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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乡村社区组织体系建设何以可能——兼论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建设

作者:马良灿 哈洪颖  责任编辑:赵子星  信息来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1-06-03  浏览次数: 4010

 健全和完善乡村社区组织体系,有助于夯实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加强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建设,需要正视农民个体化、人口流动超常规化和乡村空巢化的后乡土社会现实,需要理解处于实践状态的各类乡村组织围绕乡村建设实践而产生的组织关联与运行困境。乡村组织体系建设的方向是建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村社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为两翼,以各种内生性组织网络为补充的复合型乡村组织体系。该组织体系强调纵向乡村关系与横向社区组织关系之间责权、利益、角色等方面的明确分工、功能互补以及组织关系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乡村组织建设后乡土社会乡村振兴复合型乡村组织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乡村社区组织是乡村社会结构的核心要素,是乡村社会得以有效运行的载体。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村社会的衰败,更多的是由于乡村组织的衰败。同样,乡村社会的重建与复兴,关键在于乡村组织的再造与重组。因此,在乡村建设实践中,组织建设既是乡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组织载体和重要社会基础。无论是乡村有效治理的实现、乡村生态环境的改造,还是乡风文明的重建与乡村产业的振兴,都需要运行高效、执行有力、协调统一的乡村社区组织体系去推动。加强乡村社区组织体系建设,实现乡村组织振兴,提升其治理效能,这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地生根、对新时期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乡村社区组织体系的建设问题,并将乡村社区组织体系建设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治理能力、治理效能以及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密切联系起来,将乡村社区组织及其体系的建设视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组织基础,并就如何加强乡村社区组织体系建设进行了明确的制度政策表述。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和乡村自治组织建设,同时要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的农村社会组织。国家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则明确提出要推动乡村组织振兴、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乡村组织体系。文件指出,乡村组织振兴有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乡村治理共同体,有助于实现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等明确指出,要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农民合作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组织为补充的新型乡村社区组织体系。在村级组织体系建设中,要突出党组织的核心地位,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使基层党组织、特别是乡镇党委、村党组织在乡村振兴、村级各类组织中发挥全面领导和统一协调作用,因地制宜地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一肩挑”制度即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同时,要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理顺村级组织与包村驻村干部的关系,提升村级组织的行动能力,强化村级组织的治理与服务功能,突出其他社区组织在乡村建设中的作用。

上述制度政策文件关于乡村组织建设问题的表述,可视为新时期乡村组织建设问题的制度回应。这种制度回应,表明了乡村组织建设对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打造新型治理共同体以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国家制度回应体现的是国家立场,呈现的是国家视野中的乡村社区组织体系及其建设问题。在乡村建设中,处于实践场域中的乡村社区组织体系、运行逻辑与社会环境,远比国家制度政策所表述的复杂。因此,在推进新型乡村社区组织组织体系的建设中,需要弄清楚的基本问题是:当前乡村社区组织及其运行体系所赖以依存的社会环境是什么,乡村组织的实存状态及其建设所面临的困境何在;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新型乡村社区组织体系建设何以可能。论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以期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阐释,进一步澄清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建设的某些认知误区。

二、当前乡村社区组织建设所处的社会环境

作为嵌入在特定乡村社会中的构成要素,社区组织的存在形态、运行逻辑、功能发挥与发展困境是同置身其中的乡村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的。理解当前乡村社会的存在形态与发展困境,有助于加深对乡村组织建设所面临的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在后税费时代,中国乡村已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迁,已迈入以农民个体化、人口流动超常规化和村落空巢化为特征的“后乡土社会”。可以说,农民社会生活的个体化、人口流动的超常规化和村落的空巢化,成为理解当前乡村社会存在形态及其相关社会发展问题的三个相互关联的关键词。农民生活的个体化带来了农村人口的大流动和大迁徙,而人口的超常规流动在促进城市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城市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加速了乡村的凋敝和衰落,致使乡村进入空巢化社会。

