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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中的合作场域生成——基于T市“三治融合”实践的分析

作者:高端阳 王道勇  责任编辑:赵子星  信息来源:《社会学评论》2021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1-06-09  浏览次数: 3253

 本文以全国率先实践“三治融合”的T市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调查资料为基础,以合作场域为核心概念,分析了乡村治理过程中合作场域的生成逻辑及条件。研究认为,治理组织的建立为治理场域带来边界性与关系资源,通过引入具体行动者可以使治理场域中的位置生成;国家力量制度化进场后,资源分配结构的重塑催发了合作场域的生成。合作场域的生成条件在于合作主体间应建构双向的关系、形成完善的利益协商与表达机制,以及从传统资源中挖掘积极因素实现现代表达。

关键词社会合作;合作场域;乡村治理;治理关系

一、乡村治理中的合作行为研究

社会治理其关键在于激发治理主体的主动性与内生性,重塑与强化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因而,有关治理主体间的权力配置与关系样态研究也可从结构观的宏大叙事逻辑转向经验层面、较为微观的治理主体的行动分析,从社会整合的研究预设转向承认主体差异、个体化社会逻辑下的社会合作模式分析。通过社会合作的方式,实现多元主体的互构,重新唤起有效的、遵循群体规范的集体行动,推动公共利益的增量化,实现个体化社会背景下的社会秩序的修复和稳固,达至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指出“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乡村治理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以社会合作的视角研究乡村治理领域中的现象目前仍处于相对沉寂的状态。这主要缘于“社会合作何以可能”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难以破解的难题(Gintis2000;黄少安、张苏,2013;汪崇金等,2018)。但是囿于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却给予社会合作在基层实践中以较大的拓展的空间。与此同时,随着中央政策的调整,地方政府从经济增长的政治收益空间缩小,转向了为“社会创新”而竞争,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成了新一轮竞争中的着力点(郁建兴、黄飚,2017;何艳玲、李妮,2017)。因此,许多地区的农村通过积极的基层治理创新建构了行之有效的、服务于本地的乡村治理模式,其中就有不少治理案例已经体现出较为鲜明的社会合作的倾向。

很多学者关注到这一议题,并从多角度展开讨论。一种研究主要关注宏观取向,探讨社会合作对于乡村治理的重要意义,并从公共领域的重建(吴春梅、梅欢欢,2019)、社会资本的配置(余福海,2019)、村落地域隔阂的打破(郑风田,2015)等角度反思如何促进乡村治理中的社会合作行为的生发,但这类研究大多缺少实证研究的支撑,更多的是对政策取向和建设路径的宏观思考。

另一种研究则聚焦于治理主体的微观研究,通过分析某一具体治理主体,如经济合作组织(张益丰等,2016)、治理型组织(傅熠华,2019)、民间智库组织(姜庆智,2018)、乡村精英(周慧颖等,2019)等在合作治理中行动逻辑及其发挥的效能,并提出一些有利于促进合作治理的构想。这类分析有实证的案例予以支撑,但大多缺少一个统合性的概念框架来分析不同主体间的互构关系,从而使案例所展示的社会图景的广度与深度更上一层楼。因为某一治理主体的效能在合作关系中是呈现动态性的,静态的分析有助于把握其特征与特定情境下发挥的功效,但借鉴意义与移植性由于繁复的社会现实而显现出窘境。

正因考虑到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所固有的缺憾,近年来,中国基层治理研究的范式悄然发生转变。“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向(狄金华、钟涨宝,2014),凸显着治理模式的分析愈发成为研究者着力之处。

