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超 责任编辑:高新水 信息来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1-08-15 浏览次数: 6955次
【摘 要】狭义苗疆指贵州东南部清水江与都柳江之间,以古州厅为中心的民族聚居区。清代贵州苗疆囊括清水江和都柳江流域的大部分区域,既有生苗区,又含熟苗区。伴随改土归流、军事征讨、人口南迁、教育开化与文化输入,熟苗区域不断扩大,行政建置不断完善,司法审判不断适用,但清代贵州苗疆的民间纠纷冲突,甚至犯罪仍主要通过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自治裁断。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凭契讲理、头人说理、立款讲款、议榔裁审和乡约解纠为主要形式,均源自地方性、民族性、自治性、接纳性、可行性的民族民间法文化,弥合官治与自治的阻滞缝隙,实现国家司法与民间解纠的多元共治,完成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吸例入律,体现制定法和习惯法的竞争合作,能够为当代民族地区多元治理体系提供历史镜鉴。
【关键词】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
清代贵州苗疆是一个包含苗族、侗族等世居少数民族传统聚居区,主要划分为熟苗区和生苗区。熟苗区是中央政权统治辐射力较强或与中原文化联系较为密切的地域,汉化程度较高,建有行政司法一体化的基层治理组织体系,形成较为完备的职官、管理、审判、军务、财税、安民、治安等职权系统。生苗区则指因地形地貌、历史传统、民族习俗、经济基础、社会程度、文化水平等综合因素与内地汉族区域大为不同,长期游离于清代中央政权的统辖范围之外,基本脱离王权主流文化与各种主体制度,与汉族等其他民族交往、交流和融合较少的“化外之地”。清代贵州苗疆熟苗区与生苗区的互动演化并不意味该域纠纷、冲突与犯罪主要通过国家司法审判制度予以解决。在清代,苗人遇有民间纠纷或轻微刑事犯罪,固然有向官府告讼的情况,却由于语言不通、书写困难、缺乏费用、交通梗阻等因素,使得司法审判在贵州苗疆,尤其是“生苗区”判案不多,主要依靠民族民间解决机制调处纠纷和裁审犯罪。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凭契讲理、头人说理、立款讲款、议榔裁审和乡约解纠等表达形式,其自治机制与民间法文化、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息息相关。
一、凭契讲理
(一)凭契讲理的概念厘定
凭契讲理是指清代贵州苗疆民间社会主要通过契约确定各种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用以处理民间纠纷和地域冲突。这里的契约,主要是指清水江文书。明清以降,清水江的特殊地理环境塑造了“杉木之乡”的所在地——贵州苗疆。山乡林海不断吸引外来商客,呈现商贾络绎于道、商船穿梭于江、山客忙碌于林的兴盛局面。贵州苗疆作为清水江木材的重要集散地,尤其是黎平府所属茅坪、王寨、卦治系官定木市木行,三寨轮值当江近三百年。贵州苗疆人工林的兴盛和木材贸易的发达如同清代先后任贵州布政使、贵州巡抚和云贵总督爱必达所言:“郡内自清江以下至茅坪二百里,两岸翼云,承日无隙,土无漏阴,栋梁杗桷之材靡不备具。坎坎之声,铿訇空谷,商贾络绎于道,编巨筏放之大江,转运于江淮间者产于此也。”[1]京城官府来此购买皇木,外来商客前来经营木材,都是通过清水江进入湖广沅江至洞庭湖,继而进入长江流域,将贵州苗疆大量优质的杉木、楠木推广到各地市场,络绎不绝的外地“水客”不断涌入贵州苗疆,并在清水江流域沿岸诸多地域开设商户客馆,使得原本“单纯”的林业贸易关系不断衍生出如买卖、借贷、租佃、典权、劳动、婚姻等多种法律关系,有法律关系存在的地方就有法律纠纷,于是乎,清代贵州苗疆出现大量以土地、林地、木植为标的物的冲突,乃至刑事犯罪,如所有权纠纷、违约纠纷、分成比纠纷、栽手股及其劳务纠纷,贼盗、强夺、纵火、殴斗便是常见犯罪。“贵州苗疆苗人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将清水江文书作为解纠判罪的主要路径。当然,清中央政权尚未完全掌控生苗区,司法制度张力触及苗疆腹地有限,土司制度与羁縻政策致贵州苗疆产生一定的自治空间,亦为清水江文书的产生与运用提供广阔的时空维度。”[2]
(二)凭契讲理的自治举析
清代清水江文书占据绝大多数,其中诸如“清白字”“认错字”“悔过字”“和息字”“同心字”“甘结字”“和解书”“劝解书”,均具有表达双方合意、明确契约关系、划分权利义务、选取解纠方式、载明凭中证据等作用,具有自我形成、自我认同、自我遵守、自我规束和自我负责的特性,积极发挥着解纠的法功能。