伴随市场经济意识和观念对乡村社会的持续渗透,农民个体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崛起。当前的农民群体,尤其是青壮年农民“越来越要求自我的发展、个人幸福感和安全感”越来越强调“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体利益”与“保护个体权利”。因此,在后乡土社会中,农民个体成为“社会生活的独立单元”他们努力“提高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不再愿意为了集体的利益和扩展家庭的绵延不绝而牺牲自己”。个体化后乡土社会强调以农民个体及其家庭为中心,突出农民对自身利益和权利的追逐,这将淡化他们对集体、对社会的公共意识和责任。同时,当前的乡村社会是一个相对开放和流动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市场经济为农民个体拓展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创造了多种可供选择的路径和发展机遇。这些新的发展机遇使农民“个体可以打破社会团体的约束,在新的背景下寻找自己的发展道路”。农民群体尤其是大量的青壮年群体成为当前市场社会和城市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发展要素。

在城乡关系新格局背景下,大量青壮年人口、特别是第二代或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迁徙与超常规流动,是当前乡村社会的社会常态。大量青壮年人口的迁徙和流动,一方面给该群体带来了新的生存希望和发展契机,也为流入地、特别是城市经济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与活力。数以亿计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要么进行跨省流动,流入江浙沿海、北上广等发达地区或临近省份,要么在省内流动,进入本省省城或本省内的其他比较具有发展活力的县市。他们成为流入地从事低端产业与轻工业制造、餐饮、酒店、家政服务、城市清洁、建筑装修、物业管理或各行各类服务产业中最具活力的生产要素和行动主体。

如若将人口流动分为体制内流动和体制外流动类型,那么,上述超常规的农民工群体的流动属于典型的体制外流动。因此,这些群体尽管为城市经济和流入地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流入地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由于受到自身户籍身份、流入地政策的各种限制,他们难以享受流入地优质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产品。加之他们所从事的职业缺乏相对稳定性,这些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只能在城乡之间、省与省之间以及本省内部不停地流动,成为典型的“两栖人”过着穿梭在城乡之间的“两栖”生活。他们的根在农村,但身在城市。然而,他们很难真正融入城市,故乡也逐渐变成了异乡。留不下的城市,回不去的故乡,他们离土又离乡,唯有不停地流动,才能找到新的生存与发展希望,才能彰显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同第一代农民工群体相比,农民工二代或新生代农民工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他们基本丧失了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能力,农村对他们也失去了吸引力。该群体更向往城市的生活方式和优质服务。因此,在城市买房安家,成为他们留在城市的唯一希望。近年来,很多青年农民工群体在部分流入地、或在本省所在省城、县城或地市倾其所有,通过买房安家落户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充分体现出他们入城不回村、离土又离乡的强烈愿望和积极主动融入城市的生活态度。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入城市,为自身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生存机会,并促进了流入地的社会活力,激发了当地的发展要素,有效促进了流入地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因此,农二代流入人口最多的城市,往往是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城市。

然而,对乡村而言,农村人口、特别是大量青壮年人口大流动的直接后果,便是加速了乡村产业、阶层利益分化与秩序重组,导致了乡村社会的进一步衰落。而这种乡村衰败的最直接表现,便是产生了数以万计的空巢化乡村。在这些空巢化乡村中,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发展要素和乡土人才被抽空了,人口上亿的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和部分留守妇女成为当前乡村社会的主体,形成了规模庞大的“留守家庭”。依据人口流出的性质和特征,当前农村的“留守家庭”可划分为由流出者的父辈和子女所构成的“两留守”家庭和由流出者的父辈、配偶和子女组成“三留守”家庭。无论是“两留守”还是“三留守”家庭,其成员主要或是在家养老,或是照护家庭、从事农业生产或求学。显然,由于受到身体素质、年龄和性别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留守人员已难以肩负乡村发展、乡村振兴与乡村建设的重任。