社会学由实体论向关系论的转向是弥合长久以来社会学二元对立思维的积极尝试,是一种思维理念的转换,同样也高度契合合作行为的概念图式。基于以上所述,本文将延续中观层面的研究思路,建构适当的分析框架,在统一的框架下分析主体间的合作关系,这样既可以为分析双向的互动关系提供建构范畴,又可将治理主体及结成的关系凝练出来。为此,本文以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实践“三治融合”的浙江省T市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为例,描述治理主体,即村民、乡村精英与村干部在参与治理中达成的社会合作关系,以此为基点延展出“合作场域”的概念框架用以多元治理主体合作行为的过程性分析,演化出合作场域的生成逻辑,解释生成过程中的制度化牵引与社会基础条件,提出合作治理的模型构想,试图为解读乡村治理中的治理者的合作研究提供一般性的解释框架。诚然,有研究者认为,中国的地域发展、城乡发展呈现一种实际非均衡的状态,优秀案例的模式总结在今天的时空条件下恐难进行全国性搬抄,构建一般性的解释框架在理论上天然具有随时坍塌的危险,但即便如此,其合作行为背后的制度性基础、治理理念与文化等社会建构因素及其合作过程还是值得予以关注与阐发的。

二、合作场域的生成逻辑

T市是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一个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很高。进入21世纪以来,T市处于转型与发展的关键节点。公共项目的建设、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所导致的农村人口倒挂等现象引发了较多的治理矛盾。为重建基层社会秩序、提升乡村的治理能力,T市于2013年率先开展了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治理创新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三治融合”的治理创新坚持总体治理的观点,三种治理维度形成合力的同时,积极释放着自治的空间。在强化主体性与公民性的同时,吸纳着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体现着“治”的逻辑理路,也为治理主体间的合作提供基础意义的社会土壤。另外,近年来不断涌现出的乡村治理实践中,多数选择单维度制度设计对应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某一项具体议题,以凸显一定技术化、精细化与“特色化”的基层治理实践,此种制度设计下的治理案例可能会展现某些合作特征,但是对于诠释较大范围的普遍性、常态化的合作过程演进显得经验资料的匮乏,甚至这些技术化的制度设计使得乡村治理陷入新时期制度“内卷化”的困境(李祖佩,2017)。因此,本文将以T市实地调查的案例为经验材料,具体阐释在治理过程中的合作场域问题。

(一)合作场域的情景搭建

拓扑心理学家勒温最早将“场”的概念引入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将“场”定义为个体与环境相作用的一种整体形态,并以此建构其场动力理论(Lewin&Korsch1939)。布迪厄则进一步建构并发展了场域理论,该理论在其理论体系中占据了基础性的、显赫的位置。布迪厄认为场域是由某种附着一定资本的各种位置间的一系列客观历史关系所构成(Bourdieu1971),同样也是一种构型(刘少杰,2014),体现着关系性、动力性、争斗性等特征。

场域理论经由不同学者持续的延展呈现了差异性的面向。综合来看,从概念本身的意涵而言,场域的概念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精确的内涵(Bourdieu&Wacquant1992),也是一个体现变动性与关系性的开放概念(Bourdieu&Johnson1993),其同时亦可囊括多个层次的行动主体。场域概念在为研究者提供丰富社会学想象力的同时,关系性的范式底色也暗合着合作行为中多个治理主体的互嵌互构,争斗性与动力学的存在则呼应了合作行为产生的历时性与动态均衡性,体现其演变的轨迹。

借鉴此种思路,笔者认为在特定的乡村治理的时空中,存在着多元治理主体占据不同位置所结成的复杂网络结构。这样的关系构型体现着治理的特征,可以视为治理场域的萌发状态,广泛地分散在中国各地乡村治理的实践中。根据对T市实地调查得来的经验材料可以在理论上推演,治理场域中客观存在着层级不同的关系网结,即场域中的位置,受到制度化微观社会基础的再次形塑,原有的治理行为渐进演化为合作行为,在经历了外在制度环境变迁、治理场域中位置的争夺与边界的确立后,场域中的位置关系表现为短期的争夺性不平衡与结构性的均衡,形成互相约制条件下的社会合作关系,催发了合作场域的生成。因此对于“合作场域”的定义的关注不仅在于其内部聚合着大量的合作关系,更重要的是解读其作为一个建构与解构的持续性生成过程。

那么合作场域是否仅仅停留在一个理想类型般的概念图示中呢?这就需要具体引入占据场域位置的行动者,即村民、村干部、乡村精英等治理主体,赋予合作场域生成的客观性、实在性意涵,实现从客观性出发到主观性内在体验的弥合尝试。另外合作场域作为持续性生成的关系构型,其对于初次或再次进入场域之中的行动者具有形塑作用,随着历史时空的演进会潜化于行动者的身心图示中,达到合作倾向内在化塑造的外在化表达。结合调查资料,可以看到合作场域的具体生成逻辑。