例如姜□□兄弟与姜开明父子立分山场清白合同,内容如下:
立清白合同字人本寨姜□□兄弟与姜开明父子,二比得买辛龙辛贵兄弟之山场杉木一块,地名冉纫山,此山界限,上凭文子忠山,下凭士周山,左凭冲,右凭文献山为界,二比争夺,蒙中等解劝,将地祖叁股之山场杉木分作贰家:兄弟占壹股半,开明父子占壹股半,二比自愿立清白合同字样贰纸,每家各收存壹纸,以免后患,是实为据。
外批:此白界老木贰股,栽手侄是世洪就占。
立清白合同字据□(半书)
凭中 龙现彩、姜世安
代笔 姜世和
道光拾叁年正月十六日 立[3]40
所谓“清白字”,是指当事人通过契约或合同的形式明确标的物及其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的划分与归属,发挥“清清白白”“明明白白”的作用。清水江文书中的“清白字”主要是调整山林纠纷或解决砍伐冲突,涉及山场中杉木、楠木的错砍、错伐和错卖,山场所有权的归属,林木股权的分配以及栽手股的确定等事项。此清白合同系贵州苗疆黎平府所辖锦屏县加池寨民人姜□□兄弟与姜开明父子所立,仅用近二百字就交代清楚当事人、标的物、来源、位置、界址、占股、文书数、栽手股、凭中、代笔、立书时间等内容,明确姜□□兄弟与姜开明父子就冉纫山分股的各自权利与义务,用契约的形式将可能出现的纠纷预控在事前。其预防路径和解纠机制具体为:其一,通过纸质合同固定双方分山场的事实。其二,凭中、代笔可作证人,发挥证人的证明作用。其三,该文书系半书合同,盖有骑缝字,双方各持一份,避免作假。此文书系合同而非单契,在清水江文书中较为少见,清代中后期至民国,合同数量比单契相对多些,单契到合同的转变,恰好说明凭契讲理的作用日益强大,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尤其是法意识更为成熟,因为合同比单契更加注重主体的平等性和契约的规范性,增加骑缝字和半书,可以有效防止作假及当事人反悔,更具法律效力与证明作用,更能解决民间细故纠纷。
又如姜开星错砍姜凤仪叔侄油树认错字,内容如下:
立错字人本房姜开星因错砍到姜凤仪叔侄油树,地名皆报库,砍为柴,拿应及径官报众,蒙中改劝,自愿登门央求尔等,仰若二次再犯,报伊亲兄老弟拿下,全可处治,不得异言,口说无凭,立此错字为据。
凭中 姜元方、四叔大爷
请本寨姜开相代笔
道光二十九年三月十一日 立[3]356
所谓“认错字”,是指当事人因为做错事情,侵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所有权、财产权、继承权等,通过文书自愿承担责任,并且承诺今后不再做相同或类似的错事,并不通过官府的裁审来确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是一种凭契讲理和悔过不犯的方式。清水江文书中的“认错字”类型多样,主要包括:修路、修桥、建房时毁坏他人财产,错砍错伐错卖木植,失火烧山,放水冲田等事项。此字系贵州苗疆黎平府所辖锦屏县加池寨民人姜开星所立。首先,交代清楚认错的原因是错砍姜凤仪叔侄的油树。其次,为解决该问题,不选择通过官府解决,而是自愿登门认错,希望对方给予谅解。再次,对今后不再做相同或相似的事情而作出保证。最后,写明凭中、代笔及立字时间。本字立于道光年间,彼时贵州苗疆的开辟已经较为成熟,内地司法制度在贵州苗疆腹地已经基本构建,且汉文化,尤其是法文化的传入,已经使苗疆民人具有一定的司法意识,但其仍通过凭契讲理的自治方式解决侵权纠纷,说明清水江文书在贵州苗疆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地位与积极作用。该字形式和内容完整,能有效预防今后当事人反悔或再犯错砍油树的侵权行为,凭中发挥证人作用,代笔发挥书写功能,更加强化该认错字的法律效力,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如姜包蔼、姜俨蔼、姜辅名山场纠纷调解和约,内容如下:
立和约人加池寨姜包蔼、姜俨蔼、姜辅名为开垦田坵,二比争论以致口角叁伤,因请本寨姜云飞、姜天长,复请文斗寨六房姜永凤,中房姜元德、姜文科,上房张老晚,下房姜永和等于中理论,凭中号定,将岩头埋起为记号,记之内任从辅名开垦管业,号记以外,不许辅名乱开,倘日后辅名之田有崩裂下去俨蔼之田者,不拘多少,在辅名检撮,中人从公处断,辅名四两之银与包蔼、俨蔼弟兄,自今以后一了百了,如有哪仍蹈前辕,再行混争者,任从归上一千有名乡老人等送官惩治,今恐人信难凭,立此和约,各付一纸为据,和约是实。
代书 姜载道
乾隆十四年十一初五日立(半书)[4]
