接纳新的先进技术,实现治理能力的提升。
二、“枫桥经验”嵌入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可鉴性
如前所述,“枫桥经验”所展现的时代特征能够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基本思路相融合,但这种经验或理论上的高度协同性,能否切实服务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实践?简言之,实然层面的“枫桥经验”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是否仍然值得借鉴。
(一)“枫桥经验”的全面性
有学者表示,“枫桥经验已经成为一个全域的治理经验”,(3)16笔者对此深表认同。详言之,“枫桥经验”已经从最初的解决社会矛盾,综合管理社会治安,蜕变为对基层社会所有事务的全面治理,并且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和乡村文化建设体系。当然,在这套立体式的治理体系的背后,三个子系统又蕴藏着各种丰富的治理方法。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例,它包含着普通民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危害社会的轻微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社会的犯罪行为三个梯度,对民事纠纷又根据事件性质的不同区分为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合同、医疗、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等十余种纠纷;(4)17对轻微违法行为,则建立预防矫正制度,尽可能“化早、化小”;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则是发动、组织群众,实现群防群治,既要打击犯罪,更要预防、讲求效益地控制犯罪。同样地,在“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具体的运作方式也是多样化的,不仅要有官方的诉讼、调解,也应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作用和功能,在民族地区更需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自治权”。“乡村文化建设体系”更多的是体现“三治融合”下的道德之治,既要符合普世的道德观念,也要遵循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而在民族地区可能更注重乡规民约、民风民俗。正是有了这样一套完备的社会治理体系,才能确保“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也正是因为这套体系所蕴含的多样化治理手段,才能够在应对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中得心应手。
(二)“枫桥经验”的代表性
从形式上看,“枫桥经验”所树立的典型,已经发展成为全国学习的标杆,因此在民族地区也不例外,当然具备广泛的代表性。但按照美国学者艾尔·巴比对代表性的定义,是指“样本具有跟其所从中挑选出来的总体相同的特征,通过对样本的分析所得出来的描述和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总体”。(1)18如此看来,个案未必具有代表性,而“枫桥经验”视阈的乡村治理显然系属个案。那么,个案到底能否在总体中体现出代表性?从目前国内对乡村治理较有影响力的研究来看,回答是肯定的。例如,陈锋教授在其著作《乡村治理的术与道》中,就运用了田野调查与个案研究的方式,全文以一个乡镇近十年来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与基层组织的策略主义应对为分析对象,从而提炼出乡村治理的最终走向——重建社会或重建政治。(2)19再比如,贺雪峰教授在其著作《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以个案调查、实证研究的方式归纳出乡村治理的两种类型与形态。(3)20由此可见,乡村治理的研究都是在个案的基础上提炼出共性,从而使作为调查对象的样本成为典型,这些被调查的对象从一开始就注定会成为最终结论的“代言者”。尽管这些被类型化的个案也曾遭受国外同行的质疑和批判,但费孝通先生对此予以有力回应,在他看来,将个案视作基于主要相同条件形成的某种类型的代表,通过类型比较可以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4)21“枫桥经验”与中国各个乡村基层都属于个案,但在代表性上理应不存在理论争议。
(三)“枫桥经验”的权威性
国家法律、社会制度、组织规范都离不开权威性,权威性的丧失等同于无政府主义,也将丧失社会秩序。“枫桥经验”在产生之初,便由毛泽东同志亲自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5)22改革开放之后,由国家公安部干部组成的“枫桥经验”工作组进驻诸暨;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对“枫桥经验”做出新的指示,并概括为“充分珍惜、大力推广、不断创新”的十二字方针;(6)23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枫桥经验”做出重要指示,“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7)24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枫桥经验”的历史演进来看,其一直备受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推崇,并且与中共中央的思想理念、基本路线、决策部署相一致。历经几代中央领导人多次肯定的“枫桥经验”,权威性自然日益加强,在全国范围内奠定了不可撼动的地位,甚至成为老百姓的信仰。