合作场域的建构首要条件在于其边界的确立,即社会空间意义上的划分,只有确立了相应的社会空间,才有助于分析聚合在空间内的资本与相应的客观关系,以理解场域的特性与“游戏规则”(Bourdieu2004)。下面,将引入具体案例以分析合作场域边界的确立及情景搭建过程。

案例1T市的三治融合首先发源于G镇Y村。G镇地处T市最南端,在高铁修通之前,这里的交通最为不便,经济发展也较为滞后。2010年前后,T市高铁站选点G镇,修建期间涉及征地拆迁,村民较不配合,社会矛盾凸显。G镇党委在2010年以“德孝”为理念开展全镇精神文明建设,采用评选十佳家庭、孝顺家庭等自治、德治治理方式缓解矛盾,取得一定效果。2013年T市总结各镇、各村治理经验,初步总结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基层治理理念,选点铺开。其中,G镇作为第一个试点,在镇级层面建立了百姓参政团,村级层面建了道德评判团等治理组织,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成效。

T市地处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很多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更加先发与集中,在社会快速变革的进程中,传统乡村的治理机制、治理模式遭到冲击,乡村的价值观念、乡土社会的底色发生改变。倒逼着基层政府改革现有的治理理念与方法以适应居民的需求与社会的现行发展水平。T市采取的方式即为在镇一级、村一级建立新型的社会治理组织,从治理组织的种类来看,主要分成自治类型(乡贤参事会、百事服务团、百姓议事会)、法治类型(法律服务团)、德治类型(道德评判团),形成“两会三团”的治理组织格局。T市建立的治理组织种类丰富、内容多样,基本覆盖了村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效的为村民搭建了解决问题的平台。

案例2G镇Y村于2018年3月份修建了一座三治融合馆。该馆从3月5日选址公示、动工,到5月28日竣工、开馆,共用时不足3个月。当地官员表示这是“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生动案例。场馆共计投资一千多万元,由县镇两级财政承担。融合馆开工前,有村民私自占用公共用地种植瓜菜,开工时瓜菜被施工人员拔掉,该村民心生不满,要求村委会赔偿,并把被拔掉的瓜菜都堆置到村委会门口。村干部劝说无效后,事情交由村道德评判团来处理,道德评判团成员中一位退休乡村教师是该村民的堂兄。经由村道德评判团,尤其是他堂兄的多次劝说,该村民不再提要求赔偿的事。

与村庄中的舆论场、交易场一样,治理组织内部聚合着丰富的治理关系,为村庄塑造了独立的治理空间,并最终形成了治理场域的虚拟边界,体现着关系性、时空性的特征。其中有两个重要的生成路径。

其一是治理关系与治理组织具有同构性,边界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在于治理关系与组织具有同构性,即治理者的属性只有进入到治理组织的场域、发生治理行为时才可以得到体现,并且随着进入到不同的组织生成属性各异的治理行为。

