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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基层社会公共品供给——基于民间组织的视角

作者:丁春燕  责任编辑:蒋 韵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2-01-16  浏览次数: 3992

公共品的供给主体通常是政府及其授权的营利性机构。清代则普遍存在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提供基层公共品的制度化模式,这为公共品供给主体的比较研究与理论探索提供了不可替代的研究对象。同时,民间组织在基层社会供给多种性质的覆盖多个领域、多种层次的公共品,对于重新认识和解释清代基层秩序与经济发展特征,具有独特的意义和学术创新空间。

在宏观层面,这种模式的形成是在清代的国家治理目标和结构、社会总体供需情况、民间组织的发展等三方面条件之下的适应性选择,由于政府在基层公共品层面的缺失,自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民间组织在基层公共品供给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在微观层面,这种供给机制的形成是有内在参与动机支撑的,本文将经济利益、精神利益以及社会资本等多重因素内化至博弈模型中,以新的分析路径解释了民间主体在自愿供给博弈中的决策过程,揭示了民间组织形成和供给公共品的内在动力。

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驱动使得民间主体不仅向公众提供桥梁道路、水利设施等非制度公共品和覆盖特定群体的俱乐部产品,还能获得政府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向社会提供制度型公共品。这得益于民间主体所具有的基层性、独立法人性、组织化等特点。这些特点的存在既为清代民间组织可持续性地供给公共品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也使之在社会公共领域呈现出分散性、规范性和地方性等特质。

本文发现,营利性主体在基层公共管理中也扮演着特别的角色。以官中为代表的市场中介获得政府授权,监督代收契税,降低了政府的治理成本。政府也设立了约束和激励机制,以促使其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为政府与民间的中介和桥梁,此类微观主体是基层公共治理的有效构成成份,是清代维持大一统政权稳定的重要依托。

政府、营利性市场主体和非政府、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三类主体各有特点,均可成为基层公共品的供给方。在清代,政府在基层公共领域的直接管理相对乏力和薄弱,民间组织在基础设施等基层公共品供给中发挥主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对营利性主体形成“挤出效应”,长期而言抑制了企业在公共领域的拓展空间,同时也影响到国家能力与政府治理的特征。

本文为博士学位论文简介,2020年5月于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通过答辩,指导教师为龙登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