当前农村“留守”家庭存在高度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风险。由于已婚男性流动者和已婚女性留守者之间长期两地分居,这不仅严重影响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茁壮成长,而且导致男女之间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当前,广大农村地区离婚率持续上涨,青年男女之间的“闪婚”“闪离”现象较为普遍。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直接动摇了乡村社会得以延续的社会根基。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与持续稳定是特定社会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一旦细胞发生裂变,大量乡村家庭将不断解体,这不仅会对农村婚姻家庭产生深刻影响,而且会使乡村社会处于萧条、无序和混乱的状态之中。因此,乡村振兴必须要直面乡村衰败与乡村空巢化问题。通过发展乡村产业、振兴村落集体经济、优化乡村社会发展环境,来合理引导外流人口返乡创业进而激发乡村发展活力,这是当前乡村建设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总之,加强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建设,需要正视农民个体化、人口流动超常规化和乡村空巢化的社会现实,需要充分考量当前乡村组织运行所处的社会环境。从一定程度上说,乡村社会的存在形态及其发展困境,决定了乡村组织体系的存在形式、运行机制与建设路径。农民社会生活的个体化表明,当前农民群体尤其是青壮年农民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其行为方式与社会选择的理性化、社会生活的原子化与私密化,追逐个体利益和自我发展权利的正当化,已经成为新一代农民身上所表露出来的典型特征。因此,推进乡村组织振兴,需要转变长期以来对农民所形成的“传统、感性、保守、落后、封闭”的刻板印象,需要正视农民生活个体化、去组织化与维护个人权利合理化的社会现实。特别是如何在公益与私利、个体与集体、群体与自我、个人与社会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回应农民的重要现实需求,这成为推动乡村组织振兴实践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而由人口大流动所产生的乡村社会空巢化现象表明,当前乡村社会呈现出“流动”与“留守”的双重特征。因大量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外出务工所引发的人口大流动,导致了大量乡土人才的流失,抽空了乡村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使农村失去了发展活力,并制造了数以万计的“留守”家庭。乡村组织体系建设应当直面和回应“流动”与“留守”人群的现实问题,应当为促进“流动”群体与“留守”人员之间的有效交流和沟通提供更多服务,及时回应和解决这两个群体的现实诉求和生存困境,最终使“流动”群体对家乡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以激发他们“回流”故乡、返乡创业的激情和动力,使“留守”人员在乡村有安全感和幸福感使他们能安心扎根故土。因此,激发流出人口的“回流”与返乡创业激情,同时为“留守”人员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乡村社会的再组织化这是当前推进乡村建设,尤其是加强乡村社会基础建设中所应当蕴含的重要内容。

三、乡村组织体系的存在形态与困境

推进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建设,需要理解处于后乡土社会中的乡村社区组织体系的实存状态、运行机制及其面临的建设困境。而乡村组织体系运行的实存状态,主要表现为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理事会以及其他乡村内生性组织之间围绕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而产生的组织关联、互动模式与运行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国家废除了以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组织载体的人民公社体制,并对原有的乡村组织体系进行了重组,在原来的公社层面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在生产队层面设立以民主选举、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委员会,由此形成“乡政村治”的组织架构与治理格局。这一组织架构至今已延续了近四十年。“乡政村治”强调政务与村务、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分离。依据相关规定,乡政与村治之间体现为指导与被指导、合作与协商的组织关系。不过,处于实践运行中的乡政村治的组织互动关系,远比政策文本表述复杂。特别是在后税费时代,伴随以项目资源进村下乡为核心的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运动和新一轮乡村建设行动的具体实施,在目标管理责任制、村财乡管制、乡镇干部包村驻村制等制度安排下,经常出现政务与村务、政治与行政相混淆、责任与利益相连带的特征,乡村关系行政化趋向较为明显,两者间既包括指导与被指导、领导与被领导的组织互动关系,还蕴含着一种利益共同体关系。因此,在当前乡村权力运行实践中,需要重新界定乡政和村治的角色、功能和权力边界,需要从机制建设层面理顺乡政与村治之间的组织互动关系。

