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 建 责任编辑:叶莉荣 信息来源:《图书馆建设》2021年8月2日网络首发 发布时间:2021-08-16 浏览次数: 4938次
【摘 要】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关系到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村全面振兴的进程与水平。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发现,我国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先后历经政治驱动的文化更新、经济导向的文化建设、服务取向的文化供给等阶段,并在国家与社会层面分别表现为整合与接纳、悬浮与消解、下沉与重塑等不同状态。因此,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应围绕国家与社会的互适合作,以农民为中心调和行政化与乡土化逻辑、以政府职责为重点催化国家与社会合作,进而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村全面振兴。
【关键词】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公共文化服务;国家与社会
1引言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为我国下一阶段的建设发展擘画了宏伟蓝图。其中,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远景目标与“十四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等任务目标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对处于交汇处的乡村公共文化实践提出了新要求。而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载体的乡村公共文化实践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也面临新的挑战。同时,学界已有研究涉及到乡村公共文化及其变迁问题。例如,在文化状态维度,“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文化受制度安排诱导,经历了衰落、变异到自觉的时空变迁”,[1]“农村文化新旧并存的过渡状态、村庄文化共同体弱化、农民文化主体性丧失等变迁问题正潜在的影响农村发展”[2];在文化生活维度,“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在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中大致经历了一体化、再一体化到多样化的演变过程”[3];在文化建设维度,“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文化建设从单一的宣教模式拓展为公共文化服务模式的并行,并与社会建设呈现互嵌融合趋势”,[4]乡村公共文化服务“逐渐从服务经济建设迈向文化权利保障,并走向文化民生建设”[5],但却“受制度粘性制约、文化断裂挑战和思想观念约束,导致服务悬浮化困境”[6]。这些研究为理解乡村公共文化变迁提供了有益启发。然而,相对于乡村公共文化的复杂性及其在“十四五”时期对于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意义,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仍需进一步的理论纵深。而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可以为剖析乡村公共文化实践提供新的解释,其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及其演变又构成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变迁的基本脉络。因此,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探讨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变迁问题有利于继往开来,积极回应新时代新远景新规划,具有较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2理解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包是乡村场域中文化内核、公共属性与治理取向的相互结合。从概念要素看,乡村公共文化治理既是对乡村文化价值观念、公共文化生活及空间、乡风民风与礼俗等公共事务的调节,也是以公共文化为工具塑造乡村公共性;从实践角度看,以公共文化物品或其他形式呈现的乡村公共文化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以及对人精神价值、行为选择的显著影响性,这就决定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兼具文化对象性与工具性。本研究认为乡村公共文化是典型的乡村公共领域,多主体行动构成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复杂实践,也使得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具备了目标共通性、主体异质性、过程互动性等治理属性。在不同阶段,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又具有不同的形式与内容;但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社会与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始终贯穿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变迁历程与实践。因此,国家与社会关系可以为理解乡村公共文化治理提供视角切入。
2.1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及其内容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近年来学界研究中国社会变迁的主导性视角”[7],并在乡村研究中形成了“市民社会”“国家政权建设”“社会中的国家”[8]等范式。但以国家与社会对立为前提的“市民社会”论是基于西方情境形成的理论,对研究中国乡村治理变迁的启发意义较小。强调“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持续影响和渗透,是中国乡村政治研究普遍采用的一个出发点”[9]。但随着现代化的深入,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更加频繁且深入,偏重宏大叙事的“国家政权建设”论难以充分解释复杂具体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社会中的国家”论强调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合作及其行动者关系与策略,侧重过程、事件及关系分析,补充了以往研究的不足。例如,米格代尔就主张应必须平衡看待国家和社会在发展中的作用,把国家看作社会发展的一部分,通过两者合作来实现国家自主性和社会控制的共同发展。[10]