所谓“和约字”或“调解字”,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争议乃至冲突,在中人或凭中的主持下,对涉及的纠纷、争议和冲突进行讲理,以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为目的,从而实现平息争讼,和平相处的目的。清水江文书中的“和约字”或“调解字”主要涉及山林的权属、管业的分配、山林的退还等诸多事项。“和约字”“调解字”的形式与内容相差不大,“和约字”主要是强调争讼双方自愿和解,一般不涉及中人或凭中调处和息的情况;而“调解字”主要是在中人、凭中的主持调处下进行。“和约字”更强调当事人之间自愿和息,“调解字”更注重中人或凭中的居中调处。此约系贵州苗疆黎平府所辖锦屏县加池寨民人姜包蔼、姜俨蔼、姜辅名因开垦田坵而发生冲突,至三人受伤,通过本寨及外请文斗寨上中下三房苗民居中调处,划定各自开垦田坵的界限,针对田坵可能出现崩裂越界并影响他人所耕田时,明确了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四两银的责任,另外还约定,为防止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本合约字,再如前一般相互争夺,则自愿由当地民人送官处理。在契尾的立约时间采取半书方式,采用骑缝字以防止字约作假,体现了清代贵州苗疆苗人具有较强契约意识。本字约立于乾隆年间,采用“和约字”加“半书合同”相结合的方式订立契约,且要求本寨及外寨人作为中人、凭中,发挥居中调解、和息解决纠纷的作用,体现出凭契讲理解纠机制的早熟性。
二、头人说理
(一)头人说理的概念厘定
头人说理,又称行头说事,理老司法,是指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生活常常由村寨上有威望,即德高望重的长者作为解纠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说明纠纷事实,阐明对错道理,明辨是非曲直,从而裁断案件的制度。这里的头人,在苗疆不同民族中有不同的称呼,苗侗族称为“寨老”,瑶族称为“瑶老”,壮族称为“都老”。但无论怎么称呼,头人都是处事公道、能说会道、明辨是非、通晓寨史、热心公益的“长老”“智者”“老者”。清代贵州苗疆社会村寨,尤其是生苗区,由于官府审判管辖力度有限,使得头人在民间社会能发挥调处息讼、定纷止争的民间法功能,故头人还被苗侗民人誉为“不领工资的法官”。
头人说理是维系地方治安稳定、保障生产生活秩序、评判山林田土纠纷、裁断婚姻家庭继承、处理贼盗强夺犯罪、管理村寨公共财产和主持对外贸易往来的重要自治机制。贵州苗疆头人说理制度起源很早,相传苗侗等少数民族的先民定居于此就已经逐步形成头人说理的机制惯例。明代弘治年间的《贵州图经新志》,记载有贵州苗疆苗民通过头人来“媒讲”,解决内部纠纷的情况。明人田汝成记述到:“要约,无文书,刊寸木,刻以为信。争讼不入官府,即入,亦不得以律例科之。推其属之公正善言语者,号曰行头,以讲曲直……。”[5]据此可见:其一,头人说理早行于苗族社会,且苗疆主要的世居民族便是苗族,故头人说理制度是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二,头人说理有一定的程序,主要是通过筹子来计算各方的诉求和理由,成立的给予一筹,数次之后,根据各方筹子数量的多少决定胜负,根据各方筹子的数额差决定赔偿金额。头人如估计一方无力赔偿,则会劝说另一方主动减少三个筹子,一个给天,一个给地,一个给头人,故仅以减少后剩下的筹子差数作为理亏者赔偿的依据。其三,头人在苗疆民间社会具有很强的居中裁判与调处功能。
清代贵州苗疆头人说理制度最为成熟。其一,是因为清代是贵州苗疆经济社会开发力度最大的时期,较好的内外经济交流和苗疆义学文化促使该制度广泛被民人接纳。其二,是因为在生苗区,长期的军事征辟和民族起义不断冲击和降低苗人对清代司法制度的信任度,转而增加对自身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效度。其三,是因为生苗区地处崇山峻岭、山河险滩之中,清代的司法建制和官府审判难以有效深入和推广,致使清政府不得不接受头人说理自治机制平息诉争,稳定苗疆。
(二)头人说理的自治举析