其二是治理者日常生活中占据的多场域具有同一时空性。因此,不能将内生性治理行为完全看成某个村民或某位乡村精英的全场域的自发行为,而是其只有进入到治理场域中,才可以真正意义发挥治理作用,这种思路既是一种路径的转换,也体现着发挥治理作用的场域的时空独立性问题。如上文所述,T市治理组织种类齐全,与村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例如,村民遇到生活难题会求助百姓服务团,遇到生活的摩擦会求助于道德评判团等。因此也在客观上促进了村民与其他治理主体高频度、高效度的进入到治理场域之中。由于乡村社会中社会分层的梯度性较平缓,层级分类较少,表现为同时空下纵向关系同质性较强,而横向关系,又由于地缘、血缘、业缘的联结呈现较为复杂的特征,每个个体都是复杂网络的网结,体现着不同类别的关系形式。个体在日常的社会互动中将要跨越多个生活场域,比如与亲人的互动体现在家庭内部关系中,与朋友、同好的互动可以发生在私人空间或是乡村的公共场域中。案例2中,只有这位具有威望的乡村教师进入到道德评判团的治理组织中来,才会真正意义上与其堂弟呈现治理—被治理的支配性关系,而在日常生活中二者只是呈现亲缘关系的互动。虽然在这位教师在劝阻其堂弟行为时,会潜化或直接使用亲缘关系予以说服,但如果脱离治理场域,这样的劝导与说服可能只能是一种理想类型。在访谈中,当地村干部也谈到,“都是兄弟俩,平日没法劝说太多,不然亲戚做不成了。”毕竟在经济分层与原子化趋势加强的乡村社会中,受利益驱动的行为逻辑被认为是合乎常理的。治理组织的建构确定了独立的治理场域,边界性与其中聚合的治理关系就完成了情境的搭建过程,但治理场域只是合作场域的雏形,需要进一步的演化与建构,甚至是来自外力的形塑。

(二)合作场域的位置生成

在治理组织及其所形成的场域结构中,天然存在着组织管理者、参与者的客观位置及其所构成的支配—依附性关系,暗含主动—被动参与逻辑,体现的是一种上下层级的权力属性。伴生治理场域而来的则是治理资源聚合在场域空间内,依照位置间关系发生层级性分配,表现为初期的不平等性。总结来看,T市在治理组织建立的初期其所衍生的治理逻辑与传统的逻辑几乎毫无差别,只不过其形式更为细化,组织架构的种类更加丰富。

本文引入的行动者分别为普通村民、乡村精英与村干部,符合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论证内涵。其中,村干部作为村庄建设中的管理者、服务者和参与者,其本身对于乡村社会的管理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在治理组织中几乎占据着主导地位,掌握着大量的资源。这一点是完全明确的。

乡村精英的定义较为模糊,从通行意义上来说,是在农村社会分层中处于上层的群体,拥有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声誉、威望、经济能力都可作为界定其的符号化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乡村精英呈现一种流失与缺场的状态,但在T市,村庄内生性乡村精英却一直与村落保持着持续的互动,乡村精英,尤其是经济能力强的精英也较为主动的回馈村落,例如捐助金钱、修路、搭桥、为年长的村民发放慰问金等。治理组织中的乡贤参事会作为T市基层治理建设的重点品牌,最先在自治组织中呈现制度化特征,渐进地完成了精英吸纳与再嵌入的过程,使其常态性地占据了合作场域的位置。吸纳的过程可以将乡村精英的价值取向进行重新地整合,将官方积极的价值形态移植其中。而再嵌入的过程则体现着乡村精英对于村庄权力主体的调试性与二次整合性,即尽管乡村精英被吸纳进“半官方”治理组织(例如乡贤参事会),仍然与科层制内的公务人员保持着身份的差别,在处理村两委委托的“任务”时,目标协商的余地更大、解决问题的手段也可更多样化、适当化,解决治理难题的实际效果可能更好。

案例3R村新建的生态公园多年前还是一个露天垃圾场,生态环境糟糕。R村村委会屡次尝试整治这里的环境,但成效有限。居住在这里的村民有的曾和村委会发生过争执、闹过矛盾,当地村委会去做工作时,这些村民多是不配合工作。2013年以后,R村建立了乡贤参事会组织,一家接壤R村的纺纱厂老总W总成为首任会长。纺纱厂的员工中有一定数量的R村村民。W总通过协调,之前不配合的村民终于同意拆迁搬离。改造因涉及外墙统一,一户老人因要拆掉其风水墙而强烈抗议,后反复协商,由村委会出资在其院内为其重建一座风水墙,事件得以妥善解决。

以上案例描述了一个乡村精英参与治理的实践,据访谈得知,自W总当选乡贤参事会会长以来,其与村庄的互动频率和参与的领域明显多样化与丰富化,甚至R村村委会在主推垃圾分类时,W总都作为说服者积极参与其中。即使W总并没有任职村干部的打算,但其作为官方架构的治理组织的会长,也从制度层面督促其履行义务、践行职责的程式化、常态化、例行化,渐进地实现了从吸纳到再嵌入,使得参事会的血缘、地缘、人缘优势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