从理论梳理看,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视角基本包括以下内容。首先,非均质的国家与社会。国家与社会不是整齐划一、边界清晰的均质实体,而是一种非均质状态,内部构成分散化、异质化,外部边界相互交错渗透且难以明确区分。其中,国家不仅是整体化的“民族—疆域”,更表现为复杂的政权体制架构及运作、政府组织及其人员的行为等;而社会既是国家政权、政府等公权力组织体系之外的领域,又与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家与社会更多的是在相互作用中得以显现。从农民角度看,党、人大、司法、行政等公权力组织、事业单位及其所谓的“国家干部”都是国家的具体指代,村庄及村内群体、阶层、个体层面的村民则是社会领域。这种构成状态的复杂、分散与非均质化要求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应与具体的领域或事件相结合。其次,作为过程的互动关系。正因为国家与社会的非均质化,二者之间的作用更接近于过程化的双向互动,既包括国家对社会的渗透与整合,也包括社会对国家的回应与适应。最后,作为关键影响因素的行动者与事件。国家层面的政府及社会层面的农民是构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键行动者,而各种制度与政策实践是促使国家与社会产生关系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与社会关系实际也是政策实践中的政府与农民关系。
2.2乡村公共文化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从理论适用性看,“‘国家—社会’分析提供了探究乡村社会与国家权力互动的分析理路与方法论,是研究我国乡村治理问题的方法论指导”[11],同样也可以为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变迁研究提供有效视角。至于相近的公共文化治理、城市公共文化治理,由于缺乏类似于“乡村社会”这样能与“国家”形成对应关系的明确范畴,适用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的难度较大。
为更好地切入主题,本研究涉及的国家是指政府组织与行为层面的国家,显现为特定的政策与行政实践;社会即乡村社会,指代农民基于生产生活与乡土实践形成的共同体。在乡村领域,国家与社会存在多方位的联系,特别在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现代化实践中,国家力量持续性进入乡村社会;乡村社会在适应、调整、消解等多状态并存中完成破立更新与重构,并影响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及效果。其中,失败的实践是“20世纪上半叶国家政权向乡村扩张导致的‘内卷化’及乡村精英由‘保护型经纪’向‘赢利型经纪’的转变”[12];成功的实践则是“新中国党和政府通过一系列‘下乡’实践将国家意志输入乡村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和现代国家的建构”[13]。而公共文化又是国家与乡村社会互动磨合的媒介,是国家构塑现代乡村社会、乡村社会影响国家意志及行动的关键领域,也是治理行为发生的重要场域。从行动者角度看,贯彻国家意志的政府与代表乡土力量的农民是乡村公共文化治理中的关键行动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可以具化为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实践是不同时期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状态的外显。另外,在我国语境中,党的决定和政府政策实践具有内在一致性,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实践中可一并考虑。
3文化下乡与乡土重构: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变迁
近代内忧外患的剧烈冲击与现代化转型的阵痛导致传统乡村社会及其文化秩序逐渐解体。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基于现代国家建设需要,借助文化下乡重塑乡村文化秩序,而政府主导、行政化运作的文化下乡承载了国家意志,并在乡村社会作用下生成了不同的公共文化治理实践,助推了现代化进程中的乡土重构。其中,异质性事件标志可以为变迁阶段划分提供依据,“若改革中出现与前一阶段性质相异性极大、无法用前一阶段特征概括的事件,则可将其后的变迁界定为一个新的阶段”[14]。据此,1949年新中国成立、1978年改革开放、2005年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20年“十三五”收官与基本建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成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变迁过程的起点与节点。
3.1整合与接纳:政治驱动的文化更新(1949-1978)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实施了多项乡村公共文化政策,形成了以文化宣教为功能、以政治驱动为机理的公共文化治理实践,表现为文化层面国家对乡村的整合、乡村对国家的积极接纳以及由此带来的乡村文化更新。直到1978年,这一阶段主要时段内的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凭借强劲的政治驱动与行政运转,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国家一方,政府依托强大的行政力量将国家意志渗透于乡村,以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新文化涤荡旧文化,对农民进行知识、思想与政治意识的教育与塑造,并将革新后的乡村整合进国家建设实践;对于乡村社会一方,百废待兴的乡村与渴求温饱的农民以依从与配合的态度接纳了国家的文化教育与动员,并由此主动积极地投身于国家各项建设。