清代贵州苗疆头人说理自治制度的作用。其一是解决村寨内部纠纷冲突案件,可谓是帝国最基层区域里的“仲裁者”。头人常常由族长、寨老或大氏族的鼓社头人来担任,所处理的事务主要是苗乡侗寨内部日常生活琐事和民事经济纠纷,头人并不需要熟读律例令制,主要是要求具有公信力、较为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较强的为人处世能力。该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体现出头人说理制度是苗疆民间社会自发而成的,具有强烈的内生性。其二是解决跨区域的村际、寨际、族际纠纷冲突案件,该类头人说理制度是“大范围评理组织”,头人为“理贾老人”,案件所涉区域大致在当事人所在地六七十里之外。贵州苗疆的施洞地区曾是一个“头老”所在地,该地最后一个理贾老人在咸同时期“张绣眉起义”前后由偏寨的张美金担任,传说他在施洞理事,威望很高,解决较大纠纷和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涉及村寨之间诸如田土、山林争执,违反纲纪伦常、宗教禁忌行为,跨域婚姻家庭纠纷,侵害数个村寨窃盗惯案,多个民族群体相互械斗与残杀事件,维护组织体制和不同民族之间交际案件。其三是解决苗疆社会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涉及当事人较多、权益较繁、地域较广、影响较深的民事经济案件。例如数人或多寨之间就山场、林地的权属发生纠纷,或者依律例应处以笞、杖刑罚,或者当事人所犯的是苗疆社会公认的重大罪行,如放火、偷盗、斗殴、奸淫等。此类案件要求头人能熟读律例典章,能言善辩。一方面,头人作为裁判者居中裁审,类似于“法官”角色;另一方面,头人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陈诉和答辩,类似于“律师”角色。
清代贵州苗疆头人说理时,第一步是倾听,即听取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所请理老的陈述与控辩。第二步是初判,即头人根据律典令制、本地民间习惯和道德风俗,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三段论推理,得出一个初步结论。第三步是用筹,即类似明人田汝成所述情形,通过筹子多少判断各方占理情形,并根据筹子数差决定赔偿数额大小。第四步是定案,即正式对纠纷、冲突,乃至轻微刑事罪行进行裁审,评析各方理长与理屈,陈述案件事实,阐明适用规范,引申反思戒律。当然,说理过程会遇见不少事实不清、难以判断、掩盖罪行、伪造证据等情况,头人则常常选择神明裁审。例如,明清时期贵州苗疆著名的神判方式“烧汤捞斧”,通过让当事人在热汤中捞斧,然后根据其手的变化来判断是非曲直。正如清人方亨咸在其《苗俗纪闻》所述:“若小隙争论不已,则彼此以期以日以地辨曲直。两寨之人及两家戚属左右列,中设一大镬,满贮以水,置一斧,燃以沸。两造各言是非,言竟,互鸣金,声震林谷,金尽,彼此仰而呼天,移时各以手入沸汤中取斧。得斧而手无恙者为直,焦烂者为曲。如直在左,则右者奔,奔不脱者,群执而杀之。”[6]又如,通过发誓,尤其是对神设誓的方式来裁断疑难杂案,清人陆次云在其《峒溪纤志》所述:“讲歹之时,两造苗民各踞两山之上,而立牛于其中。讲既明矣,一苗持刃从牛颈下屠牛,易如委土。于是两山之苗呼噪而集,各割肉一块,归而祭祖。若有誓曰:有负谕者,有如此牛。”[7]再如,通过“畏鬼”的方式让当事人在头人说理的过程中有所忌惮,不敢擅自妄言和伪造证据证词。清代长期任官于贵州的爱必达记载:“事有理之所必无,内地之人,虽三尺童子皆知其非者,而苗人则深信不疑,酿为巨狱,殒其身首而不觉悟,故诸苗讦讼,一经汉奸播弄,虽至死不吐实情,必先拘其指使之人,而后可以发其覆,否则谓背盟不祥,必干鬼怒也。盖其信巫畏鬼之心甚于畏法。”[1]清代贵州苗疆头人说理除用上述几种神判法外,还有“喊天”“看香”“看鸡眼”“煮米”“砍鸡头”“抬菩萨”“踩铁板”“吃枪尖肉”等方法。头人说理并非都采用神判法,而是在面对疑难杂案中才使用,尽管具有神秘色彩与血腥味道,但在彼时能发挥一定约束苗人行为、稳定苗疆秩序和解决纠纷罪行的积极作用。
由于苗疆苗侗族文字早已失传,加上苗疆烽烟战火,使得有关头人说理的案例难以收集和整理,但口耳相传下来的人物故事还是能够反映一些头人说理的情况。例如,清代贵州苗疆黎平府属岩洞人吴堂应,自幼学习文武、苦读诗书、为人正直、大公无私,被推为侗族头人,即款首。期间,竹坪寨与邻寨高枸寨为一片杉山所有权发生纠纷,两寨各自据理力争,互不相让,后由吴堂应任头人进行说理裁处。吴堂应虽系竹坪寨人,却不搞以权谋私之事,也不以款首的身份欺压高枸寨民,而是出于公心,以局外人的身份居中说理和调处,深入两寨民人家中了解情况,弄清楚杉山权属由来,并邀请两寨代表一同登山勘察,由于两寨均无契约证明该山权属,仅仅依靠口说系祖业所传,两寨几次差点酿出殴斗事件,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标的物归属情况下,吴堂应以“仁无敌,德有邻”的道理做好两寨思想工作,恳请双方互敬互让,经过反复说理,该案通过头人说理方式圆满解决,化解两寨纠纷,维系和谐关系 [8]289-290。
三、立款讲款
(一)立款讲款的概念厘定