最后,普通村民作为农村社会中最广泛的存在和利益代表者,其本身就是社会治理的过程与结果,也必将在治理场域中占据位置,其所拥有的治理资源也将随着位置的变动而变化,甚至引发场域性质的改变。

至此,治理场域的位置生成得以完成,即客观存在的位置需要行动者的实践去赋予其实际意义,而不是仅停留在一个空洞的理论模型中。但仍需注意的是,由于普通村民、乡村精英与村干部的资源禀赋存有差异,在治理场域中其占据的位置依旧表现为层级性与差异化的特征。

(三)合作场域的生成机制:解构与建构的模式转换

边界性与位置性体现着关系的聚合与治理资本的分配方式,构成了合作场域的雏形——治理场域的生成基础。在合作场域中,位置是均等化的,即每个位置所占据的治理资源总量在短期内表现为不平衡,长期达到结构性的均衡。那么纵向分配的、差异化的治理资源是如何变成均衡分配的模式?

案例42013年9月,T市出台了《关于推进社会管理“德治、法治、自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德治、法治、自治”分专项建设的主要目标和战略定位,将其发展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2015年初在地级市层面、省级层面推广。2017年T市三治经验被写入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中。2018年T市结合十九大精神出台《关于深化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基层治理经验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与细化三治融合建设的理念、要求与考核标准;同年出台了《关于深化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百姓议事会、乡贤参事会和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政策要求,将全部类型的治理组织全覆盖到各个镇、村,严格检查与考核。2019年6月入选首批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

从其发展历程来看,T市基层治理体系探索经历了五年时间,时间节点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2013年至2017年,第二个阶段即为2017年至今。T市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经验于2017年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在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层面予以其巨大肯定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其治理样态,催发了合作场域的快速生成。在“三治融合”的经验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后,T市将其作为地域性名片推向全国,也加大了区域内治理组织同质化、标准化、品牌化的建设力度,将全部类型的治理组织覆盖到各镇、各村,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考核,以运动式治理的方式为地方带来持续化的品牌效应。地方政府将政策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逐级分解,层层下达,并施以严格的量化考核指标,从县级政府直至传递到村级,每一级的权力主体都感受到压力。在访谈时,当地村干部也普遍表示2017年前每个村只需要上报一个治理的典型案例即可,但现在需要上报多个典型案例,并且每个村也将工作内容纳入成台账的形式,以达到上级政府的标准化要求。从上文的案例2中可以看出,短短三个月时间一座规模不小的纪念馆竣工使用,当地政府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运动式治理从长远的角度而言,很难达到政策的最初效果,但自T市对镇级、村级治理组织的考核常态化、指标化后,反而催发了治理场域向合作场域的演化。

从资源分配的进路来讲,治理组织体现的是自上而下的纵向分配机制,搭建的是阶梯形的客观位置,依旧体现差异性的特征。压力型体制下的行政考核,将治理组织有限度地纳入基层政府权力视野,即县乡政府以考核的方式对于村级治理组织中的治理者予以约束,原治理场域中的上层需要中下层的密切配合,治理资源也在制度进场后被再次分配,实现双方的均衡占有,最终形成了位置结构的均等化。当制度进场后,带来治理组织以考核的方式行政嵌入,解构了原有的治理场域,催发了合作场域的生成。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和省市一级政府通过转换乡镇发展目标,强调基层治理的建设与考核权重,起到了巩固资源分配进路以及降压的作用,最终实现了国家代表的制度力量与合作场域生成的社会基础之间的嵌套。同样,合作场域作为一个不断争夺的空间,进场行动者间的合作关系并不是时刻维持均衡,而是发生因事而异的变动。例如在案例3中,R村改造湿地公园的过程,总体上体现的是一种历时性社会合作的结果,即村民、乡村精英与村委会通力合作实现景观改造。其改造过程实际是经历了村民以不合作对待村干部、村干部与乡村精英率先合作、村民与乡村精英合作的演进过程。另外,行动者通过占据位置进入到合作场域后,同样会被位置附带的关系模式和治理资源形塑,即在常态性的合作行为塑造下形成合作倾向与合作意识,实现合作理念的内在化塑造与外在化表达。笔者在案例3中讲述的湿地公园周边访谈了当地村民,虽然开始需要放弃自己现有的耕地,到村内其他地方耕种,但由于生态环境的持续好转以及公园的逐步修建,村民的态度由最初的不理解转向了最终的赞成。在村委会后续推进的垃圾分类摆放的整治过程中,生态公园周边的村民表现得非常配合,几乎家家户户都按照要求加以分类,因为他们已然深刻感知到居住环境的转变对生活的积极意义。