当然,权威性不应当脱离合法性,也即在特定的权威辐射范围内,权威作为一种影响力的形式,来自人们自发的授予,是自愿的服从或认可。(8)25从这个意义上讲,“枫桥经验”并未经过人们自发的授予,而是中央根据地方经验进行全国性的推广,也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要求全国人民必须学习,因此从形式上看缺乏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公民意志的体现,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但笔者认为,之所以仍然承认“枫桥经验”的权威性合法,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人们的自愿服从或认可。全国基层单位在看到枫桥镇完备的治理体系时,都愿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融会贯通,以谋求当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生活的安心,如此这般极具魅力、福利的“枫桥经验”,各地、各族老百姓自然甘愿效仿。
(四)“枫桥经验”的成果令人向往
自中共十八大以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成为我们的奋斗目标,而“枫桥经验”正是一项使我们能尽快实现美好生活向往的优越的治理方式。历史上的枫桥镇是一个人际关系和谐、文化底蕴浓厚、经济发达的小镇,因此也诞生了一大批“文人骚客”,如王冕、陈洪绶、杨维桢等人,他们个个温文尔雅、知书达理。如今的枫桥镇同样延续了这样的传统,老百姓秉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理念,汲取了儒家文化中的“大同社会、以和为贵”,处理邻里关系讲究“讲信修睦”,他们并非没有矛盾,而是“和而不同”,友好化解。正是在这样一种融洽氛围的熏陶下,枫桥镇成为诸暨市的人口、地域第一大镇,也成为浙江省首批历史文化名镇,负有“东海文化明珠”之美誉。自改革开放以来,枫桥镇的经济更是腾空一跃,早在2010年,全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已经达到17 608元,而当时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5919元;就是到201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才达到16 021元,这一数值仍比近十年前的枫桥镇农民纯收入要低。可见,枫桥镇早就已经实现了对美好生活的目标,虽然我们无法将这一切完全归功于“枫桥经验”,但其所产生的效益是不可否认的,将其作为全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引领者也是无可厚非的。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问题,总之,民族地区的老百姓更需要,也更迫切寻求一种优越的制度,实现基层治理的新风貌。学习“枫桥经验”,就是要把“枫桥经验”的制度优势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尽快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枫桥经验”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新启示
承上所述,“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同时,其在当下基层社会治理中所展现的全面性、代表性、权威性,及其取得令人向往的治理成果,也都为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提供了可借鉴之处。那么,如何将这种理论上的可操作性转化为治理实践的优越性,则值得进一步深思。正如宋才发教授所言,“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两个最突出问题,一是治理主体单一,另一个则是治理方式陈旧落后”。(1)26而本文从“枫桥经验”中所汲取的治理实践最新启示也将从这两方面展开。
(一)治理维度:纵向搭梯兼顾横向撒网
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所提倡的,但如何将“三共”一体落到实处,似乎并未有所建树。故而,本文从两个维度提出多元化的治理方案,从而更好地落实民族地区乡村治理。
1.纵向搭梯是立体化建构多元治理主体
目前,学界对多元主体共治的界定一般都是“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2)27从形式上看,这里的“多元”是指治理主体类型的多样化,并且包括了自上而下的权力分配和自下而上的权利行使,形成了一种上下互动的“治理回路”,应当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但在乡村治理的实际应用中,鲜有具体落实到哪一级“党的领导”,以及“政府负责”的具体事项,导致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不作为成为常态,社会公众的参与感也不强,因而在治理效果上大打折扣。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以村一级为中心,向上辐射至镇一级,向下落实到村民,从而形成“镇—村—村民”的三级闭合式“治理回路”。这样一来,我们可以避免原先多级制“党的领导、政府负责”中的不作为,并能及时发现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当然,在具体各级治理主体方面,其工作重点又有很大的不同。
乡(镇)政府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与乡村治理和“村两委”都有直接联系,乡(镇)政府各部门干部首先要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积极践行“群众路线”,在乡村治理中起到思想上的引领作用。在具体工作的开展上,既要“安分守己”,也要“优化统筹”;既能利用农村的资源优势,也要照顾村民的实际情况去落实具体事宜,是“村两委”行动上的总指挥。乡村治理的中心在村一级,其具有承上启下之功能,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在民族地区,不同的乡村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背景,民族本土资源也有很大的差异,在乡(镇)政府的辖区内,乡(镇)干部对不同村落的实际情况可能难以精确把握,此时就需要“村两委”对乡(镇)政府确立的治理方案进行修改,也可以对可能损害乡村和村民利益的乡(镇)干部进行监督。普通村民是乡村人口结构中基数最大的群体,乡村治理的最终落脚点是要实现每一位村民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村民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也必须积极投身于乡村治理之中,从而提高自身的参与感。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工作重点是,积极参加村民大会,对各项乡村治理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甚至也可以提出新的治理方案,正所谓“集思广益”“众人拾柴火焰高”,不外如是。