具体来看,这一时期的乡村公共文化治理依托国家各项文化政策实践,承担着教育塑造农民并使其积极参与国家建设的政治功能。其一,开展扫盲运动。农村过高的文盲率与土改后“农民只注重自家的利益”[15]的思想觉悟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需求。以扫盲班、识字小组、冬学、夜校等形式扫除文盲尤为必要。其二,建设文化馆、站。其“基本任务是通过群众性文化活动,满足当地群众文化需要,并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精神教育群众,使其成为祖国自觉的积极的保卫者与建设者”[16]。其三,设立农村俱乐部与图书室。农村俱乐部强调为政治、为生产服务,是“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中心环节”[17];此外,政府还组织设立农村图书室,开展送书下乡活动。其四,构筑农村广播收音网。1950年4月,新闻总署发布《关于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将广播事业视为群众性宣传教育的最有力工具之一。通过架设广播喇叭、建设广播站及收音站、组织收音员下乡等措施,我国探索出了投入少、见效快的乡村广播收音事业建设道路。到1966年,“全国77%的人民公社、54%的生产大队和26%的生产队接通了有线广播”[18],实现了国家文化政治宣教体系对广大乡村的嵌入。其五,组织电影与文艺下乡。1950年,文化部组织成立600个电影放映队,并将其分布到全国各地,电影下乡拉开帷幕;1956年,文化部要求“全国各地发展和健全农村电影放映网”[19];到1962年,“各地大约有9000多个电影放映队在农村巡回放映电影”[20]。另外,各地政府还充分发动文艺院团开展送文艺下乡活动,将社会主义新文艺送至农村。例如,1964年,“全国文化系统艺术表演团体送文艺下乡演出82万场,平均每村送戏多于1场”[21]。
与此同时,乡村社会依托人民公社体制与集体组织载体,充分接纳、响应国家各项文化下乡实践,积极开展与生产劳动、国家政策实践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活动,也有力催动了乡村社会文化层面的破旧立新。总体来看,这一时期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实践在改变农民文化生活极度匮乏状况的同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文化更新与整合,并将其引入到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同时探索出了政府主导文化下乡的有效经验,也形成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基本政策框架。然而,这一阶段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实际处于非均衡状态,在国家强有力的文化下乡、动员与整合下,处于相对弱势的乡村社会除依循国家要求作出更新调整外,并未将外生性的新文化及其治理实践植根于乡土生态。因此,当国家政策重心转移或影响弱化时,乡村公共文化状态难免会受到削弱。
3.2悬浮与消解:经济导向的文化建设(1978-2005)
1978年改革开放启动后,乡村公共文化治理格局随着集体经济及其组织形式解体而逐渐失效,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变为国家的悬浮与乡村社会的消解,文化建设开始突出经济导向。从国家层面看,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文化影响明显弱化。一方面,国家政策重心偏重经济领域,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政策关注减弱。1980年1月,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门出台《关于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几点意见》,指出“农民文化生活需求非常急迫”“大多数农村文化生活仍然很贫乏”,并承认“目前农村文化事业经费很少,但近几年内不会有大量增加,我们要体谅国家的困难”。[22]而在改革布局中,“经济改革始终是国家工作重心,文化有一个从边缘到中心的过程,到十六大时文化建设目标任务才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3]。另一方面,在经济导向的文化改革中,公益性的乡村公共文化领域遭到忽视与削弱。文化部时任领导曾指出“文化部门要把重点放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设上,使其满足人民大众文化生活需求,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服务”[24],这也表明了这一阶段文化建设的主攻方向。受市场化改革影响,原服务于乡村的乡镇文化站、影剧院及文艺团体等单位为谋求出路转而追求经济收益,或转制成薄或开展有偿服务及经营性活动,甚至“舍文从商”,导致乡村公共文化供给严重不足。“到2000年,全国乡镇文化站由1992年44863个减少到40020个,减幅10.80%,全国还有13.79%的乡镇没有文化站”,[25]到“十一五”时,“六五”计划提出的“乡乡有文化站”的目标仍未实现;文化部门所属剧团下乡演出场次不断减少,“到2004年,只有23.4万场,仅相当于上世纪60年代的1/4”[26]。这都反映出国家对乡村社会文化供给的缩减与文化影响的弱化,实际悬浮在了乡村社会之上。
从社会层面看,在经济建设驱动下,由集体化转为分散化的乡村重在谋求致富,既无力承接以往由政府或集体负责的公共文化事务,也无法抵御市场化带来的不良文化冲击。其结果是,乡村物质生活不断改善、私性娱乐方式更加多样,但作为文化共同体意义的乡村社会却不断被消解。乡村社会文化生活大为倒退,极端形式的自我中心观念与“无公德的个人”纷纷显现,[27]“公共文化生活严重式微,一些健康、文明的公共文化形式更是走向衰微”,[28]村庄的文化意义及其对村民观念、行为的规束逐渐失效以至于出现“农民主体性价值丧失失与农村伦理危机”[29]。总体来看,这一阶段的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具有一定过渡性,且问题与机遇并存。围绕以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文化建设偏向市场化是改革发展历程中难以逾越的阶段性探索,而文化层面的国家悬浮与乡村社会消解是对整个现代化大潮的适应,也可以视为改革中的过渡性探索或调适。尽管此时乡村公共文化事业各项指标不甚乐观、乡村文化面临危机,但之前探索形成的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基本政策实践却并未完全中断;同时,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三农”问题日益严峻,政府政策开始向农村倾斜,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转机逐渐明朗。1995年11月,中宣部、农业部、文化部等部门联合发起文化下乡活动;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启动第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1998年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启动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到2002年12月,中共十六大首次将文化体制改革分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两个方向,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开始重归公益属性。