清代贵州苗疆主要的世居民族除苗族外便是侗族。“款”是侗语译音,主要有议事、交谈、盟誓、定约、联姻等意思,侗语中“款”字的出现频率最高,使用最多。立款讲款是指侗族世居以来,主要通过立款讲款方式来确立民间规范,预防纠纷发生,解决冲突犯罪的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立款强调侗族自身制定民族民间规范,讲款强调侗族将款词作为准据法,调整、处理和解决内部纠纷、冲突与轻微犯罪。苗侗民族的文字早已失传,主要依靠口传方式传承或记载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借用一定符号方式来完成记忆、交流和传承功能。历史上,侗族主要通过“念词”方式对本民族历史文化进行延续 [9]。“款词”便是“念词”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侗族习惯法最古老的口传文本,主要涉及婚姻改革、地方治理、社会治安等诸多方面[10]。清代贵州苗疆侗族立款讲款必须依托款词,款词实际上就是侗族习惯法的集成,也是侗族社会内部自治机制的依据。款词依据内容划分为诸多种类,包括款坪款词、约法款词、族源款词、习俗款词、祭祀款词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约法款词,由侗族款组织制定,是侗族社会共同规约,系侗族习惯法载体。清代贵州苗疆款词主要涉及民事、经济和村寨管理等方面,款词很大程度上是侗族社会的“根本法”,发挥调处、和解、劝解、告诫及惩处的法功能。清代汉文化逐渐进入贵州苗疆,同时官府在苗疆大兴义学,促进苗侗民族逐步使用汉字,使侗族款词从口诵传承走向文字记录,从“埋岩”方式变为“碑刻”形式。此外,不少款词内容源自侗族歌曲舞蹈,是侗族大歌的文字体现。款词的产生,主要源于古时人间无规矩,产生各种坏现象及恶果,侗族为预防治理诸多弊端,从自身文化出发制定款词,运用款词解决纠纷传统,即立款与讲款,正如《立约款词》所述:“古时人间无规矩,父不知怎样教育子女,兄不知如何引导弟妹,晚辈不知敬长者,村寨之间少礼仪。兄弟不和睦,脚趾踩手指;邻里不团结,肩臂撞肩臂。自家乱自家,社会无秩序。内部不和肇事多、外患侵来祸难息;祖先为此才立款约,订出侗乡村寨的俗规。”[11]40
(二)立款讲款的自治举析
立款讲款的主要内容和追求目的是预防和解决民族民间纠纷、冲突和犯罪。相对官方法和官府审判,立款讲款在苗疆社会更能有效发挥预防、调处、止讼等功能,充分体现以款约法为核心的侗款在贵州苗疆侗族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款条款词》有近四分之一涉及规制偷盗,贵州苗疆侗族习惯法或侗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很可能源起于规制打击偷盗。当然,杀人放火被视为苗疆民间社会的严重犯罪,杀人不仅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且也是破坏民族关系、村寨关系、地域关系的严重犯罪。放火是苗侗少数民族最为害怕,也是最为防备的严重罪行。其一是因为苗疆民人居住在全木质结构的吊脚楼,一旦发生火灾,几乎家家、村村、寨寨都会损失大量财产及人命。其二是苗疆社会经济基础主要依靠林业,清代贵州苗疆作为重要林业生产输出基地,已经是民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大部分民人充当“山客”,以此维持生计,故火灾会使林木烧毁,民人失业,生活困难。其三是火在苗疆社会文化和宗教习俗中往往被视为不利之兆,故禁火成为约定俗成的生活生产习惯。
例如,《款条款词》第二款所述,“不许谁人,偷塘挖圳,窃坟破墓、偷葬祖坟。青龙那里葬,白龙那里埋。谁人犯着,打人连抄家,打马连毁鞍。”[11]110此款对偷挖塘圳、窃坟破墓等行为进行严厉告诫和惩处,侗族视偷盗为罪源,偷盗成为侗族民间解纠机制的直接规制对象,青龙与白虎是侗族村寨的传统保护神,如果民人实施这些偷盗塘圳和窃坟破墓的行为,则被视为侵犯保护神,其行为的危害极大,被侗族民间社会视为严重的罪行,该款在实践中主要发挥预防和告诫功能。
又如,《款条款词》第三款所述,“不许谁人,撩妻弄妇,拐抢人口,逞蛮强奸。谁人犯了,剥皮抽筋,捆身砍手不留情,村罚三百银,上交十五两。”[11]110此款对撩妻弄妇、拐抢人口、强奸妇女的行为进行严惩,对行为人不仅处以巨额经济刑罚,而且还有严重身体刑罚。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据史料记载,清代贵州苗疆贩卖人口现象很多,尤其是对妇女儿童的贩卖案件极多。《大清律例》“略人略卖人”律条就有专门针对贵州苗疆拐卖人口的四个惩治条例,其中有三个条例是在乾隆五年(1740年)后逐步增加的,说明贵州苗疆腹地涉及人口买卖的案件渐多,且不断加重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该款很好地配合了官方法和官府审判在清代贵州苗疆规制略人略卖人的犯罪,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制度相互配合的现象。