2.横向撒网是个性化践行多元治理主体
从现有“枫桥经验”的治理方式上看,村规民约虽然发挥了一定的引导功能,但并未得到全面落实。而在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中,“想要提升民族乡村规则治理、动态治理等各项治理能力,完善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治理制度最为关键”。(1)28历史经验表明,在西部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对村民参与乡村治理起到极大的保障作用。(2)29笔者所指之“横向撒网”,就是要把村规民约这张民族地区特别的“网”在村民群体中铺开,实现治理主体数量上的“多元”,这也是对“枫桥经验”下“三治”融合中“自治”的新启示。那么,如何制作并践行这张“网”?我们认为,首先是要从民族地区乡村的实际出发,制定符合乡村本土资源和发展规划的村规民约,而不是照搬照抄上级政府的规章制度,也不是随意吸收其他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制度。其次,要提高全体村民,尤其是村委、村干部对村规民约的认识,它不仅是践行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更是治国理政“四个全面”布局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弘扬习惯法制度的当代方式。最后,村委、村干部应带头遵守村规民约,并号召全体村民落实好该项制度,对违反者施以适当惩戒。
(二)治理布局:三治融合并以自治为重
“枫桥经验”中“三治”融合的时代特征,具体是通过自治发挥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法治构筑社会底线,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德治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三治”融合为基层社会治理确立了标准化的思路,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更有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因而在具有共性的“三治”之外,还维持着具有特性的“自治”。如何创新民族地区特有的自治方式,将更好地实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精细化和智能化。
1.新乡贤参与实现治理精细化
新乡贤参与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基层社会创新治理的特殊形式,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指出应当在基层自治实践中发挥新乡贤作用。那么,如何将新乡贤参与治理应用到民族地区,就成为当下最重要的议题。乡贤,简单来说就是乡村中最具贤德、威望之人,在过去区分长幼尊卑、亲疏贵贱的年代,乡贤更带有一种地位、权力上的优势。而当下新乡贤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时,则以人人平等为基本原则展开。民族地区乡村人口流动少,世居人口为主,村民之间相互熟识,可在既有村民委员会之外建立乡贤议事会,并由全体村民推举一名德高望重之人担任会长,并根据各村现状,从不同行业或年龄段选举产生四名或六名理事长,与会长共同对乡村治理中有关事宜进行决策,并以过半数为标准。会长与理事长的任期没有限制,而依据村民总体评价的好坏作为任期长短的唯一依据。为实现治理的精细化,乡贤议事会具体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日常运作:会长与理事研究乡村传统内在资源,提高本土资源的存储率与输出率,激发自身的建乡热情;及时向村民公开研究成果,并定期召集村民参加乡贤议事大会,让村民“发声”,增强村民的自主性与参与感,实现乡村治理的多元化;通过不同行业的乡贤带动发展乡村产业,发挥地域优势并整合本土资源,提高村民内生发展活力,实现乡村经济与村民收入的“双丰收”;通过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和追责机制,促进乡贤治理的效益和效果,消除乡贤治村的后顾之忧,使其运作规范化、法治化。
2.精英引进实现治理智能化
现代社会,信息技术成为最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和社会资源,如何在互联网、大数据蓬勃发展的智能化时代实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新气象,精英人士的引进不可或缺。目前,乡村“空心化”正成为推进全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最大阻力,民族地区更是如此。申言之,随着思想观念的转变,尤其是乡村年轻人更愿意“走出去”发展,导致青壮年人才的大量流失,引发农业、农村地区的工副业、科研文教和医疗、卫生部门的人才出现严重断层,出现所谓的“空心村”。这样一来,留守乡村的大多都是没有什么知识,更没有什么见识的“老弱病残”,想要实现乡村治理的新蓝图是比较困难的。因此,采用调动、聘用、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那些原本从乡村走出去的人才重新吸引回来,(1)30甚至在条件优越的情况下,引进更多的高级科技人才,为乡村的智能化治理出谋划策。乡村治理的智能化,简单来说就是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提升治理效率与效果。例如,我们可以创建“乡村通”app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将原本需要在不同窗口办理的事情简化为“全科受理”,打破部门壁垒,拧条成块。