3.3下沉与重塑:服务取向的文化供给(2005—2020)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要求,[30]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出现新转向。在国家层面,政府组织实施了大规模、持续化的乡村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以增加公共文化供给,确保乡村社会可以跟上整个国家现代化进程。在社会层面,借助政策项目化的文化下乡实践的带动,乡村文化的公共属性得到彰显,乡村社会的文化共同体意义及公共文化空间逐渐得以重塑。
在国家与社会共同作用下,经过“十一五”至“十三五”的持续推进,强调服务取向的公共文化供给成为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常态,且成效明显。首先,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充实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制度依据。除文化改革发展、新农村建设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等一般层面的政策规划外,各类涉及新农村文化建设、农家书屋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与户户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及送戏下乡等内容的专项政策也密集出台。上述政策互补互促,丰富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体系框架。其次,文化惠民效果突出,夯实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社会基础。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度,全国共有农家书屋58.7万个,配送图书超11亿册”[31];“2019年,我国农村广播、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为98.84%、99.39%;乡镇文化站40747个,组织文艺活动105.9万次,参加文艺活动1.09亿人次”[32]。最后,乡村文化生活得到激活,村庄公共文化空间得到修复。政府持续化、规模化的文化惠民项目建设改善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物质基础,使得公共文化服务及其公益性、服务性特性深入民心,同时也激发了农民自组织文化活动的意愿与实践。除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外,乡村社会自发产生的民俗节庆、文体休闲及农艺交流等活动也逐渐丰富,乡村文化生活日渐活跃,村庄公共文化空间得以修复。
与前述阶段相比,此时的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突出公共属性与服务取向,并在政策中强调政府主导下的政府、社会与市场共建共享,这是重大的政策进步。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仍面临新的挑战与问题。一方面,乡村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多样化、刚性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和文化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文化领域的体现”,[33]农民基本文化需求呈现量的增长与质的异质化双重变化,需要更富效能且多样性的公共文化治理实践。同时,既有的公共文化服务激发了农民长期被忽略、抑制的基本文化权利与福利意识,使得公共文化服务需求愈加刚性化,从而形成要求持续提升公共文化治理水平的强大压力。另一方面,农村公共文化治理效能偏低问题较为突出。2018年1至3月,笔者以问卷、访谈的形式调研了某全国百强县152个行政村的文化建设状况,发现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实际效能较低。例如,该市2015年就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宣布“全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居文化大院、农家书屋、“六个一”文体小广场实现全覆盖”。但在调查中发现多个乡镇综合文化中心处于关门落锁状态,某重点镇的综合文化中心多个活动室除了门口的标牌、外墙的宣传栏外,内里却无实质内容;在调查中,58.7%、56.5%的村民认为本村没有农家书屋、文化大院;电影放映与文艺下乡具体到某一村每年总共只有2-4场,且集中在夏秋时节。这些问题在其他研究中也同样有所体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供需脱节、内容缺乏、低效运营”“乡村居民对文化惠民工程满意率低”“农家书屋管理低效、利用率低,存在项目制运行困境与政策‘内卷化’困境”[34,35,36,37]等观点聚成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效能偏低的学术共识。上述挑战与问题实际反映了既有国家与社会关系下的乡村公共文化治理亟需进一步调整与优化。
4互适与合作: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未来展望
国家与社会不同关系状态构成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变迁的内在逻辑,其中,政府主导的文化下乡既是贯穿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历程的主线,也是重要的制度优势。但处于社会转型中的乡村尚未形成与政府的充分互动,更多地表现为被动性的政策吸纳与适应,乡村社会自身的文化建构与塑造功能尚未得到有效彰显。因此,针对乡村公共文化治理所面临的阶段性问题,仍需从国家与社会视角切入,并着眼于二者的互适合作,调和优化政府与农民、政府与市场及社会力量的互动关系与行动路径,提升治理水平,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村全面振兴。
4.1以农民为中心调和行政化与乡土化逻辑