再如,《款条款词》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和第十三款所述,“不许谁人,上偷下盗,拉好人下水,摸鸡抢鸭、猪胜过龙,猫强过狗,要当众宣布他的丑恶,一传十、十传百。若还教不乖,讲不信,痛莫怪刑杖,死莫怨众人。向来不许谁人,偷东摸西;偷鸡摸鸭,八两八。偷柴摸菜,四两四。不是今朝人兴起,古时流传到如今。若还捉到,款条就会显灵。不许撬箱挖笼,抢仓拱柜,盗谷偷钱,哪人不听,若是捉得。铜锣传村,当众发落。罚他牛角一双、马尾一对。向来山林禁山,各有各的,山冲大梁为界。瓜茄小菜,也有下种之人。莫贪心不足,过界砍树,莫顺手牵羊,乱拿东西,谁人不听,当众捉到,铜锣传村,听众人发落[11]113。此四款主要是规制偷盗行为,分别对摸鸡抢鸭、偷柴摸菜、抢仓拱柜、盗谷偷钱、过界砍树、乱拿东西等偷盗行为进行惩处。方式包括罚银、罚物和没收财物,更重要有效的方式是铜锣传村,当众发落,给予行为人极大的心理预警,使行为人在实施偷盗前考虑清楚后果,毕竟清代贵州苗疆社会相对封闭,“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中“树活皮,人活脸”,“面子”对于民人而言,其重要性不亚于财产,故民间采用当众发落和铜锣传村方式非常契合侗族社会现实,极具震慑性与预防性,发挥着积极的规范功能和调处作用。
四、议榔裁审
(一)议榔裁审的概念厘定
“议榔”,苗语称为“构榔”,主要有议说、议约、议定公约、集体发誓、组织决定等意思。议榔裁审是指作为苗族社会的传统议事组织,在村寨或鼓社范围内,通过议榔会议来制定议榔词,即榔规,要求苗民遵行,其内容主要涉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抵御外敌侵入、禁止偷盗掠夺、禁止杀人强奸等方面。当苗族社会有人违反榔规时,主要通过议榔组织对其进行裁审。议榔词是议榔裁审的直接依据,亦是议榔裁审的体现载体。议榔词通过苗族社会最权威的组织——议榔会议商议通过,对此,苗民必须信奉遵循,违反者常常要受到惩罚。由于苗族文字早已失传,早期贵州苗疆通过栽岩或埋岩的方式制定议榔词,以此表明苗民制定通过的榔规像石头一般坚固、永久和不可侵犯。另外,有的苗民通过喝鸡血的方式,表明自己对议榔词的认同和遵守;有的还在议榔会议结束后,将祭祀的猪肉或牛肉分成若干份,带回家给全家人吃,通过这种方式表明苗民全家上下对议榔词的认同和遵守。清代贵州苗疆流传的议榔词多是口耳相传,亦有碑刻所载。
(二)议榔裁审的自治举析
目前囿于史料限制,很难还原清代贵州苗疆议榔裁审的具体活动情况,但能通过议榔词对其管中窥豹。例如,苗族传唱已久的歌曲《佳》,就强调议榔词和议榔裁审的重要性,“为了团结地方,为了团结村社。为了粮入仓,为了酒满缸。封山才有树,封河才有鱼。地方才和睦,村社才兴旺。不让谁弄坏田土,大家才有饭吃,没有盗,没有贼,地方才安康。议榔要所有的知道,议榔给所有的人遵循。留话竹枝里,遗言石头中。”[8]34该议榔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所作苗族规范,讲述制定榔规原因,突出贼盗行为在苗疆社会被视为严重罪行,必须给予严格禁止及加重惩处,并通过竹枝词和栽岩表明榔规的法效力,苗族民人必须认同和执行该词。
议榔会议期间,常常有一定仪式,包括宗教祭祀和朗诵文白,口耳相传中的一段颂词往往也具有榔规性质。“现在,榔规已定,道理说清。我们杀猪吃肉,宰鸡喝酒。不许妻违,不容子孙。各家各管教,各人各自觉。哪个与众相违,触动榔规,他魂同猪走,走似鸡落。”该议榔词表明,其一,榔规制定后的认同方式为杀猪、宰鸡并进食。其二,不仅是参加议榔会议的人要遵守榔规,其余未参加会议的家属也应遵循,由参会苗民负责教化训导。其三,用迷信方式表达不遵守榔规的恶果。
议榔词不仅规劝苗民遵守,而且明确规定议榔裁审的主体和程序,反映生苗区有不少民间纠纷并不提交官府审判,而是通过民族民间自治解决。苗族歌手龙喜傅所唱的《佳》就有叙述,“七个理老才去,去坐在楼下,去吃剩肉,去残喝酒,去吃那些南瓜,去吃那些残渣,去问那太阳:‘我们听说你毁了你的姊妹,你破坏你的兄弟,毁了你的皮鼓底面,毁了你的铜鼓背面,捣毁你的作战的矛,捣毁你的走客的饭篮,劈开你的老杉木树,砍断你的竹竿?不浑搅就浑,不酸舀就酸,这是弟兄鬼事,这是姊妹纠纷。不高加木屐,不多就扎茅草人。留下鬼纠纷给我们送,留下纠纷给我们断。我们断给牛两头尾,判给马两头鬃,评赔鼓两个面,我们断给三百个坳,三千匹山坡,那三船银你要要,三撮金要收,你要心才甘,你收意才暖。’”[12]该议榔词突显议榔裁审在苗疆传统社会的悠久历史与重要意义,苗民对议榔裁审的信赖远远大于官府审判。即便调处的结果是二倍或三倍的赔偿,当事人也欣然接受,并无大多异议,说明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具有“活法”属性。清代贵州苗疆苗族数量最多,尤其是生苗区,议榔词和议榔裁审在化解纠纷、调处矛盾、惩治犯罪、维系秩序等诸多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乡约解纠