三、合作场域的生成条件

乡村治理中的合作场域的生成是具有条件性的,总体表现为行动者存在互构关系模式、有利益增量效应,以及对价值共享的不断积累。

(一)行动者间存在互构关系模式

占据合作场域位置的行动者需要形成一种双向建构的关系模式。关系的建立可以在进入场域之前,也可以经由场域建构,总体上反映场域所根植的社会基础的一定特点。从T市的实践来看,三个主体在参与合作中构成了互相约制的关系,成了合作场域生成的基础性条件。

从村民与乡村精英的关系看,在案例4中,W总作为体制外的、内生型乡村精英在参与生态公园的改造时,积极捐助,积累了大量诸如面子、声望等社会资本,而这样的社会资本可以潜在地代入企业的管理中,润滑员工——老板这一对看似对立的关系,将日常生活中近邻间的非正式关系纳入企业发展的正式雇佣关系中,完成企业家与员工的双向关系建构,增进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有助于企业绩效的提升。

从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来讲,在T市,村干部普遍实行坐班制,按月领取基层政府发放的一定数量的工资。T市“三治”结合建设以来,作为地方的重要名片,村干部需要不断接受上级政府的考核,互动频繁,与中国多地区基层治理悬浮化不同,该地区的基层治理深嵌于村庄内部。笔者在访谈期间发现村民遇到生活上的问题,例如马路边管道漏水、独居老人家中灯泡损坏等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即使治理组织中的百姓服务团职责基本覆盖了生活中的公共服务,但村民也都乐于或习惯于给村干部拨打电话求助。村干部的回应普遍都比较积极,愿意帮助村民解决这些生活上的难题。村干部需要村民参与到三治融合的建设中,以帮助其完成在压力型体制下的考核任务,也就改变了以往村干部主导一切的上下级的权威关系,村庄权力结构趋于扁平化。

从乡村精英与村干部的关系来看,两者也存在良性的合作与制约关系。政治考核的压力以及行政下沉的客观条件从制度上约束着村干部无法与乡村精英形成利益结盟,杜绝了二者联合垄断村庄的发展资源。T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村庄内的集体经济条件较好,根据调研来看,在经济领域里的乡村精英为当地村庄集体经济的壮大起到了巨大的带动作用。例如W总的公司建造在村旁,解决村内劳动力就业的同时,也利用自己的资源为村落跑项目,承接上级政府更多的项目发包,例如R村修建另一座公园时,W总就为其争得了镇上的投资。很多村干部都表示其村内的经济精英的确在助推本村经济发展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村干部也倾向于与乡村精英结成合作关系,共同为村落谋求发展利益。乡村精英也较为愿意配合村干部。很多乡村精英,比如老党员、老教师,很多就曾是村干部或者是体制内的精英,他们具有较强的体制亲和性,彼此较为容易形成一致的看法,采取共同的行为,达成合作。内生型的经济精英多数也较为依赖村干部为其在村内投资、办厂提供合法范围以内的柔性支持,使人情法则有效运转,以获得较为有利的“生存空间”,正如一位企业家接受访谈说到,“村干部的一句话还是起到很大作用的”。村民、乡村精英与村干部在结成双向建构的合作关系后,演化而成一个高度同构的利益共同体,进一步深化了社会合作的实质意义。