在乡村公共文化治理中,国家层面的文化下乡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层面的乡土重构实际是行政化与乡土化两种不同逻辑作用的结果。其中,行政化逻辑表现为政府主导、行政任务化运作的乡村公共文化政策实践;乡土化逻辑强调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乡土适应性。不同阶段行政化与乡土化逻辑的进退博弈共同构塑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不同形态。而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治理效能的关键在于进一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调适与动态平衡,也即实现行政化逻辑与乡土化逻辑的有机调和。其中,农民作为行政化与乡土化逻辑双重作用的对象应成为调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心主体。
一方面,行政吸纳乡土,确立农民需求导向。满足农民对美好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是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价值旨归。但“公共文化服务存在较为明显的部门意志和主观倾向,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服务意识不强”,[38]“农村文化服务基本以供给驱动模式为主导”,[39]容易导致公共文化治理供需错配及效能欠佳等问题。因此,应明确农民需求导向,将农民公共文化需求作为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基本依据,既要拓宽需求表达渠道、丰富需求表达方式,增进农民需求表达的多样性与有效性;更要将农民需求采集、民意征集作为乡村公共文化政策决定的前置环节,将乡土文化民情、民意、民智作为决策依据,实现乡村公共文化治理行政化逻辑对乡土文化的积极吸纳。
另一方面,乡土补充行政,强化农民自主治理。政府主导、行政化运作的文化惠民政策是支撑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转的关键。但这种依托外生性力量生成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往往难以充分有效地融入乡土文化生态,从而在获得广覆盖、收效快等优势后又因其粗放化的局限而面临治理边际效能递减问题。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农民的治理主体作用,以农民自主治理补充政府主导的外部治理的不足。对此,应鼓励支持农民充分发掘乡土文化资源,自主组织多样化、小微型公共文化活动。乡村社会得益于自然人文交融的独特环境与农耕文明的历史积淀而富集了多姿多彩的民俗风俗、技艺曲艺、历史遗迹遗存等乡土文化遗产,具备转化为公共文化治理资源的潜在优势。农民熟悉本地文化生态,熟知自身文化需求,在文化带头人及村民组织的示范带领下,可以积极组织开展节庆民俗、文艺汇演、文体竞技、农技交流等文化活动。相对于外输性文化惠民项目的规模化、标准化,农民开展的公共文化活动应突出乡土性、多样性及其对文化需求的精准适应,能够有效丰富乡村公共文化生活。
4.2以政府职责为重点催化国家与社会合作
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治理效能应继续坚持并优化政府主导。以政府职责为重点,催化并塑造国家与社会的合伙伙伴关系是进一步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治理效能的关键要义。
首先,优化政府主导,明确政府“掌舵”角色,这是国家与社会合作的前提。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后,政府在乡村公共文化治理中的职责应从大包大揽式主导转变为保驾护航式主导,也即“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40]。这种掌舵角色可从两方面落实:一方面,引领治理方向,政府应将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引至乡村振兴的战略轨道上来,并通过宣传教育、价值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确保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方向正确性;另一方面,确保治理有序,政府需在确保乡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供给水平前提下逐步退出农民可以自主治理、市场与社会可以有效配置的领域,转而重点提供资源支持、政策规范等,确保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有序有效。
其次,扩大开放参与,助推政府职责转变,这是国家与社会合作的关键。明确政府职责定位后,需要加快政府从“划桨”向“掌舵”的转变。扩大开放参与,多渠道、常态化引入社会力量,以外生力量助推政府职责转变是较为可行的实践路径。这里的社会力量指代政府与乡村社会之外的市场组织与社会组织。在实践中,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合同外包、补助、凭单、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参与乡村公共文化治理实践,例如乡村公益性文艺演出、文化下乡志愿服务、乡镇综合文化中心运营管理等事项都可以依法依据由政府与相关企业或社会组织合作完成。对此,政府应着重强化合作对象资质鉴别、合作合同管理、合作伙伴维系等新型能力,成为乡村公共文化治理中的“精明买家”与“优质合作方”,从而将乡村公共文化共建共享原则转化为合作治理实践。
最后,深化职责分殊,改善政府职责履行,这是国家与社会合作的保障。乡村公共文化治理中的政府是行动中的政府,强调政府职责履行的高度协同与有效配合。乡村公共文化治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特别是在地方层面,“一个地县的文化局长,往往对应着五六个上级主管部门,而主管部门之间统筹协调与协同不够的现象不时可见”[41]。这不仅加大了政府职责转变难度,也容易导致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碎片化。对此,应基于治理需求,厘清政府职责构成及其层级、部门配置。在横向上,确立“大文化行政”的理念,围绕乡村文化需求及实践,以事定责,以责确权,并通过分化整合文旅、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的职责配置,实现事项与职责的基本对应;同时,可探索通过领导小组、部门联席会议等方式健全文化行政系统内部及其与其他行政系统的沟通联系。在纵向上,应按照中央负责顶层设计、省级负责区域内统筹规划、县市乡镇推进落实的差异化职责配置,强化各级政府在乡村公共文化治理中的职责履行能力。其中,尤其应该扩大乡镇政府治理权限,并赋予其相应的治理资源,确保乡村公共文化治理中的政府在场与有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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