(一)乡约解纠的概念厘定
乡约解纠是指村寨民人通过相互协商、相互约定、相互认同而制定地方性民间规范,并依据乡约调处纠纷,惩治犯罪,具有自治性、自定性、自遵性。清代贵州苗疆至今保存有上万块碑刻,除大多数系地方官员治理地方所留下的记录、命令、规范、教谕外,其中有不少是清代苗疆社会所形成的乡约。主要涉及林业生产、婚姻家庭、社会秩序、禁止行为、道德风俗等内容,其目的就是苗疆社会民人通过乡约实现解纠、预防、惩处的自治功能,以实现地方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民人关系。
(二)乡约解纠的自治举析
例如,被誉为中国环保第一碑的“六禁”碑,是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仲冬月贵州黎平府所辖文斗寨苗民针对栽杉种粟、禁伐禁砍、田产耕种等事项所作出的禁止性规范,是极为珍贵的清代贵州苗疆乡约,其目的就是保护村寨生态环境,维护人工林种植,实现保护环境与栽杉种粟的协调发展。该乡约约定禁止村民实施乱砍乱伐杉木楠木、毁坏田阶、乱伐乱捡、放六种牲畜践踏龙阶、妇女挖阶锄缮及放瘟疫猪牛进寨等行为,同时对违反者处罚银和修补的经济民事责任,还将某些禁止行为送官治罪。之所以乾隆年间文斗寨就有关于环保、经济、生活等内容的乡约自治,一方面,此地位于崇山叠嶂中不通陆路,只能通过清水江溯江而至,大山阻隔使得地方官府难以深入管辖此地,该地域属于典型“生苗区”;另一方面,该寨全部为苗族,其传统规范意识和内治文化促使苗民在特殊时期基于生产生活的现实需要,发布类似乡约的自治规范。乾隆年间的“六禁”碑,还说明清代贵州苗疆的乡约自治制度具有早生性与成熟性。毕竟,在官府审判管辖有限的地域,需要依赖自治方式实现各种规制功能,以维系林业生产、村民生活、村寨环境及民族习俗。只有在发生重大罪行和不可调和的纷争时,苗民才会通过诉诸公权力,通过官府审判来解决,如碑文所记“不遵禁者,送官治罪”。清代中后期,文斗寨因依靠乡约自治被誉为著名的“无讼之乡”。
又如,边沙“八议”碑,为道光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1831年)贵州黎平府所辖刻流洞、魁洞、寨楼、寨母、寨蒙、边沙、寨伍、八教、寨诳、石羊店等十个寨四十八名苗侗民人倡议所立,适用于十寨所辖七百余户人家。主要针对结婚财礼、姑表结亲、庚书媒贴、生男育女等问题提出八条乡规民约,其目的是通过明确结婚能够送收礼物的种类和数额,简化财礼程序,大大减轻当地居民的结婚经济负担。该约前半部分主要阐述乡约对维系良好风俗的重要性,指出当地多年来姑表分财之规的诸多弊端,提出本次婚俗改革目的“第婚姻六礼之例,创自先人,而姑表分财之规,不无陋弊。或藉此而赖婚枉利,或因此而悬搁终身,以致内怨外旷,覆宗绝嗣,因以构讼经官,倾家荡产,呜呼殆哉,祸甚烈也!吾侪生当晚近,未免目击心伤,愧乏济世之才,常有改革之志。于是,一带乡邻,合同计议,财礼女家全受,一切从简无华。”[13]902该约后半部分主要是立约寨人所达成的规约条款,内容主要涉及清代贵州苗疆社会存在各种名目和形式的财礼。包括舅父收礼、陪亲婆礼、姑表结亲混礼、生育孩子搭礼等,尤其是姑表分财的旧规惯例存在诸多陋弊,使得当地人的婚姻经济负担很重,因此引发诸如婚姻纠纷,主要涉及姑舅婚的送礼数额、财礼聘金的权属、出嫁女财产的归属、庚书媒贴的程序要件、二婚礼的银数等问题,既有与内地汉族地区婚姻纠纷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该乡约约定“以上诸条,凡合款之家,共计七百余户。若有故犯,俱在各甲长指名报众。倘或隐瞒,公罚甲长儆众。”[13]903其充分说明,清道光年间贵州苗疆基层社会就有通过乡约自治革除婚俗陋习的自治制度,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是说理的充分性。该约用一半篇幅论证本次婚俗改革的必要性,从周公制礼、孔子定理论及本地婚俗之礼,从正反两面论证本地婚姻旧俗惯例存在弊病。其二是内容的具体性。该约八个民规分别针对本地各种结婚送礼的情况,具体明确出谁可以送收礼,送收什么礼,送收多少礼,送收礼多久,如此具体明确结婚送收礼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能够有效减少结婚财礼种类,降低送收礼金额,减轻当地人经济负担。其三是参与的广泛性。该约参与制定村寨为十个,当事人有四十八位,制定主体所属地与人数具有广泛性,且该约适用于七百余户人家,亦突出适用范围的广泛性。除此之外,清代贵州苗疆有关婚俗改革的乡约自治制度,还有黎平府所辖锦屏县的“四里塘姻俗禁勒”碑、“千秋不朽”碑、彦洞、瑶白定俗碑,镇远府所辖清江厅的“永定风规”碑、“奉党婚”碑等。几乎清代贵州苗疆六厅及其属域都有关于婚姻习俗改革的自治乡约或官府告谕,表明婚俗陋习是清代贵州苗疆主要纠纷之一,主要解决方式则是乡约自治。