除“乡政村治”的组织构架外,为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协调和领导,国家一直将政党下乡进村作为实现国家意志、贯彻国家政策方针、统领乡村社会发展方向的重要实现形式。因此,与“乡政村治”的组织构架相适应,国家在农村建立了以乡政党委、村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党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实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统领乡村各类组织的载体,在乡村组织体系运行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无论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各类乡村社会组织,原则上都要在基层党组织的统一协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对乡村社会的深入渗透、大量乡村人口外流和村社集体经济的衰落,广大农村地区存在基层党组织涣散、组织行动能力和执行能力较弱、组织资源困乏、人才缺失、领导核心作用不明显、党员干部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欠缺、作风不佳、在群众中的威信下降等问题

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整治农村基层党组织涣散和能力疲软问题,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执行力、核心领导力、强化党对农村建设事业的领导地位等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近年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都明确强调要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要强化党对乡村建设事业和各级各类组织的全面领导,因地制宜推行“一肩挑”制度,下派第一书记驻村制度,要求村党组织书记担任集体经济负责人,等等。这充分表明,基层党组织对乡村建设事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的本质体现。只有强化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工作的全面协调和统一领导,才能将国家的意志、宗旨、原则和目标更好地融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践中,并最终使乡村建设事业沿着至善至美、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的良性运行轨道前行。因此,在后乡土中国时代,如何发挥党组织的组织、思想和政治领导优势,提升其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威和动员能力,如何协调处理好党组织与各类乡村组织之间的关系,这是当前推进乡村社区组织体系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乡村社区组织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和支持力量,它通过管理、经营和发展村集体经济,为乡村组织体系的常态化运行和乡村公共服务提供社会经济基础。农业税费全面取消从根本上切断了乡村干部向农村汲取各种资源的渠道和利益链条,使乡村关系更加悬浮和松散也使得村干部丧失了服务乡村社会的能力和动力。在后税费时代,乡村组织向乡村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要么依靠上级政府以项目进村、资源下乡为基础的财政转移,要么靠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夯实自身的经济社会基础。由于上级项目资金的转移支付基本上都是专款专用,管理和控制得比较严,因此,乡村组织得以运行和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资金来源,将很大程度上依赖自身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由于村社集体经济建基在集体共有产权基础上,具有共有性、共享性、服务性、社会性和公共性等多重属性,这种社会经济较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的本质属性,较能激活乡村社会的发展活力。

近年来,国家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尤其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非常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政策给予扶持和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的乡村社区通过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乡村已有的资源优势,有效带动和促进了集体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而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必将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并从根本上优化乡村组织体系的治理结构,提升乡村组织的治理效能。不过整体而言,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形势不太理想,乡村集体经济空壳化、集体产业衰败现象严重。尤其在贫困地区,由于缺乏集体资源资产,加之大量乡土人才的流失,集体经济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同时,在乡村权力运行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独立性,它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界限不明,边界不清,常常出现村委会取代集体经济组织或两者职能重叠、合二为一的现象,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潜在”的组织,其权能被虚化,这不仅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而且导致乡村治理的组织体系残缺不全。因此,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过程中,应当明确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边界和职能,使集体经济组织为村民自治事务和公共物品的供给提供有效支持

同时,在优化集体经济的组织结构中,还应考虑村党组织的政治嵌入问题。由于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广大农村社区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此,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协调领导有助于引领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村集体经济和村党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的两个本质元素。两者的有机整合和互相嵌入,必将形成当前全面推进乡村建设的巨大合力。近年来,中央明文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这种顶层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乡村组织的经济、政治与社会功能统一起来。不过,“一肩挑”所导致的村级组织权力过度集中问题,对村书记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如何将村党组织的政治组织资源转化为集体经济的发展优势,如何通过“一肩挑”激活乡村发展的活力,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进一步探索。