“枫桥经验”作为一种颇具地方特色的法治典范,已经成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重要的“本土资源”,并且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同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不仅具备基层社会治理这一系统工程中的共性,其特殊性也不应该被忽视,如何将“枫桥经验”推陈出新,使其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治理效果,仍值得进一步探索。治理思路契合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特征,是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依托点;实现治理目标的全面性、代表性、权威性与向往性,是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着力点;最终实现治理维度与治理向度的变革或创新,则是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落脚点。
注释:
1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第17页。
2卢芳霞:《走向“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学习时报》,2018年1月22日,第4版。
3汪世荣:《“枫桥经验”视野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供给研究》,《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第5-22页。
4马燕:《让“枫桥经验”走出“民族风”》,《人民公安报》,2019年6月4日,第3版。
5(1)李林:《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法学杂志》,2019年第1期,第9-11页。
6(2)曾哲、周泽中:《多元主体联动合作的社会共治——以“枫桥经验”之基层治理实践为切入点》,《求实》,2018年第5期,第41页。
7(3)唐胤展、龙文军、刘年艳:《“枫桥经验”对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启示》,《古今农业》,2017年第1期,第15-17页。
8(4)徐汉明、邵登辉:《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历史地位与时代价值》,《法治研究》,2019年第3期,第99-102页。
9(5)例如,“党的领导与尊重人民尊重首创精神相统一”是“枫桥经验”一以贯之的。
10(6)例如,“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模式、依靠群众构建大调解机制、引入现代化基层管理信息系统”本质上都体现多元主体共治的特征。
11(7)陈明:《乡村治理现代化研究论纲》,《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127-128页。
12(8)陈立旭:《现代治理与传统的创新性发展——“枫桥经验”的启示》,《治理研究》,2018年第5期,第12页。
13(9)刘磊:《通过典型推动基层治理模式变迁——“枫桥经验”研究的视角转换》,《法学家》,2019年第5期,第2-6页。
14(1)谢尚果,宋才发:《让边疆乡村治理“活”起来》。
15(2)北京师范大学“百村社会治理”调查项目组、魏礼群、杨共乐等:《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启示》,《社会治理》,2018年第8期,第20页。
16(3)卜清平:《“枫桥经验”何以常青?》,《开放时代》,2020年第1期,第153页。
17(4)黄兴瑞:《新时代“枫桥经验”视野下社会稳定风险防控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第133-134页。
18(1)[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十版),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第183页。
19(2)陈锋:《乡村治理的术与道》,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211-231页。
20(3)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0年,第197-208、325-337页。
21(4)转引自王富伟:《个案研究的意义和限度——基于知识的增长》,《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5期,第161-183页。
22(5)转引自陈一新:《“枫桥经验”的新发展与新启示——关于浙江诸暨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调查与思考》,《政策瞭望》,2011年第5期,第11页。
23(6)转引自金伯中:《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浙江日报》,2018年11月13日,第5版。
24(7)转引自杨明伟:《“枫桥经验”的历史来源和现实启示——毛泽东、习近平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年第9期,第11页。
25(8)薛广洲:《权威特征和功能的哲学论证》,《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第24-30页。
26(1)宋才发:《社会治理法治化视阈下的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2页。
27(2)和思鹏、卢丽娟:《乡贤会嵌入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内在价值及路径选择——以印江自治县“村两委 乡贤会”为例》,《贵州民族研究》,2018年第4期,第45页。
28(1)王猛:《乡村振兴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创新的目标模式及实现路径》,《广西民族研究》,2019年第6期,第79页。
29(2)杜承秀:《西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的新型社会组织及其法治化引导》,《广西民族研究》,2018年第1期,第18-24页。
30(1)廖志华、李开林、范霞等:《乡村振兴视阈下广西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1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