再如,塘东“纳粮”碑,为光绪三年(1877年)三月贵州黎平府所辖锦屏县乡正姜注霖、首事姜德胜等人所倡立,该碑简述立定此乡约原因,回溯本地向朝廷纳粮史,陈述其中的积弊主要在于纳粮类别与数额不统一,常常朝夕令改,导致民人怨声载道,倡议大家要遵守纳粮义务,“自历年来所应纳粮艮每虚应故事,不能前定规粮册之数,反谬言添加之额上有粮册可证,下有收票可凭,今人心各别,特刊碑勒石开列于后,子孙永享太平之世而矣。”又要明确具体的种类与数量,“赋银壹两三钱三分,谷拾四石,米九斗八升一合。每斗二十碗为一斗。米谷二项共合色艮十两零七钱七分五,兑扣实艮五两三钱八分七厘三毫。”[13]909-910
结语
清代贵州苗疆是一个集合苗族、侗族等为主要世居民族的聚居区,其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除凭契讲理、头人说理、立款讲款、议榔裁审和乡约解纠,还有诸如“播冬”裁审、“鼓社”执法、石牌律、口诵法、家谱族规、油锅组织等其他形式。以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为代表的民间自治机制与民间法源适用,在王权控制薄弱、经济基础滞后、民族文化有别的时代具有较强生存适用空间。“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当今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民族地区乡村多元治理机制的建构和完善明确出顶层设计。民族地区乡村治理自治机制需要历史辩证耦合好国家司法审判制度与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互动促进关系。当代我国民族地区乡村多元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不可不探究历史上民族民间自治机制的经验教训,充分尊重民族民间自治的历史事实与治理范本,多多关注现实多元治理与历史上的民族民间自治的沿革脉络与暗藏关联。以清代贵州苗疆为主要代表的民族民间解纠机制与自治实践,为此提供了历史镜鉴。
参考文献:
[1]爱必达.黔南识略[M].杜文铎,等,点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77.
[2]崔超.试论锦屏文书的软属性、软功能与软价值[M]//高其才,王奎.锦屏文书与法文化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
[3]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4]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75.
[5]田汝成.炎徼纪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5:55-56.
[6]方亨咸.苗俗纪闻[O].小方壶斋舆地丛钞.
[7]陆次云.峒溪纤志[O].小方壶斋舆地丛钞.
[8]邹渊.贵州少数民族习惯法调查与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
[9]徐晓光.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135.
[10]徐晓光.款约法——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历史人类学考察[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7.
[11]湖南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侗款[M].杨锡光,杨锡,吴治德,整理译释.长沙:岳麓书社,1988.
[12]贵州省民间文学工作组,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贵州分会.民间文学资料(第三十三集)[M].内部资料,1986:62-63.
[13]贵州省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