在乡村组织的运行实践中,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下设的机构,在乡村建设与社区治理中也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不过,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附属机构,其作用和功能的发挥依赖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村自治组织治理村庄能力的强弱。在有的村落,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组织在协助村民办理婚丧嫁娶宴席、组织开展各种节庆礼仪活动、倡导积极向上的乡风文明新风尚和新礼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主要依赖于村级组织强大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对厚实的集体经济来源。但在另外一些村落,由于村民自治组织行动能力较差,加之缺乏集体经济来源,村落空心化严重,这些组织形同虚设,在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除了上述相对正式的社区组织外,乡村社区还存在各种社区内生性组织。这些内生性组织网络是村民较为重要的社会资本,主要是基于村民血缘地缘、传统礼俗、邻里互助、自愿合作和自生自发而形成的,是乡村社会得以运行的重要社会基础。它们同乡村社会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基础密切相关,直接服务于社区村民的社会生活,可以满足村民的多元化需求,是乡村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一般而言,这些内生性组织关系网络发展程度及其作用发挥,是与其所处村落的社会形态密切相关的。在一个人口密度较大、人口流动较小、血缘地缘关系密切、文化礼俗相对完整和村民社会生活相对稳定的村落,其内生性组织关系网络越健全,它们对村民的社会生活的作用和价值也更明显。反之,如若村落人口稀少或大量人口处于流动状态、村民社会生活不稳定以及那些文化礼俗较为衰落的村落,其内生性组织网络也较为弱小,它们在乡村发展中的价值和作用也较为有限。总体上说,在个体化、空巢化和人口流动超常规化的后乡土中国时代,大多数村落的内生性组织网络逐渐趋于衰落,组织形式较为松散,其在乡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弱。在后乡土中国时代,培育和发展各种内生性组织网络,实现农民的组织再造以激活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增进农民的团结协助能力,这是在健全和完善乡村振兴社会组织基础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复合型乡村社区组织体系的建构

乡村组织体系建设的目标是重建村落共同体,并以此为前提推进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建设。其主要方向是要从能力提升、组织培育、关系协调、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等层面,围绕乡村振兴的具体事件和治理实践,建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村社自治组织和村落集体经济组织为两翼,以村落各种内生性组织网络为补充的复合型乡村组织体系。这种“一核两翼”和“一补充”的新型乡村组织体系强调纵向乡村关系与横向社区组织关系之间责权、利益、角色等方面的明确分工、功能互补以及组织关系的共同参与与协调统一。

首先,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尤其是村党组织建设是优化乡村组织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必然选择。村党组织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载体,其在乡村建设实践中发挥着全面协调、组织领导、政治思想引领和方向领航的积极作用。村党组织的全面协调和统一领导,有助于将国家的意志、党的基本宗旨和原则贯彻至乡村建设的始终,以此彰显社会主义乡村建设的特色和优势。因此,在复合型乡村组织体系的建设实践中,加强村党组织的建设居于核心领导地位。国家明确提出要因地制宜地在乡村实行“一肩挑”即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民委会主任并出任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在这样的背景下,积极培育村党组织的行动能力、执行能力和协调能力,强化乡村党员干部的责任担当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党组织在各类乡村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和在乡村居民中的政治权威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已经完成新一轮的乡村干部换届选举工作。在换届选举中,应当将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端正、有公共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的优秀村支书推举出来,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负责人,使之成为全面推进乡村建设事业的领路人。因此,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是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村党组织在乡村建设中的组织动员、政治保障、方向引领和全面领导的作用,需要在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建立良好的监督协商、利益协调和权责义务等机制,进而使“一核”能够领导“两翼”“两翼”在保持自身相对自主性的同时,以“一核”作为组织运行的中心,服从“一核”的统一调度和全面领导。“一核两翼”的乡村权力结构是打造新型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基础,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组织保障。因此,以村党组织建设为核心,推进“一核两翼”的协调统一与协同治理,是优化新型乡村组织体系的关键所在。

第二,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夯实乡村振兴的社会经济基础。在村党组织的统一协调领导下,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使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相对独立的法人组织。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长期以来两者之间的边界不清、权责不明和职权重叠的问题。建设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目的在于盘活和经营管理村社集体资源、探索集体经济的多元化实现方式,发展村社产业,最终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主要组织载体。这一组织载体以集体产权制度为运行基础,是社会主义现代企业组织在乡村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该组织在运行实践中既要接受村党组织的直接领导,同时又要依照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对集体资源资产进行有效经营和优化配置。为更好地体现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者一般应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而其他成员则应当由村社中的经济能人、种植或养殖能手等构成。通过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既丰富了“一核两翼”的乡村组织体系的内涵,又为乡村组织向广大农民提供公共服务提供了经济基础。另外,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将会使农民与集体、个人与组织之间建立紧密型、股权型的利益联结,最终通过利益联结实现社会联结,促进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形成。这种利益共同体有助于密切干群关系,培育村民对村庄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实现乡村社会在社会秩序、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地再组织