(二)合作关系带来利益增量效应

社会合作关系的生成和延续其背后存在着集体利益的驱动。合作型关系衍生出一套完备的利益让渡的机制(王道勇,20152016),以及为实现利益让渡而准备的个性化的利益表达、协商与补偿机制,这两套机制在协调利益冲突、维护合作关系时同时发挥着积极作用,最终带来的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增量效应。

从利益让渡机制来看,表现为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以乡村社会的分层视野来看,即体现为村干部、乡村精英向普通村民出让部分利益与村民内部间因发展而产生利益摩擦的解决。其积极意义在于,通过利益的有限让渡使整体的利益得以增长。一方面表现为个人泛化利益的提升,包括经济利益、环境利益、发展利益等,另一方面则提升着合作场域中治理资本的总量,基于平等关系的治理者得到的是合作行为成功后对其付出的肯定,使个人自信、参与感不断增强;参与者(被治理者)则因参与到治理行为后而得到在场的互动,加深其合作的意向,有助于其形成合作的习性。

而个性化的利益表达、协商与补偿机制也有助于减轻利益让渡者的被剥夺感,使其不会形成利益受损后的消极、敌对情绪。利益让渡的收益是存在时间性的,短期存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其利益将会得到倍数级增长。暂时性、短暂的利益被长期性、可持续性收益利益取代。例如,前文的案例3中,一位老人抗议因村庄整体性的环境美化工程而需要拆除其风水墙,风水墙源于一种朴素的生活信仰,这个时候如果采用“一刀切”、硬性命令式的方式拆除其风水墙不仅会引发老人的不满,也会潜在地生成矛盾,所以用道德评判团的方式,说服劝导,让老人让渡其一定利益,进行理性的对话与沟通,在院子里的大墙下由村集体出资为其再修建一个小风水墙,满足其个体化的利益需求,形成完备的补偿方案。乡村社会中的发展建设应尊重当地的风俗,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既要体现现代化社会的应有特点,又要深刻认识转型中国中村落里保留的传统因素,并不将传统视为阻碍现代化发展的羁绊与阻碍,而体现的是一种包容性发展。满足个体化需求的利益协商、表达与补偿机制建立在对每个个体尊重和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减少利益让渡者的被剥夺感,使其长久性、持续性的应得利益快速显现,在较快的时间限度内提升其获得感。

(三)传统价值观的挖掘与现代构建

合作场域的建构过程是具有多面向逻辑的,表现为外力形塑的同时,也需要进入位置的行动者具有主观性的合作倾向,为合作场域塑造意义与价值。从个体的角度来说,倾向的生成具有时间性,是由历史建构出的行动导向,体现于日常行为逻辑的选择、积淀与强化。合作作为人类互动最为朴素的形态,深植于每个人的行为本能与心智结构中。

从传统中国而言,乡土社会曾是绵延中国千年的社会底色,在土地上孕育的差序格局、关系本位、邻里守望、合作互助等思维或是理念已经铭刻厚重的烙印,融入血源之中。改革开放以来,封闭的乡村社会结构经历市场化的冲击发生破损,但朴素的乡情作为历史烙印,仍然保持着一定的生命力。在T市调查时,当地人反复谈及,互帮互助、小富即安、安土重迁等思维习惯,人际关系呈现着内聚性的特征,因此合作互助的理念在当地存有历史传统,至今仍潜藏在村民的记忆痕迹中。当地政府正是深入挖掘传统治理资源,持续不断举办丰富多样的评选活动、建立各具特色的治理组织,不断唤醒与重塑村民的良性价值观。在笔者调查时,率先开展三治探索的G镇,早在十年前就以评选“最美家庭”“十大好人”“最美婆媳”等活动为抓手开展全镇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缓解了当地因村庄剧烈变迁而产生的社会问题,并且这样的活动直至今日仍未中断,形式更为丰富,内容也更加细化。村民也从一开始的被动参与,甚至有些漠不关心,到今天争先恐后地参与。当地村民也向笔者表示,“邻居家被评选为五颗星,我们还是四颗星是非常没有面子的。”

价值观传统的挖掘与现代的建构有利于治理者较快地进入合作场域生成的位置中,并且从微观角度,内生性地赋予治理关系本体性的意义。这其中既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交汇融合,又实现了社会外在结构与行动者主观倾向的弥合,为合作场域持久性塑造进入其中的行动者的合作习性提供了微观层面、个体精神层面上的有力支撑。

四、总结与讨论

本文基于T市“三治融合”乡村治理创新的案例,通过引介场域理论的基本分析范式,描绘了多元治理主体达成社会合作的过程,将分析框架最终凝练为“合作场域”的概念构想,并讨论了合作场域的生成逻辑、制度环境与所依托的社会条件。概言之,笔者将“合作场域”定义为一个占据独特时空维度下合作关系高度聚合的生成性网络构型,为解释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关系提供了具有基础意义的分析框架,延展了现有研究的理论范围。

社会治理不仅强调模式上的更新迭代,同样也要强调价值层面的重构重塑。人们的共识是,所谓的社会治理创新不能等同于国家自上而下地进行强力的社会整合,社会合作是共治的应有之义。社会合作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愈发凸显,其既是一种社会治理的手段或是模式,也是一种价值理念,更是一种社会状态。但与一般的公共治理以及单位治理不同,在乡村治理中,从社会整合转向社会合作的阻力相对较小,人文历史价值等方面的基础较好,因而也更容易实现,这是讨论合作场域的基本前提。

从合作场域的理论品性来看,其也实现了模式与价值的路径统合,最终指向一种基层治理的合意状态。虽然在合作场域中治理主体也会彼此间竞争、纠葛,但受制于外在的建制条件以及行动者积淀于身心图示中的“记忆痕迹”,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依然可以生成。近年来,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作为中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但在中国社会发育情况不甚乐观、公民性仍然不足的情况下,激发治理主体参与的内生性成为乡村治理创新中的共同选择,而合作场域本身就是为进入其中的治理者“赋能”,改变原有的、层级间呈现的支配——被支配的关系,形成互相约制的合作关系,并且在此之中不断固化治理者的合作思维与习性,培育着自治的精神土壤。

合作场域的另一个启示则是,通过分析场域内作为权力主体的村干部与其他治理主体(如村民、乡村精英)的互动互构互制的过程,可以构想国家基础权力的下渗与社会的自我发育之间呈现一种均衡的态势,以打破西方市民社会所天然预设的社会独立、甚至是对抗国家的观点,以及法团主义、分类控制(康晓光、韩恒,2005)、利益契合(江华等,2011)、嵌入型监管(刘鹏,2011)等体现“国家中心主义”的取向。国家基础权力的概念界定凝结着不同学者的思考(Tilly1975Migdal1988Mann1993)。国家与社会关系呈现何种样态的关系结构一直伴随中国社会的转型而不断被探讨,但从合作场域这一中观概念及其囊括的经验现象而言,国家基础权力的增强并不意味着“抑制”或“窒息”社会空间的发育。从治理现实来看,现代性公共空间的发育与重构可以与国家治理目标调整实现某种程度的“共变”,实现一种互构与双向的增权赋能过程。合作场域的经验现实中,身份属性差异化的治理主体围绕特定的治理目标,在逐步探索中将治理的“绩效”和程序都纳入标准化、制度化的渠道,经由社会基础性建制条件,最终得以用合作的方式应对生活世界所出现的可能。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公民的参与、沟通以及所结成的开放性社会有助于国家基础权力的提升与持续的再生产(Evans1996;帕特南,2001),而以提升治理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取向也并没有阻碍社会力量的有序生长。另一方面,T市“三治融合”建设初期就坚持“矛盾不上交”“大事一起干”“好坏大家判”等治理思维,暗含着尊重社会能动性、主体性的理念,积极释放社会的力量,达至国家与社会在某种意义上的合作关系,体现中国叙事的逻辑。当然,本文也无意更多地探讨合作场域究竟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配置结构所趋于的地位,合作场域最终仍然较多地指向社会维度中乡村现代性公共领域重建的一种预演或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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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2018年7月10日到7月18日,笔者在T市做了为期9天的田野调查。笔者于2019年5月又再次回访该地,将追踪调查资料再次整合,作为写作的资料来源。按照学术规则,本文涉及的人名、地名已做技术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