第三,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优化村民自治的组织运行体系。村民自治组织主张,村民对乡村治理性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它通过践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参与的基层民主精神,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有效回应村民诉求,维系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优化村民自治的组织运行体系和结构,是建构新型乡村组织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夯实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的重要举措。这种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的优化,一方面要实现乡政与村治在职权、边界和效能的明确分离,进一步明晰政务与村务的界限,重建乡政与村治之间业务指导与协商治理的组织关系,另一方面要优化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的治理关系与结构,尤其要夯实村民理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与群众基础,并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将行政村层面的村民自治和自然村层面的村组自治有效结合起来,使村民自治组织真正嵌入乡村社会,有效发挥民事民管、民事民议、民事民定的社会治理功能,最终夯实和扩展“一核两翼”的社会组织内涵。

最后,培育和发展各类乡村社区内生性组织,促进村落共同体的成长。各类社区内生性组织是村落共同体得以延续和发展的灵魂。在后乡土时代,由于人口大流动所带来的村民利益阶层分化、关系重组与村落空巢化,这些内生性的组织关系网络逐步走向了衰落。但衰落并不意味着终结,在村民日常社会生活中,基于乡里乡亲、互惠合作的各种内生性组织网络在生产互助、民俗节庆、人生礼仪、促进村落社会团结与社会整合等方面依然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需要通过采取政策资源扶持、社会组织介入和正式组织帮扶等多种手段对各类社区内生性组织进行积极培育和引导,使之成为乡土重建与乡村振兴的重要社会基础。同时,在推进社区内生性组织建设中,还应当妥善处理好“一核两翼”的正式组织体系与各种乡村非正式组织之间的关系,使两者责权明晰、协调合作与协商共治。

结语

笔者围绕“新型乡村组织体系建设何以可能”这一核心问题,从当前乡村组织体系建设面临的社会环境、存在形态、建设困境以及“一核两翼一补充”的复合型乡村组织体系的建构路径等层面,就如何推进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建设问题进行了讨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要将“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建设和完善新型乡村组织体系,进而夯实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是当前乡村建设实践中需要进一步解答的重要议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所面对的是一个个体化、空巢化和人口流动超常规化的后乡土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已有的乡村组织及其运行体系已难以肩负乡村振兴的重任。因此,如何健全和完善新型乡村组织体系,使之从老根长出新芽来,如何从逐渐走向衰落的乡村社会中探寻相应的组织资源,并通过政策下乡、项目进村等方式来激活乡村发展要素,以此实现乡村社会的再组织,这些问题依然值得进一步思索。笔者在这方面所形成的一些肤浅认识,期望能引起学术界对优化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问题的关注,并共同为重建村落共同体、为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和满足广大农民群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发出社会学者的的呼声。

注释

①陆益龙《后乡土中国》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9页。

②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4、10、11、13、330、339、342页。

③刘守英、王一鸽《从乡土中国到城乡中国中国转型的乡村变迁视角》《管理世界》2018年第10期第128-146页。

④王思斌《社会生态视角下乡村振兴发展的社会学分析兼论乡村振兴的社会基础建设》《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第5-12页。

⑤王汉生、王一鸽《目标管理责任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实践逻辑》《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2期第31-92页。

⑥吴理财、魏久鹏、徐琴《经济、组织与文化乡村振兴战略的社会基础研究》《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8年第4期第470-480页。

⑦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38页。

⑧仝志辉《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否分设基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分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134-140页。

⑨马良灿《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乡村社会再组织以贵州省塘约村为例》《中州学刊》2021年第2期第66-72页